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形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那么,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含义是什么?从哪些方面去寻找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怎样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从理论上搞清楚这一系列问题,有助于我们有效地进行企业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搞活搞好国有企业。
一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全部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所有制关系具体表现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处置以及根据所有权获得收益的关系。所有指的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体现所有权关系的最重要的两种权利是控制权和收益权。占有权可以由生产资料所有者直接行使,也可以通过某种具体的制度形式由所有者委托的代理人、借用人、承租人间接地行使,还可以通过按一定程序更换经营者、借用人或承包人来达到间接控制的目的。支配使用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由于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加之个人能力的限制,财产所有者不一定直接支配、使用属于他的资产,财产的实际支配使用权可以通过一定具体形式委托给他人行使。处置权是对财产的占有、支配使用权。所有者既可以直接拥有处置权,也可以以某种形式交给他人占有、支配和使用,财产主体对财产实行租赁、抵押或承包,都体现了所有者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除了所有权以外,表现所有制关系的占有、支配、使用和处置这四种权利越来越表现出独立发展的趋势,并且形成了自己的结构和形式。这些权利直接为所有权服务,它们能否有适当的结构和存在形式,也影响着所有权的实现。这几种权能结构及其相互关系就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具体说来,所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指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财产组织制度形式、支配方式、经营形式等。这几种具体形式之间是有逻辑联系的。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决定了谁有权控制企业,决定着生产资料的支配关系和支配方式。反过来,企业的财产组织方式和企业的组织形式又影响了占有关系。没有有效的财产组织制度和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就难以有效地组织经营;企业如果没有效率,出资人就无法获得收益,作为所有权最终实现的收益权就会落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具有复杂性、交错性、多样性等特点。一种所有制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同一所有制在不同企业中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不同的所有制企业也可以采取同一种实现形式,因而产生了探索所有制不同实现形式的要求。
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有五层关系。
第一层次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界定的是谁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决定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以及所有者应该获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风险与义务,支付哪些成本。
第二层次是由所有关系决定的占有关系。具体说来,它界定的是谁具体占有企业的资产,谁是企业的出资人,出资人应该在企业中享有哪些权利。占有关系表现为企业资本金的出资人即所有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有一种规范化的制度来界定出资人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如果是独资、合伙、私营企业,其占有关系是容易界定的。问题出在最具有典型意义的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是有独立财产的法人,资本金一旦注入企业便形成法人财产。现代公司制企业法人产权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企业法人产权是以企业法人为主体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权利,不是单个自然人对资产的权利;企业法人产权不同于所有权,企业法人不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法人资产的认可,取决于法律予以认可的权利;企业法人产权形成的前提是企业代理者必须依法事先承诺对所有者的财产责任;企业法人产权的实质是对出资人资产的支配权,其作用是形成企业法人在市场交易中的支配权;企业法人产权具有独立性、完整性,除法律制度规定的以外,出资者一旦将资产委托出去便不能凭借所有权任意分割企业法人财产。弄清企业法人产权的特点,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公司制条件下,国家要占有、支配生产资料,必须通过出资人的所有权,来间接控制公司制企业,实现所有者的权益。
第三层次的关系是企业组织制度形式。所谓企业的组织制度形式,就是指企业组织的三种法律形式,即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迄今为止,在企业发展史上,这三种法律形式最具有典型意义。业主制企业的特点是只有一个产权所有者,由业主直接经营,财产占有关系和支配关系都非常明确。但是,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只适合小手工业生产的情况。因为所有者财力有限,从事大规模投资的工商业活动比较困难。合伙制企业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筹集资金,扩大了生产规模,法律程序和谈判程序环节比较多,决策成本也比较高。由于债务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加大了创业和生产经营风险。公司制企业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的优点是股东只负有限责任,只以出资人的财产为限来抵偿公司债务。公司制的另外一个优点是具有独立生命,只要不破产就可以永远存在下去。公司制企业还可以大规模地聚集资金,组成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权利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的机制,有利于减少决策失误,降低决策成本。其缺点是公司设立需要复杂的程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关心度降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也需要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来界定。
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第四层关系是出资人用什么样的财产组织方式,来具体支配其财产。即:是独资经营还是合资经营,是合伙经营还是股份经营。财产的组织方式很重要。有的出资人用5%或10 %的股份可以控制上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的资本。我们的国有企业财产组织方式比较单调,绝大部分是独资方式,没能发挥国有资产的主导作用。建立适合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财产组织方式,有利于利用多方面的资金,用少量资本控制、支配大量资本。
第五层次的关系是企业采取什么样的经营形式。经营形式系指所有者采取什么样的激励机制和信息机制来经营企业。所有者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特点,采用多种经营形式。比如承包、租赁、托管、委托经营等形式。企业的经营形式受制于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所有者对财产的支配关系;经营形式是否有效,也反过来影响了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和支配关系的实现。
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探寻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更有其现实性和迫切性。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生产力极不发达、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们过去不顾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实际,一味追求“一大二公”,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好,把大部分集体所有制升格为全民所有制,并且一律采取国有国营的形式,不仅没有使生产力迅速发展起来,反而吃了大亏。我国40多年的历史证明,单一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不符合我国国情,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从当代中国国情出发,科学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进行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取得了一定进展,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实践证明,根据实际情况,寻找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是完全必要的。
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来看,加快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要求也是十分迫切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有其内在可能性和必要性,但是这种结合却不能自动实现。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有其相应的微观基础和相应的经济制度框架,都有其要求的实现方式。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通过改革,找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形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容可以通过多种实现形式来体现,不解决实现形式问题,公有制就难以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当然,我们也必须注意问题的另一面。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要处理好公有制内部的所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关系,是要解决公有制的财产占有制度、组织制度问题、财产支配方式问题、资产运营方式问题和经营形式问题,而不是要改掉公有制。无论怎样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全民所有的财产属于全体人民不能变。全民所有的财产是全体劳动人民辛勤劳动积累起来的,无偿地变更其所有权,损害全体劳动者的利益,是不允许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受所有权限制,即控制权和收益权由全体劳动者占有不能变。那种借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为名,行为个别利益集团、个别部门、个别地方利益甚至个别人的利益服务之实的做法,是要坚决抵制和反对的。
当前,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把握好国有制企业占多大比重这个度。把握这个度的根本原则,就是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所指出的,只要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样的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可以减少一些。这就要求从宏观上在全国范围内探索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占有方式。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采取什么样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只能由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来决定。我国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我们的基本国情。我们必须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来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公有制不等于国有制,以公有制为主体,也不意味着国有经济的比重越高越好。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有以国有制为主体,才能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通过国家的控股、参股,组建合资企业,来实现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是一种重要方式。经济发展纷繁复杂,千变万化,市场信息变化莫测,30多万家国有企业国家管不过来,资产也过于分散,形不成拳头,集中不起力量,没有办法和外国跨国企业集团竞争,发挥不了邓小平同志所讲的社会主义能够办大事的优势。国家应集中力量抓好邮电、民航、铁路、电力、煤炭、石油、电子、机械、冶金等支柱产业中占支配地位的大型国有企业,发挥它们对其他经济成分的主导作用,增强它们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
要根据政企分开的要求,积极探索公有制企业财产占有制度的实现形式。现代企业是企业法人,有其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有制企业也是如此。企业必须有资本金注入,必须明确谁是企业的出资人,要用法律明确规定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具体的主体去承担,不能是虚置的。国家注入国有企业资本的财产权利必须得到有效的保障,国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支配,必须通过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来达到控制和运用企业生产资料的目的。出资人行使自己的权利,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来进行。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权利可以通过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来实现。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运用企业资产的权利。出资人不能逾权,干预属于企业的权利。因此,我们必须根据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大胆探索国有制企业财产占有制度的实现形式,建立规范的法人财产权制度。
要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出发,积极探索公有制企业组织制度的实现形式。我们知道,现代企业的制度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制。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具有很多优势,是比较成熟的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它有利于产权的重组、流动和改造,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产权的分离,有利于保障出资人的权利,也能够有效地保护企业行使法人财产权。这种制度特别适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股份有限公司制应该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适合我国国情的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类型的国有独资公司,也是一种现代企业的制度形式。我国劳动人民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创造的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主要适合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新型企业制度形式。
要从优化配置资源的要求出发,积极探索公有制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和支配方式。传统的国有制企业财产组织方式比较单一,大部分采用独资方式。这种方式只能运用国有资本,而不能控制、支配和利用其它所有制企业的资产,没有真正发挥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因而影响了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发挥。加上传统的国有制实质上是属于各级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所有,条条块块分割,画地为牢,造成了大量重复建设,资源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因此,我们要大胆探索公有制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财产支配方式,利用控股、参股、合资等多种形式,扩大国有经济的支配范围和影响力。
要从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积极探索公有制企业的经营形式。我国公有制企业数量众多,分散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规模不同,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和资产结构很不相同,面对的市场环境也很不一样,参与市场竞争的程度有大有小,采取什么样的经营形式,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改革十几年来,国有企业依然是政府的附属物,没有真正的经营自主权。企业只能负盈不能负亏,仍然吃国家的“大锅饭”,欠银行的债务只能挂起来,银行的呆账、坏账越来越多。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也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平均主义仍然是主流。其原因就是没有找到适合企业实际的经营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经营形式应该多样化。既可以国有国营,也可以实行控股经营;既可以实行中外合资经营,也可以采取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联合经营的方式。总之,要探索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形式。为此,要转变三个观念:一是转变公有资产价值与实物不能分离的观念,树立从价值形态上搞活企业的意识;二是转变国有资产只能管理不能经营的旧观念,树立通过经营促进国有资产增值的新观念;三是破除只从所有、占有、处置等实物形态上理解所有制的观念,从价值增值、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的角度理解所有权的新观念。
三
明确了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内容,在改革与探索的过程中,要抓住问题的症结,有的放矢,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有层次、有步骤地加快寻找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步伐。就目前的条件来看,应着力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推进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
首先,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推进政企分开,建立出资人制度,是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关键,也是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难点。就国有企业改革而言,最关键的是要建立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制度。国有企业体制上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国有资产属于国有是毫无疑问的,但我们找不到谁应该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谁应该对国有资产的流失负责。现在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是授权经营的关系,而不是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国有企业问题的关键不是所有者缺位,而是出资人缺位。缺少了出资人,国家投入企业的资产就没有人真正去管,盈利了企业和职工利益可以得到增进,亏了由国家负担。企业的管理成本年年在增长,工资在不断侵蚀利润,奖金、福利支出并没有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越来越严重,这些都与出资人缺位有关。在目前的体制下,政府对企业负无限责任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企业也不能真正依法自主经营。国家要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主要应通过企业来间接控制,而不能直接控制企业的生产资料。要控制企业,首先要有明确的出资人。通过控制出资人,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来达到控制企业生产资料的目的。
建立出资人制度,就是要求出资人对其投入的资本能够负责,使资本具有交易、增值、监控的功能;出资人自身的利益必须与资本的收益联系起来;出资人必须具有选择和监督经营者的动力和能力。这就要求在明确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确定投资主体,明确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资者及其权利、责任;建立所有权对经营权监督、约束的体制。为此,要按照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加快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运营体制。这就要求解决四个问题:一要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明确界定政府职能与行使所有权职能的关系;二要积极探索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能与资产经营职能分开的办法,明确界定资产经营职能与监督管理职能的关系;三要促使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产权分开,建立以法人产权为核心的现代企业财产组织制度;四要积极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制衡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实施资产重组是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重要途径。在我们看来,资产重组并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简单合并或相加,不是在某些行业已经出现生产过剩、产业结构已经不合理的情况下,还要增加其数量,搞外延型扩大再生产。恰恰相反,资产重组应该是在依托已经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的基础上,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通过扩股融资、收购兼并、债务重组等资本市场的运作,实现产权的明晰,资本的集中,资本收益的增加,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实施资产重组,可以有效地解决条块分割的问题,可以改变部分企业的生产资料归属关系,加大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步伐。由于地方和部门自身利益的驱使,一些优势企业无法到外地或外行业兼并或收购企业,自己所属的一些优势企业也不愿意被人兼并或收购。结果造成了优不能胜、劣不能汰,地区经济结构趋同,重复建设严重,无法利用比较利益优势,也发挥不了资源优势和区域经济优势。通过资产重组,利用市场力量可以打破条条块块的束缚,变更一些企业的生产资料隶属关系,发挥存量资产的效益。利用资产重组这种形式,可以得到被兼并或收购企业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改变这些企业的产权结构,利用新的经营形式来进行生产经营。这样,既可以改变资产的使用方向,生产新产品,也可以用来扩大原有产品的规模,可以加快资源配置的优化。
实施资产重组,可以推动企业之间的相互购并,较快形成相关企业法人持股为主的股权结构,易于形成以内部监督为主的公司治理结构。这种公有制企业实现形式的制度创新,可以极大地改变国有企业国家授权经营时的信息不对称状况,新股东有内在动力了解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状况,所有者可以从内部监督经营者,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实施资产重组,可以实现财产组织方式的变更,改变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单一的财产组织方式,充分利用优势企业的优质资产,拓展经营领域,扩大经营规模,变更生产经营方向。
第三,大力推进规范的股份合作制,是当前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一个着力点。在大胆而又稳妥地推进大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革的同时,还要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革。股份合作制有利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股份合作制既不同于股份制,也不同于合作制,它是一种企业组织制度的创新,是一种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它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吸收了股份制的一些作法,使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有机结合起来,是我国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新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明晰了产权,初步建立了出资人制度;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的债务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能退股;企业实行按劳分配、按劳分红和按资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股份合作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企业生产资料的隶属关系,将国有或集体的财产与职工自己入股的资金有机结合起来,厂长与职工拧成一股绳,使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变成了有机统一体,初步解决了一些企业公有资产流失、政企不分、管理混乱的矛盾;初步形成了新的经营形式。这种企业制度的最根本优势,就在于它是根据群众自己的意愿,用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的方式,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选择企业领导人,参与重大生产经营决策,享有收益权,实行民主管理。对人民群众的这一伟大创造,应该给以支持、鼓励,积极投身于股份合作制改革。
当前,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有些地方利用行政手段,违背企业职工意愿,强制推行所谓股份合作制,不仅不能利用股份合作制的制度优势,而且还会制造新的矛盾。推进股份合作制不能刮风,搞所谓“股份合作化”。这是我们在当前工作中所要竭力避免的。
同时,在改革中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比如,有些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过于悬殊,持股数额差别较大;有些企业分红过多,影响了发展后劲;如何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逐步解决,不断完善。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做艰苦细致的工作,积极引导,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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