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傅震年在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的行为_傅斯年论文

论傅震年在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的行为_傅斯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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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8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217(2006)02—0011—07

1945年10月,国共两党重庆谈判期间正式就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达成协议,《会谈纪要》规定由国民政府召开政治协商会议(现通常称为旧政协),邀集各党派代表及社会贤达协商国事,讨论和平建国方案及召开国民大会各项问题。傅斯年作为无党派人士应邀参加了政治协商会议。在会议其间,傅斯年多次发言,就国计民生、政治体制与政治改革提出了自己的政见和建议,这些建议和意见集中体现了他的政治倾向与观念,对此进行认真分析,可以揭示傅斯年当时的政治思想与理念,今年是傅斯年诞辰110周年,又是旧政协会议召开60周年, 现根据傅斯年的档案资料及有关记载对其在政协会议期间的言论进行探析,以作为对傅斯年110 岁诞辰和旧政协会议60周年的纪念,不当之处,敬请方家进行批评。

1946年1月6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办法》及会员名单,经蒋介石聘请共38人,其中包括国民党8人,共产党7人,民主同盟9人,青年党5人,无党派代表9人。傅斯年作为无党派人士被邀请参加,其余8人是莫德惠、王云五、胡霖、邵从恩、钱新之、缪云台、李烛尘、郭沫若。当时有人评论:除国共两党人士外,“其他政团也可说是集过去一般所认为‘反动派’或‘反革命’之集大成,随时可以‘危害民国罪’绳之于法的,如今却将他们聚集一起在‘政治协商会议’成为座上嘉宾,商讨国家大计,不能不说是现实需要所造成的一大奇迹。”[1] (P410)

政治协商会议邀请的38名委员中除莫德惠赴东北宣慰、张君劢在美未归、张澜和黄炎培因病请假未能参加外,其余34人应邀参加,会议于1946年1月10日开幕,31日结束,其间大会与小组会议间隔进行。大会开幕时,蒋介石亲自主持并发表讲话。

蒋介石在讲话中冠冕堂皇地强调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的目的、作用和要求,他说:“本会议召集的目的,是邀集各党派代表和社会贤达来共商国是。我们所要商讨的是国家由战时渡到平时,由抗战进到建国基本方案。也就是怎样集中一切力量,以开始建国工作的问题。……今后政治上和社会上一切设施,都要尽量纳之于正常的轨辙,加强法治的精神,以立宪政的基础。……本会议虽然不是由人民选举而产生。但各位先生热心国事,关切民生,一定能体察人民真正的愿望,认识人民迫切的要求。”[1](P412) 蒋介石对政协委员提出三点要求:“第一,要真诚坦白,树立民主的楷模;第二,要大公无私,顾全国家的利益;第三,要高瞻远瞩,正视国家的前途。”蒋介石的讲话不仅是给政协会议定基调,也表明了国民党政府对政协会议的态度。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在当时是一个大事,曾引起各方面的重视,蒋介石发表讲话后,周恩来、沈钧儒、曾琦等人分别发表讲话。后人曾对政协会议评论说:“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是符合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适合广大人民的意愿要求的,是以政治协商方式解决政治的范例。”[2](P1610)

政治协商会议设秘书处,由雷震任秘书长。委员分五个组进行专题协商,即政府组织组、施政纲领组、军事问题组、国民大会组、宪法草案组。

据核查,38名政协委员中有22人曾担任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傅斯年即是其中之一。在政治协商会议期间,傅斯年被分到宪法草案组。许多资料证明,傅斯年在会议期间积极参政议政,对许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政见。从相关资料和他的档案资料中,可以看出他当时对政治体制建设和政治改革的思想理念,同时可以从中认识他当时的政治态度。

政治协商会议要求与会各委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正如蒋介石在开幕词所说:“如有意见,深望尽量陈述,政府无不可以考虑採纳。”傅斯年在大会和宪法草案组会议上皆曾积极发言,为国家能够在抗战胜利后走上和平建国道路,化解国共两党矛盾,避免内战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反映了他当时的政治态度,也显示出了他在中西方政治体制与制度方面的广博的知识和渴望和平的愿望,概括他的言论和建议,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和平建国的指导思想与原则,傅斯年认为,中国人民经过无数艰难和困苦,作出了巨大牺牲,终于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一定要万分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和平建国的机会,不论国民党政权,还是各民主党派都应出于公心,捐弃私见,顾大局,顺民意,本着国家、民族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为和平建国共同努力。他对《和平建国纲领》供献的意见充分表达了他这方面的思想。他曾拟定各党派关于《和平建国纲领》总的指导思想,其中强调说:“际兹八年抗战卒底胜利之时,人民之死亡以千万计,财富之损失以亿兆计,生者待养,病者待医,大敌虽已败却,疮痍犹待补救,国家虽列于强国,人民尤陷于贫困。中国国民政府鉴于战争业已结束,建设应即开始,爰特邀集各党派代表既社会贤达举行政治协商会议,共商国是,俾人民得以昭苏,国家进于宪政。兹经一致同意左列纲领。总纲(党派协定):①确定三民主义(及国父遗教)为建国之最高准绳。②全国力量,应在蒋主席领导下,共同合作前进。③确认各党派之平等合法地位,用人不分党派。④各党派相约以国家民族之利益为最先,捐弃成见,放弃武力斗争,停止宣传战争,俾便集中意志与力量,以建设和平、民主、统一、团结、自由与富强的新中国。⑤确认蒋主席所倡导之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为达到和平建国必由之途径。①傅斯年对《和平建国纲领》的总纲的阐述虽然近似官话,其中特别强调和平建国要在蒋介石的领导下,有些不合情理,实际查阅当时的一些文件,许多都将此条列入文件中,其中对当时局势和社会情形的认识是真实的,其中所拟定的五项具体条款大体都符合当时局势,具有相当超然的态度。

(二)对政治体制与制度改革建言献策。傅斯年在参与宪法草案修改的讨论中对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制度建设方面提出许多建议和意见。在《和平建国纲领》的政治方面,傅斯年提出的意见包括政治设施的建设、政治体制的创新和发展等内容。关于政治体制和制度改革方面的条款共九条:①施政以贫困、疾病、蒙愚为政治之对象,以民主、自由、科学为进步之目标。②一切国家设施,应顾及全国各地主,各阶级各职业人民之正当利益,保持国家在此时之平衡发展。③厉行监察制度,严禁贪污,便利人民自由告发。④实行文官制度,保障称职人员,用人以能力资历为标准,并去除戚谊、乡谊、学谊、干请等弊端。⑤简化行政手续,分层负责,务期人有专任,事有专责。⑥确保司法独立,充实法院人员,提高待遇与地位,简化诉讼程序,改良监狱。⑦裁撤一切骈枝机构与效能甚低之机关,提高文武公教人员之待遇。⑧实行预算决算制度,认真审计,简化税制,归并征税机关,并以资产及收入定累进之税则。⑨征用逃避及冻结之资本与产业,以平衡收支。在这里,傅斯年特别指出政治机构、国民大会、地方自治、军事等项暂缺,实际上由于这些小组他没有参加,也不是这方面的专家,其中有些没有专门研究,所以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具体内容。另有一部分是关于抗战胜利后复员和善后工作的建议,从中可以看出傅斯年关心基层民众利益和生活疾苦的思想,其建议共五条,具体内容是:①政府停止兵役及豁免田赋一年之法令,应由各级政府切实执行。②妥善照顾残废军人,及抗战军人家属与遗族,协助退伍官兵就业。③协助义民,难民还乡,给以交通上之便利。④速治黄河水患。⑤严办汉奸,停止附逆分子之公权。②从此复员善后的要求中可以看出,傅斯年将抚恤抗战军人及遗属,救济民众和惩治汉奸都列入了政治改革和平建国的纲领之中,表现了他和平建国兼顾各方面利益的思想观念,同时显示出他的民族意识和爱国情操。

(三)关于宪法草案修改的意见。在政协会议召开期间,专门成立了宪法草案组,召集人莫德惠,陈启天。成员包括孙科、邵力子,周恩来、吴玉章、常乃惠、罗隆基、章伯钧、傅斯年、郭沫若。从成员组成来看,出席政治协商会议的国共两党领导人都集中于此组,不言而喻,制定和修改宪法草案是政协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建立什么样的国家政权、怎样按法定程序建立国家政权的大问题,所以国共两党及各民主党派的首脑人物都相当重视这个组的讨论。另外,张君劢虽然作为民盟代表被邀请,由于此时正在英国考察,他1月9日接到政协要求回国参加政协会议通知,11日才开始启程回国,16日到达重庆。在分组时没有明确他参加何组,因而与会时他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参加其中一组的讨论。他本是法学专家,所以也参加了宪法草案组。

1月19日,政协会议举行第九次大会专门讨论宪法草案问题, 大会首先由孙科对国民党1936年公布的“五五宪草”要点作了说明,并代表国民党方面陈述了对“五五宪草”的认识,强调:国民党并不以此宪草为天经地义,一字不可更易,但是其中“三民主义的最高原则”和“五权制度”则不能变更。在孙科作说明时,会场中“要求发言条子即纷纷传到主席台。”孙科说明以后,黄炎培、沈君儒、傅斯年等人相继发言。

傅斯年在发言中特别强调了两点:即在中央要实行议会制度,在地方要实行自治,“省长民选”。他发言的要点如下:

“谈到国民大会,便连想到议会政治的问题。我一向有两个主张:第一在中央,要有议会行议会制度,不然便不能表现民主精神实行多党政治。第二在地方,要实行自治,省长民选,但省区必须缩小。关于国民大会问题,照政治协商会议所决定的四项修改原则,③ 其第一、四两条的规定,应该有一个先决问题,即是议会政治精神是否容纳在宪法之中。在行议会制度下,假如国民大会还是存在,有它的好处,也有它的缺点。就缺点说:一,国民代表任期,不论四年、六年一任,国民大会会期不论一年、三年一次,国民代表除了出席会议以外,没有别的任务。二,由一、二千国民代表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权,还不是直接民权。就好的方面说:一,总统与立法院冲突时,可由国民大会表决决定。二,国民大会选举总统、副总统及一部分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等,使立法、监察委员从多方面产生。我主张立法委员一半由全国选民选举,余一半由国民大会及全国性职业性团体各选举一部分。

监察委员一半由各省参议会选举,余一半由国民大会及大学教授、法官各选举一部分。至于创制、复决两权之行使,我想不论由全体国民或国民大会行使创制权,因为国民知识等原因,只能限建议权,经通过后送由立法院制订法律:复决权之行使,也是一样的困难。所以我们对于创制、复决两权之行使,有彻底检讨的必要。最后要声明一点,我有一个定见,即是坚持议会制度。”④ 傅斯年强调实行议会制度,主要是针对国民党政权五五宪草而言,五五宪草是国民党一党执政的宪法,自然不能适合多党政治和发扬民主精神,这一点很有积极意义。大会各委员的发言,都提出了个人或党派的意见,议论纷纭,莫衷一是,无法得出统一结论,于是交宪法草案小组讨论。

在小组讨论中,由于成员代表的界别和各自的立场、观点不同,对中国今后应采取什么样的宪法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论。当时有四种宪法蓝本可供人们选择,一是孙中山所拟定的,也就是国民党政权所实行的五权宪法,二是英国式宪法,三是美国式宪法,四是苏联式宪法,而苏联式宪法与国民党实行的五权宪法是一党专制式的宪法,而英美则是多党制议会宪法。[3](P899) 在讨论中,国民党代表要求以五权宪法为蓝本,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多主张英美式宪法,共产党代表根据当时情况,也希望实施英美式宪政“以期打破国民党垄断政权之局。”[4](P195) 从争论的焦点可以看出:主要是以五权宪法还是以英美宪法为蓝本。在大家争论的过程中,张君劢提出了以五权宪法之名行英美式宪法之实的方案。

张君劢是当时的宪法专家,熟悉各国宪政制度,他根据孙中山直接民权的学说批评“五五宪草”的国民大会制度是间接民权,而非直接民权,故主张把国民大会从有形改为无形,公民投票运用四权(即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就是国民大会,不必另设国民大会;同时,以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只对立法院负责,而不对总统负责,立法院有权对行政院投不信任票,行政院有解散立法院、重新进行大选之权;限制总统权力,使他仅仅成为一个名义上的国家元首,而不负实际政治责任。张君劢这套方案的实质,是要“把立法院变成英国的众议院,行政院形成英国式内阁,总统相当英国女王,行政院长相当英国首相。”[4](P195) 实际是仿效英国的政治体制。

张君劢的这套方案提出后,“在野各方面莫不欣然色喜,一致赞成”,周恩来表示“佩服”,国民党代表孙科也表示支持。据参加政协会议的梁漱溟说,孙科所以支持张君劢的方案,有他自己的野心,即“孙科私下安排,他将来是行政院长,当英国式的首相或日本式的首相,把蒋介石推尊为大总统,实际上是英王”,[4](P195) 这样他就可以掌管国民党的大权,而置蒋介石于有名无权的地位。由于孙科是孙中山的儿子,在国民党内的地位很高,加上他当时又是国民党出席政协会议的首席代表,他既然表示支持张君劢的方案,其他国民党代表,包括参加宪法草案组讨论的邵力子也就莫可奈何,不便明言反对。于是,会议以张君劢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其他方面的意见,达成了宪草修改的十二条原则。

傅斯年在参与讨论中主张实行美国式宪政制度,对张君劢提出的宪草修改的十二条原则以及有关内幕了解比较清楚,他担心此原则被通过,国家将再度出现混乱局面。他曾致信王世杰,要求王世杰采取应对措施。王世杰(1946年)2月1日日记有如下记载:“两日以前(应指1946年1月30日), 政治协商会议之成败方值千钧一发之际,傅孟真致函于予,谓此次协商结果,将使国民党与蒋先生于半年内崩溃,促予退出协商会议,并辞去外交部长。予复函拒绝之。”[5](P204) 同时,在1月31日举行的政协会议闭幕大会上,傅斯年对宪法草案修改十二条原则表示不满,但为顾全大局,仍然投了赞同票。⑤

根据政协会议的决议,政协会议闭幕以后于2月上旬成立《宪草审议委员会》,委员会成员25人,“由政协五方面各推五人组织之,另推会外专家十人共同工作”。组织成员中国民党方面有孙科、王宠惠、王世杰、邵力子、陈布雷;共产党方面有周恩来、董必武、吴玉章、秦邦宪、何思敬;青年党方面有曾琦、陈启天、余家菊、杨永浚、常乃惠;民主同盟方面有张君劢、黄炎培、沈钧儒、章伯钧、罗隆基;无党派方面有傅斯年、王云五、胡霖、莫德惠、缪云台;有关专家有吴尚鹰、林彬、戴修骏、史尚宽、楼桐荪、吴经熊(以上六人为“五五宪草”起草人,大部分人曾参加过宪政实施协进会工作)、周览、李中襄、钱端升、周炳琳(以上四人为参政员,曾参加过宪政期成会及宪政实施协进会工作)。蒋介石指定孙科为召集人。该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政协会议拟定之修改原则,并参酌宪政期成会修正案、宪政实施协进会研讨结果及各方面所提之意见,汇综整理,制成五五宪草修正案,提供国民大会采纳”。[6](P282) 2月14日, 宪草审议委员会召开首次会议,决定成立协商小组,并议定五项程序。但是,还未待宪草审议委员会根据十二条原则对“五五宪草”进行修改,国民党方面就提出了修改十二条原则的要求。

政协闭幕的当天,国民党召开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在会议上,谷正刚、张道藩等人大吵大闹,说什么“国民党完蛋了!什么也没有了,投降给共产党了!宪草十二条原则把‘五五宪草’破坏无遗了。他们对五项协议都表示不满,对于宪草(修改原则)尤其不满”。蒋介石也表示:“我对宪草(修改原则)也不满意,但事已至此,无法推翻原案,只有姑且通过,将来再说。”[7](P63) 2月10日,蒋介石在对国民党部分负责人发表谈话时又声称,政协通过的“宪草所决定之原则与总理遗教出入颇多”,宪草如照此修改,“本党不啻自己取消其党纲,而失其存在之地位”,“祸患将不堪言”。他要求国民党代表在宪草审议委员会会议上联合发难,提出修改十二条原则的要求。[8](P333) 2月14日宪草审议委员会开会后, 国民党代表即提出要对十二条原则加以修改。他们“主张维持五五宪草之原则”,“反对政治协商会议修改宪草修正国大决议之原则”,“反对内阁制,主张总统制”;不同意省长民选,省自订省宪。国民党方面的提议,遭到了中共方面的反对。民盟代表张君劢等人也力主维护政协宪草十二条原则,认为“宪草修改原则与政协全部决议案有连带关系,为协商一大成就,未容变更”。[9] 自2月14日至19日的5天里,宪草审议委员会共开了6次会议, 国共两党及各方代表由于立场和代表政治利益的不同,各方进行了激烈的论辩。

这里我们着重介绍一下傅斯年在协商小组会议的几次发言,从中了解傅斯年的宪政思想与他要求进行政治改革的思想观念。

在宪政体制方面,傅斯年主张实行美国宪政制度,他在一次发言中阐述自己的观点说:“英国内阁事实上只是议会的行政委员会,在中国现状下实行责任内阁是不可能的,所以中国大体要实行美国制度。英国国会对内阁的信任票,始于劳莱乔琪,后来成为习惯,但不在宪法内规定。”按照宪法草案修改原则:司法院即国家最高法院、考试院的职责着重于公务员及专业人员的考试选拔。对此傅斯年没有多少异议,他说:“修改原则对于司法、考试两院的规定,我完全赞同。考试是偏重学术性的业务,应采委员制。司法院的大法官名称以为不妥当,我建议改为‘大理’。”⑥ 实际上此名称也没有被采用。

当时国民党中央日报曾错误地刊载了傅斯年的发言,傅斯年借发表更正声明之机阐述了自己关于宪政模式的观点,他说:“今天报载昨日本人发言有‘目下只有二路可循:(一)完全抛弃民主,(二)遵循苏联道路。’本人未说此话,此话亦绝对不通。本人在讨论中央制度时说:‘苏联的制度是一党的,中国既将为多党政治,故无从取法,然则欲求民主之实现而运用多党政治,舍议会政治外,实想不到他途。至于议会政治亦有不同,则另一问题。’请秘书处通知中央社更正。”这里与傅斯年关于采用美国制度的发言结合起来分析,傅斯年的中央宪政思想是相当明确的,基本上否定了苏联制和英国制,采用了国民党五权宪法与美国总统制的结合,保证了多党议会制。在总统、议会和监察权力关系时傅斯年也有一个发言,其中对宪法草案修改原则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补充,他说:“我赞同枚荪先生提出的意见,假使立法院、监察院的职权,能维持修改原则的规定,在五权宪法中容纳议会制度,那末国民大会可以成为有形的,职权也可以相当修正。照修改原则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总统之罢免以选举总统之同样方法行使之。总统既由各县选举,总统的罢免也由各县发动,那地方上天天可以闹罢免,使中央政府常常在紧张状态中,也不是安定政治之道。所以我主张立法、监察两院的委员,除照修改原则的规定以外,另由国民大会选举一部分,以免地方色彩太浓,而成为上下或左右两院。这样将来监察院弹劾总统,也可以交国民大会复决。”⑦ 傅斯年对中央政治体制的设计,既没有迎合按孙科、张君劢所制定的宪法草案修改十二条原则,也没有完全按国民党政府所要求的修改原则,而是总结世界主要国家宪政的利弊而取其长处和优点,避免其短处及弊端,建立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政制度。

傅斯年针对宪法草案修改原则中关于地方制度设施的条款也提出了系统的修改意见,并就这些意见在两次发言中进行了系统的阐释:“本人对于地方制度四项原则,除第四项不赞成外,前三项都赞成,不过条文中的若干名词应加考虑。(一)确定省为地方自治最高单位,省可以为地方单位,与县成为两级单位,但省区必须缩小,所以本人不赞成用‘最高’二字。同时,本人主张‘省’字可以保留,或者可以用‘州’字代替。至于缩小省区,应注意下列三项:①人口以不超过一千万为单位,②参照清代设道制度,③人口过少,而有少数民族之地区可不划分。(二)省与中央权限之划分,采均权主义一点,大家赞同,但应于宪法中明白列举,不可另以法律定之。我以为军事、外交必属于中央者外,财政的关、监、统三税(监税极不公道,应短时期内取消),警察的训练服装,亦归中央掌管。经济事业应就实际需要而分别规定。教育、大学可仍由国立,专科学校可由省办。此外各项职权与业务均须详为规定。(三)省长民选是应当的,但在行使初期,中央可在地方设观察使或观察院,以便监督地方是否执行中央政令。(四)关于省宪,假如省与中央的权限划分清楚,我不知省宪的内容有什么可以规定,所以我认为省宪没有制定的必要。”⑧

从傅斯年对地方政制、权力,地方与中央的关系的阐述来看,既对宪法草案修改原则有所坚持,同时对具体制度,设置有所修改,但修改的原则是扩大地方的自治和民主执政的权力,削弱中央政权对地方的严密控制。

在宪草审议委员讨论宪法草案修改的过程中,国民党政权几次提出修改原则和要求,其核心是加强中央和总统的权力,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虽然也因各自的立场、利益的不同,对某些问题意见不一致,但总的来说,能够协调一致,共同与国民党政权代表进行斗争和争辩。傅斯年则保持自己的个性,从国家、社会、民众的利益出发,言个人所言,很少受别人影响。

从1946年3月份开始,经过有关各方面的反复讨论、争辩、妥协, 宪法草案修改的主要部分获得确认,在此基础上开始了宪法草案的起草。据记载,起草宪法草案分十个委员会分头进行,由孙科负责。而宪法专家张君劢认为此种办法不可行,就私下动手草拟了一部宪法草案,起草时坚持三个要点:(一)欧美民主政治与三民五权原则之折衷;(二)国民党与共产党利害之协调;(三)其他各党主张之顾到。拟定草案后,张君劢告诉孙科说,他“已草了一部宪草,大家要也好,不要也无所谓,谁想就被接受了,由雷秘书长(震)印出来,作为讨论的基础。”[10] 张君劢拟定的宪法草案共14章149条。 宪草审议委员会和政协综合小组在审议这部宪草时又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争论最久也最激烈的是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的问题。根据政协通过的宪草修改十二条原则,张君劢起草的宪草规定“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立法院负责,实际上仍是强调英国式的责任内阁,而国民党政权坚持实行“五五宪草”的总统制,反对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主张行政院应向总统负责。另外对许多具体条文也进行了热烈讨论和争辩。傅斯年曾几次发言,对其中的某些条款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第一,傅斯年对宪法草案第一条提出了异议和修改意见,他解释说:第一条原文,“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共和国。”⑨ 此语在语法上极为不顺,在意义上至难索解,且民有、民治、民享之说本美国大总统林肯之名言,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如直译之,应为“属民、由民、为民”。此就政府言之,非就国家言之也。若一部宪法开宗明义,在语法上先自不通,自非良事。且吾辈认为五权宪法尽可修正,三民主义不可折扣,敢拟修正案如下:第一条,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之民主共和国。第X条,各级政府之施政以民治民有民享为原则。 (此条置于基本国策之首)⑩ 从文字来看,傅斯年提出的修改意见更加合乎情理,意义更明确。

第二,关于国民大会、立法、监察之间的关系,这是各方争论的重点,也是关于政治改革的关键,傅斯年对此提出了个人的修改意见。他说:政府所提宪草关于国民大会及立法监察部分,实为五权,宪法与议会制度之折衷,无论个人之主张如何,理论家如何感想,目下国内外形势之下,只有取此折衷道路而已。下列签名各人(11),不欲于原则上有所修改。然原案第二十七条关于国民大会组织者,实为行不通之办法。理由如下:一,以人数言,原案至少约五千人,如县及等于县区之代表不止一人,可至万数,细密的讨论,临时之召集,皆极不易办;二,以成分言,立法委员已在其中,则复决宪法修正案之人即为创制之人;监察委员已在其中,则弹劾总统判官即是原告,不情不理,于此为甚。(12)

第三,关于国大代表,立法委员和监察委员的职权,名额和产生办法等,在讨论中也有很多分歧,这三种人士的职权集中于宪法草案的第26条、第65条和第90条。傅斯年对此分别提出了修改意见。傅斯年阐述说:以运用言,立法、监察委员经常在职,可以其主张锻炼之,而使不集中之各县代表,中其说,失去自由的、充分的判断力。基于上列之考虑,似以删去第二十六条一、二两项为妥,谨提第二十六条之修正案如下:

第二十六条,国民大会以左列代表组织之:一,依法律由各县及相当于县之其他地方区域选出之代表。二,由侨居国外国民选出之代表。前项各款之名额以法律定之。如此之国大,人数已多而尚可开会,职权虽少而甚为隆重,每县选其明德之士,一来京都,亦可收人和之效。

国大人数既已缩小矣,立法、监察委员亦应同样缩小,议会之制,在乎每人每区皆有其代议士,而不必多。多则效能转小,少则更易运用国策。在此内忧外患之国家,国策检讨之速度与深度,是必注意的。谨拟有关两条之修正案如左:

第六十五条,立法委员名额之分配,依左列之规定:一,各省市人口未满三百万者,每省市二人;其人口超过三百万以上者,每满二百万增加一人。二,蒙古各盟共八人,西藏六人。三,侨居国外之国民八人。

第九十六条,监察院设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古各盟及西藏地方议会选举之。其名额分配依左列之规定:一,每省人口未满五百万者,每省二人,其人口超过五百万以上者每满五百万增加一人。二,每市二人。三,蒙古各盟共六人,西藏四人。目下省之大小悬殊,故亦应略示人口比例也。是否有当,敬乞公决。(13)

从傅斯年参加宪法草案修改的过程来看,他对宪法草案修改是认真的。每次发言和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都是他思想观念的反映,他没有依附国民党政府,也没有迎合其他任何党派,从总体上是从中国现实出发,为避免内战,进行和平建国而努力。但是从当时的政治形势来持,国民党政权召开政协会议、制定宪法草案都是没有诚意的,从根本上说,一是为屈服于国际、国内舆论的压力;二是为调兵遣将,发动全面内战争取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傅斯年与许多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所做的各种努力和工作都是徒劳的。

实际上,傅斯年在参与政协会议的过程中,对国共两党谈判的目的和所做政治姿态是有所认识的。他在1946年1月20日, 也就是他参加政协会议期间致夫人愈大綵的信中分析政协会议说:“政治协商会议,忙了一阵,至今尚一无结果,真正在小组中协商之事,无一得结果。看来前途甚悲观。如不得结果而散,又是大闹,此后恐无安静的日子,打虽不至一时又打起,和也和不成,总是僵局而已。此种胜利,真可悲也。”由此可以看出:他对政协会议的结果和国共两党关系发展的趋势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他对自己参与政治有所后悔,在同一封信中说:“我这一年,无端落在国共谈判边上,故出了这些事!又因北大,自找些麻烦事!国共事,今后不再问;北大事,适之先生回来不久了,总要熬出来。”(14) 但事实上,傅斯年不仅没从政治中抽出身来,反而陷的越来越深,虽然他没有从政,进入国共斗争的政治漩涡,但是对国民党政权亲附,对共产党的敌视的政治态度越来越明显。从傅斯年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的历程来看,他参加政协会议是他为促进国共和谈,避免内战从事和平建国所做的一次努力。

对傅斯年参见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的行为进行分析,可以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认识:其一,傅斯年参加政协会议的后期,虽然已经认识到由于国民党政府没有诚意,政协会议不会有好结果,他和许多正义之士为和平建国所进行的努力是一次失败的努力,但他的态度始终是认真的,为避免内战,和平建国,建立政治民主体制作出了积极努力。其二,从傅斯年在政治协商会议上发表的言论和政见进行分析,他的所有言行包括对各国政治体制的认识,对中国政治体制和制度建设的意见建议都是自己研究的结果和自己的认识,没有迎合和依附任何政治势力,显示了他独立的主体意识和自由主义的个性。其三,从傅斯年在政治协商会议发表的言论及其所代表的理念进行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其主流倾向则是向往西方自由、民主制度,反对中国传统的专制制度。他熟悉世界各国政治体制并能洞悉其利弊,希望根据中国的国情,对各国政治体制进行取舍、吸收,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先进性的政治体制与制度。他在多种场合的发言中反复强调:中国应效法西方各国建立多党制的议会政治,取代国民党的一党专制政治,由此说明他的政治思想与理念深受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学说影响。

[收稿日期]2005—12—24

注释:

① 傅斯年在政协会议期间关于《和平建国纲领》草拟的意见,(未刊稿),傅档Ⅳ:435

② 傅斯年关于施政纲领的修改补充意见,(未刊)傅档Ⅳ:432。

③ 关于国民大会,国民党代表团提出的4条意见是:(1)民国35年5月5日召开国民大会;(2)第一届国民大会之职权为制定宪法;(3)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除已选出者外,其余名额可使之合理增加;(4)第二届国民大会, 于宪法颁布六个月内,依宪法之规定选举召集之。转引自《陈立夫大传》,团结出版社会2004年,第447页。

④ 整理者认为此发言是傅斯年于1946年2月14日在宪法草案审议委员会上的发言。根据有关记载,我认为是在1月19日政协会议讨论宪法草案大会上的发言。 (未刊稿)傅档Ⅳ:406号。

⑤ 《王世杰日记》1946年1月31日记载:“晚六时政治协商会议召集末次大会,各案均系一致通过。惟傅斯年对于宪草之协议曾表示不满,但投票时仍投赞同票。

⑥ 傅斯年在宪法草案审议委员会的发言记录。(未刊)傅档Ⅲ:990。

⑦ 傅斯年在宪法草案审议委员会的发言记录。(未刊)傅档Ⅲ:993,其中枚荪先生即周炳琳,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⑧ 傅斯年在宪法草案审议委员会的发言记录。(未刊)傅档Ⅲ:994。

⑨ 据傅斯年档案整理者注解:本文有草稿及部分内容之清稿(档号均为Ⅲ:993),据草稿整理,并与清稿复校,出入过大者出以校记,一般字词与句读之出入不列校记;又,本文引述之宪法条文内容与现行中华民国宪法本文有出入者,不复校比对;本文当系傅斯年参加政治协商会议宪法草案审议委员会(1946年2月14日起召开)时所拟。

⑩ 原稿共4页,关于国民大公及立法监察,占2页,有清稿;谨案,第一条原文,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共和国。此段亦占2页, 无清稿;两段所述并无关系,编者分别加添(一)、(二)之标号,以醒眉目。

(11) 原稿如此;并无签名人。

(12) 其原文“总统”清稿做总院,可能是笔误。

(13) 傅斯年.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意见(未刊)傅档Ⅲ:993.

(14) 傅斯年致俞大綵信(1946年1月20日)(未刊稿)傅档号N073—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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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傅震年在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的行为_傅斯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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