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上市公司论文,法人治理结构论文,股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称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如何完善管理体制和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股份上市公司在改革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其实质而言是指联结并规范所有者(股东)、支配者(董事会)、经营者(经理人)、生产者(工人)相互权利、利益和责任的制度组合。其目的在于使资产诸多方面权利在分离状态中,能够保持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使不同权利主体在运用有关资产权利时受到相应的经济责任约束,从而实现诸方面利益均衡和资本最大化的增值。法人治理结构的显著特征是: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的权利机构、决策和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形成了各自独立、权责明确、利益共享的关系,这种从企业内部建立起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既可以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又赋予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由权,同时也能够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
在我国进行股份制改革发展已经十多年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现实与理想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股份上市公司发展较快,上市相对集中,股份结构中国有股一统天下的特性,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不同主体之间无法形成明确的制衡关系,“产权虚置”、关联交易行为、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挪用上市公司财产或使财产转移,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以现有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公司法人结构问题的研究,我们有以下体会:
1.国有股“虚位”问题引发“产权虚置”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的根源。
在我国9000多家股份公司里,国家股平均持股率是63%,在国家股占绝对优势股的情况下,它的财产最终还是国家的,不是董事会成员自己凭资产权力进入的,如何有效解决权力与责任的平衡问题是解决产权制度的关键所在。由谁完全代表国家作为国家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行使财产的所有权,并真正承担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责任?在现实中,还没有一个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像真正的财产所有者那样,既有内在的动力,又有内在的压力来关心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最大权益化。这样,产生法人资格虚置问题导致的结果是产权责任的不明确,实质性的有效监督形同虚设,政府的行政干预存在着可能性,国有股权代表行为的不规范问题就出现了。
产权的虚置使得上市公司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上市公司不可能从根本上转换经营机制,进而改善其经营管理。由于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国家,而国家的权力又是由政府来行使的,因此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成为普遍现象。这样,许多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形式上是股东大会产生,但实质上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由政府部门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任命,董事会成员只对政府官员负责,所有者不能以资产责任来约束委托给代理者的资产权力,代之以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名誉责任等非经济责任来约束代理者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体制内部的模糊问题应建立相应的激励与制约机制,在法律上确认法人格否认制度已成为可能。所谓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防止大股东滥用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其防止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使法人格虚置、挪用、侵占上市公司财产所必须承担一定责任的一种制度体系,其有利于促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产权的虚置使得上市公司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如此一来,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就难以提高,其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必然下降,上市公司不规范行为必然增多。
2.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突出表现在上市公司与其第一大股东之间频繁的关联交易,监事会的监督不力,中小股东责权弱化等。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非常不平衡,上市公司董事会基本上是由第一大股东掌握,而经理人员也多由第一大股东派驻,第一大股东将上市公司看成一个“壳”,或者“生产车间”,在生产经营与资本营运诸多方面表现出频繁的关联交易。主要表现为第一大股东以较低的价格将优良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也涉及到第一大股东以高价格购买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充分体现了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关照”。更有甚者,许多上市公司靠剥离劣质资产竟然剥离出巨额的利润来,其主要原因是关联方的慷慨解囊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
监事会的监事职能淡化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又一表现形式,在年度报告中,有些上市公司未提供监事会报告,或对重大亏损、重大投资事项,及公司财务决策监督不力,监事会的独立监事职能因为受董事会或经理层的某些制约而被淡化。针对普遍存在的这种内部人控制和监督不力的局面,一些上市公司进行了尝试性的改进,这些案例说明,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引进独立董事、监事等来加强对经营管理过程的监督,以规避经营风险,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这些努力对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
中小股东责权弱化是由于其持股分散性、多变性、持股量及责权意识所决定的。中小股东责权弱化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一大特点。当然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意识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加强,中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案例不胜枚举,上市公司已不能无视中小股东权益了,股东权益诉讼的增多和投资者股东意识的增强对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积极意义。
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强化监事会职能,通过产权制度的不断创新来优化和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在加强国有上市公司董、监事功能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加快公司发展,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无疑起到积极作用。目前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种“经理道德风险”,即经理层通过隐藏行为、隐藏信息、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等手段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从事损害股东利益的活动,致使股东面临巨大的风险,其实质是信息分布不对称而产生的利益与风险不对称的非道德性经理行为。理论界提出较多的解决方式是实行公司经理层的“期限权激励机制”。在《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到了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股票期权作为完善企业激励机制的一种手段日前在北京、上海等地的一些上市公司中已开始试行。
股份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股份上市公司的首要特征是“三权分离”,即法人所有权、股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代表股权;决策机构是董事会,代表法人所有权;经营机构为经理班子,代表经营权。这些机构不仅要健全,而且都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构成股份制企业的完善组织管理系统。特别是要建成有力的股东对经理的约束机制,股东的约束实质上是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股东大会应当不定期地评估经理层的经营业绩并相应决定对经理的任免,克服内部人控制问题。要强化监事会的独立监事功能,诸如泰达股份在推出的股权激励机制中,就由公司的监事会、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组成激励管理委员会来负责奖罚,突出了财务监督的功能。通过引入专家董事、独立监事,克服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弊端。
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是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切入点。十五届四中全会已明确“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适当提高公众流通股的比重”,无疑是宏观政策上指明方向。国有股一统天下的局面目前通过初步转配的方式正得以逐步解决,通过不断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培育新的经济成分,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