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操作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_公司法论文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操作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_公司法论文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操作程序与注意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操作论文,程序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用现代公司制度改造国有企业,将其从传统计划体制下的经济组织塑造成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企业,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途径之一。为规范操作,避免改建过程中出现偏差和失误,本文从企业的微观行为角度,就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基本操作程序以及应加以注重的几个重要问题作一初步的总结和分析,以提供给正准备或已走向公司化改建之路的国有企业参考。

将国有企业改建成公司,无论是通过产权合并,还是采取企业内部招股等途径,都并非完全等同于公司的设立行为。作为一项人为的体制再造,其运作要更为复杂、艰巨,稍有偏差和失误都可能损害有关方面的利益,甚至导致改建的失败。因此,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有规范地进行操作。对此,我国《公司法》虽为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提供了初步的法律基础,但就改建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却并未作明确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直到现在国务院此项专门的程序性规定仍未出台。鉴于此,本文只能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试点实践中部分国有企业改建的成功经验,就此基本操作程序梳理归纳如下:

(一)设立专门领导机构

如前所述,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领导、有组织、有监督地进行,为此有必要先在企业内设立一个专门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改建的全面工作。一般做法是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从企业抽调出的各部门负责从、业务骨干组成“改制筹委会”或“改制办公室”,其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本企业公司化改建进行统筹规划、指导监督、组织实施以及起草改建的有关文件。

(二)提出改建申请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经营方向的改变由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决定,因此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改建申请。申请时必须制作提交申请报告、公司改组方案(又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草案)等文件。如果是改建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需要提交招股说明书(草案)、改组协议书等。

(三)组织发起人

根据“取长补短,互相利用,形成规模,扩大竞争力”原则,寻找和组织符合法定资格的适当的合作伙伴充当改建后公司的发起人。其数量,按照《公司法》规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要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如能采能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也可少于5人。发起人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四)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和评估资产。

这几项工作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基础。工作量大,占有时间长,通过它为合理设置国有股权奠定依据。

1、资产清查:对企业改建前原有全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专项资产、非生产性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登记,做到帐实、帐物、帐款、帐帐相符,为资产界定与评估作准备。

2、产权界定:依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对清理核实的企业资产按其来源界定其产权归属。

3、资产评估: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建时资产评估的步骤是:①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递交评估立项申请书;②批复后,正式委托政府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③评估后,评估机构与企业分别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和申请确认报告,由后者审核确认后,正式生效。

(五)确立股份,设置股权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通过合理划股,确定参股各方在企业资产中所占份额,设置各类股权,以改造原则产制度。

目前各地国有企业改建中,股分设置形式有如下三种:

1、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公司出资形成的股份,国有企业如整体改组为公司,国家股就是企业净资产折成的股份,折股按《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国家股所占份额应视企业性质与地位而定,对于重要行业与特定企业以及在本地区经济中占举足轻重地位的企业,国家股必须控股,控股分绝对控股(50%以上)和相对控股(低于51%高于35%),对不须由国家控股的行业和企业,国家股比例由持股单位自行决定。

2、集体股:一般应为社会单位集体股,是由本企业以外的社会企事业单位以有权支配的资产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分为企业法人股和事业法人股。该股不能将改建前企业自我积累资产进行折股设置。

3、个人股: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可吸收本企业内部职工和本企业以外的社会上中外居民投资,设置个人股,前者称为企业职工个人股,后者称为社会居民个人股。两种个人股的设置,均须报国家授权机关批准,坚持自愿原则,严格按规范进行。

(六)办理审批手续

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登记之前均须报政府授权机关。审批如果是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审批手续是按企业资产管辖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或报市级政府的授权部门审批,审批时企业必须提并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资信证明以及政府授权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如果是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则除应办理上述手续以及再提交公司协议书、招股说明书外,还应办理下列几项审批手续:①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②国家规定需报批的基建项目、技改项目、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其他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事项,应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如对外商投资股份达25%以上的公司,批准后还须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核发批准证书。

(七)认缴股份或募集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认缴股份,其总和必须达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认缴时①必须即时一次性缴清,不得拖延或分期缴纳;②以货币出资者,应将货币一次性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所设的临时帐户;③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资还须按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并依法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④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可除外;⑤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国家核准登记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证明,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归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由发起人认缴和向股民募集,公司注册资产应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其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东出资方式以及各种资产的评估与构成责任公司要求相同。以募集设立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总数的35%,其余股份可向内部职工募集和向社会公开募集,其募股程序是:①发起人制订招股说明书,并附公司章程;②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书并报送有关文件;③经审批后,发起人即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进入实质性募股阶段;④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其负责承销,并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其负责代收;⑤催缴股款,认股人有依所填认股书缴纳股款义务,如未按期缴纳,发起人应规定15日以下的期限催告其缴纳。

(八)召开创立大会或股东会,设定法人治理结构组织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公司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对原有企业内部体制进行彻底改造。这一环节是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能否转换的关键。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设置如下权力、执行与监督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而改设执行董事、执行监事)。上述各机构,如果是以募集设立方式改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通过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产生。创立大会应在公司发行股份缴足后30日内由发起人主持召开,召开前15日发起人应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额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进行,除选举董事会与监事会外,还应行使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建情况报告、通过公司章程等职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要求召开创立大会,但仍要求在全体发起人认购并缴清股份后,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召开首届股东会,以选举产生董事会与监事会。

(九)办理公司登记注册

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全部出资经法定验资并经政府授权机构批准后,即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公司登记注册与原企业注销登记;而股份有限公司,如系发起设立则在批准和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并选任董事与监事后,如系募集设立则在创立大奉结束后30日内,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此项手续。申请登记应严格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股份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除提交一般企业法人应提交的文件外,还应提交股东名册、股东缴足股金证明、创立大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通过审核文件、查验资产,确认股东即可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登记的决定,如经核准即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此国有企业改建的公司即告成立。

(十)公告

登记注册后,公司应在法律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指定的报纸刊物上作出公告,宣布原企业解散和公司的成立,并公布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总经理等领导人名单和其他事项,以便告知社会公众。有限责任公司在登记后还应向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单)。

为保证上述操作程序规范、顺利地进行运作,避免种种偏差与失误,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过程中必须重视并予以妥善解决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第一,明确改建的宗旨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目的,应是理顺产权关系,转换经营机制,并通过明晰的产权界定和法人治理结构组织进入企业内部,彻底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国有企业真正建立起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积累的良性机制,成为名副其实的法人团体。国人企业改建为公司,只有紧紧围绕着上述目的,扎扎实实地完成重置产权和重塑运行机制工作,才能获得真正的成功。然而实践中,不少国有企业却误将能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以解决亏损严重、负债累累的困难,作为公司化改建的目的,既不动产权,又不改机制,完全偏离了上述改建的宗旨,使改制在这些国有企业那里再次走进了误区。

第二,选择合适的公司法律形式

如何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慎重选择公司的法律形式,是国有企业改建公司前必须考虑的问题。我国《公司法》设计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三种法律形式,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哪些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从事基础领域建设或技术开发改造且具有相当规模和信用的特大型国有企业;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设置程序与条件不如股份有限公司复杂、严格,而且规模可大可小,又不受财务公开的限制,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可塑性,理应成为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建的主要形式。在公司法律形式的选择上,要特别注意避免受下面一种流行观点的误导,即鉴于我国现有国有企业大多数系国家单一投资主体。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应是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建的首选形式。实践中亦有许多国有企业热衷于改建成这种形式的公司,认为这样简单、省事,又对原来的权利利益格局无很大影响。事实上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国有独资公司在组织机构设立、运行机制等方面与原有国有企业并无重大改变,如将国有企业改建成国有独资公司,势必难以发挥现代公司制民主管理、科学经营、政企分开的积极效果,还相当可能导致重复国有企业的老路。因此,除严格适用于《公司法》规定的“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外,其他国有企业,即使是单一投资主体,亦不宜选择这种公司法律形式。

第三,充实资本金

资本金是成立公司的基本条件之一,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亦应严把资本金这一关。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存在着亏损严重、资本金不足问题,资产负债率相当高且结构亦不合理。因此为保证国有企业顺利实施公司化改建,每一个国有企业都应从充实资本金着手准备。对于资本金的充实,途径很多,诸如请求国家和直接投资者追加投资,企业将资产增值部分、当年盈利以及企业减免税等转化为资本金以及设法动员、吸引自然人、其他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以增加投资者等等,这里除注意防止资本金的不到位和抽逃行为外,最棘手的问题是如何解决企业现有的债务,一种可行的思路亦是许多国有企业的普遍做法是变债权为股权,将借贷形成的资产和其他资产一样划分确立为股份,债权人成为公司发起人,共同参予新建公司的运作、管理和决策。

第四,防止损害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因此国有企业在改建过程中应严防一些人利用企业转制与产权变动之机侵犯国家财产所有权,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失。从实践中暴露的情况来看,当前应着力防止下面几个环节上发生的损害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1)资产清查与评估方面,弄虚作假,有意漏报、瞒报和隐匿资产;不评估或限期评估以及故意低估、漏估国有资产,使折股后的资产价值与其实际价值严重不符,尤其是只算帐面资产值,而对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低估,甚至不估;(2)股份确立方面,将国有股份无偿分配企业或个人,使国家股变成公司自己的“企业股”、“职工集体股”或“个人股”、“福利股”;将国有资产无偿转为公司各股东共有的公积金、公益金;将国家股股票无偿或低于公开发行价值售于企业职工或他人等等;(3)股权配置方面,不坚持“国家股与其他股同股同权同利”原则,在改建后国家股受到不公正待遇,如规定对个人股“保本保息保红利”、对企业股确保、对国家股不保,使国有资产进一步遭受损失;(4)国有股权代表设置方面,代表虚置缺位,或虽由原厂长(经理)充当,但未能履行“忠诚原则”,存在的“不受约束”和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产生的对国有资产责任的疏离等等。

第五,改造企业内部管理体制

彻底改造企业内部管理体制,严格按《公司法》重构企业运行机制,是国有企业最终实现公司制的确定标志。舍此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建只能沦为“换汤不换药”的形式上的转换。目前由于种种认识上的原因和权利利益上的考虑,此种“转轨不转制”的偏离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于改建实践中。如一些国有企业领导认为在新体制下自己权力会少,制约会多,责任要重,因而没有对内部管理体制进行改造。公司化改建在那里只停留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等几步上便算完成。有的甚至只是换了一块“公司”牌子。有的国有企业的改建虽然设定了新的组织机构,但不按《公司法》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如不召开股东大会,即便召开也不通知所有股东参加,使股东大会变成为“股东代表大会”,又如某些改建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依然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委派任命或职工选举产生,只不过将党委会改成了董事会,将厂长变成了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或工会主席变成了监事会主席,上述种种不规范的运作都只能使改建后的公司异化变质,公司的那套有效率的民主机构亦都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在国有企业改造内部管理体制过程中另一个须妥善处理的问题是如何理顺“新三会”“老三会”的关系。根据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性质,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当前并不能简单地取消“老三会”,而应使其与“新三会”并存,以保证党的政治方向的领导作用不受削弱,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但是两种机构毕竟属不同的利益群体和权力结构,保留“老三会”决不能将其与“新三会”合二为一,更不能继续由其行使企业经营的决策、管理与监督职能。正确的做法应是将“老三会”的原有职能转移给“新三会”,形成“老三会”与“新三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既吸收老体制的长处,又能充分发挥新体制的作用,无论是党委、职代会和工会,都不能象以往那样行使权力,直接参予公司经营管理事项,他们均必须调整自己的作用形式与途径,如通过选派代表按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方式并以其机关身份来参予公司重大事务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重建法律观念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从法律制度转换的角度分析,即是将原《企业法》塑造的传统企业转为按《公司法》设计运作的现代企业,这种改建转换决不仅仅涉及产权、机构和制度的变动还必然要求更新人们的法制精神,可以说,能否树立一系列新的法律观念,亦是决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成功以否的一个关键。我们不难看到,在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建的过程中,就经常出现因法律观念的陈旧而导致的偏差和失误,如由于固守所有权观念,改建后的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及其代表依然以所有权人自居,对公司财产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而导致国有股操作上的诸多不规范和新建公司依然事事受制于政府的偏差。又如以传统债券对待公司发行的股票,一些改建的公司设置发行的股票竟然可保本保息,允许退股,根本未认识到股份投资的风险机制。总之,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迫使人们必须从一个全新的法律视角重新审视国有企业,树立一系列新的法律观念,这些法律观念主要有股权观念、法人所有权观念、法人治理结构观念、风险观念等等,其中股权观念的确立对于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建尤为重要。因为《公司法》中的公司与《企业法》中的所谓“公司”最根本的不同就在于《公司法》确认了一种股权观念。毫无疑问在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过程中,要摆脱种种与现代公司制不相适应的法律观念的羁绊,建立一系列新的法律观念,现实的途径就是在改建中注重加强对《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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