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收成本的构成及形成机制_税收论文

论我国税收成本的构成及形成机制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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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税收征收成本,一般是指一国一定时期为取得税收收入而耗费的资源,它具体表现为税务工作全过程发生的各项费用。这是一个直接关乎国家最终所得和纳税人最终所费的重要问题。因此,早在17世纪,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第就在其代表作《赋税论》中明确提出了关于税收征收成本方面的节省标准,指出:“征收费用不能过多,应注意尽量节省”。18世纪德国著名的重商主义经济学家尤斯第也在其代表作《支出与赋税》中将“征税方式必须简便,节时省费”作为其征税六原则之一,主张税收应当用最简便的方式进行征收。他认为,收税时的费用愈大,国家所能享有的税收就愈少,人民在税款方面的不必要的负担必然愈重。而同处18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派的主要代表,也是现代资产阶级财政学奠基人的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所提出的著名的税收四原则中,更是明确地提出了“最少征收费用”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是国家所收入的,”他认为,由于征收赋税可能使用了大批官吏,而这些官吏不但要耗去大部分税收作为薪俸,而且,在征税之外,苛索人民,必然增加人民负担,因此,征税必须以此作为其基本的行为准则。在这些学者之后,国外除研究税收征收成本外,还大力关注税收的纳税成本以及税收的社会成本(注:即税收的超额负担。指在一定的税收法律制度下,由于国家课税给纳税人造成的除缴纳和奉行纳税费用之外的负担;主要表现为税收对生产、消费方面造成的效率损失和税收干预导致的寻租活动的成本以及偷逃税造成的经济行为扭曲。),并在理论上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从国内的情况来看,总的来讲,我国不仅极少关注税收的纳税成本和社会成本问题,而且事实上对税收征收成本也一直未予以足够重视。1994年的税制改革与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随着与机构分设直接相关的税收征收成本的大幅攀升,这一问题才逐渐为学界和实务界所关注,并在实证研究方面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本文拟在明确税收征收成本构成的基础上就其形成机理作一粗浅探讨,以期为税收征收成本的有效控制寻找思路。

作为国家为取得税收收入而支付的各种费用,税收征收成本发生于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全过程。而由于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过程包括制定税收法律制度、实施税收征管活动、查处违章案件3个阶段,因此,相应地,税收征收成本可由立法成本、征收成本和查处成本3个部分构成(注:郭烈民: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思考,《税务研究》1999年第10期。)。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由于征收成本和查处成本的消耗主体基本上都属于税务机关,因此,这两类成本可以统称为执法成本,或更通俗地表述为征管成本,这也是最为广大人士所接受的税收征收成本的概念,但本文所述的税收征收成本包括税收立法成本和税收执法成本两个大的部分。

1.税收立法(注:指广义的税法,即包括已完成全部立法程序的税收法律,以及尚未完成全部立法程序的税收行政法规、规章等。)成本

所谓税收立法成本,是指各有权部门为确立税收法律规范而发生的资源耗费。税收立法不单纯是寻求经过一定程序制造出规范性文件的结果,而是一个科学研究与决策的过程。因为税法作为确认公民纳税义务的法律,体现国家政治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关系,征纳税的过程是纳税人的财产权利单方面地转移到国家手中的过程,涉及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再分配,以及纳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再分配。因此,在税法产生之前,立法者必须运用现代科学知识和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以及可行性论证工作,以全面、真实地了解社会关系对法律的实际需要。而这种工作必然耗费相应的资源。因此,税收征收成本首先应该包括税收的立法成本,且这种成本是必须足额支付和不可“节省”的,否则,因税法不规范、不严谨等导致的税收执法成本或征管成本必然十分高昂。而这种成本具体又包括两个方面:

(1)税收立法的外部协调成本。即税收立法过程中为确保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的分配关系而发生的资源耗费。其核心是为确定税负而做测算、调研、论证所发生的资源耗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公民消费公共商品而支付的价格,税收收入体现为对政府提供公共商品所付财政成本的补偿,因此,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量与财政支出有着本质的内在联系,二者互为因果。可以说,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讲,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是以同期财政支出为基本前提的。同时,由于税收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因此,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量与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此外,由于政府收入结构的多元性、税制的非统一性,税务管理能力的差异性等都将作用于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水平的形成,因此,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在一定时期宏观税负水平一定的情况下,微观税负应如何分摊到不同阶层的纳税人?不同阶层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如何?不同税负分摊方案的效应怎样?税收立法时均需做全盘细致地考虑,其基本原则是使税法本身具有正义、公平、合理等内在价值,从而使税法成为值得纳税人和执法者共同遵守和尊重的良法,并使税法适应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要求。显然,达到这一目标或要求需要立法者配置相应的人、财、物力,或者说,必须付出相应的成本。

(2)税收立法的内部协调成本。即税收立法和税法作为一国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为确保与其他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的上下、左右、前后之间建立和谐、均衡、有序状态而发生的资源耗费。具体来说,通过立法实现法律体系的协调主要表现为:一是各个法律部门之间要保持协调关系;二是不同法律部门的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要保持协调关系。而立法体系作为纵向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法规构成的整体,其协调主要表现为:一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必须同宪法保持一致,不得抵触;二是一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必须同宪法和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三是一切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必须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得抵触;四是一切地方政府规章都必须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的地方性法规保持一致,不得抵触。这种协调是保证税收立法适应经济基础以及其他上层建筑要求的决定性条件。而这是由经济关系对法律的统一要求所决定的。即作为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上层建筑,构成其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必然在总的和基本的方面反映该经济基础及其统一要求,而共同的经济基础及其对法的统一要求必然形成各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和谐一致。而要实现这种协调,就必须通过足够充分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以及相关法律部门的审查、讨论或论证阶段和过程。为此,同样必然耗费相应的资源。

但就其成本衡量而言,税收立法成本有的包含于国家行政管理费用之中,如我国广义税法的立法主体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因此,其税法制定过程中消耗的资源往往难以单独计算;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存在大量税收规章、税收补充规定等低层次、低法律效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且不少情况是由地方税务机构进行的调研、测算,因此,税收立法成本还部分地包含于税收征管费用中,一般也难以单独计算。

2.税收征管成本

税收征管成本大致包括人力成本、公务成本、设施成本三个部分。其中,人力成本是指直接为税务人员招聘、录用、使用、培训、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所必须支付的开支。它具体包括配置成本、开发成本、使用成本、保障成本四个部分。其中,所谓配置成本是税务人员招聘、选拔、录用、安置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开支;所谓开发成本是税务人员参加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过程中非个人支付的费用;所谓使用成本是税务人员被使用后的工资、福利开支,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休假、住房、改善工作环境和其他福利项目的支出;所谓保障成本是税务人员在年老(退休以后)、疾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政府获得的帮助,包括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伤残及死亡抚恤金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补贴、医疗费用等内容。公务成本是税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费用开支,由服务性支出与低值易耗品两部分构成,包括办公费用、交通费用、通信费用、会议费用、接待费用等。而设施成本则是为税务活动提供仪器、设备、场所等设施的建设维护费用,包括公务活动所用的建筑物、计算机系统、文印系统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维护费用支出。

这三大部分是一个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人力成本,表现最活跃、变动最显著的是公务成本,一次性支出最大的是设施成本(注:地方财政研究中心:2002中国地方财政研究报告:《地方政府运行成本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税收征管成本的衡量,比较通用的方法是使用以下两大指标。

(1)征管成本总量指标:是指一定时期的征管成本占同期税收收入的比重。根据该指标,可以具体计算某地区或征收单位、某个税系或税种的税收征管成本情况;可以横向比较一定时期不同国家、地区、征税单位的征管效率高低,不同税系、税种的征管难度;纵向比较不同时期一个国家、地区、征税单位税务管理水平的演变情况,同一税系、税种的费用变化情况等。

(2)人均征管成本指标:是指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总量与税务人员之间的比例。这一指标同样可用于一国或一个地区税收征管成本或效率的横向与纵向比较。

除上述指标外,事实上还可以加上第三个指标:

(3)征管成本结构指标。是指各单项成本占总成本的比率,以及各单项成本内部各相关成本占该单项成本的比率。根据该指标,可以总括地了解税收征管中各项成本的构成状况,纵向比较成本构成的变化趋势,并做国家和地区之间成本构成的横向比较,从中发现成本存在的问题及发掘成本改进的潜力所在。

通过上述指标所做的实证研究,我国已有的研究成果一致认为,与国外比较,我国税收征收成本高昂;而单从国内来看,纵向比较的一致结论是:1994年后,我国税收征管总成本大幅上升,但近年到达峰值后有下降的趋势;从横向比较来看,全国不同地区和同一地区的不同区域之间税收征收成本差异较大,其中,农村税收征收成本甚至成倍于城区的征管成本。此外,成本构成不合理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它制约了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以下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税源因素

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最终出处,它对税收征收成本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税源状况是由一国或一个地区本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差异性所决定的。在工商业发达的地区,税源多而广,纳税人总量多,且单位纳税人缴税数量大,这必然使得相对量的税务支出可以组织较多的税收收入;反之,在税源分散、单薄的地区,相同的税收征管成本只能组织较少的税收收入,甚至较高的税收成本也不及税源丰裕、集中的地区投入较少的税收征管成本带来的税收收入。这一因素的影响作用在我国东西部之间表现得尤为突出。

2.税务机构设置因素

税务机构的设置是保证税收征管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其机构多少或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税务工作支出总量,进而直接影响税收征管成本的高低。其基本的逻辑关系是:机构大,铺的摊子就大,从官到兵,从基建投入到办公设施的购买也就必然相应增大。况且,税收征管成本中的公务成本极易扩张,因为普遍存在的搭便车现象,如小车使用、餐饮服务、电话使用、旅途住宿等等。而目前我国的税务机构十分庞杂,既有针对内资企业的国税局、地税局,又有针对外资企业的涉外国税局和地税局,还有专门针对农业产业的农税部门。而如此庞杂的税务机构设置在我国又主要取决于以下五个因素:

(1)税收地位的变化与机构的调整。即税收的受重视程度影响着税务机构的设置。在中国,重视某一件工作的惯常思维就是机构的设置,因此,税收的地位与机构设置直接相关。具体来说:建国之初,新中国面临的形势极其严峻,因此,中央多次指示要加强对税务部门的领导,这使得全国各地税务机构迅速建立并不断得到强化;“大跃进”时期,受左倾冒进思想及“非税论”思想的影响,税收地位和作用被忽视,导致税务局、所大量撤并;而“文化大革命”时期,税收工作更是受到严重破坏,在“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从财政部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机构,都进行了一次更为彻底的机构大撤并,税务总局在1967年被撤销,税收业务由财政部业务组下设的一个税收业务组办理。此时的税务机构已变得极其“精简”。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化取向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税收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税收工作重新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而这种重视,体现在税务部门更是有点走极端。具体来说,首先是税务机构从财政部门中独立出来;之后是税务部门的升格与垂直领导;且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税务部门不断地增设新的机构,如增设纪检监察机构、税务教育机构、税务司法保障机构等,致使机构与人员膨胀迅速。

(2)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而进行机构分设。1994年,在进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同时,我国进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与此相适应,税务机构分设为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这更是使得各级税务机构的机构数与人员数出现了跳跃式地增长。例如,1993年末,我国税务人员总数不到60万人,而机构分设后多达100多万人。它最直接地导致了征管成本的大量增加:一是税务人员的增加及增资,使税务人员工资支出不断增加,同时,由于新增加的税务人员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情况多种多样,有许多不能适应税收工作,税务机关又不得不花费大量财力进行培训,从而使得税收征管成本中的人力成本大大增加。二是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以及税收征管手段的不断现代化,税务部门的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日益高档先进,且由于我国两套税务机构的设立,国、地税相应地扩编人员、分建各自的办税服务厅,从而使得税收征管成本中的公务成本和设施成本不断增加。三是由于我国实行的分税制,虽然也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形成以收入归属为基础的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两部分,但在具体划分税源时,并未完全实行国际规范的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体制,税收收入仍未跳出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分配的格局。如将某些已经明确划为地方税种中的中央企业和银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以及铁道部门应缴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仍按原来的财政分配格局划归中央收入等。这使得两套机构业务存在交叉,从而进一步导致了机构重复设置和人员膨胀。

(3)经济越落后的地区,机构分设越彻底。机构分设或增设,必然加大支出压力。因此,应当说,经济越发达的地方越有能力承受这种压力。但在我国却是相反的情形,即经济越落后的地区,机构分设反而越彻底。具体来说,尽管从1994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国、地税机构的分设,但时至今日,经济较发达的上海、天津等地仍未推进此项工作,浙江则是在“金华税案”发生后才予以分设,而几乎所有经济不发达省份都较早实行并用足了这一政策。但稍加分析便不难发现这一现象的背后是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因为经济越不发达的地方,就业机会往往越少,总体收入水平往往越低,升迁的机会也相应地比较少,因此,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历次机构分设的机会均全部把握,并用足了政策也就顺理成章。据统计,至2000年,国、地税机构数均超过1000个的地方有河南、河北、四川、山西等省份(注:任寿根:征税成本领先性假设与中国税务组织结构优化,《经济研究》2003年第2期。),它直接拉大了地区之间的税收征收成本差异。

(4)改革中的一刀切。我国当前的税务机构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与经济税源的状况联系不紧密,其变化调整也基本上随行政区划的调整而增减。而事实上,各地经济发展的规模、水平不同,经济差别悬殊,税源状况差异较大,相应地,中央税、地方税所占也往往大不相同。特别是贫困县,由于基础条件差,生产力水平低,经济落后,中央税、地方税相对较少,税收任务也小,因此,在经济税源不足、比较分散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置与经济发达地区同样的税务征收机构,必然造成高成本、低效益。

(5)无统揽税务机构设置的相关规范。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税务行政行为,非经法律或法规授权,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项税收职权。但由于我国至今无一部统揽税务机构设置的税务组织法,未能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名称及其权限,税务机关设置、撤消、合并的程序、方式及其权限,也未能明确不按照规定设置税务机构的法律责任等,因而使得我国税务机构的设置过于灵活、混乱。一是机构设置不统一。如有的县市级局内设机构有督办科,有的成立有老干科;有的县市级局按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设置征管机构;有的县市级局按全职能型要求设置征管机构;有的实行集中征收的县市级局还保留有城区分局。有的地级市所在地的区级国税机构在省局还存在着无户头的问题。二是机构名称不规范。据调查,实行集中征收的县市级局内设的机构名称杂乱,有的下设机构叫征收局、管理局、稽查局,有的叫征管分局、稽查局,有的叫征收分局、管理分局和稽查局。三是为强调重点税源的管理,各级大量又设立直属征收分局,进一步扩大了机构规模,加大了人员向城市和城区的集中程度。四是基层税务所特别是农村税务所人员相对不足,结果一边是人浮于事,一边又不得不大量雇佣临时人员,机构设立的矛盾引发出人员的大量增加,不但机构费用得不到减少,人员经费支出又大幅增长。如2001年,某县国税局有104个临时工或助征员,占现有干部总数的28%,改革后不仅一个都没减,而且该局还以提高待遇的激励办法调动其积极性。在近几年的税务机构改革时,省局严格规定地市级局机关内设9个科室和4个事业单位,县级局机关内设6个股室和2个事业单位。而在少数地方机构设置自成一体,有的老机构没重组,新机构又重设,有的地方不仅没精简反而有所膨胀;还有个别地方隐瞒机构设置实情,对内一套机构,对外一套机构。而不必要的税务机构的设置更加剧了征管成本中各单项成本普遍增加的程度。

3.税收征管技术手段的不确定性因素

税收收入的取得,作为一种非市场产出,与其他政府活动一样,其所需的技术经常是未知的,或者说,如果知道,也是明显地不确定和模棱两可的(注:(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因此,这也使得税收征管成本中的设施成本,主要是计算机的硬件、软件开支在一定时期内已经出现且还将出现较大幅度地增长。

从我国来看,1990年代以前,我国税收征管主要借助于手工操作。计算机系统硬件、软件、文印系统等设施成本的购置、维护、开发成本比较低,而1990年代起,尤其是1994年后,我国税收征管中借助计算机管理手段的比重大幅度上升。但我国目前使用这种技术手段的时间尚短,因此,通过计算机达到征管手段信息化,或达到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即将计算机广泛运用于税收征管领域,使计算机网络覆盖各个行业、各种交易、各种收入渠道,从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审计到追缴税款都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水平,还有多长的路要走并不十分清楚,因此,税收征管技术手段的不确定性因素在税收征管成本中的影响力方面也显得十分明显。

(1)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的计算机使用尚停留在仅仅是模仿或代替手工劳动。即主要利用计算机去完成某一具体工作。如有相当部分基层单位计算机应用水平仅停留在税款征收和税收会计核算上,仅限于微机录入、输出、开票等浅表层次,缺乏对经济税源的严密监控和对涉税资料的收集整理,其管理功能、分析功能、数据处理和交换功能以及监控功能远未发挥出来。而计算机硬件的更新与软件的不断推陈出新都将在未来加大税收征管成本的支出。

(2)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导致信息应用系统建设自成体系、重复开发、功能交叉、信息不能共享,设备、网络利用率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财、物的巨大浪费。具体来说,由于全国软件的开发缺乏统一规划,各自为政,从而造成征管软件之间数据结构不一致,信息的统一与共享受到严重制约。如信息来源渠道狭窄,信息传输无接口,现行CTAIS软件与金税工程形如两张皮,难以共享,难以兼容;加之税务机关未能实现与社会网络的广泛连接,信息网络化程度低,这些都使得税收信息化的特点和应有优势未能充分发挥出来,也使得未来这一方面的开支难以确定。

4.税制因素

税收征管的过程也就是税制执行的过程,因此,税制的优劣也直接影响到税收的征管成本,也正因为如此,税收立法成本是否被足额支付直接成为影响税收征管成本高低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税制在以下三个方面影响着税收征管成本。

(1)税制的复杂性。税制的复杂性不全在于税种的多少,而在于征税依据的规范与否,以及对同类纳税人、同类应税业务征税办法处理的差异程度等。在我国,不仅不同性质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制,而且同一税种的纳税人也因各种情况存在税收待遇的不相同,前者如内外有别的税制,后者如各税种中大量存在的优惠措施条款。况且,我国税收决策层次多而分散,税制设计随意性大,各种税收法规、条例、实施细则繁多,都加大了税制的复杂化,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并造成税务诉讼案件的增加。

(2)税制的有效性。税制的有效性主要表现为税制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的需要,是否公平、合理、科学。但由于我国建国50余年来,历次税制改革中均始终不渝地遵循“基本保持原税负不变”的指导思想,至于“原税负”是否合理则每每都被回避,因此,税制效率低下的情况十分普遍。如1993年下半年开始的税制改革,从提出到通过前后仅几个月的时间,主要税种及相关税种的税负都来不及测算,从而出现了增值税实施仅3个月,而补充规定超过100个的咄咄怪事。而在税收环境发生一系列深刻变化的情况下,我国地方税制建设始终滞后,则不仅加剧了税制的无效性,妨碍了财政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也使得税收征管成本上升。

(3)税种本身的性质。不同的税种因计税方法、征税环节的不同而使征税过程存在着较大的难易差别与成本差别。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这类税种的征收成本通常远远高于营业税、关税等商品劳务税的征收成本。但在我国,因一个税种的实施而加大成本的情况最主要地表现为增值税的采用。从理论上来说,我国增值税采用国际规范的扣税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其中,进项税金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在这种抵扣制下,增值税发票不仅担当着商事凭证的角色,而且起着完税证的作用,因而将众多纳税人和各地税务机关有机地连接在一起,形成了一种防止税收收入流失的保障机制。而且,由于某一纳税人某一环节进货发票中注明的可抵扣税款的多少,取决于上一环节已交税款的多少,从而在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勾稽审计关系。这种环环征收,环环根据增值税发票所注明的税款予以抵扣的计征办法,使得增值税的征收与管理形成一根完整的链条。换言之,增值税具有独特的自我监控机制。但正如世界上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孤立存在一样,增值税内在的自我监控机制的正常运作也需要多方面的条件与之配套。其中,最为基本的两个条件:一是经济交往应发生在已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之间;二是税务机关应有较高的审计频率。缺乏前者,将因增值税征收链条的中断而无法进行勾稽审计;缺乏后者,则极易导致增值税发票体外循环而使勾稽审计形同虚设。而我国因增值税范围偏窄、税率偏多、计算机管理起步较晚等原因而使得增值税开征的配套条件不完善,从而使得征收成本短期内大大提高。

5.政府部门的成本意识因素

与企业成本一样,税务成本也是由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耗费两部分构成的,而且其补偿的最终来源仍主要依靠税收收入。因此,在税收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中,只关心税收收入及其增长速度,或只重视税收经济调节作用,而不考虑税收成本、忽视税收成本核算是极其有害的。也可以说,这是我国这些年税收成本大幅上升的重要思想根源。因为在我国,无论是决策机关还是税务部门,无论是领导部门还是基层单位,都一直视税收征管工作为纯粹的政府行为,而非经济行为,实践中我国长期采取任务治税的办法考核税收工作。即各级领导机关对税务机关的考核,关心的只是税收收入规模及增长速度。因此,为完成税收计划任务,税务部门往往不惜一切代价增人增机构,而地方政府为调动税务部门完成税收的积极性,往往普遍实行税收任务完成情况与自身经济利益挂钩,且实行经费奖励政策,这就必然导致税务机关在征管出发点上往往更多考虑的是如何最大限度地组织税收收入,而对税收成本的高低则很少考虑,甚至根本不考虑。

总的来讲,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的形成,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要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就迫切需要有权部门树立征税有成本的观念,在税制的确立,机构的设立、征管力量的配备、管理方式的选择时,将税收征收成本作为决策的重要权数。此外,努力改进立法技术,完善税收立法,加快依法治税的进程,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并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都将是降低税收征收成本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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