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水利工程是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土地经营的首要条件,对于发展农村经济意义重大。产权改革是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直接影响到工程效益发挥和农业生产经营效率。农地三权分置办法实施后,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发展理念对农村水利工程的产权确定、流转等问题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关键词:三权分置;农村水利工程;产权模式;改革
引言
三权分置作为深化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其主要目标在于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这势必会带来农业生产方式和生产组织的改变,形成土地规模化经营。随着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涌现,农地用水特点发生改变,如何界定流转土地所带来的农村水利工程的产权归属、满足实际用水需求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关心的问题。因此,在农地三权分置新背景下,改革调整多种形式筹资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合理制定随同农地流转的产权转让机制,建立起有利于农村水利良性发展的产权模式变得尤为重要。
1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模式
1.1权利置换义务
该种方式主要是对于所有权及经营权的分离,在农田水利工程中将这两项技术进行分别管理,将经营权通过拍卖或承包的方式进行权利转交,使经营者去掌握这项权利,具体的实施过程和方式是在人员进行工程承包中。为保证水利工程日常运行能正常发展,保证其收益能满足工程的需要,同时经营者在对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和养护,对于水利工程的灌溉能力应进行实际提升和增强,从而提升自身经济效益,其中存在着一些经营者主动承担起这部分责任的,但多数无法完成这样一份沉重任务,如今伴随着经营权制度的改革,很多经营者承担管理和养护的责任,这样即可对很多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进行分散,同时可节约资金,提升工作效率。用水户向经营者提供费用,而经营者对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该联合管理模式能为用户提供高效率供水服务,获得更多优质水源。
1.2所有权转移
鼓励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多元化投入,允许民间投资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获益、谁拥有”的原则,把水利工程的建设权力向全社会开放,对利用社会投资新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所有权的明确,在保障浇灌、饮用等社会功能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从旅游观光、小水电发电、生态养殖等延伸项目中获取经济收益,以此来调动起社会力量对水利工程投资的积极性,逐步形成“联户共建、联户共管、联户受益”的合作建管模式,集合各方力量,解决一家一户干不了的困难。
1.3现有的模式
1.3.1承包
在产权归属确定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剥离的原则,根据水利工程投资总额和工程供水能力确定承包者,或者进行公开竞争投标,把水利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全部承包出去。承包者根据承包合同必须按时完成水利供水服务任务和对设施的管护标准。
1.3.2租赁
在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仅将渠道的经营权进行出租,由租赁者负责水利工程的经营和管理,获取收益,并负责水利工程的维修改造。采用这种方式,更进一步对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剥离,使租赁者在经营管理上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和经营权。其租期长短均可协商,相对灵活,投资额大小可视情况而定,比较容易吸收个体户参加。承租者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在经营过程中,也往往需要投入资金对原有工程进行维修与改造。承租权只能继承,不得转让,出租方在经营期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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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拍卖
又称为竞价承包,工程的所有权仍旧归属于村集体或乡集体,在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竞标,将小型水利工程在规定时间内的经营管理权进行拍卖。
1.3.4股份合作
股份合作是采用股份制和合作制相结合的方法,针对经营性较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而发展起来的,按照企业形式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经营管理。这种模式是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分成等额的若干股份,按照自愿认购的原则,出售给用水户和其他人员,以合作制为基础,调动社会力量,多方投资入股,合作经营,共同管理,参与分红。
1.3.5用水户协会
用水户协会是由一条支渠或数条斗渠控制区域内的用水户通过民主协商,民主选举,共同参与,组成有法人资质的合作用水组织。经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许可,把工程设施的管护权利交给协会,并明确其非营利准公益性质,进行自主管理。它与灌区专管机构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进行商品水买卖的合作伙伴关系。农民用水协会是农民自己的管水组织,重大问题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充分体现农民群众参与管理与民主监督。
2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2.1管护责任难落实,经费保障不健全
一方面,产权制度改革后的配套制度、措施不到位。改革后工程的经营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检查、管理,对有些承包经营户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公益性义务、水利专业管理水平低、不按时上交承包费、随意变更工程用途、工程只用不管、乱提水价等情况解决不及时,容易引发纠纷、产生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主要依赖农业水费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少量管护经费,由于县级财力弱、农业水价改革不到位,水价核定不科学,水价不能充分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市场供需关系和运行维护成本,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滞后等因素的制约,经费保障往往难以落实到位。
2.2利益驱动机制弱,市场主体不主动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和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季节性使用、经营管理难、投资回报率低等特点。同时,由于利益驱动机制不健全,造成了市场主体进入小型农田水利领域需要解决问题多、成本相对高,投资、使用、经营主体各自的利益保障不充分,导致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参与不积极、社会资本进入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后劲不足。
3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3.1落实管护责任及主体
农村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农村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具体负责工程安全管理、经营管理、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管护主体要建立完善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职责,落实责任,筹集维修养护资金,开展日常巡查和看护,保障工程正常使用发挥效益。县级水利部门、乡镇水利服务站具体负责行政区划内的农村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考核、监管及急技术指导,督导管护主体切实履行管护职责,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3.2规范资产管理
农田水利工程中对于资产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县级部门以实现,因此建立完善的档案是实现产权管理的重要方式,对档案管理方式通过信息化的方式实现,健全和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中的产权制度,通过各种现代化模式进行制度的改革,县水利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或处置农村水利资产获得的收益,应用于农村水利资产的维修、养护等相关支出。
结语
农地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又一农地制度创新,其关键在于稳定农户承包权和放活农地经营权。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户外出从事多元化职业,对农村水利工程依赖性降低,村集体一事一议主导下的产权公有公营农村水利工程处境尴尬,需要逐步引导社会资源的介入。新的农村水利工程产权模式能够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用水需求和经营特点,优化农村水利工程运行与管理,促进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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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余洪洲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29
标签:水利工程论文; 农村论文; 农地论文; 农田论文; 经营权论文; 用水论文; 产权论文; 《防护工程》2018年第2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