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域贸易安排下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论文

论区域贸易安排下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

曹慧卓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给国际经贸秩序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为解决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从其与WTO相关规定的关系及一国各区域贸易安排下原产地规则之间的关系两方面对其进行协调。应当以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基础理论为研究起点,对国际社会的相关实践进行研究,尤其是泛欧模式与北美模式,并以此对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协调方式提出建议。就我国目前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而言,其中的原产地规则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亟需解决,尤其是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之下。

[关键词] 区域贸易安排;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协调模式

《原产地规则协定》是仅针对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多边协定① 《原产地规则协定》第1条第1款“原产地规则应定义为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国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裁决,只要此类原产地规则与导致给予超出GATT1994第1条第1款适用范围的关税优惠的契约式或自主贸易制度无关”。 ,未调整服务贸易。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因服务本身具有的特性,更多地适用于服务提供者而不是服务本身[1]。本文仅讨论区域贸易安排下货物贸易领域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

(一)原产地规则的内容

WTO法律框架内的大多数条款直接约束成员方,但也有部分条款把产品作为对象来表述规则,再将产品与有关成员方挂钩,原产地规则便是连接产品与成员方的法律纽带[2]。《原产地规则协定》第1条第1款对原产地规则进行了界定,并在该条第2款明确了原产地规则的外延② 《原产地规则协定》第1条第2款“第1款所定义的原产地规则应包括所有在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文件中使用的原产地规则,诸如在GATT1994第1条、第2条、第3条、第11条、第13条下的最惠国待遇;GATT1994第6条下的反倾销反补贴税;GATT1994第19条下的保障措施;GATT1994第9条下的原产地标志规定;以及任何差别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等。它们还应包括用于政府采购及贸易统计的原产地规则”。 。

原产地规则有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为实体性的,即为确定某一产品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所必须满足的要求;其二为程序性的,即为证明满足实体性原产地规则所需的手续和证明文件等[3]。各区域贸易安排在其原产地规则中对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的具体构成要素进行组合与调整,以达到区域贸易安排的宗旨以及特定的贸易利益诉求。实体规则通常包括具体产品原产地规则与制度性规则。

1.实体规则

(1)具体产品原产地规则

各国一般将原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与非完全获得产品两大类。完全获得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均由国内生产获得,不含国外或区外成分,其原产地资格的确认一般不会产生异议,所以各国在区域贸易安排中一般直接赋予该种产品以优惠待遇。非完全获得产品,即生产中具有国外或区外成分的产品,由于需要判定该产品是否能够以该国原产品的资格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故需要采用一定的标准判定产品所含国内成分或国外成分的多少,实践中一般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1973年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在其附约K中指出,“当有两国参与产品的生产时,应当以实质性改变标准确定该产品的原产国,即对产品进行最后一次实质性生产或加工,且足以使该商品具有其基本性质的国家,并推荐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增值百分比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作为判断实质性改变的参考依据。”①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implification and Harmonization ofCustoms Procedures(as amended),K.1/2. 若某一产品经过制造或加工而改变了其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的分类序号,那么便符合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要求。增值百分比标准要求产品在制造或加工的过程中必须达到一定的增值量。例如,最大进口成分标准、最低国内成分标准分别确立了产品在制造或加工过程中所能使用的进口材料的最大百分比、当地增值的最低百分比。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如果产品的一道或多道生产工序在某一特定国家完成,那么便可将该国认定为该产品的原产地。

(2)制度性规则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可进一步细分为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和区域贸易安排原产地规则,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正当性源自WTO为实现其宗旨而对最惠国待遇所做出的例外,即普惠制以及GATT1994第24条下的区域贸易安排② 《关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第2条将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定义为“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是否有资格根据导致给予超出适用GATT1994第1条第1款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主贸易制度享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 。

此外,中国在加强环保监管的同时,必须重视通过创新实现一些关键行业的转型,从而成为环境友好型的产业。换句话说,行政手段要与科技手段并用。

优化课程体系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教学目标是为社会培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创新型专业人才,课程体系应该以专业课程为基础,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本位,以就业和继续深造为导向。因此,通过社会调研职位需求,咨询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专家,紧跟专业发展趋势,结合学校本专业的特色,从校内与校外两个方面对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的课程体系进行深度优化。

2.程序规则

据长阳县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杜强介绍,2014年开始,长阳县在清江流域县市中发起“清江保护日”活动,吹响了清江保护整治的号角。2017年初,该县成立清江库区养殖网箱清理取缔工作指挥部,对隔河岩和高坝洲库区的养殖网箱进行彻底清理。

欧洲原产地规则体系的构建始于欧共体的成立,快速发展时期始于欧盟成立。由于区域贸易活动进程的加快以及由此产生的原产地规则多样化的问题给政府、企业带来了诸多困扰,欧盟理事会与欧盟委员会于1994年决定对包括具体产品规则与制度性规则在内的原产地规则进行协调,采用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即泛欧原产地规则,来解决目前所产生的问题以便更加有效地发挥原产地规则的作用。在欧盟区域贸易安排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泛欧原产地规则以议定书的形式被纳入到各层次的区域贸易安排中,其适用范围从欧盟扩展至其与非加太集团签署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与智利等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

其次,微量条款进一步明确了非当地成分占成本的最大百分比,为原产地规则增加了灵活性,这也成为北美模式的一大特点。产品中使用的非成员国原产材料的含量只要没有超过一定的标准,则在计算当地成分含量时,该部分含量可不做计算,仍给予该产品以相应的优惠待遇。这一规则适当弥补了NAFTA高标准原产地规则对非成员国的约束,也为各国加大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灵活性提供了思路[18]

(二)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依照不同的标准,原产地规则可做出不同的分类。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是按照与优惠待遇是否直接相关的标准划分的。从WTO多边贸易体制看,这两种原产地规则分别涉及两种贸易体制。《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以下简称GATT1994)中几乎所有重要条款都或明或暗地含有原产地这个因素,但这只是原产地规则的一种,通称最惠国体制下的原产地规则,而另一种则是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范围的特惠制原产地规则[4]。二者均旨在判断相关服务或货物的来源,进而影响服务或货物享受的待遇。相较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要求享受优惠待遇的货物或服务具有更高的受惠国含量[5]

制度性规则,包括累积规则、吸收条款、微量条款、中性成分条款等内容,是辅助具体产品原产地规则发挥作用的规则。例如,累积规则主要包括完全累积、双边累积和对角累积三种方式。完全累积是指在一个优惠区域内的所有增值都可以计入处于最后加工环节的国家。双边累积发生在两国之间,双方在向对方出口产品时,可以将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来源于对方的原材料视为己方的原产材料。对角累积则允许相互间签署了包含相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条款的成员国使用原产于其他成员国的原材料而不使所涉产品丧失其原产资格。累积规则的适用可以降低生产商投入的中间产品的成本,该规则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化而日益重要。再如,吸收条款是指产品生产中产生的中间产品若能满足实质性改变的要求,则可以不考虑中间产品中的非原产材料,将中间产品视为百分之百的原产货物。

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现状及必要性

(一)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现状

1.国际层面的协调

1993年达成的《原产地规则协定》是成员方针对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达成的重要共识。该协定对原产地规则的定义、范围、过渡期内与过渡期后纪律、程序性安排以及协调工作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要求原产地规则应具有一致性、公平合理性、客观性、可预测性,且不得将其作为各成员方实现其贸易目标的工具。2013年达成的巴黎一揽子协议强调了原产地规则在促进贸易便利化中的作用,由于各成员方之间的分歧较大,原产地规则的协调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只是在WTO现有的相关规制下,以《原产地规则协定》指导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实施,但未在该协定中对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以及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进行规定。成员方在关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安排方面,仅以《原产地规则协定》附件的形式达成了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关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碳纤维复合材料由环氧树脂等聚合物基质和增强碳纤维组成。由于此两种材料的机械性能不同,纤维可能在过度的压力或疲劳下从基质脱黏,这意味着碳纤维复合材料结构中的损坏部位可能隐藏在其表面之下,通常无法通过目视检查检测到,从而可能导致灾难性的故障。

《关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明确了其对成员方实施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进行规制的目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并概括地规定了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时所需要遵循的原则和制度。首先,在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制定上,为保证其所实施的规则具有一致性与可预测性,各成员应当列明产品在满足何种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原产资格,即采用肯定性标准。只有对肯定性标准进行阐释时,才可以适用否定性标准。成员方的行政裁决中应当对具体标准的计算方法、税目改变的子目、适用的工序等标准加以明确,且该种行政裁决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等均应当及时予以公布,以促进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实施的公正性与可预测性。其次,在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适用上,成员方不得追溯适用新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也不得损害相应的旧规则。最后,在行政机关行为的规制方面,成员方应建立行政行为审查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司法机关、独立于该行政机关的另一行政机关有权对该行政机关所做出的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有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有权对该行为予制方法上有一定的契合性。但是,附件中的规定只是一种宣示性的内容,不能给成员设定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6],在法律效果上缺乏有效的约束。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在多边层面缺乏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调。

其中,柔直系统的运行损耗可将系统各部分损耗求和。该损耗主要与柔直系统的有功、无功、换流变阀侧电压、换流变档位等相关。为便于在优化计算中应用,根据柔直工程实测损耗,可通过线性回归分析将柔直运行损耗表达为上述变量的二次函数形式。

2.区域协调——以中国为例

所谓外显家庭教育问题,就是家庭教育过程中,可感可测的教育问题。比如,孩子平时不能主动和别的小朋友交往,不愿意与小伙伴分享玩具等。通过孩子这些日常生活中的外显行为反应,可以发现孩子社会性发展不良的问题。父母对自身在家庭教育中表现出来的言语与情绪反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比较容易发现的。比如,父母对于自己情绪失控而怒斥孩子的行为,常常会有懊悔之情,就是检视自己的教育行为后的反应。

我国当前已签署16份自由贸易协定,涉及24个国家和地区[7],这些自由贸易协定中都规定了原产地规则作为判断货物原产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依据,具体见表1。2009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将当时已经签署的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共性条款引入,以规范海关对自由贸易协定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管理。以修改或撤销。此外,任何人对某一产品的优惠性原产地资格提出质疑并要求行政机关做出评定意见时,行政机关均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①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Agreement on Rules ofOrigin,Annex2. 。

表1 中国签署的部分自由贸易区协定中的实体原产地规则

附件中对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直接借鉴了《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内容,如肯定性标准原则、行政行为审查制度,反映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在规制内容和规

我国原产地规则在非完全获得产品的实质性改变标准的问题上,采用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与加工工序标准三项标准综合进行判断,但是在特定的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对该三项标准的运用各有侧重。《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主要采用加工工序标准。由于纺织制衣、钟表和珠宝首饰类产品在中国香港外贸中占比较大,自然资源匮乏使其不得不依赖国际市场的原料进口。因此,首批享受零关税的273种产品中,80%的产品采用该标准[8]。我国早期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多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作为主要的标准,如中智自贸协定等自由贸易协定中要求除附件中所列货物需满足特定标准外,其他非完全获得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不得少于40%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第17条第2款。 。大部分的自由贸易协定,尤其是近年来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并辅以其他两种标准。这三种标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结合适用,但总体上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作为主要标准。如中秘自贸协定中要求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税则归类改变或者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对部分蔬果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而只要求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附件4-1。 。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主向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转变也成为了我国原产地规则发展的一个趋势。其原因是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一般按净成本计算,这种算法增加了企业的核算、管理成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则更为容易[9],同时以其他两种标准作为辅助有助于克服“一刀切”的问题。

目前,国际层面仅对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协调有所实践,而对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仅以《关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的形式做出宣示性规定,对成员方缺乏法律约束力,这并不意味着该宣言的存在无意义。由于作为国际软法的一些国际宣言或决议是国际社会在某些领域高度共识的宣示,往往经过了审慎而周密的论证,表达了人类对于国际社会某类问题的共同价值理念和基本认识[23]。该宣言中所提出的制度要求、程序性规则等值得引起注意,可以作为协调的方向。如上所述,附件2中对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提出了原则上的要求与制度上的建议,其中很多借鉴了《原产地规则协定》中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内容,如肯定性标准原则、行政行为审查制度、评定制度等。肯定性标准原则借鉴了《原产地规则协定》中第2条第6款、第9条第1款中的相应规定。行政行为审查制度与协定第2条第10款、第3条第8款中要求成员方建立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行政行为审查制度的要求一致。优惠性原产地的评定制度也与协定中的相关要求一致。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在规制内容和方法上的契合性使对前者的协调可以以对后者的规制为蓝图进行。此外,各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具体规则及体现的一些原则可以为多边协调提供借鉴,但要注意其存在的缺陷以及对于多边贸易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我国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调整,尤其是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我国当前正在谈判与正在研究的17个全新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有7个是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作为相对方。首先,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在总体上尚缺乏统一的规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虽为规范自由贸易协定下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文件,但其中的规则多是抽取了已签署协定的共性条款,总体上对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规制有限。其次,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缺乏对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的关注,对敏感行业和重要行业制定严格的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是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否则难以对区域内的行业导向、资源整合、结构调整等发挥应有作用[10]

(二)优惠性原产地协调的必要性

1.威胁多边贸易体制

哥伦比亚宪法法院在一份裁决中确立了与贸易自由化有关的宪法准则,裁决在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包括原产地规则在内的一些条款作了一般性和表面的分析后,认为这些条款是平等、公平和互惠的宪法标准的体现,并促进了区域一体化[11]。但是,过于严格的原产地规则有将产品国籍进行人为限定的嫌疑,将一些国家的产品排除在外,仅使区内产品享受特定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这类公平互惠规则的滥用,威胁多边贸易制度的正常运行。此外,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也可能因其逐渐庞大的数量而威胁多边贸易制度。区域性协定本身所具有的优惠是最惠国待遇的一个例外,但当这些最惠国待遇例外的数量和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例外就成为规则,就会改变多边体制[12]。因此,在国际范围内对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进行协调有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其对区域贸易安排及多边贸易制度健康发展以及对于世界经贸活动的积极促进作用。

在确定产妇即将分娩时,即当胎儿的胎头显露在阴道末端时,助产士要及时的用消毒好的会阴巾置于产妇的阴道口和肛门之间,然后助产士利用右手的手掌大鱼肌的力度对产妇会阴处进行托举,在宫缩间期,需要将会阴部位向内侧托住,同时可以让产妇适当的放松,减少心理的紧张,但不能将手移开。

2.影响贸易自由化

作为货物经济意义上的“国籍”,原产地规则在识别货物来源、确认产品享受优惠待遇的身份、扩大区域内中间产品与原料产品贸易、管理对外贸易活动、防止贸易偏转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但其多样化、复杂化也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挑战。

在WTO促进贸易自由与便利化的宗旨下,以及当前多边贸易制度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背景之下,各国通过积极构建区域贸易制度来促进经贸发展。同时,当关税壁垒在GATT/WTO回合被严格限制使用时,各国开始寻求各式的非关税壁垒,限制性原产地规则有替代传统壁垒之势[13]。首先,由于在国际层面缺乏统一的指导与规范,成员在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制定上自由裁量较大,各区域贸易安排中参与主体不同的利益诉求使各安排的具体规则不尽相同,原产地规则呈现出碎片化的趋势。标准各不相同的原产地规则实质上组成了一张复杂的网络,每个国家在加入不同的区域贸易协定时,需要适应该协定中相应的规则。其次,如果各国原产地规则的制度给当地行政机关留下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原产地规则就有可能被滥用,一部分产品可能会因产品国籍的确认而被排除在受惠范围之外。此外,原产地规则是影响跨国企业进行全球生产布局的因素之一。为获得受惠区域的待遇,企业往往会利用原产地规则的具体要求人为地改变产品的产地以将其转移到区域内成员国境内,这种以资本转移代替产品转移以使非受惠区域的产品获得优惠待遇的行为也改变了全球贸易投资的流向,实质上对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三、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协调模式

(一)泛欧模式

一是以学讲话促进秋收生产。垦区各地牢记总书记努力当好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把“中国粮食,中国饭碗”抓在手上、记在心中的嘱托,以讲话精神为动力,全力加强秋收工作,确保颗粒归仓、保质保量。集团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的秋收工作领导小组,逐级分片包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科学指导、靠前指挥、昼夜抢收。截至10月25日,垦区4300余万亩耕地秋收工作全面告捷,预计全年总产430亿斤以上,创历史新高。截至11月5日,垦区高标准完成4300余万亩耕地“黑色越冬”工作。水田备苗床土400多万立方米,秋做床1.3亿多平方米,旱田秋起垄1300多万亩,为2019年农业生产奠定了良好基础。

1.实体规则

首先,各成员国统一执行由欧盟理事会颁布的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和法规[14],《欧盟海关法典》《欧盟海关法典实施条例》《原产地规则议定书》等法律法规确立了欧盟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立法框架,包括管理条款、原则条款等在内的条款均得到明确。成员国虽无权另行制定法律,但可以在该法律框架的规制之下,为规则的执行细化相应的规定。

其次,在具体产品规则上,泛欧模式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分别明确相应规则。其中,完全获得产品需要满足完全在区内进行生产这一条件,该模式将这类产品以清单的形式明确下来。在确定非完全获得产品的原产地时,要具体审查该产品是否满足针对该产品所做出的“经过充分制造或加工”的要求。泛欧模式在判定产品是否满足“经过充分制造或加工”的条件时,兼采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增值百分比标准与加工工序标准,并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辅以其他两种标准。此外,泛欧模式对特殊的产品单独做出了规范,以清单的形式列明需要做特殊判断的产品。例如,在高新科技产品原产地规则的制定上,欧盟将高新技术所在地作为判断原产地的标准。这样一来,便吸引了包括半导体在内高新技术产业在欧盟进行生产、投资。

最后,在制度性规则中,泛欧模式综合运用了双边累积、完全累积与对角累积,而对角累积的应用是该模式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只要参与自由贸易区的缔约方之间适用同样的欧盟原产地规则,那么各个缔约方的价值成分即可进行累积,这种规则的适用扩大了区内受惠产品的范围,累积规则也鼓励成员方对产品生产链的各个环节的要素投入,从而促进区域内生产和产业贸易网络的形成,增强各成员方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整个区域经济合作和贸易水平的提升[15]。但是,该种规则在促进区域贸易的同时也体现了对第三国的排他性,变相地扩大了贸易保护的范围。例如,对角累积规则的适用使得非欧盟相关区域贸易协定的国家的产品可以被判定为区内产品,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地理范围,一些国家担忧对区域外的特定国家适用优惠待遇可能会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16]

2.程序规则

在程序规则方面,泛欧模式注重规范原产地规则的管理制度以及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例如,明确规定了进口方与出口方海关在核查原产地方面的互助义务、严格规范原产地书面证书的格式字样等。2017年欧盟开始采用注册出口商体系代替之前的原产地证书制度,由在受惠国主管机关注册的出口商直接向欧盟海关申报原产地。程序性事项的明确及简化使通关成本大大降低,增加了生产商、企业等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促进了资本、技术在区内的流动。

(二)北美模式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NAFTA)在规定关税减让规则之外,还纳入了包括外商投资、关税程序等在内的综合性条款[17]。美国在后NAFTA时代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基本效仿NAFTA模式。NAFTA中的原产地规则虽仅适用于区内成员,但其架构模式也随着美国所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而更深地影响全球,构成所谓的北美模式。

1.实体规则

首先,北美模式以独立章节的形式将原产地规则纳入自由贸易协定。在具体产品原产地规则方面,北美模式中完全获得产品的范围较泛欧模式有所扩大。清单内的产品如果是在一个或多个成员境内获得或生产,或完全使用一个或多个成员境内的原产材料在区内生产,那么该产品便可纳入完全获得产品的范畴。针对非完全获得产品,北美模式对具体产品逐一制定了原产地标准,要求在区内对产品进行实质性加工并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和增值百分比标准作为判断标准。

程序规则是产品为获得原产资格并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所需要进行的操作手续,以及解决原产地规则相关纠纷的程序,主要包括直接运输、原产地证明、主体认定、权利救济等方面的操作要求。程序规则是辅助实体规则实现的操作性规定。程序选择的不同会对原产地规则的实现产生很大的影响。例如,原产地证明有出口国政府签发、产业协会签发以及出口商自我签发等模式,签发效率低下的模式会打击企业寻求优惠待遇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优惠利用率。

此外,北美模式对纺织品和服装行业、汽车产业重点关注,制定了仅适用于该特定行业的标准,严格限制两个领域的产品获得优惠待遇的条件。例如,针对纺织品和服装制品原产地规则可以细分为多类:完全获得产品自然取得该国家或地区的原产地资格而可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非完全获得产品中,纱、线等纺织品的原产地为其纺成地。这意味着纱、线等纺织品要想获得北美地区的原产资格,就必须在纺织产品中使用生产于北美地区的纱线;未经处理的本色织品原产地为其纺织地;服装制品适用缝制地规则。美国服装制品在适用缝制地标准之前,其所适用的原产地判断标准为服装的裁剪地。在当时的标准之下,中国内地可以利用廉价劳动力缝制、加工中国香港地区裁剪的布料,并将服装成品以中国香港地区原产的身份出口至美国而避开美国对中国内地的配额限制。原产地标准转变之后,以这种方法制造的服装的原产地也转变为中国内地,从而只能占用内地的配额。美国以调整原产地规则的方式限制了中国对美的纺织品出口。NAFTA对汽车及其产品的原产地标准未采用吸收原则,对于发生实质性转变的中间产品并未赋予原产品的资格,而是要审查该中间产品中的原产成分与非原产成分的比例。只有其中间产品的原产地成分与原料的原产地成分满足相应的标准时,该汽车产品才能享受区内的优惠待遇。

美国制定严苛的产品原产地标准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区内产品的贸易,防止非NAFTA成员国搭便车的行为,从而直接吸引投资,促进区内产业贸易的发展。

WTO于2002年发布的文件《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制度》指出,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应成为多边制度的积极力量,并引导国际贸易走向更大程度的一体化,其协调需要在简化和效益之间取得平衡① WTO,WT/REG/W/45,p.2. 。这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在国际层面的协调提供了方向: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应尽量简化,不因其复杂性而阻碍区域贸易安排活动,而要能够促进区域贸易安排发挥其作为最惠国待遇例外的积极作用,同时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应能够提高区域优惠的利用率,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在程序规则方面,该模式在原产地规则的管理制度上进行了独特的安排。例如,在原产地认证的签发上,采用了企业自主签发的方式,企业填写原产地证书后自我签名确认而无需机构认证,简化了手续,调动了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3.北美模式的新发展

以美国为主导而制定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简称TPP)原产地规则章节,在框架上基本延续NAFTA模式,在内容上包容了传统的亚洲模式,又不失区域协定“对外限制”的特点[19]。但是,总的来说,TPP原产地规则更为细致和严格,如明确提出再制造货物及回收材料的原产地适用要求、对原产成分计算做出细致规定、TPP成员之间的纺织品和服装制品贸易将免征关税等,而程序性规则更为宽松便利,如对原产地证书格式进行的改变,设立专门委员会进行磋商[20]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 ehensive Progressiv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CPTPP)于2018年3月8日在智利签署新协定。2018年我国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全年累计出口金额为7850.8亿元,服装及衣着附件累计出口金额为10421.9亿元[21],其中约有40%输往CPTPP成员国。CPTPP延续了TPP中的原产地规则,尤其是与纺织品与服装制品、汽车产品相关的规则。“纱线开始”标准的实施将使中国纺织业加速向越南等CPTPP成员布局。汽车产品不仅需满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还需满足原产材料涉及某一项具体的操作或满足某种特定的适用要求。CPTPP成员非中国汽车出口的主要市场。因此,短期内对我国汽车整车出口影响较小。但若CPTPP扩容或其规则被更多国家效仿,仍将影响中国汽车产业的出口竞争力[22]

从经济性和焊接材料使用的广泛性考虑,NiCrMo-3型焊接材料可以满足N03867超级奥氏体不锈钢管道的焊接,即GTAW焊丝选用ERNiCrMo-3,SMAW焊条选用ENiCrMo-3。

四、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建议

为解决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从其与WTO相关规定的关系以及一国各区域贸易安排下原产地规则之间的关系两方面进行协调。

(一)多边层面

2.程序规则

在制度性规则方面,我国当前采用的累积规则多为双边累积规则。为进一步明确原产地改变的概念、排除灰色地带,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均规定了微量条款与中性成分条款,但未明确规定吸收条款或者提及中间产品。虽然未明确规定吸收条款,但是吸收原则的精神却在一些原产地规则的条款中得到了体现。大部分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方法中,都明确已经获得原产资格的产品在作为另一产品的生产材料时,不考虑该种产品中的非原产成分,而应将其视为百分之百原产。

(二)区域层面——以中国为例

1.具体规则的统一协调

首先,在判断某一产品是否能够享受某一区域贸易安排的优惠待遇时,一般会运用该贸易安排中的原产地标准对其资格进行判断,但在该国不同区域贸易安排采取截然不同的标准的情况下,原产地标准的适用也会面临难题。企业可能会考虑到其满足各个优惠性原产地标准的难易程度,而对标准进行选择适用,由此可能对一国的贸易安排产生消极影响。在采用全面适用的规则还是采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问题上,全面适用的标准,即不同商品均适用同一标准,简单但缺乏准确性。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可微调,但可能沦为贸易保护的工具。综合考虑各缔约方在各税目上的贸易流及不同参数,才有可能确定应采用的标准[24]

其次,同一种产品若同时适用多种原产地认定标准,会增加规则的理解难度,增加相关部门及企业的工作成本,从而阻碍原产地的判定[25]。因此,有必要对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进行统一。泛欧模式采用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其原产地的判定方法大体为同一标准,这种方法促进了投资者在泛欧地区的直接投资,协助构建了以欧盟为中心的区域贸易网络。对同种产品适用同样的原产地规则便有利于解决以上提到的确定优惠资格与具体的贸易安排之间的矛盾。协调统筹好不同区域安排下的原产地规则有利于减轻企业理解规则的难度,有利于其及时调整生产策略,进而有利于提高区域贸易安排中的优惠利用率。

2.制度性规则和特殊产品规则的个别调整

一国可立足于自身的国情,结合本国与贸易伙伴的贸易产业现状,尤其是双方具有竞争关系,互补关系的产业,合理地对制度性规则的适用进行调整。在此方面,我国可以充分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如对角累积制度。泛欧模式中对角累积规则的应用表明,对角累计规则在多个国家受同一套原产地规则约束的情况下,其适用更具有操作性。由于内地与澳门CEPA基本效仿内地与香港CEPA,三地之间实质上受同一套原产地规则的约束,且三地在经济上联系紧密。三者间实行对角累积具有可行性[26],可以加强三地的经贸联系。

对于一些特殊产业或者按照一般的规则难以确定其原产地的产品,可以结合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现实状况、在市场中所占据的地位等因素不断完善和细化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对特定产品给予特别的规定。针对敏感产品,我国可配合关税减让的情况,适度严格或宽松原产地标准;对非敏感产品,可顺应便利的原产地标准,以便企业充分利用区域内资源[27]。欧盟在此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如欧盟对半导体等产品设定的原产地规则,促使一些企业将产品的研发环节设在欧盟,达到了引导外资流向的效果。

2.2 采后保叶促根,促进营养积累 果实采收结束后叶面喷施高质量叶面肥补充养分,同时加入那氏齐齐发100倍液促进光合作用,保证树体光合产物积累。同时每亩施入优质腐熟有机肥3 000 kg以上,或施入“益生源”矿物生物肥200 kg、三元素复合肥25 kg补充土壤养分,促进根系发育。生长季节禁止铺设旧膜,以免对土壤环境造成破坏,影响根系发育。

1.3.2 繁育系数 在大豆完熟期,对每个小区进行对角线取样,测量10株大豆的粒数,并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繁育系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3年)。

3.管理制度的优化

政府管理原产地规则的方法、程序以及程度对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区域贸易安排作用的实现具有重大的影响。企业为满足繁杂的程序要求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成本的提高会打击企业参与区域贸易活动的积极性,影响区域贸易安排中的实际优惠利用率。此外,部分程序规定模糊以及透明度不高等情况也加剧了这种情势。我国可以通过及时公布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公开等形式增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透明度;通过简化行政程序与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手续、完善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等途径,促进对原产地规则的充分利用。

《钴鉧潭西小丘记》极具朴素之美。文中有这样的对话:“问其主,曰:‘唐氏之弃地,货而不售。’问其价,曰:‘止四百。’余怜而售之。”即:“我打听它的主人是谁,有人说:‘这是唐家不要的地方,想出售而没人买。’问它的价钱,说:‘只要四百文。’我很喜欢它,就买了下来。”此番话,简简单单,用意尽显。小丘遭人遗弃,低价售之,反映出作者与其“同病相怜”。没有大肆渲染,没有娓娓阐述,这种简单的写法让读者很容易明白写小丘,就是在映射作者的遭遇,自然而然理解了作者失意时内心的苦痛与忧伤。

五、结语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作为确定货物或服务依据GATT1994第24条获得优惠待遇的规则,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影响着贸易自由化,并可能威胁多边贸易制度。当前,国际社会在多边层面上仅对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协调达成了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关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值得一提的是,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在规制内容和方法上的契合性使对前者的协调可以以对后者的规制为蓝图进行。欧盟、美国这两大区域贸易安排的支柱,在对区域贸易安排原产地规则的协调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泛欧模式与北美模式两大范例,其中的具体规则及体现的一些原则可以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协调提供借鉴,但要注意其存在的缺陷以及可能对多边贸易制度产生的消极影响。针对我国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存在的问题,如总体上缺乏统一的规制标准、缺乏对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的关注等,可以从对具体规则进行统一协调、对制度性规则和特殊产品规则进行个别调整、对管理制度进行优化等方面入手解决。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市民对城市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清淤处理技术弊端如二次污染、淤泥处置不便、占用土地资源等缺点日益凸显。而生态清淤施工过程更加环保,污染物的去除率有效提高,设备占地面积较小,综合成本较低,因此生态清淤一体化技术具备极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值得大力推广,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实施河道生态修复工程,辅以畅流活水,多措有效提升河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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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Harmonization of 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under Regional Trade Arrangements

CAO Hui-zhuo
(School of Law,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Abstract s]The diversity and complexity of 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bring some negative effects to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order.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it is necessary to harmonize them from two aspect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se rules an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WTO;the relationship among these rules under the regional trade arrangements of a country.Based on the theory of 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this thesis studies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s harmonization practices in this respect,especially PAN-EURO model and NAFTA model,and thus make suggestion to the harmonization model.In terms of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s signed by China,some problems arise with the rules of origin,especially in the context of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Keywords] regional trade arrangements;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harmonization model

[中图分类号] DF9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8628(2019)04-0040-08

[收稿日期] 2019-04-28

[作者简介] 曹慧卓(1993-),女,山西晋中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责任编辑:袁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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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贸易安排下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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