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代的输籍定样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隋代论文,输籍定样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读史札记
输籍法,是隋文帝杨坚在隋朝初年为整顿政治经济秩序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由于史籍对输籍法的记载较为简略,故史学界对这一课题缺乏研究。目前各类教科书及史学著作对输籍法的解释,往往仅局限于对有限史料的直译。然而,仔细推敲,人们对输籍法的一般理解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一、问题的提出
隋代国祚虽短,但盛极一时。《通典》卷七《食货典·历代盛衰户口》载:
炀帝大业二年,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口四千六百一万九千九百五十六,此隋之极盛也。(原注:后周静帝末授隋禅,有户三百五十九万九千六百四。至开皇九年平陈,得户五十万。及是才二十六七年,直增四百八十万七千九百三十二)。
《通典)卷七《食货典·丁中》又载:
其时承西魏丧乱,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网紊,奸伪尤滋。高颎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原注:浮客,谓避公税依强豪作佃家也。……高颎设轻税之法,浮客悉自归于编户。隋代之盛,实由于斯)。
毫无疑问,隋代户数能如此惊人地增长,在杜佑看来,实得力于高颎的输籍之法。而杜佑对输籍法的这一解释,为史学界所普遍接受。
关于输籍法,《隋书》卷二四《食货志》亦有记载:
高颎又以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乃为输籍定样,请遍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容矣。
据此,则输籍法不仅无杜佑所谓之功效,而且,高颎之意也不在浮客,而是针对长吏。查《册府元龟》,记载全同《隋书》。再检《资治通鉴》,记述极简,卷一七六长城公至德三年五月云:“高颎请为输籍法,遍下诸州,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容矣。”可见,司马光也发现了《通典》与《隋书》的不一致,于是他采取了回避的方法。但是仍可看出,这简略的几句话是从《隋书》中抄来的。
按杜佑是唐后期人,《通典》成书于贞元、元和年间,距高颎为输籍定样已200余年;而《五代史志》则成书于贞观、永徽、显庆年间,参加修志的令狐德棻、长孙无忌等人均历经隋朝。因此,《隋书》较之《通典》,应为原始可信之作。再经反复研究,颇感杜佑对输籍法的解释值得怀疑。
二、对《通典》之解释输籍法的几点疑问
首先,杜佑认为,实行输籍法是为了“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即用“轻税之法”把依附于豪强地主的佃客吸引到政府的户籍上来。可是,输籍法本身并非减税之法,而隋朝的租调力役在开皇之初就做了规定。《隋书》卷二四《食货志》云:
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麻土以布绢。絁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开皇三年……减十二番每岁为二十日役,减调绢一疋为二丈。这是明确公布的,依附于豪强的浮客不可能不知道,无须靠输籍法让佃家知晓三分之二的地租剥削重于政府的租调力役。
其次,有人认为,“定其名”,即是针对户等划分不公允、赋役摊派不均的问题而重新定户等,以减轻贫下户的负担,所以高颎“轻其数”,是以“定其名”为前提的。但是,从北魏至唐历代均田令及文献资料看,租调力役的征发一律以人丁(或床)为本,不管受田多少,也不问户等高低。不仅如此,据《隋书》所见,隋朝租调的减免也是不考虑户等的。既然户等与租调力役的征发和减免都没有关系,那么,杜佑所谓高颎“定其名,轻其数”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据杜佑所言,输籍法是针对依附于豪强的佃客,隋代之盛,也就是因为大量浮客归于编户。这就涉及一个问题,既然这些浮客是依强豪作佃家,他们自然没有土地,而归于编户以后,政府则必须要解决他们的耕地问题。可是,隋朝的建立不是在大规模的战乱之后,从隋朝初年政府就没有掌握大量可授之田。这可以《隋书》卷四○《王谊传》证之:
及上受禅,顾遇弥厚,上亲幸其第,与之极欢。太常卿苏威立议,以为户口滋多,民田不赡,欲减功臣之地以给民。谊奏曰:“百官者,历世勋贤,方蒙爵土。一旦削之,未见其可。如臣所虑,正恐朝臣功德不建,何患人田有不足?”上然之,竟寝威议。①开皇初年已经是“民田不赡”,政府怎么能解决因行输籍法而归于编户的大量浮客的耕地问题呢?我们从文献上并没有看到行输籍法时政府有相应的检括土地或均田之类的措施②,那么,大量浮客附籍为编户后将如何生活呢?因此,既便高颎“设轻税之法”能够吸引浮客,政府也无法解决他们的耕地问题,所谓“浮客悉自归于编户”,是受条件限制而不能实现的。
第四,输籍法既是针对浮客,也就是与豪强地主争夺劳动人手,这必然要侵犯豪强地主的利益。隋朝的国策是“正恐朝臣功德不建,何患人田有不足”,而占有大量浮客的正是这些“朝臣”,隋文帝既然不肯减功臣地以给民,怎么能把朝臣掌握的劳动力夺走呢?而且这一政策一旦实行,必然会遭到一些官僚地主的反对(就像王谊反对减功臣地以给民一样),甚至会引起轩然大波。如果“浮客悉自归于编户”,占有浮客并以之为经济基础的强豪听之任之、毫无反映是不可能的。
第五,历代检括户口,均以强力实行之。如东晋、刘宋的土断,南齐的检籍,北齐的括户,乃至隋代的大索、貌阅、析籍,无一例外。即便是唐开元年间宇文融大规模括户时规定对新入编户者“免今年赋租课役”③,后来又对“新附客户,则免其六年赋调”④,给以一定好处作为诱饵,但同时也规定了“过限不首,并即括取,递边远,附为百姓,家口随逃者亦便同送”⑤,“若登时不出,或因此更逃,……须加严限”⑥等等强硬措施作为保证。而高颎的输籍法既没有说明入编户后免若干年课役,又没有规定如浮客不出将如何处置,只是定一下户等就使得“浮客悉自归于编户”,隋代由此而盛,具有如此效力,令人难以置信。
另外,既然隋代之盛完全是由于高颎的输籍法,可是,这件事在《隋书·高颎传》中却只字未提,也是一件奇怪的事情。
综合上述,《通典》对输籍法的解释颇多难通之处,不足置信。
三、输籍法的历史面貌
由于有关隋输籍法的记载极其有限,给我们全面理解它带来很大的困难。又因为《通典》在隋唐史文献中的地位,以及它所记输籍法的目的、效果都较为明了,所以治隋史者基本都偏信杜佑,对《隋书》的记载则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实际上,如果我们把《通典》的记载抛开,然后再读《隋书·食货志》,就可以得到关于输籍法的比较正确的概念。
正确理解输籍法的关键,是搞清楚“定分”、“定簿”、“定样”和“定户上下”的含义。
唐代户籍明确区分为课户、课口与不课户、不课口。隋代虽不见有如此明确区分,但课户、课口与不课户、不课口事实上是存在的。如隋朝规定的赋役制度中有“单于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⑦即是。所谓“定分”,就是政府掌握的课户、课口数字,即各州县每年应交纳的课输(租调力役)数字。这个定分是经常发生变化的。例如由白丁升入品官,就可由课口变为不课口,使定分减少。定分中的这种变化政府是可以严格掌握的。《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载:“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申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想隋代免此等人课役之程序亦如此,故定分中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增减的变化,政府也可以掌握。不过导致定分变化的还有几种情况。例如有人按照户籍上的年龄应该负担课役升入定分,可是因为没有分到土地,依照“未受地者皆不课”的原则就可不负担课役,定分应该增加而不能增加;虽然分到了土地但不娶妻,或一床之丁男变为单丁,也要影响定分;课口、课户如有死亡、逃亡,定分亦要减少。凡此种种,政府则不能控制,完全由地方上的长吏掌握,因此,长吏若从中作弊十分便当。例如每年征收租调时,长吏总要贪污一部分,而向上交纳时就注明因种种原因减少若干课役,或妄改民之年状,在文帐上玩弄伎俩。这种情况在当时较为普遍,致使每年的定分课输都不能如数完成,这就是“年常征纳,除注恒多”。这种现象的根源是“长吏肆情”这一点,中央政府是十分清楚的,但由于没有进行调查,对每年变化后准确的定分——定簿,不得而知,对文帐出没的程度也无从知晓,因而“难以推校”。针对这种情况,高才建议实行输籍法。故而可以肯定,输籍法并不是针对浮客,而是针对长吏的。
关于“输籍定样”的“样”到底是什么?《隋书·食货志》讲得不甚明白,而且除此之外别无记载,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只有根据上下文来推论。目前一般认为,“样”就是政府颁布的定户等的标准,用这个“样”来定户等高低(定户上下)。当初杜佑可能就是这样理解的,故他认为是“定其名,轻其数”,而杜佑的“定其名,轻其数”后来又被当作史料来运用,极大地影响着人们对“定样”的理解,遂使“定样”、“定户上下”就是定户等成为定论。
然而,既然实行输籍法是为了解决“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的问题,而定户等是不可能达到这个目的的。所以笔者认为,“定样”并非定户等的标准,“定户上下”也不是定户等。前面说过,定分就是政府掌握的上一年度的课户、课口数字,由于长吏上下其手,这个数字每年都有所减少,为了杜绝这种现象,“乃为输籍定样”。因此,这个“样”就是哪些人、户应纳课输,哪些人、户可以免除课输的标准。课与不课的标准以前虽有,但不具体,而且全由地方上掌握,课口、课户数字由长吏上报,政府并不组织推校,是一个很大的漏洞。现在将这个标准(定样)正式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颁布于诸州,每年正月五日由“县令巡人”以五党或三党为一个单位(一团),按照标准确定每党的课户、课口数字。正长就按照这个数字来征发租调力役,同时政府也就掌握了每年的定簿,按照定簿验收各地课输。由于每年检查一次,对各地课口、课户变化的情况都能及时掌握,长吏就没有肆情贪污的余地了,从而保证了每年定分课输的完成。
胡三省为《资治通鉴》记载输籍法的极简略几句话作注,不采杜佑之说,而称:“输籍,凡民间课输,皆籍其数,使州县长吏不得以走弄出没。”颇得要领。此举对保证政府财政收入虽然起了一定作用,但毕竟不像杜佑所描述的那样意义重大。因此,《隋书·高颎传》中从略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们还要把输籍法与意在检括当时户籍之外大量存在的避役惰游的隐漏流冗之民的大索、貌阅措施严格加以区分。据记载,隋开皇初年,避役惰游的隐漏流冗之民在关东地区占当地人口的十分之六七⑧。对他们的搜括,第一不侵犯豪强地主的利益,因为他们不受豪强控制;第二不涉及土地问题,因为这部分人不同于佃客,他们都有土地;第三无需设轻税之法,因为税再轻也比脱离户籍不纳赋役重。在政权稳固、社会安定的条件下,只需靠行政手段就可达到目的⑨,而隋代户数增加的一个最重要原因,就是将这部分人搜括入籍⑩。杜佑所谓输籍法使“浮客悉自归于编户,隋代之盛实由于斯”,以及目前史学界一般所认为行输籍法是隋代户数激增的一个重要原因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最后,我想用最一目了然的方法来阐明我对输籍法的理解,并以此作为本文的结论。唐代户籍分为课户与不课户已如前述,隋代虽然也有课与不课的区别,但史籍上并不见课户与不课户的记载。输籍事实上就是隋代对输纳课役之户的一种称谓。输籍就如同课籍、课户之谓,输籍法就是课户法,输籍定样法也就是课户标准法。它要解决的自然是户籍内部输籍与非输籍的问题。实行输籍法的背景是每年的定分课输不能如数完成,因此,输籍法就是为了防范输籍向非输籍(或籍外)的非法转化。当然,输籍法所针对的这种非法转化完全是地方长吏欺下瞒上,所以仅体现在文帐上。
注释:
①按《隋书》卷一《高祖纪》记,开皇五年四月王谊谋反伏诛,故王谊反对减功臣地以给民当在行输籍法之前。
②隋代均田前后有两次,开皇十二年和大业五年,与输籍法都没有关系。
③⑤《全唐文》卷二二《科禁诸州逃亡制》。
④《旧唐书》卷一○五《宇文融传》。
⑥《全唐书》卷二九《置劝农使诏》。
⑦《隋书》卷二四《食货志》。
⑧《隋书》卷二四《食货志》。
⑨当然,如果给以免除若干年课役的优待,可以有助于括户的进行,只是我们没有看到隋文帝用这种手段辅之以大索的材料。
⑩详见拙著《隋代户数增长情况分析》、《河北师院学报》198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