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经济需要立法_石油论文

石油经济需要立法_石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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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经济包括石油勘探、开采、生产、炼制、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上、中、下游贯通相连,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石油经济运行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到全局。现在这条石油链上几乎每个环节都受着外界的侵蚀与干扰。近几年来,随着国家进一步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各油田、炼厂、销售企业乃至社会上各行各界,纷纷经营起石油和石油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致使国内石油市场陷入无序竞争局面。

1 石油开采管理混乱,油气资源遭到破坏

石油意味着财富,在美国、在中东、在一切蕴藏石油的地方,各大石油公司都在争夺石油资源。在美国,石油工业形成的初期,政府推行一条“夺油准则”,谁先出油就归谁所有。地下油田一旦被发现,垄断资本集团便蜂涌而至,展开激烈地争夺。垄断集团之间画地为牢,抢购油田开采权。得到开采权后,便迫不及待地加速开采,吃肥弃瘦,导致地下石油资源严重破坏,几度出现石油资源恐慌,一次又一次地冲击着美国的经济。

改革开放前,我国从事油气生产的只有石油工业部一家,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已组建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新星石油公司四家国营石油公司,共同从事石油的勘探与开发。另外,一些省市区也开始涉足石油开采业。石油垄断经营被打破,争夺石油资源必将随之而起。

1993年以来,从国家到地方,许多机关、企业纷纷冲破《矿产资源法》的约束,挤进了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市场,“小石油”遍地开花。一些地方政府将发展“小石油”作为振兴本地经济的重要举措,“小石油”成了当地的支柱产业、龙头产业和重要的财政来源。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大肆与国家石油企业争夺石油资源。据资料报道,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集体、个体和私人公然违反国家法律,纷纷闯入已经登记注册的油区抢夺石油资源,乱打井、乱采油。阻挠油田的正常注册登记,干扰合法登记油田的正常工作。他们说,资源是国家的,地皮是我们的,发展地方经济,不靠地皮靠什么?我国对石油天然气的登记工作实行的是一级管理,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采登记管理机关是石油工业的主管部门。但是一些地方企业,仅凭地区和县一级政府批准的文件,便强行进入油区进行破坏性开采。

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几乎所有的油田周边都有许许多多无知、无法的盗油盗气贼。他们盗气为自己用,盗来原油搞土炼油,严重破坏了油气田正常生产经营,严重威胁着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目前国内油气市场已呈多家竞争局面,旧的营销体制受到严重挑战。第一个挑战,是来自于外国石油公司。外国石油公司已占领了我们一部分国内市场。随着石油进口数量逐年增加,他们在中国的市场份额还将继续增加。第二个挑战,是来自国内石油行业自身。当前国内石油行业的油气营销,最突出的问题是多头经营,几乎各个层面都可以卖油。第三个挑战,是来自于地方的“小石油”。

2 石油炼制管理混乱,小炼油干扰大炼油

近年来,我国炼油企业亏损严重除因过去重复建设造成部分生长能力过剩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小炼油”、“土炼油”与“大炼油”争原料、争市场,导致国家重点炼油企业开工不足,效益下降。“小炼油”、“土炼油”的存在严重地威胁着我国炼油工业的健康发展。

“小炼油”、“土炼油”在我国逐渐泛滥成灾。据《中国石化报》报道,目前,全国年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下的小型炼油厂已发展到166家,占全国炼厂总数的75%;总加工能力增加到3280万吨,占全国原油总加工能力的12%。小炼厂的大最存在,加剧了我国原油配置紧张和加工能力过剩的矛盾,浪费了资源,搞乱了市场。

近年来,由于“小炼油”、“土炼油”与“大炼油”争夺原料,使大炼油企业1/4的加工能力被闲置。为了满足国内市场对油品的需求,大炼油企业不得不花重金进口原油维持基本生产。1997年仅石化系统就进口原油2303万吨,用汇35亿美元。湖北荆门石化总厂,南有江汉油田,北有南阳油田,长期资源供应不足,规模效益得不到发挥,500万吨的年加工能力,而年实际加工量只有230~270万吨,一半的生产能力被闲置,原因是该厂方圆200里内有众多的小炼油厂在相互争原料。为了生存,荆门石化总厂不得不加工进口原油。

然而土炼油问题更为严重。中国现在到底有多少“土炼油”,无人能说得清。1995年就连滴油不产的山西省,被取缔的土炼油就有2000余座。“小石油”是“土炼油”重要的原料供应者,而各地的国有油田更是千千万万个“土炼油”赖以生存的基础。鉴于小炼油造成的危害,国家三令五申要坚决取缔土炼油炉,但成效甚微。

3 石油市场管理混乱

3.1 最典型、最激烈的莫过于润滑油市场

目前,我国润滑油年生产能力已达340万t,仅次于美国和俄罗斯,列世界第三位。1997年生产润滑油300万t,其中成品油227万t,基础油73万t,中高档油比例占46.4%,产品质量档次已相当90年代国际水平。国产润滑油,无论是生产能力、品种,还是数量都已基本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1992年国家开放润滑油市场,开放前我国每年进口的润滑油只有几万吨,开放的当年就突破了23万t。润滑油市场开放后,美孚、壳牌、埃索、英国石油等西方各大石油公司竞相进入中国市场。1997年,国内市场上的外国品牌的润滑油已超过40万t,高级润滑油市场其产量达50%。外国石油公司目前在我国建成或正在建设的润滑油调和厂已有30余座,全部建成投产后,可年产润滑油100万t左右,约占我国润滑油市场的20%~30%。外国石油公司的兴起,中国润滑油工业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另外,国内成千上万个润滑油小生产者和小经营者也在冲击市场。1992年国家开放润滑油市场后,私营生产作坊和销售网点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据报道,就连偏远的甘肃省,石油系统外的润滑油销售网点也有3000多个,小的润滑油调和厂200多家。它们的生产方法就是在基础油中加一点调和剂,虽然产品质量低劣但却有价格优势。

3.2 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市场也很混乱

过去,石油成品油由国家垄断经营。但目前,30多年的垄断经营被打破了。加油站成了人们投资的热点。现在,全国除石油、石化两大系统之外,还有许多加油站。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消费国,但在美国所能见到的加油站只有“埃克森”、“莫比尔”等十来种招牌,在日本、欧洲也大致如此。但我国加油站却体现着“全民性”。

按照国外的经验,一条公路,日车流量在数万辆次以上,大约间隔60公里可设置一个加油站,而我国的商家历来有扎堆的传统。据报道,在我国众多的“国道”上,西北一些省区平均每两公里有一个加油站,中原一些省份平均不足一公里便有一个加油站,而在有沿海省市,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加油站则是比肩而设,有些地方加油站的间隔则不足百米,有些地方,公路两旁许多商店也摆出油桶在加油。

加油站过多所产生的危害,其一,搞乱市场秩序,形成无序竞争。其二,偷税漏税,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其三,为走私者销赃,加剧了油品走私。其四,销售小炼油、土炼油产品,掺杂使假,坑害消费者。其五,与国家石油公司进行不平等竞争。其六,毁掉农田,浪费了国土资源。据介绍,建设一个小加油站需占用6~7亩地,建设一个中型加油站要占用12亩地,建设一个大型加油站则要占用20亩地。其七,浪费了大量财力、人力。

另外,石油、石化企业本身也是造成国内油品市场混乱的原因。有的炼油厂依靠自己的生产优势建立润滑油自销网络,以薄利手段扩大销路;有的炼油厂为小型调和厂大开绿灯,大量提供润滑油基础油;有的炼油厂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一降再降,有利无利在所不惜。炼厂直销,社会上的经营者得利,受害的是国营石油销售企业。有的石油公司负债经营,有进油指标而无钱购货,不得不采取抛单销售更加剧了国内市场的混乱程度。

4.石油外贸管理混乱,国家利益严重受损

石油对外贸易过去由国家专业外贸公司垄断经营。随着外贸经营体制的改革,1992年石油、石化两大总公司与中化进出口总公司共同组建了两个联贸公司,1998年石油、石化两大集团公司重组后,石油外贸权限又有所扩大,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生产与销售、内贸与外贸互相脱节的问题。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国家计划高度控制的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为了抑制混乱的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国家规定从1995年起,执行全国油品配置方案,国内油品供应不足的时候,由国家计委下达进口配额指标,拿到配额的部门负责组织进口。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1996年国内柴油市场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拥有石油外贸权限和进口配额的部门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该进口时不进口,不该进口时却突击进口,人为地造成国内市场动荡。1996年初,国际柴油价格便开始一路上扬,到年底,国际柴油价格涨到32美元/桶。与国际油价相对应,国内柴油价格也不断攀升,有的地方柴油批发价涨到每吨3500元,零售价涨到每吨4000元,大大超过了市场承受能力。社会各界纷纷要求增加进口,平抑国内油价,稳定市场形势,但拥有进口权限和配额的单位却按兵不动。不得已,国务院责成石化总公司紧急进口柴油160万吨,由于高买低卖,中石化为此付出了十多亿元的代价。

拥有进口权限和配额的单位之所以按兵不动,是因为他们看到进口柴油价格高于国内市场国家规定的价格,谁进口谁亏损。与1996年相反,1997年伊始,国际油价骤然下跌,从32美元/桶一下跌到25美元/桶,并狂跌不止,甚至跌到17美元/桶。此时,由于进口柴油到岸价格比国内市场价格还要便宜,进口大有利可图,于是,有进口权限有进口配额的单位超量组织进口。据悉,国家当年下达的柴油进口配额约400万t,加上上年结转下来的50万t,合计约450万t,而海关的实际统计,1997年海关有案可查的柴油进口额为743万t,比国家规定的配额竟然高出近300万t。

除了超量进口外,在暴利的驱使下,走私活动猖獗之至。据估计,1997年从走私渠道进来的柴油总数大约在80万t~100万t,给国家造成数十亿元损失。1998年上半年走私活动更是有增无减,据报道,1998年海关共查获成品油走私案件151起,走私成品油318029t,案值53198万元。只是在国家下决心加大打击走私力度,下半年走私势头才得以遏制。

5 净化石油经济秩序,需要国家全面立法

当今,我国已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不是无政府主义的自由经济,而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有自身的特定规律和完善的运行规则,而这些特定的规律和规则又需要健全的法律来维护与支撑,否则市场必定是紊乱不堪,混混沌沌。人们常说,“石油是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石油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命脉”,足见人们对石油经济的重视。但是这种重视目前更多的是停留在人们的口头和报章上,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以石油经济立法而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很大成绩,据报道,二十年的时间全国人大已制定各种法律244项,但石油经济方面至今却没有一部完整的大法。1978年以来涉及石油经济方面的立法仅有,1981年2月财政部、石油部联合颁发的《关于油田维护费用使用范围的规定》,国家经委、国家能委、财政部、商业部联合发出的《关于严格按计划控制石油销售的通知》,1982年1月我国政府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6年10月我国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7年12月石油部发布的《石油及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能源部发布的《石油地震勘探伤害补偿规定》,以及近年来发布的几项政策规定。我国石油经济立法状况:一是数量少,二是覆盖窄,权宜性措施多,长久性法律少,缺乏包容性、前瞻性和权威性,往往是出现一个问题立一项法。市场经济运作千变万化,这样做不仅难胜其烦,前后抵触,而且新问题的处理缺少准确的法律依据。从我国目前情况看,要保证石油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不但需要制定临时性的政策法规,更需要有一部完整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法》。《石油法》应当对我国石油天然气资源的拥有、勘探、开采、炼制、加工、储存、运输、国内销售和国际贸易等各个方面做出详细准确的规定,使之成为我国石油经济运作的基本准则。实际上,世界许多产油国早已有了这样法律,我国既是一个石油生产大国,也是一个石油消费大国,制定《石油法》实在是一件既必要,又急切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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