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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都听说过妊娠合并糖尿病吧,那它是什么意思呢?妊娠合并糖尿病是指患者在患有糖尿病的基础上,出现了合并妊娠症,或者是患者在妊娠前为隐形糖尿病,在妊娠后变为糖尿病的情况。妊娠合并糖尿病属于高危妊娠的情况,这类疾病对母婴均会造成较大的影响。胰岛素在临床中国推广使用后,糖尿病孕产妇及其新生儿的死亡率都出现了明显的下降,但是糖尿病孕产妇的临床过程较复杂,因此,目前在临床中仍有着较高的死亡率,因此,对该类疾病需要引起重视。
那么,妊娠合并糖尿病在治疗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1、糖尿病患者可否进行妊娠
(1)糖尿病患者在妊娠前应该前往医院确定自己糖尿病的严重程度,对于D、F、R级糖尿病患者,一旦妊娠,会对母婴的生命构成极大的威胁,因此,这三级糖尿病患者应该避孕,不适合进行妊娠。
(2)对于器质性病变较轻、血糖控制良好的患者,可以在接受积极的治疗以及密切的监护下继续妊娠。
(3)从孕前开始,患者应该在医生的帮助下对血糖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在受孕前、妊娠期以及分娩期血糖都在正常范围内。
2、在怀孕期间对母婴的监护工作
在妊娠早期,妊娠反应的出现可能会使得患者血糖控制出现困难,因此,在这一阶段,应该对血糖的变化进行密切的监测,并及时的调整胰岛素的用量,避免出现低血糖的情况。患者需要每周对自己的血糖进行一次检查,直至妊娠第10周,在妊娠中期变为每两周检查一次。在通常情况下,在妊娠20周后,胰岛素的用量应该增加。除此之外,患者还需每月对肾功能及糖化血红蛋白含量进行测定,同时进行眼底检查,在妊娠32周以后应每周检查一次。在平时,需要关注自身血压、水肿、尿蛋白的情况,还需要注意对胎儿发育、胎儿成熟度、胎儿胎盘功能等监测,在必要时应该及时到医院接受治疗。
3、分娩时机的选择
原则上,妊娠合并糖尿病患者应该尽量推迟终止妊娠的时间。对于血糖控制良好并且在怀孕晚期没有出现其它并合症、胎儿情况良好的患者,应在妊娠38~39周终止妊娠;而对于血糖控制不佳并且出现了血管病变、合并重度子痫前期、严重感染、胎儿生长受限、胎儿窘迫等情况的患者,应该尽早地抽取羊水,了解胎肺成熟情况,并注入地塞米松促胎儿肺成熟,等到胎肺成熟后应立即终止妊娠。
4、分娩方式的选择
妊娠合并糖尿病患者并不一定都必须进行剖宫产,但是当出现胎儿巨大、胎盘功能不良、胎位异常或其他产科指征的患者,就必须进行剖宫产。对于糖尿病病程超过十年,并且伴有视网膜病变及肾功能损害、重度子痫前期、有死胎及死产史的孕妇,应该放宽剖宫产指征。
5、分娩期的处理方式
(1)一般处理。应该注意保持休息以及镇静,饮食上应该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合理的饮食搭配,对血糖、尿糖及酮体的变化进行严密的观察,根据情况调整对胰岛素的用量,加强胎儿的监护工作。
(2)阴道分娩。孕妇在接近临产时会出现紧张的情绪,并且在临产时的会出现疼痛,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孕妇血糖出现波动,胰岛素用量不好控制,因此,在产时应该严格控制血糖水平,保证母婴安全。分娩过程应该小于12小时,时间过长会增加增加酮症酸中毒、胎儿缺氧和感染的危险。在分娩结束后饮食也应严格控制。
(3)剖宫产。在手术前一天需要停止进食晚饭,手术当天应该停止在皮下注射胰岛素。在通常情况下,需要在早上对患者的血糖、尿糖及尿酮体进行监测,根据患者空腹血糖水平以及每日胰岛素的用量,改为小剂量胰岛素持续静脉滴注。在手术过程中,尽量使得患者的血糖控制在6.67~10.0mmol/L。手术结束后,每2-4小时对患者进行一次血糖测量,直到患者恢复饮食。
(4)产后处理。在产褥期胎盘排出后,患者体内的抗胰岛素物质会迅速减少,大部分GDM患者在分娩后即不再需要使用胰岛素,只有少部分的患者还需要进行胰岛素治疗,在产后,对患者的胰岛素用量应该减少到产前的1/3~1 /2,并及时根据患者产后空腹血糖值进行用量调整。多数情况下,在患者产后的1~2周,胰岛素的用量逐渐恢复至孕前水平。在产后6~12周进行OGTT检查,如果检查结果仍为异常,即可能为产前漏诊的糖尿病患者。
(5)新生儿出生时处理。新生儿出生时应保留脐血,对脐血进行血糖、胰岛素、胆红素、血细胞比容、血红蛋白、钙、磷、镁的测定。不管新生儿在出生时的状况如何,都应该将其视为高危新生儿,特别是对在怀孕期间血糖没有得到很好控制的人来说,需要给予监护,并注意对新生儿的保暖以及吸氧工作,重点防止新生儿低血糖,应在开奶同时,定期滴服葡萄糖液。
以上是妊娠合并糖尿病治疗的相关注意事项,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论文作者:王益智
论文发表刊物:《生活与健康》2019年第0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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