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学龄前儿童的主体性_主体性论文

正确认识学龄前儿童的主体性_主体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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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名的学前教育前辈陈鹤琴先生曾经提出,“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为了一切孩子”,这其中就已包含了儿童主体性的思想。从现在的角度来看,能否正确认识学前儿童的主体性,树立儿童主体性观念,并在实际工作中充分体现出儿童的主体性,关系到儿童的发展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关系到儿童的特点、地位能楍受到尊重,也关系到儿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等一系列有关问题。

对学前儿童主体性的认识

何为学前儿童的主体性?所谓学前儿童的主体性就是指学前儿童在学前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其中又蕴藏着非常广泛的内容,包括在教育活动中儿童的特点、权益、需要、发展等各方面的体现。学前教育是以学前儿童为教育对象的教育科学和社会实践活动。目的在于根据社会的要求和儿童自身的特点,促进儿童健康、和谐地发展。也就是说,学前儿童作为教育的主体,不仅仅是教育的对象,更重要的是,儿童是活生生的个体,即在教育过程中,儿童的主观能动性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就是告诉我们,儿童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容器,而是一所加工厂,他们在接受“原料”的同时,进行着适合自己的加工处理,使成人的教育变为自身的需要。

儿童的主体性是在学前教育的实践活动中实现的。学前儿童的主体性不是写在教科书中或各种文件、规定中的一句空话,它必须能够在学前教育的实践活动中体现出来。这里所指的学前教育实践活动,是广义上的从教育计划、教育教学准备到具体实践的全部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在对儿童认识、理解的基础上,研究儿童的需要、兴趣、能力和个性等特点,并以此作为依据来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在研究儿童如何学习、获取信息的基础上,再研究教师如何教,使教育、教学活动获得更大成效;在教育、教学活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出儿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学前儿童的主体性是学前教育的必然要求。学前教育的发展历史,特别是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如果脱离了对儿童的研究,脱离了对儿童的正确认识,无视儿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亦即无视儿童的主体性,学前教育就必定阻碍儿童的发展或造成儿童发展的畸形。现实也说明,学前教育(包括学前家庭教育)如果违背了儿童的发展特点,教育方法或要求脱离了儿童的实际状况和需要,同样不利于儿童的发展。

学前儿童主体性的具体体现

要在教育实践活动中体现学前儿童的主体性,教师的头脑中必须有儿童主体地位的概念和意识,这样才有可能在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方法、内容的选择等过程中,把对儿童发展的考虑放在首位,进而落实在教育活动中。我们一直认为,儿童的发展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是,为什么不能在教育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呢?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我们忽视了儿童主体性这个大前提。因此,只有真正树立起儿童主体性的观念,才能确实把儿童的发展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儿童的主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师对儿童的特点、需要、发展等的正确认识和具体落实。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要了解儿童、教育儿童,更重要的是要尊重儿童,即尊重儿童的人格,尊重儿童的特点,尊重儿童的发展。尊重儿童的个性,是将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来对待;尊重儿童的特点,就是把儿童看作是不同于成人的孩子,其各个方面都具有与成人不同的特点;尊重儿童的发展,就是必须把儿童当作一个正在发展的个体,要尊重他们每一个阶段的发展特点,同时,成年人作为教育者,有责任帮助和促进儿童的发展。

(二)教师与儿童的相互关系。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儿童的主体性是密切相联系的,儿童的主体性的体现,离不开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的主导作用也应体现在如何实现儿童的主体性上。即在教育实践中,必须摆正儿童的主体地位和教师主导作用的位置,正确认识和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绝不可忽视儿童的主体性,应当使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三)儿童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程度。儿童有利用环境、与环境相互作用的权利与自由。幼儿园的环境设置,应当首先考虑到是否有利于儿童的发展。一切不利于儿童发展的环境都应当剔除,比如不能为儿童所充分利用的“花架子”、妨碍儿童活动的设施等等都应当剔除。

(四)主动参与活动的权利与机会。儿童不仅有参与各种集体活动的权力,而且应当有相对自由的、自主的活动,让儿童在各种活动中,充分体验到自信和成就感。幼儿园各种活动的目的在于让孩子参与,儿童不是旁观者,设置活动也不是做给别人看的,应该使每个教师都明白这一点。

(五)儿童的愿望与要求的合理实现。在合理的前提下,每个儿童的愿望与要求应该能够得到不同程度的满足和实现。教师应该弄清楚严格要求儿童与满足儿童合理要求之间的区别。

儿童的主体性在教育、教学中的实现

观念的转变应落实在具体的工作中。树立儿童主体性的意识和观念固然重要,但关键是如何使这种观念或意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得以实现,即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实现儿童的主体性。要真正实现儿童的主体性,除了对儿童的主体性有正确的认识外,还应在教育、教学实际工作中做出相应的努力,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供儿童自主、主动活动的时间和空间

儿童自主、主动的活动是实现儿童主体性的重要表现,否则,儿童的主体性就无从谈起。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从我国幼儿园教育的现状来看,儿童主动参加的自主活动并不多,儿童大部分时间用于教师组织的集体教学和集体活动上,儿童做什么,什么时候做,甚至怎么做都由教师来决定,儿童只是消极地等待教师的安排,其自主性和主动性都受到极大的限制。要真正实现儿童主体性,就必须为儿童自主、主动的活动提供机会,即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空间及材料,使儿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各种活动中充分地发挥出来,使儿童的身心处于积极活跃的状态,获得主动的发展。

(二)尽量减少对儿童身心的不适当约束,为儿童的发展提供适宜的环境

儿童主体性的发挥,与其生活、活动的环境密不可分,特别是精神环境,与儿童主体性的关系更为密切。物质环境过于单调,缺少活动的工具和材料,儿童主体性的发挥必然会受到限制。然而,如果没有良好的精神环境,如教师与儿童、儿童与儿童之间的人际关系,活动氛围等等,不仅优越的物质环境得不到有效的利用,而且也根本没有儿童的主体性可言。比如,有一位儿童在被问及“为什么宁愿在一个物质条件较差的幼儿园,也不愿回到原来的那个物质条件比较好的幼儿园”时说,“原来的幼儿园(班里)虽然有好多玩具,但老师总是把它们锁在柜子里面不给我们玩儿,上课时不许回头,不能和小朋友说话,有的时候还罚我们。我们现在的老师就不这样”。可见,对儿童身心的不适当约束,会使儿童感到紧张和不安,在这样的活动、生活环境中,必然会丧失儿童的主体性。

当然,有些规则是必须的,适当的规则可以使儿童养成有益的习惯和生活、活动秩序,促进儿童主体性的发展。

(三)正确处理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儿童主体地位的关系

教师的主导作用在于必须根据儿童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组织和安排各种活动,引导儿童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如前所述,它是儿童主体性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由于在这方面的认识不清,一些教师不能正确处理教师主导作用与儿童主体地位的关系,往往表现为两个极端,一是过分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采取高度组织和控制的活动形式,儿童处于如上所述的消极被动的地位;二是对儿童主体地位的不正确理解,将儿童的主体性与教师的主导作用完全对立起来,片面地将儿童的主体性理解为不再需要教师的管理,使教师对活动缺乏应有的组织和控制,活动的目的性大大削弱,儿童处于极度兴奋或散漫状态。这两种状态都不可能有效地发挥儿童的主体性。

(四)正确理解儿童主体性与儿童中心主义

如果不能正确理解或者是过分夸大儿童的主体性,往往会导致儿童中心主义。由于我们过去一贯注重学前教育的社会性,相对忽视和淡化了儿童的主体性,所以,一旦提出儿童的主体性,就可能会被误解为儿童中心主义。把两者混同起来是错误的,其后果必然会导致儿童中心主义。所以,在加深对儿童主体性的认识和理解的同时,还要注意儿童主体性与儿童中心主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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