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生态伦理研究综述(下)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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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前苏联哲学家ю.А.什科连科为代表的“现代社会实践的人类中心主义”

什科连科在《哲学·生态学·宇航学》(1983)一书中指出,“人类中心主义”有两种:一是古代和中世纪的人类中心主义,一是现代社会实践的人类中心主义。古代和中世纪的人类中心主义,其世界观的基本原理是认为地球和人类“在宇宙中是惟一的,处于中心的地位”。这种理论遭到了彻底否定。然而,我们不应当在世界观上放弃人类中心主义的同时,也在伦理观上放弃人类中心主义。在道德(以及艺术)中,人类中心主义应当“不仅在社会实践的水平上而且在价值观的水平上保持下去,直到人同地球以外文明接触、相互作用和相互合作而形成比人类更广泛的智慧物共同体为止”。现代社会实践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可以成为并且正在成为人为了人的利益而开发宇宙空间的方针”。现代社会实践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具体主张包括:

1.不存在人—自然界的伦理学关系,而只存在人—人、人—社会的关系。如果说使用自然的某种形式并不损害人类(在经济、生理、科学、美学等等方面),那么它任何时候都不会是伦理学研究和谴责的对象。在伦理学方面,是自然界知识中介了人们之间的关系。人类是为了自己、为了以后的世代而爱护、维护和发展自然界的。在研究宇宙生态和宇宙开发的新问题的伦理学中,“人仍然是伦理关系的主要目的和对象”。

2.人在伦理方面的中心地位决不意味着侵害或“压抑”自然界。相反,人和他的需要成为伦理学体系的中心,反映着人作为智慧的体现者在维护、组织和发展自然界本身方面、在对抗“惰性”物质熵化趋势方面的指导作用。这正是我们知道的物质运动最高形式、地球上的人类的职能。

3.人类为了保证自己在自然环境中的进步和扩展,必须抵制和克服日益增长的自然界的反抗。地球空间和资源的局限性迫使人们在地球上寻找完善生活设施的新方法和越来越费力气的方法。因此,伦理学面向人决不意味着人在某种程度上摆脱他的自然环境或者忽视他的自然环境。

(五)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的基本观点

综上所述,尽管西方和前苏联各家学者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表述各不相同,但是其基本观点则是相同的。

第一,“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价值论。这是人类中心主义者立论的基础。

第二,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人类保护自然环境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也是评价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尺度。这是人类中心主义者的基本伦理信念。

第三,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人处于主导地位,对自然负有管理和指导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人类中心主义者社会实践的基本原则。

第四,强调人的利益和人的主体地位,并不意味着人可以摆脱自然界、对自然界为所欲为,相反,人虽然信仰人类自己的价值,但也承认和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这是人类中心主义者的自定的理论和实践范围。

三、自然中心主义学派:西方生态伦理学的新潮

(一)动物解放/动物权利主义流派

1.以辛格为代表的“动物解放主义”

辛格是澳大利亚哲学家,他的《动物解放:我们对待动物的一种新伦理学》一书为动物解放提供了道德根据,被认为是“动物保护运动的圣经”。

(1)人与动物是平等的。所有动物跟人一样, 都有感受痛苦和享受愉快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拥有利益的前提。每一种有感觉能力的存在物都有能力过一种较为幸福或较不痛苦的生活,因而也拥有某种人类应予关心的权益。如果一个动物能够感受苦乐,那么人类拒绝关心它的苦乐就没有道德上的合理性。不管一个动物的本性如何,人类都应当平等地关心它,把它的苦乐看得和其他存在物的苦乐一样重要。动物具有与人类同等的权利和利益,如果为了人类的利益可以牺牲动物的利益,那么实际上就是犯了一种与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相类似的错误。

(2)在动物身上做实验并吞食它们的肌肉, 这是我们社会中物种歧视主义的两种主要形式。我们吞食动物,仅仅是把它们当作达到我们目的的工具,把它们的生命和幸福看得低于我们对某道特殊菜肴的嗜好。这种做法淋漓尽致地展现了我们的物种歧视主义态度。在广为流行的对其他动物所做的实验中,实验的目的是为了观察某些物质对人是否安全,或是试图查明某种新出现的物质的构成成分。这种做法也表现出物种歧视主义者为了他自己这一物种的利益而牺牲其他物种成员的更重要的利益的物种歧视主义倾向。

(3)解放运动要求我们把道德的应用范围扩大到动物。 我们应当把适用于我们这个物种所有成员的平等原则扩展到其他动物身上。我们必须停止为自己的饱餐而饲养和杀戮动物或在动物身上做实验的实践,负起停止支持这类实践的道德义务。当然,人类与动物之间确实存在着许多重要差别,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把平等原则推广到非人类动物身上。如果我们在为黑人、妇女和人类中其他被压迫团体要求平等的同时,却否认对非人类动物的平等关心,那么我们的平等理论就将缺乏坚实的基础。我们提出“解放动物”的口号,就是要“把自由、平等和博爱的伟大原则扩展、应用到其他动物的生活中去,把动物奴隶和人的奴隶都埋葬在历史的坟墓中”。

2.以雷根为代表的“动物权利主义”

雷根是美国著名哲学家,主要著作有《共居一个宇宙:动物权利与环境伦理学》、《根植地球:环境伦理学新论》、《为动物的权利辩护》等。他的思想为动物解放运动提供了另一种道德根据。

(1)动物也拥有与人类一样的“天赋价值”。 天赋价值同等地属于所有生命的体验主体。我们所有的人都拥有天赋价值,而且都拥有获得尊重的平等权利。如果我们以一种对对方的独立的天赋价值缺乏尊重的方式对待对方,就是作出了不符合道德的行为,就是侵犯了一个人的权利。我们每个人生活的所有方面,包括我们的快乐和痛苦、高兴与烦恼、满足与挫折、延续与死亡,对于我们的生活质量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而动物也是生命的体验主体,也拥有同等的天赋价值。它们也不是为我们而存在的。如果我们认为只有人类才拥有这种天赋价值,或认为人比动物拥有更多的天赋价值,那就是一种明目张胆的物种歧视主义。

(2)动物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 把权利仅仅限制在人类范围是有缺陷的。动物身上所拥有的天赋价值,赋予它们一种道德权利,即不遭受不应遭受的痛苦的权利和享受应当享受的愉快的权利。它们的这种权利决定了人类不能把它们当作工具来对待,而必须以一种尊重它们身上的天赋价值的方式来对待它们。虽然动物缺乏人所拥有的许多能力,但不应影响动物拥有与人类同等的权利,获得与人类同样的尊重。动物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应当把自由、平等和博爱的伟大原则推广到动物身上去。

(3)动物权利运动力图实现三大目标, 即完全废除把动物应用于科学研究、完全取消商业性的动物饲养业、完全禁止商业性的和娱乐性的打猎和捕兽行为。但是对动物个体的侵犯将有助于阻止(而且是惟一现实的阻止方式)对其他无辜动物个体的更大伤害的特殊情况下,动物个体的权利也可以被侵犯。

(二)生物中心主义流派

1.以施韦兹为代表的“敬畏生命的伦理学”

施韦兹是法国著名哲学家、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他在人类伦理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地提出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的主张。他的《文明的哲学:文化与伦理学》一书中的伦理学思想,为西方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1)“伦理的基本原则是敬畏生命”。敬畏生命、 生命的休戚与共是世界中的大事。自然不懂得敬畏生命,它以最有意义的方式产生着无数的生命,又以毫无意义的方式毁灭着生命。只有人能够认识到敬畏生命,能够认识到与其他生命的休戚与共,能够摆脱其余生物苦陷其中的无知。有思想的人应该体验到,必须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一样敬畏所有的生命意志。敬畏生命不仅适用于精神的生命,而且也适用于自然的生命。人越是敬畏自然的生命,也就越敬畏精神的生命。

(2)“生命没有等级之分”。 敬畏生命的伦理否认高级和低级的、富有价值和缺少价值的生命之间的区分。因为在生物之间进行价值的区分,其据以判断的尺度是人的感受性,这是一个完全主观的尺度。可以这么说,我们当中没有人能够知道,其他生物本身究竟是什么,它在世界整体中有什么意义。一切生命都是神圣的,包括那些从人的立场来看显得低级的生命也是如此。正是由于动物与我们一样渴求幸福、承受痛苦和畏惧死亡,所以,善待动物与善待人类是绝对相同的伦理要求。

(3)“有界限的伦理学将必然被扬弃, 无界限的伦理学必然得到承认”。过去的伦理学只涉及人对他人和人类社会的行为,而对生物之爱则在一定程度上只是真正的伦理学的附带物,因而是不完整的、有界限的,从而也不可能是具有充分的伦理功能的伦理学。实际上,伦理与人对所有存在于他的范围之内的生命的行为有关。只有当人认为所有生命,包括人的生命和一切生物的生命都是神圣的时候,他才是伦理的。敬畏生命的命令与爱的原则是一致的。把爱的原则扩展到一切动物,就会承认伦理就其全部本质而言是无限的。从而,人们就会认识到,爱的原则不仅让我们真正体验到它所带来杀生和不杀生的伦理冲突,而且使我们承担起无限的责任和义务。把爱的原则扩展到动物,这对伦理学是一种革命;为爱一切动物的伦理学制定细则,这是当代学者的艰巨任务。

2.以泰勒为代表的“尊重自然界的伦理学”

泰勒是美国哲学家。他在《尊重自然界:一种生态伦理的理论》一书中,继承和发挥了施韦兹的生态伦理思想。

(1)尊重自然界所有的生命有机体。 自然界每一个有机体都是一个生命的目的中心。有机体是一个具有目标导向的、完整有序而又自我协调的活动系统,这个活动系统指向一个目标:实现有机体的生长、发育、繁殖和延续。人只不过是地球生物共同体中的一个成员,人的生命并不比其他生命优越。那种认为人因为具有理性思考、审美创造、自主决定等能力就比其他生命更有价值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那种以人的价值标准来评判其他生命是否优越的做法,不过是人类偏爱自己这个物种而歧视其他物种的不合理的自私的偏见而已。

(2)尊重生命有机体的道德规范。(a)“不作恶”,即不伤害自然界中的所有有机体、所有生物种群和生物共同体;(b )“不干预”,即不限制生物有机体的自然生长,顺其自然;(c)“忠诚”, 即不辜负野生动物对我们人类的“信任”,不让它们的希望落空,“违背忠诚原则的最明显的、最通常的例子是打猎、设陷阱捕捉和垂钓行为”;(d)“补偿正义”,这个原则讲的是, 如果人们有意违背上述三个规范之一,那就破坏了人与其他生物之间的“正义的平衡”,就必须重新履行对被伤害的生物的义务,对之进行补偿,而被伤害的生物也有资格获得这种补偿。

(3)把尊重生命与保护人类的福利结合起来。 人类为了生存也必须食用其他生命,当然会给其他生命带来伤害。但是人不应当把自己与其他生命的这种冲突看成是某种野蛮的、不可控制也无法控制的生存竞争。人类有尊重自然生命的义务,也有保护自己的自由和福利的义务。泰勒认为,当人的利益和其他生命的福利发生冲突时,应遵循自卫原则、对称原则、最小错误原则、分配正义原则、补充正义原则等五条原则。他还指出,在人的基本利益与其他生物的基本利益不能兼顾时,人不必为其他生物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但必须对其他生物作出大致与对它们伤害相等的补偿,以维护生态系统和生命共同体的健康和完整。

(三)生态中心(整体)主义流派

1、以莱奥波尔德为代表的“大地伦理学”

莱奥波尔德是美国第二次自然环境保护运动的积极活动者、著名的林学家和林业管理官员。他写下了《西南地区自然保护的基本原理》、《大地伦理学》和《沙乡年鉴》等重要著作。他的“大地伦理学”的主要观点是:

(1)大地伦理学的任务是扩展道德共同体的边界。 伦理学的发展已经从最初的研究人与人的关系,扩展到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现在的伦理学研究需要进一步扩展到人与大地之间的关系。即是说,伦理学的道德规范需要从调节人与人的关系,或者人与社会的关系,扩展到调节人与大地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要把道德权利扩展到动物、植物、土地、水域和其他自然界的实体,并确认它们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持续存在的权利。伦理学的这种扩展既是生态学的进化,也是哲学的进化。

(2)人是大地共同体的普通成员与普通公民。 “大地伦理学改变人类的地位。从他是大地—社会的征服者,转变为他是其中的普通成员和普通公民。这意味着人类不仅要尊重共同体中的其他同伴,而且要尊重共同体本身”。具体地说,一方面要认识到自然界的一切是有机地相互依存的,人类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自然界的调节机制的正常发挥作用,因而要承认自然实体及其过程所固有的伦理准则和存在权利,另一方面要激发对自然共同体的热爱。否则不可能有对大地共同体的伦理关系。即是说,人类不仅要把“权利”概念扩展到大地共同体,而且要把“良心”和“义务”扩展到大地共同体。

(3)大地伦理学需要确立新的伦理价值尺度和新的道德原则。 传统伦理学完全以人类的利益为基础,往往只以经济价值的尺度对自然环境进行评价、对自然环境进行开发和保护,并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自然保护系统。现在人类必须确立新的价值尺度,这种新价值尺度的核心原则是:当一个事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的时候,它就是正确的;反之,它就是错误的。这种道德“从生态学的角度看来,是对生存竞争中行动自由的限制;从哲学的角度看来,则是对社会和反社会行为的鉴别”。

2.以奈斯为代表的“深层生态伦理学”

挪威著名哲学家奈斯在《浅层生态运动与深层、长远生态运动:一个概要》一文中,首次提出“深层生态伦理学”的概念;美国生态学家塞申斯与德韦尔在《深层生态学》一书中进一步发展了奈斯的思想;后来,澳大利亚生态学家福克斯的《超越个人的生态学》一书,弥补了奈斯思想体系对个体关注不够的缺陷,使深层生态伦理学成为西方生态伦理学中别具一格的思想流派。

(1)关于生态伦理问题的观点有浅层和深层的不同。 浅层生态伦理学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所持的立场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认为离开人类的需要、利益和“善”,自然界没有价值。它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人的利益,只关心人类的富裕和健康;它试图在不变革现代社会的基本结构,不改变现有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的条件下,依靠现有的社会机制和技术进步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这是一种改良主义的环境运动。深层生态伦理学则认为,自然不依赖于人类的利益,自然具有自己的价值。深层生态伦理学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所有物种和自然界的整体利益。它把生态危机归结为现代社会的生存危机和文化危机,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我们现有的社会机制、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因而必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现行的社会体制进行根本性的改造,把人和社会融于自然,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才可能解决生态危机。

(2)深层生态伦理学是一种生态中心论世界观。 它的理论基础或理论内核是大写的“自我实现”原则和“生态中心的平等主义”原则。所谓大写的“自我实现”不是现代西方流行的那种自我追求享乐主义的“自我实现”。这里“自我”是形而上的“自我”,又可以称为“生态自我”,它不仅包括“我”这一个个别的人,而且包括全人类,包括所有的动植物,甚至还包括热带雨林、山川、河流和土壤中的微生物等等。自我实现的过程就是人不断扩大自我认同对象范围、超越整个人类而达到一种对包括非人类世界的整体认识的过程。所谓生态中心的平等主义是指这样一种主张,它认为在生态系统中,一切生命体都具有内在目的性,都具有内在价值,都处于平等的地位,没有等级差别,而人类不过是众多物种中的一种。“自我实现”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扩大与自然认同的过程,它的前提就是生命的平等和对生命的尊重,而“生态中心的平等主义”的最高境界就是自我实现。

(3)深层生态伦理学提出了自己的行动纲领。 深层生态伦理学给出了一条基本的生态道德原则:“我们应该最小而不是最大地影响其他物质和地球”,要求人们“以俭朴的方式达到富裕的目的”。为此,深层生态伦理学者还提出了具体的行动纲领。

3.以罗尔斯顿为代表的“自然价值论生态伦理学”

罗尔斯顿是美国著名哲学家、国际环境伦理学学会前主席。他的主要著作有《哲学走向荒野》、《自然界的价值》、《环境伦理学:自然界的价值和对自然界的义务》等。在这些著作里,他提出的一种自然价值论的生态伦理学体系格外引人注目。

(1)“价值走向荒野”。传统哲学和伦理学从人出发, 只关注人的价值,不承认自然界的价值,是一种认为自然界没有价值的哲学和伦理学。实际上,荒野自然界是一个自组织、自动调节的生态系统,它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积极的创造”。人类没有创造荒野,相反,荒野创造了人类。荒野是一切价值之源,也是人类价值之源。如果没有我们人类的文化,它们仍然能运行;但是如果没有它们,我们就无法生存。自然界荒野首先是价值之源,其次它才是一种资源。因此,应当使“哲学走向荒野”,“价值走向荒野”,从而建立一种“荒野伦理学”。这种扩展是新伦理学对旧伦理学的突破,因为,“旧伦理学仅强调一个物种(人)的福利;新伦理学必须关注构成地球进化着的生命的几百万物种的福利”。

(2)自然界承载着多种价值。自然界的价值是自然的属性, 是由自然系统或自然物质的结构决定的。自然界不仅具有以人为尺度的价值,即工具主义的价值,而且具有以它自身为尺度的价值,即非工具主义的内在价值。这些工具价值与内在价值包括经济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历史价值、哲学与宗教价值、生命支持价值、遗传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生命价值、统一性和多样性价值、稳定性和自发性价值、辩证的价值等。它们相互交织在一起,使自然系统本身也具有“自在价值”——一种超越了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的系统价值。自然系统价值散布在整个自然系统之中,是某种充满创造性的过程,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都是它的产物。自然界的这些价值是自然的属性,是由自然的结构决定的,它们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而自然界的价值是客观的。但是在另一些情况下,自然界的价值是由人的主观意识到或体验到的,并由在人的经验中被享用,因而它又是主观的。

(3)遵循自然:把生态规律转化为道德义务。 我们既是生态系统的一个“公民”,又是生态系统的“国王”,我们的作用就是对生态系统进行治理。我们对自然的改造应该是对地球生态系统的美丽、完整和稳定的一种补充,而不应该是对它的施暴。我们的伦理生活应该在效率和道德的双重意义上使我们保持与自然的很好的适应。总之,我们为了所有生命和非生命存在物的利益,必须遵循自然规律,把遵循自然规律作为我们人类的道德义务。这就是生态伦理学的主题。

(四)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的基本观点

在上述西方自然中心主义的三个学派中,生物中心主义和生物平等主义强调生物个体的价值和权利,认为生物个体的生存具有优先性,所以被称为“个体主义学派”,而生态中心主义则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认为物种和生态系统具有道德优先性,所以被称为“整体主义学派”。尽管这三个学派的具体观点各不相同,甚至存在许多理论分歧,但是作为西方生态伦理学的新潮,其基本观点则是一致的。

第一,他们都主张应把伦理学的视野从人扩大到一切生命和自然界。可以说,生态伦理学不仅是伦理范围的扩大,而且是伦理学性质的转变,是一门新的伦理学。

第二,他们都认为生命和自然不仅具有外在价值,而且具有内在价值。人类必须确认它们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持续存在的权利,因为它们不仅仅是对人类有用的工具,而且更是一种活的存在。

第三,他们都强调人类在生态系统中的特殊作用。人类的生物本性和文化本性,决定了人类既是地球生态系统中的普通成员,又是自然界有机体中的调控器官,它肩负着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道德代理者的职责。

四、结语

西方生态伦理学作为一门对现当代生态环境危机进行道德思考的新兴伦理学,对环境保护运动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不仅把伦理道德的范围从人与人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引导人们以崭新的视角来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揭示出了人与自然关系背后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且从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揭示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全人类的共同道德的产生和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西方生态伦理学彻底否定了传统发展观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的看法,强调人类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从而引发了传统发展观的彻底变革。

但是,西方生态伦理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毕竟不长,无论从历史形态还是从理论体系看,都还不是成熟的,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把全人类作为一个一元化的价值主体和伦理主体,是一种佯谬。因为迄今为止,人类总是分裂为不同的民族、国家,分裂为不同的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同一生态环境对于发展情况不同的价值主体来说,具有不同的价值。由此可见,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主张的那种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基础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是缺乏现实基础的。事实证明,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企图通过放弃人类的主体地位来求得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也是一种佯谬。生态伦理学的价值主体和伦理主体只能是人类自己,不可能是自然物。人类的这种主体地位是自然界长期进化的结果。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既是人类的生存手段,又是人类的生存目的,二者是直接同一的。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要求人类为了自然的利益而放弃自己作为主体的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这样就走进了为保护自然而保护自然的误区。

另外,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创立者和研究者没有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矛盾进行分析的角度来研究生态问题,这也是一种不足。众所周知,西方发达国家虽然致力于自己国家的生态环境的治理,但却拒绝对它们所造成的全球环境问题承担责任,并企图维持世界现存的贫富格局和生态格局。因此,西方人类中心主义实际上是以发达国家的利益为中心,而不是以全人类的利益为中心的。西方自然中心主义则抽象、空洞地研究和论述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和伦理关系,而对全球生态环境有着重大影响的人与人的关系(如国际不同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人与人的阶级关系、民族关系、国家关系以及国际贸易规则等等)却没有作深入的研究和解答。与此同时,它在指责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问题时,同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张又是一致的。对于西方生态伦理学存在的上述种种不足,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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