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养老供给的困境与出路_养老保险论文

我国农村养老供给的困境与出路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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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农村养老供给面临困境

首先,传统家庭保障已不足以承担起抵御农村老人全部生活风险的能力。在农村,家庭保障主要是依靠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担和分摊风险,家庭保障有时是农村居民生活的唯一保障,家庭保障的主要经济基础是财富、储蓄和土地,但是,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这种保障面临着许多挑战。家庭在承受巨大的高费用生活风险的打击方面处于薄弱境地。

其次,现行农村社区养老保障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建立程序不明确;保障形式多,缺乏兼容性;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保护;基金保值、增值问题严重以及其自身的历史局限性也导致这种方式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甚至可能加剧社会不平等、“市场”割裂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难以充分保障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需求。

再次,商业保险存在着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威胁。农村商业养老需求由于受农村社会文化与传统观念、社会经济环境与经济机制、经济发展水平、保险市场价格以及保险人的服务质量等影响,需求受到很大限制。只好通过政府社会养老保障的转移支付进行收入再分配。但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农村并没有这样做。

最后,从农村养老保障的实践看,民政部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同样存在局限性。第一,这种农村养老保险依靠个人缴费,且以自收自支方式推行,没有代际间的调剂,也没有队列间的共济,缺少政策倾斜(缺少激励),只有个人自助性,缺乏社会保障的共济性,实际上并不是一个严格的“社会”保险行为。第二,养老基金的保值与增值。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养老金的价值有可能贬值,但和城市养老保障制度不同的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在费用上主要依靠自行实现保值增值,这对农村地区来说有很大难度。第三,国民保障体系的障碍。直接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起来的可能性不大。

那么,有没有一个更为适合我国农村情况的老年保障形式呢?有,这就是农村养老保障相互保险公司。

二、农村养老保障相互制保险公司适合我国农村

相互保险公司是合作性质的,客户是相互保险公司的实际业主,因为客户与业主实际上是客户自身,所以它们有能力控制客户与业主之间的冲突。

从理论上讲,相互制公司是合作制公司的一种高级形式,可视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形式,是独立法人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管理制度的公司组织形式。它采用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农民投资发展起来,呈现为投资多元化,因而更加符合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

1.相互制保险公司更符合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实际

农村养老保障相互保险公司的主要竞争优势是:一方面作为该公司的投保人(成员),他们对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以及其他投保人自身的风险具有更清楚的认识和评价;另一方面,能较好地避免道德风险,投保人宁可欺骗与自身关系不大的保险公司,也不大可能欺骗自己的近邻和同事。另外,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较低,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农村养老保障相互保险公司是由保单持有人拥有和控制的,它不发行股票,也没有股东,人们通过购买保单而成为公司的所有人并从公司得到分红,利润由公司的所有人共享。农村养老保障相互保险公司的目标是为投保人提供低成本的养老保障,而不是为了赢利。公司管理者的经营目标:一是保持低经营费用;二是避免非法索赔的偿付;三是获取最大化的投资组合回报。从国外的实践来看,无论在人寿健康保险还是财产责任保险领域,许多相互保险公司的规模都很大,且实践中,相互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都有很强的竞争力,都可以办成高质量、低成本的公司。

虽然农村养老保障相互保险公司在成立的时候没有资本金的要求,但基金的筹集是必不可少的。一旦农村养老保障相互保险公司在向民间融资发生困难时,政府应通过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帮助它筹集基金。另外,随着经营的不断扩大,为保证农村养老保障相互保险公司具备足够高的效率而所需的资金投入将会越来越多,因此应在政策上准许农村养老保障相互保险公司发行企业债券。

在具备了启动资金和经营机制的情况下,农村养老保障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反馈效率这一控制变量。反馈回来的信息也就反映出农村养老保障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率。由此不难看出,农村养老保障相互保险公司信息的统计和汇总是非常重要的,公司的经营者正是根据这一控制变量来决策,并制定发展目标和计划。

农村养老保障相互保险公司没有像股份制公司那样必须将一部分利润转成红利分配给股东的压力,所以,它们有更大的灵活性来制定更具吸引力的价格。

由于农村养老保障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合作制企业,它们可以形成一种团队精神,这种精神会产生潜在的竞争优势。同样,如果农村养老保障相互保险公司能够提供稳定性和明确的经营目标,就可能会吸引一些优秀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为其工作。

2.农村养老保障相互保险公司在促进农村养老保障发展方面的作用

(1)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和广大农民办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通过农村养老保障相互保险公司办养老保险,可以将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矛盾,理顺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利益关系。农民既是被保险人,又是保险人,其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这样农民可以比较容易地将养老支付水平调到适当的水平。

(2)有利于农村居民的积极参与。它的组织系统完备,分散风险机制健全,国家财政支持有力,保险产品具有竞争力,并充分考虑了农民实际支付养老保险费的能力,所有这些易于深入宣传,发动农民积极参与。

(3)有利于国家财政的支持。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困难在于农村经济商品化程度低,农村居民有支付能力的保险需求低,而在低收入水平下推行农村养老保险,既要借助于政府力量的推动,又必须尊重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参与养老保险的过程,因而必须在组织制度上进行创新。一方面要建立低运转成本的养老保障组织制度;另一方面又要逐步扩大承保能力和承保范围,这就要求以国家财力为后盾的再保险系统的支持,特别是在农村养老保障相互保险公司发展的初期,国家财政应对农村养老保障相互保险公司进行直接的财政、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

另外,农村养老保障相互保险公司的建立也有利于未来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还可以解决现行农村养老保障中的许多其他问题如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等,这对调剂社会收入分配、消除“市场”割裂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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