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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59(2004)05-0005-06
大学分类的方法
(一)大学的评价与分类
在作为社会制度的大学之起源地——欧洲,“大学”的名称仅限于拥有自治权、因而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二战以前的我国也是如此。具有这种学位授予权的传统大学,通常其质量水平或组织形态、功能等基本上是一样的。反过来说,只有基本一样的质量水平、组织形态和功能的高等教育机构才能被认可为大学。但是,美国和二战后的日本并非如此。在这两个国家,接收中等学校毕业生、修业年限在4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机构,不管其有无学位授予权,称大学均被认可。我国要求大学应满足一定的“设置基准”(文部省令)。但是,“设置基准”说到底只是所有的大学必须共同满足的最低标准,并不妨碍大学具有多样化的水平或组织形态,其中也包含着很多没有学位授予权的大学。这样,相对于不过只有几十所大学的欧洲各国而言,日本或美国的大学却高达几百所、几千所。
因此,在由众多水平多样或质量不同的大学构成高等教育系统的国家,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大学进行评价、分类,并使之类型化。这是因为与欧洲各国不同,把所有的大学都作为一个种类来对待,几乎不具有任何意义。如果想要了解高等教育的制度结构或性质,把大学按形态或水平基本相同的归在同一类别的分类法是不可或缺的方法。在我国,也曾尝试过对大学进行各式各样的分类或类型化。其主要分类或类型化如下:
1、首先从政府分类的情况来看。从文部省编制的统计资料——《大学基本调查报告书》来看,虽然年度不同会有一些不同,但大学基本上是按下列4个指标来分类的,即:国、公、私立类别,昼夜间类别,男女类别,有无设大学院类别[1]。其中昼夜间类别是按有无设夜间学部来区别的,男女类别是按在校生的性别构成来区别男子校、女子校、男女同校的,有无设大学院类别是按有否大学院研究科(硕士课程、博士课程或两者均有)来划分的。但是,用于实际统计数据的分类,除昼夜间类别被部分使用外,仅有国、公、私立类别。众所周知,在我国,办学主体的不同,与大学的质量水平有特别密切的关系。但是,同时,在国、公、私立的各大学群内部也包含着多样化水平和形态的大学,仅靠国、公、私立类别一个指标无法进行充分的分类。
2、《大学基本调查报告书》中涉及到的有无设大学院,也是我国大学分类的重要指标。这是因为大学院研究科的开设,是根据《大学院设置基准》(文部省令)认定的,只有设立大学院研究科的大学才被认定为有学位授予权。大学院研究科可分博士课程和硕士课程,只有开设博士课程的大学才拥有完整形式的学位授予权。这样,大学院研究科,特别是有无博士课程,成为大学在研究功能方面强弱的重要指标。中央教育审议会十分关注这一点,并曾多次尝试对大学加以类型化[1]。例如,昭和三八年(1963年),中教审咨询报告(《关于改善大学教育》)提出,必须根据学术研究和职业教育把大学分为两种“水平”,即设定“以高水平学术研究和培养研究人员为主”的“大学院大学”和“以培养高级职业人才为主”的大学两个类型,并根据各自特点,考虑“修业年限、教育内容、教育方法”。这种大学“种类化”的构想,在昭和四六年(1971年)的中教审咨询报告(《关于今后学校教育之综合扩充完善的基本对策》)中,以更进一步发展的形式体现出来。根据咨询报告中的“高等教育多样化”构想,将现有的大学分为“大学”、“大学院”、“研究院”3种。这种分类分别对应于现有大学的学部、硕士课程大学院以及博士课程大学院。正如后面将要看到的那样,现实中的大学基本上分为具有与这种分类相对应的形态的大学群。“咨询报告”的构想,要求多样化的大学改变被包容在“大学”这种单一的制度框架中的现状,应根据各自的功能和性质,在制度上明确地划分为几种类型(种类化),但最终却未能付诸实施。这个咨询报告中就“大学”还进一步补充提出了根据教育课程的不同类型,把它分为“综合领域型”、“专门体系型”、“目的专修型”的构想。
3、高等教育研究者也以各种方式尝试过对大学进行分类。这是因为,在以我国大学为研究对象时,将其划分成几种类型是不可缺少的方法论的前提。可以说,我国高等教育系统的结构,如果不把构成这个系统的多数大学划分成几种类型并进行比较研究,就无法弄清楚。其分类框架,有官学与私学、旧制与新制、综合性与单科性、中央(东京)与地方、一期与二期[2]、讲座制与学科目制等,这些分类多数仅停留在大学的一个侧面而且以单纯的指标来进行,并不是弄清高等教育系统的整体结构的分类。
新堀通也最早尝试系统性的分类。即新堀在尝试解释大学教师市场的研究[2]中,把全国的大学分为7种类型。分类的标准是“大学的古老性与大学的水平”,7种类型如下:旧制帝国大学(7)、旧制国立大学(18)、新制国立大学(47)、公立大学(34)、旧制私立大学(41)、旧制私立专门学校(86)和新制私立大学(27)(括号内的数字为大学数,此数字统计到昭和三七年)。这种分类基本上是综合大学的国、公、私立类别和旧制、新制类别(即二战以前是否已经是大学)的分类,正如新堀通也指出的那样,大学的“‘水平’这个词限定在为培养大学教师的水平”,从这一点上看,其作为普遍性的分类在应用的可能性上是有局限性的。
4、除新堀之外,天野郁夫和江原武一也尝试过对大学进行分类。天野[3]首先仅以国立大学为对象,综合3个指标,即传统(前身校的创办年份)、组织形态(讲座制、学科目制或有无设大学院)和教育机会的区域性(入学者的出身地类别结构),设定了中央(东京)的大学(10)、全国性大学(10)和地方性大学(54)3种类型(括号内的数字为大学数,此数字统计到1967年)。这种分类的目的在于,综合地分析作为一个大学群的国立大学的制度结构。此后,天野为了弄清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结构,以传统或历史渊源和在学人数的规模作为指标,设定了4种类型,即:国立综合性大学、国立地方性大学、巨型私立大学和规模小的私立大学,但没有进行实证分析[4]。此外,天野收集分析了与大学有关的各种统计资料,在多维的角度上尝试着对大学进行分类[5]。其主要分类有:(1)把大学作为包含同时设立大学院、短期大学的广义的高等教育机构来把握,以各部分的入学定编构成比例为尺度划分的“大学院型、大学型、短大型”;(2)以学部的设置形态和入学定编的学部类别构成比例为尺度划分的“人文科学型、社会科学型、自然科学型、医学科学型”;(3)根据入学定编的规模,划分成“小规模、中规模、大规模、巨型”各种类型;(4)以入学者的出身地类别构成比例为尺度划分的“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各种类型,等等。他想把这些类型化的尝试分阶段地推向综合性的类型设定,但其最终目的却没能实现。
5、江原[6]把天野划分的国立大学3种类型(东京、全国、地方的各大学类型)和私立大学2种类型(巨型私大、小规模私大)统合起来并加上公立大学,把所有的大学梳理划分为7种类型,即中央(东京)的大学、全国性大学、地方性大学、公立大学、巨型私立大学Ⅰ、巨型私立大学Ⅱ和规模小的私立大学。划分巨型私立大学Ⅰ、Ⅱ的标准是在昭和四○年(1965年)前在学人数是否已超过1万人。根据这个标准,巨型私大Ⅰ是9所、巨型私大Ⅱ是17所。江原的这种分类是为分析高中毕业生的升学行为而设定的,他以此弄清了各类型的大学群招收的入学者在其毕业校、父母亲的职业、学力、性格特点等方面存在“有意差”。与新堀通也的情况一样,江原的分类也被认为其分析的框架是为特定的研究目的服务的,在有限的范围内具有很大的有效性,但是否能够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却存在问题。
6、美国的克莱德·布罗曼的分类[7]作为综合性分类的尝试而倍受关注。他曾是密西根大学的招生部部长,受全美大学招生部部长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Collegiate Registrars and Admission Officers)的委托,从事对日本大学进行评价的这项困难的工作。这是因为协会在决定是否把日本的大学毕业生作为学生来接收的时候,需要一个了解他们所受教育的质量的标准。布罗曼不是从研究目的而是从极其务实的目的出发,以及从外国人的独特视角出发,综合地对日本的大学进行评价和分类,他有日本学者所不具有的有利条件,并从其有利的立场出发,对日本大学的质量加以分析和探讨。作为其研究的标准,他选了如下5项:(1)是否是大学基准协会的会员校(为了成为会员校须接受资格审查),(2)作为大学的成熟程度(创办年份、传统等),(3)大学的规模、学科设置、组织(学部数、附属研究所数、招生数、有无设大学院以及在学人数等),(4)新生的选拔度,(5)大学的类型。其中,第五项可以说是一项综合指标。类型分为5种:全国型、大区型(例如日本的关东、关西)、地方型(例如日本的县)、都市型(例如日本的市、町)和特殊型,布罗曼认为这基本上与美国大学的分类框架是相同的。根据他的说明,这5种类型不是依据大学的区域性,而是对规模、设施设备、传统、学生质量、新生的选拔度、有无设大学院、知名度和影响力等进行综合判断得出的,它与天野对国立大学的分类具有共同点。从这个目的我们知道,布罗曼的分类并不是分析性的东西,而是在大学一览的附录中,根据上述5个标准记述各大学的属性。把它归纳一下,如表1所示。从表1可见,全国型仅23所,其中国立16所、公立1所、私立6所
表1 布罗曼的大学分类(1961年)
国立 公立
私立
合计
全国型16
1
6 23
大区型48
32136216
地方型5
—4 9
都市型— ——
—
特殊型3
—1
4
合计
72
33147252
资料来源:详见注释[7]
7、除此之外,作为美国人分类的尝试,还有W·坎明斯的分类[8]。坎明斯与新堀通也一样,是从分析日本大学教师市场的需要出发,在关于大学教师对“工作单位的期望”方面对大学进行评价和分类的。作为其评价、分类的标准,他选择了如下6个指标:(1)学者产出的数量,(2)大学的传统,(3)有无大学院以及硕士、博士课程,(4)有无附属研究所与数量,(5)师生比以及(6)大学类型(根据布罗曼的分类)。他对这些指标进行综合地判断,把所有大学先分为7组,再把它归为3类:质量高的大学、平均水平以上的大学、平均水平的大学。根据这种分类的大学数,依次为23、120、101(截止昭和四二年)。对这个分类,他本人认为,这只不过是“尝试相对分组”的“开拓性的尝试”而已,作为其改善措施,他提议把这6个指标全部打分,先去掉对学部的评分,按每所大学计算其总得分,来对大学的质量进行评价。不过,到目前为止,这个提议还没被他本人和其他研究者所实现。
这样,关于大学的分类——类型化,虽然以前曾进行过几次尝试,但它们都是以片面的或不完善而告终。这是为什么呢?关于这个问题,可以认为有各种各样的原因[9]。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类型化并不是以其本身为目的,而是作为对某个主题进行分析的方法框架,也可以说是次要的问题。因此,在这里,以大学的类型化本身为目的的研究,旨在开发能提供多方面使用的大学分类。这种新的大学分类,其本身不仅要把我国近450所大学的性质弄清楚,并把评价的工作包括在内,而且,作为基本的框架应对其他各个侧面的评价工作发挥作用。以下我将阐述研究的具体内容。
(二)美国的大学分类
美国的高等教育系统是由比我国更加多样的形态和水平的大学所构成的,在进行具体分类的工作方面,卡内基高等教育审议会进行的类型化的工作包含着很多启示。被命名为《高等教育机构的一种分类》[10]的这项工作,是该审议会作为花6年时间集中力量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工作之一来进行的。这里的大学分类,在该审议会的许多报告书或调查研究报告中,被当作基本分析的框架来使用。
根据1973年发表、1976年修订的这个分类表,包括短期大学在内的近3,000所美国大学,其基本分类有6种,加上下位分类,可分为11组。其概况如表2所示。从各大学群所取的名称,我们可以知道,这个分类使用了多重标准,但作为第一标准的是有无与大学基本属性的学位授予权相结合的大学院、特别是博士课程大学院。“有权授予学位的大学”包括全部拥有博士课程大学院的大学。“有权授予学位的大学”进一步根据博士学位(ph.D)的授予数量和得到联邦政府研究资助经费的数额这两个等级,可分为下位的4个组。即,“研究型大学Ⅰ”:一年授予学位数量在50个以上、得到经费资助的数额在前50位以内,“研究型大学Ⅱ”:同样授予学位数量在50个以上、得到经费资助的数额在前100位以内等等,是其具体分类的标准。
表2 卡内基高等教育审议会的美国大学分类(1976年)
大学数 在校生数(%)
公立 私立
小计公立私立小计
(1)有权授予学位的大学1196518427.327.927.4
研究型大学Ⅰ 292251 9.9 11.510.2
研究型大学Ⅱ 331447 7.7 5.2 7.2
大学院大学Ⅰ 381856 6.9 8.3 7.2
大学院大学Ⅱ 191130 2.7 2.9 2.7
(2)综合性大学354
24059427.133.028.4
综合性大学Ⅰ 250131
38123.523.723.5
综合性大学Ⅱ 104109
2133.6 9.3 4.9
(3)博雅学院
11572
5830.2 21.24.8
博雅学院Ⅰ- 123123-
6.41.4
博雅学院Ⅱ114494600.214.83.4
(4)短期大学 9092381,147 43.76.335.6
(5)职业大学
704905601.6 11.53.7
(6)非传统型大学3 3 6 0.1 0.0 0.1
合计1,466
1,608 3,074 100.0
100.0 100.0
资料来源:详见注释[10]
没有博士课程大学院的大学,大致可分为“综合性大学”和“博雅学院”两种。“综合性大学”是指除博雅教育之外还拥有专业教育课程或硕士课程(MA)大学院的大学群,其进一步根据专业教育课程的数量(日本称学部、学科的数量)和学生数,可分为下位的2个组。“博雅学院”是指仅进行高水平博雅教育之美国独特的4年制大学,这也可进一步分为下位的2个组。在这里,作为分类指标的是新生的选拔度和毕业后升入有权授予学位的一流大学并获得博士学位的数量。
此外,“短期大学”是指以社区学院为主体的2年制学院,“非传统型教育机构”则是指最近不断增加的、进行与以前的全日制、授课为主的学院式(传统型)教育不同质的教育之高等教育机构。“职业大学等”是指仅进行专门职业教育的单科性大学群,包括神学、医学、师范等各式各样的大学。
如此看来,我们可以知道,假如把“短期大学”以下的大学群忽略不计的话,那么作为对大学分类的尺度,卡内基高等教育审议会所使用的就是大学具有的本来的两个功能,即与“研究”和“教育”功能有关的指标。大学有研究功能强的大学和教育功能强的大学之分。研究功能强可以用研究活动的活跃性和培养研究人员功能强这两点来把握。在美国,联邦政府研究费的资助,是根据研究人员的申请有竞争性地进行的,因而得到越多资助的大学,就拥有更多的优秀研究人员,研究活动就开展得越活跃。研究人员培养功能的强弱,直截了当地表现在该大学输送出获得博士学位者的数量。能给许多人授予博士学位的大学,说明其教师和学生的质量都很高。“研究型大学”的这个水平,可以说在这个意义上是极其合适的。
教育功能方面最重要的是专业教育和博雅教育。很多“有权授予学位的大学”、特别是“研究型大学”,在这两个功能方面都很强。我们从哈佛、耶鲁、斯坦福等超一流的“研究型大学”那里就可知道这一点。这些大学具有大学院、职业学院以及博雅学院三位一体型的组织结构。但是,美国也有许多独立设置的博雅学院和职业学院。还有很多大学虽没有学位授予权,但却很重视专业教育。以专业教育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大学的综合性和规模是其强弱的主要指标。博雅学院,新生选拔度的强弱是重要的尺度。“博雅学院Ⅰ”中的有名私立学院就是以选拔严格、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而著称的。
(三)大学分类的方法与框架
例如在欧洲各国,大学仅限于拥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大学都具有研究与教育相统一的两个功能。但是在美国,在由多样的形态和水平的大学所构成的高等教育系统下,这两个功能因不同的大学而有各种各样的比重。当然,大学教师在进行教学的同时,也把研究作为其职业活动的一部分,因此没有不具有研究功能的大学。但是,对作为一个组织体的大学来说,它们之间存在研究功能的强弱与大小是难以否认的事实。作为大学分类的标准,研究功能被当作第一或主要的依据,在这个意义上不得不说是理所当然的。这也适用于具有与美国一样拥有大众化高等教育系统的我国的情况。这从前面看到的我国大学分类的尝试都是以某种形式把研究功能的强弱作为分类的一种或主要的标准,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中央教育审议会的各项咨询报告所重视的是有无设大学院。新堀的新旧大学的区别从旧制大学全部拥有大学院的这点上看也是一样的。还有天野和江原所称的中央(东京)的大学、国立综合性大学,也是指“讲座制大学”即“大学院大学”。布罗曼和坎明斯所重视的也是研究功能。特别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坎明斯虽然把6个指标作为分类的标准,但是其中甚至有4个(有无设大学院、学者产出的数量、附属研究所的数量、大学的传统)是与研究功能的强弱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从这个理由出发,这里也把“研究功能”选定为大学分类的主要标准。
作为把握研究功能的第一指标是有无设大学院研究科。二战以前的大学全部都设立了大学院研究科。但是,在二战后,大学院的设立是根据与大学不同的、另外制定的《大学院基准》来审查、认可的。新的大学院制度从昭和二五年度(1950年)建立,始于旧制大学,但二战后组建的“新制大学”也开始逐渐拥有大学院。大学院研究科有硕士和博士两种课程,除同时设置两种课程的大学院外,仅有硕士课程的大学院也占有相当的数量。大学院通常是以学部为基础设立的,但有些大学的大学院是在全部的学部之上与其连接的,也有一些大学的大学院并不是这样的。硕士、博士课程的类别和大学院与学部的关系作为表示研究功能强弱的指标是重要的,这里也把它作为分类的标准来使用。
是否设大学院研究科,基本上是委以大学的自由选择,但医牙类的学部或大学例外,全部的学部或大学必须设立博士课程大学院。医学和牙学没有硕士课程。这样,医学和牙学在整个大学院教育中占有特殊的地位,特别是医牙类的单科大学,把它和其他大学笼统地对待是一个问题,因此根据需要,加上“是否是医牙类”这样一项分类指标。
有无设大学院虽是研究功能的主要指标,但仅以此并不能表现实际研究活动的水平。美国的大学分类,用得到联邦政府研究经费的资助额和授予博士学位的数量作为表示它的指标。在我国,相当于此的是得到文部省科研经费的额度和授予博士称号的数量。但是,关于得到文部省科研经费额度的这个问题,由于按大学类别的统计数字没有公开,要从公开的资料中把它们一项一项地加起来统计是很困难的,因此这里无法把它作为指标来利用。有关授予博士称号数量按大学类别列出的资料虽然公开,但我国授予博士称号的数量极其少(每年约6,000名),而且明显地偏重于某些特定的学术领域(医牙学占51%、工学占21%),也无法作为研究人员培养的指标来利用。这是因为在人文社会科学类的大学院,博士学位的取得与授予作为惯例尚未固定下来的缘故。因此,这里用大学院的规模、更具体地说是大学院在学人数或大学院在学人数与学部在学人数之比作为研究活动的指标。在我国,研究生都积极地参与以教师为中心的研究活动,并担负着重要的一翼,因此把它作为指标是合适的。但是,这里存在着这么一个问题:医牙类的大学院,学部在学人数少而大学院在学人数多,私立大学,学部在学人数多而大学院在学人数少。因此,在使用大学院在学人数与学部在学人数之比时,采用的分类尺度是把这一点考虑进去的。
关于大众化高等教育系统下的大学分类,另一项重要的指标是大学的学科构成。它横跨只有1个学部的单科大学到拥有10几个学部的巨型综合性大学。因此这里把学部归纳为4大类:人文科学类、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和医牙类,其中把拥有3-4类的大学称为“综合性大学”、由2类构成的大学称为“多科性大学”,仅有1类的大学称为“单科大学”,并把它作为分类的第二主要指标来使用。
作为以上研究的结果,日本的大学可以设定为如下5种类型。
1、研究型大学(research-R型)
进入这个范畴的是在有权授予学位的大学中具有特别强研究功能的大学。以如下两点为标准:在所有的学部之上都有博士课程大学院;大学院在学人数与学部在学人数之比,国公立为9%以上、私立为6%以上、医牙类的单科大学为20%以上。
2、大学院大学(doctorate granting 1-D1型)
在所有或大多数的学部之上都有博士课程大学院,大学院在学人数与学部在学人数之比在上述标准以下的有权授予学位的大学。
3、准大学院大学(doctorate granting 2-D2型)
仅在一部分学部之上有博士课程大学院,大学院在学人数与学部在学人数之比在上述标准以下的有权授予学位的大学。
4、硕士大学(mater granting-M型)
仅有硕士课程大学院的大学。
5、学部大学(college-C型)
没有设大学院、仅有学部的大学。
如果根据这个分类方法对截止昭和五四年(1979年)的443所大学进行分类的话,那么,研究型大学为24所、大学院大学121所、准大学院大学35所、硕士大学85所、学部大学178所。从这个数字我们知道,进入大学院大学、硕士大学、学部大学这三个范畴的大学占多数,达87%。因此,根据分析的需要,把这三类大学群再细化为如下子范畴。
2 大学院大学
2-1 综合性或多科性大学
2-2 医牙类单科大学
2-3 其他单科大学
4 硕士大学
4-1 综合性或多科性大学
4-2 单科大学
5 学部大学
5-1 多科性大学
5-2 女子大学
5-3 人文科学类单科大学
5-4 社会科学类单科大学
5-5 自然科学类大学
(本文译白天野郁夫著《高等教育の日本的构造》P206-219,玉川大学出版部,1986年版。经作者授权以中译文形式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