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与反腐之间的内在逻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治论文,逻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675(2016)03-056-06 习近平总书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道路,是习近平同志法治思想的重要贡献。①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提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的反腐败重要思想,蕴含着新时期反腐败斗争应当注重从法治角度进行“顶层设计”,以法律制度、法治方式和法治机制为公共权力设置公正、透明的运作环境,使掌权者始终不敢腐败、不能腐败和不愿腐败。法治以其规范、普遍和强制力的特点,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反腐倡廉的基本方式。②因为,法治的价值不仅能够维护社会秩序的良好运作,而且能够通过制裁和惩处手段修补被腐败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推进法治,必然反对破坏法治的腐败行为;反对腐败必然离不开法治作保障。唯有实行法治,方能将反腐败斗争提升到新的成就和水平。 一、法治与反腐的内在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就是要把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两者相互促进,相互保障、协同发展。法治是以约束公权、保障私权作为核心价值。腐败行为则破坏社会应有的安定、和谐、平等的规则秩序。实施腐败,必然破坏法治的实施,导致权力乱象、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推进法治,必然要反对腐败、反对特权、反对权力滥用。其内在机理在于: (一)实施腐败的结果——必然破坏法治 纵观腐败行为的种种表现,不管是行业腐败、行政机关腐败,还是司法腐败,腐败无不是对权利平等、权力制约和公平正义等法治原则的破坏。 1.腐败破坏权利平等。法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平等,它是世界各国一贯标榜的法治原则③,包括“无差别”的绝对平等和“按比例”的相对平等。④权利平等是平等权的核心内容,要求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⑤法律之所以具有平等的价值,在于法律具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具有强制、规范、普遍和肯定性的效力。法律可以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平等。⑥法律不是对权利的限制和否定,而是对权利的确认和肯定。“凡为法律上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确定的方式对待”。⑦公民权利的平等,是按照法律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统一,既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然于法律之外以“特权形式存在权利”,又不能超越“权利平等”的历史阶段苛求社会绝对平等。⑧显然平等权与特权相对立,它是为否定特权而产生和存在的。然而由于经济与政治体制的原因,特权现象和特权思想等腐败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实际破坏着权利平等原则在现实社会中的贯彻。 2.腐败破坏权力制约。法治为权力提供合法性根据并有效约束权力,是法治基本的、最为核心的要求。⑨但是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往往将权力使用到最大限度。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⑩权力虽然来源于权利,但也独立于权利。权力从产生开始,便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力量;它不仅决定与支配着社会财富的分配,并能够给拥有权力者带来丰厚的财富,以此形成了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状态。在剥削阶级的社会中,这种对立是一种根本性和主要性的问题,往往难以调和。因此,要制约权力,防止权力异变是近现代政治的一个重要问题,并逐渐形成了权力制约的科学理论。然而一个拥有公共权力的人,无不面临着滥用权力的可能,面临着跨越正义与道德界线的可能。(11)因此,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各种权力应当分权制衡,形成权力制约。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导致权力滥用。(12)目前各种腐败行为的存在,就是因为一些权力不受制约,而导致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 3.腐败破坏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有序的基础,更是社会主义法的应有价值核心,也是制定各项社会制度和经济社会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因此公平正义是人们最为看重的道德品质和德性,是整个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伦理基础。(13)柏拉图将公平视作正义,认为一切正当的人、事物与行为之间应完全公平。(14)罗尔斯则直接将正义视作是公平,认为正义原则在一种公平的原始状态中应得到一致同意。(15)而马克思认为,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16)可见,公平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基础,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从法律上而言,公平指的是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设置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全体公民利益的公正公平,任何人均应遵守,因此守法就成为一个整体性质的正义。但是为了国家和全体公民的利益,公平正义也应当遵循平等的分配原则和补偿原则。(17)“公民之间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那么任何人就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利益”。(18)然而腐败行为,以损坏公平正义为表征,以侵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明显违背与破坏法律和社会所确认的公平正义原则,其中司法腐败就是典型。 (二)推进法治的结果——必然要反对腐败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以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力为核心,其运行的基本模式就是以法律制约权力(19),以法治保障权利。“法治要求已有的法律能够得到公民普遍的遵守,而公民遵守的法律则是自身制订的良好的法律。”(20)在法治社会中,法治的主要精神在于所有的权力(利)均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又受制于法律。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和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违背法律享有或者使用权力(利)均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法治的重要功能就是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防止政府人员滥用权力,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秩序发挥调整和规范的作用。虽然法治具有多种价值功能,但反对腐败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价值蕴含。 1.法治本义包含约束权力。法律作为一种约束和限制权力的社会控制力量,是基于社会对秩序的需求,为约束和规制权力而产生。在法治社会中,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法律的规则性和普遍性迫使权力主体按照法定的行为方式行使权力。从一定意义上说,设置法律的目的和使命就是为了防止和避免权力的滥用。当前环境下,通过法律规范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者滥用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公共权力的非法侵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宗旨。(21)不管现代各国国家制度有何差异,但国家机构的设立都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是不可否认的原则。在法律的严格规制下,任何权力的行使均应受到法律规则的限定和约束,法律规则促使权力者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履行权力。(22)因此,推行法治就不允许法律以外设置权力,不存在高于法律之上的其他权威。(23)法治强调权力秩序必须依赖于法律规则的预先设置与规范,并由此确立和遵守权力使用的一个普遍规律。(24)。 2.法治内容要求保障权利。法治的秩序在于社会各种权力(利)的合理分配与有效实现,因此一定意义上而言,法治的目的就是完善与解决权力(利)的分配与制衡,并以权力与权利的合理分配作为法治运行的核心。现代法治国家要求有一个强大的政府,能够使公民感受安全、幸福、自由,国家真正能够给予公民以公正、平等的待遇和保护,公正、平等的分配社会财富。(25)个体权利的实现,是以保障权利免受权力的侵害,并且在侵害时能有效运用社会救济手段。(26)而法治就是合理确定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确定公民应有的合法权利,并保障这些权利不被非法侵害。法治明确、巩固国家与社会间的权力与权利的分配,避免国家机构行使权力时任性。事实上,国家机构权力的任意与任性实质上就是一种腐败。个人是法律中权力与权利的最终享有者,个人权利的状态,直接说明一个国家法治的程度。通过国家权力保障个人权利,通过社会权利协调个人权利,通过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一种公认的法治规则。法治以法律秩序和法律实现的过程及状态,防止与避免权力集中出现的社会性垄断,形成新的不公正、不平等,从而造成权力腐败和社会动荡。显然,“对公共(政治)权力的限制或者控制”(27)就是法治面临的根本问题。法治通过法律的惩罚机制,使各种腐败行为面临受到法律惩罚的巨大风险,使权力者慑于法律的惩罚与威严,而不敢擅自逾越法律的界限侵害个人和社会的合法权利。 3.法治方式反对人治任意行为。“法的实质正义是为了通过法实现一种理想的、正义的社会生活,因此法应当具有、满足人们的一些最基本的需要、要求的性状与作用。”(28)法治的思维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要求一个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方式的情况下,不是选择其他方式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要控制方式,而是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方式进行国家和社会控制。(29)当前,我国推进的依法治国战略,意味着包括国家领导人在内的一切个人都必须按照法律的指引行动和思维。对利与弊的权衡,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善与恶的评价,都离不开法律的限定与标准。此外,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也要将法治思维方式和法治规则作为首要的考虑因素。假如偏离法律标准,离开合法与非法的前提考虑事物的利与弊、成本与收益、善与恶,是法治国家和法治原则所禁止的。法律思维优先和合法性优先,是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30)人治任意行为(31)的直接后果导致权力任意,导致腐败滋生。由于法制不健全,法律权威缺乏,公民法律意识低下等因素存在,给权力任性留下空间,导致权力者以个人利益与意志滥用权力,竭尽全力利用公权力“寻租”。与人治任意行为相比,法治的最大优点就是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或者超越法律之上为所欲为或者指手画脚,法治状态下,权力者个人的权力任性行为会因法律和制度的设置周密、系统,而被事先防范、事中阻止和事后惩罚,从而令权力任意的腐败行为难以发生。 二、法治对反腐的推进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认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的规矩。”由于法治具有规则化、系统化与理性化的特征,可以给权力主体和市场主体事先提供稳定的可预测性和可计算性。所以法治是反腐倡廉的灵丹妙药,是治理腐败的有力克星。这也是域外无数发达国家,已经证明或者正在证明的铁一般事实。(32)离开法治的反腐,反腐不会持久,也不会公平公正。显然,法治助力推进反腐败工作。 (一)法治提升反腐败水平 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腐败现象,无不源于法律对权力缺少规则和约束。因此,要保证权力者始终沿着公正公平的轨道正常使用权力,有效避免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蜕变,客观上就要求制定权力运行的法律规则。不管是权力的设置、权力的运行和权力的监督,都必须通过法律规则的方式予以确定。以法治方式规范权力、约束权力和监督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33)法治方式反腐客观上要求以法治的方式科学、合理地配置各种权力,从而在各权力运行系统间构建一种既彼此独立又相互牵制的法律制约关系,使权力始终保持一种均衡态势,以此杜绝绝对权力出现绝对腐败。与立法权、司法权组成的“权力”对政府权力的制约相比,法治反腐以法律制约权力体现了政治文明的新发展。(3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当前我国反腐斗争的复杂性、持续性和紧迫性,需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保障。 1.法治可以保证反腐公平。公平是一个国家已有经济关系在保守方面或在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35)公平的建立依赖于特定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条件,它意味着对利益的制衡。国家以法律形式对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一方给予一定程度的扶持和帮助,来调整和均衡社会各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以确保法律的结果公平,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的公平为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一个可衡量的客观、具体的标准,而公正的社会法律制度为社会公平的实现提供应有的前提和保障。(36)不管公平是为利益分配提供机会公平,还是为利益分配结果进行纠正实现结果公平,公平的客观标准均应建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并时刻与具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联系起来考虑,从而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37)公平的法律实现是法治公平的目标,是立法公平、司法公平、执法公平、程序公平所追求的最终结果,也是检验和判断一个社会法治系统是否公平的标准。(38)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调整器,实现社会正义就是其存在的价值追求,法律通过具体的实施,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平衡各种社会利益,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最终维护社会秩序。法治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能够发挥因势利导的作用,让人们的各种追求得到协调:争执融入秩序、对抗达到互促、相反得以相成。此外,法治能够通过立法的方式分配正义,通过严格的执法平衡正义,以及通过公正的司法保障正义。(39)可以说,没有法治,人们就要面临和经受很多苦难和灾难。(40)当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不搞选择性执法、象征性执法或宽容性执法,反映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也充分显示法治思维和方式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具体体现。 2.法治可以保障反腐公正。法治以实现社会公正作为自己最基本、最重要的价值蕴含。(41)法的职能作用和目标在于确认和调整社会的各种关系,维护社会公正。(42)法律公正包括法律制定上的公正,即立法公正;法律在实施中的公正,即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立法公正可以使一切腐败行为、腐败现象和腐败犯罪统一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予以界定与区分,不因人而异、因时而异,或者注入人为因素的判定。法律实施中的公正要求执法、司法机关不仅在执法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还要求执法和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即执法和审判中,既要坚持实体公正,又要坚持程序公正。因为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失去程序,法律就失去了生命;离开了程序,法律制度也就没有实施可言。法律对各种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实现的。法治的原则要求公民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来实现个案处理的实体公正结果,因此法治原则的贯彻就应当强调程序合法即程序公正的前提性地位。(43)因此,法治方式反腐,不仅在案件受理上和办理上体现公正,更要在案件处理结果和刑罚执行上体现公正。坚持同案同判,做到量刑均衡、量刑平衡,严格控制、监督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减缓、免刑和监外执行,确保刑罚执行上公正。可见,法治方式反腐不仅可以确保反腐过程的公正,而且可以保障反腐结果的公正。 (二)法治规范反腐的推进 1.促使权力清单法律化。法治原则的推行可以克服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的任意用权行为。(44)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权力运行必须有明确的权力边界。如果权力边界设定混沌、模糊,必然导致权力者越界使用权力,诱使权力滥用与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45)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我们的法律和制度不能“牛栏关猫”,应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邓小平同志也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46)所以对公共权力规定的越明确、越具体,对正当与非正当、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判断就越清晰,对权力者的评价和监督也就越简单、越容易,各种渎职、腐败的行为也就越容易被发现。因此,通过推进法治,有助于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方式渗透人们的头脑,从而加快国家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和政府权力清单的法律化。权力清单的法定化,又促使行政机关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与行使权力,没有法律规定不得作出有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得增加其法律之外的额外义务,从而消除权力设租、寻租行为。 2.促使权力运行法律化。法律为权力运行提供可依据的程序和坚强的法制保障,统一的行政程序规则是建设廉洁政府的基础。现实社会中,针对一些权力运行不透明或者暗箱操作的情况,法律可以通过预设的法律程序,规范权力者行使权力的手段、方式、过程和步骤,从而使各级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良性开展工作。各级政府也可以通过法律的贯彻执行,自行检查各项法律的实施和遵守情况,从而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同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各项监督措施的完善,防止潜规则和暗箱操作,让权力始终在法律约束、监督的状态下良性运行,避免权力设租和权贵横行。 3.促使权力后果法律化。法律为权力行使预设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法律针对一些权力责任不明,后果不清的状况,建立违法用权的“红线”,任何人踩踏“红线”、逾越法律禁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受到法律的惩处。从而建立规范从政、执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法律通过制度预设、惩戒警示的方式,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权力运行模式,为反腐败构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和“不愿为”的制度机制,从而达到“不敢贪、不能贪、不愿贪”的反腐败战略目标。各级行政机关通过推进法律的实施,可以促进行政机关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违法用权责任追究制度,最终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此外,随着法治的不断推进,促使各类机关从法律上完善对执法人员纠错问责机制,健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从而避免滥用权力和用权无责的现象。 (三)法治确保反腐的成效 法治以其所具有的稳定性、普遍性、规范性和原则性特点,确保反腐败斗争收到实效。 1.法治反腐具有权威性。法治通过确立法律至上的思维和理念,严格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而成为现代社会最佳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律作为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对政治关系和一般社会关系有着强有力的整合和控制作用,特别是对国家权力和社会公共权力的运行,可以发挥强有力的制约作用和监督作用。事实上,要获得理想的反腐效果,不仅依赖于立法的严谨,更要在法的实施中不折不扣地严格执法。法律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其权威也在于实施。法治反腐可以通过严格的法律实施,进而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和尊重。实际生活中,法律惩处的严厉性和及时性,为反腐败树立了一面镜子。 2.法治反腐具有常态性。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持久的斗争,不是一时的功利性行为。法治反腐的法律和制度除了本身具有稳定、长效的特点外,法治原则还更多地赋予了法律的权威性,这就保证了反腐斗争依靠已有的法律和制度持续、稳定、长效地开展下去,既不会因为各级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会因为各级领导人的意志、决心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治是现代文明的结晶,也是未来社会的发展走向,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在反腐败问题上具有其他任何方式或途径无法比拟的天然优势。有案必查,有腐必反,只要有人违反了党纪国法,就必须受到党纪和法律的追究,显然法治方式反腐是一种常态化、非选择性反腐。 3.法治反腐具有低风险性。事实证明,历史上任何一次反腐,既得利益集团或者利益共同体都会不同程度的对反腐予以抵制,如果不加以风险防范和控制,这种抵制将会有可能破坏社会秩序,成为社会震荡的源头。法治是降低这种抵制风险和社会震荡的最佳方式。反腐的目的之一就是使国家和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显然这将不可避免地触及既得利益集团实际占据的巨大利益。利益差别和冲突是一切社会矛盾斗争和动乱的根源(47),法治则用一套规则来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缓解甚至消解反腐所带来的社会潜在动乱根源。在法治的整体运行中,法律将会公正地调整各种不同的利益关系,有效平等地保护各种正当利益。 4.法治反腐具有合作性。多年以来,贪官外逃一直是反腐败斗争中备受关注的焦点。但是我国现有反腐败法律与国际的对接性和协调性不够,导致打击腐败犯罪不力。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是平等主权国家之间关系调整和规制的产物。(48)当前在国际反腐败中,世界各国不仅存在法律适用、诉讼程序以及法律分类等法律体系方面的不同,同时也存在腐败犯罪主体认定和腐败量刑方式的不同。因此,通过推进法治方式反腐,可以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也可促进国际反腐败的法律协调与对接。当前,《北京反腐宣言》、《2015-2016年G20反腐败行动计划》和亚太经合组织反腐执法合作网络落户北京等国际合作条款的签订,高度反映了法治框架下的中国反腐与跨国刑事司法协助的紧密合作,显示了法治反腐的强有力效果。 三、反腐对法治实施的推进作用 腐败破坏法律的实施,腐败事实上成为法治建设中的最大威胁。反腐则可以推进法治的实施和完善。 (一)反腐可以实现法律平等 特权是超越平等权利享有的非法权力,而法律的平等性价值理念,是在反对特权中建立的,是对一切特权的否定与批判。法律的平等性价值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无差别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无差别地反对特权。无论权力多大、官位多高,只要违反党纪国法,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能法外“开恩”,开“天窗”、留“暗门”。法治方式反腐,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享受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法治方式反腐也强调反腐应当平等地进行,反腐不划禁区,惩治腐败是“零容忍”。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制度的深刻变革,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特权思想在一些地方和干部中仍然存在,权钱交易行为在一定领域时有发生,引起群众严重不满。因此,反对特权是法治的首要任务,它可以实现法律平等,也可以实现法律正义。 (二)反腐就是严格法律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执法活动是实现法律公正的关键环节。反腐败斗争,就是惩处那些破坏法律实施或者不严格执行法律的一切违法行为。因为不公正的执法,不仅混淆了应有的是非观念,使法律公正荡然无存,而且损坏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目前,法律实施仍存在诸多问题,一定范围内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很严重。因此,通过反腐败,可以有效推进法律的严格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违法执法和司法的行为。同时,还可以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从而全面推进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现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三)反腐必然促进法律完善 在反腐败实践中,通过对各种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的揭露和惩处,国家可以及时完善各项法律制度,杜绝法律漏洞与防范腐败的再次发生。市场经济有其独有的规律和规则,必然要求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约束。市场经济越发达,法律的体系就越完善。为什么当前职务犯罪得不到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立法上的不足。加强立法是规范与治理社会“失范行为”诱发腐败的需要。因此,在不断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中,对暴露出来的权力滥用、权力失范、权力不明、监督不畅和惩处不力等问题,可以通过改革和完善权力运行和权力配置中的相关法律制度来加以解决。此外,由于受传统国家治理方式的制约,许多有关廉政的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些制度失效、失灵现象严重,一些法律本身存在不完善、不配套,或者法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在反腐败过程中予以发现,并适时予以修订、完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体系,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上述决定虽然是依法治国的前景规划,但是这些决定的作出无疑是反腐败斗争的全面总结。 历史证明,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严,则腐败亡。推进法治与反腐,已成为国家和民族兴亡的重要举措。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反腐则是当前必须坚定、坚守和坚持的反腐败战略方针,不能容许有任何松懈与动摇。 注释: ①杨小军:《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载人民网·理论频道2015年03月04日。 ②《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3年版,第141页。 ③高振强:《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④(36)(37)彭礼堂:《法学视野中的和谐社会公平观》,载《江汉论坛》2006年第6期。 ⑤闰国智、徐显明:《权利平等是我国公民平等权的根本内容》,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 ⑥⑦(11)(22)[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5、286、362、385页。 ⑧黄稻:《现代法治的权利平等性》,载《江海学刊》1995年第4期。 ⑨(44)叶传星:《法治的社会功能》,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⑩[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12)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3页。 (13)徐大建:《西方公平正义思想的演变及启示》,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14)刘士民:《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律思想的比较》,载《中西法律思想论文集》,台北汉林出版社1995年版,第458页。 (1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13页。 (16)乔瑞华:《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诉求》,《社会科学家》2014年第10期。 (17)亚里士多德:《尼可马各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0、128-140页。 (18)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6、27节。 (19)(21)(23)(24)(45)闫德民:《权力制约范式论析》,载《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 (20)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99页。 (25)李交发等著:《法治建设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117页。 (26)[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7页。 (27)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页。 (28)张恒山:《论正义和法律正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 (29)(30)白岱恩:《论法律思维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载《理论学刊》2005年第6期。 (31)人治任意行为是造成权力滥用的关键因素,是腐败的根源和破坏法治的乱因。故推进法治就是反对人治中的任意行为。 (32)刘海年等主编:《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45页。 (33)吴官正:《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载《求是》2006年第18期。 (34)陈宏彩、邓蓉敬:《以权利制约权力:政治文明的新发展》,载《理论与改革》,2003年第6期。 (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9页。 (38)刘作翔:《公平:法律追求的永恒价值》,载《天津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 (39)农永文:《社会管理要民主,更要法治》,载《湘潮》2013年第2期。 (40]姜明安:《如何让法治成为国民信仰》,载《法治资讯》2013年第10期。 (41)陈云生:《法治和公众参与反腐倡廉》,载《太平洋学报》1998年第4期。 (42)杜宝虎:《论法律公正》,载《甘肃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 (43)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 (4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47)《法治为反腐降低社会风险》,载2014年8月10日《人民公安报》第3版。 (48)毛国民:《反腐败国际合作有效机制研究》,载《党政论坛》2012年第11期。标签:法律论文; 社会公平正义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 社会公平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法治国家论文; 公平原则论文; 反腐倡廉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