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从家族管理到现代管理的制度障碍_家族企业论文

民营企业从家族管理到现代管理的制度障碍_家族企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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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经过二十年的搏击和奋斗,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截至1999年底,全国私营企业有150.89万户,从业人员2021.55万人,注册资本10287.27亿元,创产值7686.01亿元,实现营业收入7149.38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4191.39亿元,出口创汇人民币359.83亿元。并且出现了像四川新希望、湖北蓝星、萧山万向集团、温州正泰、德力西等较大规模的企业。事实证明,私营企业在增加就业、繁荣市场、增加财政收入、发展生产力以及推动市场化进程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入世进程的加快,私营企业不仅面临着国营企业的挑战,而且面临着外资企业、跨国集团的巨大压力。在这样的严峻形势面前,私营企业必须要长大,不仅是经营规模、资产总额要扩大,而且在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上都必须有新的突破,必须跳出家族式管理。但家族式管理不是说跳就能跳的,不要说中小私营企业,就是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也很难走出家族式管理的窠臼。原因何在呢?这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的问题。

一、私营企业自身的成熟程度

1.私营企业的规模限制。私营企业经过二十年的发展,虽说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基本靠自身积累,采取原始式的管理方式滚动发展,因此企业规模做大的并不多,就算像新希望、万向集团、正泰、德力西这些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也还是不能跟大规模的国营企业相比。就像我省私营企业的始发地——温州,在其乐清柳市镇的这片弹丸之地上,竟然星罗棋布了近三千家大大小小的私营企业,其中虽然有正泰、德力西、天正、长城等规模较大的企业,但也有好多夫妻店、师徒店,一个业主带六、七个帮工的企业占了很大的比例。由于企业规模小,起家的时候靠的就是血缘、地缘关系,而初创时期这种血缘内部强大的凝聚力和信任度大大节省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其内部的信任和合力远比外请管理人员的精明和能干来得重要,家庭管理所节省的交易费用超过了管理标准化所付出的交易费用。显然,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家庭式管理还是其有效形式。

2.内部管理问题。首先是产权不清,个人资产和企业资产混在一起。而现代企业制度首先就要求“产权清晰”。另外,私营企业的许多管理制度都不规范,包括财务制度、组织制度、人事制度。许多私营企业的财务都由家族成员自身掌控,不对外公开,财务帐目是一本糊涂帐。在组织制度上,只有垂直管理系统,没有横向制约系统,形成家长制的集权垄断,其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在人事制度上,并没有按能力配置岗位,往往把家族成员和亲信安插在重要岗位上,而把外聘人才放在次要位置,以至造成内外有别的差序格局,这对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是很不利的。

3.企业主的素质不高。应该说私营企业中不乏高素质的企业家,如湖北蓝星集团总裁杨忠洲实行有序整合,为私营企业“补血”“健脑”,东方集团总裁张宏伟通过强强联合、强弱联合、跨国联合等多种形式建立战略联盟,挑战“入世”。女企业家哈尔滨翔鹰集团总裁刘迎霞积极防范风险,时刻有危机感,从而使企业获得持续发展。而华帝的老板则集中退出公司管理层,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聘请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公司。还有我省温州的正泰、德力西都在积极创新,突破原始的温州模式。但这些仅仅属于凤毛麟角的拔萃之辈,与数量庞大的私营企业群体相比只是少数,从总体来说,我国企业主的素质还远没有成熟。首先是文化素质不高。从全国来看,私营企业主或主要投资人的文化水平,文盲为0.3%,小学为6.4%,初中31.4%,高中为41.7%,大学与大专为19.5%,研究生为0.7%。由于受到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40%的企业主看不懂财务报表。其次是思想保守,观念落后。许多企业主一是受文化水平限制,二是受企业规模的限制,三是长期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宁做鸡头,不做凤尾”,使得他们的经营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不肯也不敢放手让外人经营。四是思想浮躁,决策专制。许多私营企业主是在改革开放后,卖方市场和市场规则不健全的情况下靠抓住一、二个机遇发展起来的,因为初次成功的喜悦,就使他们头脑发热,沾沾自喜,盲目发展,并且决策专断,过大估量自己的能力,从而纷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五是缺乏理想和信仰。好多规模不大的私营企业没有企业文化和精神,办企业是为了赚更多的钱,没有远大的目标和理想,对员工的激励也只用片面的物质激励办法。正是因为许多企业主的总体素质不高,他们或是安于现状,原地踏步,或是独断专行,盲目发展,使得他们在管理模式上很难突破家族经营。

二、文化障碍

中国的文化是以儒家文化为主导的,有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国是由家累积而成的。自从西周宗法社会以来,“家”与“国”的关系密不可分。“家庭本位”被认为是中国社会的特色之一。家庭是生产、消费、教育、保险以及生活和情感的小社会。由于血缘关系,家庭事业的兴旺是家庭为单位的社会长期追求的目标。这意味着,个人除了服从家庭的权威和责任义务之外,不再或很少服从外来人员的权威,尤其是商业利益的权威。其结果是超越家庭之外的商业组织难以生存。直到19世纪下半叶,中国传统的家庭制度历经国门洞开、战争、政治制度变革、文化洗礼乃至现代技术、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冲击,家庭的传统变得支离破碎而难以辩识。应该说,宋以来形成的传统家族制度在1949年后的中国逐渐消失了。虽说封建意义上的家族制度从形式上已经消失了,但家族文化还是深深的烙在人们心中。因此,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家庭又重新成为生产和消费的合作单位,再加上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兴起,家族作为生产和消费的基本单位又得到了重新强化。同时,以家族文化作为象征和仪式的制度也得到了再造和强化。具体表现为修宗谱、建祠堂;祭祖宗、拜祖坟;以家族势力为基础兴办公益事业等等。可以说,家族内部强烈的凝聚力和信任关系是其它组织没法相比的。素称礼仪之邦的中国,其实其信任和合作关系只局限于家族内,正如福山在其《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一书中所说的,世界范围内的华人企业规模之所以较小,其根源在于华人文化中所缺少的社会信任。中国文化传统强调“家”这一观念的同时,却弱化了“家”与外界联系的纽带,信任度是随着家族关系的亲疏远近而逐次递减,社会成员间的关系比较陌生和淡漠,社会中介组织很不发达。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家族成员倾向于把企业看作是自己的财产,不愿把企业的产权拱手让与别人。在企业的传承问题上,还是抱着“子承父业”的观念,例如浙江万向集团董事长鲁冠球、红豆集团董事局主席周耀华、华西集团董事长吴仁宝、横店集团董事长徐文荣纷纷表示将把他们的位置传给他们的儿子。而西方的家族企业文化则与我国有极大的不同,西方文化的基督教的生命观认为“个人的生命是由上帝创造的,人生是自由平等的”,因而,像美国,对自己家人的关心较弱,对陌生人与对自家人的相似度高于中国人,因而,他们的企业有着巨大的社会资本,在条件成熟后,很快就实现了企业制度的创新,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大企业。另外,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经动荡和变革,建国后,又发生了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使得人们对未来社会没有安全的预期;再加上建国后的30多年间,由于主客观原因,我国处于一种极度贫困状态之中,很少有家庭能够拥有一些自己的私人财产,因此人们对改革开放后好不容易积累起来的原始资产格外珍惜,不想授权于别人。

三、外部环境和制度制约

1.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私有企业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没有在《宪法》里得以保证。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而对于私营经济只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至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侵犯公款的罪大,侵犯私款的罪小。侵犯公款往往被认作“贪污罪”论处,而侵犯、挪用私款往往作为一般的经济纠纷处理。在立法上,存在着对私营企业的歧视。我国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必须是二人以上的法人组织。但是,《公司法》第二章又用一节的篇幅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也就是说,国家授权的部门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可以单独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也规定,外商可以在我国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不允许中国的公民和私有企业设立“一人公司”。

我国关于私营企业的法律规定集中体现在1988年7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而为了发展“三资企业”,我国颁布有《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在这些法律规范中,有许多属于任意性规定,使这些企业在设立时以及成立后的日常运作活动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而我国《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适用本法”,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也就是说,在我国“三资企业”的设立必须首先适用“三资”企业法。而私营企业却不能享受这种权利。

2.关于融资问题。私营企业在创业阶段几乎完全依靠自筹资金,90%以上的都是由主要的业主创业团队成员及其家庭提供的。在创业之后,追加扩张投资时,又几乎完全依靠内部渠道。企业留存收益和主要业主的投资占融资总额的比例在1995年和1998年至少分别为52%和62%。私营企业无论在间接融资还是直接融资上都受到一定的歧视。私营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不仅受到总额度的限制,而且借款手续繁,贷款额度低,归还期限短,借贷利率高。据调查,金融部门对个私企业的贷款总额只占银行贷款总额度的10%-20%。这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国家政策在贷款上对私营企业存在一定偏见。当国营企业无法返还贷款时,国家会进行干预,因此,银行愿意给国营企业贷款。其次银行与私营企业缺乏信息沟通。在银行看来,大多数私营企业比国营企业规模小,经营时间短,贷款风险高。而私营企业又有意加强企业的保密度,尤其不愿透露自己的家底和技术,这就明显制约了企业借款的能力。还有,社会缺乏对私营企业的担保机构,私营企业自身又没有足够的能力进行抵押,这也成了私营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一大制约因素。与间接融资相比,直接融资则限制得更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私人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不允许私营企业通过银行发行企业债券,尽管在《证券法》或行政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地针对非国有企业公开上市的歧视性规定,但是,配额制和对企业规模较高的要求限制了私营企业通过初次公开发行或买进上市公司而进入股票市场的数量。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976家上市公司中,只有11家是非国有企业。从调查结果看,大约80%的被调查企业认为融资难是它们面临的一般的或主要的制约因素。大约40%的企业认为融资困难是主要制约因素,仅次于市场需求疲软。

3.关于市场准入问题。政策要求过严,计划色彩较浓。权益得不到保护,歧视现象明显。私营企业在取得法人资格、征用土地、技改立项、申请贷款、产品鉴定、申报资质等方面仍然要找所谓的主管部门签意见、盖公章,而没有独立的中介机构为其服务。并且前置审批过多,许可证过滥。据调查,私营企业在注册登记前,需要审批或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有20多部法律、60多部法规和规章,需要前置审查、审批或核发许可证的有14个行业,149个经营项目,涉及几乎所有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并且在审查、审核、审批过程中,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为这些部门几乎都有各种目的收费,品种多达20种。不仅如此,私营企业的行业准入门槛也很高。有些行业,允许国有、集体、股份合作外资企业经营,却不允许私营企业准入,造成市场机会不均等。譬如,金融业、保险业、典当业、拍卖业、电信业、电力业等领域都禁止私人经营。国家政策也明显带有歧视性。在外贸经营管理上,国家不允许私营经济设立进出口企业,在手续和要求上,也比其它企业严格和繁琐。在税收征管政策上,即使帐册凭证健全、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大量中小私营企业,达不到规定的生产性企业100万元产值,流通性企业180万元销售额的标准,也不能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在福利政策上,只允许集体企业申办福利事业,私营企业即使吸纳的残疾人员达到民政部门规定的比例标准,也不能按民政福利企业对待,不能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经理市场的不成熟,也是私营企业走出家族管理的一大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如上海、北京、广州、武汉等地都有人才交流中心,有的地方还设立人才开发公司、人才咨询公司、“猎头”公司等人才中介机构。但总体看,人才市场的发展有点类似于“集贸市场”,经理市场的发育更趋幼稚阶段。既没有社会中介性人力资源评估机构、咨询机构,能对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作出客观与公正的评价,也没有中高级经理人员档案,能对中高级经理人员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经营业绩加以存储和测评。正因为经理市场混乱和不成熟,企业选择对象少,谈不上通过竞争获得代理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所有者对代理人的行动及职务行为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同时代理人与家族企业所有者之间的目标函数也存在差异,这样,使得所有者面临很大的道德风险,如果不能建立一套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代理人会做出败德行为,这也是家族企业主所担忧的,因此,在安全与精明之间,他往往会选择安全。而维持家族制企业就是安全的最大保险系数。

总之,华人文化中家族制企业除信任度高、内聚力强外,存在着明显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对其在加入WTO后的二次创业中的求强、求大、求快的进一步发展,在优胜劣汰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是不利的。形势的发展,要求它们克服自我发展中的制度障碍,提高经理人才的自身素质;同时也要求外部为之进行制度松绑,解除歧视性制度制约。中国以家族式管理为特征的个私企业,天降大任于斯,其发展可谓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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