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内控师设立之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之争论文,首席论文,内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到底要不要在企业内部设立“首席内控师”的职位?
近几年,企业内部控制在广受关注的同时,是否在企业设置相关职位的讨论也随之展开。
正方:设立首席内控师势在必行
曾有内控专家表示,如果要使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提高,必须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而考虑在企业内部设置首席内控师、首席风险官等职务,则是其中一项必要措施。
“这涉及到企业的组织架构。这样做一来可以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二来也为企业识别人才、提拔人才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对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以从事内部控制研究为主的财会工作者的地位也是有好处的。”一位曾在企业内部力推设立首席内控师的总会计师向记者表示。
对于是否设置“首席内控师”职位,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主管内控的合伙人刘东东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在通常情况下,从管理角度来看,企业没有必要单独设立首席内控师。但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可以考虑设立“首席风险官”,或将此职责赋予董事长、总经理或总会计师,“企业实施内部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控制风险,实现经营、合规、财务、资产安全等目标,进而实现其发展战略。企业建立、完善和实施内部控制不能简单理解为‘为了控制而控制’,而是为了控制实现发展战略这一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因此,设立‘首席风险官’更有利于企业的风险控制、内部控制的实施,更有利于企业的目标实现。”
反方:“首席们”过多造成成本浪费
在反方的阵营中,很多人的相同观点是:企业首席内控师的选拔程序不明确,具体管理部门也不明确,很多空白尚需讨论,何况企业中的“首席们”已经太多了。
“重视内部控制与是否设立首席内控师是两个概念,即使设立首席内控师并不意味着必然就重视内部控制:从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内部控制大多与财务会计控制相关,因此我们没有必要专门设置该职位,由财务总监分管内部控制就可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晋龙说。
“专门设置内控部门与财务总监和总审计师职位能有交叉,还将加大企业人员工资成本、办公室配置、行政费用等,与其他部门的内耗成本等等,大可不必。”郭晋龙说。
也有人认为,内部控制不是区别于企业经营管理而单独存在的一个体系,将内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实施与企业经营管理有效结合才是最重要的,否则会造成内控的实施流于形式。企业的董事、管理层、中层干部都应具有内控知识和理念,将内部控制融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与决策之中。“他们都是企业的内控师,要说首席内控师,那应该是董事长、总经理或总会计师,这也是美国萨班斯法案要求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对内部控制最终负责的重要原因。”
中立:企业规模决定企业组织架构
曾参与过《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制定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芮怀涟认为,企业是否需要设立首席内控师取决于企业的规模,“很多公司把内控任务交给财务总监,或者交给内部审计主任。财务总监和内部审计主任都是直接对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汇报负责。上市公司风险多一点,大型跨国企业肯定需要专门设立这个职位。最近有外国企业反向收购中国公司,就是因为中国企业对美国上市法律法规不了解,如果公司有这样的职位,就可以避免类似的风险。”
目前,美国的一些企业设有CCO(Chief Compliance Officer),中文翻译最为贴切的是“首席合规总监”,其主要责任是熟悉相关业务的财务、会计、税务的法律法规、各国政府不同的监管模式。“大型企业很需要有这样的一个人,去做这些与内控和风险有关的事情,这就是首席内控官,通常在国外这样的内控职务有很大权力,下面还有很强大的一支队伍。但在中国,即使设立了首席内控官的职位,上面还有‘一把手’,这样可能会造成内控师的建议和决定很容易被‘一把手’推翻的情况。”
芮怀涟认为,中国的大型企业设立CCO等相关职位是一个必然趋势,“企业内控做不好会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的企业做大做强是国家的方针,中国会有更多的公司走出去,那么企业就需要有一套保护自己的方法,而不能再沿用聘请国外当地律师的方法。因为若律师出了差错,最后的损失和责任都还是由企业来承担。因此,对于大型企业来说,无论是设置CCO还是首席内控官都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