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费用:解读国家间关系的一个重要维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维度论文,一个重要论文,费用论文,关系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科学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首先表现为理论范式的转换,即新的理论范式取代旧的理论范式。任何新范式都会包含某些旧范式所没有的新概念,这些新概念之所以“新”,不仅仅在于前人从未提出或使用过,更重要的是,这些概念具有一般化的意义,能够覆盖旧范式中的诸多概念。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兴起就与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的交易费用概念直接相关。科斯用以解释企业存在的交易费用概念包括了将前人用以解释同样问题的各种因素,如风险、信息、垄断和政府管制等,而且还有更宽更广的含义。(注: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以后,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把交易费用概念用于许多领域,如产权结构、代理关系、外部性问题、集体行动、寻租活动、组织形态、经济史和政治制度等研究领域。例如,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North)就曾指出,他准备“把交易成本分析推广到政治交换中,并探讨在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中政治和经济制度的相互作用。”(注:[美]道格拉斯·诺思:《对政治和经济的历史发展的交易成本分析》,载[德]埃瑞克·菲吕博顿等编:《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样,交易费用的概念被一般化了。那么,在国家间关系中,交易费用的概念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如何界定其内涵?其构成、来源与制约因素如何?本文将在梳理新制度经济学和国际政治经济学(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ics)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国家间关系中交易费用的基本涵义
自1890年马歇尔的《经济学原理》出版以来,以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便为新古典经济学所取代,而后者标榜自己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的主流,“已经假定制度是外部既定的,各类主体已经很好地适应了制度。”(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页。)只要存在完全竞争,生产者和消费者就能根据价格信号作出决策,并能实现最有利的结果,资源能被投入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上,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也是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科斯指出,这种“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为任何一项交易的达成,都需要合约的议定、对合约执行的监督、讨价还价以及了解有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生产与需求的信息等。这些费用不仅存在,而且有时会高得使交易无法达成。正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才产生了一些用于降低这些费用的不同制度安排。
在其后的几十年里,交易费用的概念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经济学家们也对交易费用作了实质性涵义相同或相近的说明,但是迄今为止,他们并未对交易费用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统一的定义。科斯把交易费用看做是企业和市场的运作成本。奥利佛·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认为,交易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费用,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益、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二是事后的交易费用,即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随着交易费用概念的广泛使用,这一概念已扩展到包括度量、界定和保证产权(即提供交易条件)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交易合约的费用,执行交易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进行制裁的费用,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等。张五常甚至认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那些不可能存在于一个克鲁梭·鲁滨逊(一个人)经济中的所有成本。”(注:[美]科斯、哈特、斯蒂格利茨等著:《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在理解交易费用概念时,我们应该明确“交易”的含义。旧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康芒斯认为,交易“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上‘物品’的交换,它们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一切取决于社会集体的业务规则。”(注:[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3页。)新制度经济学拒绝了康芒斯的研究方法,但是接受了把交易解释为权利让渡的思想。例如,科斯就指出,从表面上看,“商人得到和使用的是实物(一亩土地或一吨化肥)”,而实际上,他们是在“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权力”。(注:[美]罗纳德·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23页。)这种把交易的实质定位为权利让渡的思想,为我们把交易费用的概念运用于国际关系领域提供了便利。
在多数国际关系理论著作中,无政府状态都被视为关于国际政治的基本假设。我们对国家间关系中的交易费用的理解也应符合这一判断。如果无政府状态意味着国际社会没有任何秩序可言,国家之间就不会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国家权利就无法得到确定,国家间交易也就失去了进行的基础。但是在多数国际关系学者看来,无政府并不等于无秩序。(注:Helen Milner,“The Assumption of Anarch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In David A.Baldwin,ed.,Neorealism and Neoliberalism:The Contemporary Debate,New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p.145~147.)在国际社会学派(英国学派)的视野中,由国家组成的集团“不止构成了一个体系,而且通过对话和共同规则与制度,建立起了引导相互关系及行为的准则”。(注:王逸舟:《西方国际政治学:历史与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73页。)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Keohane)强调,无政府状态既不意味着模式的缺乏,也不意味着永久的战争。这一点得到国际关系学界的普遍承认。他还引用肯尼思·沃尔兹(Kenneth Waltz)的观点:“世界政治虽然没有被正式组织起来,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制度与秩序化的程序。”(注:Robert Keohane,“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Essay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Boulder:Westview Press,1989,p.1.)罗伯特·吉尔平(Robert Gilpin)也认为“国家间的关系具有一种高度的秩序”,“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由短缺商品分配引起的冲突,促进个人之间的有效合作,每一种社会体系都建立了调整行为的规则与法律,国际体系和国内政治体系均是如此”。(注:[美]罗伯特·吉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页、第35页。)
这样,作为国际体系有序性的体现,国家权利的界定、行使与保障是可欲的(desirable),也是可行的。在国际法上,与国家主权相联系的国家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而管辖权又可分为领域管辖权、国籍管辖权、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除了基本权利之外,国家权利还有由基本权利派生或引申出来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按照国家的意志和行动的结果而加以改变和互有不同。(注: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92~94页。)
国家权利的存在,为国家间权利的让渡提供了可能,而国家间相互依赖的深入发展,又使得国家间权利的让渡不可避免。在一个相互依赖日益加深的世界中,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完全脱离这个世界而自我封闭起来。即使是实行闭关锁国政策的国家也不可能与这个世界的其他部分完全隔离,更不用说已经呈现“复合相互依赖”关系状态的西方发达国家了。在更为积极的意义上,一个国家要想最大限度地促进其国民福利的增长,就必须与其他国家展开广泛的交往。(注:国际贸易理论为国家间贸易何以必要这一问题提供了多种论证,如绝对利益说、比较利益说、自然禀赋说等。)这样,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成为不以某个国家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现象。由于参与交往的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家权利,要想实现正常的国际交往,国家之间必然需要相互出让各自的某些权利。因此,在相互依赖的条件下,国家间权利的相互让渡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以上,我们论证了国家间的交易是普遍的。交易的发生是交易费用为正(即付出交易费用)的前提。也就是说,交易的发生是交易费用为正的必要条件,但它并非交易费用为正的充分条件。如果有关国家在交易前后了解对方以及外部环境的所有信息,或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交易的任何一方都不会运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来要挟对方、撒谎、欺骗或在情势变更时背信弃义,这些国家就只需把资源投入到促进本国福利最大化的行为中,无需付出其他费用。但是现实并非如此,国家在处理对外事务时不仅具有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特征,而且具有强烈的机会主义(opportunism)倾向。
根据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的分类,理性包括完全理性、有限理性和直觉理性。(注:[美]赫伯特·西蒙:《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00~132页。)西蒙对支配经济学主流理论的完全理性进行了强烈的批判,提出了有限理性的概念,即理性是指一种行为方式,它适合实现指定目标,而且在给定条件和约束的限度之内。在国际政治经济中,由于环境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也由于人类自身计算能力与认识能力的限制,国家决策者不可能知悉全部备选方案,不可能把所有的价值考虑到单一的综合性效用函数中去,也无力精确计算所有备选方案的实施后果。因此,国家理性是一种在一定条件限制下实现效用目标的行为方式。
进而言之,国家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是强烈而复杂的,会随机应变、投机取巧,包括有目的、有策略地利用信息,按照国家目标对信息进行筛选和扭曲以及违背对未来行动的承诺等。也就是说,国家在谋求自身利益时,既有可能采取正当手段,也有可能采取不正当手段,而且究竟哪些国家在哪些时候采用哪种手段是不确定的。新制度经济学把这种行为方式称为机会主义行为。由于国家的有限理性特征,任何国家都不可能获得关于环境的所有信息,从而为某些国家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这样,在国家间交易时,国家不能确定对方在何时以何种手段(包括不正当手段)行事。显然,任何国家都不会把对自身最有利的可能事件作为政策制定的出发点。面对对方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国家不得不投入大量资源以防止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或遭受损失,这些资源并没有直接用于促进本国福利最大化的行为中,而是用于以国家间权利的让渡或交换为目的的行为上。
基于以上两个方面,本文认为,国家间关系中的交易费用是指国家在权利让渡时为了获取对方及环境的信息和防止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付出的费用或成本。这些费用或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第一,为获取对方及环境的信息所支付的费用;第二,进行缔约谈判并维护契约的费用;第三,监督各缔约方实施协议及对违约方进行惩罚的费用;第四,由于信息不对称而达不成契约,或者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而各缔约方投入不足,这两种情况所导致的效率损失。或者更为简洁地说,获取信息的费用、界定各方权利的费用和监督及惩罚的费用构成交易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
国家间关系中交易费用的主要来源
在充斥着不确定性的国际政治经济体系中,国家不得不投入大量的资源来获取国际环境的有关信息和防止其他国家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产生了国家间关系中的交易费用。具体来说,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构成了国家间关系中交易费用的主要来源。
1.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这样一种状况,缔约当事人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某一信息,甚至第三方也无法验证,即使能够验证,也需要耗费大量资源,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威廉姆森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局外人”(outsider)由于担心“局内人”(insider)利用信息的优势对其进行欺诈,往往不情愿达成协议。这方面为人所熟知的案例便是阿克罗夫(Akerlof)所讨论的“次品市场”(market for lemons)。其大致情形如下所述:
某些汽车比另一些汽车差,但这些缺陷直到车主使用它们一段时间以后才会显露出来。这些有缺陷的汽车被称为次品。……当然,次品的主人知道他们是不幸的。他们希望将次品推给别人。在一辆旧车的任意价格上,那些最差的次品车的主人最急于将他们的车脱手。当车的价格下降时,那些持有最轻度缺陷次车的人会认为还是将车留着自己用更为合算。这意味着,那些还留在市场上出售的汽车的平均质量降低了。(注:[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1页。)
“次品市场”的案例告诉我们,旧车的卖主比买主具有关于旧车性能的更多信息,在卖主中间必然有一些想把最差的次品车脱手的人,而买主无法区分出好车与次品,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宁可不买也不愿冒风险。这一案例说明了信息不对称阻碍了合作。正如这一案例中的旧车卖主与潜在买主一样,由于知悉其他国家比自己拥有更多的信息,并且因此可能操纵双方的关系乃至进行成功的欺骗,国家间存在着达成协议的严重障碍。如果这一协议能使双方共同受益,那么这一障碍阻止了双方改善福利的合作。
2.逆向选择
在国际政治经济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热衷于推进国际合作的国家恰恰是那些指望在较少付出乃至不付出的情况下得到更多收益的国家。基欧汉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在分享研究与发展信息的问题上,弱国比强国更有动机参与,但是它们并不愿意真正承担研发基金,可是没有强国的参与,整个事业就会失败。(注:Robert Keohane,“After Hegemony: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p.96.)这种效应在经济学上称为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经济学家用保险公司与投保者的关系来说明这种效应:
保险公司不能完全分清低风险和高风险,从而引出一个严重的两难问题。我们来考虑某个保险公司的情况。这家公司发现,保险单的现行保险费,……不能抵偿这些保险单的赔偿额。如果保险费不能与赔偿额相抵,很自然的对策就是把保险费提高……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提高它的保险费,事故倾向较小的人就会认为价格太高,从而会减少保险的人数。然而,随着他们退出市场,“高风险”顾客的比例增加的直接影响即是保险费的上升。这样,价格的上升没有减少保险公司赔偿额和保险费之间的缺口,反而扩大了这个缺口。(注:[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8~129页。)
简单地说,愿意购买保险的人常常是最具风险的人,而保险公司收取较高的保险费又会阻碍具有较低风险的人购买保险。逆向选择实际上是事先的交易费用的问题。在保险业中,保险公司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它不能事先确切知道谁是风险低的人。在国际政治经济中,各个国家也通常难以确定哪些交易对象具有强烈的“搭便车”(free rider)动机。(注:“搭便车”是公共选择理论中常用的一个概念,指的是“即使个人没有支付成本,他也能自动享受到团体提供的服务”。)
3.道德风险
协议可能会鼓励某一缔约方以较少合作性的方式来行事,而其他缔约方难以确定这一结果是其蓄意所为还是随机事态所致。经济学家仍用购买保险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一个没有对其住房保火险的人,可能会购买烟尘报警器和家庭灭火器,并且特别小心谨慎,以此减少火灾风险。但如果同一个人购买了火险,他可能就不这样小心了。实际上,如果保险赔偿额多于住房的市场价值,他甚至会受到诱惑而烧毁自己的房屋。这虽然是合乎理性的,但大多数人会说,这是不道德的。(注:[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
经济学上把上述情形称为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在委托人—代理人文献中,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监督的不完全,代理人所付出的努力小于他所得到的报酬。(注:[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思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05页。)道德风险实际上是事后的交易费用问题。一些行为体可能在达成协议后不再规避风险,反而寻求风险,以至于其他缔约方因此遭受损失。由于缺乏共同认可的伦理规范与行为准则,国际关系中的道德风险远比国内社会中的道德风险突出。这种风险不仅发生在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也发生在国际安全领域。前者的案例如联系汇率制下某些国家不负责任的货币与财政政策,(注:Rudolf Richter分析了1987年《卢浮宫协议》前后联邦德国(可能还有美国)在汇率政策上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参见Rudolf Richter:《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看<卢浮宫协议>》,载[德]埃瑞克·菲吕博顿等编:《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5~343页。)后者的案例如军事同盟中的某些国家采取的扩张性政策。(注: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是一战前德奥同盟中奥匈帝国在巴尔干所采取的冒险政策,参见基辛格:《大外交》,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148~177页。)
影响交易费用大小的主要因素
国家间关系中交易费用的大小与国家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高低直接相关。在国家间关系中,行为体的数量、权力结构、专业化程度、主权的保障性与意图透明度等都将影响国家对其机会主义行为后果的预期,也就是说,这些因素将会决定“未来的阴影”(the shadowof the future)能否有效约束国家的行为。因此,本文把这些因素视为影响国家间关系中交易费用大小的主要因素。
1.行为体的数量
罗伯特·艾克斯罗德(Robert Axelrod)的研究已经显示,互给是减少国家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有效策略。但是,有效的互给取决于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体能够确定欺骗者;(2)它们能够把报复集中在欺骗者身上;(3)它们具有充分的持久的动机惩罚欺骗者。(注:Robert Axelord and Robert O.Keohane,“Achieving Cooperation under Anarchy:Strategy and Institutions”,in Young,Oran R.,ed.,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and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Cheltenham:E.Elgar Pub.Co.1996,Volume I,p.464.)而以上几个条件都与行为体的数量有关。从第一个条件看,行为体数量越多,欺骗者越难以确定。在国际环境合作机制中,这种“滥竽充数”的效应就充分展现出来。从第二个条件看,当行为体数量过多时,对于某一国家的制裁所造成的后果很难限制在被制裁国身上,当受到波及的国家不愿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时,制裁就可能会归于失败,而当具有机会主义动机的国家看到这样一种前景时,就会放手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从第三个条件上看,在对采取机会主义的国家实施制裁时,如果许多国家都想“搭便车”,鲜有国家愿意为此承担成本,从而使国际制裁归于失败。肯尼斯·奥伊(Kenneth Oye)观察到,1931年英国采取的英镑贬值政策损害了很多国家的利益,可是没有一个国家愿意动用自己的资源来迫使英国改变其以邻为壑的政策。(注:Kenneth A.Oye ed.“Cooperation Under Anarchy”,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6,p.235.)以上情况表明,行为体的数量多寡往往与国际制裁是否有效直接相关,当国家断定其机会主义行为可能招致的国际制裁无效时,就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国家间的交易费用也会随之增加。
2.权力结构
根据汉斯·摩根索(Hans Morgenthau)的定义:“权力这个概念,可以包括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施加控制,以及维系这种控制的全部内容。”(注:[美]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6页。)权力结构是指权力在不同国家间的分布状态。从权力结构角度研究国际行为的理论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总体权力结构的研究方法,即各个国际行为体的行为是由国际体系的总体权力结构所决定的,在总体权力结构的确定过程中军事经济实力将起主导作用。另一种是问题领域的研究方法,也可称为“问题—特定权力结构”(issue-specific power structure)的理论模式,它强调每一个问题领域的权力结构与总体权力结构可能不同,因而“对政治的分析将不得不按问题领域来进行”。(注:[美]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1页。)无论是在总体权力结构还是在问题—特定权力结构中,较之权力较大的国家,权力较小的国家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要低得多,因为权力较大的国家具有更多的资源用来惩罚这种机会主义行为。特别是在总体权力结构中,由于权力资源将被大国用于一切问题领域以获得相等的边际收益,小国在任何领域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都有可能招致大国的有效制裁。而在问题—特定权力结构中,如果没有国家能够实施问题联系战略,一国无法动用它在某一领域的权力资源来报复另一国家在其他领域的机会主义行为,国家间关系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就会大大增加。
3.专业化程度
肯尼思·沃尔兹指出,国家在参与国家间合作会担心,由于国家间的合作性努力和商品劳务的交换,本国会对别的国家产生依附。“一国的专业化程度越高,一国就更依赖其他国家来提供它不开采的原料和不生产的产品。一国的进口和出口额越大,一国就更依附别的国家。如果实行更精细的分工,全世界将获得更大的幸福,但是国家却因而被置于更密切的相互依赖中。”(注:[美]肯尼思·沃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6页。)专业化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但是专业化程度与以下两个指标密切相关,从而导致国家机会主义行为的不同概率分布:一是不对称相互依赖;二是相互依赖的敏感性与脆弱性。敏感性涉及在某种政策框架内所作反应的程度,即某国发生的变化导致另一国有代价的变化的速度有多快,所付代价有多大。它的前提假设是这种政策框架不变。脆弱性可以定义为行为体因外部事件所强加的代价而受损失的程度,包括政策变化后的情况。(注:[美]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页。)在理解国家机会主义时,脆弱性显然比敏感性更具有意义。例如,当甲国试图通过操纵敏感性相互依赖关系来迫使乙国做它所不愿意做的事情时,乙国可能会因为拒绝甲国的要求而遭受损失,但是如果乙国在较短时期内通过政策调整而迅速找到替代途径,那么乙国将不再惧怕甲国发出的威胁。因此,在不对称相互依赖的情况下,在脆弱性相互依赖关系中,国家间关系中的“敲竹杠”(hold-up)现象很有可能发生,即一国利用相互依赖关系来挟制对方,并采取不正当手段谋求自我利益。
4.主权的保障性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视野内,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它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登姆塞茨(H.Demsetz)指出,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注:[美]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7页。)在产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人们在交易时就不能形成一种稳定的预期,从而为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敞开大门。在国际事务中,主权原则“与财产权具有同样的作用”。(注:[美]罗伯特·吉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7页。)在一国主权范围内,国家拥有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排他性权利,这种排他性权利能使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的行为形成较为明确的预期,从而减少国际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在当今的国际关系实践中,主权原则遭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冲击与挑战,包括民族与国家的不重合、政府能力与职责感的强弱、国际干预的加强、非政府力量的壮大、全球性危机的加深等。(注:参见王逸舟:《当代国际政治析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73页。)更为重要的是,在一系列的挑战与冲击面前,不同国家对主权的保障能力展现了日趋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分布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大国与小国、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等多个层面上。国家在主权保障性上的差异为某些国家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条件。
5.意图透明度
在以自助为特征的国际体系中,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将自己的意图全部公之于众,以此保持行动的自主性。但是从决策过程的封闭程度看,不同国家的情况仍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某些国家的决策过程对外部世界是封闭的,其官员也被禁止发展与其外国同行的非正式关系,从而无法提供关于其国家意图的可靠信息。这些国家的政府会发现,较之透明度更高的政府,它们在国际交往中更难和潜在的交易伙伴达成协议。既然这些国家的意图难以确定,那么在有限理性的约束下,潜在的交易伙伴会更担心透明度较低的国家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正如基欧汉所言:“因此这些潜在伙伴在考虑到它们的不确定性后,会坚持给未来协议的价值打折扣。”(31)(注:Robert Keohane,After Hegemony: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p.95.)当然,决策过程的透明度过高也会阻碍可能协议的达成,特别是在决策权高度分散、主要政党和利益集团之间缺乏共识或最高领导人地位虚弱的情况下。潜在的交易伙伴往往把这样的政府视为不可靠的伙伴,因为不管最高领导人的意图如何,他们可能没有能力来实施已达成的国际协议。
结语
在当今的西方国际关系学界,无论是新自由主义者还是新现实主义者、无论是理性主义者还是建构主义者,国际制度(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在其学术研究中都是无法回避的主题之一。(注:关于国际制度理论的研究议程与主要流派,可参见Andreas Hasenclever,Peter Mayer and Volker Rittberger,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同时,制度理论在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兴起也不是孤立发生的,它只是更为广阔的思想运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运动已经逐渐扩展于主要的社会科学领域,并且在其他几个领域中产生了更大的影响。在这次“新制度主义”革命中,新制度经济学无疑起到了发动机与推进器的作用。例如,正是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学理支援下,基欧汉才发展出了关于国际制度的功能主义解释。中国的国际关系学者应该自觉适应上述学术发展态势,努力从新制度经济学中汲取对本学科理论建设的有益成分。本文在相关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国家间关系中交易费用的概念探讨,便是这样一种初步尝试。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国际制度的需求与供给、稳定与变革、维持与崩溃、扩展与收缩、效力与效率、形式与设计等诸多问题。(注:西方学者在此领域已经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例如韦伯运用威廉姆森的相关理论分析了国际安全机制何以采取多种形式的问题,参见Katja Weber,“Hierarchy Amidst Anarchy:A Transaction Costs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Security Cooperation”,in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ume 41,Number 2,June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