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社会保障制度初探_东汉皇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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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5X(2006)03-0085-04

目前,关于汉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虽有一些成果,但还比较薄弱,也不系统。如邓拓先生所著的《中国救荒史》[1]、陈业新先生所著的《灾害与两汉社会研究》[2],都有关于荒政措施的论述。罗彤华先生在《汉代的流民问题》一书中,对预防与安辑流民的措施也进行了研究[3],但这些措施都属于社会救济方面的内容。另外,王子今先生从秦汉时期社会的福利法规角度[4]、刘厚琴从汉代社会保障体制角度[5]、王君南从古代社会保障体系角度[6]、陆士桢等从古代社会保障典制等角度[7],都涉及了一些汉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综观上述研究成果,内容都涉及汉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某一方面,但从国家层面来对汉代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综合研究的,几乎没有。本文借鉴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分类,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三个方面对两汉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一次综合研究,以期对这一时期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当然,我们的探讨还是初步的,还相当粗疏,权为引玉之砖,我们期待着更为详细的研究。

一、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包括优待和抚恤两项,是指对曾经为国家作出贡献者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它包括对士卒退伍的安置、国家官吏退休和平民年老的优待等。

(一)功臣和士卒的优抚

军队是国家安全的保障,对士兵的体恤直接影响士兵的作战积极性,从长远看事关国家安危,不能小觑。士卒优待最突出的特点是赏赐军功。

汉代军功爵制在秦国军功爵制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爵高者可获得封国、食邑,封万户、千户,衣食租税,并享有特权。侯为最高爵位,刘邦先后分封有功将士137人为侯,汉武帝封军功侯75人,东汉光武帝封功臣侯135人,汉献帝封166人[8]。功爵按等级不同享有不同数量的田、宅和相应的经济、政治特权,致使在西汉初年形成了一个军功受益阶层[9]。汉代对士兵的优抚除了赏赐军功外,还表现在对他们家庭的照顾以及他们的复员安置和死亡抚恤等方面。《汉书·高帝纪》载高祖二年诏令:“关中卒从军者,复家一岁。”[10] 即对关中地区士兵的家庭,给予免除一年赋税的优待。又载:“高祖八年十一月,令士卒从军死者,为槥归其县,县给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长吏视葬。”

(二)官吏的致仕和丧葬

官员年老或有病而退休,称为“致仕”。汉代规定的官吏退休和农民“免老”的制度,是我国古代养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秦汉时期官吏退休以后,根据官阶享有不同的待遇。两汉公卿大臣老、病退休后的待遇一般由皇帝下诏决定。有的享全俸,有的三公享二千石俸,大多数人享原俸的三分之一,还有的享受一次性的赏赐的钱、谷、房舍、车马等。地方官按时派人“存问”这些致仕的官员,有些老臣还可依时朝见皇帝。官员死后,官府按规定给予抚恤。两汉时,根据官员的身份地位分别给予不同等级的赠赙、赠印绶以及赠予冢地、葬具、明器等。如官吏因公死亡,则厚加赏赐,并荫其后代。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赐律》中就规定:“二千石吏不起病者,赐衣襦、棺及官衣裳。郡尉,赐衣、棺及官裳。千石至六百石吏死官者,居县赐棺及官衣。五百石以下至丞、尉死官者,居县赐棺。……赐棺椁而欲受资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椁级三百;毋爵者棺钱三百。”[11] 实行这些制度,目的显然是使官吏免除后顾之忧,更加兢兢业业地为封建政权服务。

(三)庶民的免老和养老

据《汉旧仪》载,汉初普通农民,六十岁,有爵一级以上,五十六“老免”,不再向国家纳税服役。但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载:“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袅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不更五十八,簪袅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六十二,皆为皖老。”从这一记载来看,汉初普通农民实际上是六十六岁才正式免役,六十二岁还要减半服役。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汉代国家给予了一定的社会保障。《二年律令·傅律》又载:“大夫以上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袅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九十五以上者,禀鬻米月一石。”也就是说普通农民在九十五岁以上,每月国家发给一石米。汉文帝时,八十岁以上老人就能得到国家照顾。《汉书·文帝纪》载:“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巡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文帝元年的“养老令”,明确八十岁以上老人,除“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之外,都是养老的对象;在养老标准上,除发放米之外,还加赐肉、酒、帛、絮等物品。同时还对实施措施做了明确、严格的规定,以此保证养老诏令的贯彻执行。文帝的后继之君更是不断强调养老的意义,加大优恤的力度。如《汉书·武帝纪》载,建元元年(前140年)诏:“春二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即八十岁者免除两人的算赋,年九十者免除家人的兵役。又诏:“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在“受鬻法”的基础上对九十岁以上的老人进一步优待,即免除其子或其孙的赋税、徭役,以便儿孙们全力以赴地奉养老人。

二、社会福利

西汉的社会福利与皇帝的赏赐制度是分不开的。我们可以从史志中看到大量赏赐的记录,赐钱帛、牛酒、田宅、棺、衣以及赐爵和赐复等。两汉赏赐的条件或名目是按照封建标准来进行的,赏亲、赏贵、赏功、赏德,体现了封建政权的要求。其赏赐体现了封建等级色彩,有着细密的等级区分,如赐爵,西汉时一般赏官吏是一次赐爵两级,而赐民爵是一次赐爵一级,地位越高赏赐越重。西汉时,一般情况下,是赐天下男子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东汉时,对天下男子赐爵多是一次赐二级或三级,但取消了对女子的赏赐。此外,还有亲亲原则、奖功原则和扶弱救贫原则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亲亲原则,即对皇族或其姻亲进行照顾

最重要的一个现象是,皇帝的出生地和生活过的地方,往往得到免除赋役的赏赐。如《汉书·高帝纪》载,汉十二年,高祖还乡,“以沛为朕汤沐邑,复其民,世世无有所与”,“并复丰,比沛”。也就是说汉高祖永久免除了家乡丰、沛的赋税徭役。又,《汉书·文帝纪》载,文帝前元四年(前176),“复诸刘有属籍,家无所与。赐诸侯王子邑各二千户”,即对刘姓宗室给予免除赋税的优待。《后汉书·光武帝纪》载,东汉光武帝建武六年“改舂陵乡为章陵县。世世复徭役,比丰、沛,无有所豫”[12],即免除了刘秀家乡的赋税徭役。

(二)奖功原则,即指对国家有贡献者赏赐

这种贡献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事功,二是体现了封建道德。如:赐三老、孝弟、力田,赐勤事吏等。如高祖二年“令民除秦社稷,立汉社稷。施恩德,赐民爵。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再如汉宣帝神爵“元年三月,改元,赐天下勤事吏爵二级,民一级。四年四月,赐颍川吏民有行义者爵,人二级,力田一级”。汉代还把人口生育作为一个法定奖项。《汉书·高帝纪》载汉初规定“民产子,复,勿事二岁”,后又增至“勿算三岁”。《后汉书·章帝纪》载,元和二年诏曰:“《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

(三)扶弱救贫原则,即对社会弱势人群的照顾

在汉代的赏赐项目中有专门的两项:一是赏赐鳏、寡、孤、独、高年;二是赏赐笃癃、贫不能自存者。何谓“鳏、寡、孤、独”?《孟子·梁惠王上》中说:“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而无告者。”“鳏寡孤独”就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而又无依无靠的社会弱势群体。“笃癃”,或曰“废疾”或“罢癃”是指身体有残疾,不能与正常人一样纳税服役之人,常与“鳏寡孤独”一起构成一个赏赐对象。如《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光武帝建武六年诏曰:“往岁水、旱、蝗虫为灾,谷价腾跃,人用困乏。朕惟百姓无以自赡,恻然愍之。其命郡国有谷者,给禀高年、鳏、寡、孤、独及笃癃、无家属贫不能自存者,如律。”

三、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救灾、扶贫两项。本文主要谈救灾问题。中国古代自然灾害频繁,平均不到一年就要发生一次,因而救灾是中国古代国家政权中的一项重要社会事务。其内容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仓储制度,二是赈济,三是抚恤,四是灾后安抚和重建。

(一)仓储制度

汉初社会经秦末战乱,相当贫困,仓储还未建立。文帝时的大臣贾谊说:“汉之为汉,凡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10] 他认为:“夫积贮者,天下之大命也。”[10] 如无积贮,则外不能发卒御边,内不能防范因灾荒引起的社会动荡,存在着严重的社会安全隐患。文帝开始着手加强仓储制度,汉代的社会保障物资主要是布帛和粮食。增加仓储,除了田租外,汉代还有入粟拜爵、入粟拜官、入粟除罪、入粟免役等办法,这些办法是从汉文帝时开始的。《汉书·食货志》载:“文帝从错之言,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先是入粟于边,后晁错又建议“边食足以支五岁,可令入粟郡、县矣”。文帝从之。“其后,上郡以西旱,复修卖爵令,而裁其贾以招民,及徒复作,得输粟于县官以除罪”,结果“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亡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

汉武帝时用兵匈奴,用度不足,一方面实行算缗、告缗,另一方面,又“始令吏得入谷补官,郎至六百石”[10]。又对输钱助官者大加表彰。《汉书·卜式传》载,汉武帝外事四夷,“县官费众,仓府空,贫民大徙,皆仰给县官,无以尽赡”的时候,卜式“持钱二十万与河南太守,以给徙民”。汉武帝于是“乃诏拜式为中郎,赐爵左庶长,田十顷,布告天下,尊显以风百姓”。汉武帝开创了以官职奖励个人捐献的先例,后来成为汉代卖官筹款的成规。《汉书·成帝纪》载,汉成帝永始二年下诏:“关东比岁不登,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谷物助县官振赡者,已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十万以上,家无出租赋三岁。万钱以上,一年。”综上所述,西汉以入粟筹措经济物资,是一种重要手段。这种方法,在东汉有所变通。东汉一代史书记载入粟之事甚少,但东汉也有筹集物资的方法,笔者认为东汉时期大多是采用钱帛作为粟的代替品。东汉有入缣赎罪的惯例。此事至少从明帝时就开始了。如《后汉书·明帝纪》载,明帝中元元年下诏:“中二千石下至黄绶,贬秩赎论者,悉皆复秩还赎。”这是以官员钱赎罪,又说:“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死罪人缣二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舂至司寇作三匹。其未发觉,诏书到先自告者,半入赎。”这是对一般百姓入缣赎罪的规定,以后相沿成例。笔者认为,汉代入缣赎罪有敛财作用,对于国家筹集储备社会保障物资有一定作用。东汉自安帝以后自然灾害不断发生,国家救灾开支大增,安帝以至桓灵之世,遂开卖官筹款之风。《后汉书·安帝纪》载,安帝永初三年,“三公以国用不足,奏令吏人入钱谷,得为关内侯、虎贲羽林郎、五大夫、官府吏、缇骑、营士各有差”,这是首次公开卖官筹款。此后又有灵帝永和元年,“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12]。灵帝除卖官外,还多次发布入缣赎罪的诏令,可以想见国家财政已经是捉襟见肘了。《晋书·刘毅传》载,西晋大臣刘毅批评晋武帝说:“桓、灵卖官,钱入官库;陛下卖官,钱入私门。”似可认为桓灵卖官并不一定是全为了个人享受,而是当时国家的一项财政制度。

综上所述,两汉在筹集物资方面,有一些相同的地方,都是用卖官鬻爵、花钱赎罪免役的办法,所不同者,只是西汉重点筹集的是粟,东汉重点是钱帛而已。现在看来,汉代这些方法,大都是不可取的,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吏治,加剧了社会动乱,属于饮鸩止渴的做法。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西汉时期还开创了一种用于“平粜”的仓储制度,《汉书·食货志》载:“宣帝即位,用吏多选贤良,百姓安土,岁数丰穰,谷至石五钱,农人少利。……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贾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贾而粜,名曰常平仓。民便之。”可惜的是这种制度元帝即位后不久就被废除了。

(二)赈济

赈济,包括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主要有移民就食、发粟赈济和临时养恤等几种方式。

1.移民就食

移民就食是最简单、最原始的救灾办法。说白了,就是统治者引导或放任灾民逃荒。这种办法基本上不需要国家太多投资,但它的最大不足是造成流民大量增加,不便国家控制,容易酿成社会动乱。一般情况下,移民就食有权宜之计的意思,一旦灾情缓解,统治者就敦促灾民还乡。但有时,也可以有意地鼓励移民垦荒定居。《史记·平准书》载,汉武帝时,“山东被水灾,民多饥乏,于是天子遣使者虚郡国仓以赈贫民。犹不足,又募豪富人相贷假。尚不能相救,乃徙贫民于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口,衣食皆仰给县官。数岁,假予产业,使者分部护之,冠盖相望。其费以亿计,不可胜数。于是县官大空”。统治者采取的办法有赐钱、赐田宅或假田、屯田,减免赋税、赊贷种食等。《汉书·武帝纪》载,武帝建元三年(前138年)春,“河水溢于平原,大饥,人相食。赐徙茂陵者户钱二十万,田二顷”。东汉也有大量这样的例子,如《后汉书·章帝纪》载章帝元和元年:“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这些措施多属救灾,有时也可作为扶贫政策,西汉元帝初元元年诏:“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资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

2.发粟赈济

发粟赈济,就是灾民不动,由官员发放本地救灾的粮食。《史记·孝文本纪》载,文帝后元六年,“天下旱,蝗。帝加惠:……发仓庾以赈贫民,民得卖爵。”[13]《史记·汲黯传》载,汲黯上书说:“河南贫人伤水旱万余家,或父子相食,臣谨以便宜,持节发河南仓粟以赈贫民。”

3.临时养恤

养恤是对灾民的临时救济办法,分施粥、居养和防疫等几个方面。

施粥可救灾民临时不死,《后汉书·陆续传》载东汉明帝永平十四年(公元71年)会稽郡施粥的例子:“(陆)续幼孤,仕郡户曹史。时岁荒民饥,太守尹兴使续于都亭赋民粥。续悉简阅其民,讯以名氏。事毕,兴问所食几何?续因口说六百余人,皆分别姓字,无有差谬。”汉政权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施粥之举,而且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规程,如太守尹兴施粥便有将受施灾民姓名逐一登记之法,否则何以知陆续“口说六百余人,皆分别姓字,无有差谬”?

居养,即对流民给以临时的收容和安置,使之免于流离、冻饿和疾疫。此法盖施于受灾严重、无家可归又无法糊口的灾民。对这种情况,统治者除了给予临时的安置之外,还要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衣食问题,故多实行赐田、假田之法,将公田赐给或租给灾民耕种,使其生产自救。《汉书·平帝纪》载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郡国大旱……民疾疫者,舍空邸第,为置医药。赐死者一家六尸以上葬钱五千,四尸以上三千,二尸以上二千。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至徙所,赐田宅什器,假与犁、牛、种、食。又起五里于长安城中,宅二百区,以居贫民。”

葬死疗生,对死者收尸安葬,对病者施医致药。汉代灾害常导致疾疫传播和大批人口死亡,所以安葬死者和施医致药成为救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二年律令·赐律》规定:“一室二歹聿在堂,县官给一棺;三歹聿在堂,给二棺。”再如《后汉书·曹褒传》载,东汉和帝永元四年(公元92年),曹褒为“城门校尉、将作大匠。时有疾疫,褒巡行病徒,为致医药,经理粥,多蒙济活”。

四、结语

两汉时期的社会保障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物资储备不足,导致社会保障水平一直较低,并不能应对由于社会和自然灾害带来的冲击,一有天灾人祸,往往导致社会动乱接踵而起,对国家政权构成严重威胁。第二,汉代的社会保障由于国家力量微弱,统治者多重视用儒学来倡导道德教化、家庭伦理、父慈子孝,以此来弥补国家力量之不足。有的学者认为汉代社会保障的根本特征就是以家庭为基础的自保公助[5]。第三,汉代的社会保障具有明显的封建等级特色,对封建上层多方笼络,优宠有加,而对下层人民,则口惠无实,体现了一定的阶级偏见。第四,汉代社会实行社会保障的机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官吏在执行过程中假公济私等现象时有发生。《后汉书·虞诩传》载东汉明帝时:“长吏、二千石听百姓嫡罚者输赎,号为‘义钱’,托为贫人储,而守令因以聚敛。”《后汉书·安帝纪》载汉安帝时“京师及郡国十雨水”,朝廷下诏“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结果“郡、县多不奉行。虽有糜粥,糠秕相半,长吏怠事,莫有躬亲”。汉献帝时官吏弄虚作假,草菅人命,甚至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后汉书·献帝纪》载汉献帝兴平元年(公元194年):“三辅大旱……帝使侍御史侯汶出太仓米豆,为饥人作糜粥,经日而死者无降。帝疑赋恤有虚,乃亲于御坐前量试作糜,乃知非实,使侍中刘艾出让有司。于是尚书令以上皆诣省阁谢,奏收侯汶考实。诏曰:‘未忍致汶于理,可杖五十。’”官吏竟在皇帝眼皮子底下舞弊,而皇帝既知,竟轻描淡写,息事宁人,制度之败坏可知矣!

总的来讲,整个汉代的社会保障制度尽管还十分粗疏,但它毕竟建立了比较全面的封建社会保障的传统体系,在以后近两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长河中,这一模式被基本上继承下来,并无大的改变。这一模式虽然有不少缺点,我们将其视为封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代表是毫不为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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