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明权制度研究

释明权制度研究

贾永丽[1]2007年在《释明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院和当事人的关系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本文以法院和当事人的关系为中心,以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为视角,对法官的释明权进行研究。笔者在对释明权的基本问题进行概述的前提下,在考察和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释明权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释明权的现状进行评析,指出其不足和缺陷,并从透视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视角出发,对我国释明权制度进行了构建。本文除引言之外共有叁章内容。引言部分对释明权制度作了简要介绍,分析了释明权制度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并指出应以诉讼模式为视角、以协调和平衡当事人与法官在诉讼中的关系为标准来看待释明权制度,在确立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前提下构建我国的释明权制度,正确处理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能划分。第一章:法官释明权概述。本章介绍了释明权的概念、种类、功能和理论基础。认为释明权是法官审判权的一部分,分为“发问权”和“解释权”,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释明权以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它的存在有利于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防止法院的突袭裁判、实现民事诉讼对真实的追求、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等。第二章:释明权制度比较研究。本章是对域外释明权制度的考察和介绍,主要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释明权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两大法系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从中探讨对我国的启示,在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借鉴。第叁章:我国释明权制度的构建。本章是本文的重点和核心部分。首先阐述了在我国构建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其次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释明权制度的规定,并指出其在制度基础、立法模式、性质、主体、范围等方面的不足和缺陷;最后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即在确立约束性辩论原则和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前提下构建法官释明权制度,并指出了具体的构建意见,包括释明权制度的基础、立法模式、性质、行使主体和范围等内容。

周淼[2]2007年在《论民事诉讼中法官的释明权》文中指出释明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补充和修正了纯粹当事人主义的固有弊端,很好得平衡了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了实质正义的实现,因此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纳,并视其为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大宪章。我国目前正处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时期,正面临着该如何重新调整配置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权责关系的核心问题,因此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叁大部分。引言:简要介绍了释明权制度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我国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制度的研究现状,揭示了研究释明权制度对我国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文章的写作目的和写作思路。正文部分由四章组成:第一章,释明权制度概述。介绍了释明权制度的概念、性质和分类,其中着重论证了释明权的双重属性,为下文的论述做好铺垫。分析了释明权制度得以确立的法理基础,即能够适度地对当事人主义进行补充和修正,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缓和当事人的失权负担,给当事人以程序保障以及增加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防止突袭性裁判的出现等等。第二章,释明权制度的立法概况及比较分析。介绍了释明权制度在大陆法系主要代表国家和地区的产生背景和立法概况,通过与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相关规定的对比,归纳出了释明权及其类似制度的发展动态和方向。第叁章,法官释明权相关问题研究。分析了释明权制度与各种诉讼模式之间的关系,认为其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并无存在的必要,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补充和修正,释明权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作能够促进民事诉讼模式向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方向发展。同时比较分析了释明权与法官诉讼指挥权、释明权与法官中立的关系。第四章,释明权制度在中国的引入。介绍了法官释明权制度目前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分析了我国现有规定的弊端,以及建立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然后从释明权制度的立法模式、释明权行使的阶段以及对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叁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释明权制度的具体设想。结论:我国正处于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重要时期,正面临着该如何重新调整配置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权责关系的核心问题。笔者认为,法官与当事人协同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是我国未来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方向。释明权制度有效得克服了纯粹当事人主义的弊端,确保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兼顾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共同实现。这项制度的建立必将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向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方向发展,希望释明权制度能够早日得以确立。

范晓甘[3]2007年在《法官的释明权与角色定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释明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存在的合理基础是对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进行限制和修正,纠正绝对当事人主义带来的诉讼滥用、程序复杂、裁判迟延等缺陷。随着各国民事诉讼改革的不断深入,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模式呈不断融合的趋势,强化法官的释明权成为各国“不约而同”的选择。正值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从超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之际,作为当事人主义“修正器”的释明权制度,开始受到学界的关注。但是,由于我国学者对法官释明权制度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间的紧密关系缺乏充分正确的认识,将当事人主义一味地等同于弱化法官的职权,生怕一强调法官的职权就又回到过去的模式中去。因此,在很长时间里学界对释明权制度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简单的介绍性、描述性的层面上,而未能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这种理论研究上的薄弱又直接导致了立法上的缺漏、粗疏和司法中的困惑,妨碍了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与完善。基于此种原因,笔者拟借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之机,对释明权的基本原理进行分析,在考察与借鉴域外释明权制度之余,以透视诉讼模式的视角出发,得出民事诉讼模式的改变对释明权制度以及法官在诉讼中的定位的影响,从而立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模式转型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对我国的释明权制度进行合理的构建,以期对释明权制度的实务操作有所贡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释明权制度的基本问题,即释明权的定位和价值。在性质界定的问题上,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广泛争议的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结合说等一一加以评析,分别指出各学说的不足,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职权说,并对释明权进行了一个较为准确的定位。第二部分通过探究作为释明权制度“发源地”的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主要以德国、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和一贯崇尚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英国、美国为代表)有关释明权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发展轨迹及法官角色定位的变化,引发了笔者对现代民事诉讼中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重新认识,并指出了当事人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作为现代民事诉讼模式基石的不可动摇性,为后面的论述拓清轮廓。第叁部分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进行反思,提出我国在民事诉讼模式认识上存在的误区以及由此导致的实践操作上的失误,试图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及法官角色寻找合理的定位。通过域外制度的考察和借鉴,笔者认为释明权制度无疑是中国民事诉讼模式改革与发展的良好路径,它既不突破当事人主义,又能弥补当事人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带来的缺陷。第四部分借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契机,致力于我国的现实情况,从制度土壤、内在要求以及现实需要等方面分析释明权在我国存在的正当理由,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释明权制度的具体设想,主要包括释明权的行使方式、适用范围、行使阶段以及与之相关的措施和制度等方面规定的确立与落实。

吕璐璐[4]2009年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法官释明权制度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其存在的合理基础在于对当事人主义诉讼观的修正,强化与扩张法官的职能,在当事人事实主张不清楚、证据材料不充分时,给予适当的释明,从而追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实现诉讼的实质公正。由于法官释明权制度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程中,该制度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理论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但是,我国引入法官释明权制度的背景同其在大陆法系产生的背景多有不同。当前的改革方向是向当事人主义诉讼发展,弱化与收缩法官的职权,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程序保障。因此,笔者在研究我国的法官释明权制度时,注重结合我国的民事诉讼改革背景,立基于我国相关法律的现有规定,来探讨该项移植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如何具体适用的问题。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对释明权的内涵、性质和类型等内容都作了具体的论述。一般的定义仅关注法官这一行为主体,笔者在分析释明权的涵义时,注重涵盖法官和当事人这两个角色主体,认为释明权制度是法官和当事人共同作用、参与的一项诉讼制度。释明权的性质在民事诉讼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通过对法官释明权行使特征的分析,结合我国当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背景,笔者将法官释明确定为具有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属性。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释明权分为不同的类型:事实释明与法律释明;积极释明与消极释明;辩论主义领域的释明与处分权主义领域的释明。第二部分阐述了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历史演变,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中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具体情况。法官释明权制度最早出现在德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日本以德国为蓝本也引入了该项制度,随着民事诉讼理论的逐步发展,法官释明权制度逐渐成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理论内容。随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相互交流与学习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开始在民事诉讼的程序中赋予法官管理诉讼事项的权能,其中便包含有释明权的因素,但是由于并没有完整的制度体系,在本文中便不再涉及。第叁部分论述了法官释明权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的理论背景:民事诉讼目的理论,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背景,以及辩论原则。我国的民事诉讼目的采多元说,即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法官释明权制度符合我国的民事诉讼目的理论,有助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我国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逐渐转换的进程中,确立法官释明权制度,对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范围、方式、界限以及救济途径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利于约束法官职权,使其依法适度地行使释明权。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我国的辩论原则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在内容上引入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内核,在此背景下引入法官释明权制度,更有利于当事人进行完整充分的辩论,从而促使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切实实现,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制度的现状。在立法方面,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法官释明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具体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指导下,各省、市级法院都相继出台了指导法官释明权的规定和意见,客观上促进了释明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第五部分探讨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具体适用,涉及到释明权的行使原则、适用范围、行使方式、救济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在论述过程中,依据第一部分的理论基础,借鉴第二部分的国外制度,联系第叁部分的理论背景,结合第四部分的现状分析,来阐述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具体适用,从而使该项研究更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我国的法官释明权是一项移植制度,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背景下引入到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在很多方面还存在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在法学研究者和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法官释明权制度的理论、立法及实践终会走向成熟和完善。

姚晟旻[5]2008年在《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的释明权制度》文中研究表明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释明权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弥补处分原则不足,平衡当事人在辩论能力上的差异,释明权就成为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修正器。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释明权制度,也因其具有在诉讼中强化法院职权,修正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弊端,而被英美法系国家所借鉴。人们建立一项制度,通常目的不止一个,但是解决纠纷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这一民事诉讼的目的,却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各地区所追求的。因此,笔者考察和比较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释明权制度的规定,总结出其法理基础,对比在不同诉讼模式下释明权制度运行的状况,结合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改革,提出构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我国的释明权制度。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释明权制度概述。本章介绍释明权的概念、性质以及释明权制度的历史演进和立法概况。通过介绍释明权制度的基本问题,比较分析其在两大法系中的发展动态和立法概况进而为下文探寻出释明权制度产生和发展的法理依据。第二章,释明权制度的法理分析。分析释明权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探明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为下文释明权制度与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作铺垫。第叁章,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与释明权制度的比较研究。民事诉讼模式与释明权制度有着重要的关系,通过考察当今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释明权制度的关系,分析其利弊,提出从释明权制度运行的法理基础出发,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与释明权制度有着天然的契合。而且,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可以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为构建我国的释明权制度提供制度保障。第四章,我国释明权制度的构建。本章首先介绍我国目前在释明权制度问题上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和问题,接着对我国的释明权制度的构建提出具体的设想,包括我国释明权制度的立法模式、行使阶段及方式、释明权的法律效果及救济机制等内容。

向艳[6]2007年在《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文中指出审前准备程序能够保证庭审公正而有效进行,避免诉讼延迟。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有利于引导诉讼的有序有效进行,实现诉讼公正和效率。无论是审前准备程序还是法官释明权,它们的存在都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我国目前正在向协同主义模式转型,协同主义模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积极作用,由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协同推进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模式。只有在协同主义模式下,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释明权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随着我国诉讼模式的转型,建立审前准备程序的法官释明权具有现实必要性。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应坚持必要和适度原则、探求当事人真意原则以及符合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原则。在行使的主体方面应坚持庭审法官与准备法官的分离,这种分离应主要适用于普通程序。审前准备程序中释明权的行使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对诉讼请求的释明和对证据资料的释明。当发生不当释明时,当事人有权获得救济,当事人享有提出异议权和上诉权,以及损失赔偿请求权。要建立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中的法官释明权,还必须要确立相应的辅助措施,包括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对审前程序释明权进行立法完善以及提高法官素质,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

陆璐[7]2017年在《民事诉讼法官释明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诉讼模式的转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司法制度变革,法官释明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重要性愈发凸显。目前我国相关规定中包含法官释明的部分,司法实践中法官释明已有所运用,结合积累的经验与理论,对该制度予以完善,使适合我国的法官释明制度能够更好地发展。对本制度的完善,能够平衡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保证当事人充分参与到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增强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本文除去绪论与结语,包括四个部分分别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制度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法官释明的基础理论。宏观上对法官释明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首先对法官释明的概念进行概括,其次分析性质,然后阐述分类,最后对诉讼价值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对国外的法官释明制度进行介绍,总结分析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国家,对法官释明制度予以比较得出不同国家的经验,启示并探索适合我国的法官释明制度。第叁部分关于我国法官释明制度的现状所进行的评论与分析。分别从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中法官释明的实际情况进行阐述,重点总结法官释明在我国适用上面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关于我国法官释明制度的完善建议。笔者基于前文对我国完善法官释明制度提出建议。具体而言包括内容有释明标准、范围、阶段的完善以及对于不当释明的救济机制。

郝东浩[8]2006年在《法官释明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正经历一场具有诉讼体制变革意义的司法改革运动,其基本趋势就是由原来的绝对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向当事人主导的对抗制诉讼体制转变。这一体制的转变过程,同时也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权责关系重新调整和配置的过程。根据当事人主导型诉讼体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案件事实的提出与主张、以及案件事实的解明都应当属于当事人的责任,法官不能分担这种责任。但另一方面,法官又有使诉讼妥当进行,并尽可能根据案件事实真相作出判决的价值追求,释明权正是这种价值追求下的产物。 一般认为:法官释明权的正确行使能够实现实质正义,避免完全放任当事人进行诉讼,造成辩论主义绝对化。一方面,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提醒或启发当事人把不明了的主张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陈述予以补充,或把不当的声明予以排除,促使当事人提供准确、充分的证据材料,使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判最大限度的接近客观真实,从而实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另一方面,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保障当事人在诉讼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充分的攻击防御,使当事人真正地、富有影响地、实质性地参与到诉讼中来,从而保障了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实现。同时,在当事人充分参与程序基础上作出的裁判往往是会令当事人信服的,所以就有可能大大减少当事人上诉和申请再审,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障了当事人对程序利益的追求。 不过,法官在行使该项权力时可能会损害程序正义。法官基于自己的判断,认为当事人处于诉讼条件不平等的情形下,给予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技术或法律知识上的帮助,有可能最终会破坏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性,从而使当事人不能通过竞争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事实。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关于释明权问题的立法、司法实践与理论都需要从思想观念、法理机制、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整理研究。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叁个部分,约叁万五千字。 引言:概述法官释明权制度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提出对释明权进行研究的意义,并交待文章的研究方法、具体思路和写作目的。 正文分为叁章:法官释明权概述;释明权制度的理论问题分析;我国构建法官释明权制度之设想。

王松[9]2004年在《法官释明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官释明权制度是为达到民事诉讼目的而限制辩论主义弊病的产物,它能够减少当事人之间攻击防御能力的差距,实现实质性的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纠纷的妥当解决。2001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通过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引入了释明权的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的法官释明权制度,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本文在对释明权的含义、分类及其与辩论主义的关系进行剖析的基础上,认为现行的释明权制度存在如下弊端:法官对是否释明随意性较大;释明程度不明确;对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的理解和操作存在分歧;未明确释明错误的救济途径。在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立法与判例的比较法考察的基础上,论述了释明权制度的理论根据:确立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防止突袭性裁判;程序效益、司法民主及程序公开原则。并据此提出了完善意见:正确定位释明权的性质;明确规定释明权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准确把握法官的释明程度;规定法官必须释明的情形;完善释明权行使的方式方法;确立释明权救济机制。最后针对与释明权有关的几个疑难问题及其现实障碍进行了探讨,以期对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魏娜[10]2007年在《释明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释明权制度源于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它是大陆法系国家反思当事人主义的结果,具有保证实体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发现案件真实、防止突袭裁判、增进判决说服力等作用,因此被称为是辩论主义的“修正器”、“补丁”,甚至是“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大宪章”。释明权又是富有理论性的制度,它与诉讼模式、诉讼指挥权、当事人攻击防御平衡、诉讼价值等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中,释明权也越来越受到民事诉讼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并且在实践上有了尝试。因此,对释明权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有现实意义。本文以释明权为选题,采用法理学、比较法学、历史法学等方法介绍了释明权制度及其理论基础,并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提出了我国构建释明权制度的建议。第一章为释明权之概述。本文从“释明”之涵义入手,介绍了释明权及其与相关概念如释明处分、诉讼告知、法官依职权询问、法的观点指出义务等的联系和区别,还以大陆法系为考查对象,介绍了释明权的诞生和历史发展状况,另外还简单介绍了释明权的几种基本分类。第二章为释明权之理论依据。本文选取了民事诉讼模式理论、当事人攻击防御平衡理论、实体公正与诉讼效率平衡理论叁个角度来分析,阐述了释明权存在之理论依据。第叁章为释明权之比较研究。本文比较的范围涉及释明权的性质、主体、行使方式、行使范围以及法律效力,在每一小部分的立法例介绍之后,均有概括式的归纳总结和比较分析。第四章为我国释明权制度之构建。本文先概述了我国释明权立法和实践的现状,即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存在了释明权的雏形,然后从制度基础和现实需要进行了可行性分析,最后对我国释明权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具体的设想,构建的内容包括立法例、行使原则、行使阶段、行使范围、救济和保障措施等。

参考文献:

[1]. 释明权制度研究[D]. 贾永丽.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2]. 论民事诉讼中法官的释明权[D]. 周淼.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3]. 法官的释明权与角色定位研究[D]. 范晓甘. 厦门大学. 2007

[4]. 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制度研究[D]. 吕璐璐. 河南大学. 2009

[5]. 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的释明权制度[D]. 姚晟旻. 厦门大学. 2008

[6]. 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D]. 向艳. 湘潭大学. 2007

[7]. 民事诉讼法官释明制度研究[D]. 陆璐. 辽宁大学. 2017

[8]. 法官释明权研究[D]. 郝东浩.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9]. 法官释明权制度研究[D]. 王松. 苏州大学. 2004

[10]. 释明权问题研究[D]. 魏娜.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标签:;  ;  ;  ;  ;  ;  ;  ;  ;  

释明权制度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