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制度自发秩序的演进路径——以哈耶克社会秩序二元观为分析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秩序论文,中国论文,路径论文,框架论文,工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30(2011)08-0008-05
一、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
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中,“自发秩序”无疑是其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哈耶克在历经17年的思考而分别于1973年、1976年和1979年出版的《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中,将所有的社会秩序类分为不是生成的就是建构的,前者指“自发的秩序”,后者指“人造的秩序”。其中,自发秩序是一种自我生成的或源于内部的秩序,有别于由某人通过把一系列要素各置其位且指导或控制其运行的方式而确立起来的秩序;人造秩序则是一种源于外部的秩序或安排,亦可被称为一个组织。人类社会中“自发秩序”与“建构秩序”的对立和发展构成了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
“建构秩序”认为人是具有足够理性的动物,可以凭借已有的知识来人为构造、创设自己时代的各项制度,建构秩序是具体的,有目的的,因而其可控性较高,复杂度较低。建构秩序本质上是对自发秩序形成的习俗或非正式规则予以正式规范和固化。
“自发秩序”认为由于世界的多样性及各要素互相作用的复杂性,没有任何一个人(如政治领袖)或一群人(政治领导集体或经济当权者集体)能够有足够的理性预设出人类社会的维系制度和规则,人类社会秩序的创设从来都是由在某种具体情境中的无数没有足够的理性的人在互相追求自己的利益时默契达成的一些约定俗成的习俗或非正式规则演化而来,并经由这种演化路径而将制度的创立无限制地扩展开来。
哈耶克认为,人类社会的演进乃是一种自发的秩序,在理想的自由社会里,自发秩序是建构秩序创设的基础,同时,自发秩序的演进路径指明了建构秩序的取向。如果自发秩序与建构秩序产生冲突,那么一定是建构秩序为自发秩序让道。他在《自由秩序原理》里面写道:“在过去,种种自生自发的发展力量,无论受到多大的限制,通常仍能表明其强大无比,足以抵抗国家所具有的那种有组织的强制性措施。”[1]但在现实生活中,出于社会的稳定性及建构秩序者的有限理性的束缚,常常存在着已有的“建构秩序”同现有的“自发秩序”之间的冲突,在一个社会里,究竟哪种秩序能真正被显性化,取决于两种秩序对立的激烈程度,对社会影响的大小及政府当局政策的价值取向等方面。
二、社会秩序二元观视野中的中国工会制度
建构秩序和自发秩序的对立和发展构成了社会制度的演进方向和路径。中国从建国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了1978年后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和谐运转制度同计划经济体制下有极大的不同,但由于制度建设者的理性局限和制度的路径依赖特性等因素,时至今日,在制度层面上仍存有一些已有的建构制度同现实的经济体制所自我生发的自发秩序不相符合的情况,中国官方的建构工会制度同市场要求的自发的工会制度的矛盾就是其中一个典范,这里以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为分析框架来探究当前中国工会的演进方向。
(一)中国工会制度的独特组织形式与职能
工会是工业化的产物,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对立的产物。工会的性质正如西德尼·韦布与阿特丽丝·韦布在《工会史》中所指出的:“工会是由工人组成的旨在维护并改善其工作条件的连续性组织。”[2]工会的本质是为了保护工人利益而与资本家对抗的组织。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工会制度有着其特殊的使命和组织形式。中国工会制度是在我国建国后实行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正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这两个大背景赋予中国工会制度独特的组织方式及职能。新中国建立起来之后,消灭了资本家,国家通过政治指令统一安排全国的生产,因此不存在劳资对立,在这种情况下,看似已经不需要工会这样一种为工人谋取利益的组织,因为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个体、组织及国家间的利益分化,认为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一致的。我国保留工会这一组织,一定程度上是向前苏联学习的结果。前苏联在建国后保留了工会,根据列宁的解释,保留工会的原因是因为:苏维埃国家还不完全是一个工人国家,而是一个带有官僚主义弊端的工人国家,官僚主义还在随时侵害着工人阶级群众的利益。因此,“工会虽然失去了阶级的经济斗争这样的基础,但是从反对苏维埃机关的官僚主义弊端来说……工会都远远没有失去——而且,很遗憾,在很多年之内都不会失去——非阶级的经济斗争这样的基础。”[3]这说明,保留工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官僚主义侵害工人利益,所以,工会仍然具有维护工人利益、使其免受侵害的职能[4]。
建国后世界上社会主义国家只有苏联,其很多治国理念都被当做经典照搬到我国,工会制度也不例外。工会这一形式虽保留下来,但其组织形式和职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从政治地位上讲,由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而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因此,就不可避免出现了政工合一的情况,即工会是政党领导下的工会,工会是政党中负责教育工人的一个职能部门;
其次,从经济地位上讲,由于工会是一个政府的职能部门,因此工人缴纳的会费比例及费用的使用方式和途径均由国家统一制定,但又由于不承认个体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分化,因此,工会主席是由企业或上级指定,而非由工人自发选举出来的,且工会主席的工资待遇都是由企业支付(这一点是与其他国家极大的不同);
再次,从组织形式上讲,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唯一工会,即按照工会法,工会具有一元性的特征;
最后,从职能上讲,工会的任务是动员工人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而维护工人权益的本质职能则因不承认工人与企业的利益分化而不被认可。
按照哈耶克社会秩序二元观的概念,我国的工会制度是政府作为权威决策机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构起来的,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利益分化的客观存在要求工会的职能发生改变,由于政府建构制度存有极强的路径依赖特性,因此,工会的制度改革不可能在政府的主导下完全顺应市场和工人的要求而发生相应改变,实践中产业工人对独立于政府工会之外的自发工会制度有了现实需求,且这一自发秩序正在慢慢显性化。
(二)中国工会制度的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的矛盾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现行的工会制度和法律政策环境下,维护工人利益的代表组织处于集体失语的状况。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对立和矛盾需要工会作为独立组织承担为工人维权、争取利益的天然使命,由于中央政府相对于其他利益团体在政治力量及资源配置权利上具有绝对的优势[5],我国工会未能承担起这一天职,存在着由工人进行自发的秩序选择和政府建构规则这一矛盾的天然冲动和外部环境,而这一天然冲动在社会现实中已经频频上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私有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劳资矛盾发生的频率及涉及的人数逐年上升。据国外学者的研究,进入21世纪后,在中国发生的劳资矛盾的“群体性事件”,2005年有87 000起,2008年有120 000起,其中三分之一是以罢工的形式展开的。中国官方对该种事件的统计数据虽不如国外学者推测的多,但也呈逐年上升趋势[6]。频发的劳资矛盾,让人们的视线不由得转向了工会。众多学者的研究发现,中国的劳资矛盾多具有工人自发组织罢工、工会不作为、甚至工会倒向资方共同对抗工人等特点。劳资矛盾中暴露出的工会的行为特征使人们开始反思当前的中国工会制度。
工会建构秩序与自发秩序在各方利益认知上的矛盾。中国工会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占经济绝对主导地位的是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中因为个人利益与集体和国家利益的相对一致,不存在资本对劳工的压榨和剥削。因此,工会的设立理念是在生产过程和收入分配中,不存在利益分化(即便是在2001年修订后的《工会法》中也是如此),工会的作用是组织工人积极投入生产,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但这种理念在计划经济这一大背景转移到市场经济这一背景下就显得不太协调。首先,市场经济承认私有制,并保护私有产权,保护资本逐利的正当性,这就使得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往往是不一致的,甚至有时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各种利益诉求的表达将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社会现象。表现在劳动关系领域,国家和企业之间有了相互区别的职能和利益取向,企业和职工、经营者和劳动者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也形成了主体明晰、地位对等(资本产权和劳动力产权的对等)、平等竞争、利益多元的新型劳动关系[7]。既然建构的工会制度不承认利益分化,但自发秩序的要求是在现实利益显性分化的基础上产生的,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里,资本对剩余价值的追逐本性和手段同资本主义国家没有丝毫差别,这可以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发生的多起群体性劳资矛盾事件中得到证明,因此自发秩序要求正视利益分化的客观存在,并寻求自我利益的保护机制,而这一保护机制的前提就是偶发的集体行动到有组织的山寨工会的形成。
工会建构秩序和自发秩序在工会组织形式上的矛盾。我国工会是在党的领导下自主创立,接受上一级领导,且实行一元化工会,即我国在法律意义上只承认由党领导的工会,不承认其他形式的工会。工会主席不是公推直选,实行上级推荐或企业任命的形式。因此,工会不是工人自发组织起来的,而是应上级要求建立的,由于不是自发的组织,因此其成员的组织性较差且利益诉求分化,不利于工会会员的组织和统一行动;此外,工会不能独立于企业存在,由于工会主席的工资待遇是由所在企业发放的,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工会主席和企业分庭抗礼保护工人利益的底气。
工会建构秩序与自发秩序在维护工人利益机制上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此后,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表现为对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经营的有序放权和退出,如进行国有企业的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革;鼓励发展民营等私有经济,认为私有经济是对社会主义的有益补充等;此外还通过确认产权,承认私权的价值等不断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经过30年的市场经济改革,我国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公有制经济是主体经济形式但不是唯一的经济形式,更不是吸纳劳动力最多的经济体,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市场经济主体特征极为鲜明的私有企业和合资企业里劳动,而对于这些企业和工人而言,劳资对立、劳资矛盾是一个客观而无法回避的事实。在实行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工会与雇主在劳资矛盾问题上是天然的对头,工会是维护工人工资待遇、福利水平的天然代表,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是解决劳资矛盾的必然手段,而集体谈判过程中,资方拥有停产、闭厂等对抗手段,劳方有罢工等对抗手段。但在我国,由于对新型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性质认知的保守和偏差,加之工会制度建设的落后和先前工会制度所产生的路径依赖,我国的工会的组织形式和职能没有随之发生相应的改变。具体表现为:现行工会体制下集体谈判制度行不通,现行法律和政策环境下,罢工也难有可能。
首先,我国工会还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认知特征和建构模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不承认工人个体利益和企业集体利益的分化,因此,工会不是由利益相对一致的工人自行组建的,而是由企业在党的领导下自行建立的,工会主席的工资待遇都是从厂里而不是工会会费中出的,在企业有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发生时,即便是工会想为工人谋利益,但是工会主席迫于自己的工资和地位的现实需求,在集体谈判中肯定会处于消极甚至反对的立场上。
其次,中国工人的罢工权没有明确得以保障。我国工人的罢工权虽没有明确被禁止,但也从未被明确为一种权利[8]。这一方面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不认可劳资矛盾的存在,是由于没有必要赋予工人罢工权的历史积淀,另一方面中国工会是由党领导的一元化工会,无法摆脱对党的性质依附,而党作为政府的执政党有要求社会发展和稳定的本能倾向,因此,兼有行政功能的工会不可能代表工人进行多少会影响生产和社会稳定的罢工,即便政府也是不允许这样做的。原因在于,我国虽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否定工人的罢工权,但是在实践中工人在组织起来罢工的时候往往还是遭到政府的或多或少的反对,甚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起诉。在8起罢工被起诉的案件中,法庭默认工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对其进行惩罚[8]。
三、中国工会制度的演进路径
在哈耶克看来,人类社会的演进乃是一种自发的秩序,“在过去,种种自生自发的发展力量,无论受到多大的限制,通常仍能表明其强大无比,足以抵抗国家具有的那种有组织的强制性措施。而从中国的实践来看,我国在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的制度变迁中,几乎共同反映出中国的制度变迁表面上看似乎是外部规则的演进,其背后却是内部规则的自发演化这一特征,并且这一自发秩序带来了持续的经济增长。”[9]由此可见,我国市场经济改革过程,实际上是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冲突及其导致的外部规则的逐步退却的过程。这一经验规律反映在工会制度的演变中,也必然反映为工人要求的自发工会秩序的逐步建立和国家公权对工会构建干预的逐步退却,工会制度的演化路径会呈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赋予工人组建工会的自主权。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劳资对立的历史告诉我们,工会,政府,企业三方各自独立才能建构起真正的三方利益制衡机制,其中工会独立行使代表工人的权利,企业行使代表资方的权利,政府充当前两者利益诉求的裁判——法官的角色,通过搭建集体谈判机制平台平衡各方的利益。我国工会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工会受制于政府行政命令的运作方式使得工会更多的听命于政府的政治诉求,而无法真正代表工人的利益,在政府为了经济发展而一味追求经济增长率和社会稳定的情形下,工人的利益极易被忽略。因此,还工人以自行组建工会的权利,对工会主席实行公推直选,是保证工会能真正代表并维护工人利益的根本路径,也是当下各地涌现出的集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中工人提出的现实要求。但允许工人自发组织工会并不一定意味着工会完全是一个脱离党领导的组织,所有工会必须仍然坚持受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领导,但在基层工会的具体的权限上应当有所放宽。
2.改进工会的财务运作方式。第一,工会费的收取仍然可以采取当前的方式:国家统一制定费率,由企业代缴,但是应当保证会费的大头落到基层,而不是大头上交全国总工会,而相关的返还比例和程序必须以法定的形式予以确认,以便保证基层工会经费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保证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二,由工人公推直选的工会主席等行使工会职能的相关人员应从工会经费中得到一定水平的补助(补助水平应使得工会主席等行使工会职能的专职相关人员的工资不低于其服务的工人群体的平均工资,兼职相关人员可根据其为工会承担的工作量的大小,由工会代表协商补助比例);第三,同时为了保证会费不被滥用,应当规范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建立对工会会费使用的相关程序和监督审计机制,鼓励来自工会成员的内部监督,以确保工会会费是以正当理由合理地利用在处理工会的相关事务上;第四,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对工会经费予以赞助,以补充基层工会经费的不足。
3.国家搭建工资集体谈判机制的平台。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推动企业建立工资谈判集体协商制度”,这一提议是针对我国不断涌现的劳资矛盾提出的中肯建议。工资集体谈判机制只有在具备了一定的辅助配套措施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建立起来,这些配套措施包括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工会财务与企业财务的独立性,工会干部的业务能力,行业工会的普及率等措施,没有这些配套措施,工资集体谈判机制的各方就处于主体性地位缺失状态,而集体谈判机制也即无法启动;同时,工资集体谈判机制应在相应的法律约束范围之内,比如,工资集体谈判机制的启动机制,谈判主体资质的认定,谈判冲突中可以采取的行动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这些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予以界定,没有相应法律规范的界定,集体谈判机制要么容易走向劳资冲突的极端,要么就流于形式。因此,由政府主导,积极搭建工资集体谈判平台是保证我国和谐劳动关系有序开展的先决条件。
4.法律明确赋予并保护私营企业工人罢工权。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实行的是混合型经济体制,既有公有制经济,又有私有制经济,且私有制经济的规模逐年增加,因此在不同性质的经济体里,可以采取不同的工会制度和措施以有力保护工人利益。其中重要的就是实行公私有别的罢工权,即仅赋予私有制经济体中工人罢工权。由于私有制经济中各方利益分化显而易见,而允许各方利益有序主张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赋予私营企业工人的罢工权。从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正是工会可以采取罢工等行动,才减少了雇主对工人权利的侵害[10]。在私营企业里赋予工人罢工权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私营企业的有力补充,私营企业里如果政府不赋予工人罢工权,单靠政府通过行政命令来实行工资正常的增长机制等保护工人的利益措施有相当的难度,而且从以往经验来看也是行不通的。公有制经济体不应当赋予工人罢工权,因为政府对公有制企业的掌控权很大,比较容易实现对工人的保护,与此同时,私营企业的罢工权和罢工运动对公有制经济无疑是一种鞭策,会促使其更加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此外,在允许工人罢工的前提下,应当先行建立的是国家对于罢工的相关法律规范,使罢工在合法范围内展开。
中国工会制度的结构和功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不适应”,是促使中国工会制度自发演进的根本动力。中国的改革整体上表现为政府逐步退出制度直接创新,政府规则作用范围不断缩减,而同时内部规则逐步发育和逐渐强大的过程[11]。因此,在工会制度改革方面,政府认可私营企业中劳资利益分化的客观存在,并效仿市场经济体制较完善的国家搭建劳资双方集体谈判的法制环境,改进工会制度,赋予工人自行组织工会的权利,改变工会现行的财务运作模式,并赋予私营企业工人罢工权,组织矛盾双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有序谈判,一方面切实保护了我国工人阶级的利益,将引导我国私营经济从低级的低成本扩张模式转为向创新和效率要效益的发展途径,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更健康地发展;另一方面也固化了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及运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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