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汉语“夺取”类双及物结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语论文,上古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前言 不管是现代汉语还是古代汉语,双宾结构(Double Object Construction)或双及物结构(Ditransitive Construction)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有学者从构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取得了不少值得重视的成果。古汉语方面有时兵(2007)、Phua(2007)、潘秋平(2010)等研究。本文在时哲的研究基础上对上古汉语“夺取”类双及物结构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夺取”类双宾结构在古汉语中大概是问题最多的一类。过去一段时间学者对“夺取”类动词是否构成双宾结构有争论,但是最近几年来大家的看法倾向于承认此类双宾结构。 古汉语的双及物句型主要有两种①,即“V+IO+DO”(A式)和“V+DO(+Prep.)+IO”(B式)。A式即所谓双宾结构,B式则所谓单宾补语结构。例如: 使用A式还是B式,每个动词大体上是固定的,比如“夺”字使用A式,“取”字使用B式,但也有部分交叉。那么,使用A式的动词和使用B式的动词有什么不同?一个动词选择使用A式或B式,表达的意思有什么不同?这是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时兵先生和潘秋平先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时兵(2007:72)认为,第一类只使用A式的动词在语义上含有导致所有权转换及其隐喻事件发生的特征;第二类只使用B式的动词在语义上含有导致空间位移及其隐喻事件发生的特征;第三类可以接受A式和B式的动词有很复杂的历史因素。 潘秋平(2010)则认为A、B两种句式体现了与事角色“受影响性(affectedness)”的不同。进入A式的动词对与事有较大程度的影响,如“赐”、“夺”;进入B式的动词则对与事不具有较大程度的影响,如“献”、“取”。潘先生的这个看法很好,但是还有点不大清楚的地方。与事角色“受影响性(affectedness)”的大小程度是由句型实现还是动词语义本身所具?要是前者的话,那么,同一个动词使用在不同的句式中应该可以表达不同的语义。果真是否如此,潘先生没有说清楚。要是后者的话.问题似更大。杨伯峻、徐提《春秋左传词典》中“取”的第二义项是“以强力夺取他人之物”。例如: (3)子皙怒,既而櫜甲以见子南,欲杀之而。(《左传·昭公元年》41—15A) “取”表“以强力夺取他人之物”,其对与事的“受影响性”应该很大,但是几乎没有看到进入A式的例子。再如: (4)侯氏坐取圭,升致命,王,侯氏降阶,东北面再拜稽首。(《仪礼·觐礼》26下17B) “受”表接受、容纳,其对与事不具有很大的影响,但也可以进入A式。据刘宋川先生的统计(1998:436),在先秦的语料中“受”有33个进入A式的例子。A式和B式表达的结构语义和使用条件,看来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本文选择三个常用的夺取类动词,即“夺”、“取”、“受”,根据其在战国秦汉文献中的句型分布,考察其语义和句式的互动关系。 2从“夺”字的非宾格性谈双宾结构的使役性 “夺”字能否带双宾语,过去有争论。最近学者倾向支持能带双宾语的学说,本文也赞同,对此不拟进行详细讨论。②我要强调的是,动词“夺”的论元结构确实存在与事(dative,也可称夺格)论元。请看如下几个例子: 以上四个例子中主语由与事充当。比如例(8)“人主夺威势”是人主被夺取威势,例(9)“令、丞、尉夺爵各二级”表述令、丞、尉被剥夺爵位,例(10)也同样。例(11)“彼以夺矣”的主语“彼”是侵夺的对象,不是施事。由此可见,“夺”字的各种句式中有如下三式(A表施事,D表与事,P表受事或客体): (12a)A夺D (12b)D夺P (12c)D夺 句式的如此分布不仅说明“夺”的与事的独立性,还显示出“夺”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即非宾格(作格)性的表现。 关于三价动词的非宾格性,Cheng等(1999:162—164)曾经谈到过。他们使用的例子是所谓“施受同辞”的动词。比如动词“假”出现在如下两种框架: (13a)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左传》) (13b)范宣子假羽毛于齐而弗归。(《左传》)④ 例(13a)中“假”表借出,例(13b)中“假”表借入。他们把这个对立使用的例子概括为: (14a)Giver V Receiver Object (14b)Receiver V Object 这个分布和下面的动词“败”的分布实际上是一致的: (15a)诸侯之师败郑徒兵。(《左传》):Agent V Patient (15b)息师大败而还。(《左传》):Patient V Cheng等(1999:163)指出这两种句型分布都是作格和使役的交替(the ergative/causative alternation)。动词“夺”的句型分布也和“假”、“败”等动词属于同类的⑤,只是施受方向相反。请看下面的例子: (16a)探其怀,夺之威。(《韩非子·扬权》170):Receiver V Giver Object (16b)人主夺威势。(《商君书·定分》145):Giver V Object 这种句型的交替使用表明“夺”字的双宾语句式和使役密切相关。Cheng等(1999:164)认为象例(14a)之类的双宾结构表述有人(授予者)导致领有事件的实现。按照这个观点,例(16a)“夺”字句表述的语义应该是有人(取得者)导致领有事件的消失。两种双宾结构的语义可以描写为: (17a)A(致事主语)用V(“假、赐、与”等)的手段导致C(与事/使事宾语)领有P(客体宾语)。⑥ (17b)A(致事主语)用V(“夺”等)的手段导致C(夺事/使事宾语)失去P(客体宾语)。 (17a)和(17b)的不同是由V的词汇意义来决定的。⑦时兵(2007:45)认为“夺”类双及物结构中凸现的是施事者对夺事的影响,潘秋平(2010:86)认为双宾结构对与事角色的“受影响性(affectedness)”大,这都可以解释为双宾结构本来具有的语义特点。使事在使役事件中直接蒙受致事的影响而改变其领有状态(实现或消失),从这一点看,不管是授予类或夺取类,我认为其指人宾语不如称使事(causee)好。一般认为双宾语中指人宾语是间接宾语,指物宾语是直接宾语,但是使役活动的目标是指人名词,因此在双宾结构中指人名词应看成其主要宾语,而指物名词为次要宾语。⑧ 3 古今汉语“夺取”类双宾结构的差异 现代汉语也有“夺取”类双宾结构: (18)他偷了李四两台电脑。 有些学者把它分析为使役结构,但黄正德先生对此表示反对。下面引述他的论点(2008:148): 自从朱德熙(1979)以来许多学者讨论汉语双宾语结构常把给予类与抢偷类相提并论,观察着重于两类结构在语义上的相对之处:给予类动词使他人有所获得,而抢偷类动词导致别人有所损失。基于这种考虑,Zhang(1998)、张宁(2000)、邓思颖(2003)与徐德宽(2004)主张两种结构都应赋予致使句的分析。“送”和“偷”在词义分解之下,上层轻动词都带有CAUSE的语义成分,但下层轻动词不同:前者是HAVE后者是LOSE(或NOT-HAVE)。把“送”解析为CAUSE-to-HAVE与本文的看法并无二致,但把“偷”解析为CAUSE-to-LOSE则等于把抢偷类双宾结构也纳入非宾格系列,与我们的看法大相径庭。 那么,本文上面分析“夺”字双宾结构为致使结构,具有非宾格的特点,这个看法是否不成立?我认为本文的观点不仅可以成立,还可以用来观察古今汉语夺取类双宾结构的差异。 首先,黄先生把现代汉语的给予类双宾结构解析为非宾格系列,抢偷类双宾结构解析为非作格系列,是根据两种类型双宾结构的表现不同。下面的例子是其中的一种: (19a)他抢了我五百块钱。 (19b)张三给了李四一本书。 (20a)我被他抢了五百块钱。 (20b)*李四被张三给了一本书。 (21a)他把我抢走了五百块钱。 (21b)*张三把李四给了一本书。 黄先生认为(19a)没有致使的语义,中间论元(即“我”)不是中性或主动的历事(experiencer),而是被动的(间接)受事,因此一般都可以转化为被动的主语(即(20a)),也可以作为把字的宾语(即(21a))。 值得注意,上古汉语的“夺”字句和给予类动词之间看不到句法表现的不同。如上所述“夺”的使事(夺事)论元C和给予类双宾动词一样都可以当主语,构成“C+V+P”结构: 其次,“夺”字可以单独带使事宾语,这个特点也和“给予”类双宾动词一致⑨: 上古汉语“夺”字的客体论元不能作为“以”字宾语来引进,这一点和“给予”类不同。“夺之币”,不可以换成“以币夺之”。介词“以”引进工具,而“夺”字所表事件完成之前,其客体不在“夺”的施事领域中,因此无法作施事的工具。这只不过“夺”和“给予”类动词施受方向的反映,不影响整个结构的理解。 现代汉语的双及物结构中“夺取”类和“给予”类的句型特点不一样,它们是互相对立的两个类。黄正德(2008:141)指出“给予”类是一种三元非宾格结构,“夺取”类是一种三元非作格结构。⑩但是上古汉语的“夺”字双宾句和“给予”类之间不存在结构上的差异,都是三元非宾格结构。(11)由此可知,现代汉语“给予”类和“夺取”类的对立是后起的,上古时期只有“给予”类,“夺取”类只不过“给予”类的附庸而已。(12)张国宪(2001:515—516)认为双宾结构的原始句式语义是“强制的索取性转移”,而“给予”类双宾机构是后来发展的结果。本文认为这个观点难以成立。(13)不管是“给予”类或“夺取”类,双宾结构的原始语义是强制性的领有状态的变化,其领有或失去的方向由动词的词汇意义决定。“夺取”类双宾结构后来独立的机制是以后的课题。(14) 4 二元动词“取”、“受”及其构成的双及物结构 4.1 “取”、“受”能否带双宾语 动词“取”、“受”能否带双宾语,或者哪些例子算双宾语句,大家的看法也不是很一致。比如李佐丰(2003:95)认为“取”、“受”等(赐予动词中的B类动词)“不可以同时带受事宾语和对象宾语,但较常带受事宾语和对象补语”。他对“取”、“受”的双宾语持否定看法。但是从刘宋川(1998:436)的统计数字看,带双宾语的例子不少。时兵(2007:71)也说:“‘取’类动词一般可以接受‘’和‘’两种模式。”他举出了如下例子,认为其中(31a)和(32a)为双宾语: (31a)和(32a)是单宾语还是双宾语?“取”和“受”是否经常带双宾语,或者是否偶然带双宾语?这个问题关涉本文的结论,因此必须先做一番考察。 4.2 “取”字 首先讨论“取”字的语法表现。它能否带双宾语,潘秋平先生的观点值得重视。他(Phua 2007:64—66)指出“取”字不用于“取之N”结构而且经常见到“取其N”句式,根据如此不平衡的表现,认为“取”字不带双宾语。我认为这个看法很好,可以论证“取”属于二元动词,一般不能带双宾语,其双及物句式是加上一个补语的“S取O1(于)O2”介宾补语式。后来,潘先生(2010:81)似乎改了想法,采用了张嘉慧的博士论文的观点,认为“取”字可以带双宾语。请看下面的例子: (33)伐我保城。(《左传·成公十三年》) (34)齐侯侵我西鄙。(《左传·文公十五年》) 第一人称代词“吾”,“我”都可以当定语,但是《左传》表军事活动的动词(包括“取、入、焚、袭”等)只有“V我N”而没有“V吾N”。他们据此主张“我N”是双宾语,否则无法说明为什么不能说“吾N”。按照这个观点,如下例子应分析为双宾语: (35)齐人取我英丘。(《左传·哀公二十三年》60—18A)(15) (36)秦取我羁马。(《史记·十二诸侯年表》607) 4.3 “受”字 下面讨论动词“受”能否带双宾语。如上所述,李佐丰先生认为不可以。但是时兵(2007:143)不这么看,他认为下面的例子是双宾语: (37)献身在毕公家,受天子休。(《献簋》,《殷周金文集成》8.4205) (38)受皇天大鲁令(命)。(《五祀钟》,《殷周金文集成》2.358) (39)我先祖受天令(命)。(《秦公钟》,《殷周金文集成》,1.262—1.263) 这些例子果真是否双宾语?为了论证这一点,我们调查一下“受命”或“受令”的语法表现。“受命”的对象为人的例子有: 本文所查的语料(16)中所有的例子都是“A受P(於/于)D”结构(P:受事;D:与事),没有发现“A受DP”句式。 “受命”对象为国的例子有: 本文所查的语料中所有的例子都是“A受P(於/于)D”结构,没有发现“A受DP”句式。 “受命”对象为天的例子有: 《尚书》等部分语料中发现了几个“受天命”这样的说法,但是本文所查的语料中的例子多数是“A受P(於/于)D”结构。可见“受天命”比较特殊,很可能是单宾语。“天命”本身是定中结构,如《论语,季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等例子可以证明这一点。因此我认为西周金文和《尚书》等语料中所见的“受天命”是单宾结构,既然如此,下面的几个例子也不能保证一定是双宾结构: 这种说法可以找到相对应的单宾语形式: 上文引述了潘秋平先生关于“取其N”和“取之N”不平衡分布的观点。“受”字的分布也和“取”字差不多,“受其N”常见,“受之N”极其少见,在《仪礼》中出现一个例子(下详)。据此本文认为,“取”字和“受”字属于二元(非作格)动词,带双宾语属于偶然的现象。 4.4 “取”、“受”与事论元的语法表现 动词“取”和“受”固有的语义结构中没有与事题元,要是引进与事,一般需要介词标识: 例(66)“取于人”谓人君“自到师门,取其道艺”,“取人”谓人君“直取贤人,授之以位,制服而已”(参《礼记正义》1—10),可见“取于人”的“人”是“取道艺”的来源,“取人”的“人”则“取”的对象。“于”的有无影响到“人”的论元角色。但也有少数例子似直接引进其与事,先看“受”字的一个例子: (69)冬,梗阳人有狱,魏戊不能断,以狱上。其大宗赂以女乐,魏子将受之。魏戊谓阎没、女宽曰:“主以不贿闻于诸侯,,贿莫甚焉。吾子必谏!”……献子辞梗阳人。(《左传·昭公二十八年》52—31A) “若受梗阳人”表述向梗阳人受贿,那么“梗阳人”是不是“受”的与事宾语呢?我认为不一定。请看下一个例子: (70)捷捷幡幡,谋欲谮言,?既其女迁。(《诗经·小雅·巷伯》12之3—22A) “岂不尔受”也是人称代词当“受”的宾语。郑玄对此解释说:“王仓卒岂将不受女言乎。”据郑笺“不尔受”等于不接受你的进言。同样,“受梗阳人”也可以理解为接受梗阳人的(贿赂)。因为“受”字要求其宾语为接受之物,所以代人名词当其宾语时,赋予与其有关物品的角色。 再看“取”字的例子: 这两个例子都是对偶句,直接引进与事,却可做不同的解释。例(71)很可能脱落了介词“于”,说成“取于民”才和下文“求于下”协调。(17)例(72)则不同。要改为“取于下有节”就和下文“自养有度”不均匀,此例直接引进与事,有韵律的原因。 时兵(2007:45)指出:“‘夺’类双及物结构中,夺事优先于客体被话题化……‘取’类的夺事不能话题化。”我认为这一事实反映了“取”、“受”和“夺”之间存在着论元结构的重要差异。前者论元结构中不包括与事(夺事),而后者的论元结构中与事(夺事)为独立的成员。 动词“取”和“受”的语义焦点是其施事主语对其客体的获得,没有强取的语义,其与事并不是其操作的对象。这一点从古人的训诂得到旁证。如: 文章开头介绍了《春秋左传词典》的释义,“取”的第二义项是“以强力夺取他人之物”。我认为,《左传》的训诂和《春秋左传词典》的解释并不矛盾。“取”字的核心语义是获得的结果,不关心施事把与事怎样处理,为了实现对象的获得花了多大力气都无所谓,这就是易取也可以用“取”字来表达,强取也可以用“取”来表述的原因。 总之,“取”、“受”和“夺”的语义最大的不同是包含对与事的处置与否,前者不包含,所以只能出现于单宾句;后者包含,所以往往用于表述致使语义的双宾句中。 4.5 “取”、“受”构成的双宾结构及其语义特点 请看下面的一个例子: 有学者将此例中的“取我衣冠”和“取我田畴”视为双宾语,我对此表示赞同。上文讨论“取”字能否带双宾语的时候,指出《左传》中出现的许多“取我N”都是单宾语,那么此例看成双宾语,是否前后矛盾?我认为关键在于“我”的指称对象。如上所述,上古汉语“我”和“吾”用法有别,做主语和定语的时候,“吾”为说话者自称,“我”指说话者一方;做宾语的时候,不管指说话者自称或说话者一方,基本上都用“我”,除非一些特殊情况,如代词前置于动词时用“吾”等。此例中后文有“吾其与之”,主语用“吾”,指称此首歌的作者或歌颂者自身。既然如此,那么前文“取我衣冠”和“取我田畴”中的“我”字所指只能解释为作者或歌颂者(18),否则前后指称不一致。按照“吾”“我”用法的通则,如果“我”字当定语,就无法解释为说话者自身。因此我认为此二“我”字不如看成宾语,“取我衣冠”和“取我田畴”是双宾结构。 将“取我衣冠”等解释为双宾结构,我认为更加适合语境。上面指出双宾结构是致使结构,其语义可以描写为“A(致事主语)用V的手段导致C(与事/使事宾语)领有/失去P(客体宾语)”。其中“领有”或“失去”的语义方向由动词V的词汇意义所决定。因此“取我衣冠”的意义可以分解为“(子产)用‘取’的手段导致‘我’失去‘衣冠’”。“我”当宾语,就意味着其论旨为使事,也就是子产引发的使役事件的直接对象。我曾经论述过,使役句的主语是该使役情景发生的责任所在,说话者往往用来责备主语。(19)“取我衣冠”和“取我田畴”这两句,就是利用使役句(双宾句)的如此功能责怪子产征税政策,使得我无法领有衣冠田畴。此句如果用单宾句说成“取吾衣冠”,虽然基本语义不变,但其责备口气就淡薄了一些,因为子产的行为的对象从“我”转移到“衣冠”。 《史记》中的下一个例子无疑是双宾结构: 此例中单宾句“田主取其牛”和双宾句“取之牛不亦甚乎”交替使用,这实在耐人寻味。前面的“田主取其牛”,客观地描写田主的行为,所以用常用的单宾句来表达。后面的“取之牛”紧跟着说“不亦甚乎”,显然有责怪田主行为的口气,这就是说话者特地用双宾句的原因。“田主取其牛”和“取之牛不亦甚乎”表达的重点不同,不能简单地看“其”、“之”构成异文。(20) “受”字也偶然使用于双宾结构: “王受之玉”是无可否认的双宾结构。此句前有王的讲话:“伯父其入,予一人将受之。”可见王接受侯氏的贡品实际上带有王命的色彩,这样的情况之下说话者才选用了双宾致使结构来强调“王”做致事的地位。这是比较特殊的说法,不能把它一般化来说“受”可以带双宾语。《仪礼》中两个名词性成分之间有领属关系的“取”式比较多见: 虽然有学者认为它们是双宾结构,但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认定,只好保留。至于《史记》中的类似说法有其独特之处,等到第六节再谈。 5 关于所谓“与格交替” 时兵先生采用“与格交替”理论来解释双宾结构和介宾补语结构的交替使用。所谓“与格交替”指的是双及物结构中双宾结构和介宾补语结构之间的互换关系以及其所体现的语义差异。请看下面的英文的例子: (80a)Bill sent a walrus to Joyce. (80b)John sent Joyce a walrus. 认知语言学家认为例(80a)凸现walrus向Joyce的移动,例(80b)凸现Joyce对walrus的领有。(21)时兵(2007:54)指出上古汉语文献中有类似的差异,时先生举出的例子是: 时先生对此解释说:“‘桓公与管仲属孝公于宋襄公’处于叙述主线,强调的是‘托付给对象’;而‘桓公与管仲属之太子’居于叙述副线,是对前文的照应,突出的是‘托付的结果’。”我认为他的着眼很好,但是上古汉语并不是所有的双及物动词可以如此交替使用。本文讨论的三个动词“夺”、“取”、“受”使用双宾结构还是介宾补语结构基本上是固定的,不能自由互换。既然如此,用“与格交替”理论来解释,是否不大妥当? 双宾结构的语义是施事(致事)用动词所表示的手段来导致与事(使事)对客体的领有关系产生强制性的变化。我认为动词“夺”的词汇语义本身非常适合双宾句式的语义,因此上古的语料中常见“夺”字构成的双宾结构。“取”、“受”的词汇意义本身不包含直接操作与事或导致与事对客体的领有关系产生强制性变化的成分,所以基本上不能使用于双宾结构,只有特别强调主语的有责性的时候才临时应用双宾结构来表达。这就表明上古汉语的句式的语义没有英语那样强烈的独立性,相对来说,动词的词汇意义对句型的选择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换句话,词汇的强势比句式的强势大一些。 杉村博文(2007:73-74)讨论英汉双宾语结构的不同的文章实在令人深思。他指出,英语可以说“John kicked/threw Bill the ball”,但是汉语普通话不可以说“踢我一个球”。张伯江(1999)从构式语法理论的观点说明“队长扔我一块木头”这句话成立的理据,但是杉村先生指出这句话的接受度人人有异,几乎所有的南方方言的说话者不接受。据此,他认为英语显示出构式对动词个性的优先性,而普通话似与英语相反。我认为上古汉语和普通话一样,或者更是动词个性优先于构式的语言,起码“夺取”类动词的个性优先于构式。(22)古人不过偶尔尝试将“取”、“受”等动词用到双宾结构强调主语的有责性而已。 6 《史记》中“受”字两种结构的分用 请看下面的两个例子: 首先,“受”字表示受贿行为的时候,只用甲式不用乙式,如: 《史记》中表示受贿行为的“受”共有18例,全都使用甲式。为什么表受贿时偏偏选用甲式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来看看乙式的语义特点。《史记》中乙式的宾语多为表命令、学业等词,如: 不管“受命”或“受业”,主语的地位一般低于补语,主语无法直接操作,所以用乙式来表达是很合适的。其次,乙式中和之间未必有领属关系。比如例(88)“受诗申公”表述孟子跟申公习诗学,“诗”并不是申公之物。“申公诗”当然也是可以说的(可参“庆氏礼”等说法),但其语义受到定语的限制而特殊化,表申公学派的诗学或申公传承的诗学。(23)“受命/令”《史记》中共有14例(除不出现的例子),其中有12例是用乙式的。用甲式的只有如下两例: (90)于是楚登解扬楼车,令呼宋。遂负楚约而致其晋君命曰:“晋方悉国兵以救宋,宋虽急,慎毋降楚,晋兵今至矣!”楚庄王大怒,将杀之。解扬曰:“君能制命为义,臣能承命为信。以出,有死无陨。”……解扬曰:“所以许王,欲以成吾君命也。”(《史记·郑世家》1769) (91)原过从,后,至于王泽,见三人,自带以上可见,自带以下不可见。与原过竹二节,莫通。曰:“为我以是遗赵毋恤。”原过既至,以告襄子。襄子齐三日,亲自剖竹,有朱书曰:……襄子再拜,。(《史记·郑世家》1795) 例(90)“吾君命”是定中结构,后文“欲以成吾君命也”可证,所指为“晋君命”,具体内容即前文“晋方悉国兵以救宋,宋虽急,慎毋降楚,晋兵今至矣!”如果此句换成“受命吾君”,“命”失去了定语,只能表述从我的主君受命这么一个简单的事实。例(91)“受三神之令”,襄子并不是从三神受令,所以不能改为“受令三神”。 《史记》中的甲式是单宾语还是双宾语,没有确凿的证据来确定,但我倾向认为是单宾语。请看下面的例子: (92),其爱信越殊甚,日夜为言于吴王。(《史记·伍子胥》2179) 这个故事《吴越春秋》作: (93)嚭喜,,爱信越殊甚,日夜为言于吴王,王信用嚭之计。(《吴越春秋·夫差内传第五》72) 可见“受越赂”即“受越之赂”,为单宾语的可能性大一些。虽然如此,甲式解释为双宾语也未尝不可。受贿一般是不对的行为,主语往往是指责的对象。上文已经看到,双宾结构是致使结构,可以用来强调主语的有责性。如果用双宾结构来描述受贿行为,也可以说行文比较合适。就是因为如此,本为单宾语的甲式有可能重新解释为双宾结构,也许为了“夺取”类双宾结构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7 结论 (1)“夺取”类双及物动词可分两种:“夺”是三元(非宾格)动词,可带双宾语,“取”、“受”为二元(非作格)动词,一般只带单宾语。 (2)“夺”字构成的双宾结构与“给予”类双宾结构之间没有结构上的差异,都是三元(非宾格)动词构成的致使结构。现代汉语中“夺取”类和“给予”类的对立是中古以后形成的。 (3)能否用于双宾结构由动词的语义起到决定性作用:“夺”包含对与事的处置语义,可用于双宾结构;“取”、“受”不包含对与事的处置语义,一般不能用于双宾结构。上古时期所谓“与格交替”并不常见,动词的个性优先于句式的语义。 本文初稿在2011年8月18日浙江师范大学召开的第七届海峡两岸汉语语法史研讨会上宣读,蒙与会学者的指教。 引用语料版本 《尚书》、《诗经》、《仪礼》、《礼记》、《左传》、《论语》、《孟子》:《十三经注疏》,艺文印书馆影印嘉庆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学开雕本。 《荀子》:王先谦(1988)《荀子集解》,中华书局,北京。 《庄子》:郭庆藩(1961)《庄子集释》,中华书局,北京。 《墨子》:孙诒让(1986)《墨子闲诂》,中华书局,北京。 《晏子春秋》:吴则虞(1962)《晏子春秋集释》,中华书局,北京。 《商君书》:蒋礼鸿(1986)《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北京。 《韩非子》:陈奇猷(2000)《韩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 《吕氏春秋》:陈奇猷(1984)《吕氏春秋校释》,学林出版社,上海。 《国语》:徐元诰(2002)《国语集解》,中华书局,北京。 《战国策》:诸祖耿(1985)《战国策集注汇考》,江苏古籍出版社,南京。 《淮南子》:刘文典(1989)《淮南鸿烈集解》,中华书局,北京。 《史记》:中华书局编辑部(1959)《史记》,中华书局,北京。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1980)《马王堆汉墓帛书[壹]》,文物出版社,北京。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1990)《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北京。 ①上古汉语双及物结构还有“以”字式,但是“夺取”类动词的受事一般不做“以”的宾语来引进,因此本文不讨论“以”字式。 ②主张“夺”字不能带双宾语的学者认为“夺之牛”等于“夺其牛”,是“之牛”当直接宾语的单宾语结构。这个看法难以成立,殷国光(1984)、蒋绍愚(1997)、张耕夫(2001)等文章已经做了很有说服力的论证。另外,李佐丰(1998:289)根据“人名从不给地名做定语”的现象来论证了“王夺鬬韦龟中犫”(《左传·昭公十三年》46-4b)等例子只可能是双宾语。 ④马王堆帛书《经法·国次》13行上作“阳窃者天夺【其光,阴窃】者土地芒(荒)。” ④此例和下面例(15ab)引自Cheng等(1999:163)。 ⑤有人认为“败”有清浊别义,用来区别自败和败之。但此说历来有争议,颜之推谓之“穿凿”,无论如何实际上靠句型来区别作格和使役的交替。“假”有上声去声两读,但没有严格对应“借入”和“借出”,所以仍然可以看作根据句型区别语义方向。 ⑥“使事”(causee)是使役句中的角色,相对“致事”(causer)而说的。“与事”和“夺事”是授予/夺取过程中的角色,它们在使役句中相当于“使事”。 ⑦袁毓林(2004:3)指出:“给予与取得都涉及受事在施事方和与事方之间转移,只是方向相反;因此可以进一步概括为转让。” ⑧关于主要宾语和次要宾语的讨论可参时兵(2007:11-30,187-188)。时兵(2007:12)说:“如果R(即Recipient)与P(即单宾语句的Patient)在句法、形态等方面相同的表现,那么R就是主要宾语,同时T(Theme)就是次要宾语;反之,如果T与P在句法、形态等方面具有相同的表现,那么T就是直接宾语,同时R就是间接宾语。”按,上古汉语中“夺”的R和T虽然都可以提到动词前面当所谓的“受事”主语,但是R当主语比T当主语更多,而且T当主语并不自由,限制对偶句中,如“身死田夺”(《韩非子·诡使》),“而台已燔,游已夺矣”(《战国策·魏策三》)等。因此,“夺”的指人宾语应是其主要宾语。张国宪(2001:513)说:“‘索取’义双宾结构中贴近动词的论元是直接宾语,远离动词的论元是间接宾语,是一种句法语义对应构造。”本文也支持张先生的观点。 ⑨张敏先生将给予动词分成三类,即“与事型”、“受事型”及“中立型”。“与事型”给予动词可单独带与事宾语,不可单独带受事宾语;“受事型”给予动词可单独带受事宾语,不可单独带与事宾语;“中立型”给予动词可单独带受事宾语和与事宾语;或均不可。(见张敏2011:154)据此分类,“夺”和“与”、“予”、“赐”一样属于“中立型”。张先生认为“与”本是“与事型”,汉代以后向“中立型”转换。传世先秦文献中“与”单独带受事宾语的例子确实不常见,但也不是没有,如《管子·大匡》:“管仲曰:‘君与地,以汶为竟。’”先秦出土文献中“与”字不表“给予”,而相当的词由“予、鼠、舍”等字表述(这一点请参大西克也2012),“予”字也可以单独带受事宾语,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140号简:“盗出朱(珠)玉邦关及买(卖)于客者,上朱(珠)玉内史,内史材鼠(予)购。” ⑩张伯江(2009:145)认为“索取”义的“V”形式中,当前面有数量词,如“吃了他三个苹果”之类的结构,是语义上受V影响的成分,应看作V的主要论元,只是“数量短语”中的一个附属成分,不是V的论元成分,整个格式只是普通的单宾句。张先生的这个观点也显示出“索取”类和“给予”类之间存在结构性差异。 (11)这并不是说上古汉语中不存在三元非作格结构,动词“语”可能属于这一类。但我对此方面的研究还不充分,有哪些三元动词属于非作格系列,目前没有明确的看法。 (12)宋文辉、阎浩然(2007:33-34)认为双宾语句的发生是多源的。他们说:“‘夺去’类,形成双宾语句有其独立动因,并不是从‘给予’类隐喻扩展而来,二者是异源同形结构。”我认为两者没有结构的不同,没有必要看成“异源同形结构”。 (13)张敏(2011:120)指出:“若将视野扩充至世界语言里的双及物结构,则其原型意义无疑是给予类。” (14)宋文辉(2010:42)指出上古汉语的双及物句式不管是给予类还是取得类都属于次要宾语型,后来给予类变成了间接宾语型,而取得类双宾语句保持次要宾语型。至于给予类变成间接宾语型的机制,宋文没有解释清楚。 (15)潘先生对《左传》的统计数字不包括这个例子,“取”字在“V+IO+DO”结构中出现的数字为0(见潘2010:92),观点前后矛盾,令人困惑。 (16)调查对象除了文末“引用语料版本”所列举之外,还调查了出土文献如郭店楚简、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里耶秦简(已公布部分)、放马滩秦简、周家台秦简、岳麓书院秦简(已公布部分)、张家山汉简、孔家坡汉简、《马王堆汉墓帛书[参]》、《同[肆]》等等。 (17)何宁《淮南子集释》(1998:684)云:“宁案;‘取’下疑脱‘于’字。‘取于民’与‘求于下’相对为文,犹上句‘有充于内’‘取像于外’以两‘于’字相对为文也。”匿名的审稿人指出《淮南子》别本有作“求下”,《文子·上仁》也有类似的句子,作:“闇主即不然,取民不裁其力,求下不量其积,男女不得耕织之业,当以‘取民’为是。”按,《文子》作“取民”,原因也是韵律。不能据此说“取”往往带夺事宾语。 (18)此歌《吕氏春秋·先识览·乐成》作:“民相与诵之曰:‘我有田畴,而子产赋之。我有衣冠,而子产贮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我”亦指歌颂者自身。此例中“我”和“子产”对比使用,这样的情况下倾向选择“我”而不使用“吾”。 (19)有关论述请参看大西克也(2009a:392-392,2009b:21,2010:86-87)。 (20)田主夺牛的故事散见古书,其他都作“夺”,如《左传·宣公十一年》:“牵牛以蹊人之田,而夺之牛,牵牛以蹊者,信有罪矣,而夺之牛,罚已重矣。”《淮南子·人间训》:“牵牛蹊人之田,田主杀其人而夺之牛,罪则有之,罚亦重矣。”《史记·陈杞世家》:“牵牛径人田,田主夺之牛,径则有罪矣,夺之牛不亦甚乎?” (21)参Langacker(1991:13-14)、中村芳久(2001:82)。 (22)给予类动词的情况或许与此相近。潘秋平先生(2011:150)说:“在上古汉语的‘给’类动词上绝不会呈现与格交替的现象。”虽然这个说法过于绝对,但可以看出给予类动词对句式的选择也基本上是固定的。 (23)例(92)“文侯受经子夏”,《魏世家》作“文侯受子夏经艺”。此例可能两解。其一即“子夏经艺”为定中结构,文侯习学子夏传承下来的经艺;其二即“文侯受子夏经艺”为双宾语,“王受之玉”一样强调主语文侯作致事的地位。中国古代“检取”结构研究_双宾语论文
中国古代“检取”结构研究_双宾语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