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督质量公告与联合收割机产品质量抽查_联合收割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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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联合收割机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联合收割机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天津、河北、黑龙江、吉林、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山东、江西、湖南、广东、广西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47家企业生产的47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9.8%。

此次抽查依据GB10395.1-200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总则》、GB10395.7-2006《农机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条件第7部分联合收割机、饲料和棉花收获机》、GB19997-2005《谷物联合收割机噪声限值》、JB/T5117-2006《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技术条件》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对联合收割机产品的安全、性能、标志等3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较好,所检项目全部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1.个别产品防护装置不合格 强制性国家标准GB10395.1-200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总则》规定,联合收割机产品的外露运动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同时防护装置的安全距离也要符合标准规定。抽查中有个别产品危险运动件防护装置的安全距离达不到标准要求、发热部件防护不到位等。

2.个别产品割台升降性能不合格 JB/T51 17-2006《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技术条件》标准规定,联合收割机割台液压升降机构在工作状态下,提升速度不低于0.2米/秒,下降速度不低于0.15米/秒;割台静置30分钟后,静沉降量不大于10毫米。抽查中有个别产品割台升降速度较慢,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要求。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联合收割机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进联合收割机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联合收割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部分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注:排名不分先后)

联合收割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较差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联系电话:0791-852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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