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捷
(河南省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河南,信阳,464000)
【摘 要】工程担保制度是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它不仅有助于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各种行为,形成有效的调控机制和保障体系,而且有助于用信用手段实现工程建设主体之间的联系,形成一种连带责任,同时有助于用利益制约办法避免失信行为的发生,保证各方的正当权益,有利于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为使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这一风险应对的有效措施在我国发挥应有的作用,下面具体阐述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的各自特点、作用以及具体运作模式
【关键词】工程;履约;投标;担保
4.1.1工程担保的概念
在工程担保中有一种是履约保证担保。英文中说到工程方面的“履约保证担保”时均用“surety bond”两个词。在中文中,“保证”与“担保”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担保”作为法律术语,有“保证、抵押、质押、保证金、留置”等几种形式,但“保证”的含义不仅仅是“具有赔偿意义的连带经济责任”,而且还有“保证做到、保证履行、制度保证、系统落实”等意思,正因为如此,国际工程界的“宪法”—《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条款)的制定者,也就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它在编写《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01989年版)时,特别提请注意履约保证担保的释义:持有保证担保书的业主不能要求保证担保人支付一笔金额—业主只能要求完成合同。换句话讲,如果出现委托保证担保人(承包商)违约,保证担保人不是赔一笔钱了事,而是必须首先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各项条件履约。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更大程度的、更全面的保护了受益人(业主)的利益。因为业主花钱买的是工程产品,而不是耗费一大圈精力时间后买回赔款。这也是在美国工程担保的保函由专业化的保证担保公司出具而并非银行出具的原因所在。
我国目前推行的“旁站式”监理,在质量、造价、进度三方面控制与保证担保制度的保证内容有所交叉,但角度不同,前者侧重外在的技术标准的检验、监督;后者主要从经济责任的制约上去考虑,调动施工单位内在因素,自觉履约,避免赔偿。这就保证了国际上关于施工质量的一致观点:“谁施工谁负责”。建筑市场运行机制是一个综合系统,保证担保与监理并非相互排斥或相互取代,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总之,建立工程担保制度的核心意义就是: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过程监控、质量监控、建立利益制约机制。
4.1.2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的担保制度形式
我国工程担保制度的基本设想来源于国际工程建设领域通常采用的如下三种基本形式的担保制度:
1、投标保证担保
在投标过程中,保证投标人有能力和资格按照竞标价签订合同,完成工程项目,并能够提供业主要求的履约和付款保证担保。投标保证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投标保证担保金等方式,具体方式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采用投标保证担保金的,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退回其投标保证担保金;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将其投标保证担保金予以没收,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也可以要求按照与第二标投标报价的差额进行赔偿;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担保金的两倍返还中标人。
2、履约保证担保
履约保证担保就是保证合同的完成,即根据业主为一方、承包商为另一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保证承包商承担合同义务去实施并完成某项工程。履约保证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承包商的同业担保,即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担保。对于履约担保,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其担保责任,一是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直接接管该工程或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三是按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实施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履约保证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即合同价的100% ),也可以实行分段(一般为合同价的10-150})滚动担保。对于一些大工程或特大工程可以由若干保证担保人共同担保;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这些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其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并在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债,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人在工程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中小型工程也可以由承包商实行抵押、质押担保。
3、付款保证担保
付款保证担保就是承包商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向业主保证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人工资、分包商及供应商的费用,将按照合同约定的由承包商按时支付,不会给业主带来纠纷,如果因为承包商违约给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在没有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情况下,经常由业主协调解决,甚至使业主卷入可能的法律纠纷,在管理上造成很大负担,而在保证担保的形势下,可以使业主避免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和管理上的负担,同时也保证了工人、分包商和供应商的利益。此外,还有三种保证担保形式,一是质量保证担保,它保证承包商在工程竣工预定期限内(合同预定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保修),负责质量的处理责任。若承包商拒不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则由保证人负责维修或赔偿损失。这种保证也可以包括在履约保证担保之中,也有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订,担保期限一般是1-5年,保证金额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25}。二是不可预见款保证担保,即保证不可预见款全部用于工程项目。三是预付款保证担保,它保证业主预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用于该项建筑工程,而不被挪作他用,其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50%,费率视具体情况而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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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郑捷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建设标准化》2015年9月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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