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机构绩效制约因素与互动模式:一种解释性分析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解释性论文,互动论文,绩效论文,框架论文,制约因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doi:10.3782/j.issn.1006-0863-2013.11.06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3)11-0030-06
腐败的清除必须依靠坚强有力、高效权威的反腐机构。根据域外的基本经验,反腐机构高效运行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组织架构的独立性、符合需要的特殊权力、充分的资源供给、惩防结合的运作模式、高层与民众意志五个方面。这五个因素相互作用,形成反腐机构的四种主要的运行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反腐机构的绩效差异为何如此之大
“一个人或一个阶级的人,一发现他们手中有权力,这个人的个人利益或这个阶级的独有的利益就在他们的心目中具有更大的重要性。”“这就是建立在普遍经验之上的、人们被权力所败坏的普遍规律。”[1]正因为如此,将公共权力用于个人利益、团体利益的腐败成为政治生活中的挥之不去的阴影。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腐败都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只不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腐败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无处不在的腐败产生了严重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影响。[2]”为了预防和清除腐败,各国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之一是建立专门的反腐机构(Anti-Corruption Agency, ACA)。然而,人们发现,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转,有些反腐机构成效显著,在反腐倡廉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另一些反腐机构绩效平平,甚至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为何具有这么强烈的反差呢?究竟是哪些因素制约了反腐机构的绩效呢?
即使梳理出了反腐机构的绩效制约因素,仍然无法完整地、准确地描述和解释各种反腐机构绩效的差异性。因为,多种制约因素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只有对它们之间的具体作用方式和互动模式进行分析,才能对反腐机构的绩效差异程度及其内在原因提供比较科学、合理的解释。正因为如此,本文对世界上影响比较大、成效比较显著的反腐机构进行分析,剖析影响这些机构运行绩效的具体因素,并对其加以概括和提炼。在此基础上,分析反腐机构绩效制约因素的互动模式,从而建立反腐机构绩效差异的分析框架。这一分析框架不仅是对过去反腐机构实践经验的归纳和总结,而且有利于反观现实生活中正在运行的多种反腐机构,透视其优势与不足,明确其改革思路与发展方向。因此,在权利意识和公正意识逐渐觉醒的广大公民反腐呼声日益高涨、危机感和紧迫感逐渐增强的执政阶级廉政建设任重道远的时代背景下,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反腐机构绩效制约因素:基于域外经验的阐释
为了有效制约权力,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形形色色、林林总总的反腐机构。纵观域外(所谓域外,即我国大陆法域以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这些地区性法域[3])那些成效较为显著的反腐机构,以下几方面成为它们的共同特征:
1.独立的组织架构:组织运行的体制环境
反腐是对既得利益阶层潜在或现实利益的剥夺过程,注定要遭到既得利益阶层的强烈反对。既得利益阶层通过各种措施,或明或暗地与反腐机构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因此,在缺乏独立性的情况下,反腐机构始终难以施展抱负,甚至会沦为权力斗争的牺牲品。此外,在复杂的权力斗争环境中,反腐机构顺利开展工作的前提是它本身必须具有公正性和公信力,不受党派、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不偏不倚地执行国家的法律。经验表明,独立性是反腐机构公正性和公信力的保障。[4]反腐机构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地位独立、经费独立和人事独立三个方面。
反腐机构不应从属于任何政府机构,也不能与一般的政府机构平起平坐。保持超然和独立的地位,直接对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是反腐机构成功的关键。香港廉政公署最初直接对港督负责,不受任何机构、任何其他人的指挥与管辖。廉政公署的编制保持独立性,从廉政专员到各级职员都不属于公务员系统,不受有关公务员条例的约束,不受政府铨叙科及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管辖。[5]香港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后,廉政公署仍然是一个直接对香港行政长官负责的独立机构。新加坡腐败行为调查局不受任何政府部门的干扰,不接受任何与法律规范和自身工作准则相违背的指令,甚至可以独立地对总理展开调查。[6]
香港廉政公署的经费由香港政府从一般收入中支付,单列预算开支。在每个财政年度内,廉政专员按时作出廉政公署下一年的支出预算计划,由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和布政司审阅,然后将通过的预算草案呈交总督和立法局批准。[7]香港回归以后,廉政公署的经费独立性仍然得到充分保障。同样,新加坡腐败行为调查局的经费也预算单列,不受政府财政部门的控制或其他因素的影响。
人事独立是反贪机构独立性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廉政公署廉政专员和副专员由行政长官直接委任,公署其他工作人员全部由廉政专员根据行政长官批准的选任条件直接委任。廉政专员享有独立的人事权力,确保廉政公署的工作不受任何团体或个人的干涉。新加坡腐败行为调查局局长由总统任命,1970的法律规定,总统还可任命副局长、局长助理和特别调查官。[8]在调查局内部,局长享有充分的人事权力。美国纽约市独立的反腐机构“调查部”,是目前存在的年代最久的反腐机构之一,甚至早于联邦调查局。调查部专员必须是有良好声誉的律师,尽管他们由市长任命,但一旦上任他们就有明确的任期,市长不得随意撤换。如果撤换,必须依据市政委员会认可的理由。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专员的独立性。[9]
香港和新加坡的反贪机构因为独立性强、成效卓著在世界上产生了广泛的示范效应。在它们的影响下,世界上先后建立了三四十家独立的反贪机构,其中包括阿根廷的反贪局(The Anti-Corruption Office,ACO)、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的廉政公署(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of New South Wales,NSWICAC)、坦桑尼亚腐败预防局(The 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Bureau,PCB)、泰国国家反贪公署(National Counter Corruption Commission,NCCC)等。[10]这些机构在体制、人事、经费等方面都享有充分的独立性,因而在反贪行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符合需要的特殊权力:组织权威的生成基础
腐败是一种难以被发现、最难以进行调查和控告的犯罪行为。[11]由于实施腐败行为的犯罪主体拥有实际的权力,有时甚至是比反腐机构大得多的权力,反腐机构很难对犯罪主体形成威慑;受到腐败行为侵害的有些是非特定的对象,受侵害者很难像起诉其他犯罪行为一样起诉腐败行为,从而使很多腐败行为事实上难以被揭发和控告。因此,“不仅要建立专门的反腐机构,而且必须授予反腐机构更完善的调查能力和强硬的执法能力,这才是反腐成功的关键”[12]。这些能力主要包括:特别调查权、搜查权、冻结财产权、拘捕权等。
发现腐败行为线索后,反腐机构的负责人或者特别调查官可以行使警方才拥有的特别调查权力。任何人如果拒绝、抵制搜查,妨碍、阻止反贪局行使职权,拒绝提供要求其提供的任何情况,均可视为犯罪。如有必要,反贪部门随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扣押嫌疑人的旅行证件等。
当然,这些权力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实施的力度和程序是有所不同的。越是腐败猖獗的时期,越需要让反腐机构拥有更为强硬的权力。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之初,为了压制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尽快扭转社会的贪腐趋势,廉政公署依法行使了大量的特殊权力。“在今天的人看来,那些特别权力给人制造的印象是廉政公署几乎为‘国中之国(a state within a state)’”。[13]但是,有了法制的保障,有了完善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不管是创立之初还是回归之后,廉政公署并没有成为少数人所担心的“警察国家的执法工具”。当预防腐败的体制得到理顺,法律和制度日益完善,腐败现象基本得到控制,政治廉洁程度得到公民和社会各界认可时,反贪机构在特殊时期拥有的特别权力也就不断得到规范。1991年,当《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Ordinance)被引入时,廉政公署的特别权力得到全面的、深刻的审视,部分可能侵犯基本人权的权力得到修正或完善,从而在严格执法与维护人权之间取得平衡。但不管怎样,这只是对廉政公署法治化的推进,丝毫没有削弱廉署的权威与权力。廉政公署特别权力的授予和完善过程,为我们提供了非常深刻的启示。
3.充足的资源供给:组织运行的物质保障
任何反贪机构的运行都离不开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保障。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即使反贪机构有独立的体制和宏伟的抱负,也难以高效地开展工作。
反贪机构必须具有一支规模适度、训练有素、精干敬业的反贪队伍。香港廉政公署是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反贪机构之一,也是规模最为庞大的反贪机构之一。廉政公署的人员规模维持在1300人左右。[14]香港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公务员队伍基本上稳定在17万人。[15]照此推算,平均131人就有1名廉政公署官员负责监督。如此严密的监督网络,即使进行“盯人”战术,恐怕贪污腐败分子也难以得逞。新加坡贪污行为调查局虽然没有拥有如此规模的人员,但队伍的精干足以让腐败分子闻风丧胆。专职的调查官由国家公共事务委员会(公务员委员会)选聘,对人选的要求很高。能够进入该局工作的通常被认为是公正不阿、不徇私情、铁面无私而又精明强干的人。[16]
毋庸置疑,资金的充足是反贪机构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为了保障反贪机构正常运转和强力反腐的需要,那些真正重视廉政建设的国家和地区,都为反贪机构提供了非常充足的资金。2000年,香港廉政公署的年度预算为9100万美元,新加坡腐败调查局的预算对外保密,但保守估计为320万美元。[17]香港廉政公署的年度预算占政府财政支出的0.29%,韩国廉政公署(KICAC)与总检察长办公室(the Prosecutors' Office)二者预算之和占政府财政支出的0.259%[18],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其实,反贪机构的经费预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财政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讲,它是政治领导人和全社会解决腐败问题的意志的体现。[19]
当今时代,腐败的隐蔽性日益明显。要及时发现和掌握犯罪分子的犯罪线索,必须拥有现代化的、一流的技术和设备。1994年5月,针对警察队伍中有组织的贪污腐败盛行的局面,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成立了一个处理警察腐败事件的专门机构——皇家调查委员会。为了与腐败行为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皇家委员会使用了许多特殊的技术,如运用隐藏在电视机、汽车烟灰缸、天花板以及衣服里的摄像机等先进的设备来监视和揭露警察队伍中的腐败网。正是由于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日益提高,有组织的贪污腐败现象很快得到遏制。[20]香港廉政公署始终注重运用高新技术提高效率,装备也一直保持先进。廉政公署斥资4700万港元自主研制了“电脑化行动指挥系统”。凭着这套系统,调查人员在外出行动时可将所得图表、文件和照片等物证即时传送到廉政公署行动指挥中心,迅速与指挥中心的情报分析软件和指挥管理系统连接,使整个调查过程大大缩短。[21]新加坡贪污行为调查局、韩国廉政公署等也都有自己发现和掌握腐败线索的先进技术。
4.惩防结合与德法并举:标本兼治的战略选择
惩罚、预防和教育三者相结合,德治与法治相统一,是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实现标本兼治、政治清廉的理性选择,也是反腐机构是否最终更快取得成功的重要制约因素。
在腐败已经比较严重的时期,反腐机构必须以雷霆万钧之势打击腐败分子的气焰,击溃腐败分子的侥幸和观望心理,全面树立反腐机构的权威。腐败不是一个个体现象,而是一个社会现象,因为人的行为是个人理性计算的结果。[22]当大多数人认为腐败被发现的概率很低,违法犯罪的成本很低时,腐败就会大规模的存在。为了改变人们的这种认识,反腐机构必须对腐败“零容忍”,对各种腐败行为重拳出击。
同时,反腐机构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人才和经验优势,致力于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完善建议之中。这既是不断减少腐败案件、减轻反腐机构工作负荷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巩固反腐成效、进一步树立反腐机构权威的需要。香港廉政公署、新加坡腐败行为调查局、菲律宾反腐机构、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廉政公署、美国纽约市的腐败调查部等在此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反腐既需要严格执法和不断完善法律,加强法治,又需要重视官员和全社会的廉政教育,加强德治。只有官员的道德水平、道德责任和良知提高了,才能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廉政教育要贯穿于官员职业活动的始终,时时处处修补官员思想防线可能出现的漏洞,时刻警示官员贪污腐败给自身和家庭造成的难以挽回的影响与损失。除了针对官员的教育,青少年、其他社会成员也要接受廉洁正直的教育。只有在全社会形成贪腐可耻、廉洁光荣的思想观念,培育廉洁办事、公平处世、公正发展的价值导向,整个国家才能扶正匡邪、文明有序。
5.高层与民众意志:组织运行的生态环境
高层与民众对反腐的态度和意志,对反腐机构的绩效同样具有很大的影响。高层对政治腐败程度的认识、制定的反腐法律与政策、对反腐机构的支持力度,民众对腐败的判断、对反腐机构的信心和对反腐行动的参与等,无不影响反腐机构的运行。高层和民众具有基本一致的反腐要求和意志,是反腐机构成功的重要条件。
从世界政治发展的历程和现状来看,各国的高层领导为了维护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和顺应民意,都会提出政治廉洁的理想和目标。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所有的高层领导都有同样的反腐决心和力度。“反腐败的豪言壮语一直是政治家们例行公事式的做法,并不预示着长期改革,而是为了减少未来当局的反对,安抚外部机构,确保任职的一种手段。”[23]
政治家们反腐的意志和决心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那些表面上态度非常坚决,实际上并不准备彻底清除腐败的政治家们,有时是担心各种政治力量的较量过于激烈。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期,意大利反腐再次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一场声势浩大的“清洁双手”(Clean Hands)行动得以展开。但是,政治家们很快发现,在反腐行动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司法机构力量日益强大,司法权力逐渐向政治领域渗透。为了使司法“除政治化”,政治家们巧妙地削弱司法的力量,减少司法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反腐也渐渐地不再成为政治讨论的话题。这场行动最终并没有导致意大利政坛的道德重建(moral regeneration)。[24]有时,反腐本身就是权宜之计,或者是为了解决其他某种问题。例如,墨西哥政府曾经不断使用反腐败辞令转移人们对经济问题的注意力。还有些时候,政治家们担心过度揭示腐败现象会危及政权的稳定,甚至危及自身的利益。
在有些地方,反腐机构的反腐行动并没有得到公众的热情支持和积极参与,反而受到嘲讽和排斥,反腐成效因而大打折扣。是哪些原因导致民众的冷漠与疏远呢?有时,腐败已经长时期存在并且渗透到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民众已经对反腐行动缺乏基本的信心。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印度尼西亚因政治腐败积累的矛盾大规模地爆发出来。民众对反腐的信心已经跌入低谷。有些国家反腐机构长期存在“能力赤字(Capacity Deficit)”,民众很难改变对反腐机构的看法,即使反腐机构作出调整和改变的姿态。[25]如果掌权者本身也不廉洁,公众对掌权者的反腐行动特别是借此压制竞争对手、政治异己分子的行为嗤之以鼻。反腐机构越是声势浩大,越会遭到公众的嘲讽和抵制。
三、绩效制约因素的互动模式:一种新的分析框架
绩效制约因素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共同影响反腐机构的总体绩效。那么,这些因素是怎样相互作用的呢?最终的互动模式有哪些呢?
为了研究的需要,我们把这些因素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政治领导层、社会团体和民众对反腐机构的支持(简称支持)。独立的组织架构、特殊的权力、充足的资源、积极的政治氛围等都可以作为“支持”的组成成分。二是反腐机构自身的行动(简称行动)。反腐机构自身队伍建设、行动计划与策略、对资源的动员与组织等都是“行动”的范畴。以“支持”为纵轴,“行动”为横轴,可以勾勒出二者相互作用的四种主要模式,见图1。
图1 绩效制约因素互动模式
“支持”的力度自下而上逐渐增强,“行动”的力度自左至右逐渐增强。根据“支持”的强弱程度和“行动”的强弱程度,可以组合成“弱支持弱行动”、“强支持弱行动”、“弱支持强行动”、“强支持强行动”四种绩效模式,分别位于坐标图的四个区域。这四种模式特征均较为明显,也都有各自的形成原因。
1.“弱支持弱行动”是绩效最差的一种互动模式。政治高层停留于“口号式”反腐,表明上有反腐的决心和勇气,但事实上从未给予反腐机构实际而有效的支持。反腐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反腐工作时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供给非常有限,反腐机构的工作难以开展。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政治高层和官僚集团乃至商业机构已经形成一个强大的利益集团,彻底的反腐对谁都不利,反倒有可能丧失政权的合法性基础,甚至殃及自身。最让高层担心的是,“本想编织一张蜘蛛网网罗昆虫,结果自身也成为被俘之物”[26]。另一方面,各种权力高度集中,政治领导人不愿放权,自己又拿不出科学合理的反腐对策,体制僵化,方式方法老化,难以应对各种腐败现象的挑战。社会团体和民众对腐败现象早已丧失信心,不愿进行任何表达或参与任何行动。因此,反腐机构自身也缺乏应有的积极性,不愿冒着风险采取任何反腐行动。敷衍塞责、明哲保身成为反腐机构的处世态度和行为准则。有时,反腐机构甚至和腐败官员相互勾结、互相包庇,成为休戚与共、坚不可摧的利益共同体,肆无忌惮地蚕食社会的每一寸利益。显然,这种局面为腐败的进一步滋长和蔓延提供了无比肥沃的土壤。
2.“弱支持强行动”是绩效较差的一种互动模式。政治高层反腐的真实动机并不强烈,但反腐机构意欲有所作为。高层并没有给予政策、法律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反腐机构不具备开展工作的必要政策法律环境和政治文化氛围。民众已经敏锐地洞察到高层的反腐态度和政治安排,对政府的反腐行动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冷漠和疏远。但是,反腐机构仍然显示了较强的反腐愿望和能力。这可能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政治高层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直接或间接地给反腐机构施加压力,引起反腐机构的反感和仇视;党派竞争异常激烈,反腐机构成为党派竞争或意识形态斗争的工具;媒体和民众已经揭露出大量的腐败线索,反腐机构无法面对各方面的质疑,被迫顺势而为;为了赢得自身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发展空间,反腐机构急于取得成绩和获得认同,等等。但是,腐败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27],反腐是采取果断手段剥夺既得利益集团现实利益和与强势对手进行激烈斗争的行为,是政治生活中的“一场革命”。不管反腐机构积极性如何高涨,离开了高层和社会各界的强力支持,反腐行动最终的成效是非常有限的。更何况,处于权力中心的政治领导人随时可以通过人事变动、政策调整、法律修订等措施限制反腐机构的权力,甚至彻底削弱反腐机构的力量。显然,“弱支持强行动”或许会取得阶段性、局部性成功,但无法真正遏制腐败现象和腐败势力。因此,它是能够引起媒体和社会关注并产生轰动效应,但整体绩效较差的一种互动模式。
3.“强支持弱行动”是反腐机构绩效制约因素互动模式的次优状态。政治领导人具有反腐的决心和意志,将廉政建设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反腐机构也被授予相应的权力和物质资源。民众对高层的反腐态度和决策表示认同与支持,以各种形式主动地参与到反腐行动之中。但是,由于腐败已经根深蒂固,反腐机构的信心和能力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反腐机构没有成功运转起来的原因还可能包括:机构负责人缺乏应有的胆识和气魄,害怕来自各方面的阻挠甚至报复;机构缺乏新的调整和整合,传统势力、传统思维占据优势,新的反腐政策很难贯彻落实;机构长期成长在腐败的环境之中,自身的廉洁程度有限,经不起反腐斗争的考验;反腐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缺乏反腐经验和技能,无法展开有效的侦查和审查,等等。处于这种状态时,政治领导人要及时采取变革措施,例如,及时更换反腐机构负责人,对反腐机构进行重组和改革,培养一支精干的反腐队伍,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估与问责制度等。相对于取得政治支持和民众支持而言,反腐机构的重组和改革是一件相对容易的事情。只要高层具有反腐的坚强决心和坚定意志,并给予反腐机构实质而充分的支持,总能组建一支真正能行动起来的反腐队伍。因此,“强支持弱行动”随时能出现绩效转机,成为暂时绩效不明显但存在发展潜力的次优模式。
4.“强支持强行动”是反腐机构绩效制约因素互动模式的最优状态。政治领导人对反腐有着非常清醒的认识,从国家盛衰存亡的角度认真对待廉政建设。建立了明确、具体的反腐基本目标,配套的政治改革有条不紊地进行。不仅支持建立新的反腐机构,而且通过立法赋予反腐机构独立地、权威地开展工作的各项权力,反腐机构的资金、人员、设备等非常充足,足以使其游刃有余地开展工作。政治领导人始终以身垂范,充当廉政勤政的表率,并且极力推动政府和社会的廉政建设,就像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先生那样。[28]除了政治领导人,以非政府组织、公民为主体的公民社会对腐败同样深恶痛绝,并且通过有序的政治参与积极投身到反腐行动当中。政府和社会都已形成共识:反腐不能仅靠官员自觉,而必须依靠公民社会;没有来自底层的强烈愿望和变革压力,自上而下的改革是不可能成功的。[29]基于这种共识,反腐机构拟定了详细可行的反腐计划,一支高效、精干的反腐队伍得以建立。反腐机构不仅通过铁腕治腐取得阶段性胜利,而且注重惩防结合、标本兼治,以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各方面的信任和支持。同时,反腐机构不是孤军作战,而是与媒体、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人进行精诚合作,共同推进权力的规范运行与廉政文化建设。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廉洁行政、正直无私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反腐机构的权威得以完全建立,政权的合法性基础也得到前所未有的巩固和提高。
四、结论与启示
腐败是最复杂、最难以进行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之一。面对难以遏制的腐败现象,有人指责政治领导人缺乏治理能力,有人指责反腐机构行动低效。这些指责不无道理,但又失之偏颇。成效较为显著的反腐机构的实践表明,反腐机构绩效制约因素主要包括组织架构的独立性、符合需要的特殊权力、充分的资源供给、惩防结合的运作模式、高层与民众意志五个方面。反腐机构承担着无比艰巨的任务,受党派政治、意识形态、强势部门的影响和干扰的可能性非常大。为了摆脱束缚,必须让反腐机构在相对独立的体制下运行,直接对议会或者最高领导人负责,并拥有独立的经费渠道和人事权力。缺乏独立性的反腐机构,时常会受到多种力量的牵制而无法大胆地开展工作,绩效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均无法保障。反腐机构是一个特殊的执法部门,惩处的是特殊的犯罪行为,必须赋予其特殊的执法权力。没有特殊的执法权力,犯罪线索的掌控与侦查、犯罪嫌疑人的控制、涉案财产的扣留等都会面临众多的困难,腐败分子的反侦查机会也会相应增加。一个拥有特殊权力的权威反腐机构的存在,本身就会对犯罪分子造成心理上的威慑,时刻警告意欲实施贪腐行为的官员考虑自己的犯罪成本和可能后果。那些反腐成效异常显著的机构,往往也是世界上资源供给最为充分、成本最高的反腐机构。资源供给不仅影响反腐行动的实施,而且是政治领导人反腐决心的体现。和贪污腐败行为造成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损失相比,反腐机构的经费投入并不显得浪费,而是一种成本—效益比非常明显的政治投资行为。高层与民众的意志是否统一和协调,也影响反腐机构的绩效。在各方面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反腐机构是否拥有强势领导人物和精英团队、是否采取惩防结合的运作思路、制订的行动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等直接影响反腐机构最终的成就。
绩效制约因素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的。为了研究的方便,将绩效制约因素归纳为“支持”和“行动”两个方面,以“支持”为纵轴、以“行动”为横轴建立坐标图,可以勾勒出绩效制约因素的四种互动模式,即“弱支持弱行动”、“强支持弱行动”、“弱支持强行动”、“强支持强行动”。每一种互动模式都有自己的行为特征和生成原因。这样,基本的分析框架得以建立,反腐机构绩效差异的主要原因可以得到比较合理的解释,改革的思路也变成异常清晰。
反腐机构绩效制约因素的分析框架和互动模式,为我们提升反腐机构绩效、推动廉政建设提供了深刻启示。五个绩效制约因素是一个有机整体,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任何因素的缺失,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反腐机构的运行。当反腐机构成效不够显著时,如果进行认真的检讨和审视,都可以从这五个方面找到原因。同样,那些想改进反腐机构整体绩效的国家和地区,必须从这五个方面加以努力。努力的程度如何,整体绩效处于何种等级,要通过绩效制约因素的互动模式加以分析。最佳的模式是“强支持强行动”,这是“支持”和“行动”协调一致并达到最优状态的结果。“支持”和“行动”同样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甚至相互转化。“支持”既可以是政治领导人的自觉行为,又可以是反腐机构努力争取的结果;“行动”既可以是反腐机构的自觉行动,又可以是政治领导人和社会各界施压的结果。如果反腐机构正在其他绩效模式下运行,政治领导人和反腐机构应该充分认识到还有足够的发展空间,深刻审视自身的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既要反思对反腐机构的政治、法律、政策支持是否真正到位,又要反思反腐机构政策落实和能力发挥是否彻底。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制订新的发展思路和对策,有计划、有步骤地向更高层次迈进,从而实现政府廉洁、政治清明、社会和谐的根本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