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信任:法制现代化的深层内驱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制论文,内驱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08)02-0021-13
一、以信任品性视角透视现代化
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当下中国,研究法制现代化①进程的规律及现代法制精神,意义自不待言。“在中国法制正全速迈向全面现代化的今天,对于‘现代法’的概念、性质、特点、形式、内容以至价值取向的探讨,应会是走向世纪之交的中国法理学的其中一个主要研究课题。”②不过,法制现代化并不是一个孤立现象,而是整个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社会历史大变革的标识,现代化体现的是一种社会生活形态③的转变:就其社会结构层面而言,表现为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变;就其文化层面而言,表现为特殊信任价值观向普遍信任价值观的转变;就其制度层面而言,表现为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转变;就其经济层面而言,表现为由自给自足农业社会向市场经济工商业社会的转变等等。当代西方著名学者亨廷顿认为,“作为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层面,它们的出现绝非是任意而互不相关的”,从历史角度来看,“它们是如此地密切相联,以致人们不得不怀疑,它们是否算得上彼此独立的因素,换言之,它们所以携手并且如此有规律,就是因为它们不能单独实现”。④法律史家昂格尔也一再强调,“现代性的各个方面不可分离地相互联系在一起”。⑤因此,尽管以上社会结构、文化、法制、经济等诸多方面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孰轻孰重及相互关系样态如何尚存争议,但是,人们普遍认为它们都是现代化进程中彼此相联、相互作用的组成部分。所以,考究法制现代化,当然就不能不勾连这些诸多因素。事实上,只有置身现代化诸多因素的勾连中,我们才能清楚法制现代化是如何发生的以及为何发生。
一直以来,社会科学经典理论的缔造者们都是极为重视现代化研究的,现代化问题也一直是社会科学的经典问题,成就了诸多经典理论和知名学者。但“到目前为止,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具体原因,在整个社会科学中,人们对现代性的理解仍然极为肤浅”。⑥吉登斯承认道:现代化的那些主要特性,“仍然在黑箱之中藏而不露”。⑦哈耶克也指出:“在人类社会从熟人社会(face-to-face society)向卡尔·波普尔爵士确当称之为的抽象社会的过渡过程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直到今天,人们也没有完全理解这种变化的意蕴。”⑧著名现代化问题研究学者布莱克也指出:尽管“人类忙于朝向现代性的急速竞争”,但人们“对现代性的认识仍然是模糊的”。⑨究其原因,我们认为,问题可能出现在认识角度上。具体言之,表现在我们多关注现代化的物质因素,而忽视了现代化的主体——人及与之相关的人文精神因素。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无不是以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为标识,“欧洲的发展,甚至世界的发展,无非是市场经济的发展”。⑩因而在某种程度上说,使得现代化问题被简单化为市场经济或资本主义如何起源问题。而当市场经济神话弥漫于现代化研究时,经济决定论必然成为现代化的主要分析范式。正是因为我们在理论预设和分析框架上严重地依附于经济决定论,使得我们在现代化研究中,资源、资本、劳动力、投资、技术、交易、销售、增长率等,迄今为止一直被置于阐释现代化何以启动的中心地位。显然,这种关注仅仅揭示了现代化的特征、结果及表象,而对影响现代化何以启动的一些深层因素,尤其是人的因素注意不够。事实上,同传统社会相比,现代化社会更依赖于人的作用,包含着更多的人文精神因素。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现代化研究的深入,现代化进程中人的主体性及其相关的人文精神因素日益受到关注。而对人的主体性及其人文精神因素的关注,又经历了由制度到文化的转化与深化。其中,将与社会文化相关的信任品性纳入现代化启动原因分析,就是此种新型现代化研究范式的一个重要体现和尝试。
由于信任品性较之资本和技术,显得更为隐性,“源泉往往是隐蔽的,只有水流明显可见”。(11)所以长期以来信任品性对现代化的根基作用被遮蔽,即“发展起初遮掩了信任品性,表面现象转移了人们的注意力,使人看不到现象产生的精神本原。化身掩盖了神祗”。(12)不过,在现代化研究中,“必须阐明信任品性的作用,这不仅是为了理解发展现象,也是为了,而且尤其是为了能使这一现象长存永固并扩展开去”。(13)同时,以信任品性视角透视和解读现代化,也具有以下方法论意义:
其一,有利于现代化研究中比较研究的展开。一切社会形态都表现为一定的信任类型,一切社会皆有信任和合作,否则社会不能存在。当然任何社会都不会是百分之百地信任或猜疑,但存在程度有高下、普遍和特殊、主导和非主导之分。“盖凡人类社会都始终存有信任成分,就连我们所说的疑忌社会也不例外。问题只不过在于信任是否成为占主导地位的要素。”(14)因此,以信任品性为视角,探究某些不同国家或地区发展与不发展的影响因素,既有实实在在的可比性又有很大的说服力。“我们所遇见的对差距现象的大多数看法,都启发人们从发展的精神和态度方面寻找原因。发展的心理、思想、‘精神’,可以概括为一个词:信任。”(15)
其二,有利于确立现代化研究的深层着力点——社会结构状况分析。因信任范围和水平高低不同,可以将社会分为普遍信任和特殊信任两种社会信任类型。而一定的社会信任类型又与一定的社会结构有关。“信任不只是文化价值观,更具体体现在社会结构、团体结合的形式上。”(16)社会结构主要是指这个社会的社会成员间按照特定的社会地位或社会角色行动与互动的一种结构与状态,它为特定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提供了运作框架。一般来说,特殊信任主要存在于传统社会的封闭式社会结构中,而普遍信任存在于现代社会的开放式社会结构中。不同的社会信任也相应地由这两种社会结构提供和维持,而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无疑会表现为深层的社会结构转变。
其三,以信任品性为视角,无疑会给我们一个关于法制现代化何以启动的更为全面的认识。我们知道,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构成内容是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而在信任品性视角下对法制现代化启动的解读,并不是孤立地就制度而制度地来考察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的起源与发展,而是把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的起源与发展置于民众的社会性格中去论述,这样就能使我们对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的起源与发展,从价值到制度,从内容到形式有一个更为全面、更为完整的认识。
二、英国法制现代化的普遍信任基础
(一)英国法制现代化的较早发生
探究和认识现代化,当然离不开现代化起源的原生态考察。现代化最早出现于英国,这里就有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不是上帝之手,那么是何种动力使英国捷足先登,率先走上了现代化之路?英国的成功是偶然还是必然?我们认为英国率先发生现代化绝非偶然,或具体言之,“资本主义发展和成功是有社会条件的”。(17)英国恰是具备了这些社会条件,才率先迈入现代化。可见,现代化的成功包含着一些普遍法则和规律,而一部探究英国现代化何以启动的历史,也是一部探究现代化线索与规律的历史。
回顾历史,我们知道,就资本和技术而言,前现代欧洲有许多国家要优于英国,不用说“富甲天下”的西班牙和葡萄牙,单说当时的法国,就资本财富而言,也要远远强于英国。(18)然而,为什么英国最先成为了现代化领头羊?细究可以发现,近代英国现代化的发生主要源于一系列现代制度创新。其法律制度创新主要表现在,英国最早完成了国内法律的统一及对社会各阶层的普遍、平等适用,概言之,英国最先完成了法律现代化(主要体现在13世纪普通法又称共同法的形成);其政治制度创新主要表现在,英国最早建立近代意义上的代议制民主制度,实现政治现代化(主要体现在17世纪“光荣革命”确立了议会主权的君主立宪制度);同时,英国在经济领域也发生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纸币式货币——英镑的发行、股份公司的建立、专利法的出现等)。正是这些法制创新与现代化,奠定和完善了英国现代化制度基础,推动了英国工业革命的发生和世界强国地位的确立。
法律现代化,或言之现代法制形态,其本质特征表现为:法律的统一及平等、普遍适用。“统一、一致与普遍被看成是近代法律文化的典型特征。”(19)法律现代化,要求法律平等适用于各种人等,而不分身份、等级。“为了取得适用上的一致性,现代法律必须在整个领土管辖范围内均具有效力,而不是因人的身份而有所差异。”(20)“在这一点上,现代的法律和许多古代国家有很大不同,甚至和有些晚近文明的法律也有所不同。以前的法律,例如杀人罪,根据杀人的或被杀的属于较高或较低社会等级,是贵族、自由人或奴隶,男人或妇女,同族或异族,公民或异邦人,所判的罪行也不同。而根据现代的解释,法律面前的平等,不仅意味着杀人罪的刑罚,无论是什么,都应公平地执行,而且还意味着无论杀人的和被杀的是谁和是什么人,其刑罚应该是一样的。它意味着每个人的生命和肢体在法律之下是被同等保护的,伤害生命和肢体的每个人被同等地判刑。在现代法律中,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一般被认为是所有人的平等权利……,这是现代法律的精神。”(21)
在西欧中世纪国家中,最早完成法律现代化的是英国。在中世纪西欧,社会是由教士、贵族和平民等不同的等级集团组成的,与之相应,形成了封建化、多元化的法制体系。“法律关系仍然是一张由某些人的特权和对其他人的保护规定组成的网;法律规定是具体的而不是一般的。”(22)社会上各阶层在法律下不平等,例如贵族、教士等享有很多特权,法律可能规定杀死贵族的平民处死刑,杀死平民的贵族则可减刑,其适用在不同的阶级之间有所差异。西欧各国的法律统一及平等、普遍适用,往往被封建等级集团所产生的社会分化所阻碍。然而,“法律的现代化在英格兰来得格外早”,(23)“统一化和现代化法律制度的突破早早地就在英格兰(和诺曼底)发生了”。(24)英国13世纪“普通法”的形成,标志着英国法律统一和现代化的完成。“普通法”一词的本义是指普遍适用的法律,“普通法”作为英国法(后世的英美法系)的名称也正根源于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后英格兰王国的法律逐渐形成的普遍适用性,而法律的这种普遍适用性又与大征服前的地方割据、法律分散的局面相对应。“这一现代化的英格兰法律实质上还是本土的,它建立在众所周知的规则和习俗基础上,而很少有罗马法的内容。”(25)而在欧洲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现代化是在罗马法复兴及“法典化”理论激发下很晚才发生的。(26)
为什么这种法律现代化在众多欧洲国家中唯独较早发生在英格兰?是由于诺曼征服、王权强大所致吗?但法国14世纪以后开始兴起的绝对主义王权,其权力要比英国王权大得多,但最终并没有发展出类似英国那样的普通法和法律现代化。或者有人认为英格兰较小,有利于实现法律统一,当然,英格兰王国与德国或法国相比是小国,但与诺曼底或苏格兰相比并不小。因此,国家地域的大小也不是根本的原因。事实上,英国法律现代化较早,是由其民族性格所导致的。(27)英国普通法,是植根于英格兰开放的社会结构和深厚的妥协精神——主要表现为跨越等级身份的普遍信任精神之中形成的。史实表明,英国是西欧封建等级身份淡化最早的国家,而唯有在这样一种国家,法律现代化才能得以发生。(28)从13世纪开始,诺曼人和英格兰人开始融合为一个民族,普通法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它适用于全体民众。正如范·卡内冈教授所指出的那样,普通法从一开始就是属于全体自由人的法律。“普通法提供了一条超越英国人和诺曼人差别的途径,将他们联结在了一起,并解决现存的纷争”。(29)并且,“将各血统的自由民族联结在一起的普通法”,“成为这个国家特性的一部分”。(30)普通法平等适用所有英国人,意义重大,诚如哈耶克所言:“按照一视同仁的方式把义务扩大适用于所有的人,亦就是把义务不仅适用于我们部落的成员,而且也扩大适用于越来越多的其他人直至最终适用于所有的人,实乃是人们在道德方面所取得的一项进步,而我们正是依凭着这项道德进步才日益趋近开放社会的。”(31)与英国不同,由于法国长期以来受封建等级特权观念及其特殊信任价值观的影响,始终没有发展出开放式社会结构和普遍信任文化,因而直到18世纪末仍没有完成其法律现代化。
英国也是最早实现政治现代化的西欧国家,并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代议制民主制度。英国代议制民主是由其中世纪等级会议发展而来的。事实上,11、12世纪西欧大多数国家,大都组建了等级会议。尽管中世纪的等级会议与近代国民议会在性质上有很大不同,“等级会议是没有代表国民全体的性质,只是由于国民当中的某种特别阶级或阶级的代表而成立”。(32)但若从其渊源来讲,近代国民议会与中世纪的等级会议却存在着密切关系,事实上近代国民议会是由中世纪等级会议发展而来的。不过,到了中世纪晚期,除英国之外,许多大陆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专制王权,等级会议制度在这些地区差不多已经绝迹了,而只有在英国,最初由封建各等级形成的等级会议,被最终发展成了全民的代表会议,并在绝对主义王权盛行的时代,独自抑制了专制王权在英国的产生。为什么会这样?事实上,这是与英国社会各等级之间的融合分不开的。在其他各国,社会等级间的分化和隔阂非常严重,其等级会议正是由这些分化严重的社会等级代表组成的,因而也就不够牢固且易被君主分化瓦解掉;而只有在英国,社会等级的分化并不严重,基于各个等级代表所组成的等级会议,在英国便很容易发展成全民议会。“结果:其等级会议,与其是自始即和其他各国那样严格的意义之下的特权阶级的集合,毋宁具有国民的会议的性质,因此,便成容易发达而成为国民的会议的素因。”(33)
英国社会等级观念的淡化与开放式社会结构的形成,所产生的妥协、普遍信任和合作精神也推动了英国经济领域内一系列制度创新的发生:
1.英国较早地统一了国内市场。近代英国开放式的社会结构和普遍信任精神容易把社会成员拉出他们个别的身份组织,使他们能够将信任扩充到家人、封闭团体之外,并能建立维持更大范围的社会交往关系。同时,也由于英国封建等级社团的封闭性消除较早,使得容易克服地方、行业和身份壁垒,从而有利于推动英国统一国内市场的形成。从16世纪开始,英国存在一个既无关税亦无通行税的全国统一市场,这个市场又延伸到殖民地,英国本土与殖民地形成一个广阔的自由贸易区。市场扩大又推动了社会分工和技术革新。乌特拜克经过考证,并作出估计,认为近代英国75%的技术革新是对市场需求的回应,而其余25%是利用几乎纯属偶然的技术机遇带来的。(34)
2.英国较早发行了纸币式货币——英镑。英国较早(16世纪)成功地发行了记账货币(纸币)——英镑,英镑自从在1560年至1561年间由伊丽莎白女王发行以后,一直较为稳定。英镑的出现增加了货币供给量,满足了英国市场经济便利交易的需要。(35)而从社会关系视角认识英镑的形成基础,就是信用。(36)
3.英国较早地创建了股份公司。英国社会普遍信任程度高,社会自发合作能力强,使得英国率先创建出了现代公司制经济组织,实现了现代企业组织模式变革。突出表现在,1600年英国成立东印度公司,从而在对外贸易中具备了规模优势。而英国现代公司经济组织形成所依赖的基础,正是较高的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能力。“在英国,不论是个人企业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独立的。……在这两种模式中,信任是圭臬。”而缺乏社会信任精神的法国只能通过国家干预的方式形成现代公司。“英国公司是市民社会努力的结果。而法国公司是国家决策的结果。”(37)
4.专利制度在英国的较早创立。英国在此期间还颁布了世界上较早的专利法(1624年专利法),实行专利制度,从而改变了先前许多发明创造成果只能通过个体祖传秘方、传子不传女等方式进行利用和保护,大大提高了科技发明成果的社会信用保障和运用的社会效益。
英国正是通过以上一系列法律制度创新奠定和完善了其现代化制度基础,从而催生了工业革命的发生和英国走向世界强国。美国学者托马斯·K.麦格劳指出:“总的来说,大英帝国在18世纪和19世纪初的发展是很惊人的,到1850年,大英帝国成为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帝国之一,而且有人认为它可能是古罗马帝国以来势力最强的帝国。”(38)由此可以发现,近代英国法律制度创新与其说是市场经济的结果倒不如说是市场经济形成与发展的原因。即“与现代经济的出现不可分离的所有行为——自由、能动性、责任感、创新、信任——都不是与16世纪或17世纪的经济发展同时诞生的。这些行为并不单纯与市场工业经济相联。虽然市场工业经济没有这些行为不可能充分发展。但这些行为先已存在。”(39)可见,先前关于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上层建筑的定势理论,不仅致使人们在现代化问题研究上犯许多错误,而且也干扰了人们客观追踪现代化根源的视线。事实上,制度相对经济而言有其独立性,不但不受经济决定,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经济。《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都是此方面观点的代表著作,它们都强调法律制度是资本主义兴起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不是相反。(40)事实上,一些中国学者也日益注意到,法律“乃是一种发展的工具,而不仅仅是对发展的一种回应”。(41)而且,当代制度经济学理论所强调的,制度具有独立性且对经济有决定和影响作用,也是此观点的体现。
(二)英国法制现代化赖以发生的普遍信任基础
如果说近代英国法律制度创新是其现代化启动或兴起的关键因素,那么,又是什么因素促成了法律制度创新在英国的最先发生?通过历史考察,我们可以得知,英国法律制度创新并不完全是由其经济所决定的,英国法律制度创新与其文化精神的关联性,远远胜过与其经济生活的关联性。从历史的长时段看,“文化是制度之母”的说法无疑是正确的。即“制度变迁的问题归根到底必须用每一社会的既承文化来解释”。(42)制度和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尽管很难建立一个简单的因果顺序,但一定要强调排序的话,应是“文化对机构和制度的塑造作用大于机构和制度对文化的塑造作用。”(43)以信任、妥协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可以说是英国法律制度创新的奥秘所在。或言之,信任、妥协文化对英国制度创新影响特别重大,可以说是英国法律制度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提和线索,你不了解它,就不可能真正理解近代英国法制现代化的真实原因。梅特兰指出,“民族精神,一个民族的天赋,是一种能够创造奇迹的精神”。(44)伏尔泰在解释英国自由制度形成原因时,就一再强调英格兰民族的精神禀赋。伏尔泰确实是用“精神”、“思想”、“品格”等词语评断英格兰人的优越性的:“你们可以看到一个为自由感到自豪、富有教养、德行高尚、蔑视生死的民族,一个哲人辈出的民族。英国人的明智、英国人的正直远在尔辈之上。”(45)坦普尔在考察英格兰自由制度成功原因时也有同样发现:“‘在他们当中孕育和培植了技艺的东西’:这就是信任,贯穿于宪法、国家秩序等之中的公共及私人的信任。银行、低利率、防范商业犯罪的保障等,所有这一切都源于信任。”(46)与同时期大陆国家相比,英国社会的信任度要远远领先。“西班牙王国不是被信任引导,而是由怀疑遥控……不信任成为治国的准则,这条准则对法国同样有效。”(47)法国的社会心态是:“对世人最好、亦最有益的规诫莫过于审慎和不信任。”(48)佩雷菲特指出:“从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念中不难辨认两种逐项对立的品性,我们自16世纪以来就已见到,并归纳为疑忌和信任两大类。”(49)英国归类于信任社会,而以法国和西班牙为代表的大陆国家归类于疑忌社会。(50)
由上文可知,是英国独特的以普遍信任为特点的民族精神,成就了英国法律制度创新。不过,这里又会引出另一个问题:英国这种独特的以普遍信任为特点的民族精神又是如何形成的呢?由于这种普遍信任是一种社会心态,并具有习惯性而非逻辑化特点,所以只能从社会习惯层面来考察和认知,而不能通过理性逻辑来探寻。即“这种精神,这种一个民族的基本性格将永远是一个秘密,一个根本不可能用理性考虑予以攻击的秘密”。(51)事实上,英国普遍信任的形成,主要得益于英国封建制度下的有限政府传统及社会自治传统的存在与连续发展。英国社会自治传统长期稳定存在与连续发展,在一定意义上推动社会各等级之间的交往与合作,而英国社会各等级之间交往与合作则有利于促进英国社会等级身份的淡化和社会普遍信任的培育。“有一个事实使得英国在所有现代国家中显得独特,并且惟有它才能使人们理解英国法律、英国精神以及英国历史的特殊性,然而这个事实并未使得哲学家和政治家倾注更大的注意力,而英国人自己出于习惯也对这个事实视而不见……使得英国不同于欧洲其他国家的并不是它的国会、它的自由、它的公开性、它的陪审团,而是更为特殊、更为有效的某种东西。”而这个“更为特殊和更为有效”的东西就是:“英国是真正将种姓制度(主要指封建社会中界限森严的身份等级关系——引者注)摧毁而非改头换面的唯一国家。在英国,贵族与平民共同从事同样的事务,选择同样的职业,而更有意义的是,贵族与平民间通婚。”(52)各阶层身份界限的淡化及彼此之间的融合使得英国社会有相对的社会流动性,而一个社会越是没有强势的阶级划分,越是具有平等和社会流动性,他们之间的信任感就会越高。而社会信任感越高就越有利于法律制度创新,这也正是“英国顺利地在旧瓶里装进了新酒,还不致于引起旧瓶爆炸”(53)的奥秘所在。
作为反例,法国长期以来始终没有走出身份、特权为主导的封闭式社会结构。从13、14世纪开始,中央集权君主政体开始在法国兴起。然而,法国君主政体不但不去推动社会各等级集团之间的融合,反而通过一系列不理性政策来进一步分化和隔阂法国社会各等级。其一,君主专制的法国,对地方自治、社会自治传统的摧毁,使得社会各等级日益丧失了在公共生活中接触、合作的机会。君主专制下的法国,国王“在法国四分之三的地区取代了所有地方权利,从而将一切事务无论巨细,都系于一身”,使得各等级丧失了在公共事务中接触的机会,造成了人与人之间彼此隔离、缺乏交往、缺乏信任,丧失了合作能力。“实际上,随着领地统治的瓦解,三级会议越来越少召开或停止……地方自由随之毁灭,资产者与贵族在公共生活中再也没有联系。他们再也感觉不到彼此接近、和衷共济的需要;他们一天天彼此各行其是,也更加陌生。”(54)其二,通过不平等征税来强化和认可身份特权,并通过身份特权来分化和隔阂法国社会各等级的融合与团结。14世纪后,法国政体与英国政体最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法国国王获得任意征税权。(55)此后,法国君主便极力通过捐税的不平等来分化和瓦解法国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团结,增加他们之间身份隔阂和特权意识,“捐税的不平等每年都使各阶级分离,使人们彼此孤立,其深刻程度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所有这些将人和阶级加以区别的措施中,捐税不平等危害最大,最易在不平等之外再制造孤立,并且,可以说,使不平等与孤立二者变得无可救药。因为,请看后果:当资产者和贵族不再缴纳同样的捐税时,每年,捐税摊派征收都重新在他们中间划分一条清楚明确的线——阶级的界限。”(56)总之,公共生活的丧失、身份特权观念下的不平等征税,使得法国社会各阶层长期彼此隔离、仇视,既撕裂了法国社会,又扼杀了法国社会普遍信任的发展。因为,在一个身份界限森严的不平等世界里,整个社会是很少能产生共同情感和价值观的,进而普遍信任也不可能产生和兴盛起来。(57)法国社会普遍信任文化长时期地难以形成和发展,阻碍了法国法律制度创新。
通过综上对英国法律制度创新缘由的审视,可以发现普遍信任精神是英国法制现代化赖以发生和启动的决定性因素和条件。这就要对长期以来一直为人们所强调的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根本标志是资本主义的出现或工业革命的发生等观点,进行重新定位和思考。事实上,普遍信任精神的确立,才是传统向现代转型和过渡的基础和根本标志。从传统的农业社会转变到现代的工商业社会,如同从远古的采集狩猎社会转变到农业社会一样,必然会引发一定的社会无序和动荡,因为社会转型会打破原有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规范。而英国没有遇到多少风险和困难,就顺利地实现了由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向市场经济的工商业社会、由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现代转型,这与英国社会各等级的融合与社会信任精神的发达存在密切关系。“信任应该主要被理解为与风险(risk)有关的产生于现代的概念。”(58)正是因为英国各等级之间的融合使得他们彼此相互信任、相互交往与合作,才使得他们能够通过和平妥协方式不断推动以普遍信任精神为取向的现代制度创新,反过来这些制度创新又会进一步保障普遍信任。“信任关系是与现代性相关连的扩展了的时—空伸延的基础。”(59)普遍信任是现代化的基础,而发展是不断增加信任、合作及不断向世界开放的结果。近代英国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的起源与发展,在很大程度所依赖的正是这种开放、合作的普遍信任文化,而其他国家没能自发地走向现代化,发展出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追根溯源,在很大程度上因为缺失这种信任文化。事实上,世界上很多国家之所以贫穷和落后都可以归结到缺少信任上来解释。(60)
三、普遍信任之于法制现代化的根基意义
人类社会形态转型的历史表明,社会形态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其所依赖的是社会信任水平的发展和提升。信任、合作是人类进步与繁荣的奥秘。信任的提升将促进合作,合作的提升进而导致更大的繁荣。事实上,社会发展、文明进步,无疑是人们之间信任与合作能力提升与发展的结果。而作为一种新型社会的现代社会,其伦理基础主要是普遍信任。因此,一些学者便把现代社会的伦理称作“信用”的伦理或“正直”的伦理;(61)并且也一再强调和认可,“普遍信任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特点”。(62)事实上,正是有了普遍信任的社会文化根基,才有了与法制现代化相关的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等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普遍信任之于法制现代化具有根基意义。
(一)普遍信任之于民主的根基意义
在民主形成和发展方面,长期以来人们多强调经济的决定作用,认为只要市场经济确立和发展了,就可以自然生成和发展出民主。在此经济决定论观念影响下,人们多强调经济发展对于民主的制约性,而忽视民主形成和发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然而,历史和现实中不同国家的民主发展历程则一再表明,市场经济与民主并不完全是正向关系。一些国家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但没有带来民主,反而有时会引发更大的政治动荡或专政极权。纵观民主发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民主只不过是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学会的一种以集体参与的方式解决集体问题的手段。初看起来,专制和极权的出现,似乎与社会信任存在与否没有什么直接关联。而细究原因,则会发现,极权与独裁的产生和出现,往往是社会缺乏自发性信任与合作的结果。而一旦人们形成了信任的习惯和合作的能力,通过自由协商实现集体目标,极权主义就会失去吸引力。“在惯于管理自己群体活动的人看来,听从指令的未来未免太不吸引人;惯于自由协商程序的结果,遂使得他们能接受议会政府的原则,对蓄意破坏这些原则的人,不论是全国或私人社团的成员,他们都会强烈反抗。使任何自由主义都不受独裁政治的吸引。”(63)可见,影响民主形成的关键因素是一种社会生活习惯,即能否出现通过信任与合作的方式解决集体问题的习惯。以此为标准,如果出现这种习惯,则向民主过渡的成功可能性就大,反之则小甚至没有。而这样一套以协商妥协、集体参与的方式来解决集体事务的社会习惯,决不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就能自然而然产生的,而只能通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养成的信任、妥协习惯中逐步培育出来。许多后发国家一些热情的自由信徒,简单地认为只要推翻极权制度便能瞬间建立民主,然而结果却适得其反。事实上,创建一个宪政民主体制容易,但要培育能使这一宪政民主体制得以运转的社会条件却不是那么容易,但能否克服这些障碍又成为一些后发国家能否实现宪政民主制度的关键。实践表明,后发现代化国家的宪政民主能否实现,最迫切的问题并不只是由于制度缺陷引起的,而是起因于缺乏支持这些制度的社会生活基础。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只是依靠制度,还要形成支持这些制度的社会生活习惯。诚如沃特金斯所言:“假若许多人都不能从日常生活当中学会自由协商的技巧,民主宪政制度也必将因失去坚实的基础而失败。”(64)
尽管正规制度对宪政民主的实现十分重要,但它们自身却不足以保证宪政民主获得成功。宪政民主政体始终要依赖某种共享的文化价值观念才能起到恰当的作用。这一点在美国与拉美国家的对比中可以清楚地发现。当墨西哥、阿根廷、巴西、智利等一些拉美国家在19世纪赢得独立时,许多国家都效仿美国的民主制,建立了正规的宪政民主制度。然而,奇怪的是,没有哪一个拉美国家经历了美国所经历过的那种政治稳定、经济增长、民主政体行之有效的局面。出现这种情况有许多复杂的历史原因,但最重要的是文化传统方面的原因:美国起初主要是被英国人拓为殖民地,它不仅承袭了英国的制度,而且承袭了英国妥协、信任、合作的文化传统;而拉丁美洲诸国则从伊比利亚半岛和法国继承了疑忌、不宽容、不合作的文化传统。诚如哈耶克所言:“真正宝贵的东西,并非一套轻而易举便能照搬来的特定制度,而是某些隐而不显的传统。”(65)英国和美国宪政民主制的成功,就在于有社会信任文化的支持,即“在欧洲国家如此强烈的阶级仇恨,在英国和美国却很少见”。(66)并且,一般说来,“在谈到真正的民主国家时,我们实际上仅仅是指英国和美国。在那里,民主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但它们都遵循着相同的原则——尤其是对各种不同观点的完全的宽容。”(67)事实上,作为英美人,“他们自己还清楚得很,究竟是什么使他们在其他所有国家都会失败的地方取得了成功。用约翰·亚当斯的话来说,正是‘相互信任并信任普通人’的权力,‘使美国顺利完成了一场革命’。而且,这种信心不是来自于一种共同的意识形态,而是来自于相互承诺,它本身就成了‘联合’的基础——‘联合’就是人民为了一个特定的政治目标聚集在一起。可悲的是‘相互信任’这一观念,作为一种组织和行动的原则,在世界上其他地方,只见于阴谋活动和阴谋团体中。”(68)纵观中外古今,民主的历史与实践,都一再提示人们:“信任是社会整合、公民参与以及因此有活力的民主制度所必不可少的。”(69)亦即“社会的信任和合作作为公民文化的一个组成……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保持一个民主政体运转的,一种一般化的手段。宪法制定者已经设计出正规的政治结构,以试图坚持值得信任的行为,但是如果没有这些信任的态度,这样的一些机构就会没有多少意义。在这些国家,社会的信任促进了公民之间的政治合作,如果没有这种信任,民主政治便是不可能的”。(70)
(二)普遍信任之于法治的根基意义
法治由良法和良法得以执行两部分构成。从人类的法治进程来看,真正的法治和宪政离不开良法。而良法一般又不是能由国家立法者创制出来的,而多是由民众通过自发性合作、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创制出来的。宪政、法治的前提是由社会创制法律制度,只有由社会创制的法律制度才会约束政府,而由政府创制的法律制度是很难去约束自身的。国家实证主义的法律体系被看作是由专职国家机构所创造、解释和实施的,于是法律也就在一定意义上从保障社会的力量转化成压制社会的力量,社会也由法律的主体转化为法律管理的对象。不过,由社会创制法律制度是需要前提和条件的,它离不开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及必要的组织基础。良法的制定离不开社会信任、社会合作的参与与支持。或言之,社会信任与合作程度越高,就越能制定出良法。同时,良法的运行也离不开社会信任的支持。
无疑,契约法、合同法、财产法等这类现代法律制度是现代法治能够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没有人会妄称只靠信任或道德义务就能取代这些正式制度。但是如果我们简单地认为只要有这些正式法律制度就足以建立和维持法治,那就错了。“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话是没有错的,但法律的运行并不像我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完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法治实践表明,对法律运行最为有效的后盾和支持是社会共同体的参与和支撑,主要依赖于社会共同体重视信誉并能对失信者进行社会性惩罚。例如,在英国普通法院中,法官判决的执行起初是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也就是说,执行不执行法官的判决完全是当事人的自由,但通过社会共同体所维持的自发性信誉机制通常能保证法官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因为一旦社会某个成员违背社会共同体规则,而又不去认可和改正,就是挑战整个共同体规则,其所遭到的结果就是被社会共同体驱逐,“谁违反了法规,谁就会受到大家的抵制,被社会所流放”。(71)事实上,西方现代法治之所以发达到今天的程度,除了较完善的制度之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积累和创制出了一套更为有效的社会性支持机制,即法治能否实现的关键还包括社会能否形成自发性信任维持机制。换言之,社会能否对失信者进行联合抵制与惩罚,而不仅仅依靠国家强制力。“法治需要一个普遍守法的民间社会,在这种社会里,正式的司法惩罚要由诸如社会不满、羞耻性和群体排斥等自发性惩治来加以补充。”(72)在某种程度上,是民众的社会自发性信任与合作,而不是国家强制力,在根本上保证了法治的运行。由此可以认为,法治的发达离不开社会制裁力的支持。然而,社会制裁力的强弱又与这个社会的信任与合作水平高低有关。“有信任感的社会具有很强的法律传统,它有能力惩罚少数违法者”。(73)实践表明,后发国家的法治能否实现,最迫切的问题并不只是制度建设,还有更为重要的社会信任文化、社会合作能力建设。
(三)普遍信任之于市场经济的根基意义
一定类型的信任形态与一定类型的经济形态存在共生关系,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就离不开普遍信任的支持。历史事实也一再表明,普遍信任对于经济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具有根基作用。例如,尽管西班牙、法国的资金基础和物质条件都比英国有优势,但现代化最早的国家却不是他们,就是因为他们相对英国而言缺乏普遍信任。可见,一国经济发展的背后,一些关键因素可能不在于资金和技术,而在于资金和技术如何使用。所以,“我们建议把这些因素的作用颠倒一下,思想观念从次要因素遥远而可忽略不计的后果变为一切围绕其运转的中心”。(74)“必须颠倒因素的次序,确立精神第一、经济第二的原则”。(75)实在说来,“资本和劳动是增长的必要而非充足的条件,非物质第三要素(文化)则是增长的必要和充足条件”。(76)因为,只有作为“非物质第三要素”的文化以一种合作与承诺的精神把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源最佳组合和动员起来时,经济活动才会更有效率。
市场经济中一些我们耳熟能详的词汇,诸如证券、融资、银行、股份公司等无一不是信任、信用制度的产物,这也是我们把市场经济称为信用经济的理由。严格说来,没有信任就不会有交易发生,也就不会有市场,一个没有普遍信任的社会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的。“缺少起码的非正式信任感,真的很难造就现代化经济生活。”(77)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物质主义观念在后发国家的许多人心中作祟,使得人们常常认为只要有资本和技术的投入就可以发展出市场经济,走向繁荣,不过,实践结果却往往适得其反。“这是因为人们以为可以忽略非物质要素,可以无需信任品性就制造出经济发展:重复富国的表面历史,却不进行使他们致富的人文革命。”(78)资金、技术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但非其决定因素。如果这个社会因疑忌而陷入斗争和混乱,自然资源、机器、大量的金钱和劳力又有何用?“非物质第三要素的作用发挥对劳动和资本两种要素的依赖程度要小于后两个要素对它的依赖程度”。(79)显然,问题的症结可能不在于市场经济本身,而在于缺乏支撑市场经济的普遍信任。正像美国马里兰大学政治学教授艾里克·乌斯拉纳所指出的:“信任可能不会直接产生财富。然而,由于宽容,它将促进贸易,进而导致更大的繁荣。”(80)
由此不难得出认识:普遍信任是理解现代化进程中,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得以形成与确立的关键因素和根基条件。换言之,现代化的启动或者说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是有条件的,而其中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社会信任的完善和提高,诚如莫里斯·阿莱所指出的:“如果考虑实行民主制或市场经济,成功的关键要素是建立信任。”(81)
四、培育普遍信任:法制现代化不可缺失的一环
英国率先拥有了现代法律制度,因而获得了更快的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所以,为了追赶英国,一些后发现代化国家纷纷仿效和构建不逊英国的组织和制度,然而,社会效果却不尽人意。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可归因于后发国家在法制现代化建设中所常犯的两个错误:一个是重制度建设而轻社会信任建设;一个是尽管重视社会信任建设,但主要由国家来主导,往往是国家主导社会信任建设有余而社会支撑和参与信任建设不足,即社会信任的建设方式存在问题。以上两点基本上是后发国家在法制现代化建设中易犯的通病,而此通病不能根治也将注定这些国家在法制现代化建设中曲折反复和多有不尽人意之处。
严格说来,除了英国是“自发”进行现代化的国家,其他一切国家都可以称为后发现代化国家。而后发现代化国家在其现代化进程中都包含了更多的国家有意干预,较之先发型现代化的英国,后发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政府介入的程度要更深一些,力度要更大一些,往往成为现代化进程的直接组织者和推动者。并且,在法制现代化建设中往往是形式理性优先,多关注形式制度建设,而制度背后的价值理性建设被忽视。由于后发国家在现代化道路上往往充满着强烈的急躁和功利主义色彩,进一步加剧了他们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价值贫困。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固然是现代化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但如果没有一个普遍信任的价值理性来支撑,它们是不能被真正实现的。现代化进程中的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以普遍信任为基础、为支撑的产物,没有普遍信任作为基础,就没有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如果说有也是徒有其表。普遍信任的价值理性是法制现代化之魂,价值的贫困必将导致法制现代化的失败。在后发现代化国家,尽管现代化制度可以由国家组织建设,但是其绩效却很难由国家意志来保障,因为良好的制度绩效依赖于社会信任的支持。因此不难发现,“除了首先现代化的社会,现代化领导采用的模型很大程度上源于外部社会。然而,这些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却是内在的”。(82)
我们知道,制度总是镶嵌在社会中的,它们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而是一定的社会价值观、社会规范的外显和制度化。诚如黑格尔所言:“民族的宗教、民族的政治制度、民族的伦理、民族的法制、民族的风俗以及民族的科学、艺术和技能,都具有民族精神的标记。”(83)因而,若忽略对社会习惯和社会文化进行建设和改造,而单纯依靠制度变革来进行社会改造,往往是欲速则不达,大都将注定失败。这里也“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一个民族除非首先改造它的精神,否则就无法选择自己的制度”。(84)或言之,一个国家要实现法制现代化,首先应是社会文化价值观的现代化,其次才是社会制度规范的现代化,把这个顺序颠倒过来,表面上看是捷径,但最后是走不通的。因为,“各种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本身并不是目的。它们是社会生活的器官,是好是坏,要根据它们所蕴涵的精神来判定。社会的理想不是在求索一种完善而没有变化的制度性的乌托邦形态,而是在探求一种精神生活的知识,以及这种知识的无限制的和谐增长所需要的永无断绝的动力”。(85)这也正是哈耶克所一再强调和重申的基本观点:“事实上,文明的发展之所以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人类用那些理性不及的习俗(the non-rational customs)”,(86)“使以往的进步成为可能并且还会使未来的进步成为可能的因素,无疑就是那些有助于使某些特定的群体强大起来的道德传统,而不是智识上设计”。(87)
随着现代化实践的深入展开,一些后发现代化国家也日益意识到,现代化离不开一定的社会道德和社会信任支持。然而,在社会信任建设的方式上,一些国家选择的却是国家主导社会信任建设而忽视了社会参与,其理念基础是这样的:“既然人们可以通过理性创造出复杂的机器,那么,为什么理性就不能创造出宗教和道德这些表面上看起来如此简单的东西呢?那些改革家中没有谁会怀疑宗教或是道德的信仰是以理性逻辑为基础建立起来的。”(88)而事实上,作为一种文化精神,社会信任并不是能由国家“制造”出来的,也不是能由理性和逻辑“推导”和“建构”出来的,而只能是由社会习惯、社会文化滋润和塑造出来。历史事实已经表明,“信任是好政府的原因,而不是它的结果”。(89)同样,信任也是好法制的原因,但也不是它的结果。即“具有信任感的社会能够建立强有力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能获得公民的信任。但相反的关系是不成立的,即强大的法律制度能导致更大的信任。”(90)总而言之,“信任是命令不来的”,(91)“只改变制度不能建立信任”。(92)一般情况是,好政府、好法制离不开社会信任来支持、来支撑,但社会信任却不能由好政府、好法制“制造”出来。不过,政府、法制也并非与社会信任建设无关,尽管政府和法制不能主导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但可以保护或破坏人们之间的信任。因此,政府和法制所能做的,就是在保证政府和法制自身不去破坏信任的前提下,去保护、支持和推动社会自发合作,培育民众相互间的普遍信任。
普遍信任的形成取决于诸多因素,但说到底,普遍信任形成的历史,是一部自然史,是自下而上的历史,其生成基础主要来自社会成员间自发性交往与合作的习惯。从本质上说,信任属于文化范畴,并像文化本身一样,它是由人们的生活习惯塑造的。从而也就决定了社会信任与合作的文化是不容易移植的,也不是短时间内可以通过制度创制出来的。先发现代化国家的经验表明,对于普遍信任的培育,至关重要的要素是国家要放权、坚持有限政府原则;实现由封闭式社会结构向开放式社会结构的转变;发展社会自治,尤其要支持和关注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壮大。事实上,后发现代化国家的普遍信任建设所应着重注意的也是这三个问题:其一,国家要放权以便为社会自治发展提供空间。其二,社会信任类型的不同,很大程度上起源于社会结构的不同。封闭式社会结构易产生特殊信任,开放式社会结构易产生普遍信任。由于信任的产生与存在与一定的社会结构有关,所以要注重社会结构的改变:缩小社会各阶层之间差距,增强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流动性和开放性,以实现社会结构从封闭式结构向开放式结构的转变。其三,信任建设必须从尊重和鼓励社会自治开始,切实鼓励普通公民之间的民间约定,鼓励民间组织和民间网络的发展。“信任从市民社会中产生”,“信任产生于自愿社团”。(93)公民社会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再度复兴,就与当代世界各国所发生的社会信任建设方式的转变有着密切联系。(94)坦言之,培育普遍信任需要一个非常艰难和长期的过程,而法制现代化的艰难,就难在社会普遍信任的不易培育和形成。所以后发现代化国家在实现宪政民主的道路上,既需要信心也需要耐心。尽管实现特殊信任到普遍信任的社会价值观改变极为艰难,但格外重要。事实上,只有通过长期缓慢的积累,普遍信任的习惯、情感、思想才能够汇集成一种民族精神,而这种民族精神一旦形成将会赋予一个民族的社会发展与制度创新以不竭动力。反之,“没有这种民族精神,进步就无从谈起,每一代人将不得不从头开始”。(95)
综上可知,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国情和发展道路,照搬一种现代化模式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可能的;但现代化进程中一些内在规律也不容我们忽视,其中之一就是,普遍信任是现代化启动的基础和条件,也是法制现代化的深层内驱力。可以说,“信任品性位于一切实在而持久发展的背景位置。它是发展初始的、恒常的灵感源泉”。(96)因此,笔者认为,后发现代化国家应将培育普遍信任作为法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构成内容和长远战略来认知、来对待。最后,引用法国学者勒庞忠告法国社会的警世之言,来继续我们文章之外的省思:“如果我们继续为国内的明争暗斗、政党纠纷、无聊的宗教迫害以及束缚工业发展的法律所困扰,内耗我们的凝聚力,那么,我们在世界上的优势地位不久就要失去。我们将不得不让位那些更加团结的民族……虽然在历史发展的细节中充满了不可预见的因素,但其发展的主线却遵循着永恒的法则。”(97)
注释:
①本文所涉法律制度是就广义而言的,包括法律及其他有规范功能的社会制度。
②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③笔者赞同和采纳昂格尔的观点,即“把现代社会看作是一种社会生活形态”。参见[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页。
④[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0页。
⑤前引③,第132—133页。
⑥[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⑦前引⑥,第1页。
⑧[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0页。
⑨[美]C.E.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一个比较史的研究》,景跃进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42页。
⑩[法]费尔南·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2卷),顾良译,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42页。
(11)[法]阿兰·佩雷菲特:《信任社会——论发展之缘起》,邱海婴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56页。
(12)前引(11),第561页。
(13)前引(11),第561页。
(14)前引(11),第567页。
(15)前引(11),第481页。
(16)[美]弗兰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李宛蓉译,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427页。
(17)前引(15),第481页。
(18)经济史家汤普逊经过考证后认为,当时的法国,就资本财富而言,“几乎比英国富三倍”。参见[美]汤普逊:《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徐家玲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1页。
(19)[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20)前引(19),第243—244页。
(21)[英]伦纳德·霍布豪斯:《社会正义要素》,孔兆政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9页。
(22)前引(19),第4页。
(23)[美]R.C.范·卡内冈:《英国普通法的诞生》,李红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页。
(24)前引(23),第116页。
(25)前引(23),第117页。
(26)当中世纪晚期西方罗马法复兴之时,西欧大陆诸国并未产生一个独立的民族法律体系,而是地方习惯法盛行。统一法律体系的缺失和对地方习惯法盛行的“放纵”,使得大陆诸国才无一例外地为罗马法和“法典化”所征服。“编纂法典有很多原因,但是最主要的还是人们怀有使法律明确和使全国的法律保持统一的愿望,这些国家曾依政治的标准结为一体。这种愿望在英国是感觉不到的,在那里王室法院在建立通行于整个王国的法律方面已取得了成功。因而,编纂法典是与大陆而不是与英国所感到的需要相联系的。”(参见[法]勒内·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并且,大陆国家的法律统一与现代化,也是相当晚近的事。“在法国,法律的统一要直到1804年《法国民法典》才得以实现。”(参见前引(23),第113页。)事实上,1900年《德国民法典》如同法国民法典一样,也负有统一杂乱的法律制度并以此帮助形成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法律体系的任务。
(27)前引(23),第112页。
(28)一般认为,“法律的进化(或称现代化)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而庞德认为,亨利·梅因爵士的信条仅仅是对罗马法律史的概括而已,它揭示的是罗马法的演变进程,而在英美法律史上是没有基础的。因为,英国普通法自开始形成就是超越身份和特权的。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29)前引(23),第126页。(30)前引(23),第125页。(31)前引⑧,第249—250页。
(32)[日]美浓部达吉:《议会制度论》,邹敬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33)前引(32),第10页。
(34)前引(11),第222页。
(35)布罗代尔指出:英镑的稳定是英国强盛的一个关键因素。参见[法]费尔南·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3卷),施康强、顾良译,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95页。
(36)诚如经济史家熊彼特所言:“信用是货币的创造者”。参见[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l卷),朱垠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80页。
(37)前引(11),第238页。
(38)[美]托马斯·K.麦格劳:《现代资本主义:三次工业革命中的成功者》,赵文书、肖锁章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39)前引(11),第529页。
(40)泰格和利维认为,是法律变革促使了资本主义的兴起,即“法律变革,或者说法律思想的变化,引起了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的过渡”。(参见[美]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刘锋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伯尔曼也指出,“不应将西方的法律传统简单地理解为经济或政治统治的工具;还必须把它看作西方社会基本结构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经济和政治发展的一种……决定性因素”,“法律像田地和机器一样,是一个社会中生产方式的一部分”。(参见[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0、664页。)韦伯也一再把法律制度视为西方资本主义形成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近代合理的资本主义不仅需要生产的技术手段,还需要一种可靠的法律制度和一种依据于正式规章的行政管理制度。如果没有它们,一种不正常的、阴暗的、投机的和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资本主义以及其他各种为政治所左右的资本主义便可能会产生,但都不会产生个人首创的、具有固定资本和计算精确性的合理经营。”(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文明的历史脚步——韦伯文集》,黄宪起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2页。)
(41)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42)前引⑨,第141页。
(43)[美]埃里克·尤斯拉纳:《信任的道德基础》,张敦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4页。
(44)前引(23),第112页。
(45)前引(11),第298页。
(46)前引(11),第300页。
(47)前引(11),第306页。
(48)前引(11),第305页。
(49) 前引(11),第523页。
(50) 佩雷菲特指出:“疑忌社会是畏首畏尾、‘赢输不共’的社会:这种社会的共同生活是一种‘零和博弈’,甚至‘负和博弈’;这种社会易搞阶级斗争……,倾向社会忌妒和自我封闭,盛行侵犯他人权利的相互监视。而信任社会是一种扩张的、‘共赢’社会(‘你赢,我也赢’)。这是一种团结互助、共同计划、开放、交换和交流的社会。”参见前引(11),前言第5页。
(51)前引(23),第122页。
(52)[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22页。
(53)[英]汤因比:《历史研究》(第1卷),刘北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00页。
(54)前引(52),第236、125页。
(55)“14世纪,‘无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这句格言在法国和英国似乎同样牢固地确定下来。人们经常提起这句话:违反它相当于实行暴政,恪守它相当于服从法律。在那个时代,正如我说过的,法国的政治机构和英国的政治机构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个民族的命运彼此分离,越来越不同。它们就像两条线越延长,相隔越远。”而这种不同的起始点,就是法国国王获得任意征税权而英国国王始终没有获得。参见前引(52),第136页。
(56)前引(52),第138、127页。
(57)普特南认为,普遍信任不会在一个高度划分阶层的社会中建立起来;塞利格曼则更进一步指出,普遍信任是不能在一个等级文化中生根的。参见前引(43),第42页。
(58)前引⑥,第27页。
(59)前引⑥,第76页。
(60)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思·阿罗指出:“实际上,每一项现代社会事务都要以信任作为基础的,而世界上许多国家之所以贫困与落后都可以归结为信任的贫困与落后。”参见Kennth J.Arrou,Gifts and Exchanges,Pho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summer 1972):357。
(61)[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
(62)前引(43),第11页。
(63)[美]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现代自由主义发展研究》,黄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6—227页。
(64)前引(63),第228页。
(65)前引⑧,第272页。
(66)[法]古斯塔夫·勒庞:《革命心理学》,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页。
(67)前引(66),第261页。
(68)[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168页。
(69)[美]马克·E.沃伦:《民主与信任》,吴辉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页。
(70)[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伯:《公民文化》,徐湘林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37页。
(71)[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17页。
(72)[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03页。
(73)前引(43),第53页。
(74)前引(11),第6—7页。
(75)前引(11).第427页。
(76)前引(11),第527页。
(77)前引(16),第174页。
(78)前引(11),第562页。
(79)前引(11),第527页。
(80)前引(19),第117—118页。
(81)前引(11),第551页。
(82)前引⑨,第43页。
(83)[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104页。
(84)前引(66),第34页。
(85)前引(21),第1页。
(86)前引⑧,第500页。
(87)前引⑧,第520页。
(88)前引(66),第241页。
(89)前引(43),第10页。
(90)前引(43),第285页。
(91)前引(11),第551页。
(92)前引(43),第287页。
(93)前引(70),第14、195页。
(94)正是基于公民社会组织对于民众培育自治、普遍信任具有根本作用,才在当代社会中具有了不可替代的意义和重要性。正如莱斯特·萨拉蒙所指出:“如果说代议制是18世纪的伟大社会发明,而官僚政治是19世纪的伟大发明,那么,可以说,那个有组织的私人自愿性活动即大量的公民社会组织代表了20世纪最伟大的创新。”“的确,我们是置身于一块全球性的‘社团革命’之中,历史将证明这场革命对20世纪后期的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的世界的重要性。”参见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57、243页。
(95)前引(66),第37页。
(96)前引(11),第556页。
(97)前引(66),第2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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