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晚年政治思想散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晚年论文,政治思想论文,毛泽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19(2004)05-0054-05
毛泽东晚年的政治思想,是他关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理论的内容之一。这里讨论的对象限于毛泽东一生的最后20年,因此,这方面的思想也是毛泽东晚期思想的内容之一。
一、民主:目标还是手段?
还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把民主作为新政权建立的目标之一。他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提出:“将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国家”。这一目标后来写入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当中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民主还是不是建设的目标呢?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毛泽东对民主的认识如何呢?统观他的晚期思想和实践,毛泽东关于民主问题的思考,有几点是最基本的认识。
第一,民主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毛泽东在1957年曾说:“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民主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这个范畴。这就是说,归根结底,它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1]他批评那些把民主作为目的的意见,是要求“抽象的民主”。他认为:“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具体的民主,没有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在阶级斗争的社会里,有了剥削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自由。有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就没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民主。……要求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的人们认为民主是目的,而不承认民主是手段。”[2]
第二,民主是构成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方面,是与专政相对应的一个范畴。这是毛泽东的一贯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他就说过:“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3]1949年以后,他多次重申这一观点。1950年,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毛泽东指出:“人民民主专政有两个方法。对敌人说来是用专政的方法……对人民说来则与此相反,不是用强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就是说必须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不是强迫他们做这样做那样,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向他们进行教育和说服的工作。”[4]
第三,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即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毛泽东认为,在人民内部,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不是无政府状态。他希望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5]在这里,民主是一个与集中相对应的概念,而不是一个与专政对应的概念。毛泽东所说的“集中”,实际上是对行政命令等一系列强制性规范的抽象。毛泽东认为,在人民内部,既有讨论、批评、说服教育方法,也要有行政命令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它们“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第四,可以用“大民主”的方法批判官僚主义、“修正主义”、“资本主义”。毛泽东认为,“大民主”是无产阶级对付阶级敌人的,也可以用来对付官僚主义。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中出现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则是这种“大民主”的革命形式。毛泽东还认为,”四大”的形式最适合发挥群众的主动性,提高群众的责任心。他评价说,“四大”的形式是党的民主传统的一个很大的发展,以后要把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这种形式传下去。
毛泽东关于民主的上述认识,涉及到四个不同的层面。第一点是从哲学的层面上来解释民主,它是按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有关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来说明民主问题的。第二点是从国体的层面上来说明民主,它更多地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性质的确认。第三点实际是从国家机关和国家政治生活原则的层面来说明民主,它表明国家机关和国家政治生活运行的基本规范。第四点则是从民主的形式这个层面上来说明民主,它讲的是运用民主的方法。由于毛泽东的上述关于民主的思想涉及不同的层面,因此在分析和评价它时也不可一概而论。
毛泽东上述关于民主问题的思想,强调要用民主的方法来解决人民内部的问题,这是特别值得肯定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无产阶级民主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也就是说,最广泛的民主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的基本特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的概念具有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广泛的意义,而人民又是国家的主人,因而在人民队伍内部最广泛地实行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生活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无产阶级政党成了执政党,它及其掌握的政权要对国家实施正确的领导,保持自身队伍与政权机关的健康和纯洁,也必须最大限度地扩大国家的民主生活。当然,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用讨论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不等于说不要纪律,不要法制,不要行政命令。在一个现代国家或向现代化演进的国家,完整的法制、严明的纪律、有力的行政命令,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必备条件和基本特征之一。毛泽东提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的同时,又不能导致无政府状态,因而要求必需的纪律约束和规范(即集中),这符合现代化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应予肯定的。
多年来,理论界有种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即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是与生俱来,完满无缺的,因而只是一味强调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而忽视在社会主义国家里还有民主建设的艰巨任务。
应该指出,民主既是目的,又是手段。一个事物的运动过程,其目标和手段具有不同的特点。一般说来,目标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而手段则表现出多样性和可变性。在这里,手段是服务于目标的,它不像目标那样非此即彼,而可以既此又彼,在运用手段的过程中有否定、舍弃、创造等等选择,不拘一格,不必始终如一。如果不把民主作为目标,而只作为手段,我们就会在理论上能够推导出这样的结论:民主在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过程中不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它可以被否定、舍弃。这样一个结论无疑是错误并且十分危险的,它把民主变成了任意取舍、可有可无的东西。
二、“大权独揽,小权分散”
1958年1月,毛泽东在《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中,特别肯定了这样四句话:“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办也有决,不离原则。工作检查,党委有责。”它们集中概括了毛泽东晚年关于政治体制的基本观点和主张。
政治体制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阶级专政而采取的统治方式、方法的总和,它主要指政党、国家、社会团体等各种政治设施在实现国家权力、管理社会事务过程中的地位、作用、活动准则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它包括国家的管理形式、结构形式、选举制度、政党制度、中央和地方的行政制度、干部制度、意识形态的管理体制等内容。关于政治体制所包括的一系列内容,毛泽东并没有系统地阐述过,但是在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及机构、意识形态管理等方面,他提出并坚持了一系列观点,这些观点是对“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原则的具体化。
第一,始终强调共产党必须处于国家权力结构的核心地位。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工人阶级政党处于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这是历史形成的状况。工人阶级政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核心,这是列宁主义国家学说的一个基本思想。毛泽东坚持了列宁的思想,反复重申:“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没有这样一个核心,社会主义事业就不能胜利。”
今天看来,毛泽东是把立国的根本原则同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合二为一了,把战争年代特定环境下权力高度集中于共产党组织的经验沿用到了和平建设时期。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共产党仍然是中国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但是它对于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方式却应该不同于战争年代。其一,中国人民的任务由单一变得多样,整个国家面临从政治、经济到文化、教育、科学、国防的全面建设,执政党应当考虑的是国家各方面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宏观方面,而不是对具体事务予以直接管理。其二,一整套国家机器已经建立起来,国家权力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已经形成,执政党不等于国家政权本身。其三,战争和大规模群众阶级斗争环境已不复存在,政治实行高度集权也失去了客观理由。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共产党的领导应该通过国家政权和党员在国家与社会实际生活中的作用来实现。一般说来,共产党主要应对国家经济、政治、文教、科学、国防发展的重大战略进行宏观决策,制定一整套路线、方针和政策;国家权力机关则将之变成法律、法令和社会发展的计划,然后通过行政机关去执行和实施。
毛泽东晚年的思路却与上述精神相反。他几乎把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到共产党的系统,形成了长期存在并产生负面作用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体制。表面看来,似乎加强了党的领导,实际上党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具体事务。
第二,主张在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地方的权力。毛泽东说:“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也是一个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目前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6]
之所以提出扩大地方的权利,毛泽东主要是出于对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考虑。他说过:“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中国实行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向苏联学习的结果;或者说,这一套行政管理体制,是从苏联移植过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基本照搬了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这是因为新政权刚刚建立,缺乏大规模建设和管理的经验,需要一些直接模仿;也因为开国伊始,国家需要统一力量来进行最初的大规模建设。但是,这一整套体制有不少弊病,中央统得过多、过死,而地方的机动余地很小,限制了地方积极性的发挥。随着全面建设的展开,其弊病就日益显露出来。
为了扩大地方的权利,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毛泽东还提出了两个方面的主张。一是提倡同地方商量办事的作风,凡是同地方有关的事情,都先同地方商量,商量好了再下命令;二是从管理体制上考虑,把中央的部门分成两类,一类可以一直管到企业,它们设在地方的管理机构和企业由地方进行监督,还有一类,它们的任务是提出指导方针,制定工作规划,事情要靠地方去办,由地方去处理。
除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毛泽东还注意到地方的上下级关系问题。他说:“中央要注意发挥省市的积极性,省市也要注意发挥地、县、区、乡的积极性,都不能够框得太死。……正当的独立性,正当的权利,省、市、地、县、区、乡都应当有,都应当争。这种从全国整体利益出发的争权,不是从本位利益出发的争权,不能叫做地方主义,不能叫做闹独立性。”[7]这里提出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政机构,都要逐级分权的问题。
在中央与地方分权的问题上,毛泽东注意到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他说:“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个问题,有些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很注意的。它们的制度和我们的制度根本不同,但是他们发展的经验,还是值得我们研究。”[8]在政治体制方面,这是毛泽东唯一提到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经验的地方。比较起来,对地方分权是资本主义国家行政体制的特点,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地方拥有相当多的权利,除了行政权外,甚至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就积极的意义说,西方国家的分权制,使管理社会的过程更加有效和灵活。它们的经验的确值得以中央集权体制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国家研究和借鉴。
毛泽东关于发挥两个积极性、扩大地方权限的主张,是“小权分散”思想的体现,在上个世纪50至60年代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就行政管理体制的建设而言,毛泽东给地方“分权”的思想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一个社会越是向现代化发展,它所包容的实际生活内容就越加丰富,对社会生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技、国防等等)的管理就越加细密。一个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的管理体制是根本不适应这种发展趋势和现实的,它无法承担日益细密的管理任务。相反,分权管理体制倒是顺应上述社会发展趋势的,它对权力作了层层剥笋式的分解,既可宏观调控,又可以灵活、自如地处理微观事务。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对地方分权是必要的,这可以使那些中央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务,转到可以管好也可以管到的地方去处理。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分权管理体制更是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本身就是对高度集中的权力管理体制的打破;市场经济的发展,更需要把管理社会的权力分散到各个方面。从这一点说,毛泽东关于给地方分权的思想在今天仍然有借鉴作用。
三、“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毛泽东所提出的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政党体制的一个创造。
政党体制,是指政党关系的制度化形式和政党参与国家政权的方式。政党体制不仅社会主义国家同资本主义国家有根本区别,而且在社会主义国家之间也有所不同。当然,社会主义国家间政党体制的不同,是形式的不同。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共产党一党单独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一种是以共产党为核心领导,与其他政党共同管理国家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党体制采取了后一种形式,即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这是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体制。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关系,是历史形成的。从抗日战争后期开始,中国共产党就同国内一些民主党派进行了合作。1949年以后,各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关于新民主主义国家的纲领与政策,共同筹建了新政权。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各民主党派拥护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拥护国家宪法,采取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路线,并参加了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实践。各民主党派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历史地位。同时,各民主党派都各自联系和代表着社会上的一个或几个阶层(或者叫利益集团),它们所代表的这一部分人中,包括有一大批科学家、教育家,实业家、艺术家、社会活动家等专门人才,是国家各方面建设的宝贵财富。
毛泽东从上述历史和现实的实际出发,在1956年提出:“我们一定要努力把党内党外、国内国外的一切积极的因素,直接的、间接的积极因素,全部调动起来,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9]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的条件下,毛泽东指出:我们的方针是要把民主党派、资产阶级都调动起来。要有两个万岁,一个是共产党万岁,另一个是民主党派万岁。在我们国内是民主党派林立,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这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很有利。打倒一切,把其他党派搞得光光的,只剩下共产党的办法,使同志们中很少不同意见,弄得大家无所顾忌,这样做很不好。他说:“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10]这就肯定了各民主党派要长期存在,也即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要长期存在。
1957年2月,毛泽东进一步说明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他指出:“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这是我们的愿望,也是我们的方针。……各党派互相监督的事实,也早已存在,就是各党派互相提意见,作批评。所谓互相监督,当然不是单方面的,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为什么要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11]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在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及政党体制的发展上是具有重大意义的。首先,不同党派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使决策过程能得到不同方面的信息咨询和信息反馈,因而使决策更为科学、合理、周密。其次,共产党及各级政府机关受到不同方面的监督,给国家政治生活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转提供了一定条件。
四、“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一切现代国家,首先都是法制完备的国家。要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国家,需要建立更加完备的法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毛泽东比较关注国家的法制建设。1953年底到1954年3月,他亲自领导并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便可证明这一点。毛泽东在总结这部宪法草案的特点时,指出它有两个优点:一条是总结了经验,一条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他说宪法草案,既总结了中国民主革命的经验,又总结了当代中国最初几年的建设和政府工作经验;既总结了清末到民初的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也剖析了北洋军阀和蒋介石政府的一些宪法或宪法草案;既参考了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研究了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从这里可以看出毛泽东对立法工作的重视与认真态度。
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以后,毛泽东依然肯定法制的必要性。1956年11月,他在中共八届二中全会上指出:我们的国家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关。拿法庭来说,它是对付反革命的,但也不完全是对付反革命的,要处理很多人民内部闹纠纷的问题。看来,法庭一万年都要。[12]1957年1月,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毛泽东又说: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他还特别指出:按照法律办事,不等于束手束脚。……要按照法律放手放脚。[13]毛泽东不仅指出了维护法制的必要性,而且说明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目的及依法办事同放开手脚的关系。当然,也要指出,毛泽东除了一般指出维护法制的必要性以外,对于如何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他并没有提出更多的思想。这不能不说是他认识上的一个不足。
1957年下半年以后,毛泽东在关于法制的认识上不仅原有的不足未能弥补,而且原本正确的认识也变得模糊起来,不适当地强调党委对司法工作的直接领导,并简单地把党的领导等同于党的管理,法制建设受到很大影响。“文化大革命”中,毛泽东自诩“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这时期,中国原有的法制体系遭到更加严重的破坏,法制建设的进程完全中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可以横行无忌,肆意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人民无任何法律保障。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历史上的沉痛教训。
毛泽东晚年提出的一些政治观念,构成了一股精神力量,将本来已经集权化的政治体制推向了更高程度的集权。同时,人们凭着这样一些观念,去调节政治体制中各个范畴间的关系;而政治体制自身也在许多时候靠这些观念、认识作为“润滑剂”来运转。当然,反过来,观念也在这样的体制运转过程中进一步强化和传播开来。这告诉我们:在分析以往政治体制弊病形成和发展的原因时,不能不去研究和解剖那个时代的观念、认识。这样,一些难于理解的政治现象才可能得到合理的说明。
收稿日期:200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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