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导与地方租金激励:私人信贷扩张的内在动因分析_民营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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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主导型渐进式金融演进中的民间信用扩张

国家信用与民间信用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地位消长与结构变化取决于国家的目标函数。在经济改革和金融改革初期,为了维持体制内产出的稳定性和强制性储蓄的最大化,国家必须设计出一种以国家信用体系为主导的一系列金融制度安排,从而保证国家能够有效运用强制力支配资金的流动方向以及金融业改革的总体趋势。国家信用居于主导地位,有利于在改革初期民间信用缺位的情况下吸引更多的居民储蓄,而储蓄率的增加,依赖国民对于国家信誉以及国家为国有银行提供的隐含的存款担保。依靠强大的国家信用体系,体制内的产出最大化目标、国家稳定性租金最大化目标以及强制性储蓄最大化目标得以实现,从而为渐进式金融制度演进乃至于为整体的经济过渡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信用成为整个制度变迁成本的承担者,这也就是王曙光(2003,2004)所提出的“制度变迁成本分担假说”。民间信用被排除在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函数之外,一方面自然意味着民间信用体系自身的发育还处于幼稚阶段,不可能对整个国家的信用体系产生实质性影响,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国家在改革初期的制度设计中故意将民间信用视为整个信用体系的一个“不和谐的异己者”,对民间信用在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中的巨大作用还没有给予充分的认识。但是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资本的数量呈几何级数上升,民间信用在很多区域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金融力量,影响着区域性金融资源的配置和民营企业的融资效率,并进而影响到整个地区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质量。在这种状况下,民间信用就有可能在某些区域首先成为国家信用的替代者,而地方政府试图积极引导资源配置和控制稀缺资源的动机也就理所当然成为民间信用成长的最好推动力量。

民间信用与国家信用在不同历史阶段表现出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相互替代关系,这些关系与一定历史阶段的经济发展战略、经济发展水平和结构、要素市场发育状况、国家整体的市场化水平、国家意识形态和政府偏好等变量有密切的关系。民间信用在计划经济时代不仅是微不足道的,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民间信用的发展还会对计划经济的有效运作造成消极的影响。在计划经济时代,民间信用与国家信用争夺稀缺的资金与资源,影响国家作为计划经济运作的主导者的资源配置主导性功能,因此国家必然通过严格的管制甚至取缔的手段抑制民间信用的发展,并从道义上赋予民间信用一种非常恶劣的名声。出于这种理由,我们就可以理解,在计划经济时期,民间信用体系的发育必然缺乏有利的经济基础、社会舆论基础和政治道义基础,甚至连民间的互助性的资金合作都成为不可能。但是,在过渡阶段,民间信用却以其适宜的市场化的利率水平、对客户资金需求的全面了解、金融产品创新的灵活性和经营管理手段的多元化等优势,有效地克服了国家信用的诸多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困扰国家信用体系的信息不完全以及由此带来的客户甄别失效的概率,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民间信用的效率和民间金融机构自身的可持续性。

民间信用组织有多种形式,而且随着民间资本规模的扩大,民间信用的形式也发生有趣的变化。民间信用最初级的形式是一些无组织的私人借贷,而后发展成为一些有组织的钱会(如抬会、合会、摇会、标会),然后发展为规模较大的钱庄,再发展为较为规范的信用社和互助基金会等。其规模一般逐渐扩大,规范化程度逐渐增强,其金融产品也逐渐丰富,组织形式和契约形式也越来越复杂。从一般性的逻辑顺序来分析,民间金融扩张和嬗变的历史进程包括五个阶段,即:局部隐性信用阶段、灰色契约型信用阶段、市场化显性信用阶段、规范化合法信用阶段和社会主导性信用阶段。

二、民间信用扩张的内在动力要素分析

应该进一步探讨推动民间信用扩张的内在动力要素。也就是说,到底有哪些因素或者主体在推动并支撑着民间信用的扩张进程?在这些因素中,哪些因素是居于主导性的因素,而不同的行为主体在民间信用扩张中的功能和行为特征又有哪些不同?其内在动机和激励机制如何?本节主要从4个不同方面来说明民间信用扩张的内在动力要素,并说明这些动力要素在民间信用扩张中的不同作用、作用形式和机制以及内在激励形式。如果把民间信用扩张作为因变量I,则影响民间信用扩张I这个因变量的自变量有:民间资本积累(C)、民营部门融资需求(F)、地方分权和地方政府租金(L)以及国家稳定性租金(S)。下面我们分别探讨这4个变量对民间信用扩张的影响路径及其内在激励。

1.民间资本积累(C)。在决定民间信用扩张的所有变量中,民间资本积累是最重要的基础变量。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近30年中,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获得空前的发展。民营部门的发展为民间资本的积累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也为民间信用的扩张提供了资金前提。在民营部门与国有经济部门的竞争过程中,尽管民营部门获得的来自国有银行的资金扶持力度很小,尽管国家在整体发展战略中给予国有部门以特殊的战略地位,但是民营部门仍然在体制的夹缝中顽强生长,并取得了经济总量中的主导性地位。我国民营经济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已经占到80%以上(见图1),民营经济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已经达到65%以上。这些数据都表明,尽管民营经济在国家信用体系中没有得到足够的信贷支持,但是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支撑力量。

图1 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占工业总产值比重示意图(%)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各年。

民营经济发展为民间信用的开展提供了足够的民间资本。从民间信用的供给者的角度来说,充裕的民间资本使得民间信用有可能在尚未获得合法性地位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民间资本的强烈的逐利性动机而得以支撑。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民营部门的发展在区域间有很大差别。在一些民营部门发达的地区,民间资本的存量规模很大,比如浙江省,民间资本在2005年的保守统计量为8300亿元,温州和台州两地的民间资本已达5000亿元左右。而在一些民营经济不发达的省份,民间资本的存量低,从而影响到民间信用运作的规模与质量。因此,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直接影响到我国民间信用分布的非均衡性。

2.民营部门融资需求(F)。民间资本积累(C)这个变量从资金供给者的角度决定民间信用的扩张,接下来我们从资金需求者的角度来分析。在民营部门迅猛发展的同时,民营部门所获得国家信用体系的支持却与民营部门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很不相称。图2是民营企业贷款占所有金融机构贷款的比例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比例。第一个比例显示出正规金融体系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从1991—2000这10年中间,这个比例平均在13%左右;第二个比例显示出国家信用体系即国有银行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从1991—2000年,这个比例平均不足10%,最低年份仅为6%(1998年),最高年份也仅有12.6%(2000年)。国家信用体系对民营部门的忽视难以从纯粹市场的角度加以解释。从纯粹市场的角度来分析,则民营部门的盈利能力、平均还款率和成长潜力等指标均高于国有企业,民营部门的信用水平也没有明显低于国有部门的迹象。因此,从纯粹市场的角度来说,国家信用体系没有理由对民营部门进行贷款上的融资歧视。

图2 我国民营企业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比重(%)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各年。

国家信用体系对民营部门的融资歧视是一种基于国有银行内部激励机制的制度性歧视。当一个信贷员或者银行贷款部门的主管官员发放一笔贷款的时候,他首先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借款者本身的盈利能力以及还款信用,二是借款者一旦不能偿还贷款而可能给他带来的政治成本。从第一个因素来看,民营部门的盈利能力与还款信用跟国有企业相比并没有明显的劣势,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指标还要优于国有企业;但是从第二个因素来看,民营企业作为借款人一旦不能偿还贷款而给发放贷款负责人带来的政治成本则要大得多。一旦民营企业难以偿还贷款,发放贷款的项目负责人不仅会被认为没有甄选合适借款者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而且会被认为与接受贷款的民营企业产生非法的经济交易(如收受贿赂)。这种政治成本往往导致贷款负责人在升迁方面面临巨大困难。而假定这个贷款的接受者是国有企业,则在借款者本身的盈利能力和还款信用相同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不偿还贷款带来的政治成本要小得多。国家信用体系的贷款部门官员之间心照不宣的一种常识是:对国有企业进行融资是不需要发放贷款的负责人个人承担后果的,假如贷款得不到有效收回,则贷款负责人仅仅被认为支持了没有效率的国有企业,而不必对贷款的失败承担任何政治责任。这种心照不宣的默会的知识(tacit knowledge)一旦在国家信用体系内形成一种共识,则所有贷款负责人都会自动减少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数量。

在遭受国家信用体系制度性歧视的情况下,民营经济要获得发展,就必须寻求民间信用体系的支撑。而由于其迅猛的增长速度,民营经济对于贷款的需求是非常强烈的。应该说,民营部门强烈的贷款需求以及民营经济自身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和盈利能力,为民间信用的迅速成长提供了前提和内在动力。

综合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两个方面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民营部门的发展既为民间信用的扩张准备了巨大的民间资本,也为民间信用的扩张提供了巨大的内在需求和动力。在那些民营部门比较发达的地区,比如浙江省,民营企业的发展更多地依赖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融资,包括亲友间的无组织的私人借贷、通过地下钱庄和合作基金会的有组织的大规模借贷或者通过典当行甚至一些高利贷组织的借贷。

3.地方分权和地方政府租金(L)。地方政府在民间信用扩张以及合法化和规范化改革中起到关键作用。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期,地方分权尚不严重,中央政府对经济过渡的速度和规模进行严格的控制,因此民间信用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的抑制。在市场化改革进展到一定阶段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权也越来越明显,中央政府更多地向地方政府放权,也就是说,中央政府有意识地将更多的经济过渡的控制权下放到地方政府,试图借助地方政府的局部的实验性的创新来推进整体改革的有效实施。我国的渐进式制度变迁带有边际改革的性质,而我国边际改革的一个最有意义的形式之一就是激励地方政府的局部创新,即所谓“局部试点+全局推广”的模式。地方政府的局部创新来源于地方政府试图更多地控制地方性资源和地方政府官员租金最大化的激励。地方政府一旦被赋予了局部创新的权力和空间,就会以有利于控制资源和租金最大化的方式进行地方性的改革。

在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地方政府出于控制资源和政府租金最大化的考虑,对民间信用的扩张采取默许甚至支持的态度。笔者所掌握的关于温州民间金融的资料,就生动地说明地方政府在民间信用扩张中的主导性作用。早在20世纪80年代,温州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就进行了全国最早的利率市场化试点,同时地方政府积极支持引导民间信用体系,为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成长环境。据温州市金融学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分行提供的资料,在1986年,温州13万户家庭工厂和乡镇企业的资金需求约为7亿元,而国有银行和信用社贷款仅为2.3亿元;与此同时,温州农户手持货币迅速增加,农村社会集资达1.35亿元,在温州形成一个较大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资金市场。据统计,1986年,温州民间借贷约占36%,集体和个体企业自有资金约占30%,银行和信用社贷款约占34%,形成民间资金、企业自有资金、国有银行和信用社资金三驾马车并行的局面。①尽管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在20世纪80年代还对民间信用组织采取简单的抑制与歧视态度,但是温州地方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却对民间金融组织的成长给予了开明的鼓励、扶持和引导。在一篇题为《私人钱庄弊多利少》的报道中,温州市人民银行副行长在强调了中央对私人钱庄的明确的取缔政策后,阐述了温州对私人钱庄的态度:“私人钱庄是不合法的,但是我们没有采取措施加以取缔,那样做很简单,而是根据温州经济特点,采用经济手段加以疏导,帮助他们组织起来走股份制合作性质道路,人民银行在利率上加以控制,使其直接参与调节经济。目前,市区已经批准了四个民间信用社”。②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温州市在全国第一个实行利率市场化浮动试点,批准注册全国第一家私人钱庄(即温州苍南钱库镇方兴钱庄),第一个批准成立民间信用合作社。这些具有标志性的金融创新,是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局部创新,在整个国家金融抑制的大环境中,这种创新给地方经济带来更多活力,同时也提升了温州作为改革前沿的知名度。从温州民间信用发展的历史进程可以看出,地方政府的支持在民间信用扩张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4.国家稳定性租金(S)。影响民间信用扩张的最后一个变量是国家稳定性租金。国家作为整个经济体系制度变迁的主导者,对于民间信用的警戒与谨慎的心理是不难解释的。民间信用对国家信用的冲击在经济过渡初期会极大地影响国家配置资源的效率,扰乱国家对经济过渡的总体战略规划,因此在经济过渡初期对民间信用实施较为严格的金融管制甚至取缔的政策,会增大国家稳定性租金。但是,随着经济体系中民营部门的比重逐渐增大,随着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逐步由国有企业转向民营企业,国家对民营部门的重视程度一直在增强,国家在其效用函数中必然增大民营部门的权重。在这种新的经济形势下,国家稳定性租金的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由民营部门与国有部门共同承担,而且民营部门的重要性在不断上升,因此国家就必然调整国家信用和民间信用的比重,从而更加重视扶持对民间资本的引导和对民间信用的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自2005年起在5个试点地区(内蒙古、山西、陕西、四川、贵州)积极推动“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试图以此来动员民间资本,促使民间资本与民间融资“阳光化”;中国银行业监督与管理委员会也于2006年12月22日积极推动在六个地区(内蒙古、四川、青海、吉林、湖北、甘肃)进行村镇银行和民间信用社的试点。这些政府行为都表明,在经济过渡到一定阶段之后,国家对于民间信用的重视程度明显上升,成为民间信用扩张的积极推动者而不是阻挠者。

三、地方租金激励对民间信用成长的积极效应与风险

以上考察了决定和推动民间信用扩张的四大动力要素,在这4个动力要素中,地方租金激励由于涉及地方政府这个特殊的行为主体,成为对民间信用扩张最为关键也是最为能动的一个动力要素。一个经验事实是,在国家整体金融法律框架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不同地区民间金融发育的程度以及正规化的程度存在明显差别,而这种差异,除了可以用不同地区经济增长的阶段性差异以及区域文化传统的差异性来解释之外,地方政府的作用可能是导致这种差异的最为显著的原因。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地方政府执政的能力、政绩以及控制资源的能力主要取决于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区域内经济增长的稳定性。而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在国家信用体系整体上对民营部门存在歧视性融资策略的前提下,民营经济的成长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于民间信用的支持。因此,从逻辑上来说,要获得更多的政绩并促使区域经济稳定增长,就必须扶持民营经济的发展;而要扶持民营经济,就必须合乎逻辑地扶持民间信用组织的发展,鼓励其更多地向民营经济部门提供融资支持。

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实际上存在着与中央政府以及金融监管当局的隐含的博弈。中央政府为了获得国家稳定性租金,必然采取对民间信用体系的抑制政策,尤其是在金融制度变迁的初期阶段。而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租金最大化,会尽力扶持民间金融的成长,甚至鼓励民间信用组织规范化和扩大化为正规的金融组织,积极组建以民营资本为主的民间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甚至有可能在地方租金激励的推动下,采取明显与中央政府及最高监管当局不同的金融政策,并在地方分权的前提下,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与政治后果。

在前面提到的温州第一个钱庄成立的过程中,我们就可以明显地发现这样一个事实:温州地区以及苍南县的地方政府公开在民间信用发展问题上与最高监管当局形成对峙,并勇于承担由此带来的政治后果。这种举动,在现有政治框架内是很难得到合乎逻辑的解释的,但是温州钱庄的案例表明,地方政府确实可以为区域经济的稳定增长以及获得更多的金融资源控制权而与中央政府进行成本高昂的博弈。回顾温州第一个钱庄的成立史,这个事实显而易见。温州第一个钱庄方兴钱庄由当时33岁的支边回城青年方培林于1984年11月1日挂牌创办,位于浙江省温州苍南县钱库镇。方兴钱庄的创办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1985年8月,方兴钱庄一度被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勒令关闭。1986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去电报,说明方兴钱庄情况,申请再办钱庄。1986年1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电报批示:“经与国家体改委研究,答复如下:对于私人钱庄,请按国务院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不能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据中国人民银行明传电报复印件)。1986年12月3日,温州市苍南县委和县政府批示,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方兴钱庄重新开业,方培林于1986年12月25日重新挂牌“中国温州试验区方兴钱庄”,正式营业。(据1986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金融内参》第18期,总第38期。)温州市委书记在方培林1986年10月29日来信申请重办钱庄后,于1986年11月4日在“温州市党政领导阅批来信登记卡”上批示:“温州市人民银行:根据试验方案,方培林应继续办下去,具体工作希你们联系”(根据来信登记卡复印件)。苍南县人民政府县长刘晓桦1986年11月6日对钱库镇方培林反映县有关部门不同意办钱庄的问题时批示:“请工商局抓紧办理。私人钱庄应允许试办,不必再请示有关部门,出问题由县委县府负责”(根据温州市人民银行分行《有关方兴钱庄几个问题的补充》复印件)。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对民间信用组织的支持是非常明显的。

在地方政府的积极介入下,中国很多地区成立了区域性的以私人资本为主的银行类机构,这些新的金融机构对整合区域内民间资本、规范现存的民间信用组织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在组建这些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合宜性应该得到特别强调。由于控制地方金融资源的动机,地方政府往往在新金融机构的组建中扮演特殊的角色,存在过度介入的倾向。这种介入一般采取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比较显性的形式,即以国家股和地方政府的法人股入股新的金融机构,使新成立的所谓民间银行的股权结构形式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便于地方政府在未来的银行经营管理中进行合法的介入;另外一种是比较隐性的形式,即地方政府尽管没有以大规模股份的形式参与新的金融机构的成立,但是却在新的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中安排地方政府的官员,使地方政府仍有可能决定新建银行的经营管理。在我国近十几年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均大量吸收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使这些银行带有明显的官办银行的特征。而即使是在少数几家以私人资本入股的银行中,其内部治理结构也存在上述的不健全的情况,比如地方政府官员担任银行的重要职位。因此,民营银行组建中的内部治理结构扭曲和产权结构扭曲,将加大民营银行的风险,使这些银行在治理结构、产权结构、运行模式和管理机制上可能与国有银行迅速趋同,从而降低其运作效率并增大风险。

当然,以私人资本为主的民营银行,主动在其治理结构中纳入地方政府官员,也是一种基于其成本一收益计算的理性行为。民营银行由于其产权的私人特征,在国家主导型渐进金融演进的框架内,往往难以获得足够的政府支持和产权保护,也难以获得体制内的商业机会。在民营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中纳入地方政府官员,可以维持银行利益与地方政府利益的均衡,充分获得地方租金激励最大化的效果,使地方政府加大对于民营银行的产权保护,并在尽可能的条件下给予民营银行更多的体制内的商业机会。从这个角度来说,民营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的扭曲可以被视为一种主动的治理权让渡,从而以这种主动让渡换取地方政府更多的产权保护。当然,这种让渡的代价也是显而易见的,治理权的让渡所导致的治理结构缺陷,有可能成为民营银行效率损失的根源。

四、结论与政策含义

近年来,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与民间资本的扩张,为民间信用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民间信用极大地影响着区域性金融资源的配置和民营企业的融资效率,并进而影响到整个地区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质量。在这个大的历史背景下,本文对民间信用成长的内在动力要素的考察具有极为明显的政策意义。通过长历史周期的考察,本文认为民间信用与国家信用在不同历史阶段表现出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相互替代关系,这些关系与一定历史阶段的经济发展战略、经济发展水平和结构、要素市场发育状况、国家整体的市场化水平、国家意识形态和政府偏好等变量有密切的关系。本文详尽探讨了影响民间信用扩张的四个变量:民间资本积累、民营部门融资需求、地方分权和地方政府租金以及国家稳定性租金。通过对这4个变量的考察,本文认为民间资本积累和民营部门融资需求分别从供给和需求两个层面奠定了民间信用扩张的经济根基,而地方分权和地方政府租金激励则为民间信用的扩张提供了最为关键、最为能动的动力源泉。

本文尤其强调地方租金激励在民间信用扩张中的积极作用,并以温州民间金融的成长为例,说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以及最高监管当局的博弈对区域内民间信用的扩张带来的积极影响。但是,本文也指出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即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租金最大化和控制区域金融资源的考虑,往往在民营银行组建过程中进行过度的政府介入,从而容易导致新建民营银行内部治理结构和产权结构的扭曲,这种扭曲有可能增大民营银行的效率损失。因此,地方政府如何尽量减少对民营银行的介入,从而使民营银行保持较为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合理的产权结构,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

注释:

①陈振平:《温州的资金市场》,《解放日报》1986年8月4日。

②林明耀、刘志坚:《私人钱庄弊多利少——访温州市人民银行副行长应健雄》,《生活周报》198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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