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头家谱”与清代旗地管理_内务府论文

“庄头家谱”与清代旗地管理_内务府论文

《庄头家谱》与清代对旗地的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家谱论文,清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庄头家谱》是一种非常珍贵而罕见的历史档案,它是由清朝官方应特殊的需要,于特定时期,对特定对象,在特定地区大力推行的谱牒制度。与一般族谱、家谱不同,它的编制并不是由于本家族出于本身宗亲睦族的要求,而是基于统治者为维护旗人生活,保证旗地庄园收益,加强对庄头的管理约束然后创立,并依靠政权的力量强制推行的。对于建立《庄头家谱》的历史背景,朝廷通过使用《庄头家谱》达到的统治要求,它曾发挥过的多方面的功能,以及制度本身的架构、编制程序、丁档(丁册)的连锁关系、有关定期检核、续修的规定,逐步废弛的原因,等等,都值得深入探索,笔者不揣浅薄,谨就多年来从清代内务府档案中收集来的资料,对此作初步的研究。

清朝统治者在建立全国性政权的同时,采用暴力手段在关外盛京及其周遭地区以及关内直隶地区,大量圈占和接受投充,掠夺到大批土地,然后在八旗内部按等级进行分配。这些土地通称为旗地。为了长期稳定地对旗地有效进行管理,又按照皇庄、王庄、官庄、旗庄的区分,分别设置名为庄头的管理人员。庄头负责管理庄内的田土、督促耕作以及招佃分租等事务,他们对于代替皇帝管理财务产业的内务府,以及各受领庄园的权贵藩邸、官府、旗地地主等,应定期定额上缴包括粮食、禽畜、果菜等实物,以及现金银两等款项,作为本庄的生息钱粮。庄头还要负责对本人亲族(被称为亲丁)、庄内服役人员(被称为壮丁)的管理和约束,负责安排他们的生计(被称为瞻养)派遣他们承担指定的公差劳役。庄头又分为由内务府派充和投充两大类。派充的庄头是由内务府辖属下的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会计司、掌仪司、营造司、广储司、都虞司……等分别派遣前往所管辖各庄园的管理人员。由内务府分拨给各王府、贝勒府等藩邸或官府领有的庄园的庄头亦属于此类。投充庄头则是在暴力圈占形势威胁下,一部份原土地所有主为逃避被圈,求取得庇护,被迫带同土地投充到内务府或其他满洲亲贵,甚至一般旗人属下,土地所有权即归被投充者,而原地主仍保有耕作使用权,除定额定期向被投充者交缴租息外,仍可享受剩余下的收益,但他们的身份已变为投充庄头。

庄头具有双重的身份,而且不同类别的庄头的具体身份地位也有所不同。派充的庄头中绝大多数尚保留有民籍,但被派充任庄头之后即必须世代当差,并无选择改业的自由;投充庄头因在来投充时即屈身为旗奴,并不享有一般民人应考入仕等方面的权利。在投充庄头中,亦再细分为是投入内务府,或由内务府拨归权贵领有庄园的庄头,抑或是一般旗民所有庄园的庄头,其身份地位亦有差别。对于这些方面的问题,留待下文再论。

庄头作为应世代服差役的人,甚至仅具有世仆奴才的卑贱身份,经常会受到主子额外勒索、增收租息,甚至吊打锁禁、拆毁房屋、抄没家产等方面的凌辱虐待。嘉庆时期,著名的礼亲王,亦即《啸亭杂录》的作者爱新觉罗·昭梿,即曾将本府的庄头程建忠、程建义、鸣山等多人屡次私囚,并一再施用酷刑,府内专门备有铁锁、铐镣、木桩等刑具,程建忠等人“脊背均用磁瓦岔刺,血痕遍体……逼令增租,不从,即横加敲扑,以酷济贫。”(注:《清仁宗实录》卷312,嘉庆二十年十一月丙午,丁未,上谕内阁。)当然,类似昭梿这样的主子绝非仅有。从这个意义说来,庄头有受盘剥和侮辱,其财产、人身、人格均有受损害的方面。

但从另一层面看,庄头们又绝非纯粹受害者,他们亦有盘剥和迫害别人的方面。最直接的受害者是各个庄园内负担具体耕作劳役的壮丁。清朝政府规定,各庄的壮丁是庄头的户下家人,非经特许,不准开户,不准搬迁或转业,是受庄头“瞻养”,应听从驱役的人。庄头亦有权买卖人口为家奴,这样的家奴实际上已经沦为奴才的奴才,是处于社会的最低层了。“庄头等役使壮丁,颇多暴悍非理”,(注:《清世宗实录》卷20,雍正二年五月庚戌,谕内务府。)历年都发生过庄头奸占壮丁妻女,毒殴以至杀害壮丁的事件。(注:参见《刑科题本·斗殴类》、《重囚招册》等。)是可见,庄头的身份地位是很复杂的,他们既是受委派担任管理庄园的奴仆,但又是更低一层奴仆的总管,甚至主人;他们是旗地所有主的代理者,但又实际上具有二地主的身份。

庄头制度是清朝统治者用以维持旗地制度的支撑纲络,而《庄头家谱》则是庄头制度的孳生物。

《庄头家谱》是在清中叶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经内务府总管大臣等奏请高宗皇帝批准设立的。据宣布,设置此项专门谱牒的原因是:“设立庄头、投充等家谱,原为伊等遇有缺出更名顶替时,照依家谱支派,考查丁册姓氏安放,以免遗漏舛错之虞。”(注:参见嘉庆十四年五月初三日,都虞司呈稿。)为此,在乾隆五十年(1785年)内务府又谕示本府分别领管有庄园的各司(如广储司、会计司、都虞司等)、处(如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等,要求它们“立定各庄头家谱,分析支派远近,俾得一目了然。”(注:参见嘉庆十四年五月初三日,都虞司呈稿。)

内务府还对编制此项家谱的程序,登载的内容,核查的方法等都作了具体的安排:

“查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内奉堂谕:交会计司等处,庄园人等内遇有事故出缺者,因该司官员并不详查出缺人之远近支派,亦不遵照旧例,滥行瞻徇补放,以致争控之事每每由此而生,着交各司各处,将现在所有庄园牲丁、灰、炭、炸军人等全行详查,给限两个月,计其各户支派远近,每家造具家谱二份,一份送堂存查外,一份存贮该司,俟有庄头缺出,该管官持其家谱呈阅,本堂定拟后,再将应行顶替之人坐补,等谕。奉此,遵即呈明咨行各该处遵办在案。续经职司呈明,请嗣后三年一次,将庄头家谱内人丁新生者添入,已故者改写墨字更正办理。又奉中堂谕:将庄头、园头等如有同族归汇一谱者,将伊等支派远近一至十次序注明,以免牵混,并将伊等是否老圈,抑系何年安放,或系何年代完何人欠项顶替之缺,分色粘签注明,以备更名顶替办理,亦咨行各该处遵办在案。”(注:嘉庆三年三月初九日,会计司呈稿。)

内务府堂上官对于设立《庄头家谱》是很郑重其事的,不但有关规定和部署很具体,而且还严定期限,堂、司之间往返磋商修订;不但对于身任庄头职务的人,而且对于各庄内所有的各式亲丁、壮丁人等,也要求每家造具家谱,每隔三年进行一次查对,添入新生幼丁,删除已故之人,同族之人还要分亲等辈份汇总合谱,并且注明受任或接缺的根由和年代,可说是巨细不遗。此说明,《庄头家谱》的涵盖面是很广的,其编制和查对手续也相当严密。它已经超出了现任庄头一家的范围,而且有简明族谱的性质;不但是为了掌握庄头出缺更名顶替的问题,而且还起到对各庄劳动人手——所有亲丁、壮丁等严密控制的作用。

自乾隆四十九年定制之后,确实在一段时期内,执行定期比丁编谱等工作是相当认真的。据内务府暨其各司处现存档案的记载,乾隆五十二(1787)、五十五(1790)、五十八(1793)、嘉庆二年(1797)、五年(1800)、八年(1803)、十一(1806)、十四(1809)、十七(1812)、二十(1815)、二十三(1818)等年份,内务府所属凡管领庄园的单位,无不派遗郎中、员外郎等职级的官员作为比丁官,率领书吏、差役人等,分别前往宛平、通州、密云、大兴、昌平、房山、平谷、顺义、涿州、怀柔、涞水、玉田、滦州、延庆、武清、蓟州、新城、容城、香河、宝坻、定兴、青县、束安、宣化、沧州、三河、昌黎、霸州、丰润、易州、天津、河间、南皮、雄县、庐龙、遵化、乐亭、安肃、任邱、完县、清苑……等数十州县,携带上届所编制的《丁册》和《庄头家谱》,对各庄的庄头、亲丁、壮丁等“详细查比”、“挨名查验”。应该说,这是一椿工作量较大而又相当繁琐的工作。据乾隆五十二年(1787),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报内务府的呈文,报告查核该处管领各庄园丁口的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言:

“查职司所属庄头、投充等名下幼丁现行则例内开:年至十岁者,三年一次,由比丁官员查验明确,取具该庄头,投充并屯领催等保结,比入丁档。如遇十岁以上不入丁者,即照漏丁例治罪。……凡遇比丁之年,所有庄头、投充等之子孙年已十岁以上者,即报明比丁官,比丁入档。倘有患病、在外学艺不能点验者,将缘由呈报比丁官,由比丁官呈明,移会本处存案,俟下次比丁之年,将上次因有事故未能入丁者,本处行知比丁官。倘伊等仍指患病事故不赴点验者,即就近派人查验,如果属实,仍准其开写缘由呈报比丁官,由比丁官呈明,移会本处存案。倘三次不到点验者,即按漏丁例办理,永不准其入档。……至该庄头、投充等更名顶替时,家谱与丁册往往多有参差不一,今遇比丁之年,请交比丁官就近详加查办,务使丁档家谱均归画一,以凭办理,以免舛错。……”(注:乾隆五十二年六月初四日,庄头处呈稿。)

又据乾隆五十九年(1794),奉派查比庄头丁口的郎中七十四呈报:

“职蒙派查比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所属庄头、投充名下亲丁、壮丁人口,即将该处钤用司印丁档、家谱携带前往各该地方,将庄头名下亲丁、壮丁等按档逐一详细查办。据乾隆五十五年查比丁档内所载,男丁共五千零八名,女丁四百四十二口。自五十五年以后,陆续病故庄头、投充及亲丁、壮丁等二百三十八名,女丁十二口,开除旗档亲丁八名,现有男丁四千七百六十二名,女丁四百三十口。职此次新比入档幼丁一百六十二名,除开除、病故人口外,共新旧现有男丁四千九百二十四名,女丁四百三十口。所有查比过丁口,皆取具各该屯领催并无隐遗漏之保结,及新入幼丁并无抱养过继,冒名顶替情弊之甘结,职俱已查明确实,相应造具丁册二份共十四本,家谱二份共十二本,呈明堂台,请交该处俱钤盖印信,将丁档一份,家谱一份存于该处备查。其应行咨送户部丁册一份。由该处照例呈明,转送户部查照办理;其家谱一份,亦由该处交堂存案备查。”(注: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郎中七十五呈内务府堂官文。)

再据嘉庆十四年(1809),会计司派出查比该司所属庄园人丁户口的郎中文嘉的呈报:

“职遵即前往怀来、保安等州县,查比得头等庄头六十四名,二等庄头十名,三等庄头二十名,四等庄头二百十五名,半分庄头二百十八名,豆粮庄头六名,稻米庄头三名,止差告退庄头十四名,圆明园、南苑庄头九名,西瓜园头二名,瓜菜园头七十四名,海拉坎山揽头十名,共庄、园头六百四十五名。伊等旧有亲、壮人丁一万四千八百六名口。此次新添男丁七百七十九名,新添女丁三百七十口,新娶女丁四百三十三口。再,查武清县三等庄头方常永名下上次遗漏女丁一名,此次应行呈明补入,通共人丁一万六千三百八十九名口,内除病故、聘出人丁一千二百三十三名,实在现存亲、壮人丁一万五千一百五十六名,较比上次多人丁三百五十名口。相应照例造具清册二十本,呈明请交该司钤用司印,存贮备查可也。”(注:嘉庆十四年五月初四日,郎中文喜呈内务府堂官文。)其他各司、处在不同年份,分别对所属庄头、投充人丁户口的查验呈文,大体上与庄头处及会计司的内容相同,无须再赘引。仅从上引三份较具典型的呈文,即可看到,它们从不同角度勾勒出清朝统治者当时推行编谱造册并定期查验的意图,工作的程序和内容,以及各庄园内劳动人手的配备和对他们的约束,庄园的大体规模和结构等一系列基本情况。每当查比之时,内务府派出官吏人等亲临各庄,携带上届丁册和家谱以比对现在的实在人口丁数,出生已及岁的登谱入册,已故者勾销开除,漏者补入,造成新的丁册和家谱以代替旧有的已过时的册谱,然后由内务府及户部分别郑重保存备查。《庄头家谱》以现任庄头为核心,按昭穆远近将同族亲丁收录在内,实际上已经是一部简明族谱(请参阅本文附载的嘉庆年间马姓壮丁和赵姓庄头两户的家谱)。丁册则更是扩大到所有在庄的十岁以上丁口,并严惩漏丁之罪,实质上就是为了严密防堵劳动人手的流散。当时经三次查比即永不准入册的“漏丁”,当然也不准窜入民籍保甲户口,实际上便成为“无籍”之人,不受法律的保护。家谱与丁册的内容是相互联系并相互约束的,便于以谱校册,以册核谱。丁册中的一份并且要咨存户部,亦即是责成户部也掌控着另一部份人力资源。内务府各司、处在查比基础上编成的新谱、册,均钤用官印作为重要档案保存备查,更可有效地防止假冒或篡改,在呈文中,也可以大体上了解到当时的庄园和庄头的分类和分等级的情况。从嘉庆十四年会计司所属即有六百四十余庄,可见当时皇庄的分布较广且较分散;六百四十余庄,包括幼丁、女口在内,共有亲、庄丁一万五千余人,即每庄平均有二百十余人。按当时的法律规定,全份庄头应领管土地十八顷,半份庄头应领管土地九顷计,根据当时比较粗放的耕作工作量计算(除果菜园),劳动力是有富裕的,可以推算出各庄园实际领管的土地必超过法定的限额。又从本文附载的嘉庆时期马、赵二姓的家谱所登载的内容来看,凡担任庄头或作为壮丁的人,都要从最早承当庄头或列入丁册的远祖开始,逐辈逐人进行登记,本支旁支具备,而且要注明子孙中谁是继承庄头职务的,传自何人,又传给何人,是否长房嫡出;何人已故,何人尚存,等等。这两姓人户各传了六辈或七辈,以当时一般人担任职务或服役二十余年计算,亦与清初自顺治人关设立庄园以迄嘉庆十年已为时一百五十余年,大体相当。

此均说明,清朝政府通过丁册和家谱,可以对所属数量繁多的庄头及丁口情况有较为准确的掌握,便于控驭,此对于维护整个旗地制度当然是大有裨益的。

清朝政府强制推行编制《庄头家谱》的制度,是基于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首要的仍然是为平稳有序地解决庄头职务的传继问题。

为了维护旗地庄园能持续稳定地经营管理,规定的租息收入和承担无偿的差役的均不至因人事变动而受到削减,甚至中断,清朝采用全部庄头都实行世代继承,由长子嫡孙接替职务的办法。

其所以要让庄头一代接一代地接承职任,是由许多历史和现实因素造成的。第一,它是与旗地中农、牧、菜园、果园的生产特点有关,因为只是最熟悉本庄土地田亩四至所在、土性农情特点,分佃出租情况,特别是熟悉宫廷特需贡品数量和规格要求的人,才适宜于担任此一职务。第二,只有挑选土生土长,对本庄一应亲丁、壮丁以及诸般人等均最为熟悉的人担任庄头,才最利于妥善地分配劳务,役使人力。通过嫡长继承制又可使庄头兼有着家长、族长的地位,将家族长的权威与庄头职任结合起来,有效地统率亲丁,并通过亲丁以控制众壮丁。第三,规定庄头世代继承,恩赐于他们一定的利益,既有利于调动这一部份人长期培育地力,加强经营管理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忠于职守;又可养成一批服贴地甘作各级旗地主鹰犬的世仆爪牙。事实上,相当一部份庄头因在经济上和身份上享有特殊的照顾,已形成为在关内外农村中一种依附当权努力,享有既得利益的阶层。第四,也由于不少旗地当初是投充而来的,在接受投充之时既有约定,原地主带来的土地所有权虽已奉献给受投充者,但仍享有永久性的可以继承的使用权,仅需定期定额向受投充者缴纳租息,受投充者一般不能将土地变卖典押。按照习惯,清朝官府还是承认并保护投充者这方面权益的,大多数成片土地的投充者的身份从地主降格为庄头,世袭庄头职务便成为他们被认可权益的一部份。综合以上四方面的原因,便构成为庄头世袭制的社会基础。

但是,分散在关外和直隶各州县的庄头数量很多,而且,历经数代之后,子孙繁衍,支派歧出,再加上绝嗣过继,因罪革除等等问题,经常出现为争缺争嗣的官司诉讼。界定合法继承人的标准,便成为一个必须立法以确定的问题。清朝政府依照传统宗法制的原则,采取长子享有继承权的办法,老庄头去世,其长子即自然接替,只有长子嫡孙因病残或因出仕等原因,或自愿放弃继承权利,并经申报得准后,次房子孙才得继位。遇有长房无嗣,则必须办理过继承嗣的正式手续。因犯过错或积欠钱粮被判罪或革退的,规定其亲子亲孙均不得接替,便要按照亲疏的顺序申请顶补,但必须承担偿还积欠钱粮的责任。清朝政府本以为,制订了这样既符合社会习惯,又有宗法成规可循的规定,新老庄头的交替自无窒碍。

实际的情况并非如此。

几乎自庄头制度建立之始,争缺争嗣的问题便如影随形。而经历时间愈长,各庄头家族内的子孙支派和辈数愈多,有关诉讼就更加番倍增,而且不少案件情节支离复杂,缺少佐证以作出判决。有人千方百计使用钻营行贿等手段,买通主管衙门的官吏,以谋夺庄头之缺。早在雍正二年(1724),清世宗即曾谕示内务府,曰:“尔衙门补用园头,弊端百出。闻噶礼、石文桂入官家人中,富户欲为园头、壮丁者,百计钻营,希图挑取……又彼此相依为奸,营谋取利,赂贿该管官员,拨给膏腴之产。”(注:《清世宗实录》卷18,雍正二年四月辛未。)这方面的个案还很多,例如有一个名叫孙瑜的人,竞通过监生孙四格转托怡贤亲王允祥乳公之子,三等护卫宗杰,送给宗杰白银四百两,请宗杰再转托他的亲家,时在内务府会计司任职的官员立柱为之在司内疏通,批准他顶补其族叔孙琇刚被革退的庄头缺。他的族叔孙琇则另向内务府河思呢番刘保住行贿白银八百两,请刘转向慎刑司的官员疏通,央求减罪复职,革除已被补放为庄头孙瑜之缺。叔侄二人各找关系,各走门路,各向有关人员行贿,所争的无非是庄头一缺而已。(注:雍正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内务府奏案。)又例如,乾隆五十二年(1787),竟然有一民籍贡生刘湛,为谋当庄头,竟先买通本屯领催、族长等人,冒入丁册,混充旗籍,然后,又贿求族长保举其子刘士禄为庄头,在被人揭出后,居然来到北京,又向承办此案的户部书吏杨玉书行贿白银七百九十两,地三百亩,恳求杨以户部名义批复,勾消其罪,并保住其子的庄头职务。(注:内务府奏销档,乾隆五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内务府,刑部奏。)刘湛父子可谓手眼通天,而且不惜投入巨资贿通上下,所谋取的亦不过庄头一缺而已。

为什么区区庄头,按其正式身份无非是旗下听差甚至奴仆,但却能引起一些人欲念大炽,不惜辗转刁钻,行使重贿以求充当,最根本的原因是因有大利益在。

清初满州铁骑跑马系绳以圈地,往往是将数百甚至上千户人家的田房圈为一庄,其登载入册的田土数目极不准确;来投充人户在奉献产业时,为减少租息数额,往往也是压低土田实数。由此之故,各州县册载旗地总额和各庄管领土地数目差不多都与实数不符,绝大多数是偏低,甚至严重偏低,实有土地往往为册载土地的数倍,十数倍,甚至数十倍。(注:《雍正朱批谕旨》第7函载:雍正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监察御史苗寿奏:“查得……带地投充人户,实因直属粮地未清,投报时往往以多报少,任意开除,有一旗户而隐地数顷或数十顷者”。)超额土地的收获物或租息,往往就成为庄头辈的利薮,内务府及各旗虽一再派人前去丈量清产,但因旗地为数浩繁,片段错落,查勘相当困难,始终未能得到确数。最初曾规定,一庄的额地为十八顷,即一千八百亩,但这一规定从未得到遵守。乾隆二十八年(1763),“查得庄头韩锡玉名下入官地七百六顷零,当铺架本内典买地一百十七顷八十二亩,共地八百二十四顷零。”(注:内务府奏销档,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七日,内务府奏。)这个韩庄头竟然管领着八万余亩的土地,达到法定额地的四十余倍。如果不是因犯罪入官,恐怕如此巨额的“溢地”也难以彻查出来。问题是,当时拥有大片“溢地”的庄头绝不止韩某一人,仅据《内务府会计司所属庄头造报地亩清册》的记载,在该司管辖的庄头中,正式向官方申报个人领管土地数在三、五千亩,七、八千亩以至一万二三千亩的,即有数十人,其实际领有数当远不止此。有些庄头所领管的土地跨连数州县,如头等庄于墫,在官册登载的领管地数为7,273亩,分别坐落涿县、通县、定兴、房山、霸县、定海;另一头等庄头陈汉,在官册登载的领管地数为4,853亩,分别坐落武清、通县、宛平、宝坻、雄县、容城、新城(注:均见《内务府会计司所属庄头送报地亩清册》。)。这些人虽为一庄的庄头,实则为管领数庄的二地主。

更因为,只有庄头才是面对众佃户,直接统治众壮丁的人,他们更可以上瞒下欺,上下其手,“查民人租种旗地,业、佃多不见面,皆假手于庄头、家人之手,是以伊等得以从中作弊,或有侵用租银者,或有索多交少者,或有私行压季起租者,更有听地棍之唆使挖种另佃者。”(注:朱批奏摺,乾隆五年四月十二日,议政大臣讷亲等奏。)正因为庄头辈都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一般壮丁和佃户是势难与之抗衡的。

由于不少庄头对领管土地租佃有予夺之权,在溢地和扣租方面,又有巨额收入,故此,其中不少人财雄势大,更挟持旗势,狐假虎威,作恶多端。早在顺治初年,摄正王多尔衮即已看出此中存在的问题,曾以顺治皇帝的名义指出,“今闻名处庄头人等,辄违法禁,擅害乡村,勒价强买,公行抢夺。”(注:《清世祖实录》卷15,顺治二年四月辛巳上谕。)康熙时期,圣祖更不止一次发布谕示:“直隶旗下庄头,与民杂处,朕闻所在凶恶庄头,自以旗下,倚恃其主,甚为民害。”(注:《清圣祖实录》卷10,康熙二十一年二月壬辰,谕直隶总督格尔古德。)雍正时期,世宗更直接批办有关严惩某些不法庄头的案件。他嗣位不久,直隶巡抚李维钧即多次奏报宛平县庄头邬保住及其子邬八哥,其侄邬充一,房山县庄头李信等人“恃富肆横”、“奢侈僭妄”、“窝藏盗匪”、“奸占妇女”、“重息放债”、“殴杀人命”、“威势薰焰,久慑人心,所行恶事甚多。”(注:参见朱批奏摺,李维钧在雍正元年五月十六日、十八日及七月三十日、二年正月十九日等几份奏摺及朱批。)世宗览奏后勃然大怒,朱批道:“其欵迹尚恐不止于此,诚然一群恶棍也。”(注:参见朱批奏摺,李维钧在雍正元年五月十六日、十八日及七月三十日、二年正月十九日等几份奏摺及朱批。)又批道:

“此二人之家产,俱不下数十万之富,所以敢于骄纵。现存者清查,隐匿者搜追,并其爪牙党恶扰害百姓,即于此案内一并推究审出,勿使漏网,以示惩创,以舒畅小民怨抑之气,但此辈向日专以钻营结纳为事,与内廷势要,无有不交接往来者,尔断不可游移软儒。倘遇难以推却之处,直告之曰:上意指示,何敢少宽。特谕。”(注:内务府奏销档,雍正二年正月,刑部来文。)最后定案,将邬保住及其子侄、李信等人斩立决,妻子等拨发山海关外庄头外下当苦差。(注:内务府奏销档,雍正二年正月,刑部来文。)当然,像邬保住和李信这样集中众恶的庄头不会太多,但像世宗皇帝这样亲自判处,断然执法以绳,在有清一代也是不多见的。世宗在朱批中洞瞩到,有些庄头已经与内廷和地方的腐恶势力沆瀣一气,纠合成为连一省封疆大使也不一定能顺利摧荡的力量。此说明,庄头的特殊利益和权势都是很可观的。

清朝政府对于庄头这一个阶层,一直是采取利用与约束交替使用的两手态度,但从长远来说,还是以利用为主。这是因为,要维护强加于社会之上的旗地制度,就不能不培植出庄头此一类既属奴仆,又兼任鹰犬的人物,就不能不施舍给他们一些余惠。有时虽对个别过份骄侈淫虐、民愤过大的庄头予以惩办,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他们逾额占管田亩,违禁横霸一方的行径,往往是采取只眼开只眼闭,实质上是默许庇纵的态度,但以如期如额交缴足租息为满足。庄头制度是旗地制度的重要支撑物,清朝政府是不敢轻易动摇这套支撑网络的,他们与庄头辈实具有共同利益。《庄头家谱》的建立和推行,正是这种共同利益的体现。

当时,在一家一族之中,是位居庄头抑或屈居亲丁;在一庄园之内,是贵为一庄之首抑或仅是册内一丁,在身份、地位、财富、权势各个方面,都是迥然不同的。亲丁和壮丁,注定归由庄头瞻养,供其役使,并无抗拒驱役或自由出庄的自由。他们与庄头之间,实质上是存在着压迫与被压迫,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特别在亲房伯仲之间,嫡庶长次之间,一线之差,竟隔云泯。在如此巨大的利益反差面前,自然会诱发起庄头家庭家族内某些成员觊觎之心,因羡而妒,因妒而争的意念,为争嗣争继争位而拼发成死力博斗。

这一类案件的案情亦相当复杂,情节各有不同。其中有一些是亲兄弟叔侄间,借故诈取缺位,为此缠讼公庭。例如乾隆四十一年(1776),有香河县庄头张大成之子张永兴状告其叔张大本及堂弟张永昌,指控张大本利用张大成早死,而张永兴当时尚在襁褓,无法接替父缺,只得由张大本暂时代办庄头事务,但张大本却于乾隆十七年(1752)“包藏祸心,到司具呈,暗自更名”(注:内务府奏销档,乾隆四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内务府奏。),将理应由张永兴继承的缺份,改为由其子张永昌顶充,在事隔二十余年之后,张永兴不服,官司由内务府打到御前,经查对历年丁册,才确认“张大本蒙混承当于前,张永昌又蒙混顶充于后”(注:内务府奏销档,乾隆四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内务府奏。),将张永昌交慎刑司查办,而将庄头职务交还张永兴承当。似此一类在骨肉之间为争庄头缺份竟在两三代之间,纠缠二三十年的案件并不是罕见的。

另一种情况是,在同一家族内,因庄头绝嗣,产生过继问题,有人便企图钻此空隙而夺缺。例如嘉庆十年(1805),有内务府镶黄旗大粮庄头武永宁早死无子,其妻萧氏先是过继武官保之子二立为嗣,接充庄头当差,不幸二立又因病去世,萧氏又过继武永祥之子德仲为嗣。两次过继,均向内务府呈明,“蒙本府查明家谱,昭穆相当,准令过继,给有执照。”(注:嘉庆十年闰六月十八日,会计司呈稿。)本来根据清朝法律规定绝嗣之家,可以在辈份相当的亲房子弟中择爱过继,长房寡妇萧氏呈明选择四房亲侄武德仲为嗣,是合法合理的。但在武氏亲族中有武大成其人,觊觎拥有领管田土三十余顷的利益,一面入状缠讼争嗣,另一方面则纠合痞棍抢收麦田,拆毁萧氏住房,唆使妇女登门撞头拼命,并声言不惜杀人,等等。此案虽经内务府行文地方官强力制止,但也充分说明,在继承庄头职缺问题上,是充满着尖锐的利害冲突和人性中凶恶狠毒性格的流露。

更有一类是原庄头因犯罪被革退,其庄头遗缺的争夺往往表现得更为火爆激烈。因为法律规定,因犯罪被革退庄头的亲子亲孙不得继位,要在近支亲丁中挑选。挑选范围较广,候选的人较多,其争攘互斗亦必加剧。嘉庆十二年(1807),原奉天府锦州高家屯庄头高琳因侵扣恩免钱粮被判绞刑,其缺空悬。管理此案的锦州副都统不知何故,先是将庄头缺份批给高琳的远支旁系高庆寿接任,因受饬驳,却又转批交回高琳的五岁幼子高恒瑞顶充。高氏家族,包括高庆寿在内许多人都派人来京越诉,交相指控,都强调自己理应接替。打了三年官司,词连副都统受贿徇私等问题,最后由内务府按家谱记注,在高琳近支中选择最亲近者接任才了事(注:嘉庆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会计司呈稿。)。

从以上三类情节各有不同的案件中,可以看到,围绕着庄头缺份继承的问题,曾经在庄头家族内煽起过多少腥风恶浪,引发出多少人际关系的歧变。而官府收藏的丁册、家谱在解决这些问题时,确是起过重要的佐证作用。

《庄头家谱》对于判定庄园内诸色人等的身份地位,也是极为重要的。

原来,清朝政府在庄头之内,还规定有严格的区分。凡内务府承领官地庄头,以及由内务府拨出归入王公户下的庄头,通称为派充庄头。所谓派充庄头,是与投充庄头相对称的,意思是这一部份庄头是奉派而来,所以身份比投充而来的为高贵。派充庄头一般仍隶属民籍并非家奴,积劳可以赏给官品荣衔。康熙五十五年(1716)定,凡“当差四五十年不欠钱粮者,给八品顶带。二三十年无欠者,给九品顶带”(注:《皇朝政典类纂》卷11,田赋11,官庄,内务府官庄。)他们的子孙可以应试出仕。当时,也确实有少数庄头子弟参加文武科考试而取得一定功名的,例如乾隆三十九年(1774),正黄旗庄头王西山即以武生身份中式武举人,并被委任为千总。嘉庆十二年(1807),镶黄旗庄头姜歧太之子姜琏也中式文举人,得准入京参加会试。十四年,会计司所属武清县豆粮庄头杨永庆之子杨显泽请遵例捐纳监生。上述各人,在被查对丁册、家谱之后,认为家系身家清白,并无亲丧、冒名、过犯等事,其功名及应考应捐资格均被承认。对于这一部份庄头家族来说,他们享有“同于齐民”的应试入仕权利。而且,在出任实官之后还可以将户口改入旗档,而将本人及妻子的户口从庄头名下比丁册中勾除,从此就可以免除了对本庄承担的一切差遣和劳役、缴纳钱粮的义务。嘉庆十六年(1811),正黄旗锦州四等庄头黎兆麒名下亲丁黎永清,在中举人后又再加捐,得委任为酉阳州州同之职,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将本人及亲支改入本旗本管领档册,而在庄头丁册内开除。经管理三旗庄头处转呈内务府批准后,黎永清及其妻赵氏,子兆湘等三名口便转入了旗档。(注:嘉庆十六年年三月十七日,会计司呈稿。)

当然,庄头子弟中能够中举的只有极少数,中举而又能任实官的更是凤毛麟角,但清朝政府为这一部份庄头及其亲族保留着这样一线入仕的渠道,其用意却是深长的。它无疑可以加强派充庄头们对清王朝的向心力,并因之而能傲视另一部分列入奴籍,不许应考入仕的投充庄头,自认为高人一等,有助于对庄头的分化和分别控驭。在当时,派充庄头亲族中入捐为监生,取得童生资格后再参加上一级考试的人不在少数。虽然绝大多数人即使“皓首穷经”,但至老仍然“青矜一领”,仕途无望,但却可以冠带荣身,夸耀乡里,沐感皇仁。

对于投充而来的庄头及其亲族,所得的待遇却是大不相同。因为这一部份人带地前来投充之初,即被明确定为旗奴的身份,故此,《大清会典》卷87,内务府会计司条明确规定,凡因没入或带地投充的庄头亲族均不准应试。其实,在此一方面,投充庄头及其亲族应考入仕的机会甚至还不如在城乡卖身为奴的人。因为一般家奴还可以通过卖身或恩准开户的途径摆脱奴籍,子孙们经三代之后便可应考。至于投充庄头及其亲丁,由于清朝政府为稳定保证庄园内的劳动人手,一般是不许他们“开户”的。(注:这里有一个较典型的例子,据《清高宗实录》卷148,乾隆六年七月壬申条的记载,当时在辅国公齐努浑各下,有一个投充庄头王歧,因曾揭发齐努浑的淫虐恶行,被齐努浑圈禁拷打勒索,齐努浑败后,直隶总督孙嘉淦曾奏请“将王歧等作为开户,或编入内务府当差,毋令齐努浑等肆其凌虐”。但高宗却认为“查王歧业经刑部审明,实系齐努浑之庄头,冒入民籍,岂可因其告讦,即令开户,以长刁风。应将该督所奏毋庸议。”谕旨:“王歧明系投充庄头,作为开户,固属不可,入于内务府当差,亦不可。……王歧一户,着赏给恰亲王”。)

对于获罪被革退庄头的子孙,亦不许“开户”(注:《清仁宗实录》170,嘉庆十一年十一月壬子条载:“谕内阁……从前皇考高宗纯皇帝于庄头张思载呈请将获罪庄头放出为民,曾钦奉谕旨,以庄头等欲图自便,故意拖欠钱粮,罪止革退,而其子孙转得为民,并可考试,不可不防其微。训谕甚为明晰。所有邱勋陈请将获罪庄头发遣子孙应试之处,著不准行”。可参考。)。清朝统治者的意图很明确,即通过法律和规章的限制,将这一部份人永厕于奴籍,并牢固地钉押在庄园的土地上。

在现存历史档案中,有记载个别投充庄头子弟冒籍应试,甚至在高中进士后被查出,不但立被革去功名,而且受到流放到远地的惩罚。此一突出事例,足可说明在政治上对投充庄头,及其亲族的苛刻歧视。乾隆三十四年(1769)七月初五日,内务府奏:

“准刑部咨称,据内务府将参革冒入民籍中式进士之宋钰咨送到部审讯定拟一案。经本部奏称,查宋钰系已故带地投充内务府钱粮庄头宋九岳之子,并不遵例由旗报考,辄敢因伊祖父以来在玉田县完纳钱粮,遂图混入民籍,改名宋昱,进学中式,情殊狡诈。若仅照诈冒户籍律拟杖,不足示惩,应将已革进士宋昱即宋钰发往乌鲁木齐当差。宋鉴随同控饰,自行顶充庄头,殊属不应,应将宋鉴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系旗人,鞭八十。比丁员外郎秦老格、郎中海德讯无通同徇隐情弊,但于宋钰冒入民籍考试之处不能查出,应与历年比丁失察各员均交与内务府照例议处。玉田县滥准入籍及历年送考之地方官,应令直隶查取职名送部,照例查议,廪保人等,讯明有无知情徇隐,亦即照例发落。宋钰等在玉田县纳粮地亩应如何查办之处,应听内务府处理。”(注:内务府奏销档,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初五日内务府奏。)

原来,宋氏庄头为让宋钰通过民籍入仕,是煞费苦心以安排的。早在二十六年前,即在乾隆八年(1743),当他还在童稚之年,便由家长隐瞒是投充庄头之子的事实,辗转转移户口于玉田,在玉田取得生员资格后,又过了乡试、会试各个关口和重重审查,幸而中了进士,讵料到乾隆三十四年被在此丁编谱中查出底细,不但功名被革,本人被流放,株连了前数届的比丁官、地方官均受记过罚俸等处分,宋氏自远祖以来带来投充的土地九十一顷余亦被没入归官,可谓名、利、财皆失。(注:内务府奏销档,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初五日内务府奏。)

从本节所引的多件案例中,足见在鉴定庄头们的家世、身份、地位时,丁册和《庄头家谱》实被作为主要的依据,它们在加强管理方面,实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注:笔者在研究清代投充庄头以及其亲丁、壮丁身份地位问题时,发现有些史料在内容上存在矛盾,如在乾隆九年六月,内务府曾一度奏请,谓因各庄园内的壮丁生齿日繁,有些庄头名下壮丁过多,养瞻困难,可以容许一些要求“开户”的壮丁转入民籍,听其自谋生计。高宗皇帝也曾谕示:“依议”。(参见乾隆十年三月初六日会计司呈稿)但其后又一再颁布不许“开户”的上谕,可见,乾隆九年之议仅为一时性的决定,未被贯彻执行。又如嘉庆十三年闰五月,曾谕示,在投充庄头中的原系投充内务府当差,而不在佐领管领下服役的,可准其子弟应试,八旗户下的仍不许应试,似乎将投充庄头又再分为两个部份,两种待遇。(参见嘉庆十三年闰五月二十七日,庄头处呈稿)也有个别人按此规定申请报考获准的,但其后又颁布了投充庄头子弟仍不准应试入仕的上谕,可见允许一部份投充庄头子弟应试入仕之议亦未被贯彻执行。对于这些问题,本文仅从其主流方面论述,其一时性的反覆,不作深入探讨。)

在检阅乾嘉之间历次比丁和更造《庄头家谱》的有关资料时,不难发现,除对庄头们本人及其亲丁子息的谱写,房次等有详细记载外,而且还对包括壮丁在内的男女丁口数亦有准确的数字。但不难发现,男女之间的数量相距极大,到底原因何在?很值得探索。

试举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的数字为例:乾隆五十五年(1790)查比丁册内载,有男丁五千零八名,女丁四百四十二口,到五十九年(1794),除去已故,加入新比入册及龄幼小丁口,共有男丁四千九百二十四名,女生四百三十四口。(注:内务府奏销档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郎中七十四呈。)嘉庆三年(1798),该庄头处又呈报,旧的丁口外,又分拨给永贝勒和成亲王府庄头,投充等男丁四百五十九名,女丁三百六十八口,现有男丁四千二百二十二名,女丁三百六十八口。(注:庄头处呈稿,嘉庆三年四月十二日,员外郎德敏呈。)到嘉庆八年(1803)的查比结果,现有男丁四千四百三十八名,女丁二百九十七口。(注:庄头处呈稿,嘉庆八年五月初八日,员外郎爱龄阿呈。)其他各司查比出的男女丁比例大体相同,即女口的人数一般只有男丁的百分之几。这当然不会是自然生育的男女比例数,显然是由于男丁女口之间的统计指标和计算方法不同而造成的。首先似应考虑为什么原因要将女口数专门作出统计,这是应清统治者的需求而决定的。笔者注意到,在不少比丁文件中,有关官员往往写有“伊等有无应挑女子,职亦遵照旧例,取具保结备查”的字样。所谓应挑女子,即在各庄的及龄幼女(十岁到十五六岁)中,随时可由内务府派人挑取若干人分派到各王、贝勒府作为使唤女奴。为此,就有必要对这方面的人力资源作出准确的统计。其次,反映着对男女丁口的要求不同。计算标准亦显,对于男丁纯粹是作为劳动力使用,故从十岁作为及龄幼丁算起,直到老死,仍在丁册登载之列,至于女口,除了应挑者外,凡是已婚或应聘出庄的,年龄已超过应挑岁数的便不再计算在内了,故此女口之数往往只有男丁数的十几分之一。笔者以上看法,确有一部分揣测成份在,能否成立,希望得到读者的指正。

以上,我们对《庄头家谱》的建立,有关规制,所发挥的功能等方面作了粗浅的论述。这套制度之所以会在乾隆后期建立,并一度雷厉推行,显然是与当时总的局势,特别是在旗地管理上出现的大量严重问题有关。乾隆初叶,著名御史舒赫德疏言,旗地问题实关系着旗人生计,而旗人生计困难则必将动摇到朝廷统治的基础:“我朝定鼎之初,八旗生计颇称丰厚者,人口无多,房地充足之故也。今百年以来,其觉穷迫者,房地减于从前,人口加有什佰,兼以俗尚奢侈,不崇节俭,所由生计日消,习尚日下,而无所底止也”。(注:舒赫德:《敬陈八旗生计疏》,载《皇清奏议》卷34。)旗地之所以日削,很主要是由于旗人违背禁令,私自将土地私典私卖与民人。到乾隆五年(1740),御史禄谦即惊呼:“旗人地亩入于民间者十之六七,以致旗人多无产业。”(注:内阁大库档案,乾隆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禄谦奏。)禄谦之言可能有夸大之处,但亦可看到问题确实严重。以典入、买入的形式取得土地,实际上是两部份人民争夺土地的特殊形式,因为“近京州县,地多圈占,民无恒业,每遇旗人出典地亩,有情愿多出重价置典者。……欲以旗人之世业,权作民人之祖产。”(注:军机处录副奏摺,乾隆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直隶总督方观承奏。)而大量旗地的流散,必然要动摇各式庄园的基础。特别是,个别土豪财主典买旗地的数量是惊人的。乾隆十九年查出,定兴贡生赵靖“以乡村豪富,罔顾功令,其一人名下隐匿典买旗地几至百顷之多。”(注:顺天府全宗。)这个土老财,先后用白银三万一千余两,共典买入旗地九千余亩,甚至有些土地经官府用款回赎后,他又再次典买回来。可见私典私卖与反私典反私卖的对抗是异常尖锐的。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相当一部份旗地庄园土地的私典私卖,是各该管庄的庄头所为。这些庄头起着从内部蛀食庄田制的作用。首先是,不论内务府所属抑或八旗户下所有的庄园,几乎都有大量未入官册的“溢地”,庄头们将这些“溢地”转入自己名下或典卖出去,几乎是无法核查的。即使是已载入官册之产,亦多有被庄头偷典偷卖以去,甚至在事过数十年之后,官府和旗地主才发觉追查,例如,乾隆二十一年(1756)内务府镶黄旗内管领诺海呈控庄头金老格于康熙五十七年(1718)将老圈地二顷五十七亩私典出去的案件(注:参见《雍正上谕内阁》雍正八年四月十一日;王庆云:《熙朝纪政》卷4,《红册》。);又例如,乾隆二十三(1758),镶蓝旗闲散宗室谆启呈控庄头赵登举盗卖其房地产的案件,谆启哀嚎:“切思我祖所留产业,家奴私自盗卖,实不遵王法,呼唤而又抗违不至,主仆之理全然无矣。”(注:朱批奏摺,乾隆五年四月十二日,议政大臣讷亲等奏。)这类案件的发案率很高,而且存在持续上升的趋势,有一些庄头在长达二三十年间陆续典卖出庄内土地,如直隶永平府乐亭县大粮庄头蔡董六从康熙六十一年(1722)到乾隆七年(1742)先后五十三次将庄地典与民人,并二十四次向典主收取找补价(注:《清高宗实录》卷260,乾隆十一年三月壬申。)。以此情况,不能不引起朝廷的严重注意。

清朝政府为了保留旗地架构,曾经采取过许多措施,在雍正时期,主要是动支公帑,由官方照原价赎回已典卖给民人的地产,在一定限期内,令原业主取赎,如逾期不赎,不论本旗或别旗人,可照价承买(注:《清高宗实录》卷122,乾隆五年七月甲戌。)。世宗本以为,如此规定,既承认民典旗地是一普遍存在的现实,故从宽免其私相授受之罪,又由朝廷投入巨资,赎回后优先照顾原主,不得已才售卖给其他旗人,但求旗地仍为旗产,似可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但实行的结果并不理想,有原业主无力取赎的;亦有借贷取赎,地仍归债主,原业主从中略赚差价的,亦有赎回后又以更高价再典出或卖出的。一度改为赎回后由官府作为公产徵收租息的办法,但效果也不好。到乾隆初期,虽亦办过再发公帑以赎地的办法,但君臣都感到此非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乾隆五年(1740),高宗曾经针对此事指出:“尔等议令原主取赎及官兵认买,而贫乏兵丁食饷有限,无从措价,势必至尽归富户。……赎地一事,恐未必于贫乏旗人有益。”(注:军机处录副档案,乾隆八年二月十七日,史贻直奏。)十一年(1746),顺天府府尹蒋炳亦奏称:“民典旗地,令地方官领帑回赎,交官徵租,徒为土豪胥役侵渔。”(注:内务府奏销档,乾隆二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内务府奏稿。)这些见解都是针对推行赎回旗地办法后所出现的诸种弊窦而发出的,无非是说明这种办法不切实际并不可行。从乾隆五年开始,政策有了重大的改变,即从宽转严,从以发帑取赎为主转为以加强管理,企图依靠法律的惩办能力以阻遏将旗地私典私卖的朝流。并且,将打击的锋芒较集中地指向庄头这一类掌握旗地管理职责的人物身上。乾隆五年七月,上谕严申:“将此等私卖地亩不肖之徒,严加查禁,若禁而不遵,奏明治罪。”(注:乾隆三十八三月二十五日刑部咨内务府文。)八年(1743)二月,又饬令吏部尚书署直隶总督史贻直等彻查直隶东西两路四十州县庄头等私行典卖在档官地的情况(注:乾隆三十八三月二十五日刑部咨内务府文。),并经议准颁布以下规定:

“拨给庄头当差地亩,本系官物,不许私相典售,倘有仍将官地私行典售民人,明知官地擅行典买者,一经察出或被受告,即将地亩撤出,于庄头名下追出原价入官,照盗买、盗卖之例将民人、庄头一并治罪。地方官徇隐不报,并漫无觉查者,俱照失察之例议处,仍于每年岁底取具并无私相典卖官地印结,咨送户部、内务府,以备考查。(注:军机处录副档案,嘉庆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盛京将军富俊等奏:“查盛京旗地,本身耕种者十不及半,大率租与民人耕种。一时缓急相通,借贷在所不免,久之易租为典,遂成积弊,旗产不为旗有。检阅旧卷,清查并非一次。办结后,越十数年复蹈故辙,甚至交争构讼,两造隐匿私典、受典之情,假为他词饰说。……推原其故,皆因旗、民杂处,其始议租,久遂为典,旗界官役,但知其租,未悉其典。……”)

对于此一规定,其后历年皆有重申,也确实按照此一规定,对个别庄头“依盗卖官田加二等律,拟杖一百,徒三年,革去庄头,照例折枷于通衢示众,满日鞭责。”(注:军机处录副档案,嘉庆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盛京将军富俊等奏。)对于典买入土地和作中保的人,也“各拟杖一百,徒三年,定驿充配。”(注:军机处录副档案,嘉庆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盛京将军富俊等奏。)一时雷厉推行,颇见威势。

《庄头家谱》以及定期严格比丁的制度,就是在这样的气氛和背景下出笼的。

乾隆之际正是清代盛衰交替的转折时期,当时的清王朝正从日丽中天逐渐走向夕阳西下的交界线上。清朝政府虽衰而未朽,尚有能力在统治系统内进行某些自我调节,尚在力图堵塞某些已经出现的漏洞。以法纪严惩为一手,又以加强管理和严加控驭为另一手,企图通过整顿庄头制度,以修补已经破绽百出的旗地制度。

凡统治意图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背驰的任何规章,终必难逃溃败的厄运。旗地制度本来就是一种倚靠暴力为后盾,建立在掠夺和威逼之上,违背当地人民意愿的落后制度。采取派充或投充庄头管理,由他们驱役亲丁、壮丁等从事耕作,也是一种落后的不利于生产的组织形式。自顺康以至雍、乾,问题不断而且愈趋严重,仅是依靠强大政权的管制和维持,它才能勉强存在下来。民典旗地、奴典旗地,正是一种多发的最致命地瓦解旗地制的形式,因为它从根本上逐步改变了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许多庄园的框架犹存,甚至定额租息也如期交纳,但庄园内的土地实际上已经被分割成许多小块分别由民人、庄头的亲丁、甚至原来被作为奴才的奴才的壮丁们所分别典入佃种。旗民杂处、旗民地混淆交错、界限不清,有些人(包括部份庄头在内)通过将旗地私领民田官契,兼并、“霸地指租”、长租、指借等等形式,正在大量地蚕食甚至鲸吞旗地。旗地租佃化已成为势难阻遏的社会潮流。不论峻法严刑也好,也不论比丁编谱也好,都绝无能力从根本上纠转这样的趋势。

《庄头家谱》和比丁册籍的编查,虽然在乾隆晚期和整个嘉庆时期曾经由上而下大力推行,在加强对人丁的管理方面似亦取得一定成绩,但作为清朝统治者最主要的意图,即用以巩固旗地制度这一点上却是落空的。必须正视的是,在乾隆朝颁行对旗地暨其庄头制度一系列整顿,和采取各种方法以加强管理后,旗地的流散反而在加速,甚至出现出典者与受典者联成一气,共同砌词以对付官府的事。“民典旗地,事阅多年,且尚有辗转接典等事,头绪繁多”,实在难以逐一查核。壮丁流失,在册为庄内之丁,在地为自耕之民,情况亦很普遍。这一切都说明,旗地制度正处在加速崩解的过程当中。作为支撑旗地制度网络的庄头制,也当然处在一个蜕变消散的过程。或名存实亡,或名实俱散。皮之不存,毛将安附?道光以后,查比各庄园丁口和重编《庄头家谱》的工作,也逐渐流为形式,以致废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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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头家谱”与清代旗地管理_内务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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