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合作的宏观环境与对策_宏观环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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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企业合作现状的比较

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已有数百年的历史,企业间的合作作为一种潮流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逐渐形成。时至今日,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间的合作已从单项合作发展到全面合作,从双方合作发展到多方合作,从松散型合作发展到紧密型合作,合作潮流呈现出势不可挡之势。企业如果不能顺应这股潮流,不能通过合作获得竞争优势,必将被这股潮流所吞没。独立的企业已无立身之地,西方企业正向网络型企业发展。寻求广泛的合作是网络型企业的最大特征,其作业过程、运行系统、全体员工都相应地与顾客、供应商甚至竞争对手发生着相互作用并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许多企业还加入了一种由多个企业组成的网络型组织——企业网络之中,它能够在网络内迅速地组织起所需的各种资源,综合各家之长满足市场需求,从而获得基于企业网络的集团优势。种种现象表明在西方发达国家,全方位的、全球范围的合作已经形成,合作已成为大多数企业自觉的选择。

相对而言,国内企业间的合作还处于较低水平,正如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企业间的合作也处于初级阶段。目前,最为普遍的合作形式是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共同组建合资、合作企业,特别是在高技术领域,例如在核能、航空、计算机、通信等领域与国外有着较好的合作关系。其次是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的强弱合作,多为协作、联营等方式,象国外近年发展迅速的在同一领域内竞争对手之间组成的强强合作在国内比较少见。典型的例子是影碟机领域内的合作,特别是VCD和SVCD之争双方的厂家都结成了联盟。数家企业在政府倡导和参与下联合开发DVD是国内较大规模的技术合作,这一合作仍在运行中。总的来说,在国内,大范围的、长期的、较为稳定和密切的合作关系几乎还没有出现过。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距呢?艾克斯罗德教授(Robert Axelrod)的研究成果指出,合作的进化有一个过程。企业只有在长期的互动中才能逐步发现合作的价值,合作的形成与发展也只有在企业间持续稳定地交往中才能实现。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经过数百年发展,市场机制已经成熟,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各种法律制度已经形成并趋于稳定,影响市场的不稳定因素较少,企业之间经过长期的互动,合作关系会很自然地形成和发展。因此,西方企业间合作的高水平是不足为奇的。

计划经济是不利于企业间合作发展的。一方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干好干坏一个样,企业很难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而企业间的合作却是在追求利益的动机下才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另一方面,在计划经济下,企业除了完成生产任务,最重要的是确保不出乱子。企业间合作使得管理更加复杂,并且带来了新的风险,除非政府干预,企业是不会主动去寻求合作的。

解放后,我国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自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已二十余年,但市场经济体制趋于完善只是近两年的事。由于企业真正作为市场主体进行交往的时间不长、各种政策与法律不完善并伴有经常性的变动,企业的发展经常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如太阳神、巨人等盛极一时的企业顷间垮掉),企业很难对它们之间的合作前景抱有多大的期望。可见,国内的大环境中还没有足够的形成培养合作与发展的土壤。大多数企业的管理者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合作的潜在价值,不能积极主动地寻求合作,没有将合作看成企业发展的契机。企业的合作行为经常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即使有个别企业认识到合作的价值,也常因得不到回报而丧失合作的动力。这些决定了我国企业间的合作水平低下。

2、推动企业间技术合作的建议

我国企业间技术合作水平低下与我国没有一个适于企业间技术合作形成和发展的宏观环境密切相关。我们就如何创造一个有利于企业间技术合作的宏观环境,推动我国企业间技术合作水平的提高,从合作条件的创造、合作观念的培养、合作行为的规范、合作行为的引导等方面提出若干建议。

2.1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创造合作条件

当今企业间的合作潮流与信息技术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在寻找和评估合作伙伴过程中,只有具备足够的相关信息,才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寻找更加合适的合作伙伴。在合作运行的过程中及时、充分的信息交流可以提高合作的效率。信息技术的充分发展已成为当今多数企业间技术合作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和手段。在我国,电话基本上已得到普及,但电话不能满足搜寻大量信息、实现大量信息交流的需求。计算机网络特别是互联网是信息传递的最佳途径。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已有了长足的发展。1993年开始起步,当年国内因特网用户为2000户,1994年达1万户,1995年增加到8万户,1996年发展到20万户,1997年达80万户,1998年发展到210万户。但中国因特网用户只占世界总用户的1.6%,平均每588人才有一名因特网用户,其中,企业上网只占我国全部因特用户的11.3%。许多企业虽然上了互联网,却不会通过互联网寻找商机,这与部分企业管理者素质低下有关。加快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特别是推动因特网、跨企业信息(IOS)、电子数据交换(EDI)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增加互联网上中文信息资源和国际线路容量,通过培训使企业管理者掌握运用信息技术的技能,可以为企业间合作的形成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2.2弘扬民族文化传统,培养合作观念

追求利益是合作形成与发展的根本动力,但一个民族的文化与合作的基本观念能否融合,对合作行为的普及也会起到或是推动或是阻碍的作用。因此,挖掘传统文化中有利于合作发展的精华,对弘扬合作文化在全社会的形成与发展能起到促进的作用。

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是提倡合作的文化,至少与合作的观念是相通的。与西方文化重分别与对立不同,中国文化重和谐与统一。从西周末年的史伯开始,中国文化就形成了“重和去同”的思想,主张以广阔的胸襟以海纳百川的气概容纳不同的意见和不同的文化。《易经》高度赞扬并极力提倡和谐的思想,提出了“大和”的概念。“大和”即至高无上的和谐,主张以和谐为最高原则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孟子提出了“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的观点。这些观念是与当今的合作观念是相通和一脉相承的。

合作观念中最重要的一个思想是回报的思想,主张对对方的合作行为和背叛行为都要给于恰如其分的回报。这一思想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也是根深蒂固的,例如,“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等已成为多数人的行为准则。初看起来,这种回报思想似乎与崇高的道德准则相抵触,因为它也鼓励在受伤之后以报复去伤害对方。其实,如果人家打了你一嘴巴你还把另一边脸转过去让对方再占便宜,就会宠坏对方,鼓励他去伤害下一个他将遇到的人。基于回报的合作,通过使靠占别人便宜的“小人”得不偿失而帮助了别人。从这一角度讲,他比一味的忍让更合乎道理。在合作中,你使别人获利,别人也会使你获利,所以帮助别人也就是帮助自己,关心别人也就是关心自己。即使从自己私利出发,在个人和企业的交往中也要主动去关心和帮助他人,这样做有利于双方合作的形成,最终使双方获益。合作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也使人们甘愿承受开始时被别人占便宜的风险。

要使上述合作的观念深入人心,文化界和传媒应通过各种形式弘扬我国传统文化中关于合作的思想,通过开设相关课程、讲座或游戏等方式使合作的观念为他们所接纳。

2.3推动法制法规建设,规范合作行为

企业间的技术合作可以在没有集权的情况下形成、运行和发展,这并不是说明集权对合作是没有作用的,相反,对合作进行行政与法律上的强制性规范可起到促进和阻碍作用。对技术合作而言,各国的政策与法律一般都是给予保护和促进的,其方法是有效地增加对合作中的欺诈和背叛行为进行惩罚的手段和力度、改变对局中收益值,从而抑制、减少欺诈与背叛行为,促进合作的形成和发展。前面我们已经说明双方密切的相互信任的关系对合作的运行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在较为紧密的合作中,它甚至比合作协议更加重要。但“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签定协议,利用法律手段对于保护自己正当权益是必要和不可少的。

国内与企业间技术合作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以前的技术合同法已统一到新的合同法之中)、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国内企业间的技术合作受这些法律相关条款的约束。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进行技术合作应参照国际科技合作公约(我国已加入了十几个与技术合作有关的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马德里公约、华盛顿公约等)、与国外政府达成的科技合作协定(我国已于57个国家或地区缔结了这种协定)以及合作各方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当有关法律发生抵触时,应根据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优先使用国际公约、参照国际惯例等原则加以解决,但须以不损害我国主权、重大利益和立法基础为前提。国内有关技术合作的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律工作者也需提高业务水平和道德修养,唯有如此才能创出一个更加有利于合作形成和运行的环境。

2.4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引导合作行为

对企业间技术合作的调节和控制除了运用法律手段外,政府也可发挥重要作用。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趋势是政企分开,但对于有利于整个经济发展的企业间技术合作进行适当的政策激励和引导是必要的。我国政府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企业间的技术合作。

(1)完善市场机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建立,近几年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目前已居于主导地位。但毕竟这种机制的建立还很短暂,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还很不成熟。在我国,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屡禁不止(如假冒伪劣呈泛滥之势),政府部门过多地直接干预企业行为,一些行业的竞争机制尚未建立,许多企业不是靠提高自己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来获得竞争优势,而是靠非法手段、垄断和政府提供的特殊优惠政策来维持生存,显然这些情况是不利于企业间技术合作的形成和发展的。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持正常市场秩序,促进技术市场的形成和完善是我国企业间技术合作的当务之急。

(2)实行政策激励。对积极参与企业间技术合作的企业或由技术合作带来的收益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对技术合作项目给予优先或代息贷款等对于技术合作可起到类似于加大直接投入的推动作用。政府为企业间的技术合作行为提供方便、帮助其解决困难,是各级政府部门应尽的职责,要防止政府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给企业间的技术合作设置人为的障碍。

(3)政府有效引导。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府、开展各种学术研讨和技术交流活动。可以有效地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合作。例如,1997年9月19日国家科委颁发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对于中外企业间的技术合作具有指导作用。在经委、科技部等国家机构中设立旨在指导和协调企业间合作的机构也是促进合作的好办法。政府在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合作时,一定要注意政府的引导,主要是一种政策上的引导,不能对企业进行法律之外的强制性干预,维护企业的自主权。政府强加而企业又不能认同的合作是不会产生效率的。

值得指出的是,以上提出的促进企业间技术合作的几个方面的建议之间不是孤立的,只有把它们综合起来应用,才能真正为企业间的技术合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效的激励,并逐步提高我国企业间技术合作的水平,使合作成为我国企业积极主动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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