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的地区间企业所得税利益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结构调整论文,区间论文,企业所得税论文,利益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我国要加快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步伐,但在现行财税体制下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往往会对有关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这制约着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调整。为此,在建立现代企业所得税制的过程中我国应当针对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地区间的企业所得税利益关系。
一、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对有关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的影响
现行分税制规定,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实际上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属中央财政收入,地方企业所得税属地方财政收入。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包括联营企业等在内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部分企业集团,可由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在现行财税体制下,如果跨地区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诸如跨地区组建企业集团或跨地区实行企业联营、兼并,将会对有关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产生以下影响:
1.跨地区组建企业集团对有关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的影响。
当跨地区组建企业集团时,如果成员企业可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就必然影响到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企业所得税利益关系。具体说来:
第一,在全部企业均为盈利企业的情况下:(1 )如果全部企业都是中央企业,那么对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企业所得税利益关系没有影响。(2 )如果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分别是中央企业或地方企业,那么涉及到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3 )如果全部企业中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地方企业,那么还涉及到地区间分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第二,在全部企业中既有盈利企业又有亏损企业的情况下,存在着集团内各企业盈亏相抵的问题:(1 )如果全部企业中既有中央企业又有地方企业,那么涉及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盈亏相抵,进而影响中央或有关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2 )如果全部企业中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地方企业,那么还涉及地方企业与地方企业盈亏相抵,进而影响有关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
2.跨地区实行企业联营对有关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的影响。
企业联营的情况很多,其中比较典型的情况是两家原有企业在其中一家企业所在地登记组成新的联营企业,这种企业联营对非联营企业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的影响如下:
如果非联营企业所在地原有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好,属亏损企业,实行企业联营后,非联营企业所在地区没有企业所得税利益损失;如果非联营企业所在地原有企业的经营情况比较好,属盈利企业,实行企业联营后,非联营企业所在地区有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利益损失。
3.跨地区实行企业兼并对有关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的影响。
企业兼并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兼并企业仍然存在;二是被兼并企业消亡。就前者而言,面临着是否允许由一家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它对有关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的影响,类似于组建企业集团对有关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的影响。后者对被兼并企业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的影响,类似于实行企业联营对非联营企业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的影响。具体说来:
在被兼并企业仍然存在的情况下跨地区实行兼并,如果允许由兼并方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有关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的影响如下:
第一,在兼并方企业与被兼并企业均为盈利企业的情况下:(1 )如果兼并方企业与被兼并企业都是中央企业,那么对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企业所得税利益关系没有影响。(2 )如果兼并方企业与被兼并企业分别是中央企业或地方企业,那么涉及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3 )如果兼并方企业与被兼并企业中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地方企业,那么还涉及在地区间分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第二,在兼并方企业与被兼并企业中既有盈利企业又有亏损企业的情况下,存在着兼并企业各成员间盈亏相抵的问题:(1 )如果兼并方企业与被兼并企业中既有中央企业又有地方企业,那么涉及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盈亏相抵,进而影响中央或有关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2)如果兼并方企业与被兼并企业中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地方企业,那么还涉及地方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盈亏相抵,进而影响有关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
在被兼并企业消亡的情况下跨地区实行企业兼并,对被兼并企业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的影响如下:
如果被兼并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好,属亏损企业,实行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所在地区没有企业所得税利益损失;如果被兼并企业的经营情况比较好,属盈利企业,实行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所在地区有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利益损失。
目前,有的地方对跨地区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持消极态度,甚至于对本地效益很差的企业被外地企业兼并或到外地同别的企业联营也予阻止。这固然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同视本地企业(不管效益如何)为其家当的观念直接相关。但同时,由于在现行财税体制下,跨地区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对有关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具有一定的影响,也制约着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调整。
二、协调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地区间企业所得税利益关系的初步思考
为协调地区间企业所得税利益关系,促进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调整,我国应采取一定的财税措施。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将来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改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为真正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的地区间企业所得税利益关系矛盾,但仍然难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为此,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所得税制的过程中应当对这一问题予以充分考虑。
1.协调组建企业集团过程中地区间企业所得税利益关系的措施。
协调组建企业集团过程中地区间企业所得税利益关系的方案有二:一是完全取消成员企业可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二是在保留成员企业可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措施。
以成员企业可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本内容的集团税制,使集团内母子公司的所得税待遇等同于总分公司,企业间的盈亏可以相抵,这对组建企业集团具有税收激励作用,已在不少国家得到实施。方案一固然能从根本上解决组建企业集团对有关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的影响问题,但也将导致我国对企业集团的所得税政策在根本上有别于国际通行的集团税制,使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对组建企业集团的积极作用完全消失,因而是不可取的。
可考虑采用方案二,保留成员企业可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从严控制成员企业可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实施范围。这不仅可将组建企业集团对有关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的影响最小化,而且在我国目前企业亏损面还比较大的情况下,可减轻因集团内各企业盈亏相抵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
第二,由财政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合理分配企业所得税收入。如果全部企业都是盈利企业,可根据各企业的盈利额分配企业所得税收入。如果全部企业中既有盈利企业又有亏损企业,可根据各盈利企业的盈利额按比例分配企业所得税收入。
2.协调实行企业联营过程中地区间企业所得税利益关系的措施。
协调实行企业联营过程中的地区间企业所得税利益关系也有两种方案:一是改先税后分为先分后税。二是在实行先税后分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
对联营企业改先税后分为先分后税,能从根本上解决对有关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的影响问题。但对联营企业实行先分后税,不仅不利于企业所得税控管,而且将联营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之外,同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的基本原则不符。即使在建立现代企业所得税制的过程中我国改成法人为纳税人,也将存在类似的问题。所以总的看来,方案一不可取。
可考虑选择方案二,在实行先税后分的情况下,根据联营各方出资情况,由财政在有关地区间按比例分配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协调地区间企业所得税利益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将某地区一联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配给别的地区,不符合税收“受益原则”。为此,这一方案的适用范围应限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有机构的联营企业。另外,对于实行向非联营企业所在地区分配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政策大可不必绝对化,因为即使不实行这一政策,这些地区虽然可能减少了一些企业所得税收入,但也可能由于企业联营后经营状况改善而增加了增值税收入,地方可分享25%(根据现行分税制的规定,增值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分75%,地方分25%)。而且,如果非联营企业所在地原有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好,由于实行统一核算,联营企业所在地区还可能会有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利益损失。
3.协调实行企业兼并过程中地区间企业所得税利益关系的措施。
对于企业兼并的两种不同情况,要采取不同的措施。
如果被兼并企业仍然存在,对于出台允许由一家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要慎重考虑。当出台这一政策时,一是也应从严控制其实施范围,从而不仅使实行企业兼并对有关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的影响最小化,而且在我国目前企业亏损面还比较大的情况下,可减轻因兼并企业各成员间盈亏相抵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二是由财政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合理分配企业所得税收入。如果兼并方企业与被兼并企业都是盈利企业,可根据各企业的盈利额分配企业所得税收入。如果兼并方企业与被兼并企业中既有盈利企业又有亏损企业,可根据各盈利企业的盈利额按比例分配企业所得税收入。
如果被兼并企业消亡,应根据兼并与被兼并各方的出资情况由财政在有关地区间按比例分配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协调地区间企业所得税利益关系。但对于实行这一政策也大可不必绝对化,因为即使不实行这一政策,被兼并企业所在地区虽然可能减少了一些企业所得税收入,但也可能由于企业兼并后经营状况改善而增加了增值税收入, 地方可分享25%。而且,如果被兼并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好,由于实行统一核算,兼并方企业所在地区还可能会有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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