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制度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精神文明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精神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在社会物质生产的直接作用下,人类的社会精神生活对社会生态格局、心态秩序的一种自然需求。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以邓小平为首的党中央,于1979年党的工作重点开始转移,要求正确处理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时提出来的,十多年来已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理论。
一
社会体系变迁论者认为,在社会结构重组时,最易形成新的社会规范及规则,而这些新规范又支撑着完成社会改造的新功能。目前我国正经历着一个由传统旧体制向新的社会结构转变的过程,在改革攻坚的中期,我们除了继续寻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经济规范外,同时还要寻找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精神规范。这个精神规范属于在正确理论指导下的社会操作层面。实现社会精神文明的“方式”和“方法”,实际上就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导下的制度建设。
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它的一般特征为相对稳定、相对强制和可操作性。由制定制度、执行制度、修正制度为组合的一系列因制度而产生的行为,为人类的制度文明,它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制度存在于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即在特定的时空中宣告建立一种普遍的规范,并折射着制度制定者的社会性褒贬;通过制度执行过程中采取的奖励或惩罚等手段,又不断强化了这种规范,并内化在该时空的社会行为中,从而形成该时空中的一种特定的风尚。一个制度诞生的合理性,往往在于它身上烙满当时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的印记,以及代表着当时世界文明的阶段性特征。它的社会适用性往往在于:既不超前,又不落后。制度文明的发展观在于,它与所有人类文明一样,在有着历史的承袭性的同时,也是动态社会变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视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心理承受能力的变化作反馈修正。
精神文明制度是指人类在各类大小群体中养习的精神素质的规范,广义地说应包括政府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有关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部分,以及这些领域的本身运行制度。但本文所论仅为社会对人的思想道德领域的制度规范,即人在各类社会群体中的文明规范和在社会的公共空间里人与人的精神、心理之间协调的秩序,它由成文与不成文的主流社会的语言体系所维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着社会的一切文明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精神文明制度实际上就是当时当地社会生产关系的一种真实写照。它是人们与社会实践活动的结果,也是与经济制度相适应的上层建筑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标志。
精神文明制度较法律制度更有启发心智,引导社会行为的作用,少有无可置疑的强制执行性;较一般行政与企业管理中的工作制度更有其无所不在的渗透性,及调整行为后的愉悦性。著名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认为,越是高层次的需要,对于维持纯粹的生存也就越不迫切,其满足也就越能更长久地被推迟。精神文明制度所限制的某些社会行为,已非“维持纯粹的生存”,在某些人的眼里,是一种“非必需的奢侈”。这也就是执行“不说脏说、粗话”比处罚驾驶员违章更不易的重要社会原因。所以,建立并执行精神文明制度时,还要将精神文明制度的建设纳入社会行政的、经济的和法纪的管理轨道,这样精神文明制度才能真正成为传播精神文明的有效手段,起到保障其社会成员心灵纯洁性的作用。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制度是社会主义社会各种重要的社会规范之一,是人们参与改造主观世界的积极成果。马克思主义认为,含有真、善、美成份的精神财富的积累,是社会文明现象多样性的表现,它是建立在人类物质生产活动基础上的。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制度的目的,是要推动产生更多更好的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让其真正为社会全体成员所共享,并为每个社会成员全面自由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从而为把人类文明推向最高形态——共产主义境界而努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精神文明制度,是党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基本路线指导下的意识形态外化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样,同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实践中结出的硕果。它的制定原则是:既体现一般社会主义的精神,如公平、无私奉献、社会利益至高无上等,但也不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应有的一般社会品质,如讲效益、讲效率和保护个人的合法利益等。总之,两个“一般”原则兼顾和相互嫁接,可以构成一个统一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制度的指导原则。
二
建设精神文明制度的实质是人类逐渐养成的对涉及自身精神文明发展的社会行为所实行的有效控制。从整个人类文明史来看,可以发现这条逐渐清晰的轨迹;细加分析,这条轨迹又是由有意识控制和无意识控制这两种制度形式双重组合而成的。所谓有意识控制指的是人为地设定行为规矩,如行政、企业中的文明制度、服务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公共场所的社会规范、社区公约等;而无意识控制指的是历史积淀式的、约定俗成的社会习惯、风俗等。两种制度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场合,造就着一代代人的社会历史风范。
人们在制定有意识的精神文明制度时,首要问题是先要确定制度目标和制度管理机制。在不同类型社会群体中,实行控制的方法和力度不尽相同,简而言之,可分“硬约束”和“软约束”两类。
“硬约束”精神文明制度,是一种线性管理系统中的“小法律”,有相对强制性,是成文制度中逻辑周延性较强的一种,一般要由配套的反馈监督系统、奖惩预警系统等组成,操作性强,重要的管理环节要有数据或图象等硬件监控,如新加坡大量使用闭路电视对社会市容卫生作相对封闭的监控。这种制度一般适用社会单项性的文明制度管理,如市容卫生制度、见义勇为奖励制度和文明单位等级评定制度等,也适用于各种微观的社会群体内部建设,如某行业、企业的内部职业道德规范。我国已有许多行之有效的精神文明制度的执行系统,如纪检、监察、稽查、公安,以及良好的操作方法,如监督电话、客户意见簿、信访投诉、专员明察暗访,义务监督员、问卷征询单、客户座谈走访等。只要能真正制定出合理的、讲究科学的规范的制度,做到有制度目标、有操作程序、有应变措施,再加上一个能统一协调、始终如一进行操作、执行和仲裁的管理机构,一个具体的精神文明制度就能真正运作起来。
“软约束”精神文明制度适用于在开放的大社会中,对一种综合性较强的行为组合进行规范,如上海的“七不”文明规范等。由于宏观社会群体的制度建设所涉及的对象流动性大、异质性强,社会参数呈多元化,故不可能作定位定量的控制;且此类制度规范的内容因思想性强,易受传统或外来思潮的影响,往往可作多义解释,而其行为性又较弱,管理者不易觉察。所以,只要能保证它的制度目标的实现,它所采用的制度监督和制度奖罚,都可能因时因人因事因地地在一定宽泛的尺度内作“个案”处理,呈弹性化管理。
“软约束”精神文明制度的理论核心在于,在建立强烈的道德自律、自我悟性的基础上,去发现、加强自身需要以外的精神品质(如同情、爱心等),以便与其他社会成员进行更广泛的协调和联系。所以,此类精神文明制度的理论基础决不是“硬约束”制度的社会控制论,而是一种社会调适论的产物,它源于儒家学说中强调要对社会成员的生活规律和习俗进行实践和道德秩序的自我调节。制度内容不是指令式的,而是规劝式的,启迪性、导向性是它的显著特点。它要求制度对象先建立理性的认识,再自觉地“内化”为行动,如梁漱溟所说,“人的聪明(理智、理性)是有待于渐次开发显现的,当其开发不够,就流露出愚蠢”。我们党有深入持久地开展政治思想工作的好传统,更能使“软约束”精神文明制度大放异彩。
社会建立“软约束”精神文明制度的必要条件为:
1.养成社会成员的社会性思维归纳的习惯。由于社会历史文化的原因,一般社会成员思维形式的原生总是感性的和个人的,因此往往缺乏主动的社会交往和理性修养的自觉性。同时由于许多违反社会文明的行为,并不导致即时的社会性后果,如在大街上随地吐痰,并不会使人看到马上有人因此而得肺病。这类不文明的行为呈隐性的社会效果和“慢性发作”,造成了将个人行为的荒谬归结为社会性荒谬的困难。所以,制度制定者的首要任务是要使社会成员养成社会性思维归纳的习惯。我国建国后曾在全民中进行过许多成功的社会性思维归纳的操练,不幸的是,后来因制度目标太高太远,反被引入极端而适得其反。但社会性思维归纳本身并没有错,甚至可以说,公共意识是所有非宗教立国之国家的精神文明支柱。邓小平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中,就确立了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
2.将社会成员的社会认同感上升为社会精神。社会成员有了理性认识,就能对各种社会性的精神文明规范和道德秩序产生认同感,这是执行好“软约束”精神文明制度的必要前提,但要使之上升为社会精神,还需要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各社会群体的内聚力增加和政策法律的配套。因为只有社会成员增加互动,才能将精神文明的理性规范变成一定的思维定势;增加社会交往,有了更多的社会信息,才会产生真正的公共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只有提高各类社会群体的内聚力,包括纵向组织如企业、事业、机关,横向组织如社区、家庭等,才可能消除社会现代化、工业化带来的人与人之间的隔离和疏远,使人们建立起感情上的纽带,从而实现社会精神的升华。只有靠国家政府有关政策法律相对强制性的支撑,才能使“软约束”精神文明制度有了具体的参照物,并能在社会的不平衡发展中免受少数异质思潮的冲击。
3.选择适当的社会精神载体。引导人们进行社会性思维和发扬良好的社会精神,在现代社会里最可行的操作方法是选择适当的社会精神载体,如书籍、报纸、电视、广播、电影等大众传媒;并规范好这些精神生产领域的文明制度,从而为制造文明的社会氛围、净化心灵和增加社会成员参与的渠道提供可靠的保证。
无意识的精神文明制度,又称不成文的精神文明制度,它是社会成员的约定俗成、烂熟于心的制度规范,如民俗社会中的禁忌、乡规民约、民族礼仪、风俗习惯等。社会心理学家一般认为,民俗制度是静态社会里心理沉淀的结果。瑞士心理学家荣格说,种族意象是由人的大脑继承了一些先天倾向或潜在的可能性,从而采取与自己的祖先同样的方式来把握世界和作出反应,这就是被他称之为“集体无意识”的著名概念。虽然,唯物主义哲学家对这种“世界观遗传说”持有批评和保留的态度,但我们由此可得到的启示是:第一,社会群体中通过世代文化的传递,确实存在不少非自觉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它靠历史的累积而成。其中能在一定地域内形成较强规范的,便成了无意识的精神文明制度。第二,某一社会群体中存有无意识精神文明的多少,与该群体社会成员的流动状况有关。静态社会里民俗民风的遗传性强,动态社会里则弱。第三,对古风犹存的文化群落,应注意采集其仅有的无意识精神文明制度,对照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价值目标,发现两者的耦合点,凡值得继承的,可将其作为当地一项重大的人文资源开发;凡不利社会发展的,可作出有意识的回避,或明令禁止。第四,现时在制定各种精神文明制度时,都要注意它的文化继承性,包括看其是否切合在当时当地社会群体存在的各种合理的无意识的精神文明规范。
三
客观地说,有意识精神文明制度、无意识精神文明制度,包括有意识精神文明制度中的“硬约束”与“软约束”两种制度,在不同的人类文明社会中都普遍存在,唯一区别的是这些制度间彼此消长的程度。
人类社会生活总的来说是从无序走向有序。在史前社会,人类只能用简单的生产力维持着生存,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自然也十分单纯,尽管已经孕育了许多有意识行为的萌芽,但整个精神生活仍处于蛮荒时期,社会的发展对社会主体来说也为无意识。虽然祭祀、图腾等象征意义的精神生活是人类社会人为意志的发端,但从其形成到消亡的整个过程,从本质上看还是无意识的产物。自从人类真正进入文明社会后,社会的互动剧增,要求精神文明与之协调的需求也与日俱增,人类开始形成系统的世界观和有神论,从而出现了对人类社会行为的种种设计和限制,有了大量繁文缛节式的精神文明制度,这种有意识的精神文明制度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可以到达至美至臻。然而,自觉文明仍是人类文明的最高境界,由于世世代代精神文明建设的潜移默化,人类终究可以成为一个不需要多少外界的限制力就能自觉适应社会的智能型的社会主体。所以,人类精神文明制度走的是一条从无意识简化到有意识繁复再到无意识简化的道路。
根据这个原理,在整个有意识精神文明制度的形成时期里,也贯穿着“硬约束”制度向“软约束”制度全面演化的过程。人类社会终究会逐步抛弃旧精神文明的枷锁,而转向对新精神文明规范的自觉思维。
尽管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社会体制交替时期,现代化社会的宏伟蓝图正在展开,但“硬约束”精神文明制度为主的时代并未过去。从生产力发展的阶段性可以看出,我国社会组织的机制现代化还刚起步,成熟的社会精神并未孕育出来,相反,由于新旧社会观念重新整合之际出现了短暂的真空,反酿成了一种“社会规范疲软症”。当前唯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严格倡导适合现代化社会的一系列精神文明规范,以“硬约束”为主,“软约束”为辅,集中一个较长时期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才能真正加快整个中华民族乃至全人类文明发展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