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中国西部地区对外投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西部论文,对外投资论文,地区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已经和正在与WTO的成员国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框架内,进行了多次双边和多边谈判,加入WTO后,我国作为WTO成员国将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我国的经济贸易制度将与WTO的法律框架及其他有关的惯例和法律趋向一致,这将使我国在今后的国际经贸活动中,能更为主动地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广度与深度。就投资领域而言,加入WTO后,我国现行外资法中与WTO的TRIM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及其他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当地成分要求、外汇平衡要求等为TRIMS所禁止的措施,将逐渐得到修改,我国的外资法将根据TRIMS的要求,根据国际投资发展的新趋势,进一步开放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部门,允许外资进入的条件也将逐步放宽,审批外资进入的积极标准将进一步增加,对外资的保护也会得到更大的加强与提高。简言之,在WTO法律框架内对外资法的修改与完善将使我国吸引和利用外资的法律环境更为完善,我国利用外资将迎来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二次高潮。
西部大开发,是国家最近提出的调整区域经济结构、缩小地区间经济差距的一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西部大开发,资金的缺乏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个时候,谈论西部地区应注意开展并加强对外投资仿佛是不合时宜的。然而,根据国际投资的实践,根据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根据国际资本流动的双循环理论,我们认为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的优势企业,应当适时开展并加强海外投资,这对西部地区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对国家宏观经济的有序、良好运行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一、从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看西部地区对外投资
考察国际投资的发展史,我们会发现,国际投资的产生和发展与国际贸易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一般来讲,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取决于一国国际化的进程,带有线性和逐步推进的性质,或者从贸易到投资,或者从投资到贸易。下面从制造业、自然资源开发业、服务业三个有代表性的不同行业探讨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的相互关系及其对西部地区实施对外投资的启发与意义。
1.制造业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
在制造业中,市场寻求型企业一般均从国内生产和销售开始,通过出口、许可和其他合同安排进行国际化,在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之前,它们通常先在国外设立贸易分支机构,呈线性次序发展。根据这种线性次序,国际投资被认为是替代贸易的经济活动。在这个问题上,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对其作了总结。该理论认为,只有在新产品发明企业发现与国外生产相比,出口无利可图时,对外直接投资才会产生。这时,对外投资与出口贸易成为同等重要的或更优先发展的国际化战略的一个方面。
在制造业投资与贸易的相互关系中,投资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优势就是其对减少反倾销等贸易摩擦的作用。进行海外投资,在东道国设立公司,就地生产,就地销售,不但可以确保原有市场,还可以积极利用东道国作出口跳板,开拓第三国市场,或者将生产设施转移到尚无贸易限制的第三国进行生产,通过第三国向其他国家出口,这样不仅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而且可以绕过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摩擦。这一点对于我国目前的外贸现状颇具现实意义。
据外经贸部最新统计,截止到2000年9月5日,共有28个国家发起了378起对华反倾销事件,这其中,我国企业完全胜诉的只有四分之一左右。各国对华反倾销近年来大大增加,我国已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我国被反倾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歧视性的政策是主要原因。所谓歧视性政策是指我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国内价格被认为不能反映商品的真实价格,因此需要采用替代国的价格。因为我国的原材料、劳动力价格低,自然制成品价格低,较之替代国价格当然就要高了,尤其是替代国的选择标准并不确定时更是如此。一般而言,替代国应当选择与我国整体发展水平或行业发展水平相类似的国家,但实际上,被作为替代国的,除了巴基斯坦、印度、墨西哥、泰国、巴西等国外,奥地利、日本、美国、瑞士等也经常入选。这样一来,自然显得出口价格低于国内价格,就构成了倾销。我国因此在国际上屡遭反倾销而遭受了重大损失。
我国政府目前正加大谈判力度,同一些主要贸易伙伴国进行双边交涉,邀请其来华考察,使之能够正确认识中国现状,感知中国的巨大变化,从而调整其反倾销政策。这样做已经收到了一些效果,如欧盟已于1998年4月通过了一项修正法案,将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去,视为转型经济国家,对这类转型经济国家的倾销采取个案个议的办法。但对于国有企业的地位和看法仍未有改变。因此,目前我国仍在与欧盟谈判,告诉他们我国的国有企业已不是他们想象中的国家控制的企业。此外,对反倾销税的税率,过去欧盟是不管什么性质的企业,统一适用单一税率,比如彩电,统一征收44.6%的反倾销税,现在则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给予分别税率,除欧盟外,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都不同程度上调整了对华倾销政策。但就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国家的对华反倾销政策仍无根本性的调整。目前,我国尚未加入WTO,按照现有协议,WTO成员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逐步和有条件承认,既使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也不是一朝可得的,要通过双边洽谈及加入WTO后的多边论坛上争取。因此,我国的应付外国反倾销工作任重而道远。
如前所述,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只有在新产品发明企业发现与国外生产相比,出口无利可图时,对外直接投资才会产生,一旦外国反倾销造成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而在继续出口时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因反倾税太高而无法继续对外进口时,企业就有考虑进行对外投资的必要。选择合适的东道国,进行对外投资,实施海外生产和销售、将是减少外国反倾销和其他贸易摩擦,实施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的良策。
我国在国外遭遇反倾销,除少量土畜产品和农产品外,以制造业产品为主。因此,根据制造业国际投资的发展规律,国际投资作为替代国贸易的经济活动,作为企业参与国际化分工的一种方式,我国的制造业企业,尤其是国外遭遇反倾销的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作为贸易替代,开展并加强对外投资。我国广大的西部地区,虽然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但在许多大的工业城市和中心城市,有较发达的制造业,这些企业有较高的出口贸易额,并且有的企业有在国外被反倾销的经历,作为西部企业,即便未遇到反倾销,但如果东部沿海地区企业在外国被反倾销,会使整个行业的企业对外出口时被征收反倾销税,其出口贸易将同样受到影响。因此,西部地区的企业从长远来看应当重视海外投资。尤其是那些被外国反倾销的企业或被外国反倾销波及与影响的企业,一般都是具有技术、市场和资金优势的企业,具有实施对外投资的能力与条件。这是对企业而言,在国家层次上来看,经验性研究表明,作为投资母国,制造业对外投资的贸易创造效应大于贸易替代效应,对外直接投资会改变母国向东道国出口的商品构成,以中间产品出口代替终极产品出口。亦即,从国家的角度讲,对外投资具有较大的贸易创造效应,这更说明了加强对外投资的必要性。
2.自然资源开发部门与西部对外投资
在自然资源开发部门,贸易与投资的关系也具有线性发展的特征,表现为,或者从出口开始,继而向进口国直接投资,实现纵向一体化经营,促进东道国的出口进一步发展;或者以资源寻求型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开始。继而引发东道国的产品出口。后一种情况以非再生性资源开发中较为多见,在自然资源开发中具有较大的比重。但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国际直接投资均具有贸易创造效应,会导致东道国的出口或出口扩大。
我国改革开放后在自然资源国际合作开发领域里借鉴国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经验,于1982年1月1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条例》,采取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勘探开发的形式,利用外国合作者的资金、先进技术和设备,对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发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到海外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的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1999年,我国已在海外(主要在苏丹)生产原油575万吨,天然气8.3亿立方米,其中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份额原油250万吨,份额天然气8亿立方米,实现份额油气销售额2.42亿美元。据报道,我国将大力鼓励和支持国内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到海外参与石油勘探开发,进入世界石油市场,分享国际油气资源,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海外石油生产供应基地。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重点开辟中亚——俄罗斯地区,国际能源界普遍认为,这一地区将成为全球最主要的油气供应地之一。为此,我国有关部门正在推动中亚诸国和俄罗斯的天然气合作,加快建设联接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的天然气和石油管道。从国际上看,自1999年下半年以来,国际油价持续攀升,尽管我国本身是产油大国,但是由于石油资源的限制,石油的产量远远赶不上需求的增加,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而且我国目前尚无战略石油储备,因此,除加强石油进口,建立战略石油储备,促进能源结构合理化等措施之外,加大国内企业到国外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的力度,建立海外石油生产基地势在必行。
西部地区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和众多的石油勘探开发企业,这些企业有较为先进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技术、丰富的勘探开发经验、先进的设备,同时又因国家有关部门正推动与中亚——俄罗斯地区的石油、天然气合作而具有很强的地理优势,因此,可以说,西部地区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面临着很好的对外投资机遇,抓住这个机遇,进行海外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将是其重要的战略选择,对企业、对西部地区今后的发展、对国家的石油安全战略都有现实的意义。
3.服务行业对外投资与西部海外投资
较之制造业和自然资源开发业,服务业的情况较为特殊,因为在多数情况下,通过贸易对外提供服务交割根本不可能,企业如果想要满足市场需求,它必须直接在当地生产,因此,服务企业不可能像制造业和自然资源开发那样通过渐进的线性方式进入国际市场,必须在当地提供服务成为过去20年中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存量比重上升的主要原因。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总体发展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去甚远,加入WTO后,我国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对外国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和扩大服务市场的问题,此时,我国应根据发展中国家逐步参与的原则,争取在开放市场的同时,获得发达国家在商业和技术方面提供的服务,以从根本上提高我国服务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我国的服务出口。而与此同时,加入WTO以后我国作为WTO成员国,应当利用其他成员国提供的市场准入机会,发挥本国资源的比较优势,深入参与国际分工,扩大服务贸易出口,加强服务业对外投资。西部地区应当抓住这一机遇,通过服务业对外投资,提高服务业对外投资的比重,以此参与国际分工,实现服务业的国际化经营。
在服务贸易领域,近年来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通讯和信息技术的进步,使计算机网络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从而使服务的可运载性增加,服务行业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也开始发生变化,其中信息密集型服务的变化量大,这种变化可能会减轻为国外市场提供此类服务而进行国际投资的必要性,即,技术进步增加了服务的可贸易性,但与此同时,这一变化为某些服务业或某些企业服务职能(如数据处理、会计)的出口导向型国际直接投资创造了可能性。在这一方面,西部地区的一些大城市如西安、成都等作为电子技术发达、有信息技术优势同时又人才密集的城市,应当有所作为,从而实现新技术条件下服务企业的国际化经营。
二、从国际资本流动看西部地区对外投资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是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重视利用外资并取得了巨大成就,而由于客观条件的并限,对外投资的发展不够。这样,从国际资本的流动上看,主要为单向流动。虽然我国对于实行对外投资的重要性有一定的认识,但对于是否现在为加强对外投资的时机,加强对外投资是否会带走宝贵的资金从而不利于国内经济发展等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如果囿于目前我国资金短缺的现状而不重视对外投资,长期保持资本单向流动的状况对于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因为,根据国际资本流动的双向循环理论,一国在积极、稳妥地利用外资的同时,还应当重视对外投资,以便起到相互补充和促进作用。如果只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而忽视对外投资,不仅会在资金和技术上过于依赖国外,而且可能导致引进能力的降低,国际收支失衡加剧,甚至造成沉重的外债负担。
因此,国际资本的单向流动不利于一国的经济发展,国际资本的流动应为双向循环流动,即不但吸收和利用外资,同时积极对外投资,如此方为良性的和有利的。
近年来,我国已经意识到进行对外投资的必要性,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西部地区作为经济条件相对落后,资金相对短缺的地区,在进行西部大开发时,应大力开拓资金渠道,如国家财政支持东部地区投资、证券化融资的同时,应当注意开展和加强对外投资,尤其是在加强WTO以后更是如此,这样,对国家而言,可使我国避免资本的单向流动,实现资本流动的双向循环,对西部地区及西部企业而言,可以为其带来切实的利益:提高投资收益,带动出口,占有和扩大海外市场,减轻外债负担,学习吸收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
三、西部地区对外投资应注意的问题
因为西部地区资金缺乏而需大量引资进行西部大开发,西部地区的对外投资应是审慎的,力求稳妥。在加入WTO后,西部地区对外投资资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1.西部地区对外投资的主体
西部地区对外投资的主体,应是西部地区的优势企业。首先,是如前所述通过出口、许可及其他合同安排实现国际化进而有必要进行海外投资的制造业企业,简言之,是需要以对外投资替代贸易的企业,尤其是那些在国外遭遇反倾销或受反倾销影响的企业更需要换一种方式实现其市场寻求和国际化。
其次,西部地区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有国家鼓励石油企业参与海外石油勘探开发的政策支持,应当筹集资金,利用自己的技术、设备和人才,利用与中亚——俄罗斯地区相邻的地理条件优势,参与海外石油勘探开发,以实现企业利益,分享国际油气资源。
第三,服务业企业,在加入WTO以后,应当利用其成员国提供的市场准入机会,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实施对外投资。
最后,西部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利用其技术优势,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进行海外投资。
2.西部地区对外和投资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我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些调整和管理对外投资的法规,如1985年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制定的《关于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89年3月发布的《境外投资用汇管理办法》及1990年6月发布的该《办法》的《实施细则》,上述法规主要涉及设立海外投资企业的申报程序、审批机关、审批权限、海外投资用汇的申请与管理等内容。这些是我国目前关于对外投资的主要法规。鉴于加强对外投资的重要意义,一些有识之士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专门的《海外投资法》,以对我国海外投资进行专门规范,有关部门已开始着手这方面的工作。一旦我国加入WTO,我国必将在WTO的法律框架内加快对外投资立法的进程,将根据WTO有关规则的要求制定我国的《海外投资法》,为我国对外投资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与世界上60多个国家签订了多边投资保护和保险协定,我国又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约国,上述双边和多边条约构成我国对外投资国际法层面的主要法律依据。
晚近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表明,各国因为对外资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已有清醒的认识,故而普遍放宽了对外资进入的限制,表现在: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或部门逐渐开放,允许外资进入的条件在逐步放宽;另一方面,各国对外资的保护正在日趋加强。这是造成国际投资日益活跃和加强的主要原因之一。
可以预见,加入WTO后,我国将迎来利用外资的新高潮,与此同时,我国的对外投资也将进一步得到加强。西部地区基于前述的原因,也应当逐渐开展和加强对外投资,这将有利于加强西部大开发的深度和广度,有利于保持西部地区发展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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