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当前社会形态及其劳动、劳动、阶级和剥削的思考_公有制论文

对我国当前社会形态及其劳动、劳动、阶级和剥削的思考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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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01)04-0020-6

随着理论界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以及对我国当前分配关系的研究的深化和内容的扩展,涉及到了对我国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劳动和劳动者、阶级和剥削的界定以及阶级和剥削是否存在这个问题。这里笔者力求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唯物史观为指导,就有关问题提出一些探讨性的看法。

(一)理论界对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性质的两种不同认识及其评价

在对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性质的认识上,大体说来,目前我国理论界有两种看上去截然不同但有共同点的认识和判断:

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包括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可以“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他们甚至认为,实践已经证明,落后国家的人民受剥削压迫最深,革命性最强,因而搞社会主义更容易。新中国经过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已经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国家了。我国已经消灭了阶级,国家形态已经发生了根本的质的变化,已经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国家了。在我国,人们无论从事什么劳动和工作,无论是物质劳动还是精神劳动,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无论是农业、工业和服务业,都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要是法律允许的,都是生产性的劳动。他们认为,我国现阶段虽然做不到百分之百的公有制,但公有制必须在各个领域、在经济总量上、在劳动者的份额方面占绝对统治地位。对私有制经济,特别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必须进行限制,不能任其无限制地发展。我国现阶段可以暂时保留一定范围内的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但经济形式不应当是市场经济,而应当是计划经济;充分发展市场经济无异于发展私有制和资本主义。中国共产党就其性质来说是无产阶级政党,一切不具有无产阶级思想的人们,特别是一切有剥削行为的人们,一律不能被吸收入党。

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文化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共产主义理论包含着很多的失误和空想成分。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是单一的公有制,而应当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不应当是计划经济,而应当是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不应当是单纯的按劳分配,而应当是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他们认为,马克思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指在利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特别是利用股份公司这种形式的基础上,做到“劳者有其股”,就是“劳动者个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他们认为,传统的政治经济学对所有制的界定要调整,以私人产权为基础的社会化的资本组织形式或企业法律形式—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社会基金,等等,都是公有制(或称为“新公有制”,“共有制”)。他们认为,“资本”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独有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同样存在资本。作为“资本一般”就是生产的物质要素,就是生产经营上的预付;而作为“资本特殊”区分为“资本主义的资本”和“社会主义的资本”。在我国现阶段,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是“社会主义的资本”。在我国,劳动者是社会的主人,而且已经不是无产者。劳动者作为商品进入劳动力市场,同劳动者作为主人没有矛盾。在我国,剥削制度消灭了,剥削现象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个别地存在。不仅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不包含剥削,而且,在公司制企业中打工、从事家庭服务、债券的利息收入、股息和红利、证券市场上炒股票的收入,等等,也都不包含剥削或属于剥削收入。即使是私营企业和外资独资企业,也不能认为是原来意义上的剥削,因为这些企业和企业主已经不同于解放前和“三大改造”以前,他们既是资本所有者和企业主,同时也是劳动者(至少是管理劳动者)。他们的资本应当得到合理的回报。他们为国家财政收入、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他们在社会中应当享有和工人农民一样的权利和地位,不应当限制他们入党、参评劳动模范和先进分子等等。

在上述两种认识中,包含了许多正确的甚至是有新意的见解,但是,正确的见解是同不正确的见解混杂在一起的,有些是似是而非的。

就第一种认识来说,他们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的论述是很熟悉的,他们从不模糊公有制和私有制、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界限,他们对人间的不公平现象深恶痛绝,希望尽快去除社会的一切弊病。但是,他们显然不理解或者不清楚,共产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实质不是国家垄断和“大锅饭”,而是人的全面解放:从人对人的统治下解放出来,从物对人的统治下解放出来,从孤立封闭的状态下解放出来,从单调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从自然规律的统治下解放出来。这种解放不仅仅是贫穷的消灭,而且是奴隶般的社会分工的消灭、阶级的消灭、愚昧的消灭;这时,衡量财富的尺度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自由时间,人的自由个性和自由王国实现了。他们忽视了或者不清楚社会主义借以产生的经济条件是高度发达的生产力,而这种生产力只有经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充分发展才有可能。他们完全正确地看到了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弊端(就像西斯蒙第和俄国的民粹派那样),但他们对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等等采取了历史唯心主义的态度。他们力图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只有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才能脱胎而来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照搬到落后国家来。他们没有注意到,目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仍然有强大的生命力,仍然是当今世界“普照的光”。他们忽视了,目前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还不具备建立共产主义制度的条件;相反,他们经常抓住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年所讲的过分乐观的话作为论据:英国已经具备了转向共产主义的条件。这些理论家们实际上是当代后发展国家新的理想主义者,包含着相当多的空想成分。不过这种空想和历史上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不同,他们并不是诉诸理性,而是像当年俄国的民粹派所主张的那样,力图在落后的生产力基础上通过国家垄断和土地公有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在他们看来,公有制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国有制本身就是社会主义。这样,他们就很接近于恩格斯批判的“国家社会主义”和“农业共产主义”了。在他们看来,宁可生产力发展得慢一点,也不能减少公有制的比重。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历史地认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马克思曾经指出,劳动者和劳动条件原来是统一的,亚洲村社和小家庭农业(及与此相结合的家庭工业)是两种统一的主要形式。但是,这两种形式都是幼稚的形式,都同样不适合于把劳动发展为社会劳动,不适合于提高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因此,劳动和所有权之间的分离、破裂和对立就成为必要的了。这种破裂的最极端形式就是资本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同时会得到最有力的发展。“原有统一的恢复,只有在资本创造的物质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465-466页。)马克思还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一切社会阶段,都只表现为人类的地方性发展和对自然的崇拜。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才使自然界服从于人的需要。这就是“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资本按照自己的这种趋势,既要克服民族界限和民族偏见,又要克服把自然神化的现象,克服流传下来的、在一定界限内闭关自守地满足于现有需要和重复旧生活方式的状况。资本破坏这一切并使之不断革命化,摧毁一切阻碍发展生产力、扩大需要、使生产多样化、利用和交换自然力量和精神力量的限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393页,第381页、463-467页。)马克思又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主体和客体是颠倒的;但它是靠牺牲多数来强制地创造财富本身,即创造无限的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必经之点”;而只有这种无限的社会劳动生产力才能构成自由人类社会的物质基础。因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种对立的形式是“必须经过”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49页。)

就第二种认识来说,他们正确地看到了我国现阶段不可能建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社会主义制度,他们在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经济形式、分配关系等方面的主张是正确的。他们不仅在客观上起到了推动改革的作用,而且力图通过“理论创新”为改革开辟道路。但是,他们同样没有理解共产主义的实质是人的全面解放。他们仅仅从落后国家现有的社会主义实践来认识社会主义;在他们看来,社会主义不过如此,其他都是空想的。他们实际上把后发展国家所走的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本身特别是它的初级阶段,当成了社会主义的目标模式。他们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共产主义理论采取了敬而远之甚至不屑一顾的态度;他们在运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个原理的时候,犯了逻辑上的、方法论方面的错误,他们力图用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实践来检验这个只能由发达国家的共同实践(如美国、西欧、日本、加拿大等国的共同实践)才能检验的理论。他们甚至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已经成了“束缚”改革的桎梏。他们要求全方位地“突破”和全面修正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而以当代西方经济学理论(在马克思看来,李嘉图之后的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大多属于庸俗政治经济学的范畴)取而代之。“生产要素价值论”、“新的公有制理论”、“资本一般理论”、“市场经济与经济制度无关的理论”、“一切为GDP作出贡献的劳动都具有生产性的理论”等等所谓的“理论创新”,实际上都可以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甚至在一百多年前的西方经济学理论中)找到根据。在他们的理论体系中,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不见了。

在上述两种认识中,前者要求我国落后的生产力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共产主义(科学社会主义)蓝图相适应;后者则要求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来检验和修正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理论。前者认为后者背叛了马克思主义,放弃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同流合污;后者则认为前者是“左”倾教条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其实,这两种认识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唯物主义历史观,都混淆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共产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和在落后国家产生的社会主义—“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他们都没有把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从理论上区别开来。我们共产党人坚信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完全是因为唯物主义历史观是惟一科学的世界观,它正确地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有些人对共产主义社会能否实现,“社会所有制”能否建立起来,私有制、商品生产和竞争能否消灭存有怀疑,这并不奇怪,这只能由未来的实践(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实践)来回答。不过要注意,如果真的像第二种观点所认为的那样,那么阶级也就不可能消灭了;如果各种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的话,那么马克思主义也就被推翻了,共产主义革命就是不合理的了。

(二)对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科学认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及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所走的一条非资本主义(或非典型资本主义)发展道路。这条道路的实质是减少落后国家向前发展中资本对雇佣劳动的残酷剥削,避免贫苦劳动者遭受严重的两极分化的痛苦。必须明确,不是每个落后国家在任何条件下都能够走上这条道路。能够走上这条发展道路,意味着落后国家可以或已经跨越了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并不意味着已经建立起了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制度,而是开始走上了一条和当代资本主义道路并行的另一条发展道路,一条可以替代的发展道路。走上这条道路,并不能彻底消灭私有制,而是适当减少私有制;不是彻底消灭资本主义,而是把资本主义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以内;不是完全消除经济学意义的两极分化,而是避免严重的两极分化。这是因为,一方面,在生产力达到高度发达以前,私有制、资本主义、阶级、剥削等等是消灭不了的;另一方面,即使有可能依靠暴力的手段、超经济的行政手段暂时地把私有制、资本主义、剥削、阶级等等消灭了,也不可能做到在经济上消灭它们。而且,这种消灭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在走上这条道路的开始阶段,公有制或国有制的比重可以很高,可以抑制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可以采取供给制的分配方式,等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有了更多的社会主义成分,也并不意味着这些做法可以一直持续下去。实际上,开始阶段的做法是与当时的条件和任务紧密相关的,这就是: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稳定经济秩序,保护缺乏竞争力的农民和工人,进行资本原始积累,奠定工业化基础,等等。从已有的实践来看,在开始阶段,公有制和国有制的比重很大,并不是因为生产力水平高,恰恰相反,是因为生产力水平很低,是因为贫苦的劳动者对人民政府和公有制形式有很大的依赖性。这一点和原始共产主义有一定的相似性。一旦生产力有了一定的发展,一旦人们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一旦国内外的其他条件发生了变化,人们对公有制和政府的依赖就会减少;过多的公有制和国有制(从而国家垄断),就会从保护贫苦劳动者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形式,变成阻碍先进生产力发展和走向富裕的形式。这时候,改革的任务就提到日程上来了。但是,不少人把解放后一定时期实行国家垄断的必要性和积极作用同社会主义混淆起来了,把“三条驴腿”的合作社(劳动组合)同社会主义公有制混淆起来了,以致于迟迟不肯进行改革,好像改革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改革的实质是解决超阶段的问题。改革就是使所有权适度分散化,产权主体适度多元化,重新定位国家所有制和政府的职能,并在此基础上由所谓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改革无非是在非资本主义道路的限度内,增加私有制的因素、雇佣劳动的因素以及对内对外经济自由的因素。从已有的实践还可以看出,走上这条发展道路以后仍然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经过根本性的、痛苦的改革,在保持社会主义前途的前提下,同世界经济规则和秩序(实际上不过是资本主义的规则和秩序)接轨;另一种是转向资本主义的发展轨道。苏联、东欧国家、蒙古就是属于后者。从我们的立场看问题,后者是“复辟资本主义”,是“对社会主义的背叛”。实际上,就后发展国家来说,资本主义道路和非资本主义道路之间并没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其经济结构并不是完全的非此即彼,实际的区别远不像形式上的区别那样大。前苏东等国的转轨不过说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阶段上,选择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并不是容易的事情;同时也说明了物极必反的道理。我国应当正确地吸取教训。

我国现阶段,就社会形态来说,不是从属于资本主义范畴,而是从属于社会主义范畴。但是,它并不是资本主义制度自我完成和自我否定的结果,恰恰相反,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结果;它并不是发达资本主义制度的直接对立物,而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的直接对立物;它不是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人的全面解放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而是依靠扎根于工农民众的政党专政和国家力量发展经济和消除贫穷的社会主义。在这里,公有制采取了国家所有制或政府所有制的形式,公有制在一定程度上不是生产社会化的结果,而是统一配置资源和抑制两极分化的要求。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是不能违背的。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和统一配置资源以及对外的自我孤立和封闭,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异化现象、低效率、不公平和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从而付出很高的代价。于是,保持所有权适度的分散化、产权的多样化和经济的自由就是必要的了。所以,经济基础只能是国家主导下的“综合经济基础”,经济形式只能是“混合经济”。在所有制形式和结构、经济形式和资源配置方式、分配关系、阶级关系等等方面,甚至在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某些方面,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都不可能是非此即彼的,在很多方面和很多场合,我们不得不承认存在“亦此亦彼”的状况。我们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者,不必回避姓“公”姓“私”和姓“社”姓“资”问题,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所有这些关系都不是以纯粹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我们所讨论的关于劳动、剥削、阶级这些问题,都不能单纯以非此即彼的观点来认识。我们所讨论的问题不是抽象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般性问题,而是“走上了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落后国家在其初级阶段”的特殊性问题。

(一)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和劳动者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道路本身明显地限制了非劳动职能的存在。一方面,限制了大土地所有者的存在;另一方面,限制了旧中国和西方国家那种腐朽堕落的非劳动职能的存在。劳动光荣和不劳动者不得食,已经成了制度本身的要求和基本的社会风尚。但是不能不看到,社会形态本身所具有的“亦此亦彼”性质,在劳动和劳动者方面也有明显的表现。真正意义上的生产性劳动还没有完全普遍化,不仅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工没有改变,不仅每个人都成为“普通劳动者”没有完全变为现实,而且不劳而获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我们还不能认为人们所有的活动都是劳动,也不能认为所有人的劳动都具有生产性。

马克思总是把真正的劳动同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联系起来,同生产联系起来,不生产的人就不是真正的劳动者,从而仅仅把作为“总体工人”的产业工人看作真正的劳动者,仅仅把体力劳动和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看作劳动者。这种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这是因为,其余的人不仅不从事一般意义的生产劳动,而且都以不同方式占有或分享他人的剩余产品和剩余劳动。如前所说,按照马克思的见解,资本主义社会有三大阶级,即雇佣工人(单纯劳动力的所有者)、资本家(资本的所有制)、土地所有者。同样按照他的见解,如果撇开土地所有者,并将附属于和服务于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非生产者群体单独作为一个阶级来看待,或者说从生产和非生产、劳动和非劳动的角度看问题,那么,社会阶级结构同样表现为三个阶级:资本家阶级、劳动阶级、仆役阶级(服务阶级)。在这三个阶级中,只有劳动阶级才是生产的,他们的活动才是真正意义的劳动、其他阶级则不从事生产劳动,或者是“负劳动”。从最卑下的擦皮鞋者到最高贵的国王,都属于仆役阶级或服务阶级。在这个阶级中,除了少数真正的食客、游手好闲者、寄生虫等之外,大多数人也参加“劳动”(从他们自身来说也是“生产劳动”),即服务劳动,并通过提供服务从被服务者那里取得收入。但是,他们同劳动阶级之间有质的区别,他们所从事的劳动不具有生产性质,他们或者为维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秩序提供服务,或者为资本家阶级的高消费(奢侈消费)和享受提供服务,并从已经创造的被资本家阶级占有的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中分得一部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393页,第381页、463-467页。)尽管实际的阶级关系并不像马克思讲的那样简单,尽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劳动阶级也在不同程度上参与高消费和接受各种服务,许多服务已经社会化为具有相当规模的“产业”),但是,只要仍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么(生产)劳动阶级和非(生产)劳动阶级的质的区别就是十分明显的。这种质的区别归根结底是由少数人对生产条件的垄断权产生的,是由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离产生的,而这两者又是生产力没有高度发展和发展不平衡的结果。

上述阶级的划分是否适合于我国现阶段呢?或者说,在多大程度上适合于我国呢?在我国现阶段,按照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的说法,资本主义社会那种资本家阶级和劳动阶级的对立、劳动阶级和仆役(服务)阶级的质的区别已经消失了,不劳而获的人已经没有了,大家都是“普通劳动者”了。然而,除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革命的年代”以外,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代还没有表现出来的话,那么,现在已经是显而易见了。在我国现阶段,从党的纲领、国家宪法、制度规定来看,我们的政府和西方国家的政府、我们的干部和西方国家的官员、我们的国有制和西方国家的国有制等等,都有本质的区别,但实际的区别要小得多。按照巴黎公社原则,我国的干部应当是人民的公仆,但问题是,我国现阶段恰恰难以实行巴黎公社原则。如果说我们的人民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话,那么,只有在符合人民需要和不强加于人的范围内才属于劳动的范畴,他们才是劳动者(尽管仍然是建立在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基础之上的)。过去我们经常讲,我国的各种工作岗位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的差别。这显然是从“社会主义”的抽象概念中逻辑推导出来的,而我们没有把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区别开来,没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其初级阶段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形态来对待。实际的情况是,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精神劳动仍然是少数人的专门职业,“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虽然至少在法律制度上不具有对抗的性质,但在形式上并未根本改变;“白领工人”和“蓝领工人”、城里人和乡下人的区别仍然是显而易见的,在社会地位上有着显著的不同;富人和官员享受的服务大大多于穷人和百姓享受的服务,而且往往具有质的区别;如此等等。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如果确认每个人都是劳动者,都是社会的主人,那就无异于承认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离是合理的和永恒的。同样,如果承认每个人的劳动都具有生产性,承认除了罪犯以外每个人都是“社会主义劳动者”,那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在我国现阶段,资本所有者(不管是民族资本,还是外国资本)的历史贡献是必须给予肯定的,他们是“有功”的。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刘少奇早就讲过这一点。改革开放的实践又进一步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马克思曾经讲过,在现代社会,生产力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产业资本家是“工业的司令官”)。但是,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问题,资本所有者作为人格化的资本,作为雇佣劳动的对立物,从总体上讲不属于劳动者,他们只有在作为“总体工人”起作用的范围内才是劳动者。不仅如此,资本主义国家的许多现象,在我国差不多都可以找到。例如,单纯的食利者、贪婪的官员以及主要是为富人和腐化的官员提供服务的保镖、侍从、仆人、“二奶”、弄虚作假的会计师,等等。这些职能和这些人基本上是非生产的,尽管他们也“辛辛苦苦”,也在“劳动”,似乎也为GDP的增长作出了贡献,但他们不属于真正的劳动者。

总起来讲,我国现阶段非劳动的职能和社会成员,从理论上(而不是从政策上)讲主要包括:作为人格化的资本的职能,或同雇佣劳动相对立的单纯的资本所有者;同人和自然的物质变换无关的非生产职能,或主要为非劳动者提供特殊服务和奢侈服务的侍从和仆役;超出必要的社会管理范围的职能,特别是强加于人的、加重人民负担的政府官员的“服务”,等等。

(二)我国现阶段的阶级和剥削现象

阶级和剥削的存在,是同一定的所有制形式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劳动方式相联系的,是同劳动者是否能够占有自己的全部劳动相联系的。所谓“劳动者占有自己的全部劳动”,并不意味着他不为社会提供任何一般意义的剩余劳动,只是剩余劳动的性质不同罢了。回顾人类社会的历史,工作日不仅区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而且区分为有酬劳动和无偿劳动,是自奴隶社会以来共有的现象,在劳动方式上分别表现为奴隶劳动、徭役劳动、雇佣劳动。只要是劳动者以这种或那种方式为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的人无偿提供剩余劳动或无酬劳动,就必然存在阶级和剥削。(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90-591页。)在公有制和联合劳动条件下以及在个体生产的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不会为他人无偿占有。但是,除了原始公社还不可能提供剩余劳动以外,后来的所有公有制形式(包括未来的共产主义公有制),也必须为社会提供剩余劳动。但是,这种剩余劳动带有社会统筹和互助的性质,而不具有无偿占有的性质。这种剩余劳动对这个社会来说已经是必要的了,因此,本来意义的剩余劳动就不存在了。马克思曾经指出:“如果我们把工资归结为它的一般基础,也就是说,归结为工人本人劳动产品中加入工人个人消费的部分;如果我们把这个部分从资本主义的限制下解放出来,把它扩大到一方面为社会现有的生产力(也就是工人的劳动作为现实的社会劳动所具有的社会生产力)所许可,另一方面为个性的充分发展所必要的消费的范围;如果我们再把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缩小到社会现有生产条件下一方面为了形成保险基金和准备金,另一方面为了按社会需求所决定的程度来不断扩大再生产所必要的限度;最后,如果我们把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为社会上还不能劳动或已经不能劳动的成员而不断进行的劳动,包括到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中去,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去掉,那末,剩下的就不再是这几种形式,而只是它们的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0页。)

我国现阶段的情况又如何呢?新中国在“三大改造”之前,封建的土地制度改革了,地主阶级消灭了,但是剥削制度尚未完全消灭,还合法地存在着资本家所有制和富农经济。50年代中期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形式上标志着我国消灭了阶级和剥削。于是剩下的只是两大阶级: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实际上,工人和农民不过是不同的劳动职能,只有在城乡对立的条件下,才表现为不同的阶级)。至于知识分子,当时正确地认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阶级;后来为了摘掉“臭老九”的帽子而将其统统视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但是实际上,我国当时并不具备在经济上消灭资产阶级的条件。“阶级消灭”之时也就是“穷社会主义”开始之日。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以后,私营经济又合法化了。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以后,包括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不仅可以合法地存在,而且被视为“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所实行的是雇佣劳动制度,在政治经济学上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言而喻,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合法经营,标志着剥削制度和剥削关系在我国现阶段的一定范围内可以合法地存在,只不过我国的法律和文件并没有强调这一点。这样做也许可以避免争论,减少改革的阻力。但是,这会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似乎现在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解放前“三大改造”以前不同了,现在已经没有阶级和剥削了。其实,公有制为主体、国家对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管理、国家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国家依法向它们征税、承认它们对经济发展和就业作出的贡献,等等,并没有改变这种生产方式本身的资本主义性质。肯定它们的历史性贡献和是否存在剥削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们既不能因为它们有重要贡献就否定其剥削性质,也不能因为存在剥削就贬低它们,甚至不容许其存在和发展。

应当指出,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象并不仅仅存在于私营经济中。有些人并不完全否认我国现在有剥削,但认为只限于生产过程中和私营企业中。其实,在我国现阶段(直到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之前),剥削现象并不仅仅存在于产业资本(工业资本、商业资本)中,在股份资本和借贷资本中照样存在(这里撇开非法的高利贷),正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剥削现象并不仅仅存在于产业资本的场合一样。同样,剥削现象也并不仅仅存在于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在彼此独立的公有制形式存在的条件下,在公有产权可以分离的条件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组织中也可以存在剥削。凡是货币作为资本投入并可以增殖的场合,凡是存在雇佣劳动的场合,无论是何种产业,无论是再生产的哪个环节,无论以何种方式投资,都会存在剥削。认为只有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才存在剥削,纯粹是一种误解。与此相联系,参与剥削的人也并不限于资本所有者和企业主,除此之外还有专门在资本市场投资和投机并以此为生的人们以及受剥削者委托而执行剥削者职能的人们。

一般的见解是,在公有制基础上不会存在剥削。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公有制形式能否消灭剥削,在于是否能够形成全社会权利和义务完全平等的公有制,在于公有资产是否发生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分离。诚然,在劳动者联合体内部(例如典型的南街村),在共同体的成员之间,不存在剥削。但是,如果一个劳动者(比如农民)到他所在的单位之外的某个集体所有制企业打工,或者到一个已经出让了经济所有权的国有企业(例如已经租赁给私人和集团的国有企业)中打工,那么,只要这个劳动者享受不到同等的权益(工资、福利、住房、选举权,等等),他就在实际上成了雇佣劳动者,并为这些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企业及其所有者们无偿提供剩余劳动。现在,这种情况在全国已经比比皆是。这种到公有企业打工的情况,和到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打工的情况相比,在无偿提供剩余劳动这一点上没有任何实质的区别。

只要剥削现象具有制度的性质,只要剥削并不仅仅是残余的形式,那么就必然在事实上存在剥削阶级。现在,更多的人已经承认剥削现象的存在,但并不承认剥削阶级(比如资产阶级)的存在。在他们看来,剥削现象仍然是个别的、残余的形式。这种认识是脱离实际的。首先,按照“老祖宗”的科学理论,我国现阶段并不存在消灭阶级的生产力条件。一方面,在劳动生产率还很低的情况下,一部分人为另一部分人提供剩余劳动的情况,是不会消失的;另一方面,在仍然存在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工的情况下,阶级划分的基础仍然存在。其次,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合法存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合法存在,按资分配(即资本要素参与分配)关系的合法存在,本身就包含着阶级的存在。只要资本收入(利润、利息、租金以及它们的派生形式)成为一部分人主要的收入来源,只要资本收入在劳动者之间不能相互抵消,只要由于收入性质的不同而使人们处于完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这就是阶级存在的表现(这里我们撇开纯粹由于自然条件的差别造成的阶级差别)。私营经济的绝对量和比重,既不是判断剥削阶级是否存在的惟一依据,也不是从质的方面判断阶级是否存在的依据。判断阶级是否存在,重要的是阶级借以存在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制度是否存在。

(四)正确对待我国现阶段的阶级和剥削现象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包含雇佣劳动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如何正确对待我国现阶段阶级和剥削的问题,再次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了。这个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必须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上讲清楚,必须把符合客观规律的正确认识在法律制度上体现出来。

1.从理论上和法律制度上承认现阶段存在阶级和剥削。在1982年的宪法中,有几个地方提到我国已经消灭了阶级和剥削。其中序言写道:“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其中第六条写道:“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些条文在以后的修正案中都完全保留下来。但是,这些条文同当前的实践和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有矛盾的。1956年对剥削制度的消灭是同私有制的消灭相联系的,既然现在私有制特别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大量存在,既然外国资本在我国可以大量地存在,那么,再讲剥削制度消灭就不符合实际了。由十五大提出并由新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确认包括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已经肯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地位,从而肯定了资本家阶级存在的合法性以及资本对雇佣劳动剥削的合法性。因此,现在已经到了从理论上和法律制度上承认阶级和剥削存在的时候了。承认阶级和剥削的存在,不仅和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相吻合,而且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不仅使我们在理论上更加彻底和更加主动,而且可以为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2.现阶段不会消灭同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剥削阶级和剥削行为。共产党人和社会主义者的目标是消灭阶级和剥削,但不等于我国现阶段就要消灭阶级和剥削,不等于以行政的、暴力的手段消灭阶级。在现阶段,不能一般地讲消灭资产阶级,只是要消灭不符合“三个有利于”的资产阶级,消灭阻碍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其他剥削阶级。对于符合“三个有利于”的资产阶级,不仅不能消灭,还应当允许它发展,并给予法律上的保护。我国必须保持生产力的先进性,而先进的生产力不仅表现于劳动资料的性质、科学技术在生产上应用的程度、劳动者的素质和支配社会生产力的能力,而且也表现于同这种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物质生产方式和社会生产方式,以及它们的统一。在我国现阶段,一方面,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同个体的生产方式相比,是更先进的生产方式,因为它们同社会化的生产力相适应;另一方面,如果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和联合劳动方式导致“大锅饭”和政企不分,从而导致过多的效率损失,那么,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仍然表现为相对先进的生产方式。当资本和雇佣劳动方式还具有历史的先进性时,要贬低它、消灭它是不可能的。由于历史的原因,私人投资者和企业主对我们的政策还是有许多不放心,他们真正害怕的不是说他们有剥削行为,不是称他们资本家,而是害怕再来一次“共产”加斗争。为了既使私营企业主放心,又使外国投资者放心,我们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公开作出承诺,今后我们不会再搞像五十年代中期那样的社会主义改造,不会再一次以“清理内部”的形式把外资没收或赶走。既然存在阶级和剥削,阶级矛盾和冲突就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方面,我国现阶段已经基本上不存在无产阶级,只是占有的财产有显著的差别,阶级矛盾主要表现为劳动阶级和上层资产阶级的矛盾;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没有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这种阶级矛盾不会发展到对抗的程度。因此,劳动阶级和上层资产阶级的矛盾(“三大改造”后仍然不正确地表述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虽然是基本的、经常的社会矛盾,但不是现阶段必须以革命的方式解决的主要矛盾。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仍然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情况就始终是这样。但是,既然存在矛盾,我们就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并主要通过工会组织的力量,保护劳动阶级的合法权益。不过,既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合法地存在的,既然现阶段阶级和剥削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急于消灭它们是不利于生产力发展和劳动阶级的长远利益的,那么,在这个阶段,就不必过多地宣传阶级对立,对阶级斗争也就不必“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在强调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同时,也要讲一点“劳资两利”。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否认阶级和剥削的存在,还是过分渲染阶级斗争和剥削关系,都是不正确的。共产党人的远大目标一定要写在党的最高纲领中,但那些现在还做不到的事情完全可以少讲。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引进一些国际社会通用的概念(尽管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并不一定科学),例如“上层阶级”、“中产阶级”、“劳工阶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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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当前社会形态及其劳动、劳动、阶级和剥削的思考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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