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王 冰
河南省汝南县公安局,河南 汝南 463300
摘 要: 在2012 年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国家再次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给予了高度展示,首次确立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这一举动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一次创新。然而,在实际适用过程中,这一制度仍有较多问题存在,制度的一些规定显得较为空洞、笼统。基于此,本文结合笔者工作实务,先简要概述了未成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与特征,接着分析了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所表露的一些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建议,旨在能在未成人犯罪减少与预防,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中起到一定促进作用,仅供参考。
关键词: 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主体不明确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不健全、阅历少、年龄小等原因,在面对种种诱惑的时候,常常不具抵抗力,如此一来,就可能走向歧途,这不仅会影响到一个家庭的和谐,还会威胁到社会稳定。我们知道任何一个人犯罪都是有原因的,虽然我们无法彻底杜绝犯罪,但是可以竭力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而实现未成年人犯罪率的降低。而针对已然出现犯罪的未成年人,应采用社会调查制度。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法律不应受到冰冷的惩罚武器,而应是帮助这些误入歧途的少年重回社会的工具,法律既是呆板的,又有着一定的灵活性,不光是威严的,也是仁慈的。而未成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就具有此种特征,它具备着帮助已然犯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功能,可以说是,救赎犯罪未成年人的良药[1]。然而由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是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中才被正式提出,所以,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相关概述
社会调查制度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办理的时候,既要调查与监督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又应详细、全面地调查未成年人监护教育情况、成长经历、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影响其成长的事与人的情况,甚至在必要的时候,还应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和心理疾病等方面的鉴定。同时,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相较于其他刑事诉讼制度,其主要有着以下几点特殊之处,一是,调查主体的特殊性;二是,调查对象的特殊性;三是,调查内容的特殊性。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调查制度欠缺强制性
虽然,我国社会调查制度有着较多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显得欠缺强制性。比如说,在新《刑事诉讼法》之中,仅有一个法条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可以展开社会调查。并且,其他法律规定也是用的“可以”,而并没有采用“应当”一词,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当前在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立法规定中,强制性仍较缺乏[1]。正是因为缺乏强制性,使得社会调查的启动决定表露出较强的随意性,如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未曾对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时间进行规定,致使启动时间随意性较大,如此一来就可能导致在实践社会调查制度的过程中,出现各种漏洞、问题。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非是提前到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而是为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如此一来就会导致社会调查的时间不足,很可能无法将涉罪未成年人的感化点找到,缩减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再教育时间,从而给涉罪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形成阻碍。
(二)社会调查主体不明确
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主体,在《刑事诉讼法》中有相关规定,可是由当事人展开自行调查,或是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依职权启动。然而,对于真正实施调查的主体,在法律中并未得到明确,很多时候在司法实践过程之中,都是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或是共青团等社会组织展开调查。社会调查人员需要具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如教育学、心理学及法学等,而这些主体都缺少专业的培训,不能客观地评价未成年犯罪人。并且,正是因为这些人员未经过系统的培训、选拔,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因此,在社会调查实际开展的时候,受自身主观想法影响的可能性较大。与此同时,不同地区的社会调查,其社会调查开展的时间也存在差异,有的地区自检察院公诉时展开社会调查,有的地区则是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开始,还有部分地区的社会调查开始于人民法院审判以前。社会调查启动时间的不同,也就意味着各司法机关社会调查的目的不一致,如此,其势必有着不同的调查侧重点,进而就可能出现未成年人触犯了相同的罪名,但是其社会调查报告却有着较大出入,报告性质未实现统一,从而降低了最后的参考意义。
(三)异地社会调查较为困难
随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愈加严峻,对未成人的感化和教育就变得十分关键。由于社会调查有着复杂的程序,需要到未成年人学校、家乡展开实地调查,而这将会花费一定时间,但我们知道审判是有期限的,就可能出现时间不充足的情况。尤其是有时候未成年人的家庭住址较为偏远,若是社会调查交由案件所管辖的法院进行,则可能会花费较多的财力、时间、物力及人力,但若是社会调查交由本地法院进行,由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缺乏,本地法院常常会因强制协助义务的缺乏,而出现调查不用心的情况,这时候就难以保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效性。
须由专业人员展开社会调查,若是由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其因为监督乏力,可能会影响到调查报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若是由社会组织展开,则不能保证其专业能力。因此,为了确保是由专业人员进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应尽快建立起专业的社会调查机构或是培训出专业的社会调查队伍,如此一来,既可实现司法资源的节省,又能对司法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做合理抑制,确保在司法调查中工作人员能够做到独立、中立。同时,专业人员在展开调查的时候,相较于非专业人员可以更好地完成重要信息地收集,并及时清理点没有价值的信息,通过客观评价未成年犯罪人,将未成年犯罪人和人相处的模式、社会经历等制作为相应的调查报告,以提供给法官更为合理的量刑依据,使未成年人的利益得到更好保障。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把未成人社会调查制度作为强制性规定
很多地方司法工作人员之所以无法依法开展社会调查,就是因为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强制性不足。为了使未成年犯罪人的利益得以最大程度保护,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把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作为强制性规定,在发现调查人员展开社会调查的过程中不依法办事,就会面临着法律的处罚,进而使这项制度得以有效普及,帮助未成年人尽早完成改造[2]。与此同时,应尽可能提前对未成年人的社调查,进而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具体而言,社会调查应提前到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阶段,由于最早接触案件的就是公安机关,他们会详细侦查案件,因而,能够直接了解案件的情况与未成年犯罪人被捕时的行为。此外,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展开社会调查的时间较为充足,因此,可以仔细调查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进而为后续的起诉与审判提供参考依据。
临床妊娠中10%~15%以流产告终,复发性流产理论上的风险为0.34%,发生率1%~3%,其中50%~70%找不到明确的原因[1 2]。对于年龄大于35岁,既往有不孕症历史的妇女,当出现2次自然流产时即应加以重视。
(二)注重社会调查主体的明确
按上级森林消防队有关标准执行,发放扑火工资。对在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中做出贡献和成绩的森林消防队员,在年终考核后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未遵守待命制度(特殊情况除外),未能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每出现一次扣违约金300元,队员人数未能达到要求的每少一人扣违约金100元(每次出动队员人数必须达到队伍总人数80%)。未遵守扑火安全制度,不按规定着装和携带机具,每发现一次违约金200元,不听从指挥和调度的,每出现一次扣违约金300 元。在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今年省公司制定了按照各个分公司下属加油站同期比给予奖励的政策。例如,如果这个加油站这个月与去年同期相比有增量,就按增量的比例发放奖金。”范好光告诉记者,这些奖金直接发放到站经理手里,再由站经理按照站里员工贡献情况兑现到个人。
(三)着手异地法院协助机制的建立
由于异地社会调查存在着较大的难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快建立起异地法院协助机制,并着手不断完善。同时,在管辖法院向异地法院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之时,就应积极展开相应的社会调查[3]。另外,当前我们已然进入到大数据时代,在这一时代下,应逐渐建立起未成年人个人社会调查信息共享机制。详细来讲,就是首次进行社会调查的法院,应完成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严格实行调查报告负责和全网共享机制,在管辖法院需要对同一未成年人进行再次社会调查的时候,就应借助大数据来对比分析原来的社会调查报告。
四、结语
总之,要想不断减少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应始终围绕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教育理念,以及“挽救、感化、教育”的教育方针。为实现这一点,我国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展开了不断探索,且收获了一定成效,但需要承认仍有一些问题存在,需要不断优化、完善,如此才可健全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参考文献]
[1]张炳亮.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研究[D].2018.
[2]李亚可.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预防对策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8(06):151-154.
[3]梁娜.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研究[D].2018.
中图分类号: D9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1-0151-02
作者简介: 王冰(1982- ),女,河南汝南人,硕士研究生在读,任职于河南省汝南县公安局,研究方向:金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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