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正义维度探析——论赫费的科学技术伦理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维度论文,伦理学论文,探析论文,正义论文,科学技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N0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934(2007)05-0097-04
从科学技术在近代与宗教神学的斗争中取得重大胜利并成了人们普遍的生活方式,到上个世纪出现的现代性批判和后现代思潮,再到上世纪70年代所出现的技术哲学的伦理转向,现代科学技术所走过的恰好是一条“正、反、合”道路。在这一过程中,不但科学技术本身不断趋于完善,而且以之为反思对象的各种哲学理论也趋于严密完整,时至今日,已出现了各种系统的技术哲学思想,在其中,德国哲学家赫费因为借用政治哲学的“正义”观念来研究科学技术的伦理向度而独具特色、自成一系。
奥特弗利德·赫费是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①,其思想的影响范围已遍及全世界,其科学技术伦理的核心概念是“正义”。这本是社会政治研究里的重要概念,但是在赫费看来,科学技术绝不仅仅是科学领域内部的事情,而要把它扩展到整个社会领域才能得到全面的审视。他把自己的思想定位为“批判”,其内涵在于“厘定其边界和合法性”,其批判的任务有两个,即既要在各种各样的责难面前为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行辩护,又要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划定边界。
1 科学技术的目的:人类的幸福与自由
在科技伦理中,这一问题几乎为所有的理论家所追问,因此它属于科学技术哲学的元问题,只有弄清了科学和技术所服务的目的,才能对其现状进行评定和批判。但是,这一问题在赫费的理论里成了为科学辩护的出发点,因为从其历史来看,无疑的是,科学和技术的巨大发展的确极大地增进了人类的幸福和自由程度。从物质生活方面讲,无论吃穿用住各个方面,都大大地得益于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因为有了医学的进步,人类可以延长自己的寿命以享受生命的乐趣,而由于各种工程技术的发展,人类在与大自然相处的过程中取得了极大的主动性,从而拓展了自己的活动范围,事实上是增进了人类的自由程度。在他看来,如果历史和世界就照着十八世纪现代科学初生时的势头发展下去,今天就不会产生出这种关于科学和技术伦理的思索。问题是到了二十世纪,科学和技术得到极大发展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严重后果。比如说,原子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它可以应用在人类生活的重要方面如发电,其功率超过了以往任何一种能源,但是,如果当它被应用来对付人类自身时,所产生的毁灭性后果也是极为严重的。在此,人们意识到,科学和技术本身是不具有自我独存性的,其功用的发挥要与人类的主体性紧密结合才有可能。所以,重要的问题便出现了:科学和技术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在这种情况下,赫费坚持认为,科学技术用以增进人类幸福和自由的功用永远也不会消逝,在这方面,他是典型的乐观主义者。另一方面,他认为我们要认真界定自己的所谓幸福与自由到底是什么。他从两个维度来予以分析:肯定-否定维度和共时-历时维度。而两个维度也可以互相交叉,这样就会最后形成四种形态的幸福与自由。肯定-共时状态,在这一形态中,幸福与自由是可以积极争取的,也可以说,科学技术的积极功用在这一形态中得到了最明确的体现,因为它们正是人类在探索自然和探索自身奥秘的最重要工具。肯定-历时状态,在此所要求的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科学观,不但科学技术要能不断进步趋于更精密,而且它们所造成的后果要对我们的后代人有利。否定-共时状态,指科学技术的使用之边界问题,核武的产生当然是人类武器史上的巨大进步,但是,当核武威胁人类生存时,便需要有专门针对核武的器具产生,以制止可能的威胁。否定-历时状态,当一种科学技术的产生虽然在肯定-共时的状态下有利,但却有可能极大地为后代人留下后果时,就需要有消解其后果的技术出现,否则,这种技术就可以称为不正义的[1]。
从上可以看出,通过两个层面四种形态的区分,清晰地区分了人类在现在和未来可以享用的幸福与自由之边界,也从而显示了在这些形态的幸福与自由当中,科学技术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其功能何在。而正是在此基础上,赫费展开了其科学技术伦理的核心探讨。
2 科学技术批判的三个层次
所谓“批判”,在此指的是分析和辨别对象的构成和本质因素及其相互关系,传统的科技伦理中心词是“责任”和“良心”,[2] 甚至有人认为:“责任比存在具有更深渊源,它先于主体、意识、理性和历史,是一种原始的伦理要素,也是一种先于一切处境和时效制约的无条件的命令”。[3] 而德国技术哲学家Hans Lenk则直截了当地把“良心”作为其思想的核心要素[4],这种倾向的研究会自然而然地把批判的矛头指向技术运用的主体而忽略技术本身的自然属性从而造成其批判能力的下降。赫费认为,技术既有其自然属性,亦有其社会属性,这二者都不能超越于批判的视界之外,所以,批判的层次相对也要划分得细一些。
(1)策略的层次[5]
科学技术伦理涉及各种各样的问题,在面对每一个问题的时候,不要一入手就从人类的伦理规则开始进行各种各样的评论,否则,技术的发展就会受到一些不必要的规制,而是首先要认真地在策略性的层次里面里进行分辨,以确定技术的边界。例如,在争论激烈的堕胎问题上,应当首先从生物学和生理学上确定,到底什么时候是生命的开端,如果被打下的还未能算作“人”,那么流产就没有什么不道德的,但如果相反,生命从其孕育就已经开始,那么就可以进行批判了。又以生态和环境保护为例,应当受到批判的行为是否只包括对于环境的破坏、粗暴的伤害或损害的个别行为,或者还应当涉及到环境的再生能力及技术经济方面的问题,以及更高一层次美学和非经济的疗养价值方面的问题。除了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以外,我们还会碰到各种各样的观点,就理论界而言,面对同样的问题会有不同的观点,要对之作出公允的评判,就要划定它所适用的范围,而从技术或策略方面来看,这是最基本的功能。在赫费看来,许多技术伦理,都没有首先确定自己观点所论及的范围而匆匆进行批判,就犯了界限不明的错误,从而最终损害了批判的力量。
在这一层次上,对科学与技术的评价虽然是任意的,亦即可以触及任何主题,但同时也总是有一定前提的意图出发来进行评价的,这里,有评价的方法、途径和程序,但不涉及对科学和技术的最终目的进行评价。这样,一个环境保护法从经济角度看,可以是有益的,但也可以是有害的,因为它能促进也能损害经济的增长,信息保护法从国内政策的角度看,有它的好处,但它也有不利之处,因为它可以服务于社会和平或者拿和平去冒险。
(2)实用主义的层次[6]
在这一个层次,我们可以说“X是好或坏的”,也可以说“X比Y更好或更坏”,以及“如果让我来比较X、Y和Z,那么X是最好的或最坏的”,因为评价的出发点是人类的幸福和自由,在此层次上进行评价,就只需考虑到这些因素,一项技术的使用,要看它能否有效地增进人类的福利,比如说拦河大坝,它能灌溉农田,防御洪水,还是蓄养鱼虾,从这些经济效应的层面看,它能增进人类的福利,我们就可以说“拦河大坝是好的”。20世纪初期日本化学家阿贺雄多通过人工合成的方法制成了甲基苯丙胺,用它制造的药物具有较强的镇痛作用,同时对人体予以强烈的刺激,促使人体兴奋,相对于传统的药品来说,为人类减轻痛苦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从实用主义的层次来说,我们可以将其评判为“好的”,因为它为人类的幸福提供了帮助。以转基因技术为例,它具有多方面的长处,首先,它可以降低生产成本。研究表明,当注入另一种基因后,会产生原品种所不具有的因子,增强其抗病、抗杂草、抗虫害的能力,减少农药和除草剂的用量,降低植物种植成本;其二,可以提高作物单位面积产量,经过基因改良,作物更易适应环境和有效抵御各种灾害袭击,产量更高;其三,开发农作物的时间大为缩短。利用转基因技术,开发新品种的时间可以缩短一半。从经济学测算,这一技术将会为人类的生活提供更为丰富的物资,同时也能降低人们进行劳作的工作量,在这一层次上,可以赋予这一技术以“正义”之名。但是,对科学技术进行评价是一项总体的行动,所以,还得看看最后一个层次上的标准。
(3)道德的层次[7]
这是科学技术评价里面最高的层次,也是科学技术伦理的最终目标,以道德的规范来评价科学和技术。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里,人们遵循着不同的具体道德规则,比如在现存的文明里,就有东西、南北的差别。但是,科学和技术却是普适的,在全球化时代里,它普遍地被运用于原本有着极大差异的社会里,那么,如何来评价科学技术的道德层面呢?赫费认为,至少有一条是可以通约的,那就是科学技术“不可以伤害人本身”——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在这一标准上,有《联合国人权公约》可以遵循,某项技术,如石油开采,虽然它能极大地增加一时一地的石油产量,但是如果无限制地开采就有可能会影响到后代人的生存,所以虽然它能增进当代人的福利,但是对于人类整体而言却是有害的,也就是说它会伤害人类自身,因此就需要有对其的限制。上文所说的甲基苯丙胺在二战时被运用于法西斯士兵身上,成为具有高度兴奋性的“军事药品”,给全世界造成深重灾难。21世纪更成为风行世界的“冰毒”,流毒无穷,当其使用对象和使用动机不对时,就转而成为“不正义的”。而转基因技术由于打破了物种界限,也会产生可怕的后果,如转基因作物携带的抗生素基因有可能使动物与人的肠道病原微生物产生抗药性,转基因高产作物一旦通过花粉导入方式将高产基因传给周围杂草,会引发超级杂草的出现,对森林造成污染和对这些地区的其他物种带来不可预见的后果[8]。面对这些可预测和不可预测的后果,在科学技术的使用上就有了种种必须设定的界限,有时甚至为了人类自身的安宁而要放弃“得失相衡”的经济学原则,而政治上的“多数得票”的民主原则甚至也得放弃,例如,一项技术的运用如果为1万人带来利益但是以其他5000人的损失为代价,它同样会被称为“不正义的”,因而,在科学技术内部需要有多层次的正义性。
3 科学技术的正义性系统
(1)科学家的正义性[9]
这一层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其一,科学家个人研究的正义性,其二,科学技术运用方面的个人正义性。对于前者来说,正切合了“责任”与“良心”概念,这表明科学家角色定位的改变,过去我们认为科学家只是真理的发现者,但是,由于科学的发现和发明而使人们看到了一些不愿意看到的悲剧,最为显著的例子就是原子弹的制造,它使人们意识到“过去,科学家可以不对人们如何使用他们无私的发现负起直接责任。现在,我们感到不得不去采取更主动的态度,因为我们在发展核能的研究中所取得的成功充满了危险,它远比以往所有发明带来的危险都要大得多。”[10] 科学责任使得一些科学家把自己的发现和发明束之高阁不予公布,宁愿自己辛劳研究的成果永远成为秘密,也不愿其产生对于人类的伤害。后一方面指的是科学技术如果只涉及个人使用问题,特别是在人与人相处中的关系中,其规约仍然属于个人正义性层面,例如网络信息技术的使用,大大提高了人们的工作效率和接触频率,使得“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成为现实,与此同时,也频频发生使用网络信息从事不正当事项的例子,如网络诈骗、信息骚扰,垃圾邮件的出现使得人们在信息方面不堪重负,虽然这些事件也可以诉诸法律和国家机构予以管理,但是在赫费看来,这更多地应归结为人与人之间处理技术的范围,因为法律诉讼程序繁杂,需时很长,更难以解决生活中关于此类问题的所有方面,因而,在人与人之间要建立起正义的科学技术使用关系才能彻底解决这些问题。
(2)科学共同体的正义性[11]
科学家虽然是科学技术研究的最基本单位,但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现实却告诉我们,从事科学活动的主要因素是科学共同体,其包括的涵义可以很广,如一个实验室里的工作团队可以是一个基本的共同体,大至各种科研机构,以至于科学家联盟,事实上,赫费所指的科学共同体还包括科学家与社会团体结成的联盟,特别是经济性团体。因为在当代世界,许多最新的科研成果往往被极快地应用于社会生产实践当中,如克隆技术就是这种事项里面的典型,在许多生物性的科研机构里,需要用这一项技术来进行某项科学实验,如动物的克隆也许会为人类提供前所未有的充足物品,而在是否应当克隆人这个问题上则聚讼纷纭,支持者认为至少可以生产足够的器官而满足移植的需要,而反对者认为克隆人会最终造成人自身的毁灭。在赫费看来,克隆技术必须运用社会正义来予以规范,因为还有不少的科学家群体在进行克隆人的实验,同时有不少的经济实体在支持他们,这就根本不是个别人的问题了。另外,就科学家与经济实体的联盟来说,在种种公司和企业里面,有数以千计的员工在工作,除了个人相处方面的正义外,还应当公正地对待员工,比如说:那些对人有伤害性的技术,是否需要新的技术以降低其伤害性。在技术项目的开发上,是否应当先评估其对于人类的作用,或负作用。仔细分析之,赫费所说的科学共同体的正义性,其所涉内涵事实上已经越出了科学家共同体,而指向所有的社会机构,因此,这些都属于制度正义性的范围。
(3)科学技术的政治正义性[12]
许多科学技术上的发现和发明不可避免地会带有其负面效果,那么,该如何来防止这些不良效果呢?前面已经阐述过的有两条途径:个人和制度的正义性。但这均是基于个人或社会的约定。当这些因素失去应有的效果时,赫费认为,政府或政府的联合体应当站出来承担这一责任,因为这是最后也是意义最为重大的一个正义层面。一方面,作为政治和经济体,国家拥有最多的资源和力量将技术运用于实践,因此,一旦在其中产生不良后果,政府负有最大的责任,另外,由于其力量的强大,政府往往拥有更多的资源和力量来控制和消除不良后果的产生。因此,在此正义层次要进行评价的对象乃是一个国家的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及其监测和风险防范体系。以转基因技术为例,2002年7月3日,欧洲议会支持了两个欧洲委员会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新提案,要求对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销售、食用建立一套更为完善的监控体系。2002年1月5日,中国农业部公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三个文件,规定中国对转基因作物实行安全评价审批和标识申报制度。这些均体现了政府在科学技术正义性实施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4)全球正义性[13]
科学和技术事实上已经全球化了,经济的全球化也接近完成,但各地经济水平发展不一。赫费认为,像西方许多国家会把那些有严重后果的技术和科学产品之生产放到发展中国家去,使之成为自己的原料产地,并承担这些技术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在全球化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在美国产生了制造业的“外包”现象,资源消耗性的制造工厂被迁往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而这些产业的兴盛往往以工人的极低工资、资源的重大消耗和环境的破坏为代价,在赫费看来,这种经济行为是非正义的,虽然它在前三个层面上保护了本国的居民和经济体,但是,其中所使用的科学技术并没因此而减轻其严重后果,如果科学技术在一个地方造成福利而在另外一个地方造成破坏,它就不可能具有正义性。同时,这也是在政治的层面上来对其进行评价,一个国家的科技战略、经济政策不能以另外一个国家的损失为代价。
综上所述,在赫费的科学技术伦理思想中,一方面对科学技术的自然属性进行了评价,指出科学技术完全具有伤害人的某些品性。另外,又多方位立体地对于科学技术的社会品性进行了评价,指出科学技术要达到正义的品性,就必须由个人、社会和国家以至于全球性的结合来实现其应用战略。
注释:
①这一点的得出建基于其理论的影响,在2004年出版的纪念赫费哲学讲座十周年的纪念册里详述了其理论的世界性影响,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其一,他出版的二十余部著作涉及到社会政治领域和各个方面,包括医学伦理,政治伦理,技术伦理等当代最为流行的新问题,特别还有国际关系伦理等关系到未来世代的问题(这一问题也是2008年世界哲学大会的重要主题),当然更有对于技术哲学基本问题的深入探讨;其二,他的著作以英、德、法三种文字出版,并且被译成二十多种文字,出版达数百万册;其三,他应邀在世界各地进行了数百次学术讲演;其四,全世界有上百个电台和电视台、大众传媒报道了其人其学;其五,他是欧盟的特别咨询专家,参与了欧洲宪法的制订。所以,无论是学术上还是在社会领域,其人其学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