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代理法比较研究

国际商事代理法比较研究

谢姝[1]2008年在《涉外商事代理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围绕涉外商事代理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这一课题,结合国际立法与各国司法实践,运用比较法理论和研究方法,针对我国立法上有关制度的空白,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全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作者主要介绍商事代理及商事代理的概念,以及涉外商事代理产生的原因和具体情形,并由此推导出本文中涉外商事代理的含义。第二部分在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商事代理不同理论的基础上,阐述涉外商事代理沖突产生的原因和表现,这是涉外商事代理法律适用问题解决的前提。第三部分作者围绕单一制和分割制,探讨各国涉外商事代理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并分析各种利弊。第四部分以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为中心,从《公约》产生的背景、适用范围以及代理关系准据法确定的具体规定入手,对《公约》进行评价。第五部分作者回顾我国有关商事代理法律适用的立法史,对国內有关立法进行分析和评价,以分割制为基础,提出涉外商事代理法律适用问题的立法建议。

杨晓丹[2]2001年在《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际商事代理是国际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国际商事代理具有不同于传统代理的特殊性,导致许多国际商事代理纠纷的发生。虽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理概念和代理理论基础差异较大,调整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存在不少分歧,但从代理法律制度的目的和功能性出发,两大法系正趋于融合。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呈现出统一化的必然趋势。我国的外贸代理法律制度存在着重大缺陷,虽然《合同法》借鉴英美法系的规则为其提供了一些解决方法,但其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是兼采两大法系之长,在民事基本法中重新确立代理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才能使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顺应国际商事代理法的发展趋势。 本文主要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国际商事代理的普遍形式)的发展实践,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体系以及中国法的代理法律制度,分析评价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订的《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欧共体理事会制订的《关于协调成员国间有关独立商事代理人法律的指令》、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制订的《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章以及国际商会拟定的《国际贸易代理合同范本》,以展望国际代理统一法的发展趋势。 本文由前言、主文、结论三部分组成。主文包括四章。第一章阐述国际商事代理的内涵及其法律关系。本章比较分析了各国法律对代理的定义,结合《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的规定,对国际商事代理的内涵和外延做出界定。在此基础上,概括两大法系关于国际商事代理关系产生和终止的原因,认为本人授权作为国际商事代理的产生原因,较符合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稳定性、确定性的需要,而国际商事代理的终止原因,一般包括了双方协议、一方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等原因。本章阐明了两大法系在代理概念和理论基础上的分歧,为下文的比较分析作好铺垫。 第二章对作为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制度调整对象的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进行辨析。包括国际商事代理的本人与代理人关系;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关系。首 (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制度研究先论述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几个问题,一是是否允许代理人转委托,认为国际商事代理原则上不得进行转委托,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可采纳英美法系的合同关系标准来认定本人、原代理人和再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在几种特殊情况下本人应否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其次,比较分析两大法系、中国法律以及《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的认定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后果归属的标准,认为英美法系的标准更为符合国际商事代理实践的需要。再次,阐述因法律、贸易惯例和当事人协议而产生的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最后,阐明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关系。将无权代理分为发生本人责任之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本人责任待定之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分别论述相应的法律后果。结论是,各国代理法律制度相关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无权代理所导致的法律效力不确定的问题,以及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章阐述国际商事代理统一实体法的发展。简单评述《代理统一法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欧共体《关于协调成员国间有关独立商事代理人法律的指令》以及《欧洲合同法原则》,展望山此呈现的国际商事代理统一实体法的发展趋势,认为国际商事代理统一法的形成是必然的,并将作为国际贸易法典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首先分析我国外贸代理的现状及缺陷。其次,论述《合同法》对外贸代理制的积极影响及其局限性。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对策,即制订民法典,借鉴国际代理统一法,对传统的大陆法系的代理概念进行扩张;考虑加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拟订《外贸代理合同范本》。最终的目的是使我国的外贸代理法律制度能够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顺应国际代理统一法的发展趋势。

孙录见[3]2000年在《国际商事代理法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关于商事代理的基本原理,比较了它们在商事代理中的异同,研究了有关国际上对代理在统一实体法方面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公约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际商事代理的发展态势。研究表明:尽管建立在区别论和等同论基础上的大陆法和普通法的代理概念及其表现形式之间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但这些差异首先只是学术性的,而且国际商业实践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已缩小了这种差异,两大法系关于代理的规定如同两大法系本身的发展一样,正在向着统一化的方向发展。而且随着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代理商这种制度有面临着消亡的可能。本文还通过对我国关于代理的立法的考察及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研究,为完善和改进我国外贸代理制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对策和建议。

李天昕[4]2011年在《国际商事代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活动进一步繁荣,并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在全球发展开来。交易范围已经扩大到了全球,一国以外的市场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空间上的限制和对相互双方市场及文化的不甚了解,使用代理人成为交易最为经济的方法。代理制度在此需求下也迅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带有涉外因素的商事代理就是国际商事代理,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来对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代理制度的不同理解,并指出两条代理制度发展的不同道路,同时得出:两大法系国家的代理制度也是有所借鉴的,有融合的趋势,但是双方的差异还是会长期存在的。运用历史的方法分析代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并同时对比两大法系国家代理制度的发展历史,得出代理制度已经成为商事制度中的最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运用个别分析的方法具体分析了商事代理和国际商事代理及其相关的制度,并对我国的具体相关制度设计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对问题的见解和解决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代理、商事代理、国际商事代理的概念,以及代理与其相关概念的区别,并介绍了几种负特殊责任的商事代理,最后比较了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的区别。第二部分是叙述了代理制度的发展史,由古及今,同时也分别叙述了代理制度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发展历程,最后介绍了代理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情况。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介绍两大法系国家具体的代理制度理论及实践,比较二者间的不同,在代理历史发展的角度指出各自的特点。第四部分叙述了国际商事代理在国际贸易上的统一化趋势,具体便现在一些有关代理的国际条约的出台,最后指出统一只是趋势,现实仍是差异的存在,同时也存在具体相通的情况。第五部分是分析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构建,分为:指出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相关的建议。第六部分是对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具体分析,思路同第五部分相同,指出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相关的建议。

沈洵[5]2008年在《域外代理商保护之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代理商是专业从事商事代理活动的商人群体,在现代商业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其是为了商事代理关系中本人的利益而行为,且经营活动对本人有着较强的依赖性,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中对代理商予以了特别保护。本文即针对域外商事代理法中有关保护代理商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及相应的价值分析。本文主要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领域属于比较商法学的范畴。本文首先探寻了有关代理商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在域外各国和地区的发展演进路径,并对各国和地区对于代理商保护的具体态度的不同进行了比较。其次对域外各国和地区有关保护性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实现方式进行了分析。接着对保护性法律制度所体现出的公平价值理念及该理念对于商事代理法价值取向的革新作了论述。最后将研究落脚于我国的实践,对我国立法上对于保护代理商理念和制度的缺失作了评析,并对引入域外的代理商保护法律制度提出了构想。本文认为,对代理商的保护已成为域外立法的大势所趋,其所体现的公平价值应成为商事代理立法的首要价值取向,我国的商事代理立法也应采纳有关保护代理商的法律制度。

郭永强[6]2005年在《代理商基本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代理商制度是在施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十分成熟和完善的法律制度。纵观世界主要几个发达国家,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用法律对代理商制度予以调整和规范。代理商制度源远流长,但其历经千年不衰的最根本原因乃在于其所独具的功能;在商事交易打破地域国别界限、全球贸易走向一体化的态势下,传统的商事交易模式不仅与追求高速、便捷的市场经济交易规则不完全协调,而且也会徒增交易成本,难以实现效益最大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商事代理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亦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同时也给代理制度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新课题。在我国,代理商制度还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对代理商予以调整的法律也不完善,法律调整的“盲区”依然存在。本文以完善我国的代理商法律制度为基本出发点,主要运用归纳和比较分析的方法,详细论述了代理商制度的基本法律问题,并就商事代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容易混淆的概念及代理商的类型等问题进行了专章研究,最后作者提出了对完善我国代理商法律制度的若干设想。 本文内容主体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内容为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及其比较。本部分内容首先从代理的立法理论基础、渊源、分类等方面分别介绍了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基本概况,然后从立法理论基础、代理关系的划分标准、代理法的渊源、大陆法上间接代理与英美法上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代理的异同等四个不同角度对两大法系代理法律制度做了比较研究,最后论述了当代代理法的发展趋势——即两大法系代理法律制度之间互相借鉴,相互融合,国际代理法逐渐走向统一。 第二部分内容为代理商的基本理论问题。本部分内容为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分别介绍了代理商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代理商的作用、代理商的必备条件等,比较系统地介绍了有关代理商法律制度最基本的理论;并就其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关于代理商代理权性质的辨析、代理商法律地位的探讨等问题做了较为细致的理论分析研究。 第三部分内容为代理商与相关概念的比较。本部分内容主要介绍了在日常的商事交易中经常遇到的七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分别是行纪商、居间商、信托商、经销商、包销商、批发与零售商、特许经营商,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将代理商与这几个概念分别做了较为详细的比较和区分,并在每一部分的结尾部分做了小节,提出了作者对相关问

李忠[7]2003年在《国际商事代理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通过对两大法系中国际商事代理的发展历程的回顾和对不同规定的比较,剖析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各要素;通过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并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国际商事代理进行科学的分类,以明确其内涵与外延,总结其不同于国内商事代理和普通的民事代理的法律特点,深入研究我国的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制度。 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特别是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颁行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以来我国国际商事代理制度的成绩与不足,借鉴两大法系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结合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探究国际商事代理法在全球及国内的发展趋势,并据此提出针对性的立法建议。希望我国通过吸收英美法系中关于商事代理的灵活规定,以及大陆法系中法典的成文法形式,以新制定的民法典或者商法典统一商事代理及国际商事代理立法,对各专业代理的特殊行政管理要求则通过单行条例或者部门规章加以规范。在此基础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代理制度体系。

赵雪芳[8]2001年在《国际商事代理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制度的研究评析并结合中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发展,提出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一些建议,以适应我国面临的“入世”形势,使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与国际商事代理制度接轨。 本文由五章组成。 第一章阐述代理和国际商事代理,分析比较两大法系在代理概念和理论基础上的差异,并结合中国实际,对代理及外贸代理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 第二章主要阐述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产生与终止,由于大陆法上的代理理论基础是将委任与代理权区别开来的区别论,其通过委任契约规定来限制代理人的权限,原则上对第三人无拘束力,而英美法上的代理理论基础是本人与代理人的等同论,这种差别造成它们在代理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上不仅在称谓上不同,在实质内容上也不尽一致。 第三章主要揭示国际商事代理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分析比较两大法系、国际销售代理公约及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为英美法中的有关规定比较符合国际商事代理实践的需要。 第四章主要探讨国际商事代理统一法的发展趋势,认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商事代理法律的统一也将势在必行。 第五章主要论述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与完善,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认为首先应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扩张现行民法通则中以大陆法系代理概念为基础的代理制度,以满足我国民商事代理实践的需要;其次,明确外贸代理的法律性质,拟订《外贸代理合同范本》;最后,拟考虑加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使我国的外贸代理与国际商事代理制度接轨。

刘琨[9]2012年在《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商事领域的代理有了长足的发展,贯穿于商事活动的各个环节,在国内商事交易和国际贸易中都广泛采用,代理商亦由此而成为商事交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独立行为主体。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委托而为的、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商事代理制度在实现商事活动各方当事人的互惠、扩展商主体的意思自治空间、促进交易效率并维护交易安全、加速市场经济流转、促进经济一体化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无论是采取民商分立立法例的国家还是采取民商合一立法例的国家,商事代理制度都是私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历史发展的不同、理论基础的不同,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与大陆法系代理制度之间有同也有异,最显著的区别在于英美法系基于“等同论”的理论基础,不问代理的形式如何,而是强调代理权的合法性,把代理人的行为视同为被代理人的行为,代理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大陆法系基于“区别论”的理论基础,把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区别开,注重所为代理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我国由于承袭大陆法系立法模式,以“区别论”为理论基础,且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倾向于认为商事代理是民事代理在商事领域的特别体现,因此在法律中未能体现出商事代理制度的特点,不仅法律内部出现冲突,而且越来越难以适应迅速发展的商事实践。事实上,商事代理作为在市场经济中逐步发展的一种制度,相较于民事代理,在代理权来源、法律责任承担、代理内容、代理人性质等方面均有自己的特点,尤其是商事代理的营利性这一特点,使其从根本上区别于民事代理。以民事代理的视角来处理商事代理中的问题难免遭遇司法上的困境。目前我国的理论研究中有些对商事代理和民事代理未作区分,有些对商事代理的研究多集中于外贸、证券代理等特别领域,未能抽象出商事代理所共同具有的特征,这种情况下从理论分析入手,注重于商事代理自身的优点,博采各国代理制度立法之长,以架构并完善我国商事代理制度意义重大。在理解商事代理时,应把握住代理行为的抽象本质与商事关系的特点这两个方面。鉴于此,笔者提出完善商事代理制度应该以商事代理的营利性特点为核心的观点。笔者采用比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以及概念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归纳分析法、演绎推理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旨在立足于我国现有立法格局及存在的问题,探寻适应我国立法环境和商事实践的立法模式,提出立法建议,以平衡代理人、被代理人、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武日斌[10]2006年在《代理商基本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代理商制度是在施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十分成熟和完善的法律制度。纵观世界主要几个发达国家,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用法律对代理商制度予以调整和规范。代理商制度源远流长,但其历经千年不衰的最根本原因乃在于其所独具的功能;在商事交易打破地域国别界限、全球贸易走向一体化的态势下,传统的商事交易模式不仅与追求高速、便捷的市场经济交易规则不完全协调,而且也会徒增交易成本,难以实现效益最大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商事代理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亦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同时也给代理制度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新课题。在我国,代理商制度还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对代理商予以调整的法律也不完善,法律调整的“盲区”依然存在。本文以完善我国的代理商法律制度为基本出发点,主要运用归纳和比较分析的方法,详细论述了代理商制度的基本法律问题,并就商事代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容易混淆的概念及代理商的类型等问题进行了专章研究,最后作者提出了对完善我国代理商法律制度的若干设想。 本文内容主体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内容为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及其比较。本部分内容首先从代理的立法理论基础、渊源、分类等方面分别介绍了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基本概况,然后从立法理论基础、代理关系的划分标准、代理法的渊源、大陆法上间接代理与英美法上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代理的异同等四个不同角度对两大法系代理法律制度做了比较研究,最后论述了当代代理法的发展趋势——即两大法系代理法律制度之间互相借鉴,相互融合,国际代理法逐渐走向统一。 第二部分内容为代理商的基本理论问题。本部分内容为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分别介绍了代理商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代理商的作用、代理商的必备条件等,比较系统地介绍了有关代理商法律制度最基本的理论;并就其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关于代理商代理权性质的辨析、代理商法律地位的探讨等问题做了较为细致的理论分析研究。 第三部分内容为代理商与相关概念的比较。本部分内容主要介绍了在日常的商事交易中经常遇到的七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分别是行纪商、居间

参考文献:

[1]. 涉外商事代理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谢姝.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2].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制度研究[D]. 杨晓丹. 厦门大学. 2001

[3]. 国际商事代理法比较研究[D]. 孙录见. 西北大学. 2000

[4]. 国际商事代理研究[D]. 李天昕. 山东大学. 2011

[5]. 域外代理商保护之法律制度研究[D]. 沈洵. 上海交通大学. 2008

[6]. 代理商基本法律问题研究[D]. 郭永强. 山东大学. 2005

[7]. 国际商事代理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李忠. 大连海事大学. 2003

[8]. 国际商事代理制度研究[D]. 赵雪芳. 浙江大学. 2001

[9]. 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D]. 刘琨. 中央民族大学. 2012

[10]. 代理商基本法律问题研究[D]. 武日斌.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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