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版权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古代论文,版权保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交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地浸透到社会的各项经济和文化活动中,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其中版权的保护尤为引人注目。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正式实施后,版权保护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版权保护历来被认为是西方资本主义的舶来品,其实,我国是版权的最早产生地,早在宋代就出现了世界最早的版权声明。本文试对我国古代的版权保护作一简要论述。
1 中国古代版权保护的历史演进
1.1 春秋战国至隋唐——版权保护的萌芽时期
版权思想来源于知识产权思想。商周时期,中国的学术思想为“卜”、“巫”、“贞人”、“史官”等奴隶主宗教和文化官员所垄断,使得“学在王宫,私人无著述。”随着奴隶制崩溃,由没落贵族知识分子和小私有者上升起来的知识分子组成的“士”阶层开始出现。“学术下于私人”,这种转变有利于文化的传播和书籍的产生,同时也为知识私有观念的萌发创造了条件。
版权分为精神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版权思想的萌芽在精神权利方面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早期署名权,春秋战国时期,诸子为宣传自己的主张,纷纷著书立说。他们为表明自己的身份或为与其他学派区别,在作品上署上自己或学派创始人的姓名,以表明自己对该作品付出了劳动并承担一切责任。这种署名方式与现代版权中的著名权非常相似。二是对剽窃的态度。剽窃一向为古人所耻。柳宗元曾指责《文子》一书“窃取他书以合之者多。凡孟管数家皆见剽窃。”说明唐代已很重视作者的精神权利。三是校勘书籍、雕刻石经的客观目的。自古以来,一部书在流传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文字或内容迥异的本子,后人进行校勘,以弄清原书本来面目。这种工作在西汉刘向已开始,以后各代相沿不断。这种活动的实质是为了反映原作者的本来思想,客观上是对作者精神权力的保护。这一时期作者视自己的作品为私有物,孕育的仅仅是版权思想的最初萌芽。
1.2 宋代至19世纪末——版权保护的初始时期
宋代中国社会私有制占据了主导地位,这引起了人们私有观念的进一步深化,也促进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一方面教育及科举考试已开始移向社会下层;另一方面雕板印刷和造纸业的发展,使读书人和著书人迅速增多起来,从而促进了图书出版业的发展。一些书商为利益所趋使,竞相翻刻,导致了图书质量的下降,从而迫使一些人在出书时特地申报上司备案,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所刻印书籍的版权。正是由于以上这些因素,导致了版权思想的产生。
南宋中期,四川眉州人王称在他所写的《东都事略》中反映了版权保护思想。该书第一次刻印在南宋光宗冶熙年间(1190~1194年)。其牌记曰: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这是迄今发现我国最早的印在书上的版权保护文字,表明一是私刻,二是已经官府批准,获得专利。
南宋嘉熙二年,祝穆《方舆胜览》宋原刻本的自序后有《两浙转运司录白》,指出不仅将版权印于书前,并于当时各主要雕书出版地张榜公布,晓喻各书。“……乞给榜下衢婺州雕书处张挂晓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陈告,乞追人毁版、断治施行……。”这种由政府出面并通过发布文告形式保护版权的做法,实际上已是法律的体现。
至明清时期,一旦发现翻刻,便可告到官府立案查办。如曹士珩《道元一气》,明崇祯刻本。书前有告白:“倘有无知利徒,影射翻刻,誓必闻之当道,借彼公案,了我因缘”。告白中著者表露的那种理直气壮神态,给当时社会禁止翻刻的风尚作了形象的注释。再如:李汝珍《镜花缘》,清道光元年刻本,书前有“道光之年新镌,翻刻必究”字样。此后,“翻刻必究”成了我国维护版权的专用术语。
这一时期作者的版权思想,已由萌芽趋于成熟,他们要求享受应有的精神及经济权利,请求政府用法律加以保护,这是中国出版史上版权观念的真正开始。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政治气候,翻印必究,只不过是装饰牌记的空文。
1.3 19世纪末——1919年,版权保护的过渡时期
自鸦片战争之后,西方经济、科技、文化的入侵使中国资本主义得到一定发展。生产力的提高使书刊印刷更加有利可图,维护版权的要求更加强烈,一方面,作者不愿让出版商独吞厚利,提出分享利润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使用新的印刷设备和技术,使盗印轻而易举,出版商为了不让翻印者截夺财源,也提出了保护其出版权的要求。整个社会形成了以保护作者为核心的版权立法的广泛呼声和舆论压力,清政府借鉴西方的版权制度,开始了版权保护的实践活动。
光绪年间,清政府宣布了对一些团体出版的版权保护。光绪二十九年,江南分巡针对南洋公学译院译印的60余种书而发布的告示,第一次提出“保版权”的明确概念。1903年,《浙江潮》编辑所翻译的《社会主义精髓》译本的版权页上,印有“版权所有”的方框图案标志。同年10月,严复译的《社会通诠》出版,为此,他与商务印书馆签订了中国第一个版税合同,此为我国出版立法的先声。
20世纪初,经过版权保护的实践与理论的长期酝酿,在国内社会舆论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压力下,清政府于1910年颁布了中国第一部版权法——《大清著作权律》。该法对于著作权的概念、范围、呈报义务、保护期限、侵犯处罚等作了规定。《大清著作权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版权揭开了新的一页。
2 中国古代版权的特点
版权产生于中国古代文明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于漫长的封建专制制度之下,一方面已大致具备了现代版权概念所包含的基本要素。如通过政府立案,保护著者的精神和经济权益,必要的制裁措施等。另一方面,它又是不完备的,无论就其动机、手段、形式或内容等诸方面而言,都有别于近代源于西方的版权概念和制度。带有民族的、文化的及时代的烙印,具有自身的特点。
2.1 版权保护的目的
与西方各国相似,中国古代版权的主要着眼点在于保护著者个人的权益,特别是经济权益,申请禁止翻刻的理由多是“积发辛勤”“所费浩翰”“用款尤巨”,一旦被翻刻则“徒劳心力,枉费钱本,”得不偿失。
当然,著者对精神权利的保护也不乏其事其人。如南宋段维清向国子监申请《丛桂毛诗集解》的版权,理由是该书系有关道德的书,怕别人翻印时有所删改。另外,我国古代版权实例中,不仅象西方近代版权法所强调的那样,包括了许多利己的内容,更含有不少利他的因素。元刊《古今韵会举要》的出版者因“窃恐嗜利之徒改换名目,节略翻刻,纤毫争差,致误学者”而提出版权要求,提醒买书人鉴别版本优劣,谨防假冒。
2.2 保护对象
我国古代申请版权的基本都是私人,保护的对象也都是自己或亲友的著作,且多限于一种书。到清末光绪年间才出现了团体刻书申请版权的现象,保护对象也变为数量众多的译作。
另外,版权的转让在我国古代也是被允许的。如段武昌《丛桂毛诗集解》翻印权仅授予其侄子段维清,经段维清同意,罗樾得以印行此书,并可禁止他人翻印。
我国古代,版权的拥有或转让,多表现为一书版片所有权的拥有与否,谁拥有板片,谁就有了出版该书的基本权力和条件。因此,板片实际上起着版权证书的作用,主人随时可以利用手头的板片重新印行,这是中国古代版权的一大特点。这种习惯至今沿用。一些出版社借用明清时代的板片印行古籍时,均按规定向板片所有者交付一定比例租金。
2.3 版权方式
在版权的形式上,有关文字多在书本内写明,并常出现在书的牌记或序文中,文字也较简明醒目。如“已申上司,不许覆板”,“翻刻必究”之类的文字,这与现代版权形式相差无几。在实施方法上,一般经报请当地官府批准备案。官府批准的版权具有法律效力。若发现有人违禁翻刻,便可对簿公堂,进一步处置就是“追人毁版”了。版权保护还可以以政府文告形式晓喻天下,保证版权在尽可能大的区域范围内得到有效的宣传和落实。在这种形式下,版权法的效能愈显突出。
我国古代版权以其独有的早创性、连续性和许多可贵的特色,在世界版权史上留下了光辉的记录。
(收稿日期:199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