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取过去教训,实行分业经营”--台湾金融风暴的成因及启示_金融论文

“记取过去教训,实行分业经营”--台湾金融风暴的成因及启示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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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是台湾金融业的又一个多事之秋。继上半年台阳建设财务公司丑闻和丰原市农会挤兑风波后,7月29日和8月5 日又相继发生彰化第四信用合作社和国际票券金融公司两起金融风暴。时隔不久,9月21 日桃园县中坜农会信用部挤兑风潮又起。这一系列由金融舞弊丑闻引发的金融风波造成岛内金融市场动荡不安,资金外流,新台币贬值,暴露出台湾金融体制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这一系列问题是近十年台湾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产物,对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对解决我国当前金融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台湾以银行全能化为特征的金融自由化进程

六十年代以来,台湾依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金融体系。银行根据业务内容分为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主要从事短期信用业务,也能投资票据、债券,代销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和股票,或自营股票业务。专业银行分为五类,分别面向工业、农业、不动产业、进出口和中小企业,为其提供中长期信用服务。储蓄银行实际是各银行独立的储蓄部,可投资于各类证券。另外,信托投资公司能兼营所有证券及相关业务。各保险公司票券金融公司和证券交易公司分别从事保险、短期票券买卖和证券交易业务。

虽然台湾金融体制的建立基本上遵循了分业经营原则。但由于法律上的漏洞,金融市场上也存在着一定的混乱状况。如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可设储蓄部和信托部从事证券、信托业务。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浪潮袭卷全球,金融需求的多样化和技术的不断革新促使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各金融领域的界限逐渐模糊。美日相继放松了对金融业务范围的管制,欧共体也实行了向法国金融银行靠拢的金融整合。在这种情况下,台湾逐步实行了金融自由化改革,放宽金融管制,开放新银行的设立,允许银行开办更多的业务种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长短期金融业务混合

原来只能经营短期信贷的商业银行被准许办理长期放款业务;原来只能经营专业中长期信贷的专业银行也被准许接收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和办理外汇业务。这样,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区分的基础不复存在了,两者都可经营各种长短期信用。

2、银行直接兼营长期证券业务

根据1988年修定的《证券交易法》和《证券商设置标准》,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兼营证券承销、自营和经纪业务,并可为证券发行进行融资。由于这一措施的施行,到1994年4月,对于债券, 台湾几乎所有的银行都可承销、自营、经纪,而信托投资公司也可承销和自营;对于股票,一般银行均同时兼营承销及经纪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则兼营承销和自营业务。在股票交易市场上,已有7家银行办理经纪业务;1家信托投资公司办理经纪业务;5家办理自营业务。另外有17 家银行已获得办理上市股票融资业务。

现在,台湾依然禁止银行自行买卖未上市股票,禁止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同时拥有股票自营商及经纪商执照,但台湾的证券市场已呈诸候争霸之势,银行、证券、信托三业已没有明确界限,商业银行已成为“准金融银行”。

3、银行参与短期票券业务

1976年至1978年台湾成立了“中兴”、“国际”、“中华”三家短期票券金融公司,专门从事短期票券的签证、承销、经纪及自营业务。实际上,这三家公司在成立时就由各银行持有30%左右的股份。1992年起台湾开放短期票券市场,允许银行信托部办理签证和承销。目前,各银行利用其资金优势占领了相当比例的短期票券市场,三大公司面临被架空的境地,何去何从尚在各方争论之中。

4、银行兼营保险经纪业务

根据台湾《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管理规则》规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可兼营保险经纪业务,但不能签发保险单。现在已有13家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开办了财产保险经纪业务。另外,中央信托局可经营全面的保险业务。

5、银行瞄准期货市场

根据1992年公布的《国外期货交易法》,金融机构经核准可兼营国外期货经纪业务。在岛内金融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已有十多家银行提出了国外期货经纪的申请。

(二)金融自由化的危害及教训

随着一系列自由化政策的实施,台湾的金融业出现了大溶合的趋势,特别是原有的商业银行和投资公司,日益向金融化的“金融百货公司”发展,并与企业结成关系密切的联系网。大型财团也借机凭其宠大的财力不断介入各金融领域,形成超级金融集团。许多企业集团同时拥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等关系企业。俨然独立的金融王国。如国民党财委会通过中央、启圣、光华、建华等投资公司设立了各种金融企业8家, 其业务范围覆盖了几乎所有的金融领域。富邦企业集团则设立了6家金融企业。 我们所熟知的统一集团也拥有万通商业银行和统一人寿保险公司两家金融机构。目前,台湾五大财团共拥有28家金融企业。

与此同时,岛内产生了基层合作式的“金融怪物”——信用合作社和农会信用社。它们能经营类似银行业务,却不直接受银行法约束,往往被地方势力操纵。财经部、中央银行、合作金库三方推诿监管责任,使之成为滋生金融丑闻的温床。

以银行金融化为特征的自由化政策给台湾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特别是超级金融集团的形成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由于各财团的关系企业之间的资金约束、人事安排、信息传递等方面联系密切、关系复杂,往往为了集团利益而欺骗公众和政府,进行违法交易,各种金融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如1990年,仅台湾四大证券公司就发生86起违法案件,涉及金额471亿元。1994年又发生宝岛银行与日盛证券公司的地下交易丑闻。 及至今年,金融风波更是层出不穷。

超级金融集团操纵金融市场大搞违法交易的后果极大地刺激了公众的投机心理,吹起了“泡沫经济”。1986年至1990年五年中,台湾股市开户人数从47万户猛增到460万户,每日成交额从23亿元增加到2000 亿元,虽经1987年10月与1988年9 月两次崩盘, 1990 年2 月股指仍冲破12600点。与股价相呼应的是房地产价格的飞涨。1987年至1988 年一年间台北房屋平均单价上涨了450%左右,地价随之猛涨。1990年3月开始金融当局被迫采取全面紧缩政策,股市一蹶不振,泡沫经济终于破灭。

台湾泡沫经济的产生有其内在动因,即国民储蓄长期大于投资而形成大量过剩流动性资金。但更根本的原因还在于金融体制的弊端,即大溶合的混业经营机制。特别是纵容了银行为高额利润所吸引向高风险的证券市场投资,使之不能发挥正常的资金中介功能,有效地引导民间储蓄进入产业投资,实现货币运动的良性循环,而是通过各种渠道把资金引入股票房地产等投机活动。银行成了把过剩流动性资金转化为经济泡沫的传导中介。更为严重的是,银行直接参与证券交易和信托投资活动在金融市场还具有效果上的放大作用。银行作为信用的代表,其经济行为往往具有示范效应。正如美国经济学家丁·K·加尔布雷斯所说, 人们总是“认为谁掌握的固定资产和收益率资本越多,其关于金融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悟性就越深刻”。因此银行的操作会导致公众的跟随行动,造成连锁放大效应。特别是当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进行内线交易而操纵市场,制造假象时,更会吸引成千上万的分散投资者见风使舵,一旦判断失误就会造成全面动荡,引发金融危机。

由资金不能顺利地流入生产部门而导致经济虚假繁荣的现象并非台湾独有,历史上的意大利、荷兰、英国、美国、日本等国都出现过这一现象。而它们的形成经过也是相似的,即依靠工商业霸主地位而成为金融霸主,又由于资金持续地由工商业向金融业转移而在工商业的逐渐衰退中继续保有金融优势,最后由于缺乏强大工业基础的支撑,金融霸主的地位也动摇了。由此说来,忽视工商业发展的金融优势是以牺牲国民经济发展后劲为代价的。而控制资金流向是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一定时期社会资金总是有限的,资金投入向哪个部门倾斜应该会刺激哪个部门的发展,相对地抑制其它部门。保证工业的主导地位是被普遍接受的观点,而如何将充足的资金引入生产部门则有很大的操作难度,需要冷静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当各种金融投资热火朝天时,要做到不为眼前利益所动,不火上浇油则需要有健全的金融体系、完善的金融法规和灵敏的调控手段。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主体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采用全能制还是职能分离制,银行应该充分考虑哪种体制更能有效地执行金融调控政策,保持货币资金合理的总量和流向,把银行的自身利益目标控制在国民经济宏观目标之下,在保证工商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满足金融业的利益需要。

(三)冷静分析,走我国自己的分业经营之路

现阶段,我国制造业总体上还不发达,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也还难以居于世界领先地位,而股票、期货、房地产的热浪已经几起几落,不少学者及时发出了防止我国经济泡沫化的警告。为了保证物质生产部门,特别是瓶颈部门的资金供应和有效使用,规范金融秩序,避免过度金融投机,最近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确定了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的原则,界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但我国的证券、信托业是在近十年间从银行业脱胎而来,因此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长期以来处于混业经营的状况。银行或者运用自有资金直接经营信托、证券等业务,或通过附属的信托、证券、房地产信贷等部门拆借资本间经营此类业务。近几年的股票热、房地产热与银行资金大量违章折入都有直接联系。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银行忽视了从信贷业务出发,发挥自身职能,而是从本单位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热衷于搞跨业经营,利用混业经营的不规范状况,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银行业务范围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界定也助长了违章经营,使银行业务、机构、资金、人员长期缺乏严密监管。

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商业银行法》的分业经营原则,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金融业的内部操作上应有一个平稳过渡、逐步到位的过程。银行必须同不允许经营的业务彻底脱钩。银行全资的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应予以撤销,有关的资产负债并入银行;合资的公司要逐步转让其股份,设立严密的防火墙,切断信息和人员流动的非正常渠道。

第二,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要深化企业改革,理顺银企关系。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长期拖欠银行巨额贷款,造成银行经营效益不佳是银行为资金另谋出路的重要原因。这部分贷款对银行和企业都是沉重的包袱,而有些企业采取划小核算单位等手段“弃债”更使银行不堪重负。专业银行要真正商业化,就应该从满足资本的增值需要出发开展业务。银行如果不能从信贷业务中实现合理利润就必然要不择手段渗透到其他有利可图的领域。因此,银行家正常经营,必须以企业规范有效经营及其高度的商业信誉为基础。二是要继续健全法制,对有关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做出具体规定,使模糊范围清晰化,避免出现分而不离,若即若离的现象。《商业银行法》只是确定了一个总的法律原则,在有些方面还不够明确。如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股票业务”就比较笼统。首先是“股票业务”的范围不明确,商业银行不准经营股票承销、经纪、自营业务,而股票代理销售、股票保险箱服务、股票抵押贷款业务是否在禁止之列呢?其次是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准经营股票业务,而其海外分支机构能否经营呢?如果可以,则上级行与其海外机构关系如何调整呢?又如国家规定商业银行可成为上市公司,则上市的商业银行如果回购自己的股票应如何处理?对于这些,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制、细化规章,使分业经营真正有法可依,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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