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铁路是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铁路建设项目对于完善铁路网结构、拉动内需、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文章针对我国当前的大型铁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程序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问题,浅谈了笔者的粗浅认识,探析了解决土地征收程序存在问题的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大型铁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程序;问题
一、前言铁路建设项目,尤其是大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涉及到个人、集体以及国家三者的利益,一旦处理不当势必会损害三方的利益,影响土地征收的正常进行以及项目建设进程。目前,大型铁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程序中存在一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铁路建设项目的进程,还容易引起人民不满,甚至危害社会稳定。因此,土地征收程序的完善已经势在必行。
二、大型跌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公共利益认定范畴模糊,缺乏公共利益事前审查。虽然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都做出了“只有当符合公共利益需求时,才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规定,但是法律上对于公共利益的定义都采用原则化的描述,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范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立法上的这些灰色地带给大型铁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权滥用提供了肆意生长的空间。此外,我国在公共利益认定方面存在缺陷,例如,我国大部分地区在征收程序中都需要通过特定的环节,对申请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进行审查与认定,对于征收基础性与合法性的公共利益缺乏独立、有效的审查认定程序,被征收人没有任何途径可以参与到公共利益的审查、认定环节,公共利益的认定表现出征收机关“一言堂”的显现。
(2)被征收人知情权和中立评估机构的缺失。大型铁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通常由集体组织参与,而被征地人通常处于“被代言”状况,导致作为与征地行为存在切身利益的农民来说,虽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在征收过程中经常呈现“村干部决策多、农民参与少”的问题。同时,公告程序不完善,被征收人知情权严重丧失,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门在下发工作通知时,通知的内容依然局限于安置补偿标准、面积、征地范围等内容,缺乏统一的公示期限和内容,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相当有限。此外,缺乏中立评价机构,这是导致补偿安置方案机制不健全的主要原因,因为中立评价机构的缺失,导致在协商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始终处于强势地位,更多的考虑自身的利益,并尽可能的压低补偿价格,这是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损害。
(3)补偿措施不全面,司法渠道的缺失。
根据现行法律,被征收人既有参与公共利益决策、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又有对公共利益审核结果提出请求复议、异议以及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目前被征收人只能无条件、单方面的接受公共利益的决策。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对于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救济措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第三款:“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只能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决策。”但是对于裁决结局以及裁决之后财务的救济方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保证。
三、解决大型铁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程序问题的对策(1)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完善。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完善时降低矛盾的主要措施,我国相关部门近年来对征地拆迁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进行不断的修正与完善,例如《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的相继出台,有效的弥补了现行土地征收程序中存在的不足。当颁布了土地征收法律法规之后,还应该增强正受着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保证公正、公平、合法的基础上,既应该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又应该强化与被征收者的沟通和交流,让被征收者了解征收的决策、执行依据、步骤等信息,这对于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以及促进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加强土地批复工作。土地批复是保证大型铁路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开始的重要条件。因此,铁路建设项目在设计初期,政府部门应该对建设用地进行正式批复,保证项目按照计划开工,不能出现为了保证国家工程的铁路建设而“特事特办”、“一路绿灯”等现象。同时,为了保证土地征收批复能够顺利进行,铁路建设部门应该增强项目建设研究,制定内容完善的土地报件,这样能够保证铁路建设用地快速的正式批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3)创建专业机构。土地征收是大型铁路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土地征收进展的快慢直接决定了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工期以及施工进度。通过创建专业机构,一方面解决公路、道路改移以及其他与交通相关的专业和技术的问题;另一方面重点解决土地征收对农民生活、生产造成影响的问题,实施合理的土地补偿以及协调土地纠纷,妥善的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因此,该专业机构的人员应该既应该重点学习土地拆迁的法律法规,例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公路法》、《铁路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还应该懂得铁路建设的概预算、房建、电力、通信、桥涵、线路、路基等专业知识。
通过创建征地拆迁专业结构,并与政府、被征收人协调关系,对于保证大型铁路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大的帮助。
(4)合理补偿。大型铁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耕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政府以及铁路建设单位必须基于被征收人足够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青苗补偿费、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等;其二,住宅安置费,住宅补偿费必须根据村民宅基地以及建筑可以参照的一些标准,然后综合考虑当地的消费水平基于合理的补偿;其三,针对土地征收费用应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后的3 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
四、结束语总而言之,铁路是我国重要的基础建设工程,土地征收问题是影响大型铁路建设项目顺利施工的重要因素之一,解决土地征收问题已经刻不容缓。因此,针对土地征收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应该不断的完善政府法律法规、加强土地批复工作、创建专业机构以及合理的补偿,科学、合理的解决大型铁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矛盾与问题,进一步的加快我国大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1]杨林海.浅谈大型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若干问题[J].甘肃科技,2010,26(14):5-7.[2]张童.论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1,(3).[3]马小燕.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程序探析[D].华东师范大学,2012,(5).[4]潘奕帆.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研究[D].郑州大学,2011,(4).
论文作者:王壮志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建设标准化》2015年5月总第198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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