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协助研究

刑事司法协助研究

陈沛林[1]2008年在《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现状与展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内地及中国其它地区的刑事司法协助实际情况作本地性实证研究,并论述加速这方面发展的法制上、政治上及实质上的迫切性,认为可以化整为零,分别签订移交逃犯及犯罪得益、互相承认判决等各项协议,并尽快设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联络机关。

李庆明[2]2009年在《一国两制下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文中提出内地与港澳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理论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其中,举办过叁次影响较大的专题研讨会,出版了一些专题着作,产生了一批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目前,对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特征、产生原因、原则、模式、内容等方面。研究成果精品不多,也没有很好地反映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跨学科特点。未来的研究应在研究方法、范围、如何更好地利用国际条约来调整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系、如何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规范化提供理论支持等方面多加注意。

王建林[3]2016年在《社区司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区是人类聚合的场域,蕴含了人类生活的本质关系。人们在社区和社会活动中的冲突和矛盾,大部分会转变成纠纷,有的会演变成社会问题。为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需要从根源上预防和解决这些纠纷,而司法则是法理社会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和方式。因此,社区、纠纷、司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关系。社区司法在社区产生、发展,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也决定了社区在社区司法中的基础性地位。社会现代性进程的偏差,工具理性主义的膨胀,现代批判理论和后现代理论对现代理性的批判与解构,促使人类社会的现代化关注人文理性,关注作为社会缩影的社区。从社会回归社区,是人类发展的人文化,也使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得以勃兴。建立在工具理性基础上的现代司法重新审视决定型司法,人类历史传统中合意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影响并促进了现代司法的多元化和多样性,ADR运动和恢复性司法也蓬勃发展。在传统司法应对社会需求乏力,对社区层面的犯罪和纠纷应对失灵的困境下,社区司法首先在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领域兴起。社区司法理念从最先实践的警务领域扩展到检察、审判领域,并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形成了一场社区司法运动。社区司法是由司法机关主导并在社区内开展的,在社区居民、社区组织、政府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参与下,通过解决社区问题,处理轻微犯罪和化解纠纷,预防犯罪和纠纷,促进社区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的司法理念和方法。中外社区司法的理论基础尽管存在语境和表述上的差别,但深入探究可发现,两者存在不谋而合之处。“破窗”理论、社区增权理论、问题导向和问题解决理论、和谐社会理论,是社区司法的共同理论基础。社区司法实践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是社区参与原则、问题解决原则、沟通合作原则、司法便民原则、司法个别化原则、注重结果原则。在司法功能上,社区司法不是对传统司法的取代,但在传统司法应对失灵的基层司法领域,社区司法能以积极主动的司法方式,发挥预防犯罪和纠纷,化解纠纷、修复微观社会关系,宣传法制、提供法律服务,教育社区居民,整合社区资源和力量,促进社区建设的功能,能兼顾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弥补传统司法的不足。社区司法的基本程序包括了筛选程序、处理程序和执行程序,程序上不同于传统司法的主要特点是程序的非对抗性和替代监禁的处理措施。在实践上,国外社区司法以问题解决、社区参与、伙伴式合作关系为基本特点,积极主动地在社区内发现社区的需求、问题及其原因。对影响社区生活质量的轻微犯罪,采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非监禁性替代措施予以处理;对轻微犯罪以外的其他纠纷,主要以调解的方式予以化解。社区司法通过解决问题,改善社区秩序,预防犯罪和纠纷,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在国际范围内获得了认可。中国社区司法在传承了中国传统社会优秀文化,秉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础上,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通过司法进社区,以派驻社区检察室和社区检察官,社区法官、社区法庭等形式实行诉调对接,把法律监督职能和司法审判职能向社区延伸,切实化解了基层社会的大量纠纷,预防了犯罪和纠纷、维护了社区秩序,并已在国内全面展开。但中国社区司法实践存在着社区参与不充分、多方合作机制欠缺、官方对社区司法的权力渗透有余支持不足的问题。在未来发展中,社区司法应当以“国退民进”为进路,定位于积极主动、调整微观社会关系、合意解决问题或纠纷的司法类型,以弥补传统司法。鉴于社区司法的兴起和对传统司法的辅助和补充作用,社区司法将对现代司法的发展框架产生影响。现代司法应当以传统司法与社区司法分层发展,双轨并存为框架。在这一框架下,传统司法负责调整宏观领域的社会关系,处理严重犯罪和重大或复杂的纠纷;社区司法负责调整微观社会的社会关系,处理社区层面的犯罪和纠纷。这样,传统司法与社区司法两者相辅相成,有利于现代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尹琴[4]2014年在《中国·东盟刑事司法协助实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中国和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双边人员来往更加频繁,湄公河流域国家间跨国犯罪渐渐成为困扰双边民众生活与双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与东盟联合打击跨国犯罪的刑事司法合作机制已经落后于现实需求,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无论是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我国与东盟成员国间的刑事司法协助亟待完善。湄公河惨案发生后,在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中、老、缅、泰之所以能够密切合作,主要得益于我国与这些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国际警务合作的结果,得益于近年来我国不断增强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展示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的优势。同时中老缅泰四国合力建设安全执法机制体现了各国共同维护地区安全的美好期望。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与东盟的跨国犯罪现状的分析,中、老、缅、泰四国对湄公河惨案发生后的侦查、抓捕与审判过程以及相互间的刑事司法及执法合作现状进行分析研究,以期探讨完善我国与东盟成员国间控制跨国犯罪的刑事司法合作体系。全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引言主要介绍该篇文章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意义、研究创新点以及研究方法。正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以及中国与东盟国家签订的多边双边条约和合作协议做了详细阐述。并且详细论述了中国与东盟国之间犯罪的现状。列举了中国与东盟之间常见的跨国犯罪类型,如武装贩毒集团跨国犯罪、洗钱犯罪、跨国贩卖妇女儿童犯罪以及电信诈骗犯罪。其次,概括了中国与东盟之间跨国犯罪的特点及其危害性。接着论述了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司法协助的现状,主要是法律依据、双方取得的成绩与在司法协助过程中的不足。第二部分介绍湄公河惨案在中老缅泰四国间进行域外侦查、调查取证、联合抓捕、审判等动态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的、详细的过程。重点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是否数罪并罚、非法证据排除、外国证人出庭作证以及量刑展开。第叁部分以湄公河惨案为例研究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意义。案件对证据的转化以及运用的积极意义,包括泰国、老挝警方提取的证据的交换和转化运用外国证人出庭作证及保护,涉外刑事案件证据的联合调查、外籍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权利保障的分析、惨案发生后中老缅泰四国联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建立及对湄公河流域执法的影响。第四部分提出完善中国—东盟各国刑事司法协助的几点思考。分别是完善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规定,包括完善中国与东盟国已有条约、明确政治犯的概念、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建立跨境犯罪侦查处置的司法机制,包括建立跨境监视机制、跨境追捕制度;建立大湄公河区域联合执法区的设想,包括拓宽联合巡逻执法安全合作国家范围、规范联合巡逻的执法程序、明确联合执法的打击对象、构建大湄公河区域情报和信息交流网络以及规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明确域外调查的适用条件和域外调查的不足及其应对。最后一部分是结语,指出中国与东盟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加强合作与完善司法协助体系。

杨光[5]2007年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及在我国的实践》文中研究表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国家关系的重要内容,是一国司法权的有效域外延伸,具有重要的外交价值和司法价值。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的研究,对于指导我国对外刑事司法协助和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述,介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特征、原则及国内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和发展;第二章介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形式,即初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形式、引渡、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外国生效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刑事司法协助组织等。第叁章介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程序、法律调整形式和国内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立法模式,提出在借鉴先进国家经验基础上建立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体系。第四章介绍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特别是针对引渡问题加以重点说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主权国之间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或双向互惠原则,协助或代为履行一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或刑事实体权利的活动。从协助的内容、适用的条件和程序等角度,可以将其归纳为六大类:文书送达、信息通报、调查取证、引渡、刑事事件的诉讼转移、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作为诉讼行为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具有本身所特有的叁大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协调;条约义务与互惠原则相互补;司法审查与行政审查相互统一。

冯俊伟[6]2015年在《域外取得的刑事证据之可采性》文中研究说明在打击跨境犯罪及犯罪分子的跨国流动中,域外取得的刑事证据在本国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域外取得的刑事证据之可采性判断遭遇的最大难题是各国刑事司法主权的隔阂,具体立法层面牵涉法律依据重迭、证据规则多元、权利保障差异等多重因素。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演进来看,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存在程序优先于实体、实体优先于程序、"程序—实体"二元分立、替代性解决方式四种立法思路。我国立法、司法中采取的真实性审查方式忽略了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为了促进对跨境犯罪的打击和跨境追逃工作高效、有序的展开,我国相关立法应予完善。

郑白雪[7]2015年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香港和澳门的回归以及海峡两岸正式实现叁通,两岸四地各法域之间在方方面面的往来日益频繁,四地的人员交往也逐渐增多,但随之而来的跨境犯罪也经常发生。如何才能使各法域在惩治跨法域犯罪过程中顺利地进行司法协助,就成为摆在各个法域面前的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由于各个法域各自法律制度、司法制度不同导致的各方面的冲突和歧见,以及目前我国关于规范四法域间司法协助的协议屈指可数,使得它们在开展刑事领域的司法合作活动过程中困难重重。因此,通过完善相关立法使我国四法域在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规范化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对我国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进行了简要的概述,主要论述了它的产生、内涵、基本原则和其主要内容。其次对国外比较典型的几个国家(英美法系的美国和澳大利亚及大陆法系的德国)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模式进行了考察,并简要对其进行了评析。然后笔者分析了目前我国四法域进行司法协助的现状并且重点分析了目前我国各法域在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些困境。最后笔者分析了使我国四法域间的司法协助规范化的必要性并对如何使其规范化进行了宏观思考,还分析了我国应选择何种模式来规范我国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并此基础上提出了使其规范化的措施。

赵秉志, 黄芳[8]2003年在《香港与外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研析》文中提出一、前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为有效制裁国际犯罪行为,依据国际条约规定或双边互惠原则,直接或在国际组织协调下进行的刑事司法互助,代为履行一定诉讼事务的司法制度。一般情况下,只有国家或作为国家代表的中央政府才有资格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议,地方政府一般无此权力。但是,中国实行的"一国两制"基本制度赋予了香港高度的自治权,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赋予香港的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为保持香港

刘鹏[9]2015年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警务合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一国两制叁法系四法域”的格局下,有效地查处及预防跨法域及互涉犯罪行为,成为两岸四地各警察机关共同关注的话题。与此同时,各法域之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也以各种方式和途径悄然展开。其中的大部分内容,都与各法域的警务活动密切相关。这是区际警务合作进入理论研究视野的基本前提。不容回避的问题是,目前我国仍没有建立起区际警务合作的健全机制,甚至连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都没有达成。由于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我国的区际警务合作活动表现出随意性及不稳定性,且合作内容粗疏,合作进展缓慢。这种司法需求与理论研究的不对称性确定了对中国区际警务合作进行探讨的内在价值。本文就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产生基础、基本内涵及特征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本文对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模式选择展开研讨,并进而框定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具体内容,从而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勾勒出清晰、完整的框架。首先,本文厘清了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基本问题。在分析研讨了区际警务合作产生的实践及法理基础后,从关键词入手,对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内涵及其外延进行界定。本文认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系指在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警察机构之间为防控和打击刑事犯罪而相互给予支持、便利与援助的警务活动。在此前提下,本文对与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相关的若干概念进行对比分析,从而使区际警务合作获得独立的品格及清晰的定位。其次,本文在对区际警务合作的基本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对其自身表现出来的独有特色展开研讨。本文认为,区际警务合作在产生的历史、法文化背景均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殊性,同时,在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上,亦具有其他类型的司法合作所不具有的独特路径。此外,区际警务合作属于司法性质的活动,并在纵向和横向的角度中反映出合作的动态性特点。再次,本文对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框定。构建区际警务合作运行机制的前提是对基本原则的确立,而界定基本原则的前提则是厘清界定思路与方法。本文在对学界既有观点进行述评后,认为应该以普遍性和全局性、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的方法来完成这一论述。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一国两制”原则、各法域平等原则、务实高效原则、保障人权原则、有限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可以构成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基础。其中,本文重新探讨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在“一国两制”方针下,两岸四地之间形成主权与治权既相对统一又相对分离的局面。因此,要将“两制”置于合适的地位,避免因一味强调“一国”而导致在警务合作中出现不必要的阻碍。复次,本文认为,在区际警务合作的规范化及制度化进程中,关于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模式选择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对其他复合法域的区际警务合作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并借鉴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既有经验,认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必须要区分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的不同模式与进程。其中,内地与港澳应首先签署相关刑事司法协助的框架协议,而后通过个案协助的模式解决具体问题,例如警务合作的措施和步骤,待时机成熟时,就达成共识的合作领域签署双边协议。内地与港澳的警务合作进展到相对成熟、完善阶段后,即可通过统一立法的方式实现内地与港澳警务合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至于大陆与台湾之间的警务合作,由于框架协议——《南京协议》的既存事实,可进入全面落实《南京协议》的阶段,在实践中解决协议未及的问题,并最终通过议定书、补充协议及修改协议的方式实现大陆与台湾区际警务合作的规范化及制度化。最后,本文认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属于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包含着刑事司法协助不能涵盖的内容。本文将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内容总结为:区际刑事案件移管、协助送达刑事司法文书、区际刑事调查取证、区际逃犯移交、区际犯罪资产的移交、区际刑事情报、信息的互通、区际警务培训合作。在对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内容的论述中,对其中争议颇大的有关类罪犯罪人的移交问题,本文认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要坚持“双重犯罪”原则;“军事犯不移交”原则、“政治犯不移交”原则无必要出现在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事项中;对于死刑犯及本地居民是否移交的问题,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符合相关事由的情况下,不排除移交的可能。

王大为, 黄慧霞[10]2011年在《论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创新》文中认为两岸四地自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叁十年以来,对治理跨境犯罪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这其中一些法律制度的创立,标准与规范的确认,执法工作机制形成以及司法实践中处置手段与方法运用已呈现雏形,并具有了自身的特色。但面对不断升高的两岸四地犯罪状况及其导致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两岸四地有必要进行通盘考量,借鉴有关的历史与现实经验与教训,积极创造条件,探索一些有效解决的最佳途径,使协助与合作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现状与展望[J]. 陈沛林. 法学杂志. 2008

[2]. 一国两制下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 李庆明.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09

[3]. 社区司法研究[D]. 王建林. 南京理工大学. 2016

[4]. 中国·东盟刑事司法协助实务问题研究[D]. 尹琴. 昆明理工大学. 2014

[5].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及在我国的实践[D]. 杨光. 吉林大学. 2007

[6]. 域外取得的刑事证据之可采性[J]. 冯俊伟. 中国法学. 2015

[7]. 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D]. 郑白雪. 河北大学. 2015

[8]. 香港与外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研析[J]. 赵秉志, 黄芳. 法学家. 2003

[9]. 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警务合作研究[D]. 刘鹏. 吉林大学. 2015

[10]. 论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创新[J]. 王大为, 黄慧霞.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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