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监管:我国场内衍生品监管模式的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场内论文,衍生品论文,模式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世界场内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趋势
(一)衍生品交易所竞争加剧,交易所纷纷通过公司化改造、并购等手段增强竞争力
信息与网络技术的不断引入,使场内衍生品及其交易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衍生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打破了交易所空间有限及活动范围的地域限制,交易所的竞技场所扩展到了全球。在地域限制被突破、直面国际竞争的条件下,各交易所为了能把握市场机会,培育竞争优势,纷纷对传统的会员制进行改造。公司化改造使交易所融资能力得到增强,并提高了决策效率和反应速度,增强了交易所的竞争力。
其次,交易所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得到增强。为了充分利用这些效应,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竞争力,交易所并购事件不断。例如,2002年巴黎、阿姆斯特丹、布鲁塞尔、里斯本证券交易所和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所共同组建泛欧交易所。这一系列强强联合使得这些交易所自身实力大大加强,并向CME和CBOT两大老牌巨头发起挑战。在交易合并潮流的驱动下,交易所的规模日益庞大,交易品种日益综合化。规模成为交易所参与国际竞争不可或缺的支撑要素和竞争力来源。
(二)场内衍生品品种创新速度加快
作为交易所竞争加剧在产品竞争方面的表现,场内衍生品品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首先,场内衍生品的品种日渐多样化。在金融期货及相应的期权在美国出现后,场内衍生品的创新步伐就没有停止过,此后形形色色的期货、期权品种不断加入到场内衍生品的行列之中,比如商品指数期货、天气期货、宏观经济指数期货、巨灾风险期货、房地产指数期货、排放权(Emission)期货等等,极大地扩充了场内衍生品的范围。其次,在场内衍生品品种多样化的同时,衍生品也不断深化。比如1997年CME首次推出了迷你标准普尔500指数期货,引领场内衍生品的迷你化发展潮流,此后CBOT、NYMEX、伦敦金属期货交易所(LME)不断加入这一潮流之中。再次,产品创新成为交易所培育竞争优势的有力手段。如NYMEX仅2006年一年就启动了100多种新产品,并引进6种“软商品”期货合约,2007年5月份,与UxC咨询公司合作共同推出了铀期货合约。
(三)场内衍生品市场的风险传递新特征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体系相互融合,各国金融市场之间价格相互挂钩,参与主体相互交叉,资本在市场之间相互流动。与之相伴,金融风险的传播更为快速,范围更为广泛,影响也更为深远,可以说金融风险的传播也实现了全球化。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各国的场内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日渐融合、趋同。
同时,各衍生品子品种市场之间的界线日渐模糊,传统商品衍生品与金融衍生品的划分界线,甚至衍生品市场与基础证券市场的划分,都不再有意义,商品衍生品成为各种投资基金、商品基金、指数基金垂青的对象,商品衍生品的金融属性日渐增强。衍生品特别是场内衍生品相互联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作为一个整体,场内衍生品交易之间互相影响的程度和广度在加深,随着资金在各品种之间的转移与流动,场内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也在各品种之间悄然传递,场内衍生品品种的非系统性风险日渐向整个场内衍生品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转化。
二、场内衍生品监管模式选择的几个标准
本文认为我国场内衍生品监管模式的选择应从以下几个标准着手:
首先,场内衍生品监管模式应有利于交易所提升竞争力。在世界场内衍生品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背景下,全球主要交易所的竞争态势咄咄逼人,我国交易所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我国交易所的现有交易品种面临挑战,如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基本金属期货面临着LME和印度多种商品交易所(MCX)多方位的冲击。另一方面,国外交易所纷纷上市基于中国的衍生品品种,如CME、新加坡交易所等曾先后上市基于我国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压缩我国衍生品市场的创新空间。我国场内衍生品监管模式的选择应有利我国交易所直面国际竞争,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
其次,场内衍生品监管模式应有利于鼓励场内衍生品市场创新。近几年来,我国场内衍生品市场创新不断,尤其是在品种创新方面,黄金、棕榈油等新期货品种相继推出,上市期货品种已达16个,但相对于国外主要交易所持续、迅速的品种创新步伐,我国场内衍生品市场仍有极大的创新发展空间。这就要求场内衍生品监管模式要能为场内衍生品市场创新提供空间,促进创新的实现,加速创新的步伐,从而为交易所竞争力的增强提供动力,提升我国在世界价格体系中的地位,掌握关系国计民生的衍生品品种的定价权。
再次,场内衍生品监管模式应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避免监管冲突与遗漏。场内衍生品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竞争,不仅仅是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同时也是市场监管当局之间的竞争,特别是在资本自由流动、投资国际化条件下,监管当局成为影响一国金融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英美两国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及监管竞争表明,有效的低成本的监管对于吸引投资者参与,促进金融企业发展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有着积极的意义。
最后,场内衍生品监管模式应有利于控制衍生品市场风险。众所周知,衍生品存在与发展是因为它为相关商品和金融市场参与者提供了规避风险的工具。衍生品监管体系存在的原因之一便是防范衍生品市场的风险及由此而导致的负外部性,促进衍生品的规避风险职能的发挥。因此,能否有效地控制场内衍生品市场风险,也是监管模式的选择标准。
三、我国场内衍生品监管模式的战略选择
目前我国所有种类的商品期货和证券类期货等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均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因此,股指期货上市后尚不涉及监管问题。但未来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及相应的期货期权上市以后,我国场内衍生品监管模式势必面临在统一监管与分业监管之间进行选择的问题。依据前文的分析,本文认为,在当前世界场内衍生品市场格局的背景下,我国应建立场内衍生品的统一监管模式。
首先,统一监管模式是交易所竞争力提升的要求。在当前形势下,交易所的规模成为衡量交易所竞争力的最直接指标。在统一监管模式下,交易所的合并与扩张等由单一的监管机构进行审核,有助于交易所把握市场机遇,充分获取交易所的规模经济性和范围经济性,为交易所的发展创造空间。然而,在分业监管模式下,不同监管当局监管的交易所实现合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便实现合并,也要面临多重监管,抑制交易所的合并动力,使得交易所的规模小,成本也较高,交易品种单一,发展空间受限。例如,日本国内有多个交易所,但由于上市农林产品的交易所归农林水产省监管,上市工业产品期货的交易所归经济产业省监管,在从27家交易所并购到6家交易所的过程中,交易所并购事件通常只发生在受同一部门监管的交易所之间,各交易所的交易规模很小,发展空间有限。显然,分业监管不利于我国交易所同规模日益庞大、交易品种日益综合化的国际先进交易所进行竞争。我国如采用分业监管模式,很可能会导致在国内市场竞争度上升的同时,却丧失了在国际场内衍生品市场的竞争力。因此,只有统一监管模式才可以更好地为交易所创造发展空间,做大做强,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其次,选择统一监管模式是促进场内衍生品市场金融创新的需要。在统一监管模式下,衍生品合约的上市、交易所规则等由单一的监管当局进行审核,这有助于交易所把握市场机遇,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交易所的发展拓展空间。在分业监管模式下,交易所要上市归其他监管部门监管的衍生品非常困难,即便可以上市,也因此要受到多重监管,增加交易所成本,抑制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再以日本的交易所为例,目前在日本6个商品期货交易所当中,只有中部商业交易所既有工业品又有农产品,既要受经济产业省监管,也要受农林水产省监管。
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新型金融衍生品特别是混合型衍生品品种创新,可能同时兼具商品与金融资产等多种属性,类别界定困难,它们应由谁监管经常会引起监管部门的冲突,但协调的过程通常需要很长的时间,常常使衍生品丧失发展机遇。相比分业监管遭遇的困境,统一监管模式则要自如得多,由于监管机构一致,金融创新品种类别的界定相对简单,引起监管冲突的可能性不大。例如,股票期货作为一种衍生品创新,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已在美国出现,然而这给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带来了巨大麻烦,这一工具是证券还是期货?应归谁监管,如何监管?无奈之下,美国从1982年开始禁止了股票期货的交易,然而这并不能完全禁止这一金融创新的活力,股票期货在澳大利亚等地涣发出勃勃生机。直到18年后,CFTC才和SEC达成股票期货的联合监管协议,并最终在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中得到解禁。
再次,选择统一监管模式是应对衍生品风险融合,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需要。以部分衍生品为监管对象,以局部市场风险防范为目标,分业监管强调现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之间的联系、风险防范与控制,在场内衍生品市场风险融合的趋势下,分业监管模式下衍生品监管体系的作用势必受到限制:因为各场内衍生品监管部门对风险事件的识别能力、反应速度、监控程度、监管措施都有差异,又只能在所监管的衍生品市场内进行监管,各监管部门监管的有效性和风险防范能力均不乐观。相比之下,统一监管将所有衍生品视为一个整体,强调它们的共性,能更好地把握整个衍生品市场体系的系统风险。在此模式下,监管当局能统一风险防范标准与要求,在风险事件发生时,监管当局内部相互沟通便利,统一认识快,监管当局有能力快速甄别市场风险,及时采取进一步措施。因此,监管当局在反应速度、监管措施的力度等方面都要优于分业监管模式;更为重要的是统一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掌握了作用于整个市场的手段,能通过统一的决策和措施,对整个衍生品市场系统性风险作出反应,控制风险。总之,在衍生品风险融合的背景下,现货与衍生品在价值和风险方面的联系固然重要,但从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考虑,统一监管模式更有优势。
第四,选择统一监管模式是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需要,是规避监管冲突和监管遗漏的需要。
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场内衍生品监管机构能够获得监管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如不同品种的监管部门在监管机构内部进行信息交流、经验学习等非常方便,各部门也可以共享有关的监管设施和监管人才。同时衍生品监管具有许多相似之处,监管多种场内衍生品能节约成本。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经验学习与交流存在更多的障碍。但统一监管也可能造成监管机构的官僚主义而增加监管的成本,降低监管效率。
监管冲突和监管疏漏源于不同监管机构的功能、目标和权属方面的差异,在操作上,多表现为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沟通和合作。尽管人们已经认识到,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机制是分业监管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建立这一机制却十分困难,因为地位平等、没有从属关系的监管机构不会有足够的动力和有效的约束将各自的信息对外进行充分的披露(吴风云、赵静梅,2002),即便建立了,在没有一定的权利保证时,这些沟通和合作机制的功效也颇为有限。
最后,选择统一监管模式是顺应衍生品市场发展潮流、使我国衍生品市场融入世界体系的需要。目前,世界上有近五六十个国家或地区在金融监管上采用或正朝单一监管机构的模式迈进(郑振龙、张雯,2003),如英国、德国、加拿大等。多年来,美国一直有统一衍生品监管的呼声。当前,以CFTC和SEC为核心的二元监管模式被不少人指责“过时”(Joshua Boak.2008),备受市场人士和包括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在内的众多经济学家的非议(Miller.1994、1995))。目前,美国依然对是否应将CFTC和SEC合并的问题争论不休,合并的呼声相当大(Acworth,2008),虽然目前合并尚有障碍,但两个监管部门的协调正在不断加强(CFTC 2008)。因此,我国采用统一监管模式才能顺应世界监管体系的发展潮流。
在肯定我国场内衍生品市场实施统一监管大方向的同时,仍然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例如由谁负责监管的问题,当前,继续由中国证监会一个政府部门来统一监管我国场内衍生品市场有许多好处,如能保持监管政策、思路、方法的连贯性,避免机构、人员、监管必要硬件的重复设置,节约社会监管总成本等。问题是中国证监会与我国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平级,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可能会延误外汇、利率等其他场内衍生产品推出的时机,影响我国场内衍生品市场的完善与发展。当然,也可如英国一样,另设一个跨各主管部门的新机构来实施统一监管,这涉及到政府部门设置的变动,需要政府最高层的通盘考虑和最终决策。
另外,实行统一监管,必然会丧失分业监管所具有的一些好处,比如分业监管通常由现货监管部门负责,因此,监管当局可以把握现货与衍生品两个市场的风险联动,调动现货、衍生品两个市场上的工具,进行品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如防止投资者在两个市场上的联合操纵等。为了弥补统一监管的这些不足,防范和控制品种风险,现货与衍生品监管当局需要进行有效的协调,例如外汇、利率等衍生品推出时,就涉及到衍生品监管当局与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现货部门的监管协调问题。为此,现货、衍生品监管双方应事先界定监管分工权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双方的协商机制和应对风险的共同监管措施(王兴林、程红星,2007;刘凤元,2007)。因此,在肯定统一监管的场内衍生品监管模式时,并不应该否认与现货监管当局的协作。相反,应该重视双方的协作,共同防范与控制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