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模式是我国金融业的客观选择_金融论文

混业经营模式是我国金融业的客观选择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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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金融业务的范围来看,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议。尤其在目前,随着金融交易技术、信息处理和传输手段的进步,在全球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动一体化的趋势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放弃原先的分业管制政策,致使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热衷于多元化经营,并采取兼并收购等手段向其他业务领域渗透。伴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可以预期,混业经营模式将成为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基本模式。从长远的发展趋势看,我国金融业最终将融入全球竞争之中,将面对世界各国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于一身的金融集团的竞争,使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模式面临考验。我国金融业应如何适应国际化发展趋势,并构建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经营模式的方案,将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试行混业经营模式的客观动因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混业经营模式的取向已得到理论界和实业界的普遍认同。因为混业经营模式既能分散风险,又能增强金融竞争实力,提高市场效率,同时也能给消费者带来实惠:而金融专家则认为是因为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金融业务的自由化和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客观上促进和推动了这种混业经营模式的发展。特别是在金融业全球化的浪潮中,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迫于国际竞争压力,不断改变对金融管制的态度,默许或明确鼓励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从更深的层次看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客观动因:

一是我国需求方面的因素:(1)我国追求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驱动。混业经营使金融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分业经营平缓,同时,金融行业资产的专用性在降低,因此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效应:(2)我国分散风险的需要。金融行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有通过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的动力:(3)我国金融业竞争的需要。在全球竞争中,金融业规模的大小、业务范围的宽窄等都是一个不可忽视因素。

二是我国供给方面的因素:(1)我国新一轮技术革命的推动。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新技术革命极大地降低了金融通讯与金融数据的处理成本,使金融管理技术开发与金融信息传播的效率大为提高,从而使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张能力大为增强,可以进入其他业务领域:(2)我国金融工程技术与金融衍生品为风险控制提供了新的手段。现代金融工程技术的革命性进展,金融衍生品与对冲手段的不断丰富,也使金融机构控制多元化经营风险的能力大幅度提高;(3)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发生了变化以及外部监控体系也有所改进。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从原先的安全性优先转向效率优先,加上我国金融监管经验日趋丰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机制日益健全,从而使管理当局有能力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管。

金融业的功能是以金融工具为载体实现的。依据金融工具的不同特点,在金融业内部可划分不同的子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基金业、信托业等。不同的金融工具可实现同一金融功能,因此,金融业内的各子行业在功能上有重合之处,正由于金融本身的这种行业分类的特点,所以在金融业就形成了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概念。金融分业、混业既涉及经营层面又涉及到监管层面。就经营层面而言,即人们所说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问题,涉及到经营模式的选择;就监管层面而言,即分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的问题,涉及到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

表面上看,经营模式的选择只是金融业多元化的外在表象,其实是金融工具的创新导致了经营模式的深化,而经营模式的深化又导致金融功能配置格局的重构。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其功能进一步优化,使得传统的金融业分工越来越模糊,而现代的金融业多元化经营却越来越普遍。尤其是,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现代金融理论的发展和数据处理、经济计量技术的创新,信用机制的完善,金融监控资源的积累和监控手段的改进等客观因素都推动了金融工具的创新,并由此而导致金融业在新的分工基础上又重新整合,最终导致金融功能配置结构的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在金融业的经营层面上和监管层面上,最终促进了混业经营模式的形成和发展。

二、试行混业经营模式的利与弊分析

从全球金融业的数百年发展情况来看,经历过“混业经营→分业经营→再混业经营”的发展过程,选择混业经营模式已成为全球金融业不可阻挡的趋势。但就我国目前金融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看,却迟迟不敢试行混业经营模式。究其原因是:试行混业经营模式有利也有弊。主要分析如下:

1、其利分析:(1)降低银行风险。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截然分开会随金融创新而产生“脱媒”现象,使银行市场缩小,经营困难,不利于银行风险分散。而参与证券业务可以实现银行多元化运作,扩大收益来源,降低经营风险,使银行和整个金融制度更加稳定。(2)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混业经营模式可以从三个方面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首先,多元化经营使银行能够及时地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来调节自身的经营活动:其次,商业银行可通过与客户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组合并为客户提供一条龙金融服务来发挥总体优势,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最后,混业经营可使银行通过股权代理,建立稳定、优质的基本客户群,有助于银行充分了解客户,从而实现真正的风险控制。(3)发挥金融机构动员储蓄转向投资的中介职能,实现投资渠道多元化,增加资金来源,增加收益,更充分地发挥信用中介的功能。

2、其弊分析:(1)不利于系统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面对的是不同性质的风险,银行与证券市场间如果没有一道防火墙,就不能切断风险传递的链条。因为,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银行与证券业如果混业经营,在证券上发生剧烈动荡或银行操作失误时,银行的信用将受到严重威胁,导致银行破产风险增加,损害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2)不利于提高经营与监管效率。混业经营模式导致银行业与证券业专业化分工的打破,不利于提高经营效率,不利于不同的金融业高效利用自身有限的资源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专业化服务。在监管方面,混业经营模式难以实现金融监管的专业化分工,不利于提高监管效率。(3)不利于平等竞争。混业经营使大金融机构强者愈强,中小金融机构难以与之抗衡,不利于竞争。

3、其利与弊取舍分析:混业经营模式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带来一系列诱人的优势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不利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金融机构实施混业经营大都是采取集团经营的模式,这将会给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部门带来严峻的挑战。其中最关键也是最棘手的挑战就是如何处理金融集团内部交易问题。实施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为了实现协同效应、降低经营成本、增加利润,必然进行一系列的内部交易。由此产生大量的内部交易问题,滋生新的金融风险。所谓内部交易,就是指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能是或有的。金融集团内部交易问题主要包括:风险传播、信息不完全、利益冲中突等。对此,这就需要我们在设计具体的混业经营模式时应进行利与弊的取舍,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混业经营模式。可是,我国金融主管部门至今还没有设计出具体的应对经营模式,甚至对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业务管理,也基本上是延续着过去分业体制下的老办法,显然不能满足我国金融业朝混业经营模式方向发展的要求。长久下去,势必会损害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其实,在我国金融领域是否试行混业经营模式,已不再是理论界的一种呼吁,更应成为金融实业界的一种迫切要求。在去年8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经讨论获得原则通过的讯息就印证了这种迫切要求。该讯息透露出新修正的三大银行法将打破政策上过于严格的界限,混业经营拟特别放行。可见,混业经营在我国法律上将无障碍。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设计出适合我国金融业现状的实施方案,以达到趋利避弊的目的。

三、实施混业经营模式的方案

综上分析,我国金融主管部门之所以迟迟试行混业经营模式的主要顾虑是:担心混业经营模式的弊端引发系统风险时无法有效地控制。面对这一现实,笔者认为应通过我国混业经营模式分步实施的方案,即先试行过渡性混业经营模式,后推行全面性混业经营模式,以达到降低现阶段直接试行混业经营模式所面临的系统风险程度。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从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能力的现状看,对金融业的管理,甚至对外资银行有限度的混业经营管理,基本上还是延续我国分业体制下的老办法,显然不能满足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发展的要求。鉴于目前我国还不具备试行混业经营模式的条件,只能先试行组建过渡性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具有可行性,更符合我国金融改革的“循序渐进”原则。理由是:在过渡性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既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同时又能在同一利益主体下实现业务交叉的局面,便于我国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系执行对各自行业的监管并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在管理实践中逐步探索综合监管的方法和途径,为今后混业经营模式和综合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积累经验。可见,过渡性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妥善地解决我国目前监管能力与混业经营模式发展相矛盾的客观选择。

二是,从我国金融市场主体市场化的进程看。近年来的金融体制改革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金融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金融监管效率低、市场分割严重、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不到位等现状提醒我们,混业经营模式是发展方向,但在制定转变经营模式过程中必须考虑部分条件的不成熟,选择不激化矛盾并能在过渡进程中逐步解决矛盾的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只能是过渡性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而且这种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进金融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体制转变,抑制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冲动,同时也具备更高的控制经营风险的能力。由此可见,过渡性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不仅能适应经营主体的现状,而且有助于推动经营主体市场化的进程。

三是,从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规模看。除我国现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外,新兴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普遍存在规模小、实力弱、经营体制改革差异悬殊的情况。这也决定了现阶段只有先试行过渡性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随着我国“循序渐进”的金融改革不断推进,中小规模的金融机构兼并、重组成功后,再选择经营机制相对完善的组建成小型的金融集团,试行有限度的混业经营模式,并在实践中适时调整。等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组建大型甚至超大型的金融集团,推行全面性混业经营模式,进行多元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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