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职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责论文,基金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综观当前养老金改革,不难发现,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取了一致的行动——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并依据各国的现实条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各具特色的监督和管理模式。我们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综合借鉴欧美发达地区、拉美及东欧国家、东南亚国家业已形成的初步经验,从战略和长期发展的高度,注重养老基金监管体系的观念创新、制度创新,逐步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基金监管体系。
当前世界多数国家在养老基金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设立养老基金业的准入标准与审批
准入标准不仅包括允许运作的法律制度模式,而且包括最低资本金要求和“恰当而合适”测试。因此,其基本目的是只允许最能胜任的申请人进入养老基金业,以限制未来的代理风险和因外部性导致的制度风险。
(二)选择适合本国的监管模式
养老基金的监管模式的选择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制度的历史演变、宏观经济发展水平、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监管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法律环境和政治文化背景等。综观当前世界性养老基金监管实践,可以将养老基金监管模式分为两种:“审慎人”法则(prudent person rule)和严格定量限制。
(三)提供最低收益率担保
为防止因计划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保管人的管理不善或违规行为而使养老基金受益人承担超过正常水平的投资风险,确保基金投资收益能够为受益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充足保障,许多国家都在对基金投资的各个环节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基础上,建立了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以作为保障基金积累水平、保护基金受益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重视信息披露与社会监督机制的构建
信息披露要求在强制性供款基准制计划(特别是那些允许不受限制的个人选择的计划)中十分重要。大部分拉美国家的开放式基金都存在广泛的信息披露要求,目的是为了使职工能够做出有根据的选择,并向基金经理施加竞争压力,还使得转换(switching)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
建立健全独立保管人、外部审计和社会监督体系对实现养老基金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对养老基金进行外部审计是所有国家的基本要求。
(五)采取补救和惩罚措施
补救性和惩罚性制裁措施的运用通常是每一监管计划最难办的部分。在事后监管方式中,补救性和惩罚性措施显得特别重要,在这种监管方式中,举报信和更正式的法律控诉是经常采取的措施,此外,计划成员和受益人也应当有权使用其他非正式的制裁和惩戒机制,以确保治理主体能最有效地管理养老基金。
对我国实行养老基金监管的启示:
(一)加快培养中介机构,强化外部监督机制
精算、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和各种风险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目的是向各机构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使他们能够获得并准确理解有关基金运营的信息,从而加强对基金监管。鉴于我国目前市场中介机构很不发达,离独立、客观、公正的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应加快中介机构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加强对中介机构管理的立法及监督。
(二)选择合适的养老基金监管模式
考虑到目前我国还不具备按照审慎性监管原则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和经济环境,因此,在改革之初应实行严格的限量监管,即由专门养老基金监管委员会对养老基金进行全面监管。但随着发展,应逐步地放松管制,实行审慎性监管。
(三)完善养老保险立法
养老保险自身的运行特点决定了必须依法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过程尤其是养老基金运营实施管理,国家应通过制定社会保障法、养老保险法、养老基金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基金投资营运与管理、养老金给付、养老保险计划的安全保障实施法律监管。
(四)建立养老基金担保机制
其一,成立专门的中央基金担保公司,专事所有社会保障基金的担保业务。其二,中央基金担保公司向每个获权经营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收取保险费,保险费按照由权威评级机构评定的每个投资管理人的风险等级进行差额缴纳。其三,最低收益标准也应是市场平均真实收益率。其四,当基金实际回报率低于最低投资回报率时,首先用盈余准备金弥补;其次用风险准备金弥补;最后,已动用完盈余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后,投资管理人仍无法弥补收益率差额时,由中央基金担保公司补齐所有差额,但该投资管理人必须被清算,其委托的所有年金基金转移给其他投资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