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什么需要教育惩戒?
李伟平
“棍棒底下出孝子”“严师出高徒”等传统的中国教育方式曾一度受到激烈的批判和普遍的诟病,从而导致教育走向另一个极端:教师缩手缩脚,对犯了错误的学生放任自流。教师的失职使得犯错的学生一错再错,有些还酿成大祸。
本文研究表明,信息经济边际效应递增的趋势不能传达到信息经济福利层。因此,在发展福利层信息经济时,各省各级政府应当注重服务能力的提升,转变政府的管理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走出“大政府”的传统管理模式。例如,在社会福利方面,政府可以完善互联网教育省级数据中心建设工作,做好教育数据的集成与服务,加快社会保障及医疗信息化建设,实现工作人员信息网上查询、监控、数据统计,积极推动旅游信息化服务和管理,实现智慧旅游,依托无线平台,实现交通等行业的智能水平,向智慧城市迈进。
我们反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因为这会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但是惩罚和惩戒有区别,我们首先要弄清惩罚和惩戒的边界。“惩罚”是指严厉地处罚,使肉体受到伤害的体罚是惩罚的手段之一,其目的是“罚”。“惩戒”是指“通过处罚来警戒”,其目的是“戒”。我们反对惩罚未成年人,尤其是体罚和变相体罚,但不能因噎废食,连适当的教育惩戒也放弃了。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教育惩戒。人的生命成长,需要用正强化来施加积极的影响,譬如表扬和奖励往往让人感到舒适与愉悦,使其延续正确的行为。而当人的行为走向错误的时候,需要负强化,施加消极的影响,譬如批评和惩罚等。负强化让人感到不适和痛苦,进而中断错误的行为。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的生命成长既需要正强化,也需要负强化,二者缺一不可,不可互相替代。
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教育惩戒。人的一生都在成长,尤其是未成年人,成长更是充满无限可能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教育学就是一门对待可能性的学问。儿童是成长中的人,既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犯错误很正常。但儿童具有可塑性,年龄越小,可塑性越强。中国古话说得好,“树小扶直易,树大扳伸难”。基础性的品行具有生长性,往往会影响人的一生,“从小一看,到老一半”,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所以,当儿童犯了错误,我们理所应当理直气壮地加以管教,实施教育惩戒,把儿童的错误扼杀于萌芽状态。
财政内控四级联动、向基层挺进既是内蒙古的特点之一,也是内控整体布局的出发点。只有财政系统上下贯通、纵向到底,才能发挥内控的系统功效。为保持财政内控的整体推进态势,内蒙古财政厅在先行先试的同时,重视推动盟市、旗县财政内控建设。两年来,从转变作风入手,结合“两学一做”活动,通过调研、培训、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多次深入盟市、旗县加强对基层财政内控工作的指导,足迹遍布各盟市,涉及众多重点旗县,基本实现了盟市与自治区在工作进度上的同步推进。
在今天,日本西铁城(CITIZEN)MIYOTA机心、精工天马渡机心占据了低端机械钟表的绝大部分市场。日本的精工和西铁城也研发出各自品牌的防震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教育惩戒。人作为个体的存在,个性需要被尊重;但人又生活在群体中,需要处理好彼此的关系。儿童是成长中的人,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不懂得与他人相处,在生活中难免会与人产生冲突。这时候,我们就需要采用物理隔离等惩戒手段,来矫正和改善学生的沟通交流的方式,使之学会与他人相处,构建一个融洽的儿童社会。
从生态学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保障教育惩戒的合情性。现在的教师之所以不敢实施教育惩戒,是因为当下的教育内外部关系出现了问题。信息社会之前,少数人掌握知识,教师是其中最大的群体。人们把孩子送到学校,交到老师手里,就很放心地让老师教育了,家校之间相互信任。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知识不再为少数人所拥有,人的自我意识也在逐渐觉醒,甚至走向了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极端。于是,一些家长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盲目而粗暴地干涉学校教育。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教育有时会催生“校闹”现象,家校关系从信赖走向疏离甚至对立。教育生态的恶化,导致学校教育力量与家庭教育力量的相互冲突和相互消解,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针对这种现状,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召开听证会,邀请家长来讨论教育惩戒问题,家校形成共识;和家长签订实施教育惩戒的协议,获得家长认同。家校合力,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保证教育惩戒的合法性。有些教师由于对“惩罚”与“惩戒”的边界把握不准,容易走入两个误区:一是体罚与变相体罚,违背了师德规范;二是因不敢管而放任自流,推卸了教育责任。为了解决这一难题,需要制订教育惩戒制度,明确教育惩戒的目的、意义、原则、内容与方式,用制度来保障教育惩戒的落实;需要把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写入《教师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以合法性,切实保障教师的权益。
教育惩戒是一把无形的“戒尺”,“惩”是为了“戒”,是为了还儿童一个完整的教育,促进儿童生命的完整成长。
(李伟平,常州市局前街小学校长,213003)
责任编辑:杨孝如
标签:教育惩戒论文; 变相体罚论文; 生命成长论文; 常州市局前街小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