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效防范风险措施的前提下:创业板市场应尽早建立,并从创业板的早期建立中受益_股票论文

在有效防范风险措施的前提下:创业板市场应尽早建立,并从创业板的早期建立中受益_股票论文

在风险防范措施有效到位前提下——创业板市场早设立早受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防范措施论文,创业板论文,风险论文,前提下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们企望已久的创业板市场迟迟没有设立,都说“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这“东风”是什么?法律上似无不可解决的障碍。创业板市场的管理条例也已拟定,或许还要完善,可能主要是等待出台时机。深圳交易所已准备就绪,一大批申请上市且可能首批上市的公司也作了各方面的准备。投资者更早已跃跃欲试。所欠的“东风”似乎是时机的选择了。如果是这样,笔者猜测,一再推迟设立的原因可能是顾虑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大。我们看到,前几年,有些国家(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创业板市场相继关闭了,近几个月来NASDAQ的指数又狂泻,我国香港的创业板市场的指数也掉了不少。在这个时候推出创业板市场确实令人担心。要开办创业板市场自然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否则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荡。这样考虑是负责的,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创业板市场的风险确实比主板市场的风险要大。

为了使创业板市场在设立后运行比较平稳,不发生大的震荡,出现大的风险,考虑到创业板市场有更大的风险,在其设立前采取一些防范措施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以做到的。

(1)为防止创业板市场发生大的风险,特别是在其设立的初期,应对进入的公司的结构有所谋划。考虑到主要受大量业绩不佳的网络股的拖累,NASDAQ指数急剧下挫的教训,在创业板市场,应让属于实体类的高科技、成长性好的公司更多地上市,特别是在创业板市场设立的初期。这类公司的业务的发展不可能像网络公司那样靠炒概念,而必须有实实在在的产品制造出来并有市场。网络股自然也可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而且也应该有网络股上市,但网络公司发展得太滥,不少网络公司的设立只是为了等别人收购以赚一大笔钱,还有不少网络公司长期不能赢利。这类公司多了,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自然就大了。从我国已申报到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的产业分布来看,网络公司的比重相当大,在核准最初上市的公司的结构中控制其数量对减少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有好处。

(2)为防范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而提高上市的门槛是不合适的,那不仅会抹掉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的区别,而且也使设立创业板市场失去了必要性和意义。创业板市场对公司上市设置的条件比主板市场低,那是为了适应高科技企业和良好成长性企业的特点,同时也只是在某些上市条件(主要是资本金的规模、赢利记录等)方面比主板市场的条件低,而绝不是放松对上市公司的一切条件,实际上对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还有一些另外的特殊条件。所以降低创业板市场的上市门槛绝不是放松对申请上市的公司的要求。对申请到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作严格的审核,防止主板市场曾大量发生的弄虚作假到证券市场骗钱的情况发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的“高科技性”、“成长性”都是需要严格界定的概念,以防鱼目混珠。严格审核是创业板市场减少风险的重要措施。除发审机构的努力外,要让为公司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切实承担起责任。在创业板市场建立严格的保荐人制度是很必要的,证券公司不仅要帮助企业改制成上市公司、承销公司的股票,而且作为公司的保荐人,要按照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和要求负责地严格地选择合格的公司,向证券发审机构和投资者推荐,负责地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公司上市后还要为其推荐的公司作一段时间的顾问,帮助公司改进经营管理,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信息,并发挥监督的作用。显然,保荐人承担了创业板市场的一部分风险,保荐人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控制和减少创业板的风险。

(3)为减少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建立严格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重要环节。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应比主板市场更严格,对需披露的信息的内容应能反映创业板市场及其上市公司的特点。目前在主板市场开始实施的按季度披露信息的制度,在创业板也应实施。

(4)为减少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是否可以减少股价升降的涨跌停板的限界呢?例如不是30%,而是20%?那是需要研究的。但不论其限界如何设置,更重要的是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严格防止和制止某些投资者单独地或合谋地操纵股票价格。在现代技术的条件下,对股票价格的异动是能够监视和及时发现并制止的。

(5)对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实行股权的全额流通对创业板市场是完全必要的,不能因为担心发生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上市和股票升值后抛售股票,而对股权的流通设置一些不当的限制,如规定所有发起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后在规定期限(如一年)内不得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这种规定不符合设置创业板市场的宗旨。因为这样规定会使那些风险投资在规定的期限内被锁定,而无法退出,这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从而也不利于高科技的发展。合适的办法是,允许风险投资适时地退出,而让企业的初始创办者(往往是高科技的开发者)在规定的期限(如一年)内不得出售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这对维护公司的稳定,减少公司上市后的风险是有帮助的。

如果以上几点做到了,加上其他措施,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就会减少和可以防范,至少是可以控制的。在此条件下,依笔者看,创业板市场早设立比晚设立好。因为,早设立就可以早一点借助证券市场促进高科技的发展,发挥高科技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且还要看到,去年以来,有一大批高科技企业等待着创业板市场上市,指望从创业板市场获得所需的资金,使其拥有的高科技能投入生产,获得发展,并进一步开发更新更高的技术。在当今,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日新月异,更新换代极其迅速,这些企业急切地盼望着早日上市,是有道理的。创业板市场设立的长时间拖延,对它们的发展极其不利,对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极其不利,对我国的高科技的发展极其不利。再拖延下去,一些企业拥有的高科技不久就会被别人开发出来的更高更新的技术挤出市场,失去价值。目前已经有不少原本要求到创业板市场上市的高科技公司纷纷转向主板市场上市,这对创业板市场的设立和发展是不利的,使其失去了一批可贵的公司资源,而对这些公司的发展也会有一些不利影响,因为原来支持它们的风险投资将由于主板市场缺乏退出的渠道而不愿对它们投资。同时,创业板市场设立时间的拖延,也使刚刚兴起的风险投资举棋不定,并可能减弱其发展的势头。

标签:;  ;  ;  

在有效防范风险措施的前提下:创业板市场应尽早建立,并从创业板的早期建立中受益_股票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