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金融业

WTO与中国金融业

刘卫江[1]2000年在《WTO与中国金融业开放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讨论了WTO与中国金融业开放的几个主要问题。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剖析了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ST)与《金融服务协议》(FSA)对推动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绩效以及它们对中国金融改革的促进效应。第二章主要阐述了中国金融服务业的开放进程中的一系列问题。首先论证了中国金融业走上开放途径的历史必然性与现实可行性,接着详述了中国金融业近二十年的开放历程,最后指出了中国现阶段实行金融开放所面临着的现实困难。第叁章则着重阐述了中国加入WTO后,给国内民族金融业带来一系列的挑战与机遇。第四章主要探讨了加入WTO后,中国民族金融业应如何应对现实挑战和即将出现的潜在威胁,又如何抓住历史机遇,增强自身竞争力,走上金融开放的快车道等问题。本章强调了加快国内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论证了中国金融开放的合理模式与顺序的选择,提出了一系列富有现实操作意义的策略主张。

李京文, 王军生[2]2002年在《加入WTO与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加入 WTO最大的战略意义 ,在于它为中国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奠定了基础。有助于中国参加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制定 ,为中国的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即 GATS金融服务贸易框架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等方面规定了 WTO成员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明确了对中国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的要求 ,给中国金融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这种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 ,因此 ,中国相应的对策也应是全面的

梁维和[3]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与金融业改革开放》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当今世界,一国不可能脱离别国而迅速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化、一体化进程不断加速,东方巨人只有通过参与制,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加入WTO的原因与目的。 中国是GATT创建国之一。从正式要求恢复其GATT成员国席位(1986年7月11日)到目前近十五个春秋,从入关到入世,双边谈判己进入尾声,中国今年入世已成定局。 在某种意义上,我国金融改革开放从未间断,加入WTO则尤应如此。本论文从我国加入WTO入手,分析WTO和加入WTO对我国金融改革开放的要求,寻求有关金融改革开放的理论根据,总结并借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改革开放的经验教训,对加入WTO和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利弊予以剖析,探讨我国金融改革开放的实践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 全文共十章约十六万字。引言:加入WTO与中国金融改革开放。在简介GATT与WTO、WTO中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条款之后,引言阐述加入WTO的意义及其与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关系——加入WTO我国金融业必须开放,为此也必须进行自我改革。引言还着重探讨如何利用WTO有关条款保护我国的金融业,使之既符合WTO等要求,又能从开放中争取更多经济利益,同时还能限制开放所带来的不足。 第一章:金融改革开放理论。在系统地介绍金融深化理论、金融自由化顺序理论、金融约束理论的基础上,本章提出金融自由化理论与金融约束理论并不矛盾,后者是前者的发展与完善。作为发展中国家,客观实际情况决定了其不可能从金融抑制到金融完全自由化的惊险一跃,而应通过金融约束的方式逐渐地、平缓地过渡,否则就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第二章:发达国家金融改革开放。本章对美国、日本两个发达国家二战以后的金融改革开放和监管分别进行了分析与研究。美日两国的金融改革的主要趋势都是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金融自由化、从严格的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此外,日本的金融改革还在完善金融体系与金融法规体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美国与日本的金融开放不同,美国金融开放是主动的,其宣扬开放之目的是为了开拓它国的金融市场以从中谋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金融开放过程中,对外国金融机构则控制得越来越严,要求“互惠性国民待遇”;而日本的金融开放是被动的,但由于其国内组织的严密性,国外金融机构的发展很是缓慢。 在金融监管方面,两国都是倾向于集中金融监管权力于央行,加大金融监管的力度。Z 内容提要 第叁章:发展中国家金融改革与开放。通过对智利、韩国的金融改革、开放情况的分析、总结,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智利的金融改革开放谨慎而又稳健:先给国内金融业松绑,然后再适时引进国外的竞争者。而韩国则急于金融开放,没有处理好金融改革与开放、金融业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忽视了金融自由化的顺序,且政府过分于预金融业和企业,其结果为其叨年代末的金融危机留下了隐患。 第四章:加人WI:D前中国金融业改革开放。历史上,外资金融机构曾干涉中国主权,垄断中国的金融市场,操纵中国的经济命脉,制约了中国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壮大。新中国 D成立以后,我国的金融开放与历史上的外资入侵有本质的区肌 、 十一届叁中全会以后,我国加大了金融改革开放的力度。建立了中央银行体制,成立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完善了金融监管体系;形成了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金融法规体系初步形成……我国金融业有了长足发展。与此同时,我国金融业也逐渐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迅速发展,虽然目前还没有在华外资投资银行分支机构,但它们却以跨国服务的方式争揽了我国大量的涉外投资银行类业务。 在华外国金融机构对我国金融业也有一定的冲击,为了经济利益而不考虑我国的需要,与中资金融机构争夺资金、客户、业务、人才等,加入Rq’e后将更为突出,使得国有金融机构背上沉重的包袱并不断萎缩,而新兴股份制金融机构在竟争的基础上将得到一定的发展。 在金融改革开放中,我国一定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充分吸取发展中国家的教训,金融改革开放应循序渐进,温和地、平稳地、逐步地由金融约束向金融自由化过渡,注意金融改革开放的方式、顺序、力度、速度、时机等。 第五章;中国加入WID与银行业改革开放。本章从加入闪叮口对我国银行业开放要。_ ””—-”l。。H”””””—”“““””“’””””””“”“””’”“”””‘“”‘“‘““’“”y$价入手,对中外资银行的优劣势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在未来的金融开放中,中资金融机构据不利地位,主要体现在产权制度、服务理念、组织机构、经营日标以及经营行为等方面,尽管有网点优势、本?

丁孜山, 汤振羽[4]2000年在《论WTO与中国金融业发展》文中认为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根据“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的要求 ,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开放。入世会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种种机遇 ,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 ;但同时也面临一系列问题。因此 ,我们必须慎观现状、找出症结、审时度势、未雨绸缪 ,保证我国金融业在入世后能稳健经营、不断发展。

张磊[5]2014年在《刍议WTO框架下的中国金融自由化》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入世后,金融行业面临逐步自由化的严峻挑战。从正面意义来看,WTO金融自由化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向国际标准靠拢,有利于优化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结构,减少不良资产,同时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将更加有利于我国引进大量外资。从负面意义来看,WTO金融自由化不仅会使我国金融机构将失去部分金融业务和市场份额,而且国内金融机构将面对部分金融人才流向外资金融机构的挑战,同时我国金融市场将更加容易受到国际金融市场动荡的影响。此外,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面临重大挑战,而金融机构又难以立即适应混业经营。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和监管能力将承受更加严峻的考验。为此,我国应当在该领域内应当进行改革。具体来讲,我国应当有计划、分阶段地逐步实现我国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取消外资金融机构的超国民待遇,营造公平、稳定的竞争环境,利用GATS和《金融协议》的有利条款扶助民族金融业的发展,强化监管体系,促进外资金融机构稳定健康发展以及积极培养和吸引高素质的国内外金融专业人才。

佚名[6]2000年在《柳州金融学会召开WTO与中国金融业改革专题研讨会》文中提出“柳州金融学会WTO与中国金融业改革专题研讨会”于10月17日—19日在人民银行融水县培训中心召开。柳州市社科联主席蒙智扉、柳州金融学会会长杨德轼、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熊小军及论文作者、评委等35人参加了会议。会上进行了论文交流,优秀论文点评,论

吴晓求[7]2000年在《构筑中国现代金融体制——评《WTO与中国金融业未来》》文中研究指明自去年以来,关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话题日益增多。特别是去年中美两国签署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以后,我国国内理论界、企业界以及政府部门等各方面对WTO的研究逐渐系统化、理论化,出现了较多深刻的研究报告和理论文章。最近,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焦瑾璞博...

朱伟松[8]2004年在《WTO与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银行又是金融业的核心,银行危机不仅威胁到银行自身的生存,而且会影响到金融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各国监管当局都日益关注和重视从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市场退出的角度,控制和预防银行业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的风险。而且建立一个适度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体系,有助于银行业机构的高质量进入和高效率稳健运行,从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它也有助于银行市场的规范和繁荣。 中国加入WTO将极大的促进银行业市场的开放,进而加速我国经济按照国际规则和市场机制转轨,参与国际竞争的进程。在WTO的众多协议中,银行业主要受《服务贸易总协议》(即GATS协议)、《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等文件的管辖和约束。WTO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核心精神就是一方面不遗余力地推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逐步走向自由化,另一方面又在倡导金融服务自由化的同时,赋予各国强化金融监管的权力。1975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是目前国际上协调各国银行管制活动的最主要机构。在整个“巴塞尔文件群”中《巴塞尔核心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首次面向全世界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推出的一个全球性适用的文件,也是中国银行监管当局正式与巴塞尔委员会合作、参与讨论制定的一个巴塞尔文件。全球金融一体化趋势和我国加入WTO,都要求我国银行业监管应逐步实现现代化、国际化,巴塞尔核心原则对推进这一进程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现代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证明,一个完善健全的商业银行外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应该包括商业银行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商业银行业务

何国华, 胡炳志[9]2000年在《“WTO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高级研讨会”综述》文中研究表明加入WTO给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 ,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给我国金融业带来的好处是潜在的 ,不会自动实现。我国可能要付出制度成本和经济成本。中国金融业要解决独立自主、协调对内对外开放的关系、国内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等问题 ,要打通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本币市场和外币市场之间的叁个通道。面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理念 ,中国金融监管的模式、具体措施、核心都将发生变化。商品和服务市场的开放、资本市场的最终开放和人民币的完全自由兑换 ,我国的货币政策也将作出相应调整。为更好地迎接挑战 ,要从国有银行改革、利率和汇率市场化、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加强金融制度建设 ,我国金融教育和人才培养模式也要适应新的形势。加入WTO还要求我们淡化“民族金融”的观念 ,强化“开放金融”观

张学森[10]2007年在《金融综合经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金融机构规范运作的基本制度,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这一规定为我国金融业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法律原则指导下,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规定的背景是,我国现行法律仍然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原则。我国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政策安排,表面上看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最终通过立法确立金融混业经营体制之前逐步放松金融管制的政策导向如出一辙,而事实上却有着与西方国家做法极为不同的背景和内涵。其一,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曾经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推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间尚短,经验不足;其二,我国金融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改革和发展,以及金融法制和金融监管的确立和完善,都刚刚形成初步框架,还远未达到相应成熟程度;其叁,我国根据加入WTO承诺,实施了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相对落后的我国金融业必须面对十分发达的境外金融机构的强力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其目的是积累实践经验,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模式、立法与监管体系。自美国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GLBA)正式确立美国金融综合经营法律体制,结束其金融分业经营历史,进入混业经营时代,并标志着世界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时代以来,我国学界对世界金融业的这一历史性变革,给予了非常密切的关注,也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讨,但这些关于世界金融综合经营问题的研究,比较多地是从经济金融理论和实践角度的评介,而专门从法律角度对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少之又少。本文试图填补这方面的一个空缺。事实上,在当前经济金融欠发达条件下,我国金融业全面转向综合经营所需要的基础环境尚不具备、亟待建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起完善的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这就需要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的金融生态和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找出规律性东西,为我国金融业发展提供借鉴。本文在研究思路上,从经济金融全球化、金融机构业务综合化、金融机构组织集团化、金融法律趋同化、金融监管国际化等五个方面对世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法律与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探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和综合化背景下中国金融业经营与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本文在研究方法上,综合使用了经济分析、比较法方法、历史分析、国别方法、定性分析等研究方法。本文认为,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和综合化发展,以及已经加入WTO并融入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情况下,中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必然要实行综合经营体制。因此,应加强对世界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体制与法律的跟踪研究,为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法律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本文包括导论和6章正文,约30万字。本文在内容结构上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比较研究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金融体制与法律的因应和变革,分别界定金融经营体制、分业经营、综合经营的法律含义,比较各国金融体制,解析各国金融法的演变与特征。内容主要包括,以法律分析为方法,逐一界定金融经营体制、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从金融全球化入手,研究各国金融体制与金融法律的因应和变革;从业务综合化入手,探讨各国(或地区)金融经营体制的历史、现状与趋势。这一部分是全文研究的基础,主要包括第1章。第二部分重点研究金融业综合经营体制的形成原因、组织形式、各国实践等,解析世界各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和动力,探讨了金融综合经营体制下的业务综合化、组织集团化、法律趋同化等问题,总结其中的基本规律。关于各国金融机构的业务综合化,以金融综合经营体制为中心,探讨了各国金融综合经营的体制与法律,以及金融综合经营的形成原因与发展趋势;关于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法律模式选择,以组织集团化为中心,探讨了金融机构组织形式的法律问题、集团化作为适应金融综合经营需要的组织形式、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与比较等;关于金融综合经营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以法律趋同化为中心,探讨了金融法律趋同化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趋同化与各国(或地区)金融综合经营法律制度、金融法律趋同化与金融类国际组织等。这一部分是全文研究的核心,主要包括第2、3、4、章。第叁部分主要分析当前金融监管国际化的基本理论,以及金融综合经营法律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问题,从法律上对金融监管国际化进行了界定,从金融监管国际化的形式与特征及其与国际组织关系、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比较、欧盟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发展等方面对金融监管国际化进行了实证研究,并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原则与内容、基本方式以及体制比较等方面探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问题等。这一部分研究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监管问题,主要包括第5章。第四部分在回顾中国金融体制及其立法的基础上,分析中国建立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历史必然性,研究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和综合化趋势下中国金融业所面临的现实压力,借鉴世界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的立法和司法经验,论证中国金融经营与监管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探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监管问题,提出了完善中国金融经营与监管法制建设的具体建议。这一部分把国际金融综合经营趋势与中国金融发展现实相联系,探讨了“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模式与方略,主要包括第6章。

参考文献:

[1]. WTO与中国金融业开放策略研究[D]. 刘卫江. 湖南大学. 2000

[2]. 加入WTO与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J]. 李京文, 王军生.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2

[3]. 中国加入WTO与金融业改革开放[D]. 梁维和.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1

[4]. 论WTO与中国金融业发展[J]. 丁孜山, 汤振羽.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2000

[5]. 刍议WTO框架下的中国金融自由化[J]. 张磊.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6]. 柳州金融学会召开WTO与中国金融业改革专题研讨会[J]. 佚名. 广西金融研究. 2000

[7]. 构筑中国现代金融体制——评《WTO与中国金融业未来》[J]. 吴晓求. 中国金融. 2000

[8]. WTO与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D]. 朱伟松.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4

[9]. “WTO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高级研讨会”综述[J]. 何国华, 胡炳志. 金融研究. 2000

[10]. 金融综合经营法律问题研究[D]. 张学森. 华东政法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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