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

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

张文祥[1]2008年在《商品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按揭制度是起源于英国的一种物的担保形式,是英美法系国家目前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担保形式。我国内地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从香港地区引入该制度以来,至今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广为流行的一种融资购房方式。然而经过本土化过程,我国现行的商品房按揭离英国法中的传统按揭已经相去甚远,也不同于香港的按揭制度。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如何准确认识我国商品房按揭并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有机结合,如何面对商品房按揭在实务中出现的种种法律问题,如何防范商业银行在商品房按揭中面临的风险,是理论和实务共同面临的课题。本文以我国商品房按揭为研究对象,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展开论述。目的在于,通过对按揭的含义、历史沿革、我国商品房按揭的法律定位、银行在商品房按揭中的风险和防范问题的分析,全面把握我国的商品房按揭制度,以期理清理论认识,并为实践所用。全文除前言和结语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对以下问题作了分析探讨:第一部分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先后回顾了按揭制度在英国、美国、香港和我国内地的起源和发展;第二部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把我国的商品房按揭分别和英美法中传统按揭制度、日本法中的让与担保制度以及我国法律体系内的抵押和质押作比较分析之后,依据实务中的操作,得出我国商品房按揭应属抵押的结论。第叁部分,针对按揭实践中出现的若干新问题,分别对假按揭、加按揭和转按揭现象作了法律层面的解读,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论述了反按揭的性质和风险并对其在我国的开展作了初步研究。第四部分,从美国的次级按揭贷款危机入手,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按揭业务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并提出了建设个人信用体系、引进按揭保险机制等相应的法律规制方法。

史俊明[2]2006年在《商品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按揭购楼方式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由香港地区传入我国大陆的。作为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交融产物,按揭目前已经成为当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广为流行的融资购楼方式。 本文从按揭的词源、大陆和香港特区按揭的差异出发,通过分析按揭与抵押、权利质押、让与担保的区别,从而界定按揭的性质是一种权利抵押,并对按揭实务中存在的“假按揭”、“转按揭”和权益冲突问题进行了探讨。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假按揭”问题,分析了“假按揭”的性质、合同的效力、法律责任,针对性提出“假按揭”的防范措施。 关于“转按揭”问题,着重分析了在“转按揭”贷款过程中的法律关系,揭示“转按揭”实质就是借款债务的转移,并分析跨银行间的转按揭问题和转按揭中的税务问题。 通过分析在按揭过程中存在的购房者所有权与建筑商法定抵押权、银行的一般抵押权与建筑商法定抵押权、按揭纠纷中购房者与抵押权人及购房者与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冲突与协调,从而提出按揭纠纷中的权益保护的原则。

滕洁玉[3]2010年在《商品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住房体制的改革,商品房的销售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但是由于普通民众的收入与巨额的购房款之间存在很大差距,难以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为缓解居民购房的资金压力,促进资本融通,商品房按揭就应运而生: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之后,即可入住预购的房屋,剩余款项由银行以向购房者发放抵押贷款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开发商,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广大民众的住房问题。中国大陆使用的“按揭”一词是从香港传入的,其在中国大陆实施的时间并不长。在这期间,有很多关于按揭的法律性质、制度设定及相关制度完善的理论研究和阐述,但是很多情况下却忽略了按揭制度在中国大陆实践中呈现的特征。中国大陆的商品房按揭虽然有英美法按揭之名但却截然不同,虽然有大陆法抵押之实却无其形,同时其与香港法中的按揭也存在不同之处。为了尽快将商品房按揭贷款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完善我国商品房按揭法律、法规体系,对商品房按揭的法律性质以及实务问题等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是极其必要的。本文共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按揭的起源与发展。通过介绍英美法系的按揭和我国香港地区法律中的按揭,说明按揭在融入中国大陆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发生的变化,由此形成具有中国法律内涵的商品房按揭制度,并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第二部分,以有关按揭性质的相关学说为基础,对中国大陆商品房按揭的法律性质进行初步探讨。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商品房按揭的性质是特殊形式的不动产抵押。第叁部分,针对我国商品房按揭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主要围绕叁个问题展开:按揭过程中的提前还贷问题、按揭纠纷中开发商和银行的诉讼地位问题以及按揭保险的相关问题。

姚亚琼[4]2007年在《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债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指出自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以来,该项业务发展迅速,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在银行各类贷款余额中所占比例逐年提高,维护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债权的安全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但迄今为止,我国法学界对住房按揭的法律性质、法律关系等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其中有关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债权保障的制度和法律规定甚至存在着诸多的矛盾与不合理之处,导致银行的按揭债权保障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按揭制度,保护银行的按揭债权方面,目前法律理论和实务界存在着照搬国外的制度和对我国已有制度进行修补两种不同选择途径的观点。笔者赞成根据我国的实践对现有按揭制度进行修补的观点。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等方法,探讨如何完善按揭的相关法律制度,使之更加有利于维护银行的权益。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组成。引言部分简单介绍了保障银行按揭债权需要的多种手段,如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等,和完善我国按揭制度的两种途径,从而明确了本文的具体研究范围。正文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简要介绍了“按揭”的词源,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债权的概念、产生过程、内容及影响其实现的法律因素等等,并指出了对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债权提供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第二章是有关住房按揭制度的基础理论。本章通过对我国按揭制度与传统英美法上的按揭制度的比较分析,探讨了我国按揭制度的特点,按揭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为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债权的法律保护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叁章基于第一章对影响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债权实现的因素的分析,阐述了现阶段保障银行按揭债权内容实现的主要法律障碍。首先是由于立法上对按揭贷款合同和购房合同的效力关系的规定不符合事实和关于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本特征,导致实践中对按揭贷款合同效力认定的混乱。其次是银行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方面存在的法律障碍的分析,指出抵押登记制度不完善和对银行抵押权的剥夺严重威胁着银行抵押权的实现。再次是开发商对于其担保责任的抗辩,有导致银行的保证债权落空的危险。第四是“假按揭”对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安全造成的危害。在此,笔者分析了“假按揭”的现状和表现形式,并指出“假按揭”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现行按揭制度本身的缺陷和社会信用的缺失,导致银行的贷前审查和贷后追踪费时费力。第四章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为保障住房按揭贷款债权安全银行可以采取的一般法律措施。包括对“假按揭”的贷前防范和贷后追讨;如何在购房合同纠纷下对银行债权进行诉讼救济;在借款人违约时,如何采取恰当的措施挽回损失;以及如何通过债权转让协议来抵消开发商在保证责任中的可能存在的抗辩权。第五章是对如何改进住房按揭贷款债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陷的建议。指出立法上应当从新明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和购房合同的效力关系。在简要介绍了预告登记制度后,建议完善物权变动的预告登记制度和强制公示制度,并建议废除剥夺银行抵押权的法律规定,切实维护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债权的保护屏障——担保权益。最后指出,利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应当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借鉴香港实行的按揭贷款与开发商的隔离机制的经验,不让开发商直接接触按揭贷款,以保障贷款不被挪作他用,也可以有效防范“假按揭”的发生和开发商对建筑工程款的拖欠。结语部分对本文写作过程进行了归纳,指出本文不足之处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权颖智[5]2011年在《我国商品房“假按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品房“假按揭”是在“按揭”的基础上衍生的新兴问题。而在当今中国,由于各项法律法规及其对应的相关制度对按揭的规定都还仅仅限于相对初级阶段。因此,在“假按揭”出现后相关责任人如何归责,以及利害关系人如何防范假按揭问题就显得尤其重要。所以,深入研究假按揭的原理、假按揭所形成的原因、假按揭所造成的风险,最终完善相应的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除去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是从“按揭”与“假按揭”的相关原理入手,介绍了按揭的由来和在我国的发展、按揭的定义、按揭的法律属性等相关原理问题。同时,着重对“假按揭”的涵义特征和表现方式进行讨论研究。目的是为了介绍本文的基础原理,为后文的论述作引导和铺垫。本文的第二部分,首先讨论“假按揭”的产生原因,主要是从市场的角度和制度方面分析。其次,在这一部分研究了“假按揭”所带来的风险。这一部分采用了按照一分为二法,对假按揭所带来的风险进行了剖析。研究这一部分内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理清假按揭的危害和产生的原因,为后文的制度完善做相应的准备要件。本文的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对“假按揭”的责任划分,归纳出我国现有的关于防范“假按揭”法律法规、及一些法律保护制度。同时,总结出我国现阶段制度的不足点,以期为后文完善铺陈。本文的第四部分,依据上文所论述的相关原理以及制度方面的不足,结合了理论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从完善银行监管和完备法律法规两方面提出了防范“假按揭”风险制度的相关建议。本文的研究成果之一是:明确了我国商品房按揭的属性和法律关系,明确按揭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抵押。对“假按揭”特征经过理论和实践总结并做出较为全面的分析。对“假按揭”的表现方式从银行审查时的形式要件角度和房地产开发商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本文的研究成果之二:针对“假按揭”问题,从紧密结合实务中商品房操作流程入手,深入分析了“假按揭”的形成原因及风险,针对我国防范“假按揭”风险的法律规定及问题,提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预防措施,完善防范商品房“假按揭”的相关制度规定。

应建芬[6]2004年在《商品房按揭纠纷引起的法律思考》文中提出作为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交叉产物,商品房按揭目前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广为流行的融资购楼方式。但在我国毕竟还是新生事物,经验不足再加上立法的相对滞后,当前蓬勃发展的商品房按揭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笔者查阅了大量资料,走访了有关银行业务部门和律师事务所,通过对按揭性质效力的研究,重点通过对当前按揭纠纷中突出的“假按揭”现象、房产商担保责任以及购房人在抵押权冲突中的利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处理分析,探讨了如何使按揭市场实现规范化和法制化,确立既能充分保障参与叁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有效约束叁方的法律机制;如何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以促进商品房按揭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设想。

李红[7]2016年在《倒按揭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倒按揭(Reverse Mortgage),俗称“以房养老”,具体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以其自有产权的房屋向贷款机构作为担保,贷款机构在其房屋未来价值的基础上,扣除包括申请费用、保险费用、房屋买卖手续费用等相关费用后,采取一次性或定期贷款的形式支付给老年房主贷款。倒按揭贷款到期后,贷款机构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形式获得清偿,或者由借款人包括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总额,贷款机构返还房屋。倒按揭的法律基础是担保物权制度,但因其从设计之初就本着老年人权益优先保护的原则,因此倒按揭制度与一般的商业性担保又有所不同,例如对象特定、无追索权保护、居住权保护、增值分享、借款人享有回赎权等。在西方国家及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倒按揭得到广泛发展,对解决这些国家的老龄化问题发挥了独特作用,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重要补充。目前我国也面临着严峻的老龄化问题,也引入了倒按揭制度,但是在引入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如传统观念障碍和现有法律制度不协调等问题。本文旨在针对这些主要法律问题,并借鉴国外的一些成熟的经验,提出在我国建立倒按揭制度的法律对策建议,使倒按揭制度可以成为我国老年人养老的有效途径之一。除了引言和结语,正文分为叁章。第一章是倒按揭制度的概述。主要从倒按揭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出发,对该制度的法律构成要素和法律基础进行分析。第二章是倒按揭制度在中国面临的主要法律障碍。该部分主要是从倒按揭的主体制度、客体制度、程序制度、监督制度和救济制度五个方面的障碍进行分析。第叁章是建立中国倒按揭制度的法律对策建议。该部分主要是从明确界定倒按揭的法律主体资格、分类明晰倒按揭的客体范围、科学设计倒按揭法律程序、健全倒按揭监督制度和完善倒按揭救济机制五个方面对建立我国倒按揭制度提出法律对策建议。

王婷婷[8]2003年在《住房按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历史的原因造就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福利分房制度,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传统的住房分配制度已经与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内涵不相适宜。所以,住房分配制度正发生着重大的变化,福利分房被取消,住房分配制度逐步走向货币化,商品房的按揭逐渐为人们所熟悉并成为房产市场中的热点所在。本文将立足于法律层面对住房按揭进行讨论,分析其法律性质。按揭一词来源于英文mortgage,是由mort和gage组成,mort源于拉丁语mortu,其基本的含义是“永久,永远”,而gage的含义为“质押,担保”。中国大陆所称的“按揭”据称是从我国香港地区传入大陆的,它是英文“mortgage”广东话的谐音。18世纪英国人创办了房地产按揭贷款的机构——建筑社团,实质上宣告了按揭的诞生。在今天的英国法律中,mortgage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mortgage,而是mortgage与租赁(lease)或财产负担(charge)的结合。1925年财产法使英国法中的按揭出现向抵押担保发展的趋势。在香港,按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按揭还包括抵押。我国的按揭制度又被称之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不能或不愿一次性支付房款的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之房地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抵押于银行,或将其因与房产商之买卖合同而取得的房地产抵押于银行,银行将一定数额的款项贷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产商所有的行为的总称。我国的按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按揭人(购房人)因购房和房产商产生的房屋买卖关系、按揭人因支付购房款向银行贷款而产生的借贷关系、按揭人(抵押人)将所购房屋作为按约向银行(抵押权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所产生的抵押关系、房产商为保证按揭人清偿贷款与银行产生的保证关系、按揭人按银行指定的险种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而产生的保险关系和当按揭人不能按约定向银行偿付本息,则由房产商按原房价的一定比例回购按揭房屋所产生的房屋回购关系。住房按揭在我国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既与英美的mortgage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又不能与大陆法中的让与担保划上一个等号,既有别于抵押,又有别于质押。笔者认为,在我国房地产市场所称的“按揭”实际上是指房地产买卖的一种形式,因而没有必要将“按揭”解释为与抵押权、质权同样效力的物权。既然“按揭”是一种房地产买卖合同,那么以立法形式来确定“按揭”的物权效力也是多余的。因为,在经济交往中,比房地产买卖更复杂的关系比比皆是,如果也将其例为具有与抵押权、质权同样效力的物权关系,使其具有物权效力,这可能会使物权制度发生紊乱。<WP=5>期房按揭又称为楼花按揭,它是购房者、银行、房地产开发商共同参加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一种活动。考虑到我国房地产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期房预登记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上明确期房抵押的合法性,使期房抵押具有有效性和对抗力,保障贷款银行的合法利益,从而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期房在满足下面条件时可以进行转让:1、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允许预售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预售转让的不得转让;2、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不得转让。3、预售合同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4、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期房转让。按揭购房保险,是指购房人在申请贷款按揭购房时,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向保险人购买的一种保险,作为一个新生儿,住房按揭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购房消费者的权益。住房按揭保险虽然不是强制保险,但是在银行实务中侵害了按揭人的利益;银行的身份应该是被保险人,或者确切的说,应该是第一被保险人,而不是受益人;目前存在不合理的强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和保险过度的问题。住房按揭保险将会在实践中逐渐完善,成为住房按揭的主要担保方式之一,而对于低收入阶层来说,保险费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因而政府为其提供担保将是住房担保体制的必然发展趋势,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与此同时,抵押贷款证券化也是我国住房按揭发展的一条可行之路。房地产抵押贷款机构将其所持有的抵押债券加以证券化,由此便使不易在物质形态上进行分割和流通的不动产以价值形态的形式出现,而赋予了能够分割和流动性的特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贷款的风险,当证券化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时,保险公司的功能将会弱化,甚至可以消除。要完善我国的住房按揭制度,笔者认为应建立我国的消费信贷法律,形成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制定住宅按揭和证券化的相关法律,例如住宅金融法、住宅抵押贷款法、住宅证券法和住宅保险法等。住房按揭是解决我国目前居民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由于其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有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随着在我国住房改革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我国将会建立一个具有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按揭体制,引入政府福利担保体系,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从而实现国民安国情的居乐业,国家繁荣富强。

路晓晖[9]2005年在《我国楼花按揭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品房按揭是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物权担保方式,它是英美法上的不动产按揭制度经由香港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内地并得到迅速发展的。目前在各地商品房交易实务中所运用的按揭可分为两种:楼花按揭和现楼按揭。现楼按揭视同抵押,相对而言,运作较为规范并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但理论界和实务中对楼花按揭的法律性质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且相关立法规范欠缺,导致了楼花按揭在实践操作中混乱无序。当务之急是对楼花按揭进行法律规范,以解决实践中不断发生的纠纷和防范因法律不健全而潜在的危险。 本文首先回顾了按揭制度在英国的起源和在香港的发展,明确:按揭本义是一种转移财产权益的担保方式,我国楼花按揭直接来源于香港的公义式按揭。针对我国楼花按揭实务和发展趋势,首先分析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衡机制和楼花按揭的性质,认为楼花按揭合同因缺乏法律保障使其效力不确定,这正是造成实践中纠纷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对楼花按揭进行立法规范。 通过对我国可能采取的各种楼花按揭法律规范模式及其优缺点的比较分析,笔者提出了对我国楼花按揭法律规范模式的取舍及理由,主张以完善我国现有抵押制度的方式来规范楼花按揭。 从我国现有的抵押法律制度来看,以抵押制度包容楼花按揭还需要在立法中对以下问题予以明确,一是扩大抵押标的范围,明确规定尚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其权源是以合同方式确立的房屋所有权之期待权;二是需要立法明确规定按揭权人可以就依法获准设定抵押的在建房屋实现抵押权,实现方式是直接处分房屋所有权之期待权;另外,要明确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的效力,不仅是对未来建成的房屋的抵押的预登记,而且也是以房屋所有权之期待权作为抵押标的现实登记。在确立以抵押制度规范楼花按揭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对楼花按揭中预售商品房抵押的的实现方式进行了探讨,认为

唐烈英[10]2005年在《个人住宅商品房买卖贷款按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按揭担保方式从中国香港传入大陆以来,在个人住宅商品房买卖中,已经成为需要贷款购房的买受人首选的付款方式,成为银行最能接受的发放贷款的最佳方式,也是商品房出卖人乐意接受的付款方式。然而,在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中,这一方式并没有得以承认,在全国性立法文件中,没有正式使用“按揭”这一词汇。本文从个人住宅商品房相关的基本概念入笔,对中国大陆在住房体制由福利分房向货币分房、住房商品化转型的改革中,对住宅商品房的买卖各方都适用的付款方式——按揭的来源进行了介绍,将英美法系、中国香港、中国大陆按揭的内涵作有比较,对按揭的法律性质从理论上进行了探讨,然后,围绕商品房买卖贷款按揭在实际操作中的全流程所涉及的买卖、保险、贷款叁大法律及其相关的合同,作有介绍和概述,并就各种合同内容的利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等作有分析研究:在比较各种物权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得出“按揭”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在商品房买卖中,是优越性于其它任何一种物的担保、运用最为广泛的担保方式,应当在中国物权法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结论。 全文除导言、结语外,共分为大篇:理论篇、实践篇:共六部分十二章。 理论篇分为叁大部分,共七章。就个人住宅商品房相关的基本概念;英美、中国香港、大陆按揭的内容、区别;贷款按揭的法律性质、与其它几种物的担保方式的异同等;进行了介绍、阐述,为商品房贷款按揭实践问题的分析、解决,作了理论铺垫。 第一部分:个人住宅商品房的基本知识。共一章,阐述了六个问题: 第一至第四,从与商品房有关的上位概念:物、不动产、房地产、房屋等基本的法律概念、相关法律规定入笔,着重就房屋、商品房、个人住宅的定义、属性、功能、分类以及区别等基础性知识,作有全面的阐释,为全文的深入论证作了扎实的理论铺垫。 第五,对我国建国后实行的住房政策作了全面的回顾,指出了实行实物福利分房政策的弊端,介绍了住房改革的进程。指出,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开始实行以低于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房改方式,到1998年7月1日,中国大陆的福利分房制度正式结束,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质,就是恢复住房的商品属性,将住房由国家计划产品变为可以自由交易的商品,由公有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为民事主体能自由支配的享有完整所有权的私人资产。

参考文献:

[1]. 商品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D]. 张文祥. 复旦大学. 2008

[2]. 商品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D]. 史俊明. 郑州大学. 2006

[3]. 商品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D]. 滕洁玉. 烟台大学. 2010

[4]. 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债权的法律保护研究[D]. 姚亚琼. 四川大学. 2007

[5]. 我国商品房“假按揭”法律问题研究[D]. 权颖智. 延边大学. 2011

[6]. 商品房按揭纠纷引起的法律思考[D]. 应建芬.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7]. 倒按揭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李红. 兰州大学. 2016

[8]. 住房按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王婷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9]. 我国楼花按揭法律制度研究[D]. 路晓晖.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10]. 个人住宅商品房买卖贷款按揭法律问题研究[D]. 唐烈英.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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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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