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角下新型大国关系的法律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法论文,大国论文,视角论文,框架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型大国关系是中国提出的处理全球化时代大国关系(特别是中美关系)的思维路径与战略指引。2010年5月,在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时任国务委员戴秉国就提出,中美应“开创全球化时代不同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和发展阶段的国家相互尊重、和谐相处、合作共赢的新型大国关系”。①2012年2月,时任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在访美期间亦提出,推动中美合作伙伴关系不断取得新进展,努力把两国合作伙伴关系塑造成21世纪的新型大国关系。②在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推进互利共赢合作,发展新型大国关系》的致辞中指出,中美双方都应该坚定推进合作伙伴关系建设,努力发展让两国人民放心、让各国人民安心的新型大国关系。中国就中美发展新型大国关系所作的阐述受到了各界的高度关注。③2013年3月11日,美国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托马斯·多尼隆(Thomas Donilon)在阐述奥巴马政府第二任期亚洲政策时,正式接过了“构建崛起大国与既有大国间的新型大国关系”的说法。④ 自2014年起,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多个重要的国际场合数次提及或强调“新型大国关系”。比如,2014年6月28日,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主席发表了题为《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的讲话中提到,中国重视各大国的地位和作用,致力于同各大国发展全方位合作关系,积极同美国发展新型大国关系。⑤2014年7月9日,在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和第五轮中美人文交流高层磋商的开幕式上,习近平主席发表了《努力构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致辞,提出了若干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的看法和主张,包括增进互信,把握方向;相互尊重,聚同化异;平等互利,深化合作;着眼民众,加深友谊等内容。⑥2014年7月14日,习近平主席在巴西应约与美国总统奥巴马通话时强调,中方一贯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看待和处理对美关系,愿同美方一道,为构建新型大国关系而不懈努力。中美双方应当相向而行,推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就重要国际和地区问题加强协调和合作,坚持以相互尊重和建设性方式处理好分歧,确保两国关系始终沿着积极的方向发展。⑦美国总统奥巴马也回应称:美方致力于同中方一道,构建新型大国关系,加强务实合作,建设性管控分歧,使合作成为两国关系的主流。美方希望两国继续推进在经贸、能源、气候变化等领域以及有关地区热点问题上的合作。⑧由此可见,新型大国关系正在逐步成为中美两国处理双边关系的理念共识。 一、新型大国关系的概念廓清 新型大国关系是中国领导人汲取历史经验并因应国际关系现实,根据自身国际定位的变化和预期而提出的战略理念。⑨对于新型大国关系的内涵,学界存在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评价。不少人认为,新型大国关系具有浓重的政治和外交色彩,似乎从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角度进行研究更为恰当。其实,笔者认为,需要探讨的问题应是,新型大国关系的内涵是否包含国际法的内容?或者进一步说,从国际法角度研究新型大国关系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新型大国关系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政治视角 总体而言,国内学术界对新型大国关系的探讨积极而热烈,但多在原则层面进行研究,如中美双方应当提升战略互信、利用好现有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的合作等。对于新型大国关系的概念,学界不乏质疑之声。比如,有论者认为,难以发现“新型大国关系”的新意,新型大国关系与美国及前苏联曾经的两强称霸局面相呼应。而且,中国将建立互信的首要义务强加给了美国,新型大国关系的“新意”只是在于,中国不情愿承担与大国地位相称的义务。⑩另有论者指出,“新型大国关系”实质上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同,中国在新型大国关系中并未提及中国所应承担的义务,而是一味地要求美国尊重中国的核心利益,甚至未提及对美国在西太平洋地区利益的基本承认(basic recognition)。(11)也有论者对新型大国关系作出了正面评价并提出了实质性建议。如美国政府和学界认为,新型大国关系的概念“模糊但有潜在作用”,并认为应当将新型大国关系这一相对宏观的概念降到更具操作性的政策层面来讨论。(12)美国国务卿克里来华参加2014年中美第六轮战略与经济对话前夕,曾向我国记者表示,美中建立新型大国关系是一个好的概念,但“这个新型大国关系仍然在定义当中”。(13)美国学者大卫·兰普顿(David Lampton)以及世界银行前行长佐利克(Zoellick)也在各自的评论文章中对如何将“中美新型大国关系”落到具体操作层面建言献策。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美元首会晤中概括了中国对新型大国关系内涵的理解,即不对抗、不冲突,相互尊重,合作共赢。(14)中国学者普遍认同新型大国关系中“新”的定义,即为解决历史上新兴大国与传统大国之间权力和平转移带来的挑战。(15)还有学者进一步认为,该理念意味着美国应当真正尊重中国作为大国的地位,尊重中国所选择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一方面尊重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政治制度等核心问题,另一方面在共同应对各类全球性挑战过程中,将中国视为平等协商的合作伙伴。同时,这一理念还意味着中国应当开始更多地承担国际责任,逐渐由国际公共产品的受益者发展为国际责任的承担者。(16) (二)新型大国关系的国际法视角 当然,上述对新型大国关系内涵的总结和概括基本上都是从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角度来进行的。从国际法角度看,国际法是一种国际社会中的法律,是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客体的社会关系调整工具。(17)新型大国关系作为对大国关系状态的设计,仍然属于国际法的客体范畴。现实中,无论大国是否将它们之间的具体关系付诸国际法,其关系本身都具备为国际法所调整的性质,所以国际社会可以利用国际法来调整包括大国关系在内的国际关系。 另外,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以国际法为手段对包括大国关系在内的国际秩序所作出的设计和规定。(18)新型大国关系的构建仍要以既有的国际法制安排为基础,其内涵必然包含为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条约和习惯等。具体而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为国际社会所公认的、贯穿国际法制定和实施过程的、构成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础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了国际社会成员应当遵守的原则,而新型大国关系的构建也必然无法抛开这些基本原则而另起炉灶,这些国际社会最为基本的原则和共识可以说构筑了新型大国关系的国际法轨道。当然,新型大国关系的内涵不仅仅局限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条约、习惯法等在内的国际法渊源均可能被纳入到新型大国关系的内涵之中。大国之间的既有条约需要得到尊重和执行,而国际习惯法也需要在大国的交往中得到遵守。由此可见,新型大国关系并非是单纯的原则性呼吁,而是可以具备较强的操作性;从国际法视角分析,新型大国关系有着明晰的国际法律框架可循。 也许从国际法视角分析新型大国关系的内涵会引起这样的误解:既然可以从既有的国际法视角来分析新型大国关系,那么新型大国关系究竟“新”在何处?难不成如某些学者所言,其只是陈旧观念的翻版?仅就国际法而言,新型大国关系是具有前瞻性和面向未来的观念,其新意在于强调对传统大国关系中国际法缺位的修正。在传统大国关系中,冲突和对抗仍然是大国关系交往的主题词之一,某些大国对其他大国缺乏必要的尊重,对其社会制度、文化等领域任意指摘,指手画脚;大国交往的部分内容并没有为国际法所有效调整,大国间的合作仍然有待推进。强调大国之间“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与合作共赢”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在对传统大国关系反思基础上做出的观念创新,自然具有“新”的意味。此外,新型大国关系不仅仅着眼于既有国际法,而且也强调国际法在未来大国关系构建中的重要作用。大国之间不仅需要依据既有国际法来规范自身行为和处理相互关系,而且需要借助国际法来开展现实交往,构建合作框架。(19)换言之,国际法是新型大国关系的核心话语和构建手段,这与传统大国关系相比显然又是一项新意所在。 二、新型大国关系与国际法 大国与小国、强国与弱国并存是国际社会结构的常态。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的工具,国际法必然要触及到大国之间、大国和小国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显示着大国问题的烙印,(20)大国之间以政治争夺利益,小国在政治的夹缝中生存,在法律的边缘处寻找空间。(21)于是,大国关系逐渐成为了国际法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一)国际法中的大国问题与大国关系 大国直接促使近代国际法的萌芽和初步发展,相应地,国际法较多地反映了大国对于国际关系的调整和国际秩序的安排。由于欧洲殖民者开始进行海外殖民时必然面临着如何处理总体上强大的殖民者与弱小的被殖民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国际法上的大国问题在近代国际法产生之前就已经出现了。(22)从国际法的形成与适用看,西方大国发挥了绝对主导作用,而且国际法已成为大国追求自身利益的工具。(23) 大国问题与国际法之间始终存在着深沉的张力、内在的矛盾甚至是激烈的冲突,是国际法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24)大国特权直接冲击构成国际法基础的主权平等原则,因而理解主权平等成为审视大国特权的必由之路。(25)主权平等是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构筑国际法律关系的基础。“国家平等理论之父”瓦特尔提出了经典的主权平等观念,他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共同生活而组成的国家生来是平等的。(26)然而,《肖蒙条约》(27)与维也纳会议表明小国的国际造法权利很大程度上被剥夺了,小国仍然适用国际法规定并由大国实施保护。在国际关系实践中,主权平等被大国特权紧紧地束缚,因而主权平等的观念与实践之间出现了裂痕。因而,国际法学家试图通过对主权平等观念的分析,以使其适应并解释国际关系的现实。主权平等原则被狄更生归纳为“法律的平等保护”与“权利义务的平等”。(28)在一般的国际关系中,主权平等是具有正当性的和强行性的国际法律规范,但在国际组织法中,存在与主权平等原则相矛盾的大国优先惯例和实践。换言之,国际法承认国家间的地位,但不影响国际法赋予大国特殊的权利和义务。 约束大国行为与调整大国关系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任务。在传统观念里,人们习惯于从权利或权力视角而非义务或责任的视角来理解主权。国际法容许大国例外于主权平等原则,但并非只是从权利角度而言,大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国际法义务。自20世纪中叶以来,广大新兴的独立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成为了国际舞台的重要力量,它们反对大国强权和霸权,强烈要求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致全球治理议题凸显,迫切需求治理领域国际法治的推进。(29)20世纪后期,新兴国家的崛起成为了国际关系的重要特征,这对传统国际关系格局造成了重大影响。(30)因而,大国凭借强大能力和庞大的利益来规划国际秩序逐渐失去了正当性和有效性。国际法需要相应地约束大国行为并调整新时期的大国关系,保证国际秩序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31)当然,国际法对大国施加特殊义务并非只源于对国际关系局势的现实判断,大国身份的自我认知、国际关系历史中大国的角色均决定了大国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特殊义务。鉴于国际关系实践中大国法律义务的缺失,国际法不仅应当从实体层面通过规定大国的法律义务来限制大国特权,而且也应当构建对大国行动的程序法约束机制。(32) (二)新型大国关系的国际法基础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识到,国际法含有调整大国关系的“基因”,国际法的定位和发展也无法逃离对大国关系的调整。曾几何时,西方大国数度试图通过国际法来规划以大国关系为核心的国际秩序。19世纪,面对美国崛起的现实,作为世界霸主的英国与之签订了《杰伊条约》(Jay Treaty),(33)两国设想通过国际法解决相互间存在的纠纷。作为新兴崛起的大国,美国与当时的世界霸主英国产生了冲突,对此,美国坚持利用国际法解决美英之间的纠纷,并逐步使英国退出了美洲地区的权力争夺。从表面上看,国际法在促进大国权力转移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但这与英美“同文同源”的紧密联系是分不开的。因而,国际法在处理19世纪和20世纪初英美两大国关系时的显著作用并不能展示大国关系发展的完整脉络。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美、法、日等战胜国以《凡尔赛和约》等条约为核心构建战后国际秩序,即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尤其是确立英、美、法、德等大国之间的关系规则。(34)但是,以《凡尔赛和约》为代表的国际法仍然以对抗、冲突和强者凌驾于弱者的思维处理大国关系,因而在后续的历史进程中遭到了被压制大国的强势反制,不仅战后的国际法律安排在对抗和冲突的阴云下荡然无存,国际法所试图实现的和平目标也无法保有。(3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美国、苏联为主的大国遵从《联合国宪章》精神缔造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联合国安理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安排也体现了大国特权。(36)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律安排寄希望于通过全球性的、最具代表性的国际组织将大国汇集到一起,以共同服务于国际和平、安全、发展等公共产品的提供。毋庸置疑,国际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确实经历了长足的发展,内容不断丰富、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但是,就大国关系而言,国际法仍然面临着大国问题的羁绊,国际制度中大国间相互掣肘、冲突甚至是拆台的现象屡见不鲜。(37)在两极格局下,充满着对抗和冲突气息,缺乏合作共赢精神的国际法安排无法有效地调整大国关系,而这种现象在现今甚至有恶化的苗头,国际法律秩序不时面临危机。(38) 国际法调整大国关系的实践启示我们,以对抗和冲突为本位的国际法律安排无法消除大国关系和平发展的隐忧,被压迫的大国必然寻求突破既有国际条约之束缚,建立符合自身利益的大国关系秩序;缺乏以相互尊重为基础的国际法律安排不能排除大国之间潜在的敌视和芥蒂,文化和社会制度多样性是大国关系中存在的现实,相互尊重不同的文化和社会制度是国际法调整大国关系的必然发展方向;没有合作共赢理念指引的国际法律安排则无法适应大国关系发展的趋势,无尽的内耗不利于提升和维护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39)因而,基于国际法调整大国关系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大国关系的国际法调整应当有某种实质和形式上的转变。在国际关系实践中,国际法对大国关系的调整要更加能够体现大国之间“和而不同”与“和而求同”的处世哲学。(40) 上述分析指出了大国关系传统国际法对之调整的不足,从国际法视角指出了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的初步的必要性。新型大国关系究竟缘何为“新”,这需要从国际关系的现实中寻求答案,这也是对构建新型大国关系必要性的进一步确证。大国关系的历史为我们提供了国际法调整大国关系的深刻洞悉,而国际关系的现实为国际法视角下大国关系的调整提供了广阔视域。自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关系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而调整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也做出了相应调整,从而导致“大国关系的国际法调整”这一提法中具体概念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首先,新型大国关系中的“大国”所指主体在发生变化,所以国际法针对该种变化做出一定的调整也是理所应当。在传统国际关系中,英美等国家主导着国际秩序安排,被普遍认为是国际关系中的大国;苏联的成立打开了国际关系历史的新篇章,大国关系中开始出现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尖锐对立;两次世界大战使大国定位悄然发生了变化,德、日等战败国被排挤出大国行列,而英、法等传统大国实力大为削弱,中国跻身大国行列;(41)两极格局结束后,随着世界多极化的不断推进,中国、俄罗斯、日本、德国、印度都试图在未来国际关系格局中占有一席之地。(42)因此,从中国角度看,新型大国关系中的“大国”关系主要指两极格局结束后中国与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的关系,但也包括中国与多极化进程中其他各极的关系。(43)由于作为“大国”成员的变化,在国际制度构建和运行过程中必然要反映更加复杂的大国关系,国际法上的大国权力(利)和义务的分配也会呈现出不同的格局。 其次,大国关系的运行环境也在发生改变,大国在处理相互间关系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国际环境的变化,国际法对于大国关系的规制和调整也受到国际环境的深刻影响。第一,中国的崛起是国际关系的大事件。中国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跻身世界大国行列,成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实力和军事现代化取得了长足发展,大国地位受到了普遍重视。中国的崛起使国际关系格局发生了重要变化,也引发了大国关系的调整。基于这一现实,中国适时调整自身的国际定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型大国关系”这一理念,并将该理念反映到国际法的创制和实施当中。(44)第二,广大新兴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成为了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力量,不断推进着国际关系的民主化进程。国际关系民主化是贯穿于国际关系发展历程中绵延不息的主题,也是国际关系新秩序的核心内容之一。(45)从表面上看,大国关系与国际关系民主化无涉,但实则并非如此。从国际法角度看,国际关系民主化使国际法的创制更多地体现国际社会的整体意志,从而压缩了大国意志操纵国际法的空间;国际关系民主化与国际霸权和强权悖反,推崇国际法的一体同用,因而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大国的恣意。因此,作为国际关系的一部分,大国关系也必然受到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影响,其直接表现是国际法在大国关系中发挥的作用在提升,国际法话语对于大国关系越发重要。第三,全球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大国关系也将接受全球化时代的检验。全球化促使大国之间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依存度不断提高,大国关系所包含的内容不断被丰富和充实。大国之间可能因为共同的利益而展开合作,也可能因为竞争关系而发生冲突。同时,全球化也促使全球风险社会的形成,这一方面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通过全球治理解决共同面对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使得大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权力(利)和义务得以凸显。(46)值得一提的是,在全球化时代,法治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而国际法治则是推进全球治理的根本方式。以全球治理为平台,大国关系更多地围绕全球治理议题展开,大国将在多样的国际法机制下更加频繁地交往和互动。(47)从国际法视角看,国际法对大国关系的规制正在向国际法治方向发展,国际法在调整大国关系中的工具性将会进一步得到体现,而价值性将会被不断强化。面对国际关系环境的变化,国际法对于大国关系的调整要体现“和谐万邦”的认知和使命。在国际格局变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大国应当承担起相应的国际义务和责任,大国应当同广大中小国家一道推动全球治理进程,最终实现大国之间、大国和小国之间的和谐共赢。第四,国际法仍然面临规制大国行为、调整大国关系的使命和任务。新型大国关系实际上是针对当今大国关系现实而提出的,中国寄希望于通过新型大国关系理念扭转自身在与其他大国交往中的不正常现象。观察当今大国关系实践不难发现,传统对抗和冲突式的大国关系思维依然存在,并时刻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48)就主权、领土和安全问题而言,在南中国海、在乌克兰,中美和美俄正在发生着对抗甚至是冲突;就人权和社会制度问题而言,美国不断指责中国的人权状况,不断插手中国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内部事务;就国际法而言,在美国的国际法实践中,不参与、退出甚至公然违反既有国际法制度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49)可见,大国关系仍深陷于对抗和冲突的囹圄之中,相互尊重与合作共赢在大国关系中仍未得到有效地贯彻,这更加凸显建设新型大国关系的必要性。 大国往往为其行为寻求国际法上的依据,并试图通过国际法来设计与其他大国的关系。(50)因而,国际法往往是大国关系实践的话语和工具,在调整大国关系方面,尽管国际法并非唯一的手段与工具,但仍然大有可为。总之,大国问题与国际法相伴而生、相随而行。大国关系与国际法紧密相关而又时现矛盾,即国际法是调整大国关系的手段和工具,与此同时,大国关系又存在逃脱国际法辖域的倾向。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驱使,传统大国关系有必要向新型大国关系转变,而国际法将会在调整大国关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51)在某种意义上,新型大国关系的“新”也指大国关系中国际法的进路,国际法调整大国关系的方式、程度和频次会发生积极的转变。 (三)新型大国关系包含国际法的内容 新型大国关系引发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讨论。如上所述,自国际法诞生以来,大国问题和大国关系就与之如影随行,国际社会或大国数度试图通过国际法来调整大国关系并构建国际秩序,但大国关系又不止一次地突破国际法设定的围墙而逾越法外,这种现象在国际法被特别强调的今天亦时有发生。因此,大国问题和大国关系是国际关系中客观存在的现实,是不以人的意志或者某国的意志为转移的。同时,国际法和大国关系存在潜在的或者显化的矛盾,这更加需要国际法主体以新的观念和实践去化解矛盾,推动大国关系依法而动、依章而行。所以,中国提出新型大国关系的理念并不是忽视或者抛弃国际法,反而是重视国际法在调整大国关系、构建国际秩序中的关键作用。 申言之,新型大国关系并不绝缘于国际法,其内涵包括并强调国际法的内容。新型大国关系是蕴含政治、军事、经济、外交等内容的综合性概念。一方面,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的工具和手段,设置了一系列国际社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奠定了国际关系得以开展的基石,而这必然反映在新型大国关系的构建当中。例如,《联合国宪章》所确定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国际法调整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国际关系本身得以开展的基石。(5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大国关系的准绳。(53)另一方面,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主要话语,新型大国关系的建设离不开国际法的支撑。无论是政治和军事,还是经济和外交,大国关系都可以由国际法来调整,体现为大国间的双边、区域和多边条约以及习惯国际法对大国关系的相关规则。因此,新型大国关系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容,并不影响中国传统的国际法主张。而且,新型大国关系的内涵强调将大国关系纳入到国际法轨道,可以视为传统国际法主张的延伸和发展。 三、国际法视角下中美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的阻力 中美构建新型大国关系既面临政治、军事、外交层面的阻力,也有来自国际法层面的挑战。从国际法角度看,中美之间新型大国关系的构建阻力既有围绕不干涉内政、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分歧,也有如推进贸易自由和保护人权等国际法具体内容方面的争议。有学者认为,中美之间的分歧常常被国际社会无端放大,无论是人权保障、对台军售、西藏问题和贸易摩擦等传统分歧,还是海洋权益、政府采购、投资限制和网络安全等新生问题,都有可能成为双方关系紧张和冲突的引线(参见表1)。(54)也有学者认为,中美关系中最迫切的问题不是如何协调双边关系,而是如何协调在国际和全球性问题上的立场,如何在多边和全球性舞台上形成合作共识与习惯,如何在涉及对方核心利益和关切的地方选择立场。(55) (一)围绕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分歧 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一,属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范畴。围绕主权、领土和内政问题,中美两个大国存在分歧。(56)从国际法角度看,能否贯彻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是破解两国相关分歧的关键。详而言之,近年来美国在东海和南海问题上对日本和菲律宾的实质支持,就是中国十分关心的问题。(57)中国要求美国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停止在涉及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议题上扮演消极角色;而美国对新型大国关系概念的疑虑,部分缘于美国担心中国通过新型大国关系的理念要求美国在涉及领土和主权的问题上做出让步。(58)台湾问题同样是一个关系到中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直接牵动着中国人民民族感情的重大原则问题。在2009年举行的“20国集团”伦敦峰会上,前国家主席胡锦涛重申了台湾问题在中美关系中的核心意义。(59)而美国则一直以《与台湾关系法》为依托,不断就中国统一问题横加军事阻力。(60)就南海问题而言,自1995年起,美国在南海政策上出现变化:美国政府于1995年5月10日发表《关于斯普拉特利群岛和南中国海的政策声明》,开始积极干预南海问题。随后,布什政府明确把中国定性为美国的战略对手,并着手实施政治孤立、军事围堵和经济牵制。2001年发生南海“中美撞机事件”,美国插手南海的倾向更趋明显。(61)2009年,美国不但开始公开介入南海事务,而且开始借南海问题对中国进行牵制,针对中国打“南海牌”。2009年7月,美国签署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此举被视为是奥巴马政府希冀重新对这一地区的安全和经济事务施加重要影响的明确信号。(62)就西藏问题而言,美国时常以“保护藏民人权”为借口进行干涉。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藏逐渐成为美国人权关注的目标之一。(63)在1987年至1988年短短两年间,美国国会就有14项涉藏议案,其中一项成为了法律。(64)这些议案意在将西藏人权作为美国对华政策的重要因素。(65)到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国会对西藏的关注逐渐转入常态化并实现制度化。(66)在每年的人权报告审议中,美国国会必然会评论西藏人权状况。其在《1994-1995财年外交关系授权法》中还正式规定,美国的“年度人权报告都要将西藏作为单独一项处理”。(67)此外,在《2001年西藏政策法》中,美国还对“西藏人权监督”拨发专款。(68)就钓鱼岛问题而言,美国于2012年7月首次表态,确认钓鱼岛“属于(规定美国对日防卫义务的)《美日安保条约》第5条的适用范围”。(69)同年11月,美国参议院表决通过一项修正案,将明确规定钓鱼岛是《美日安保条约》第5条适用对象的补充条款写入2013财年国防授权法案。(70)美国处心积虑在中日之间制造钓鱼岛事端,其战略考虑就是希望结合未来国际局势的发展变化,造成中日之间的经常性冲突,而美国则成为中日间的政治仲裁人,从而操控亚太局势,确保自己在亚太的霸权地位。(71) (二)围绕国际法具体内容的争议——以中美经贸关系为例 由于传统大国具有明显的强势,传统大国体系内部的霸权国家仍可能借助传统大国体系之优势来威胁新兴大国的安全。从一定意义上说,传统大国为了保持其霸权地位与优势,也会主动对新兴大国施加并保持一定压力,使得新型大国在某种程度上有求于传统大国,而霸权国家在传统大国体系内部也会鼓励其内部与新兴大国互为一定的安全威胁,从而强化传统大国体系的稳定性。(72)有学者认为,中美实力对比的变化造成美国心态的失衡,结构性因素不时发作,零和思维影响顽固。(73)但是,最为根本的原因则是两国之间缺乏互信,从而导致“修昔底德陷阱”(74)产生,特别是当崛起大国与霸权国家存在意识形态冲突时,分歧和争议便很难避免。 大国关系有着丰富的具体内容,从贸易到金融,由人权到文化,不一而足。虽然大国关系的丰富内容并不一定都由国际法来规制,但大国围绕具体问题的交往往往是在一定的国际法框架下进行,甚至就是针对特定的国际法框架而展开的。新型大国关系包含但不限于传统大国关系的内容,新型大国关系的构建还需要妥善处理国际法框架下大国在具体问题上的分歧和争议。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美之间的经济和贸易争议也在逐渐升温。 在金融和贸易问题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以及贸易顺差问题,政府采购以及自主创新问题仍然是分歧的焦点。(75)自2000年中国超过日本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来源国后,人民币汇率问题正日益成为中美经贸关系的焦点议题。美方除了把中美贸易失衡归因于中国市场不够开放和完善以及缺乏人权、劳工权和环保等因素外,还指责中国政府刻意低估人民币币值。(76) 在贸易问题上,虽然中美两国已互为第二大贸易伙伴,但由于中国经济结构正在转型、产业正在升级换代,这可能使中美之间原本的“互补型”贸易关系转为“竞争型”。随着中国转变自身发展方式、加速产业转型升级,今后中美在国际和双边贸易中的竞争将会日趋激烈。(77)因此,新型大国关系的构建需要采取平衡两国之间贸易利益的措施,在不损害多边贸易体制的同时,通过一定的国际法安排来解决两国间的贸易冲突。 与此同时,区域贸易机制正成为中美关系的另一个焦点问题,TPP谈判将会成为制约中美关系的又一因素。从本质上看,TPP是美国以经济为突破口,解决中美关系深层矛盾的一种尝试。一方面,在长期压迫人民币升值没有解决中美之间贸易不平衡问题的情况下,美国试图改弦更张通过区域经济制度加以应对;另一方面,美国基于对中美关系恶性互补关系的认知,希望以结束“互补关系”来解决“恶性问题”,其选择绕过中国(包括遏制中国)来减少对中国的依赖性,从而矫正在中美贸易关系中的被动地位。因此,TPP谈判自美国参与其中后就包涵了中美关系的因素,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TPP处心积虑地排除中国;第二,百分之百的自由贸易目标“不意”针对中国。美国在WTO框架下不断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以压制中国,此处又以TPP百分之百的自由贸易制度安排造成对中国未来市场开放先发制人的威胁,形成对中国对外贸易的潜在冲击;第三,经贸关系的政治化。美国高调加入TPP与其“战略东移”互为犄角,同时进行。从本质上看,美国加入TPP是其战略东移(特别是军事战略)的一部分,意在对中国形成整体的围堵之势。(78)除了上述主要问题外,中美在投资的安全审查等问题上也存在摩擦与争议。(79)在某种意义上,中国目前正在实施的“一带一路”战略就是为了抗衡TPP战略。(80) 四、新型大国关系的国际法律框架勾勒 针对国际法视角下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的阻力,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新现实主义并不能给出充分的解释。相反,大国之间基于国际合作所带来的绝对收益的增加完全可能通过国际法来调整它们之间在各领域的合作,而且大国关系的国际法律框架在经贸领域已经表现得相当明显。虽然构建新型大国关系在国际法上存在诸多阻力,尽管大国关系各具体领域国际法的进路程度不一,但勾勒新型大国关系的法律框架并非不可能。 (一)新型大国关系法律框架的切入点 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新现实主义认为,绝对收益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作的发生,各国更加关注的往往是共同利益如何分配(相对收益)的问题。(81)因为本国与他国所得相对收益的差距可能会导致自身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形成利益分配上的结构性不平等,进而会威胁到一些国家的长期利益。(82)芝加哥大学政治学教授施奈德(Duncan Snidal)认为,在参与合作者的数量只有两个的时候,双方会特别关注相对收益,从而阻碍合作的进行。但是随着体系中合作成员的增加,相对收益问题对合作的阻碍就会相应减少。(83)沃尔兹(Kenneth Waltz)教授也指出,在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下“当出现通过合作使相互获得利益的可能性时,国家由于在无政府状态下缺乏安全感,于是会关注利益是如何分配的。”(84)依此逻辑,在大国关系中,大国更为关注自身相对收益的获取和维护,故而对抗和冲突是大国关系的常态,而致力于增加共同绝对收益的国际合作则是例外。由此推论,新型大国关系的建构也变得不切实际。 就大国关系而言,新现实主义以相对利益为基本观点分析国际关系未免过于绝对。实际上,在全球化背景下,相对收益不仅很难确定,而且大国之间对于绝对收益的诉求也在极大地增加。基于相对收益的模糊性,两国将趋于比较绝对收益,从而有利于两国合作的产生。国际合作可以带来明显的绝对收益,尽管国家行为体关注相对收益,但是面对不可比较的相对收益与明显的绝对收益,理性的国家行为体会选择国际合作。(85)大国可以逾越相对收益的屏障,通过国际合作达致绝对收益的增长。因此,传统对抗和冲突式的大国关系可以向新型大国关系转变,这在大国依存度不断提高的全球化时代尤为如此。由上述分析可知,新型大国关系的构建存在潜在的可能,而新型大国关系的构建路径是通过国际合作实现的,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了国际法,因而国家之间往往通过国际法来调整相互间的关系,以实现特定领域的国际合作。 国际法能够在新型大国关系的构建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新型大国关系构建的具体领域,国际法发挥的作用有所不同。(86)例如,在安全领域,各国通常都计较己方可得的相对收益,所以达成军控等协议的难度非常大;而在经济领域,各国多关心本国可得的绝对收益,因而寻求合作的机会就会更大一些。晚近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国际经济立法活动应被归为一种正和博弈的模式。(87)基于这种认识,有学者强调国际法对国际贸易关系的调整,主张从贸易活动及其结构的政治、法律、伦理等层面来理解国际关系,而贸易与秩序的关系是国际关系问题中最为重要的内容。(88)在国际社会,国际法致力于构建各领域的秩序,贸易与秩序的关系自然指国际法对于国际贸易关系的调整。更有学者主张将政治、军事问题从双边关系中剥离,仅就经贸、文化等相互依存度较高、较能达成一致的内容建立法律框架。(89)当然,我们不认为包括大国关系在内的国际关系仅仅牵涉经贸内容,也不认为国际法仅仅在大国经贸关系中存在发挥作用的空间。反而,上述论证说明,国际法调整大国关系是常态,所存在的只是国际法在具体领域中发挥作用的程度差异。因此,大国经贸和文化关系存在明显的国际法律框架,但其他领域也不排除构建法律框架的可能。相对于传统的大国关系,新型大国关系的特点在于,大国各领域交往的国际法律框架更加明朗,也更加健全,这涉及到新型大国关系法律框架的建构路径问题。 (二)新型大国关系的法律框架构建 1.新型大国关系的构建路径分析。关于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构建,大卫·兰普顿(David Lampton)从宏观上分析认为,由于互不信任深深地植根于治理理论、官僚机构的人士和利益以及民众的忧虑之中,一系列积极和渐进的行动,而不是一个单一的转型倡议,将是最可行的前进道路。(90)换言之,除了政策层面的号召和指引,新型大国关系要求有一个明朗和健全的法律框架,以有效地调整大国间诸多领域的交往活动。依据中美两国交往领域的不同,大卫·兰普顿对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政策和法律框架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设计。第一,中美应当提高对对方政治体系层面的合作和战略理解,同时加强军事领域的沟通,这包括寻求建立更为有效的危机管理机制,并加强两国在外交政策以及安全合作方面的协调。第二,两国应当加强经济领域的互相依赖,尤其是在能够驱动就业的企业投资方面的合作。这意味着,双方需要消除投资领域不必要的壁垒以确保投资的安全。第三,中美两国应当寻求建立包含两国在内的区域及多边的安全和经济架构。(91) 从国际关系角度设计新型大国关系的构建路径对新型大国关系法律框架的构建不乏启发意义。国内有学者分别从低层、中层及高层三个维度探讨了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构建路径,(92)认为中美战略相互依存的第一根支柱是核平衡,第二根支柱是中美经济的相互依存,第三根支柱是中美共同面临的全球性威胁,如气候、能源、恐怖主义和传染病等新安全问题,第四根支柱是中美社会文化的联系。在中层路径上,中美应当寻找中间点,建立战略信心,恪守渐进主义路线;在高层路径上,应当维护并建设国际制度,包括合作推动现有国际制度的落实,继续推动国际制度改革,以及推动国际社会在新领域建设或落实新的国际制度,其中气候、海洋、太空、网络、极地等是当前建设或落实新的国际制度的重点领域。(93)由此可见,在该学者的论述中,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的低层和中层路径是从国际关系视角展开的,而新型大国关系的高层路径可以划归国际法领域。在新型大国关系的高层路径中,大国需要落实已有的国际法,而且需要依托国际法继续推进各个合作领域的制度建设。此论述将国际法定义为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的高度路径,在某种意义上也反映了新型大国关系之所以为“新型”的原因,这也与前述所论国际法作为新型大国关系新意之所在相契合。 前世界银行行长佐利克对新型大国关系的实施路径的认识更注重将新型大国关系放到更具操作性的政策层面来讨论。他认为,互相依赖本身解决不了21世纪的难题和威胁,应当深入探讨中美双方共同的系统性利益以及具体政策。中美新型大国关系不妨考虑对合作型经济新策略的探求会产生哪些需求,例如,要提高生产力,创造就业机会,扩大创业机会和促进消费,中国就必须开放服务业的竞争等。以此为契机,美国和其他外国的企业与投资者可以带来知识、技术来支持扩大后的中国服务业,此举有助于消除贸易不均衡和摩擦,同时推进共同利益。此外,中美双方在解决社会保障网络上有着共同的努力方向,而中国在粮食需求和节水方面则与美国的技术和系统支持存在互补,在能源及环境部门也有着相似的机遇。中美两国都有充分的利己理由实施结构改革和谋求全球再平衡,但合作能增强各自成功的希望及可能性。(94)佐利克对于新型大国关系的论述较为具体,这也启发我们,新型大国关系需要由战略和方针层面落实到能够具体操作的法律框架层面,而法律框架的设计和构建需要根据大国关系的特点作出具体的分析。 2.新型大国关系的法律框架。综上所论,从国际法角度看,新型大国关系的国际法律框架表现为由双边至区域,再到全球层面的国际法律体系,也体现为根据大国关系状况而建立的具体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当然,大国间双边、区域和全球层面的法律安排定位不同,而各具体合作领域法律制度的发展程度、急迫性和发展空间也存在不同。笔者认为,新型大国关系的法律框架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来构建,以双边、区域和全球的纵向结构为骨干,以横向的各领域国际法为补充,既显示明朗,又预留有广阔的完善空间。中美经贸领域新型大国关系的法律框架对于新型大国关系法律框架的构建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参见表2)。 总体而言,第一,中美两国双边政治文件涉及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在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经济贸易交往——特别是双边贸易与投资——在中美大国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应当着眼于增强中美经济关系的相互依赖性。第二,中美应当在共同参与的区域与国际机制中寻求协同性,从而促进地区的稳定和繁荣,其中经济和贸易仍然是中美在区域合作中的重点。第三,为应对全球化时代的威胁和挑战,推进全球治理,中美两国在气候变化、反对恐怖主义、能源开发和利用等领域存在广阔的合作空间。 具体而言,双边国际法安排是中美新型大国关系构建的基础。中美双边国际法安排不仅奠定了中美交往的政治基础,而且也确定了其他层面法律制度的基调。这首先涉及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拘束力问题。中美两国分别于1972年2月28日发表《上海公报》、1978年12月12日发表《建交公报》、1982年8月17日发表《八·一七公报》(以下合称“三个联合公报”)。“三个联合公报”因此成为中美关系正常化的基础。但两国对“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性质存有分歧。(95)针对“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性质问题,有学者建议中国采取将公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谈判、争端解决等策略以敦促美国通过国内法明确“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效力。(96)其次,中美之间的双边国际法安排还包括具体领域的双边条约。例如,在投资领域,中美正在就双边投资协定进行谈判;(97)在能源开发和利用领域,已有如下详尽的双边条约:《中美化石能技术开发与利用合作议定书》(1985)、《中美清洁煤技术合作附件》(1994)、《中美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与利用合作议定书》(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美国国家环保局关于清洁大气和清洁能源技术合作的意向声明》(1999)、《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保局环境领域科学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2003)、《2008年北京夏季奥运会清洁能源技术合作议定书》(2008)、《中美能源环保领域十年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08)及其项下协议等。除此之外,还有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机制。 多边国际法安排是中美新型大国关系得以构建和发展的舞台,中美在区域及全球范围内存在广阔的合作空间。例如,就服务贸易而言,中美共同参与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中美两国也将在这些多边法律框架内展开广泛的合作。服务贸易历来在美国国际收支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美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服务经济体而言,对中国的服务业贸易和投资,将增加其国内高工资的工作岗位,此外,在中国投资服务业所获得的利润亦有助于增加美国的工作岗位。对中国经济而言,美国对中国服务出口与服务业投资,一方面会进一步扩大中国对美国的服务贸易逆差,有效缓解中国对美国长期的货物贸易顺差带来的贸易救济和人民币升值压力;另一方面金融领域的投资不仅会促进中国的资本积累,更会有效地促进中国金融服务乃至全球金融服务规则的完善,有利于提高资本的分配效率。(98)可以认为,该领域的开放与合作给中美各方带来的是不全然同质的收益,(99)该等情况可使得相对收益模糊化,而合作又可以带来明显的绝对收益,因此更具有合作的可能性。就中美新型大国关系在气候和能源领域的多边合作法律框架而言,包括了如下多边国际法安排:《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及其不时提出的修正案、《全球环境基金》(199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国际甲烷市场化合作计划》(2004)以及《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伙伴计划》(2005)。2001年,美国以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不承担量化减排温室气体为由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凸显了中美之间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分歧。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应该“全球减排”还是“发达国家率先减排”、美国能否向中国提供官方发展援助等问题上,中美双方仍存在明显分歧。新型大国关系需要两国在全球化时代的共同诉求基础上,通过双边的协商推进法律机制的落实与完善。(100) 对此,有论者认为,中美双方应着眼于技术领域的合作,在技术方面双方均有合作的需求和动力,只是在合作方式上还存在分歧。只需经过双方的努力和妥协,分歧的化解便可在短期内获得进展。更有论者建议,中国应积极回应美国倡导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边和多边机制,并在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基础上拟定一份专门针对中美合作的技术合作清单(包括清洁煤技术和新能源技术等),以此向美方展示中方的诚意。另外,中国应当切实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战略,坚决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并保持和增强中国能源和环境政策的连贯性和透明度,以此向美方显示中方的合作能力。同时充分利用中国广阔的低碳技术市场,进一步发展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欧盟等的双边技术合作,以此刺激美国以更优惠的、中方买得起的条件向中方转移能源新技术。(101) 除了经贸、气候与能源领域的多边国际法安排外,中美新型大国关系法律框架所包含的其他主要多边条约如表3所示。 五、结论 构建新型大国关系必将是一个多元力量持续博弈的过程。构建新型大国关系需要追求合作博弈,加强彼此的认知,避开“修昔底德陷阱”,并充分依托国际法来梳理新型大国关系的法律框架(纵向以双边、区域和全球的安排展开,横向以各领域国际法展开),进而为全球的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 注释: ①《戴秉国在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开幕式上的致辞》,http://www.chinanews.com/gn/news/2010/05-25/2302977.shtml,2010年5月25日访问。 ②参见《共创中美合作伙伴关系的美好明天——在美国友好团体欢迎午宴上的演讲(2012年2月15日,华盛顿)》,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17136224.html,2012年2月15日访问。 ③参见杨依军:《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由来》,http://news.xinhuanet.com/2013-06/06/c_116064614.htm,2014年7月25日访问。 ④See Complete Transcript:Thomas Donilon at Asia Society New York,Asia Society,http://asiasociety.org/new-yore/complete-transcript-thomas-donilon-asia-society-new-york,last visit on March 11,2013. ⑤参见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第2版。 ⑥参见钱彤、谭晶晶、白洁:《习近平:用积土成山精神 推进中美新型大国关系建设》,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4-07/09/c_1111539030.htm,2014年7月25日访问。 ⑦参见《习近平:以相互尊重和建设性方式处理好分歧》,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7/15/c_1111620827.htm,2014年7月25日访问。 ⑧同上注。 ⑨国际定位涉及自我和他者两个主体,主观选择与客观现实两个层面。在国际体系加速重构的情况下,中国面临的结构性压力和调整日益严峻,准确把握当代中国的国际定位存在急迫性和尖锐性。在中国实力不断崛起的今天,新型国际定位是适应客观情势变化而做出的主观选择,是中国国际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参见蔡拓:《当代中国国际定位的若干思考》,《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⑩See Brad Glosserman,A "New Type of Great Power Relations"? Hardly,http://csis.org/files/publication/Pac1340.pdf,last visit on July 25,2014. (11)See Peter Mattis,Nothing New About China's New Concept,http://nationalinterest.org/commentary/nothing-new-about-chinas-new-concept-8559,last visit on July 25,2014. (12)参见达巍:《建构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路径选择》,《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7期;David M.Lampton,A New Type of Major-Power Relationship:Seeking a Durable Foundation for U.S.-China Ties,Asia Policy,No.16,2013,p.2. (13)《“亚太再平衡战略”是针对中国的说法完全错误》,http://copy.hexun.com/166588358.html,2014年7月25日访问。 (14)参见《习近平概括中美新型大国关系:不冲突、不对抗,互相尊重,合作共赢》,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6/10/c_116107914.htm,2014年7月25日访问。 (15)参见牛海彬、宋卿:《“构建新型大国关系”学术研讨会综述》,《国际展望》2013年第4期。 (16)参见金灿荣、王浩:《构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复杂性与助力》,《领导科学》2014年第12期。 (17)See Robert Jennings & Sir Arthur Watts ed.,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9th ed.),Vol.1,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9-10. (18)参见车丕照:《国际秩序的国际法支撑》,《清华法学》2009年第1期。 (19)例如,崛起的中国既需要遵循和依靠国际社会现有的国际法律规范实现自身的崛起,又需要改造不适宜的国际法规则,并依托国际法创造更趋和谐的国际法环境。参见蔡高强:《大国崛起与国际法的发展——兼谈中国和平崛起的国际法环境》,《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20)参见蔡从燕:《国际法上的大国问题》,《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21)参见何志鹏:《大国政治中的司法困境——国际法院“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的思考与启示》,《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 (22)同前注(20),蔡从燕文。 (23)同上注。 (24)参见彭何利:《论大国兴衰与国际法的互动关系——以美国的历史经验为例》,《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 (25)参见李万才:《浅论国家主权和国际法的关系》,《世界政治与经济》2000年第1期。 (26)See Emer der Vattel,Law of Nations,Liberty Fund,Inc.,2008,p.75. (27)1814年,英国、俄国、奥地利、普鲁士四国为最后战胜拿破仑一世,于当年3月1日在法国马恩省首府肖蒙签订了一项攻守同盟条约,即《肖蒙条约》。该条约缓和了欧洲大国内部的分歧与矛盾,反映了大国对于恢复欧洲大陆秩序的期望。 (28)Edwin DeWitt Dickinson,The Equality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20,p.335. (29)参见车丕照:《我们可以期待怎样的国际法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4期。 (30)参见金灿荣、戴维来:《大国关系变化的新趋势及其影响》,《当代亚太》2008年第1期。 (31)参见熊玠:《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余逊达、张铁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页。 (32)同前注(20),蔡从燕文。 (33)1794年,美国特使约翰·杰伊在伦敦与英国缔结《杰伊条约》,规定了英美两国在美国西北地区、密西西比河、英属东印度群岛等地区的权利和义务,并成立联合委员会以确定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边界。该条约为美国提供了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 (34)参见金卫星:《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与中国外交方略的转变》,《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35)参见[加]卡列维·霍尔斯蒂:《和平与战争:1648-1989年的武装冲突与国际秩序》,王浦劬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6页。 (36)参见[英]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张小明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页;同前注(20),蔡从燕文。 (37)参见[英]戴维·赫尔德、安东尼·麦克格鲁:《全球化理论:研究路径与理论论争》,王生才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93页。 (38)参见梁西:《世界情势与国际法律秩序的危机》,《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39)参见王毅:《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一个重要特色是“合作共赢”》,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3/08/c__1114561048.htm,2015年3月8日访问。 (40)参见刘雪莲:《论全球治理中和谐世界的构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5期;俞可平:《和谐世界与全球治理》,《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2期。 (41)参见曾令良:《论中国和平发展与国际法的交互关系和作用》,《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42)参见[美]保罗·肯尼迪:《大国的兴衰》,陈景彪等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537~546页。 (43)例如,苏联的继承者俄罗斯仍然属于大国,并具备成为世界格局重要一极的潜力。参见钮菊生:《从大国兴衰规律看俄罗斯的再次复兴》,《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5年第5期。 (44)参见蔡拓:《当代中国国际定位的若干思考》,《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45)参见罗志刚:《全球化视域下的国际关系民主化》,《武汉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46)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47)参见谭吉华、李可璐、谭文翰:《中美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的理论基础和实现途径初探》,《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年第2期。 (48)参见何志鹏:《从“和平与发展”到“和谐发展”——国际法价值观的演进与中国立场调适》,《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4期。 (49)参见高英彤等:《论当代美国国际法实践》,《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2期。 (50)参见门洪华:《霸权之翼:国际制度的战略价值》,《开放导报》2005年第5期。 (51)实际上,国际法不可能脱离国际政治而单独存在和发展。相反,法律是政治运行的一种方式,是一种更为高级的、更为成熟的和更为文明的方式。这也意味着日渐成熟的国际政治体制的表现之一便是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前注(21),何志鹏文。 (52)参见卢松:《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外交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 (53)参见何志鹏、孙璐:《大国之路的国际法奠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探究》,《法商研究》2014年第4期。 (54)同前注(47),谭吉华、李可璐、谭文翰文。 (55)参见张家栋、金新:《中美新型大国关系:历史、理论与现实》,《国际观察》2013年第5期。 (56)参见[美]阿努·布拉德福特、埃里克·波斯纳:《国际法中的普遍例外主义》,李春林译,《国外理论动态》2012年第12期。 (57)同前注(12),达巍文。 (58)同上注。 (59)参见《胡锦涛会见奥巴马》,《人民日报(海外版)》2009年4月2日第1版。2009年6月下旬,国台办主任在访问美国并会见美方学者时,也作出了类似的表述。参见王伟男:《试论新形势下台湾问题在中美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太平洋学报》2010年第4期。 (60)参见国务院台湾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http://www.gwytb.gov.cn/zt/baipishu/201101/t20110118_1700018.htm,2015年3月1日访问。 (61)参见任怀锋:《论区域外大国介入与南海地区安全格局变动》,《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9年第5期。 (62)同上注。 (63)参见周琪:《美国人权外交政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98页。 (64)参见郭永虎、李晔:《美国国会与中美关系中的“西藏问题”新探——基于〈国会记录〉的文本分析》,《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65)See H.R.2476-A Bill Concerning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in Tibet b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http://thomas.loc.gov/home/thomas.php(search "H.R.2476" in 100th Congress) (66)参见王芳:《美国国会与西藏问题(1980-2003):一种历史的考察》,《国际观察》2004年第2期。 (67)Public Law 103-236-Apr.30,1994,Sec.536.http://uscode.house.gov/statutes/pl/103/236.pdf last visit on June 30,2015. (68)See Kerry Dumbaugh,The Tibetan Policy Act of 2002:Background and Implementation,Congress Research Service Report for Congress,R40453,http://www.fas.org/sgp/crs/row/R40453.pdf,last visit on June 30,2015. (69)《美国首次就日本购买钓鱼岛表态》,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diaoyudaozhengduan/content-3/detail_2012_07/10/15918298_0.shtml,2014年7月25日访问。 (70)参见《美国参议院确认钓鱼岛适用关日安保条约》,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diaoyudaozhengduan/content-3/detail_2012_11/30/19719961_0.shtml,2015年3月1日访问。 (71)参见游博、洪邮生:《中日钓鱼岛争端中的美国因素》,《和平与发展》2013年第3期。 (72)同前注(47),谭吉华、李可璐、谭文翰文。 (73)同前注(15),牛海彬、宋卿文。 (74)参见彭成义:《被颠倒的“修昔底德陷阱”及其战略启示》,《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何元国:《科学的、客观的、超然的?——二十世纪以来修昔底德史家形象之嬗变》,《外交评论》2014年第5期。 (75)参见蔡翠红:《争论中的中美关系、地区安全与全球治理——第10届“中美关系、地区安全与全球治理对话”会议综述》,《美国问题研究》2010年第2期。 (76)参见罗振兴:《经贸关系政治化背景下的中美人民币汇率之争》,《当代世界》2011年第8期。 (77)同前注(16),金灿荣、王浩文。 (78)参见梁立俊:《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与中美关系的深层问题》,《理论视野》2012年第10期。 (79)例如,2007年,华为宣布将收购美国的网络设备制造商3Com公司,美国国防部主张对此交易进行严格审查。同年,中信证券与美国的贝尔斯登公司签署互相持股协议,美国马上表示将对此交易展开审查。2010年,华为收购美国三叶系统(3 Leaf Systems)公司,美国再次启动安全审查程序。2012年,我国三一集团旗下Ralls公司收购美国Butter Creek项目,遭奥巴马总统否决。中国俨然已成为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和投资壁垒的重灾区(参见陈辉萍:《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影响以及中国的对策》,《国际经济法学刊》2013年第3期)。2014年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奥巴马政府2012年禁止中资企业Ralls公司收购美国俄勒冈州的风力发电厂,侵犯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裁定要求美国政府必须告知剥夺Ralls公司权利的理由。这一裁定将有助于要求美国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外资并购时在程序上遵循透明度原则(参见http://caselaw.findlaw.com/us-dc-circuit/1672928.html,2015年5月15日访问)。 (80)参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合作局“一带一路”战略研究课题组:《国际社会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评价》,《中国经济时报》2014年7月14日第5版。 (81)参见徐崇利:《中国的国家定位与应对WTO的基本战略——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科交叉之分析》,《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82)同上注。 (83)See Duncan Snidal,Relative Gains and the Pattern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85 Am.Pol.Sci.Rev.701,708-12(1991). (84)[美]肯尼斯·沃尔兹:《国际政治理论》,胡少华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2l页;同上注,第701页、第703页。 (85)参见张杰、岳凤超:《国际合作中的相对收益问题探析——收益的价值判定与国际合作》,《大连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86)参见赵骏、李将:《变量与量度——国际合作达致的因素解构》,《浙江学刊》2015年第2期。 (87)同前注(81),徐崇利文。 (88)参见于向东、施展:《全球贸易双循环结构与世界秩序——外交哲学对谈之四》,《文化纵横》2013年10月号。 (89)参见曾华群:《调整中欧经济关系的双边法律框架初探》,《欧洲》2001年第4期。 (90)同前注(12),David M.Lampton文,第1页。 (91)同上注,第2~4页。 (92)参见张新平、杨荣国:《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研究述评》,《现代国际关系》2014年第7期。 (93)同前注(12),达巍文。 (94)See R.B.Zoellick,U.S.,China and Thucydides,http://nationalinterest.org/article/us-china-thucydides-8642,last visit on July 11,2014. (95)中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均认为,“三个联合公报”属于条约,是国际法上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美国否认“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认为根据其国内法,《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会于1979年3月中旬通过的,并于1979年4月10日由总统签字批准,该法是有效法律,效力高于“三个联合公报”。 (96)参见王勇:《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研析——兼论中国的对策》,《现代法学》2011年第3期。 (97)参见江玮:《希望达成一份高质量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http://m.21jingji.com/reader/getNews? id=346244&catid=653,2015年3月11日访问。 (98)参见李扬、郝刚:《中美服务贸易与投资合作及影响研究》,《亚太经济》2012年第1期。 (99)对美国而言,是贸易顺差的增加,以及GDP的短期增量;对中国而言,是贸易救济和人民币升值压力的缓解以及国内资本分配效率的提高和长期的国民经济发展。 (100)See Thomas P.Lyon,A U.S.-China Partnership to Protect Our Climate,107 Michigan Law Review-First Impressions,2008,p.70. (101)参见张海滨:《中美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挑战与机遇》,《国际经济评论》2007年第6期。标签:新型大国关系论文; 国际法论文; 国际关系论文; 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论文; 时政外交论文; 法律论文; 合作原则论文; 国际政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