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尝麦”新探_考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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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24.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08)03-0106-10

《尝麦》是今本《逸周书》的第五十六篇,主题是“王命大正正刑书”。长期以来,由于辞气不古,该篇较少受到学者的重视,只有李学勤先生曾经作《<尝麦>篇研究》,对其语言文字以及部分史实进行了校正与考辨,①使我们能够初步读通全文,并对相关史实有所了解。但是,李先生的着眼点主要是《尝麦》记载的“正刑书”的史实,对于“正刑书”过程中涉及的职官及其系统未列入考察范围之内。本文便在李先生校正的基础上,从职官及其系统的角度对《尝麦》进行新的研究,以期向揭示《尝麦》本来面貌的目标再前进一步。

一、《尝麦》中的职官

《尝麦》记载的职官,主要集中在开头的“正刑书”与结尾的“刑书的推行”两个部分:②

维四年孟夏,王初祈祷于宗庙,乃尝麦于太祖。是月,王命大正正刑书。爽明,仆告既驾,少祝导,王亚,祝迎王,降阶,即假于……大宗、少宗于秘于社各牡羊一、牡豕三。史导王于北[乍,阼]阶,王陟阶,在东序,乃命大史尚[右]大正,即居[位]于户西,南向。九州口伯咸进,在中[廷],西向。宰乃承王中,升自客阶,作策执策从中。宰坐,尊中于大正之前。大祝以王命作策策告大宗,王命□□秘,作策许诺,乃北向繇书于两楹之间。

是月,士师乃命大宗序于天时,祠大暑;乃命少宗祠风雨百享,士师用受其胾[职],以为之资。邑乃命百姓遂享于家,无卑[俾]民疾,供百享归祭闾率,里君[受用其职],以为之资。野宰乃命家邑县都祠于太祠及风雨也,宰用受其职,以为之资。采君乃命内御丰穑享祠,为施,大夫[用受其职],以为[之]资。

“正刑书”涉及的官职共有12个,它们是:大正、大祝、少祝、祝、大宗、少宗、大史、史、作策[册]、宰;仆、九州□伯。“刑书的推行”涉及的官职(包括基层组织)共有16个,它们是:士师、大宗、少宗、邑、百姓、里君、野宰、家、邑、县、都、宰、采君、内御、丰穑、大夫。

另外,在“正刑书”与“刑书的推行”两部分之间,还有“众臣咸兴,受[授]大正书,乃降”与“大史策刑书九篇,以升,授大正,乃左还自两楹之间”两句话。前句话的意思是“众臣在恭聆王命后起兴,宣读王命的作策便把所读的诰书授予大正,然后退下”。后句话的意思是,大史“把缮写好的刑书交给大正。”③其中虽然没有多出上引两段的官职,但在后面的论述中要用到,所以抄录于此,以备查核。

如此之多的官职出现在一篇仅有700余字的文献里,在我国先秦时代的典籍中是较为少见的。这一现象,为我们将其与青铜器铭文、《左传》、《国语》等记载的西周、春秋、战国职官及其系统进行比较,并进而探讨《尝麦》的制作时代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下文的比较将从职官与职官系统两个层次分别进行。

二、职官的比较

1.大正

大正作为官职,在目前我们见到的春秋、战国时代的资料中没有出现,但在西周青铜器铭文中出现了两三次,比如:

(1)弭仲作宝琏……用飨大正,歆王宾。

(弭仲簠,西周晚期,《集成》9.4627)

(2)梁其曰:丕显皇祖考,穆穆翼翼,克哲厥德,农臣先王,得纯无愍。梁其肇率型皇祖考,秉明德,虔夙夕,辟天子。天子肩事梁其,身邦君大正,用天子宠,蔑梁其历。梁其敢对天子丕显休扬,用作朕皇祖考龢钟……

(梁其钟,西周晚期,《集成》1.187-8)

例(1)中,大正与“王宾”对举,例(2)中,大正与“邦君”并列,说明大正的地位很崇高。张亚初、刘雨二位先生认为,大正相当于现在习称的高级领导,是一种概称,并不确指某一具体的官职。④在其他西周时代的青铜器铭文中有“正”、“有正”、“多正”、“二三正”等与之类似的官职称谓,说明张、刘二位先生的观点是正确的。

大正在《尝麦》中是“正刑书”的主持者,孙诒让先生认为:“大正本为六卿之通称,此正刑书,则宜为大司寇矣。”⑤说大正为通称是正确的,但将其比附为“大司寇”则是推测之辞,并没有根据。据西周青铜器铭文可知,司寇在西周中期以后才出现,并且由司空兼任。比如:

(3)王若曰:扬,作司空,官司量田佃,司位,司刍,司寇,司空事……讯讼,取五锊。(扬簋,西周晚期,《集成》8.4294)

司寇由司空兼任,可能是从事建筑、制造等事务的人员主要是刑徒所致。⑥郭沫若先生说:“以司空而兼司寇,足证司寇之职本不重要,古者三事大夫仅司徒司马司空,而不及司寇也。”⑦司寇既为属官,则不可能有大、小之分,大司寇一职也就无从谈起了。西周中期以后尚且如此,西周早期即使有司寇一职,地位也比较低则可想而知,况且到目前为止,我们在西周早期青铜器铭文中还没有发现“司寇”二字。

到了春秋时代以后,由于各国职官制度的完备、职司分工的明晰,司寇的地位相应地得到了提高,有了属僚,有了大小之别,对此,《左传》等文献以及春秋青铜器铭文多有记载,不必赘述。至于《尚书·立政》中的“司寇苏公”,《左传》定公四年的“康叔为司寇”,是后人以春秋职官解说西周的史事,抑或是历史实际情况,真相为我们所不知,不好确定,只能存疑。

既然西周中期以后司寇不是重要官职,西周早期即使有司寇,其地位或许较低,那么遇有刑罚讼狱之事由谁负责处理呢?青铜器铭文显示,西周时代的各级官员,都有权力处理这样的事务。基层或中层官员负责刑罚讼狱的例证,有如下四条:

(4)王若曰:,命汝作豳师冢司马,嫡官仆、射、士,讯小大右邻,取五锊。(簋,西周中期,《集成》8.4266)

(5)唯正月初吉丁丑,昧丧[爽],王在宗周,格大室。叔佑羚即立中廷。作册尹册命,赐銮。令邑于奠,讯讼,取五锊。(簋,西周中期)⑧

(6)唯王正月,辰在甲午。王曰:,命汝司成周里人,诸侯大亚,讯讼罚,取五锊。(簋,西周晚期,《集成》8.4215)

(7)王赐赤芾、幽黄,用□,邑于奠,诸子右邻,取十锊。(甗,西周中期)⑨

例(4)中的,主要职务是“豳师冢司马”。例(5)中的与例(7)中的,主要职务都是奠地之邑的长官。例(6)中的,主要职务是管理“成周里人”与没有随诸侯出封的小宗。四例铭文中涉及诉讼的词句是“讯讼”、“讯讼罚”、“讯小大右邻”、“诸子右邻”等,大意是:审理狱讼,讯问或审理近僚、诸小宗的情况及争讼。⑩这是基层、中层官员负责刑罚讼狱的例证。高级官员负责刑罚讼狱的例证,除了上举例(3)之外,还有如下四条。

(8)王若曰:牧,昔先王既令汝作司士,今余唯或改,令汝辟百寮,有炯事包乃多乱,不用先王作型,亦多虐庶民,厥讯庶右邻,不型不中,乃侯之籍,以今司服厥罪厥辜。王曰:牧,汝毋敢弗帅先王作明型用,雩乃讯庶右邻,毋敢不明不中不型,乃贯政事,毋敢不尹人不中不型,今余唯申就乃命。(牧簋,西周中期,《集成》8.4343)

(9)唯三月丁卯,师旂众仆不从王征于方雷,使厥友引以告于伯懋父,在艿,伯懋父乃罚得古三百锊。(师旂鼎,西周中期,《集成》5.2809)

(10)唯三月既死霸甲申,王在上宫。伯扬父乃成劾,曰:牧牛,乃苛抌,汝敢以乃师讼,汝上侹先誓,今汝亦既有御誓,溥啬睦,造亦兹五夫,亦既御乃誓,汝亦既从从誓,式苛,我宜鞭汝千,[]汝,今我赦汝,宜鞭汝千,黜[]汝,今大赦汝,鞭汝五百,罚汝三百锊。(匜,西周晚期,《集成》16.10285)

(11)唯九月,王在宗周,命盂……王曰:而[耐]!令汝盂井[型]乃嗣祖南公。王曰:盂,乃召[绍]夹死[尸]司戎,敏誎罚讼,夙夕召[绍]我一人烝四方……王曰:盂,若敬乃正,勿废朕命。(大盂鼎,西周早期,《集成》5.2837)

例(8)中的牧,职责是“辟百僚”。例(9)中的伯懋父,可能是一位高级将领,《集成》之8.4238、8.4239、10.5416、11.6004,15.9689等青铜器铭文中记载了伯懋父“用师”与“北征”的事迹,可与之参照。例(10)中的伯扬父,职务不明,但由其爵称看,地位应很高。例(11)中的盂,由小盂鼎记载的“盂以诸侯侯、田、男□□从盂征”来看,其地位在诸侯之上,应是一位最高级别的官员。

牧与伯扬父处理的狱讼属于民事范畴。伯懋父处理的刑罚属于军事范畴,具有兵刑合一的特点。盂的职责,首先是“乃召[绍]夹死[尸]司戎,敏誎罚讼”,即“你继续夹管司戎的官,敏疾地整饬罚和争讼”;然后是“若敬乃正[政]”,即“你敬你的政事”。(11)兼管军事、刑法、行政,具有兵刑合一、军政合一的特点。例(8)中的牧,在被赋予“厥讯庶右邻,不型不中,乃侯之籍,以今司服厥罪厥辜”的职责后,又被要求“乃贯政事”;上举例(4)中的是“冢司马”兼“讯小大右邻”,也都有政刑合一、兵刑合一的特点。兵、刑、军、政的分工不很明晰,在一些领域还有多位一体的现象,是包括西周时代在内的我国早期历史上存在的一个基本事实。(12)

如果说扬、牧、伯懋父、伯扬父是“大正”有些勉强的话,那么盂,作为统摄全局的最高级别的官员,必定可以称为“大正”。由盂的职责中有“敏罚讼”的内容看,大正负责“正刑书”则恰如其分。再结合《尚书·吕刑》是“甫[吕]侯言于王,作修刑辟……命曰《甫[吕]刑》”(《史记·周本纪》)的情况,那么西周时代的最高级别官员可以修订刑书则可以确定。(13)

《尝麦》中的大正,无论官职称谓,还是政治地位,乃至职责范围,都与西周青铜器铭文所载基本吻合,那么大正应当是一个西周时代的高级官员的通称。而且我们还可以由大盂鼎、《吕刑》的记载来推测,这位能够受王命主持“正刑书”的大正,应当是当时朝廷中最高级别的官员。

2.宰

宰作为一种官职,从时间纵向上看,从商末到战国都存在,从社会阶层的横向上看,无论周王室,还是卿大夫之家都有。如果仅就周王室与诸侯国的情况来看,总的趋势是地位逐渐提高,直至成为百官之长。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西周与春秋有较大不同。在西周的青铜器铭文中目前只发现了宰,没有发现大宰,春秋的青铜器铭文中有太宰。西周时期宰的地位可能较低,似乎只是一个服务于宫廷的官员;春秋时期宰或大宰的地位较高,职权较广。比如:

(12)唯元年既望丁亥,王在雍,旦,王格庙,即位。宰曶入右蔡,立中廷。王呼史敖册命蔡。王若曰:蔡,昔先王既令汝作宰,司王家,今余唯申就乃命,命汝曶缵胥各对,从司王家外内。毋敢有不闻,司百工,出入姜氏令。厥有见有即令,厥非先告蔡,毋敢有入告。汝毋弗善效姜氏人。勿使敢有止纵狱。(蔡簋,西周晚期,《集成》8.4340)

在宰蔡的职责中有“勿使敢有止纵狱”一项,说明宰与诉讼可能有关联。再由宰蔡与宰“缵胥各对”看,二者的地位相当,或许职责也相关。既然“从司王家外内”、“出入姜氏令”,官阶不很高是可以肯定的。据张亚初、刘雨二位先生研究,“宰这一职官在西周早期的政治生活中还不是一种活跃的重要人物。到西周中晚期,他们在政治生活中越来越起重要的作用”。而所谓重要的作用,也不过是“掌管王家内外,传达宫中之命”与“在锡命礼中作傧右或代王赏赐臣下”而已。(14)

在传世文献中,《左传》定公四年有西周初年“周公为大宰”之说,《诗·大雅·云汉》有“疚哉冢宰”一语,冢宰即大宰,似乎西周时代有大宰。对此,我们应当以西周青铜器铭文为准则来裁定,因为西周青铜器铭文中的宰不像有些官职一样只是偶然出现,而是屡见不鲜,但唯独没有大宰,所以似可认为这些文献中的“大宰”或是后人加工的结果。

春秋时代仍然有宰,如《左传》桓公四年记载的宰渠伯纠、僖公九年记载的宰孔等。与此同时,周王室与齐、鲁等国都设有大宰一职,如《国语·周语上》记载的受周惠王命奉牺牲玉鬯献祭莘地之神的“大宰忌父”,代周襄王赐晋文公命的“大宰文公”,以及青铜器铭文中的齐之“大宰归父”(齐大宰归父盘,春秋,《集成》16.10151)、鲁之“大宰原父”(鲁太宰原父簋,春秋早期,《集成》7.3987)等。其中的“大宰文公”,其时为周王室的卿士,政治地位很高(《国语·周语上》韦昭注)。其他大宰的情况应当与之类似。

梳理了宰、大宰在西周、春秋两个时代的异同,再来看《尝麦》中的宰。《尝麦》中的宰主要做了两件事,一是“承王中”,二是“尊中于大正之前”。所谓中,就是“盛策之器”。(15)在“正刑书”的过程中,宰只是一个普通的参与者,没有太大的作为。这一点与西周时代的宰相同,而与春秋时代以后的宰或大宰大异。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共同参与“正刑书”的官员,如大史、大祝、大宗等,都冠有“大”字,唯独宰没有,这一看似微不足道的区别,反映的正是西周时代只有宰,可能没有大宰的现实。

如此说来,《尝麦》中的宰,无论品级还是名称,都应当是西周时代的官职,而不可能是春秋时代以后的官职。

3.大史

大史一职在商末就已经出现,经西周到春秋都存在。在西周时代,中央王朝设有太史寮,与卿事寮并列而为两大最高行政官署。作为太史寮长官的大史,职高权重是不言而喻的。比如:

(13)唯公大史见服于宗周年,在二月既望乙亥,公大史咸见服于辟王,遍于多正。(作册卣,西周早期,《集成》10.5432)

大史而称公,表明其爵位是最高级别。据文献记载,西周早期毕公就曾作过大史,在康王即位的仪式中与作为大保的召公共同率领东西方诸侯于应门左右俟迎康王,这与青铜器铭文中西周早期的大史被称为公,有崇高的政治地位,正好相互印证。

到了西周中期以后,大史的地位逐渐衰落,主要表现为在西周早期青铜器铭文中常见的周王室大史,到了西周中期以后直至春秋时代则一例也没见,倒是诸侯国的大史出现了为数不多的几例。《左传》中,只有哀公六年偶然出现的“周大史”,其他大史则多是诸侯国的大史,所以斯维至先生说:“大史古实崇职……迨春秋中叶以后,大史终于渐渐沦为闲职。”(16)

《尝麦》中的大史在“正刑书”的过程中所做工作有两项,一是“右大正”,二是“策刑书九篇,以升,授大正”。前者是佑者,后者是刑书起草人,所起作用与大正类似,都是“正刑书”的主要角色,那么大史必定是太史寮的长官无疑。由大史在西周春秋时代的发展变化的历史看,《尝麦》中的大史应当是西周时代的官职。

4.作册

作册作为一种官职,时代特征非常明显,张亚初、刘雨二位先生说:“大体上讲,作册始见于商代,盛行于西周早中期,消失于西周晚期。西周中期以后被内史及内史尹(尹氏)所代替。《左传》《国语》上所见东周之史官也都是内史之类,作册一名就再未见使用过。”(17)作册属于史官,但与大史有别,而是服务于王身边的内史,(18)主要职责是记录王的言论。

西周初年有作册佚,或称作册逸、史佚,是很著名的史官,他在武王伐纣胜利后返回镐京举行献俘礼时,曾经受命“繇[读]书于天号”(《逸周书·世俘》),(19)在成王命周公留守成周的祭典中,曾经受命“祝册”(《尚书·雒诰》),即“以册祝之”。(20)在西周中后期,作册或内史的主要职责仍然是在册命礼中宣读命书,“在讲到内史的二十六条金文材料中,有二十条是讲内史被王呼命册命赏赐官吏的”。(21)可见“繇[读]书”应当是作册独有的职业标志。

《尝麦》中的作册在“正刑书”的过程中,先是“执策从中”,再是受命“策告大宗”,最后是“北向繇书于两楹之间”。其职责与西周青铜器铭文中的作册完全相同,那么它应当是西周时代的官职则可以肯定下来。

5.大祝

大祝在西周时代是一个重要的官职,地位高至侯伯之列,比如:

(14)唯三月初吉丁亥,穆王在下淢位,穆王飨醴,即井伯、大祝射。(长甶盉,西周中期,《集成》15.9455)

(15)唯正月初吉丁卯,王在周康宫,各大室,即位。益公入佑申,立中廷。王命尹册命申:更乃祖考胥大祝,官司丰人祝。赐汝……(申簋盖,西周中期,《集成》8.4267)

例(14)中的大祝与井伯一同参加穆王举行的大射礼,其地位之高是不言自明的。例(15)中的大祝,其下还有归他管辖的其他名称的“祝”,说明大祝有自己的属僚。这种情形在春秋时代以后是不曾有过的。据《左传》记载,周王室与诸侯国设有祝或祝史,但从未见有大祝,其原因可能是由于春秋时代以后张扬的人类理性致使大祝、大卜一类的宗教官职在政治生活中逐渐边缘化,乃至于消失了。《尝麦》中的大祝在“正刑书”的过程中所做工作,是“以王命作策策告大宗”,即“大祝以王命令作策记录对刑书的修改一事告知大宗,这是由于王要把此事向神禀告”。(22)传达王命,作用自然重要,但与大正、大史相比,似乎又稍逊一些。这些都与西周时代大祝的身份地位相符合。因此说,《尝麦》中的大祝应当是一个西周时代的官职。

6.士师及其他

士师一职在青铜器铭文中未见,虽然西周青铜器铭文中有“称为师某而为王之司寇与司士的材料”,(23)似乎有“师”与“士”结合的迹象,但毕竟不能说已经有了士师。在《尚书·雒诰》中有“迪将其后监我士师工,诞保文武受民,乱为四辅”一句话,其中的“士师工”,似可句读为:士、师、工,表示三种官职,与士师不是一回事。在《左传》、《国语》中士师也未见,但在《论语》中两见,在《墨子》中一见,在《孟子》中三见,在《管子》中三见,在《晏子春秋》中三见。据此可以说,士师基本上是一个春秋末年、战国时代的官职。据《孟子·公孙丑下》记载,士师的执掌是司法讼狱,是王身边的近臣,地位很高。

《尝麦》中的士师共出现了两次,在“刑书的推行”过程中,“士师乃命大宗序于天时,祠大暑;乃命少宗祠风雨百享,士师用受其胾[职],以为之资”。既然能向大宗、少宗下达命令,职位很高是可以肯定的。这不禁使我们产生三点疑问,一是职位如此之高的官员怎么在“正刑书”的过程中没有出现?二是“祠大暑”、“祠风雨百享”都是宗教事务,士师与之何干?为什么不是大祝或少祝?三是战国时代的士师是专职的司法长官,而在已经考证过的《尝麦》官职中没有一例这样的官职,怎么突然就出现了士师?据此,笔者推测,士师很可能是《尝麦》在战国时代被修改时遗留下来的痕迹,所以才给人以突兀的感觉。

7.大宗

在青铜器铭文中,无论西周抑或春秋、战国,都没有发现大宗一职。只有与之类似的宗伯,在春秋时代齐国的洹子孟姜壶中出现了一次(《集成》15.9730)。在传世文献中,《尚书·顾命》有“大保、大史、大宗,皆麻冕彤裳”与“大保承介圭,上宗奉同瑁,由阼阶際”两句话,提到了大宗,上宗即大宗。《左传》、《国语》中没有大宗,但有宗人、宗伯等。据此,笔者认为,说西周春秋时代有或没有大宗一职,似乎证据都不充分,还是以存疑为好。

此外,九州□伯、邑、里君、采君等官职,在青铜器铭文中也能找到踪影,在文献中也不乏其例,但为了避免重复,对于这些官职的考证放到下文与职官系统的比较一同进行。

三、职官系统的比较

1.大正(卿事)与大史所属的两寮系统

上文对于大正的考察使我们知道,西周时代中央王朝的最高级别官员的职责中有刑罚狱讼的内容,受王命“正刑书”是恰如其分,《尝麦》中的大正应当就是这样一位最高级别的官员。接下来的问题是,既然是最高级别的官员,而西周时代的最高级别的官员就两三位,那么这位大正的官职专称是什么呢?解决这个问题,仍然需要从《尝麦》的记载入手。

《尝麦》记载的“正刑书”的过程涉及了两个最主要官员,一个是大正,另一个是大史,二者的作用在伯仲之间。首先,大正是“正刑书”的负责人,相应地,在廷礼中大史是大正的佑者。其次,“受[授]大正书”,即大正接受王的诰命,相应地,“大史策刑书九篇,以升,授大正”,可以说“正刑书”是在大正与大史的合作下完成的。在西周时代,大史是太史寮的长官,那么,这位与大史地位相当的大正,可能就是与太史寮相对的卿事寮的长官。

据张亚初、刘雨二位先生研究,西周早中期的行政体制是卿事寮与太史寮并列行政,两寮长官的级别相当。西周晚期的行政体制变为卿事寮、太史寮、公族三者联署,由一位长官负总责。(24)为了清楚地了解这一发展脉络,请看下面的三例青铜器铭文。

(16)惟八月,辰在甲申,王令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受卿事寮。丁亥命告于周公宫。公令延同卿事寮。惟十月月吉癸未,明公朝至于成周,延令捨三事令,卿事寮诸尹,里君,百工,诸侯:侯,甸、男,捨三方令……(作册令方尊,西周早期,《集成》11.6016)

(17)王令缵司公族、卿事、大史寮,取廿锊。(番生簋盖,西周晚期,《集成》8.4326)

(18)王曰:父厝,已!曰,抄兹卿事寮、太史寮于父即尹,命汝缵司公族,与参有司、小子、师氏、虎臣,与朕亵事,以乃族扞敔王身,取卅锊……(毛公鼎,西周晚期, 《集成》5.2841)

例(16)记载的是,“周公子明保”接受王命主政卿事寮,职责是“尹三事四方”。例(17)例(18)记载的是番生、毛公接受王命主政卿事、太史两寮,在两寮之外,可能还有公族。西周晚期的行政体制,番生簋、毛公鼎反应得比较全面。相对而言,西周早期的行政体制,作册令方尊可能只反映了一部分。张亚初、刘雨二位先生认为:“西周早期与中晚期一样,应当为两寮执政,晚期的毛公鼎、番生簋都提到除‘卿事寮’外尚有‘太史寮’ 两寮相对而主于一人。殷墟甲骨文中也有太史寮之称。按道理讲不应该只在周初不设大史寮。”(25)如果将从商末到西周晚期的行政体制作一总体观察,就会认识到张、刘二位先生所说的西周早期有太史寮,而且太史寮与卿事寮并列行政,无疑是符合历史实际的。

以上述对西周行政体制发展脉络的梳理为基础,再来看《尝麦》记载的大正与大史共同完成“正刑书”的过程,就会明显地感受到它应当是以卿事寮与太史寮并列行政为现实背景的。如果这一判断能够成立,那么其他参加“正刑书”的官员的归属则不难确定。大祝、大宗及其属寮,是太史寮的官员。(26)九州□伯,是卿事寮的官员。作册属于太史寮抑或王宫内官不好确定,大概是内官的可能性较大。宰与仆则可以肯定是属于王宫内官。

如此之多的官职有条不紊,相互关系错落有序,而且都可以在西周的行政体制下得到合理的解释,那么,《尝麦》的“正刑书”部分的职官系统不可能是春秋时代以后的,而只可能是西周时代的,因为我们从《左传》、《国语》中找不到与之相同或类似的行政体制,(27)至于战国时代将相分离的行政体制,与之更是大相径庭。再从大正与大史的平行关系来看,这一职官系统也不可能是西周晚期的,而只能是西周早期或中期的。

2.邑[人]与里君所属的都邑系统

在“刑书的推行”过程中,有一项内容是“邑乃命百姓遂享于家,无卑[俾]民疾,供百享归祭闾率,里君[受用其职],以为之资。野宰乃命家邑县都祠于太祠及风雨也,宰用受其职,以为之资”。说的是分别在都邑与野鄙中推行刑书的情况。

邑在此处应当是一个官职,但无论西周、春秋,还是战国时代,职官中都没有邑。我们怀疑此处的邑应当是“邑人”,在西周青铜器铭文中有邑人一职,比如:

(19)唯二月初吉戊寅,王在周师司马官,各大室,即位。司马井伯佑师,入门,立中廷。王呼内史吴册命师。曰:先王既命汝,今余唯申先王命,命汝官司邑人、师氏。赐汝……(师簋盖,西周中期,《集成》8.4283)

(20)唯三年三月,初吉甲戌,王在周师录宫。旦,王各大室,即位。司马共佑师晨,入门,立中廷。王呼作册尹册命师晨:胥师俗司邑人,唯小臣、膳夫、守、[友]、官、犬,甸人、膳夫、官、守、友。赐……(师晨鼎,西周中期,《集成》5.2817)

例(19)中,邑人与“师氏”并列,说明其职位较高。例(20)中,邑人之下有许多寮属,说明其职责较广。尤其应该注意的是,例(20)中邑人与“奠人”相提并论,而“邑与奠即国与郊、都与鄙的对立关系”,(28)那么,邑人与奠人则应当分别是都邑与野鄙的行政长官。

在邑人的主持下,邑中居住的“百姓”与其长官“里君”,分别“享于家”、“受其职”。百姓与里君对举,反映的是典型的西周时代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基层社会状况。比如:

(21)唯三年五月丁巳,王在宗周,令史颂省苏姻友、里君、百生[姓],帅偶盩于成周,休有成事。(史颂簋,西周晚期,《集成》5.2787)

所谓“百生[姓]”、“里君”,朱凤瀚先生说:“‘百生’即百姓,与殷墟卜辞中的‘多生’意近,是指众多个家族的族长。”“‘里君’即是里之长官”。“‘里’是周初出现的地域组织,有‘里’的划分并不表明亲族组织已瓦解,此是地域组织与血缘组织共存状态。”(29)在上举例(16)中,里君是属于卿事寮的官员,与“诸尹”、“百工”并列,地位重要。

在《尚书·酒诰》、《逸周书·商誓》中,有“百姓、里居”与“百官[姓]、里居、献[贤]民”,学者认为“里居”是里君之讹。(30)有这样的讹误,是后人对里君在西周时代是一种重要官职的情况已经全然不知所造成的。相对而言,只有《尝麦》保持了里君的原始状态,难能可贵。

在西周初年,为了瓦解商遗民的社会基础,周人曾经将商遗民迁移到雒邑,在保存血缘组织的同时,规范以“里”这样的地域组织,后来又将这种统治方式推广到类似于苏等这样的王朝直辖地。(31)于是便在都邑之内形成里君与百姓共处的局面。反映在语言中就是里君与百姓的联称。《尝麦》中里君与百姓并列,与西周青铜器铭文完全一致,是西周时代社会结构的真实写照,从而为我们今天判断《尝麦》的制作时代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与都邑职官系统相对的是野鄙中的职官系统:野宰、宰,在野宰、宰管理之下的组织是家、邑、县、都。

在家、邑、县、都的组织中,家是家族,邑指的可能是聚落,都是宗庙所在的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县,县在西周时代的有无,一直是学者争论的问题。在此,笔者认为李家浩、李零二位先生的观点值得重视。李家浩先生说:西周中期的免瑚、师簋中有“郑还”、“丰还”,还就是县,“‘睘与‘县’古音同属匣母元部,音近可通”,“周代的‘县’是指国都或大城邑四周的广大地区”。(32)李零先生同意李家浩先生的观点,同时又进一步指出:“《书·立政》有‘大都小伯’一语,就是指大都、小都之长。凡此皆可说明,都、县并不一定是东周以来才有,在西周时代应已存在。”(33)虽然在有的学者眼中这仍然不是定论,但要加以彻底否定恐怕也很难。笔者倾向于西周时代有县的设置的看法,但也期待着能发现更为坚实、充分的证据。

野宰是野鄙中的行政长官,但在青铜器铭文与《左传》、《国语》等文献中都没有发现踪影。上举例(20)中与邑人相对的奠人可能是野鄙的长官。另外,在西周青铜器铭文中有“司鄙”一职(恒簋盖,西周中期,《集成》8.4199;楚簋,西周晚期,《集成》8.4249),可能也与野鄙的职官有关。但它们与野宰是什么关系,目前还不清楚,能否据此而否定野宰的存在,似乎也于理无据。看来对于野宰的问题,还是存疑为好。

3.采君与大夫的采邑系统

采邑与都邑、野鄙一样,也是刑书推行的地区,“采君乃命内御丰穑享祠,为施,大夫[用受其职],以为[之]资”。其中“内御丰穑”的含义不知,姑且存而不论。采君与大夫的含义比较明确,但是否采邑长官专称,则需要谨慎对待。

在西周青铜器铭文中有采邑的记载,比如:

(22)唯十又三月辛卯,王在斥,易遣采曰,赐……(遣卣,西周早期, 《集成》10.5402)

(23)唯十又三月庚寅,王在寒次。王令大史贶土。王曰:中,兹人入事,赐于武王作臣,今贶畀汝土,作乃采……(中方鼎,西周早期,《集成》5.2785)

虽然采邑的存在确凿无疑,但却不见采君的称谓。不仅西周青铜器铭文中没有采君,在春秋时代以后的青铜器铭文以及传世文献中也没有采君。倒是《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的鲁国季孙氏的采邑费之臣众对费宰南蒯所说的话,使我们似乎看到了采君的迹象。该段话是:“群臣不忘其君,畏子以及今,三年听命矣。子若弗图,费人不忍其君,将不能畏子矣。”这里的君指的都是季孙氏。但是将季孙氏看作自己的君是一回事,而将采邑的主人称作采君又是另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笔者推测,采君可能不是一种官职的专称,而是对采邑主人的一般称呼,因为采邑主人在周王室中有自己的职位,有自己的官称,没有必要再从采邑的角度另设专门官职以称呼之。这可能是在青铜器铭文与文献中都没有出现采君的主要原因。

与采君对应的大夫是怎样一种官职也不好确定,据《左传》、《论语》可知,春秋时代采邑的长官称宰,比如南蒯为费宰,子游为武城宰等。西周时代采邑的长官是宰抑或是大夫,也不好确定。由于缺乏材料,不便作过多推测,还是以存疑为好。

以上将《尝麦》与青铜器铭文、《左传》、《国语》等记载的职官与职官系统进行了比较,有的做出了明确的判断,有的提出了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有的因为缺乏材料而暂时存疑。

综合考虑《尝麦》中的职官及其系统所显示的信息,笔者认为《尝麦》最初当成于西周早期。这个结论既与王为“正刑书”所讲依据的内容,即皇帝擒杀蚩尤、五观之乱等体现的上古时代兵刑合一的政治法律制度相一致,又与刑书推行地区只是都邑、野鄙、采邑所在的王畿,而诸侯国内却可以“启以夏政,强以戎索”(《左传》定公四年)的西周国家结构相一致,因而是较为可靠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指出,《尝麦》经过西周春秋时代的流传,到战国时代基本定型时,其语言文字已经变得较为通俗,并且有春秋末年、战国时代的官职羼入其中。所以《尝麦》的制作、流传、定型的过程,向我们昭示了一些先秦文献形成的途径,因而具有标本的意义。

注释:

①李学勤:《<尝麦>篇研究》,载《古文献丛论》,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第87-95页。

②李学勤:《<尝麦>篇研究》,载《古文献丛论》,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第87-95页。

③李学勤:《<尝麦>篇研究》,载《古文献丛论》,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第87-95页。

④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8页。

⑤孙诒让:《周书斠补》卷3,光绪庚子(1900年)籀庼署检。

⑥李零:《西周金文中的职官系统》,载《尽心集——张政烺先生八十庆寿论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202-214页。

⑦郭沫若:《周官质疑》,载《金文丛考》,东京:文求堂书店,1932年,第64页。

⑧朱凤瀚:《西周金文中的“取”与相关诸问题》,载《第一届古文字与古代史学术讨论会会议论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西史语言研究所,2006年,待刊。

⑨朱凤瀚:《西周金文中的“取”与相关诸问题》,载《第一届古文字与古代史学术讨论会会议论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6年,待刊。

⑩朱凤瀚:《西周金文中的“取”与相关诸问题》,载《第一届古文字与古代史学术讨论会会议论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6年,待刊。

(11)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71页。

(12)春秋时代也有兵、刑、军、政不分的现象,比如叔尸钟云:“唯王五月,辰在戊寅,师[次]于淄。公曰:汝尸,余经乃先祖,余既专乃心,汝小心畏忌,汝不坠夙夜,宦执尔政事。余命汝政于朕三军,肃成朕师之政德,谏罚朕庶民,左右毋讳……公曰……汝巩劳朕行师,汝肇敏于戎功……公曰……余命汝职差正卿,命于外内之事,中专明刑……”(春秋晚期,《集成》1.272-8)尸的职责有“执尔政事”、“政于朕三军”、“谏罚朕庶民”、“敏于戎功”、“职差正卿”等,包括了军事、政治、刑法等内容,与西周相似。

(13)韦昭注《国语·楚语下》云:“《周书》,谓周穆王之相所作《吕刑》也。”说吕侯是穆王之相,是以后世职官解说前代史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如果说受穆王之命修订刑书的吕侯处于王朝执政的地位则大致不误。

(14)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0-41页。

(15)王国维:《释史》,载《观堂集林》上,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59-166页。

(16)斯维至:《两周金文所见职官考》,载《中国文化研究汇刊》第7卷,1947年9月,第1-25页。

(17)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4页。

(18)孙诒让:《周礼正义》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2130页;王国维:《释史》,载《观堂集林》上,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59-166页。

(19)繇,即籀,籀与读同音同义,见顾颉刚:《〈逸周书·世俘篇〉校注、写定与评论》,《文史》第2辑,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41页。

(20)李学勤:《〈尝麦〉篇研究》,载《古文献丛论》,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第223页。

(21)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9-30页。

(22)李学勤:《〈尝麦〉篇研究》,载《古文献丛论》,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第87-95页。

(23)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页。

(24)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01-111页。

(25)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02-103页。

(26)太史寮的属官,学者看法不一。张亚初、刘雨二位先生认为太史寮由大史、大祝、大卜组成,但大卜用括号括起,认为是“早期金文没有发现而应该存在的职官”。参见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04页。李零先生认为:“(太史寮)这一系统应与《曲礼下》的‘天官六大’约略相当。”参见李零:《西周金文中的职官系统》,载《尽心集——张政烺先生八十庆寿论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202-214页。所谓“六大”就是:大宰、大宗、大史、大祝、大士、大卜。

(27)沈长云、李晶:《春秋官制与〈周礼〉比较研究——〈周礼〉成书年代再探讨》,《历史研究》2004年第6期。

(28)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324页。

(29)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291、289、269页。

(30)杨筠如:《尚书核诂》,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190页;李学勤:《〈商誓〉篇研究》,载《古文献丛论》,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第81-86页。

(31)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288-290页。

(32)李家浩:《先秦文字中的“县”》,载《著名中年语言学家自选集——李家浩卷》,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5-34页

(33)李零:《西周金文中的职官系统》,载《尽心集——张政烺先生八十庆寿论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202-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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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麦”新探_考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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